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参加公务员(参公人员)、选调生笔试的考生请注意!
内蒙古自治区党政群机关(参公单位)
2020年8月22日考试录用公务员
(参公人员)、选调生笔试期间
考生疫情防控事项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全力确保每一位考生健康安全,根据当前疫情情况,经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现就笔试期间考生疫情防控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生考试前须通过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蒙速办”APP或微信、支付宝等平台申领本人电子健康码,并持续关注健康码状态。参加考试时尽量携带考前7天内申领的国家电子健康码彩色打印件以方便核验,避免影响参加考试。
二、考生应从考试日前14天开始,启动体温监测,按照“一日一测,异常情况随时报”的疫情报告制度,如有异常情况,须及时报告考生参加笔试所在盟市人事考试中心(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建议外出的考生及家长在考试前14天返回笔试所在地,在笔试所在地的考生及家长要减少不必要的外出,不要前往国内外的中高风险地区、不跨省长途旅行。
三、考前14天内,“健康码”非绿码的人员以及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但无发热(腋下37.3℃以上)、干咳、乏力、咽痛、腹泻等任一症状(以下简称相关症状)的人员,须提供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包含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的健康通行码,在测温正常并做好个人防护的情况下可以正常参加考试。
四、考前14天内,“健康码”非绿码的人员以及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且有相关症状的人员,须在我区定点医院(详见附件2)进行诊治,并提供考前7日内2次(间隔24小时以上)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在测温正常并做好个人防护的情况下可以正常参加考试。
五、有国(境)外旅居史人员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考前身体状况异常、监测发现身体状况异常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疑似患者、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已治愈未超过14天的病例、不能排除感染可能的发热患者,须本人提前报告参加笔试所在盟市人事考试中心,经卫生健康部门、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等进行专业评估,凡不具备参考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七、做好自我防护。考试前,考生提前准备好一次性医用口罩、手套、纸巾、速干手消毒剂等防护用品。如果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要全程佩戴口罩,可佩戴一次性手套,并做好手部卫生,同时注意社交距离。
八、考生在8月18日至8月21日期间,登陆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s://t.cn/RJA0o6a)签署《内蒙古自治区202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笔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暨承诺书》(电子文本),打印准考证。承诺已知悉告知事项和防疫要求,自愿承担因不实承诺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接受相应处理。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考试资格,终止考试并追究法律责任。
九、查验健康通行码。“健康码”非绿码的人员、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符合自治区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的国(境)外旅居史人员,请于8月21日规定时间内到参加笔试所在盟市指定地点(具体时间、地点详见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或电话咨询参加笔试所在盟市人事考试中心),查验“考试前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包含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的健康通行码”。查验通过者,笔试准考证加盖健康通行码审核合格印章,持有加盖健康通行码审核合格印章者方可参加笔试。
十、考生、陪考人员及其他社会人员的车辆禁止进入学校考点,为避免交通拥堵、停车困难和人员聚集,请考生至少提前1个小时抵达考点。
十一、每场次考试前,考生排队进入考点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防疫健康通行码“绿码”或加盖健康通行码审核合格印章笔试准考证,并按要求主动接受体温测量。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且无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者方可进入考点;经现场确认有体温异常或呼吸道异常症状者,由考点当地的卫生健康部门、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专业人员进行个案研判,确定能否继续参加考试或在备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
十二、考生如因有相关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流行病学史被集中隔离,笔试当天无法到达考点的,视为放弃笔试资格。仍处于新冠肺炎治疗期或出院观察期,以及其他个人原因无法参加笔试的考生,视为放弃笔试资格。
十三、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遵守考场秩序,与其他考生保持安全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管理,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有序离场。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被发现或主动报告身体不适,经复测复查确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由驻点医务人员进行个案预判,具备继续完成考试条件的考生,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继续考试。不具备继续完成考试的考生由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执行,视为提前结束考试。
