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观缘起[超话]##龙树菩萨[超话]#
【平行宇宙】
暴胀是很多基本粒子理论中的普遍现象。在流行的混沌暴胀模型中,暴胀在空间的某些区域停下来,使得我们所知的生命能够出现,同时量子波动导致其他区域暴胀得更快。本质上,一个暴胀中的泡沫产生出其他暴胀泡沫,这些暴胀泡沫再产生更多的泡沫,从而形成无限的连锁反应。暴胀停止的泡沫就是第二层平行宇宙的构成元素。每个泡沫在尺度上都是无限的,而因为永不停止的连锁反应,泡沫数量也是无限的。(虽然泡泡宇宙的产生能以 2^n 的形式增长,而n 趋势于无穷,这或许与整数集的取幂很像,但这依旧是可数无穷的。)在这种情况下,同样不存在时间的开端——(无始)和绝对的大爆炸——(无终):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永远存在(一切有部的【三世实有】无数的暴胀泡沫和后暴胀区域,就像我们居住的地方一样,形成一个分形图样。
论有部的三世实有:三世实有·法体恒有
小乘说一切有部的根本教义。谓过去、现在、未来之三世,一切诸法之实体皆恒常存在。此说与下列各部派的主张不同︰一说部谓三世无实体,唯有假名。说出世部谓世间法颠倒虚妄,三世唯有假名,并无实体,然出世间法则为真实法,三世皆有实体。此外,经量部、大众部则主张仅有现在有实体,过去、未来则
无体用,故非实有。
说一切有部以七十五法涵盖有为、无为之一切法。其中,无为法不生灭,因此,置而不论。至于有为法,系藉因缘之作为而生起,故念念生灭变化,可是,从无生有,有化为无,则为因果理法所不容许。因此,主张其体性之存在通于三世,常恒不灭,此即所谓‘三世实有、法体恒有’。
【三世实有·法体恒有】
说一切有部主张三世实有之论据何在?《俱舍论》〈随眠品〉以‘三世实有,所以者何’发问,举出下列四条理由,加以证明︰
(1)由经说故︰《俱舍论》卷二十引《杂阿含经》卷三之文云(大正29·104b)︰‘苾刍当知︰若过去色非有,不应多闻圣弟子众,于过去色勤修厌舍;以过去色是有故,应多闻圣弟子众,于过去色勤修厌舍。若未来色非有,不应多闻圣弟子众,于未来色勤断欣求;以未来色是有故,应多闻圣弟子众,于未来色勤断欣求。’
经中既说过去色有勤修厌舍,未来色有勤断欣求,故知过去未来是实有的。
(2)二缘生故︰《杂阿含经》卷八云(大正2·54a)︰‘世尊告诸比丘︰有二因缘生识,何等为二?谓眼色、耳声、鼻香、舌味、身触、意法。’假如过去未来世,并非实有,则能缘过、未的意识,就无生起的可能,因为生识要有根、境作所依、所缘;而为意识所依的根,本是在于过去的,为意识所缘的法境,原是通于过、未的,假使过未二世并非实有,则二缘不具。能依、能缘的识,也就无法生起。可是,事实并非如此,因此可证,过未是实有的。
(3)识有境故︰一切认识作用的生起,必有它的所了之境。因为先见有境,然后识方得生。有识而无境是不可能的。所以,缘过去未来识,应知定必有境。若去来世境体实无,那就应有无所缘识。所缘若无,识亦应无。既不承认识为非有,理当承认实有去来。不可一面否定有实去来,一面又肯定能缘识有。
(4)业有果故︰我人所造的善不善业,早已落谢过去,即此过去世业,待缘能招当来爱、非爱果。由于业在过去世有,可证过去实有,由于果在当来世有,可证未来实有。如果没有二世,则善恶二业,其体应无。爱、非爱果,亦应非有。然而,已谢业既有当果,应知过未决定非无。
由以上四义,可证三世实有。其中,初二是教证,后二是理证。
如此,诸法的体性,是通三世而实有的,然如山河大地、人畜草木等粗大的形象,是由色法或色心的法体,因缘聚合而成的,只有假相,没有实体。若加以分析,则山河大地,尽是极微所成。有情身心,为五蕴的和合,并无实我存在。只因我人在五蕴和合者(有情)中,活动较为灵妙,故妄生‘我’的谬见。即因有这我执,遂起造种种的惑业,以致轮回生死。是故,欲断实我的妄执,须正观无我的真理。这样,洞观无我而肯认五蕴法体的三世实有,谓之为‘我空法有说’,又名‘法有我无宗’。
(龙树中观法我二空说是破斥三世实有的,或许有部的实有说适应其所对之机。汇合:三世实有,解为三世缘起之实际存在——缘起法为永恒不变的轨律,故称为实有。本体、法体解为空性亦可,因为空性即是缘起,缘起法恒常即空性恒常,缘起法是恒常不变的轨律,亦可汇通)。
【平行宇宙】
