股东抽逃出资有何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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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设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是公司承担债务的根本保证。股东作为出资的财产,一旦投入到公司,就属于公司财产。
实践中,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现象屡见不鲜。很多股东对相关法律并不了解,只觉得这是很平常的事情,却不知道在抽逃出资后需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就是指在公司成立后,发起人、股东非经法定程序,从公司抽回相当于已经缴纳出资数额的财产,同时继续持有公司股权。
1.抽逃的认定(抽逃的形式)
(1)虚增利润抽逃出资
股东依法享有分红权,但该分红权有前提条件,即公司确实存在利润。若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或没有任何利润,股东通过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属于抽逃出资。
(2)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抽逃出资
司法实践中,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抽逃出资的行为较为常见。如虚构买卖合同、虚假借贷关系等方式将注册资本金转移。
(3)利用关联交易抽逃出资
司法实践中,许多股东通过利用其持有控股股权的其他公司与本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的方式,实现将股东缴纳出资的部分或全部转移给抽逃股东个人所有的目的。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1)股东足额出资后,将缴纳出资全部或部分直接抽走。
2)违反减资程序变相抽回出资
公司减资必须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如未履行减资程序或违反减资程序,仅以减资名义减少公司的资金,侵害债权人利益,亦属于变相的抽逃出资。
(5)实质要件
判断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还应分析其行为是否构成损害公司权益等实质性要件。若仅具备形式要件,不具备实质要件,亦无法认定构成抽逃出资。
1)股东向公司借款的行为在不实质损害公司权益的情况下,不构成抽逃出资.
2)股东抽逃出资应看行为是否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是否破坏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是否侵害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在列举了抽逃出资的具体表现形式的同时,还规定了‘其他情形”的兜底条款,对凡是符合构成抽逃出资的行为都可适用这一规定。
从司法裁判观点的角度,认定股东是否构成抽逃出资,除分析其行为是否存在《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分析其行为是否违反资本维持原则,是否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即需结合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综合判断,二者缺一不可。
2.抽逃的法律后果
(1)行政责任
对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登记机关可对其施以责令改正、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
对于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如果抽逃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会涉嫌抽逃出资罪,股东可能会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
1)返还出资
《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补充赔偿
《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股东权利受限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股东资格解除
《公司法》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企业破产时需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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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设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是公司承担债务的根本保证。股东作为出资的财产,一旦投入到公司,就属于公司财产。
实践中,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现象屡见不鲜。很多股东对相关法律并不了解,只觉得这是很平常的事情,却不知道在抽逃出资后需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就是指在公司成立后,发起人、股东非经法定程序,从公司抽回相当于已经缴纳出资数额的财产,同时继续持有公司股权。
1.抽逃的认定(抽逃的形式)
(1)虚增利润抽逃出资
股东依法享有分红权,但该分红权有前提条件,即公司确实存在利润。若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或没有任何利润,股东通过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属于抽逃出资。
(2)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抽逃出资
司法实践中,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抽逃出资的行为较为常见。如虚构买卖合同、虚假借贷关系等方式将注册资本金转移。
(3)利用关联交易抽逃出资
司法实践中,许多股东通过利用其持有控股股权的其他公司与本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的方式,实现将股东缴纳出资的部分或全部转移给抽逃股东个人所有的目的。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1)股东足额出资后,将缴纳出资全部或部分直接抽走。
2)违反减资程序变相抽回出资
公司减资必须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如未履行减资程序或违反减资程序,仅以减资名义减少公司的资金,侵害债权人利益,亦属于变相的抽逃出资。
(5)实质要件
判断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还应分析其行为是否构成损害公司权益等实质性要件。若仅具备形式要件,不具备实质要件,亦无法认定构成抽逃出资。
1)股东向公司借款的行为在不实质损害公司权益的情况下,不构成抽逃出资.