十四、考生须提前规划好出行时间和路线,赴考途中做好自我防护。低风险地区的考生在进入考场前要佩戴口罩,进入考场就座后,可以自主决定是否佩戴(如有疫情变化时另行通知);备用隔离考场和中、高风险地区的考生,须全程佩戴口罩。
十五、考生离场时,要按监考人员的指令有序离场,不得拥挤,注意保持人员间距。
十六、以上内容将根据疫情变化随时研判并调整,考生要密切关注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门户网站“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s://t.cn/RJA0o6a)和官方微信号“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及时获取考录政策、制度规定和施考流程等相关信息。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2020年8月6日
各盟市人事考试机构联系电话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0471-6601702
呼和浩特市人事考试中心:0471-3389634
包头市人事考试中心:0472-5221937
呼伦贝尔市人事考试中心:0470-8228201
兴安盟人事考试中心:0482-8266117
通辽市人事考试中心:0475-8820012
赤峰市人事考试中心:0476-8346770
锡林郭勒盟人事考试中心:0479-8235702
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中心:0474-8159295
鄂尔多斯市人事考试中心:0477-8586215
巴彦淖尔市人事考试中心:18647838360
乌海市人事考试中心:0473-3158102
阿拉善盟人事考试中心:0483-8771001
内蒙古自治区党政群机关(参公单位)
2020年8月22日考试录用公务员
(参公人员)、选调生笔试期间
考生疫情防控事项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全力确保每一位考生健康安全,根据当前疫情情况,经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现就笔试期间考生疫情防控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生考试前须通过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蒙速办”APP或微信、支付宝等平台申领本人电子健康码,并持续关注健康码状态。参加考试时尽量携带考前7天内申领的国家电子健康码彩色打印件以方便核验,避免影响参加考试。
二、考生应从考试日前14天开始,启动体温监测,按照“一日一测,异常情况随时报”的疫情报告制度,如有异常情况,须及时报告考生参加笔试所在盟市人事考试中心(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建议外出的考生及家长在考试前14天返回笔试所在地,在笔试所在地的考生及家长要减少不必要的外出,不要前往国内外的中高风险地区、不跨省长途旅行。
三、考前14天内,“健康码”非绿码的人员以及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但无发热(腋下37.3℃以上)、干咳、乏力、咽痛、腹泻等任一症状(以下简称相关症状)的人员,须提供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包含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的健康通行码,在测温正常并做好个人防护的情况下可以正常参加考试。
四、考前14天内,“健康码”非绿码的人员以及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且有相关症状的人员,须在我区定点医院(详见附件2)进行诊治,并提供考前7日内2次(间隔24小时以上)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在测温正常并做好个人防护的情况下可以正常参加考试。
五、有国(境)外旅居史人员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考前身体状况异常、监测发现身体状况异常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疑似患者、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已治愈未超过14天的病例、不能排除感染可能的发热患者,须本人提前报告参加笔试所在盟市人事考试中心,经卫生健康部门、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等进行专业评估,凡不具备参考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七、做好自我防护。考试前,考生提前准备好一次性医用口罩、手套、纸巾、速干手消毒剂等防护用品。如果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要全程佩戴口罩,可佩戴一次性手套,并做好手部卫生,同时注意社交距离。
八、考生在8月18日至8月21日期间,登陆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s://t.cn/RJA0o6a)签署《内蒙古自治区202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笔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暨承诺书》(电子文本),打印准考证。承诺已知悉告知事项和防疫要求,自愿承担因不实承诺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接受相应处理。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考试资格,终止考试并追究法律责任。
九、查验健康通行码。“健康码”非绿码的人员、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符合自治区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的国(境)外旅居史人员,请于8月21日规定时间内到参加笔试所在盟市指定地点(具体时间、地点详见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或电话咨询参加笔试所在盟市人事考试中心),查验“考试前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包含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的健康通行码”。查验通过者,笔试准考证加盖健康通行码审核合格印章,持有加盖健康通行码审核合格印章者方可参加笔试。
