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四川肺炎疫情# 【2月10日四川各地市州新增确诊病例详细情况】2月10日,四川新增新冠肺炎12例确诊病例,截至2月10日累计报告417例。大家关心的各地详细信息,蜀妹儿收集各地官方发布的新增病例情况,供大家查阅( 陆续更新中,大家也可以自行去各地官方发布平台查询 ):

【广安】
据@广安日报- :广安市新增2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

患者贺某,24岁,女性,现住岳池县罗渡镇兴盛小区,长期在重庆工作。1月22日乘坐私家车从重庆回到罗渡镇,患者系我市新冠肺炎确诊患者亲属。2月8日因发热到岳池县人民医院就诊,随即收治隔离治疗。

患者刘某,55岁,男性,现住岳池县石垭镇石普大道10号光明小区。1月21日-22日在华蓥市广华驾校上班当教练;1月23日-27日先后到岳池县齐福乡水库、石垭镇丁家河水库钓鱼,石垭镇“好又多”超市购物;1月28日-2月3日居于家中,无外人来访;2月4日到岳池县人民医院就诊后回家,2月5日-7日居于家中,无外人来访。2月8日因发热到广安市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就诊,随即收治隔离治疗。

截至2月10日24时,我市累计报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30例,其中广安区15例、华蓥市2例、岳池县5例、武胜县6例、邻水县2例;男性15例,女性15例;年龄最大74岁,最小21岁。确诊病例中,危重症2例,治愈出院3人,其余病例全部在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成都】
截至2月10日24时,累计报告确诊病例124例,累计出院41人,死亡1人,其余82例均在定点医院隔离治疗,1511例密切接触者正在接受医学观察。

新增1个确诊病例个案如下:患者:女性,29岁,常住我市天府新区。为我市2月6日一确诊患者家属。1月27日出现咳嗽,2月5日隔离治疗。今日新增病例为既往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其发病时停留小区已于2月7日公布。

为加强社区防控,常住成都病例按照现住址、外地来蓉病例按照暂住地址划分,累计确诊病例分布于18个区(市)县:

天府新区8例、高新区19例、锦江区10例、青羊区5例、金牛区9例、武侯区12例、成华区14例、龙泉驿区4例,青白江区7例、新都区1例、温江区4例、双流区3例、郫都区6例、简阳市2例、邛崃市5例、金堂县6例、新津县2例,大邑县4例、其他3例(指由机场、车站直接送往医疗机构的)。

【达州】
据@达州卫生健康 : 2月10日,达州市新增2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

患者冉某,30岁,女,2月8日出现咳嗽症状,到渠县人民医院就诊,随即隔离治疗。

患者谭某,52岁,女,2月8日出现咳嗽、呼吸急促,到渠县人民医院就诊,随即隔离治疗。

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规定,根据病例临床表现,结合流行病学史、实验室检测结果,市级专家组确认该2例病例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

截止2月10日24时,我市累计报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30例,其中:通川区5例、达川区3例、宣汉县3例、大竹县3例、渠县6例、开江县6例、万源市4例。

30例患者中,重症1例,已治愈出院5例,其余患者病情均稳定。

目前,累计追踪到密切接触者2001人并实行医学观察,现已解除医学观察1213人,继续接受医学观察788人。

【内江】
@内江市卫生健康委:内江市新增1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患者敖某,男,51岁,现住内江市东兴区翡翠国际。2月3日因发热等不适到内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新区就诊,随即收治隔离治疗。

2月10日,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规定,根据病例临床表现,结合流行病学史和实验室检测结果,确认此1例病例为我市新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已对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了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根据市中区疾控中心流行病学和社会调查显示,患者1月20日-2月2日活动轨迹如下:

1月20日晚,自驾前往城东街道智慧村母亲家吃饭,饭后自驾车到内江北站接儿子返回家中。

1月21日,上午去龙门镇梁坝村购物,中午在民族路九妹鲜毛肚火锅就餐,晚上在智慧村母亲家吃饭。

1月23日,上午去泸州江阳区张坝景区江南新区临江苑接儿子,下午逛万达永辉超市。

1月24日,自驾车到春天江与城妹妹家吃饭。

1月25日,自驾车去新江街道高寺村妻姐家吃午饭。

1月26日至2月2日期间,外出到汇宇一品菜市场买菜一次。
截至2月10日24时,我市累计报告确诊病例18例,正在住院隔离治疗16例(其中资中县5例,东兴区5例,市中区4例,威远县2例),患者病情稳定;已治愈出院2例;现有疑似病例15例;目前正在接受医学观察389人,已解除医学观察745