2)股东抽逃出资应看行为是否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是否破坏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是否侵害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在列举了抽逃出资的具体表现形式的同时,还规定了‘其他情形”的兜底条款,对凡是符合构成抽逃出资的行为都可适用这一规定。
从司法裁判观点的角度,认定股东是否构成抽逃出资,除分析其行为是否存在《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分析其行为是否违反资本维持原则,是否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即需结合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综合判断,二者缺一不可。
2.抽逃的法律后果
(1)行政责任
对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登记机关可对其施以责令改正、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
对于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如果抽逃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会涉嫌抽逃出资罪,股东可能会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
1)返还出资
《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补充赔偿
《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股东权利受限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股东资格解除
《公司法》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企业破产时需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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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播报#【重磅!资阳就机动车差别化停车收费方案征求意见,你怎么看?】
近日,资阳市发改委召开了主城区停车差别化收费政策研讨会,联合多个部门讨论《资阳市主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建议方案(讨论稿)》对车位分类、车型分类、收费时段、收费管理等进行了研究。
11月2日,资阳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资阳市主城区机动车停车差别化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原文如下↓
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公开征求《资阳市主城区机动车停车差别化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根据资阳市政府关于市主城区规范停车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工作安排部署,经深入调研、广泛讨论,结合资阳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拟制了《资阳市主城区机动车停车差别化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为提高政府决策水平,保障广大群众的参与权,现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提出修改意见。请于2021年11月8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
联系电话:028-26632938 电子邮箱:615840513@qq.com
通讯地址:资阳市雁江区广场路9号市级机关办公区二号楼六楼 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信封上请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特此公告。
附件:资阳市主城区机动车停车差别化收费政策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
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1日
附件:资阳市主城区机动车停车差别化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
为了规范主城区停车秩序,创建整洁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广大市民增强绿色环保出行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意识,有效缓解主城区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停车压力,按照市政府规范停车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工作安排部署,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建城〔2015〕141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1046号)、《资阳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条例》(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等政策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路内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收费
(一)收费时段
路内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收费时段为每天8:00--21:00,共13个小时。其余时段免费。
(二)收费车位范围
鉴于资阳城市建设和发展现状,将主城区(含资阳老城区、沱东新区、高新区、临空区的城市建成区)路内(含车行道、人行道)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划分为A、B、C三类。A类、B类车位为收费车位,C类车位免费停放。
车位类别由公安机关会同停车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按管理权限分别划分。
A类车位指在道路交通流量较大、停车需求大、供需矛盾突出,需提高占道临时停车泊位使用周转率的区域施划的路内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
B类车位指在停车位基本满足需求、供需较为平衡,道路交通流量相对较小的区域施划的路内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
C类车位指在停车位较为充足、供需矛盾较小,或少数老旧居民小区配套停车位紧缺、需在周边交通流量小的道路临时停车的区域施划的路内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
(三)收费标准
1. A类车位
小型汽车。每次停车时间未超过2小时的,3.00元/辆/次;超过2小时后,每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最高不超过14元/辆/次。
2. B类车位
小型汽车。每次停车时间未超过2小时的,2.00元/辆/次;超过2小时后,每2小时加收1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最高不超过8元/辆/次。
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停车收费
(一)收费时段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24小时连续计费,不设免费时段。
(二)收费车位范围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主要包括两类。
一是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场(设施)。如: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公园、景区、车站等公用和公益服务机构附设的公共停车场所(含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场、立体停车库等)。
二是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或政府授权管理的公共停车场。
(三)收费标准
1. 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
(1) 中小型汽车。每次停车时间未超过2小时的,3元/辆/次;超过2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24小时内连续计费不超过20元/辆/次,24小时后重新计费。
(2)大型汽车。每次停车时间未超过2小时的,7元/辆/次;超过2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24小时内连续计费不超过25元/辆/次,24小时后重新计费。
(3)摩托车。每次停车时间未超过6小时的,1元/辆/次;超过6小时后,每增加6小时加收1元(不足6小时按6小时计算)。24小时内连续计费不超过4元/辆/次,24小时后重新计费。
2.室外停车场收费标准。
(1)中小型汽车。每次停车时间未超过4小时的,3元/辆/次;超过4小时后,每增加2小时加收1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24小时内连续计费不超过13元/辆/次,24小时后重新计费。
(2)大型汽车。每次停车时间未超过4小时的,6元/辆/次;超过4小时后,每增加2小时加收1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24小时内连续计费不超过16元/辆/次,24小时后重新计费。