十、考生、陪考人员及其他社会人员的车辆禁止进入学校考点,为避免交通拥堵、停车困难和人员聚集,请考生至少提前1个小时抵达考点。
十一、每场次考试前,考生排队进入考点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防疫健康通行码“绿码”或加盖健康通行码审核合格印章笔试准考证,并按要求主动接受体温测量。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且无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者方可进入考点;经现场确认有体温异常或呼吸道异常症状者,由考点当地的卫生健康部门、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专业人员进行个案研判,确定能否继续参加考试或在备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
十二、考生如因有相关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流行病学史被集中隔离,笔试当天无法到达考点的,视为放弃笔试资格。仍处于新冠肺炎治疗期或出院观察期,以及其他个人原因无法参加笔试的考生,视为放弃笔试资格。
十三、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遵守考场秩序,与其他考生保持安全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管理,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有序离场。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被发现或主动报告身体不适,经复测复查确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由驻点医务人员进行个案预判,具备继续完成考试条件的考生,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继续考试。不具备继续完成考试的考生由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执行,视为提前结束考试。
十四、考生须提前规划好出行时间和路线,赴考途中做好自我防护。低风险地区的考生在进入考场前要佩戴口罩,进入考场就座后,可以自主决定是否佩戴(如有疫情变化时另行通知);备用隔离考场和中、高风险地区的考生,须全程佩戴口罩。
十五、考生离场时,要按监考人员的指令有序离场,不得拥挤,注意保持人员间距。
十六、以上内容将根据疫情变化随时研判并调整,考生要密切关注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门户网站“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s://t.cn/RJA0o6a)和官方微信号“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及时获取考录政策、制度规定和施考流程等相关信息。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2020年8月6日
各盟市人事考试机构联系电话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0471-6601702
呼和浩特市人事考试中心:0471-3389634
包头市人事考试中心:0472-5221937
呼伦贝尔市人事考试中心:0470-8228201
兴安盟人事考试中心:0482-8266117
通辽市人事考试中心:0475-8820012
赤峰市人事考试中心:0476-8346770
锡林郭勒盟人事考试中心:0479-8235702
乌兰察布市人事考试中心:0474-8159295
鄂尔多斯市人事考试中心:0477-8586215
巴彦淖尔市人事考试中心:18647838360
乌海市人事考试中心:0473-3158102
阿拉善盟人事考试中心:0483-8771001
#沈阳# 【注意!沈阳这几个地方必须戴口罩】
关于印发《沈阳市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指引(7月27日修订版)》的通知
各区县(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为科学指导沈阳市民规范佩戴口罩,切实预防新冠肺炎等呼吸道传染病的传播和流行,7月初市指挥部疫情防控组印发了《沈阳市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指引》。近日,我省大连市报告了本土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疫情已经波及到周边部分省市。为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市指挥部疫情防控组结合我市实际,修订了《沈阳市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和各单位按照要求,加强培训和宣传,科学指导沈阳市民规范佩戴口罩,切实预防新冠肺炎等呼吸道传染病的传播和流行。
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
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疫情防控组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代章)
2020年7月27日
沈阳市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指引
(7月27日修订版)
—、适用范围
本指引只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低风险地区(目前我市13个区县均为低风险区),中、高风险地区仍参照国家《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原版实施。市卫生健康委将根据国家、省疫情防控有关规定,适时对《沈阳市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指引》进行调整和修订,以满足公众科学规范佩戴口罩、有效预防传染病的需求。
二、普通公众
(一)居家。
防护建议:无需戴口罩。
(二)户外、公园。
防护建议:建议随身备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保持1米以上社交安全距离,无需戴口罩。
(三)交通工具。
防护建议:骑车、自驾车时,无需戴口罩;乘坐公交、地铁、长途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时,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四)公共场所。
1.超市、商场、餐厅、展馆/博物馆、体育馆/健身房等场所。
防护建议: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2.剧场、影剧院、地下或相对封闭购物场所、网吧及乘坐厢式电梯等通风不良的公共场所。