暴胀是很多基本粒子理论中的普遍现象。在流行的混沌暴胀模型中,暴胀在空间的某些区域停下来,使得我们所知的生命能够出现,同时量子波动导致其他区域暴胀得更快。本质上,一个暴胀中的泡沫产生出其他暴胀泡沫,这些暴胀泡沫再产生更多的泡沫,从而形成无限的连锁反应。暴胀停止的泡沫就是第二层平行宇宙的构成元素。每个泡沫在尺度上都是无限的,而因为永不停止的连锁反应,泡沫数量也是无限的。(虽然泡泡宇宙的产生能以 2^n 的形式增长,而n 趋势于无穷,这或许与整数集的取幂很像,但这依旧是可数无穷的。)在这种情况下,同样不存在时间的开端——(无始)和绝对的大爆炸——(无终):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永远存在(一切有部的【三世实有】无数的暴胀泡沫和后暴胀区域,就像我们居住的地方一样,形成一个分形图样。
论有部的三世实有:三世实有·法体恒有
小乘说一切有部的根本教义。谓过去、现在、未来之三世,一切诸法之实体皆恒常存在。此说与下列各部派的主张不同︰一说部谓三世无实体,唯有假名。说出世部谓世间法颠倒虚妄,三世唯有假名,并无实体,然出世间法则为真实法,三世皆有实体。此外,经量部、大众部则主张仅有现在有实体,过去、未来则
无体用,故非实有。
说一切有部以七十五法涵盖有为、无为之一切法。其中,无为法不生灭,因此,置而不论。至于有为法,系藉因缘之作为而生起,故念念生灭变化,可是,从无生有,有化为无,则为因果理法所不容许。因此,主张其体性之存在通于三世,常恒不灭,此即所谓‘三世实有、法体恒有’。
【三世实有·法体恒有】
说一切有部主张三世实有之论据何在?《俱舍论》〈随眠品〉以‘三世实有,所以者何’发问,举出下列四条理由,加以证明︰
(1)由经说故︰《俱舍论》卷二十引《杂阿含经》卷三之文云(大正29·104b)︰‘苾刍当知︰若过去色非有,不应多闻圣弟子众,于过去色勤修厌舍;以过去色是有故,应多闻圣弟子众,于过去色勤修厌舍。若未来色非有,不应多闻圣弟子众,于未来色勤断欣求;以未来色是有故,应多闻圣弟子众,于未来色勤断欣求。’
经中既说过去色有勤修厌舍,未来色有勤断欣求,故知过去未来是实有的。
(2)二缘生故︰《杂阿含经》卷八云(大正2·54a)︰‘世尊告诸比丘︰有二因缘生识,何等为二?谓眼色、耳声、鼻香、舌味、身触、意法。’假如过去未来世,并非实有,则能缘过、未的意识,就无生起的可能,因为生识要有根、境作所依、所缘;而为意识所依的根,本是在于过去的,为意识所缘的法境,原是通于过、未的,假使过未二世并非实有,则二缘不具。能依、能缘的识,也就无法生起。可是,事实并非如此,因此可证,过未是实有的。
(3)识有境故︰一切认识作用的生起,必有它的所了之境。因为先见有境,然后识方得生。有识而无境是不可能的。所以,缘过去未来识,应知定必有境。若去来世境体实无,那就应有无所缘识。所缘若无,识亦应无。既不承认识为非有,理当承认实有去来。不可一面否定有实去来,一面又肯定能缘识有。
(4)业有果故︰我人所造的善不善业,早已落谢过去,即此过去世业,待缘能招当来爱、非爱果。由于业在过去世有,可证过去实有,由于果在当来世有,可证未来实有。如果没有二世,则善恶二业,其体应无。爱、非爱果,亦应非有。然而,已谢业既有当果,应知过未决定非无。
由以上四义,可证三世实有。其中,初二是教证,后二是理证。
如此,诸法的体性,是通三世而实有的,然如山河大地、人畜草木等粗大的形象,是由色法或色心的法体,因缘聚合而成的,只有假相,没有实体。若加以分析,则山河大地,尽是极微所成。有情身心,为五蕴的和合,并无实我存在。只因我人在五蕴和合者(有情)中,活动较为灵妙,故妄生‘我’的谬见。即因有这我执,遂起造种种的惑业,以致轮回生死。是故,欲断实我的妄执,须正观无我的真理。这样,洞观无我而肯认五蕴法体的三世实有,谓之为‘我空法有说’,又名‘法有我无宗’。
(龙树中观法我二空说是破斥三世实有的,或许有部的实有说适应其所对之机。汇合:三世实有,解为三世缘起之实际存在——缘起法为永恒不变的轨律,故称为实有。本体、法体解为空性亦可,因为空性即是缘起,缘起法恒常即空性恒常,缘起法是恒常不变的轨律,亦可汇通)。
河北的王大爷,晒的腊肠被人连偷2次,一气之下就在腊肠里下毒,没想到真的把小偷给毒死了!事后,小偷家属报案,说王大爷故意把人给毒死了。警方找到王大爷,认为他构成故意杀人罪。王大爷:这怎么能怪我?他不偷我的腊肠,又怎么会死?