【泸州】
据@泸州发布 :2月10日0-24时,我市新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1例。具体新增确诊病例情况如下:患者肖某,女,37岁,泸县云龙镇人,一直居住在泸县。2月8日,排查中发现其与陈某(2月8日确诊病例)有过密切接触史,遂被送到泸县某集中隔离点进行医学观察。2月10日,肖某出现咽干、咳痰症状,经核酸检测确认,随即送至泸州市传染病医院收治隔离。

该患者曾外出停留场所如下:

1月30日,上午云龙镇云丰村10社,中午及下午得胜名悦龙虾基地;
1月31日至2月1日,白天云龙镇云丰村10社,晚上云龙镇安康景苑安置房小区;
2月2日,上午云龙镇云丰村10社,下午云龙镇大水河村5社,晚上云龙镇云丰村10社、云龙镇安康景苑安置房小区;
2月3日,上午云龙镇农贸市场、得胜名悦龙虾基地,下午云龙镇大水河村5社十八滩、云龙镇云丰村10社;
2月4日,上午云龙镇农贸市场、云龙镇云丰村10社,下午云龙镇安康景苑安置房小区、云龙镇云丰村10社;
2月5日,上午云龙镇大水河村5社十八滩,下午云龙镇云丰村10社;
2月6日至7日,云龙镇云丰村10社。

截至2月10日24时,泸州市累计报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18例,涉及5个区县,其中:江阳区7例、龙马潭区7例、泸县1例、叙永县1例、古蔺县2例。18名患者中,男性9例,女性9例,年龄在5岁至68岁之间,轻型2例、普通型13例、重型2例、危重型1例,治愈出院2例,无死亡病例。正在接受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325人,已排除感染风险解除医学观察 703人。

【南充】
据南充日报:截至2月10日24时,南充市累计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34例。涉及9个县(市、区),其中顺庆区11例、高坪区4例、嘉陵区5例、阆中市2例、南部县3例、西充县2例、营山县1例、仪陇县2例、蓬安县4例。年龄最大77岁,最小9岁。34名患者中,重症2人,治愈出院4人,其余患者病情平稳。正在接受医学观察649人,当日已解除医学观察375人。

新增患者情况:患者陈某,48岁女性,现住阆中市老观镇方山场。

1月20日,患者自驾从成都回阆中家。
1月21日,患者去方山赶场后回家。
1月22—26日,患者分别去方山乡柏山村四组亲戚家团年用餐后回家。
1月27—28日,患者分别去方山乡马鞍山社区3组、柏杨村1组亲戚家团年用餐后回家。
1月29日未外出。
1月30日,患者因发热去方山乡卫生院就医后回家。
1月31日—2月2日未外出。
2月3日,患者去方山乡何文孝门诊部就医后回家。
2月4日未外出。
2月5日,患者再次去方山乡何文孝门诊部就医后回家。
2月6—8日未外出。
2月9日,患者因病情加重到老观镇中心卫生院就医。
2月10日,患者由救护车送至阆中市人民医院隔离治疗。

【甘孜】甘孜州政府新闻办发布消息:2月10日,我州新增4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

患者布某某,22岁,女性,道孚县人,无其他地区旅居史。通过排查属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县疾控中心于2月4日通知患者到集中隔离点进行隔离医学观察,并采样送检,患者已转入州内定点医院治疗。所有排查到的密切接触人员均在隔离医学观察。

患者郎某某某,25岁,女性,道孚县人,无其他地区旅居史。通过排查属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县疾控中心于2月4日通知患者到集中隔离点进行隔离医学观察,并采样送检,患者已转入州内定点医院治疗。所有排查到的密切接触人员均在隔离医学观察。

患者梁某某,65岁,女性,道孚县人,无其他地区旅居史。通过排查属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县疾控中心于2月5日通知患者到集中隔离点进行隔离医学观察,并采样送检,患者已转入州内定点医院治疗。所有排查到的密切接触人员均在隔离医学观察。