防护建议: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五)会议室。
防护建议:确保有效通风换气,保持人员1米以上社交安全距离情况下,无需戴口罩。
三、特定场所人员
(一)办公场所及厂房车间人员。
防护建议:确保有效通风换气,作业岗位工作人员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情况下,无需戴口罩。
(二)公共场所服务人员。
如商店、公共交通工具、餐馆、食堂、旅馆、单位社区进出口、企业前台等场所工作服务人员。
防护建议: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三)校园内人员。
1.托幼机构人员。
防护建议:因幼儿特殊生理特征,不建议戴口罩。托幼机构教师、值守人员、清洁人员及食堂等工作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2.中小学校人员。
防护建议:需随身备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在校园内,学生和授课老师无需戴口罩;学校进出值守人员、清洁人员及食堂工作人员等服务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3.大中院校人员。
防护建议:确保有效通风换气、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情况下,教职员工和学生无需戴口罩;在封闭、人员密集或与他人近距离接触(小于等于1米)时,需戴口罩;学校进出值守人员、清洁人员及食堂工作人员等服务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四)医院就诊、探视或陪护人员。
防护建议: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五)养老院、福利院、监狱和精神卫生机构人员。
防护建议:此类机构内人员无需戴口罩;外来人员、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四、重点人员
(一)新冠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新冠肺炎密切接触者;入境人员(从入境开始到隔离结束)。
防护建议:戴医用外科口罩或无呼气阀符合KN95/N95及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
(二)居家隔离人员。
防护建议: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独处时可不戴口罩。
(三)发热、咳嗽等症状人员。
防护建议:戴医用外科口罩或无呼吸阀符合KN95/N95级别或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
(四)严重心肺疾病患者和婴幼儿。
防护建议:严重心肺疾病患者,在医生指导下戴口罩。3岁以下婴幼儿,不戴口罩。
五、职业暴露人员
(一)出入境口岸工作人员。
防护建议:戴医用外科口罩或符合KN95/N95防护口罩。
(二)为隔离人员提供服务的司机、定点隔离酒店服务人员、 保安、清洁人员等人员。
防护建议:戴医用外科口罩或符合KN95/N95防护口罩。
(三)普通门诊、急诊、病房等医务人员。
防护建议: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
(四)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的医务人员;在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患者的病房、ICU工作的人员;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环境消毒人员;转运确诊和疑似病例人员。
防护建议:戴医用防护口罩。
(五)从事呼吸道标本釆集的操作人员;进行新冠肺炎患者气管切开、气管插管、气管镜检查、吸痰、心肺复苏操作,或肺移植手术、病理解剖的工作人员。
防护建议:头罩式(或全面型)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防护器, 或半面型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防护器加戴护目镜或全面屏;两种呼吸防护器均需选用P100防颗粒物过滤元件,过滤元件不可重复使用,防护器具消毒后使用。
六、使用注意事项
(一)注意卫生,佩戴前、脱除后应做好手部卫生。
(二)需重复使用的口罩,使用后悬挂于清洁、干燥的通风处。
(三)备用口罩建议存放在原包装袋,如非独立包装可存放 在一次性使用食品袋中,并确保其不变形。
(四)如佩戴口罩感觉胸闷、气短等不适时,应立即前往户外开放场所,摘除口罩。
(五)废弃口罩归为其他垃圾进行处理,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或其他可疑污染的废弃口罩,需单独存放,并按有害垃圾进行处理。
关于印发《沈阳市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指引(7月27日修订版)》的通知
各区县(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为科学指导沈阳市民规范佩戴口罩,切实预防新冠肺炎等呼吸道传染病的传播和流行,7月初市指挥部疫情防控组印发了《沈阳市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指引》。近日,我省大连市报告了本土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疫情已经波及到周边部分省市。为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市指挥部疫情防控组结合我市实际,修订了《沈阳市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和各单位按照要求,加强培训和宣传,科学指导沈阳市民规范佩戴口罩,切实预防新冠肺炎等呼吸道传染病的传播和流行。
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
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疫情防控组
(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代章)
2020年7月27日
沈阳市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指引
(7月27日修订版)
—、适用范围
本指引只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低风险地区(目前我市13个区县均为低风险区),中、高风险地区仍参照国家《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原版实施。市卫生健康委将根据国家、省疫情防控有关规定,适时对《沈阳市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指引》进行调整和修订,以满足公众科学规范佩戴口罩、有效预防传染病的需求。
二、普通公众