(3)摩托车。每次停车时间未超过6小时的,1元/辆/次;超过6小时后,每增加6小时加收1元(不足6小时按6小时计算),24小时内连续计费不超过4元/辆/次,24小时后重新计费。
3. 同一场所同时具有室内室外停车场(设施)收费标准。
当同一场所内既有室外停车场又有室内停车场时,有条件实现室内、室外停车分别计费的,分别依照室内、室外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无条件区分室内、室外停车收费的,一律按就低原则,执行室外停车收费标准。医院等公用和公益服务机构附设停车场按就低原则,一律执行室外停车收费标准。
三、减免机动车停车费的情形
(一)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军警车辆,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制式行政执法车辆、城市管理作业车、殡仪车使用路内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的,免收机动车停车费;
(二)机动车停放时间未超过15分钟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其中,在医院附设停车场停车时间未超过40分钟的,免收机动车停车费。
(三)新能源车停放时间未超过2小时的,免收机动车停车费;超过2小时的,减半征收。
(四)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机动车停车费的其他情形,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路内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动态管理
对因城市发展和管理需要新增、减少或由免费改为收费的路内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实行动态管理,由停车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停车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权限审定、施划,每年报市政府备案。
五、收费管理
(一)停车收费主体必须合法。根据停车场性质、权属、经营管理形式等,机动车停车收费主体为持有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关手续的经营者。路内临时停车经营者还须同时取得路内临时停车泊位特许经营权。停车收费工作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后持证上岗。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停车管理单位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停车场所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公示机动车停车收费有关内容,包括收费单位名称、停车场地位置、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规定、服务电话、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收费财务管理。机动车停车收费须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的合法票据。停车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加强收费管理,自觉接受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监督。
(四)自主经营强化便民。本着便民、利民原则,停车管理单位实际执行时,可结合实际情况,自主制定优惠停车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五)准确界定车辆类别。依据公安交警部门有关规定,本收费标准所述小型汽车指9座以下(含)的载客汽车、车长小于6米且车货总质量小于4.5吨的载货汽车;中型汽车指10座以上(含)19座以下(含)的载客汽车、车长大于6米(含)或车货总质量大于4.5吨(含)小于12吨的载货汽车;大型汽车指20座以上(含)的载客汽车、车货总质量大于12吨以上(含)的载货汽车;摩托车含二轮、三轮摩托车。
六、执行时间
本收费标准自2021年 月 日起执行。《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资阳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标准的通知》(资发改物价〔2020〕6号)同时停止执行。
近日,资阳市发改委召开了主城区停车差别化收费政策研讨会,联合多个部门讨论《资阳市主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建议方案(讨论稿)》对车位分类、车型分类、收费时段、收费管理等进行了研究。
11月2日,资阳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资阳市主城区机动车停车差别化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原文如下↓
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公开征求《资阳市主城区机动车停车差别化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根据资阳市政府关于市主城区规范停车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工作安排部署,经深入调研、广泛讨论,结合资阳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拟制了《资阳市主城区机动车停车差别化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为提高政府决策水平,保障广大群众的参与权,现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提出修改意见。请于2021年11月8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
联系电话:028-26632938 电子邮箱:615840513@qq.com
通讯地址:资阳市雁江区广场路9号市级机关办公区二号楼六楼 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信封上请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特此公告。
附件:资阳市主城区机动车停车差别化收费政策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
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1日
附件:资阳市主城区机动车停车差别化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
为了规范主城区停车秩序,创建整洁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广大市民增强绿色环保出行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意识,有效缓解主城区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停车压力,按照市政府规范停车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工作安排部署,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建城〔2015〕141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1046号)、《资阳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条例》(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等政策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路内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收费
(一)收费时段
路内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收费时段为每天8:00--21:00,共13个小时。其余时段免费。
(二)收费车位范围
鉴于资阳城市建设和发展现状,将主城区(含资阳老城区、沱东新区、高新区、临空区的城市建成区)路内(含车行道、人行道)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划分为A、B、C三类。A类、B类车位为收费车位,C类车位免费停放。
车位类别由公安机关会同停车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按管理权限分别划分。
A类车位指在道路交通流量较大、停车需求大、供需矛盾突出,需提高占道临时停车泊位使用周转率的区域施划的路内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
B类车位指在停车位基本满足需求、供需较为平衡,道路交通流量相对较小的区域施划的路内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
C类车位指在停车位较为充足、供需矛盾较小,或少数老旧居民小区配套停车位紧缺、需在周边交通流量小的道路临时停车的区域施划的路内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
(三)收费标准
1. A类车位
小型汽车。每次停车时间未超过2小时的,3.00元/辆/次;超过2小时后,每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最高不超过14元/辆/次。
2. B类车位
小型汽车。每次停车时间未超过2小时的,2.00元/辆/次;超过2小时后,每2小时加收1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最高不超过8元/辆/次。
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停车收费