患者巴某某某,46岁,女性,道孚县人。无其他地区旅居史。通过排查属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县疾控中心于2月4日通知患者到集中隔离点进行隔离医学观察,并采样送检,患者已转入州内定点医院治疗。所有排查到的密切接触人员均在隔离医学观察。

截止2月10日24时,我州累计报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27例(道孚22例、康定2例、色达2例、稻城1例),治愈出院2人,在治重症1例,危重症1例,其余患者病情稳定,均在定点医院接受治疗。其中,男性16例,女性11例,最大的66岁,最小的13岁。累计确诊病例中:5人有武汉旅居史,1人从雅安返回,2人从成都返回,1人从西藏返回、18人为道孚县常住人口,尚在接受医学观察195人。

#武垣微课堂#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犯罪的经济基础,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等规定,现对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工作要求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在查明黑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事实并对黑恶势力成员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时,要全面调查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根据查明的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前款所称处理既包括对涉案财产中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以及其他等值财产等依法追缴、没收,也包括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等依法返还。
2.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防止因程序违法、工作瑕疵等影响案件审理以及涉案财产处置。
3.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人员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产,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案件办理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4.要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对于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确属骨干成员或者为该组织转移、隐匿资产的积极参加者,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其他组织成员,应当根据所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地位、作用、违法所得数额以及造成损失的数额等情节,依法决定财产刑的适用。
5.要深挖细查并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组织进行的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转变涉案财产性质的关联犯罪。
二、依法采取措施全面收集证据
6.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相关规定》(公通字〔2013〕30号)等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全面调查黑恶势力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并可以根据诉讼需要,先行依法对下列财产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1)黑恶势力组织的财产;
(2)犯罪嫌疑人个人所有的财产;
(3)犯罪嫌疑人实际控制的财产;
(4)犯罪嫌疑人出资购买的财产;
(5)犯罪嫌疑人转移至他人名下的财产;
(6)犯罪嫌疑人涉嫌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涉及的财产;
(7)其他与黑恶势力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财产。
7.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禁止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转,不得办理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权属变更、抵押等手续。必要时可以提取有关产权证照。
8.公安机关对于采取措施的涉案财产,应当全面收集证明其来源、性质、用途、权属及价值的有关证据,审查判断是否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证明涉案财产来源、性质、用途、权属及价值的有关证据一般包括: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财产来源、性质、用途、权属、价值的供述;
(2)被害人、证人关于财产来源、性质、用途、权属、价值的陈述、证言;
(3)财产购买凭证、银行往来凭据、资金注入凭据、权属证明等书证;
(4)财产价格鉴定、评估意见;
(5)可以证明财产来源、性质、用途、权属、价值的其他证据。
9.公安机关对应当依法追缴、没收的财产中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的数额,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实无法准确计算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查明的事实、证据合理估算。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公安机关委托评估、估算的数额有不同意见的,可以重新委托评估、估算。
10.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诉讼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上述相关措施。
三、准确处置涉案财产
1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在案财产审查甄别。在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一般应当对采取措施的涉案财产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并将采取措施的涉案财产及其清单随案移送。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除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产提出处理意见外,还需要对继续追缴的尚未被足额查封、扣押的其他违法所得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涉案财产不宜随案移送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清单、照片、录像、封存手续、存放地点说明、鉴定、评估意见、变价处理凭证等材料。
12.对于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财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申请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有关机构代管或者托管。
对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的汽车、船艇等物品,或者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等财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扣押、冻结机关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13.人民检察院在法庭审理时应当对证明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情况进行举证质证,对于既能证明具体个罪又能证明经济特征的涉案财产情况相关证据在具体个罪中出示后,在经济特征中可以简要说明,不再重复出示。
14.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除应当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产作出处理外,还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需要继续追缴尚未被足额查封、扣押的其他违法所得;对随案移送财产进行处理时,应当列明相关财产的具体名称、数量、金额、处置情况等。涉案财产或者有关当事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书正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述并另附清单。
15.涉案财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1)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2)黑恶势力组织成员通过个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3)其他单位、组织、个人为支持该黑恶势力组织活动资助或者主动提供的财产;
(4)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财产或者组织成员个人、家庭合法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该组织活动的部分;
(5)黑恶势力组织成员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6)其他单位、组织、个人利用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7)其他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
16.应当追缴、没收的的财产已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第三人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而接受的;
(2)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3)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4)第三人通过其他方式恶意取得涉案财物的。
17.涉案财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返还:
(1)有证据证明确属被害人合法财产;
(2)有证据证明确与黑恶势力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无关。
18.有关违法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善意第三人或者其他人员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凡返还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后,依法及时返还。
四、依法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19.有证据证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
对于证明前款各种情形的证据,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调取。
20.本意见第19条所称“财产无法找到”,是指有证据证明存在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但无法查证财产去向、下落的。被告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出示相关证据。
21.追缴、没收的其他等值财产的数额,应当与无法直接追缴、没收的具体财产的数额相对应。
五、其他
22.本意见所称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本意见所称收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聚敛、获取的财产直接产生的收益,如使用聚敛、获取的财产购买彩票中奖所得收益等;
(2)聚敛、获取的财产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产生的收益,如使用聚敛、获取的财产赌博赢利所得收益、非法放贷所得收益、购买并贩卖毒品所得收益等;
(3)聚敛、获取的财产投资、置业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
(4)聚敛、获取的财产和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形成的财产中,与聚敛、获取的财产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
(5)应当认定为收益的其他情形。
23.本意见未规定的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财产处置工作其他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办理。
24.本意见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