(一)居家。
防护建议:无需戴口罩。
(二)户外、公园。
防护建议:建议随身备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保持1米以上社交安全距离,无需戴口罩。
(三)交通工具。
防护建议:骑车、自驾车时,无需戴口罩;乘坐公交、地铁、长途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时,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四)公共场所。
1.超市、商场、餐厅、展馆/博物馆、体育馆/健身房等场所。
防护建议: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2.剧场、影剧院、地下或相对封闭购物场所、网吧及乘坐厢式电梯等通风不良的公共场所。
防护建议: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五)会议室。
防护建议:确保有效通风换气,保持人员1米以上社交安全距离情况下,无需戴口罩。
三、特定场所人员
(一)办公场所及厂房车间人员。
防护建议:确保有效通风换气,作业岗位工作人员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情况下,无需戴口罩。
(二)公共场所服务人员。
如商店、公共交通工具、餐馆、食堂、旅馆、单位社区进出口、企业前台等场所工作服务人员。
防护建议: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三)校园内人员。
1.托幼机构人员。
防护建议:因幼儿特殊生理特征,不建议戴口罩。托幼机构教师、值守人员、清洁人员及食堂等工作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2.中小学校人员。
防护建议:需随身备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在校园内,学生和授课老师无需戴口罩;学校进出值守人员、清洁人员及食堂工作人员等服务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3.大中院校人员。
防护建议:确保有效通风换气、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情况下,教职员工和学生无需戴口罩;在封闭、人员密集或与他人近距离接触(小于等于1米)时,需戴口罩;学校进出值守人员、清洁人员及食堂工作人员等服务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四)医院就诊、探视或陪护人员。
防护建议: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五)养老院、福利院、监狱和精神卫生机构人员。
防护建议:此类机构内人员无需戴口罩;外来人员、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四、重点人员
(一)新冠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新冠肺炎密切接触者;入境人员(从入境开始到隔离结束)。
防护建议:戴医用外科口罩或无呼气阀符合KN95/N95及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
(二)居家隔离人员。
防护建议: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独处时可不戴口罩。
(三)发热、咳嗽等症状人员。
防护建议:戴医用外科口罩或无呼吸阀符合KN95/N95级别或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
(四)严重心肺疾病患者和婴幼儿。
防护建议:严重心肺疾病患者,在医生指导下戴口罩。3岁以下婴幼儿,不戴口罩。
五、职业暴露人员
(一)出入境口岸工作人员。
防护建议:戴医用外科口罩或符合KN95/N95防护口罩。
(二)为隔离人员提供服务的司机、定点隔离酒店服务人员、 保安、清洁人员等人员。
防护建议:戴医用外科口罩或符合KN95/N95防护口罩。
(三)普通门诊、急诊、病房等医务人员。
防护建议: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
(四)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的医务人员;在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患者的病房、ICU工作的人员;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环境消毒人员;转运确诊和疑似病例人员。
防护建议:戴医用防护口罩。
(五)从事呼吸道标本釆集的操作人员;进行新冠肺炎患者气管切开、气管插管、气管镜检查、吸痰、心肺复苏操作,或肺移植手术、病理解剖的工作人员。
防护建议:头罩式(或全面型)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防护器, 或半面型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防护器加戴护目镜或全面屏;两种呼吸防护器均需选用P100防颗粒物过滤元件,过滤元件不可重复使用,防护器具消毒后使用。
六、使用注意事项
(一)注意卫生,佩戴前、脱除后应做好手部卫生。
(二)需重复使用的口罩,使用后悬挂于清洁、干燥的通风处。
(三)备用口罩建议存放在原包装袋,如非独立包装可存放 在一次性使用食品袋中,并确保其不变形。
(四)如佩戴口罩感觉胸闷、气短等不适时,应立即前往户外开放场所,摘除口罩。
(五)废弃口罩归为其他垃圾进行处理,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或其他可疑污染的废弃口罩,需单独存放,并按有害垃圾进行处理。
【#辽宁# 沈阳发布最新版《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指引》】各区县(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为科学指导沈阳市民规范佩戴口罩,切实预防新冠肺炎等呼吸道传染病的传播和流行,7月初市指挥部疫情防控组印发了《沈阳市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指引》。近日,我省大连市报告了本土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疫情已经波及到周边部分省市。为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市指挥部疫情防控组结合我市实际,修订了《沈阳市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和各单位按照要求,加强培训和宣传,科学指导沈阳市民规范佩戴口罩,切实预防新冠肺炎等呼吸道传染病的传播和流行。
沈阳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
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疫情防控组
2020年7月27日
沈阳市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指引