(一)收费时段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24小时连续计费,不设免费时段。
(二)收费车位范围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主要包括两类。
一是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场(设施)。如: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公园、景区、车站等公用和公益服务机构附设的公共停车场所(含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场、立体停车库等)。
二是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或政府授权管理的公共停车场。
(三)收费标准
1. 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
(1) 中小型汽车。每次停车时间未超过2小时的,3元/辆/次;超过2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24小时内连续计费不超过20元/辆/次,24小时后重新计费。
(2)大型汽车。每次停车时间未超过2小时的,7元/辆/次;超过2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24小时内连续计费不超过25元/辆/次,24小时后重新计费。
(3)摩托车。每次停车时间未超过6小时的,1元/辆/次;超过6小时后,每增加6小时加收1元(不足6小时按6小时计算)。24小时内连续计费不超过4元/辆/次,24小时后重新计费。
2.室外停车场收费标准。
(1)中小型汽车。每次停车时间未超过4小时的,3元/辆/次;超过4小时后,每增加2小时加收1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24小时内连续计费不超过13元/辆/次,24小时后重新计费。
(2)大型汽车。每次停车时间未超过4小时的,6元/辆/次;超过4小时后,每增加2小时加收1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24小时内连续计费不超过16元/辆/次,24小时后重新计费。
(3)摩托车。每次停车时间未超过6小时的,1元/辆/次;超过6小时后,每增加6小时加收1元(不足6小时按6小时计算),24小时内连续计费不超过4元/辆/次,24小时后重新计费。
3. 同一场所同时具有室内室外停车场(设施)收费标准。
当同一场所内既有室外停车场又有室内停车场时,有条件实现室内、室外停车分别计费的,分别依照室内、室外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无条件区分室内、室外停车收费的,一律按就低原则,执行室外停车收费标准。医院等公用和公益服务机构附设停车场按就低原则,一律执行室外停车收费标准。
三、减免机动车停车费的情形
(一)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军警车辆,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制式行政执法车辆、城市管理作业车、殡仪车使用路内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的,免收机动车停车费;
(二)机动车停放时间未超过15分钟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其中,在医院附设停车场停车时间未超过40分钟的,免收机动车停车费。
(三)新能源车停放时间未超过2小时的,免收机动车停车费;超过2小时的,减半征收。
(四)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机动车停车费的其他情形,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路内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动态管理
对因城市发展和管理需要新增、减少或由免费改为收费的路内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实行动态管理,由停车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停车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权限审定、施划,每年报市政府备案。
五、收费管理
(一)停车收费主体必须合法。根据停车场性质、权属、经营管理形式等,机动车停车收费主体为持有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关手续的经营者。路内临时停车经营者还须同时取得路内临时停车泊位特许经营权。停车收费工作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后持证上岗。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停车管理单位应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停车场所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公示机动车停车收费有关内容,包括收费单位名称、停车场地位置、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规定、服务电话、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收费财务管理。机动车停车收费须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的合法票据。停车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加强收费管理,自觉接受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监督。
(四)自主经营强化便民。本着便民、利民原则,停车管理单位实际执行时,可结合实际情况,自主制定优惠停车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五)准确界定车辆类别。依据公安交警部门有关规定,本收费标准所述小型汽车指9座以下(含)的载客汽车、车长小于6米且车货总质量小于4.5吨的载货汽车;中型汽车指10座以上(含)19座以下(含)的载客汽车、车长大于6米(含)或车货总质量大于4.5吨(含)小于12吨的载货汽车;大型汽车指20座以上(含)的载客汽车、车货总质量大于12吨以上(含)的载货汽车;摩托车含二轮、三轮摩托车。
六、执行时间
本收费标准自2021年 月 日起执行。《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资阳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标准的通知》(资发改物价〔2020〕6号)同时停止执行。
[心]想报自考却不知道选啥专业?[心]
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自考专业
一、汉语言或新闻学专业
专业优势:文科专业,实用性强,没有数理化,更容易自学考过
毕业时间:小自考较快1.5年,大自考较快3年
考试内容:中国文化概论、中国现代文学史、美学、外国文学史、语言概论等
就业方向:新闻社、出版社、教师。新媒体、文案、编辑等
二、行政管理或人力资源管理专业
专业优势:就业面较广的综合管理类专业、没有高数较难的考试科目
毕业时间:小自考较快1.5年,大自考较快3年
考试内容:领导科学、组织行为学、管理心理学、人力资源管理、公共关系、公务员制度等
就业方向:政府机构、公司企业管理、人力行政等
三、学前教育专业
专业优势:文科专业、实用性强、好就业
毕业时间:小自考较快1.5年,大自考较快3年
考试内容:幼儿园课程、学前卫生学、学前教育原理、学前教育心理学、儿童发展理论等
就业方向:幼儿园老师、早教中心、等
四、工商管理
专业优势:考试题型变化少,历年雷同率高
毕业时间:小自考较快1.5年,大自考较快3年
考试内容:管理信息系统、统计学、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等
就业方向:从事国家和地方各级经济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大中型工商企业经营管理、涉外公司经营管理、金融、商贸企业等领域的工作。
五:会计
专业优势:工作稳定、就业率高
毕业时间:小自考较快1.5年,大自考较快3年
考试内容:高级财务会计,审计学,财务报表分析一,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等
就业方向:财务工作、会计、出纳、审计等#成都##四川##自考[超话]##自考[超话]# https://t.cn/z8A5G8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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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管理或人力资源管理专业
专业优势:就业面较广的综合管理类专业、没有高数较难的考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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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前教育专业
专业优势:文科专业、实用性强、好就业
毕业时间:小自考较快1.5年,大自考较快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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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优势:考试题型变化少,历年雷同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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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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