王大爷生活在农村,过年的时候,都会晒腊肠和腊肉。他趁着天气好,去市场上买了几斤新鲜的猪肉,让人给搅碎。拿回家后,王大爷精心调制了味道,把肉灌成腊肠后,就晒到自家的院子外面。(案例来源:宝鸡政法)
看着自己做好的腊肠,王大爷迫不及待地就想尝尝味道,可他万万没想到,有人趁他不注意,把他做的腊肠偷得一干二净!这可把王大爷气坏了,但腊肠也就几百块钱,王大爷觉得报案警方也不一定会立案,就自认倒霉了!
不过,腊肠没了肯定要重新做,毕竟过年的时候总要吃的。于是,王大爷再次买了肉,又重新做好腊肠,但这次他可不敢把腊肠放院子外面了,而是放在自家院子里。可即便这样,王大爷的腊肠还是“失守”了。这个小偷再次趁他不备,把他的腊肠扫荡一空,这下王大爷心中的气再也憋不住了!
这个人偷了一次又一次,如果自己不“教训”一下对方,真当自己好欺负?于是,王大爷做出一个决定,那就是在腊肠里面下点毒。如果这个人还来偷,那也怨不得自己,谁叫他有错在先呢?自己只是出一口恶气,就算出事,也没有责任!
可结局完全出乎王大爷的意料!腊肠确实又被偷了,但他却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当警方找上门调查的时候,王大爷以为自己没啥事,直接承认是自己在腊肠里下了毒。可警方说他涉嫌故意杀人的时候,王大爷懵了!东西是自己的,自己想放什么就放什么,小偷自己偷吃死了,怎么能怪到他的头上呢?
原来,王大爷的腊肠被同村的一个村民偷走,该村民拿回家后向家人炫耀自己的“战果”,并且告诉过家人自己是从哪里“顺手牵羊”过来的,还一直取笑王大爷傻!几天后,该村民吃下有毒的腊肠,口吐白沫而身亡!
王大爷被警方带走以后,尽管他一直不服气,但警方还是把他移送给检察院!后来公诉人以王大爷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他提起公讼。
因为王大爷一直不认罪,法庭之上,王大爷的辩护律师为王大爷作出了无罪辩护,他的理由如下:
1、王大爷的腊肠被偷了3次,王大爷是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出手给对方教训。他主观上是了保护自己的腊肠不被偷走,下毒也只是为了教训小偷,并没有想要直接致对方死亡,他更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
2、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其为了阻止对方继续侵害自己的利益,在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3、王大爷是对毒的剂量把握不准,属于无知而不是故意。就算他下毒的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也应当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4、小偷自身也有过错,连续偷3次已经构成盗窃罪,在此情况下要减轻王大爷的责任。
检方认为,王大爷在腊肠里面下毒,然后把腊肠放到院子外面,就算该身亡的村民没偷,其他人看到也有偷走腊肠的可能性。所以,王大爷的行为可能会危害到其他不知情的不特定人群,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很有可能导致他人因偷吃死亡,从而酿成悲剧!
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故意在食物中投毒,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大爷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能单凭王大爷的一面之词。要看主客观是否一致。
1、王大爷自己都承认,他在腊肠里下毒就是为了报复出气!所以,他主观上即便没有杀人的想法,也有害人之心,介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之间!
2、客观上来看,王大爷下毒明显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但他却故意下毒,事后发现被人偷走,他也不报案阻止,任由事情恶化。
法律依据:《刑法》第14条,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应该是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有危害行为,并且主观上的罪过和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统一,是构成犯罪的基本标志。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王大爷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为小偷自身构成盗窃罪,王大爷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故意杀人罪,起步就是10年!为了腊肠一个坐牢10年以上,一个没了生命,真是令人唏嘘!
此案告诫我们,如果发现自己的东西被偷,切不可冲动行事!一定要及时报案寻求合法途径去解决问题!不然,就会像王大爷那样后悔莫及!小偷虽然有错,但罪不至死,我们任何人都没有处罚别人的权利,只有法律才能审判恶人!