(7月27日修订版)
—、适用范围
本指引只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低风险地区(目前我市13个区县均为低风险区),中、高风险地区仍参照国家《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原版实施。市卫生健康委将根据国家、省疫情防控有关规定,适时对《沈阳市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指引》进行调整和修订,以满足公众科学规范佩戴口罩、有效预防传染病的需求。
二、普通公众
(一)居家。
防护建议:无需戴口罩。
(二)户外、公园。
防护建议:建议随身备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保持1米以上社交安全距离,无需戴口罩。
(三)交通工具。
防护建议:骑车、自驾车时,无需戴口罩;乘坐公交、地铁、长途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时,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四)公共场所。
1.超市、商场、餐厅、展馆/博物馆、体育馆/健身房等场所。
防护建议: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2.剧场、影剧院、地下或相对封闭购物场所、网吧及乘坐厢式电梯等通风不良的公共场所。
防护建议: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五)会议室。
防护建议:确保有效通风换气,保持人员1米以上社交安全距离情况下,无需戴口罩。
三、特定场所人员
(一)办公场所及厂房车间人员。
防护建议:确保有效通风换气,作业岗位工作人员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情况下,无需戴口罩。
(二)公共场所服务人员。
如商店、公共交通工具、餐馆、食堂、旅馆、单位社区进出口、企业前台等场所工作服务人员。
防护建议: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三)校园内人员。
1.托幼机构人员。
防护建议:因幼儿特殊生理特征,不建议戴口罩。托幼机构教师、值守人员、清洁人员及食堂等工作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2.中小学校人员。
防护建议:需随身备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在校园内,学生和授课老师无需戴口罩;学校进出值守人员、清洁人员及食堂工作人员等服务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3.大中院校人员。
防护建议:确保有效通风换气、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情况下,教职员工和学生无需戴口罩;在封闭、人员密集或与他人近距离接触(小于等于1米)时,需戴口罩;学校进出值守人员、清洁人员及食堂工作人员等服务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四)医院就诊、探视或陪护人员。
防护建议: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五)养老院、福利院、监狱和精神卫生机构人员。
防护建议:此类机构内人员无需戴口罩;外来人员、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四、重点人员
(一)新冠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新冠肺炎密切接触者;入境人员(从入境开始到隔离结束)。
防护建议:戴医用外科口罩或无呼气阀符合KN95/N95及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
(二)居家隔离人员。
防护建议: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独处时可不戴口罩。
(三)发热、咳嗽等症状人员。
防护建议:戴医用外科口罩或无呼吸阀符合KN95/N95级别或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
(四)严重心肺疾病患者和婴幼儿。
防护建议:严重心肺疾病患者,在医生指导下戴口罩。3岁以下婴幼儿,不戴口罩。
五、职业暴露人员
(一)出入境口岸工作人员。
防护建议:戴医用外科口罩或符合KN95/N95防护口罩。
(二)为隔离人员提供服务的司机、定点隔离酒店服务人员、 保安、清洁人员等人员。
防护建议:戴医用外科口罩或符合KN95/N95防护口罩。
(三)普通门诊、急诊、病房等医务人员。
防护建议: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
(四)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的医务人员;在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患者的病房、ICU工作的人员;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环境消毒人员;转运确诊和疑似病例人员。
防护建议:戴医用防护口罩。
(五)从事呼吸道标本釆集的操作人员;进行新冠肺炎患者气管切开、气管插管、气管镜检查、吸痰、心肺复苏操作,或肺移植手术、病理解剖的工作人员。
防护建议:头罩式(或全面型)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防护器, 或半面型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防护器加戴护目镜或全面屏;两种呼吸防护器均需选用P100防颗粒物过滤元件,过滤元件不可重复使用,防护器具消毒后使用。
六、使用注意事项
(一)注意卫生,佩戴前、脱除后应做好手部卫生。
(二)需重复使用的口罩,使用后悬挂于清洁、干燥的通风处。
(三)备用口罩建议存放在原包装袋,如非独立包装可存放 在一次性使用食品袋中,并确保其不变形。
(四)如佩戴口罩感觉胸闷、气短等不适时,应立即前往户外开放场所,摘除口罩。
(五)废弃口罩归为其他垃圾进行处理,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或其他可疑污染的废弃口罩,需单独存放,并按有害垃圾进行处理。
来源:沈阳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疫情防控组
为科学指导沈阳市民规范佩戴口罩,切实预防新冠肺炎等呼吸道传染病的传播和流行,7月初市指挥部疫情防控组印发了《沈阳市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指引》。近日,我省大连市报告了本土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疫情已经波及到周边部分省市。为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市指挥部疫情防控组结合我市实际,修订了《沈阳市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和各单位按照要求,加强培训和宣传,科学指导沈阳市民规范佩戴口罩,切实预防新冠肺炎等呼吸道传染病的传播和流行。
