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感人格在亲密关系着中主要表现为,需要对方时刻都认可自己,以自己为中心,每天都需要被赞赏。他们常常会通过贬低另一半,以此来获得存在感上的满足。其实,这正是从侧面印证了,存在感人格的恋人,是充满了自卑心理的。#挽回前男友男朋友前任#
因此,在挽回存在感人格的恋人时,要学会避重就轻,并且改变两个人之间的沟通方式。在挽回的始终,都要用积极的肯定来贯穿。因为对方的自卑心理是长期定性的,如果能弄清楚,他们是因为什么自卑,从而对症下药寻找解决办法,那样会更容易挽回。
面对存在感人格的恋人时,你还是要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因为他们说出的话都是会让你感到难堪的。因此,下定决心挽回之后,就一定让自己的心态始终保持在平稳的状态,这样在挽回的时候就会更加顺畅。
因此,在挽回存在感人格的恋人时,要学会避重就轻,并且改变两个人之间的沟通方式。在挽回的始终,都要用积极的肯定来贯穿。因为对方的自卑心理是长期定性的,如果能弄清楚,他们是因为什么自卑,从而对症下药寻找解决办法,那样会更容易挽回。
面对存在感人格的恋人时,你还是要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因为他们说出的话都是会让你感到难堪的。因此,下定决心挽回之后,就一定让自己的心态始终保持在平稳的状态,这样在挽回的时候就会更加顺畅。
当你们分手后,想要挽回对方,最主要的,就是解决你本身存在的问题,那么我们说二次吸引,不仅仅是外在,因为他能够跟你在一起,说明他对你的外表是相对认可的,是需要稍微改变,但在长期相处的过程中,更多的是内在三观之间的交流,所以二次吸引,#失恋分手挽回前男友# 你也要在内在下功夫,多看一些关于经营感情的书籍,以及丰富自己的生活,有空就出去走走,旅旅游,充实自己内心世界,如果同时能够提升自己的外在,也是能为你的二次吸引加分的。
你要知道,感情走到这一步,一定是因为你自身的小问题得不到解决,不断的积累,就像滚雪球一样,想要挽回,你就要找出自己的问题,并解决它们。
有的人可能会觉得,内在三观是与生俱来的,不管是优点缺点,都是我的个性。但你要明白,从单身到恋爱,恋爱到婚姻,是两个人要共同付出和改变,你诚心想挽回这段爱情,那就要先为这段关系付出以及改变。
你要知道,感情走到这一步,一定是因为你自身的小问题得不到解决,不断的积累,就像滚雪球一样,想要挽回,你就要找出自己的问题,并解决它们。
有的人可能会觉得,内在三观是与生俱来的,不管是优点缺点,都是我的个性。但你要明白,从单身到恋爱,恋爱到婚姻,是两个人要共同付出和改变,你诚心想挽回这段爱情,那就要先为这段关系付出以及改变。
基本上持和原博相对的立场:应限制公权力,为保障人权留余地。
大概总结一下原博的结论和主要论据:
结论:故意伤害罪的法律条文需要修改,应加大处罚力度,应从实害犯转为行为犯(最后半句是据原文的推测)。
论据1:轻伤标准一般难以达到。
论据2:现行故意伤害罪认定允许加害人钻空子,加重大众不安全感。
论据3:法律不一定支持防卫。
论据4:治安拘留对混子没有威慑力。
论据5:逻辑悖论:实害犯规定会导致造成实害结果前对加害人无可奈何,而能够获得(刑法)法律救济的代价是受到了严重伤害。
论据6:将公权力机关作为几乎唯一的救济通道,对公权力机关本身有高要求,而成规模的黑恶势力背后常常伴随着“保护伞”。
本来无意辩论了,一是我懒,二是对将某种犯罪定义为行为犯或实害犯的个中利弊我并不了解。但论据3的重要错误我一定要指出来。现行法律是支持正当防卫的。根据2020年的司法解释,“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以及,见义勇为也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针对正当防卫无法作为辩护理由的部分情况,还可以利用紧急避险作为客观违法阻却事由,时间条件较正当防卫宽松,但限度条件更严格。所以至少从法律明文规定上看,遇到不法侵害大可积极地正当防卫。千万不要因为担心防卫过当而放弃防卫,保命要紧各位!!!