那么,你觉得王大爷在腊肠里下毒,是想故意杀人吗?
王大爷生活在农村,过年的时候,都会晒腊肠和腊肉。他趁着天气好,去市场上买了几斤新鲜的猪肉,让人给搅碎。拿回家后,王大爷精心调制了味道,把肉灌成腊肠后,就晒到自家的院子外面。(案例来源:宝鸡政法)
看着自己做好的腊肠,王大爷迫不及待地就想尝尝味道,可他万万没想到,有人趁他不注意,把他做的腊肠偷得一干二净!这可把王大爷气坏了,但腊肠也就几百块钱,王大爷觉得报案警方也不一定会立案,就自认倒霉了!
不过,腊肠没了肯定要重新做,毕竟过年的时候总要吃的。于是,王大爷再次买了肉,又重新做好腊肠,但这次他可不敢把腊肠放院子外面了,而是放在自家院子里。可即便这样,王大爷的腊肠还是“失守”了。这个小偷再次趁他不备,把他的腊肠扫荡一空,这下王大爷心中的气再也憋不住了!
这个人偷了一次又一次,如果自己不“教训”一下对方,真当自己好欺负?于是,王大爷做出一个决定,那就是在腊肠里面下点毒。如果这个人还来偷,那也怨不得自己,谁叫他有错在先呢?自己只是出一口恶气,就算出事,也没有责任!
可结局完全出乎王大爷的意料!腊肠确实又被偷了,但他却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当警方找上门调查的时候,王大爷以为自己没啥事,直接承认是自己在腊肠里下了毒。可警方说他涉嫌故意杀人的时候,王大爷懵了!东西是自己的,自己想放什么就放什么,小偷自己偷吃死了,怎么能怪到他的头上呢?
原来,王大爷的腊肠被同村的一个村民偷走,该村民拿回家后向家人炫耀自己的“战果”,并且告诉过家人自己是从哪里“顺手牵羊”过来的,还一直取笑王大爷傻!几天后,该村民吃下有毒的腊肠,口吐白沫而身亡!
王大爷被警方带走以后,尽管他一直不服气,但警方还是把他移送给检察院!后来公诉人以王大爷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他提起公讼。
因为王大爷一直不认罪,法庭之上,王大爷的辩护律师为王大爷作出了无罪辩护,他的理由如下:
1、王大爷的腊肠被偷了3次,王大爷是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出手给对方教训。他主观上是了保护自己的腊肠不被偷走,下毒也只是为了教训小偷,并没有想要直接致对方死亡,他更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
2、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其为了阻止对方继续侵害自己的利益,在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3、王大爷是对毒的剂量把握不准,属于无知而不是故意。就算他下毒的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也应当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4、小偷自身也有过错,连续偷3次已经构成盗窃罪,在此情况下要减轻王大爷的责任。
检方认为,王大爷在腊肠里面下毒,然后把腊肠放到院子外面,就算该身亡的村民没偷,其他人看到也有偷走腊肠的可能性。所以,王大爷的行为可能会危害到其他不知情的不特定人群,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很有可能导致他人因偷吃死亡,从而酿成悲剧!
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故意在食物中投毒,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大爷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能单凭王大爷的一面之词。要看主客观是否一致。
1、王大爷自己都承认,他在腊肠里下毒就是为了报复出气!所以,他主观上即便没有杀人的想法,也有害人之心,介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之间!
2、客观上来看,王大爷下毒明显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但他却故意下毒,事后发现被人偷走,他也不报案阻止,任由事情恶化。
法律依据:《刑法》第14条,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应该是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有危害行为,并且主观上的罪过和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统一,是构成犯罪的基本标志。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王大爷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为小偷自身构成盗窃罪,王大爷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故意杀人罪,起步就是10年!为了腊肠一个坐牢10年以上,一个没了生命,真是令人唏嘘!
此案告诫我们,如果发现自己的东西被偷,切不可冲动行事!一定要及时报案寻求合法途径去解决问题!不然,就会像王大爷那样后悔莫及!小偷虽然有错,但罪不至死,我们任何人都没有处罚别人的权利,只有法律才能审判恶人!
那么,你觉得王大爷在腊肠里下毒,是想故意杀人吗?
今天和我哥哥唠了半个多小时,我们说了彼此间的这个缘分,有些感情不吵架走着走着就散了,而有些感情无论如何吵架都走不散,其实有的时候不是吵不散而是两个人为了更好的在一起,我们天天吵架,我觉得我们之间还有机会,当我们不吵的时候我觉得就是散场的开始,两个人只有彼此在意才会顺顺利利……你认为我不会走,我认为你会挽留,所以我们才能更好的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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