沈阳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
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疫情防控组
2020年7月27日
沈阳市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指引
(7月27日修订版)
—、适用范围
本指引只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低风险地区(目前我市13个区县均为低风险区),中、高风险地区仍参照国家《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原版实施。市卫生健康委将根据国家、省疫情防控有关规定,适时对《沈阳市公众科学佩戴口罩指引》进行调整和修订,以满足公众科学规范佩戴口罩、有效预防传染病的需求。
二、普通公众
(一)居家。
防护建议:无需戴口罩。
(二)户外、公园。
防护建议:建议随身备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保持1米以上社交安全距离,无需戴口罩。
(三)交通工具。
防护建议:骑车、自驾车时,无需戴口罩;乘坐公交、地铁、长途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时,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四)公共场所。
1.超市、商场、餐厅、展馆/博物馆、体育馆/健身房等场所。
防护建议: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2.剧场、影剧院、地下或相对封闭购物场所、网吧及乘坐厢式电梯等通风不良的公共场所。
防护建议: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五)会议室。
防护建议:确保有效通风换气,保持人员1米以上社交安全距离情况下,无需戴口罩。
三、特定场所人员
(一)办公场所及厂房车间人员。
防护建议:确保有效通风换气,作业岗位工作人员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情况下,无需戴口罩。
(二)公共场所服务人员。
如商店、公共交通工具、餐馆、食堂、旅馆、单位社区进出口、企业前台等场所工作服务人员。
防护建议: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三)校园内人员。
1.托幼机构人员。
防护建议:因幼儿特殊生理特征,不建议戴口罩。托幼机构教师、值守人员、清洁人员及食堂等工作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2.中小学校人员。
防护建议:需随身备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在校园内,学生和授课老师无需戴口罩;学校进出值守人员、清洁人员及食堂工作人员等服务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3.大中院校人员。
防护建议:确保有效通风换气、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情况下,教职员工和学生无需戴口罩;在封闭、人员密集或与他人近距离接触(小于等于1米)时,需戴口罩;学校进出值守人员、清洁人员及食堂工作人员等服务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四)医院就诊、探视或陪护人员。
防护建议: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五)养老院、福利院、监狱和精神卫生机构人员。
防护建议:此类机构内人员无需戴口罩;外来人员、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四、重点人员
(一)新冠肺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新冠肺炎密切接触者;入境人员(从入境开始到隔离结束)。
防护建议:戴医用外科口罩或无呼气阀符合KN95/N95及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
(二)居家隔离人员。
防护建议: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独处时可不戴口罩。
(三)发热、咳嗽等症状人员。
防护建议:戴医用外科口罩或无呼吸阀符合KN95/N95级别或以上级别的防护口罩。
(四)严重心肺疾病患者和婴幼儿。
防护建议:严重心肺疾病患者,在医生指导下戴口罩。3岁以下婴幼儿,不戴口罩。
五、职业暴露人员
(一)出入境口岸工作人员。
防护建议:戴医用外科口罩或符合KN95/N95防护口罩。
(二)为隔离人员提供服务的司机、定点隔离酒店服务人员、 保安、清洁人员等人员。
防护建议:戴医用外科口罩或符合KN95/N95防护口罩。
(三)普通门诊、急诊、病房等医务人员。
防护建议: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
(四)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的医务人员;在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患者的病房、ICU工作的人员;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环境消毒人员;转运确诊和疑似病例人员。
防护建议:戴医用防护口罩。
(五)从事呼吸道标本釆集的操作人员;进行新冠肺炎患者气管切开、气管插管、气管镜检查、吸痰、心肺复苏操作,或肺移植手术、病理解剖的工作人员。
防护建议:头罩式(或全面型)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防护器, 或半面型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防护器加戴护目镜或全面屏;两种呼吸防护器均需选用P100防颗粒物过滤元件,过滤元件不可重复使用,防护器具消毒后使用。
六、使用注意事项
(一)注意卫生,佩戴前、脱除后应做好手部卫生。
(二)需重复使用的口罩,使用后悬挂于清洁、干燥的通风处。
(三)备用口罩建议存放在原包装袋,如非独立包装可存放 在一次性使用食品袋中,并确保其不变形。
(四)如佩戴口罩感觉胸闷、气短等不适时,应立即前往户外开放场所,摘除口罩。
(五)废弃口罩归为其他垃圾进行处理,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或其他可疑污染的废弃口罩,需单独存放,并按有害垃圾进行处理。
来源:沈阳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疫情防控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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