论据1不了解不作评判,倾向于认可。
针对论据2和4,刑法的两大作用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实际中两者常常冲突,我更倾向于保障人权。根据刑法两大原则“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若加害者造成的实害结果确在一定程度内,采用与行为相适应的刑罚似乎并无不妥。另外,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法益时才由刑法保护。限制刑罚的适用,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冉阿让悲剧的出现。
针对论据5,前半句“无可奈何”已经辩过了,可以正当防卫。后半句,很遗憾,刑罚存在的意义就在于规定与受害者遭到的法益侵害相适应的惩罚手段,需要获取刑法救助本身就意味着受害者法益已经被侵害到一定程度了。另外故意伤害罪也有未遂的规定,有需要可以留心一下。至于“轻伤”和3年是否等价,不了解我就不评判了。
针对论据6,制止犯罪是行政机关的责任,惩罚犯罪是司法机关的责任,如果有“保护伞”,就应去追究相应执法人员的渎职责任,这貌似不该归立法机关管。
最重要的是我担忧一旦故意伤害罪被定义成了行为犯,那么它就会成为一个万能口袋罪,“伤害行为”的规定模糊性可比“实害结果”要大得太多了。
大概总结一下原博的结论和主要论据:
结论:故意伤害罪的法律条文需要修改,应加大处罚力度,应从实害犯转为行为犯(最后半句是据原文的推测)。
论据1:轻伤标准一般难以达到。
论据2:现行故意伤害罪认定允许加害人钻空子,加重大众不安全感。
论据3:法律不一定支持防卫。
论据4:治安拘留对混子没有威慑力。
论据5:逻辑悖论:实害犯规定会导致造成实害结果前对加害人无可奈何,而能够获得(刑法)法律救济的代价是受到了严重伤害。
论据6:将公权力机关作为几乎唯一的救济通道,对公权力机关本身有高要求,而成规模的黑恶势力背后常常伴随着“保护伞”。
本来无意辩论了,一是我懒,二是对将某种犯罪定义为行为犯或实害犯的个中利弊我并不了解。但论据3的重要错误我一定要指出来。现行法律是支持正当防卫的。根据2020年的司法解释,“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以及,见义勇为也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针对正当防卫无法作为辩护理由的部分情况,还可以利用紧急避险作为客观违法阻却事由,时间条件较正当防卫宽松,但限度条件更严格。所以至少从法律明文规定上看,遇到不法侵害大可积极地正当防卫。千万不要因为担心防卫过当而放弃防卫,保命要紧各位!!!
论据1不了解不作评判,倾向于认可。
针对论据2和4,刑法的两大作用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实际中两者常常冲突,我更倾向于保障人权。根据刑法两大原则“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若加害者造成的实害结果确在一定程度内,采用与行为相适应的刑罚似乎并无不妥。另外,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法益时才由刑法保护。限制刑罚的适用,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冉阿让悲剧的出现。
针对论据5,前半句“无可奈何”已经辩过了,可以正当防卫。后半句,很遗憾,刑罚存在的意义就在于规定与受害者遭到的法益侵害相适应的惩罚手段,需要获取刑法救助本身就意味着受害者法益已经被侵害到一定程度了。另外故意伤害罪也有未遂的规定,有需要可以留心一下。至于“轻伤”和3年是否等价,不了解我就不评判了。
针对论据6,制止犯罪是行政机关的责任,惩罚犯罪是司法机关的责任,如果有“保护伞”,就应去追究相应执法人员的渎职责任,这貌似不该归立法机关管。
最重要的是我担忧一旦故意伤害罪被定义成了行为犯,那么它就会成为一个万能口袋罪,“伤害行为”的规定模糊性可比“实害结果”要大得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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