最高法院:17类不得强制执行的账户资金汇总(超详细!)
关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能否被执行,当事人怎样选择法律救济策略,以下是我们写作中检索到的法律法规有关特殊账户或特殊资金的规定,有助于当事人及代理律师预判存款账户能否被执行,以供读者参考。
1、银行贷款账户:在执行以银行为协助执行人的案件时,不能冻结户名为被执行人的银行贷款账户。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贷款账户能否冻结的请示报告》的批复(2014执他字第8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3)豫法执复字第00042号《关于银行贷款账户能否冻结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银行作为协助执行人时,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只规定了可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冻结,冻结银行贷款账户缺乏依据。强制执行应当通过控制和处分被执行人财产的措施来实现。银行开立的以被执行人为户名的贷款账户,是银行记载其向被执行人发放贷款及收回贷款情况的账户、其中所记载的账户余额为银行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属于贷款银行的资产,并非被执行人的资产,而只是被执行人对银行的负债。因此,通过“冻结”银行贷款账户不能实现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的目的。只要人民法院冻结到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或控制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足以实现执行的目的,同时也足以防止被执行人以冻结或查封的资产向银行清偿债务。而所谓“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贷款账户,实质是禁止银行自主地从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以外的财产中实现收回贷款的行为。这种禁止,超出执行的目的。将侵害银行的合法权益,如果确实存在银行在法律冻结被执行人存款账户之后,擅自扣收贷款的情况,则可以依法强制追回。因此,在执行以银行为协助执行人的案件时,不能冻结户名为被执行人的银行贷款账户。
2、政府财政经费账户:不得对政府财政经费账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可以执行政府财政经费以外账户内的存款。
【法条索引】
《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注释[2001]8号)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移交、撤销、脱钩的企业的案件时,认定开办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得对开办单位的国库款、军费、财政经费账户、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保全和执行措施。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开办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生效判决时,只能用开办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如果开办单位没有财政资金以外自有资金的,应当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3、承兑汇票保证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
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4、信用证开证保证金: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4号)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冻结和扣划的某项资金属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审查后,可按以下原则处理:对于确系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不得采取扣划措施;如果开证银行履行了对外支付义务,根据该银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如果申请开证人提供的开证保证金是外汇,当事人又举证证明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时,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措施。
5、信托财产:排除特殊情况,法院不得强制执行信托财产。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主席令第五十号]2001年4月28日)
第十七条第一款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6、空难死亡赔偿金: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不应作为死者的财产进行执行。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4)1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7、产业工会经费、党费: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应将工会经费视为所在企业的财产,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6号)
第三条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经费包括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的比例向工会拨交的经费,以及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人民政府的补助等。工会经费要按比例逐月向地方各级总工会和全国总工会拨交。工会的经费一经拨交,所有权随之转移。在银行独立开列的“工会经费集中户”,与企业经营资金无关,专门用于工会经费的集中与分配,不能在此账户开支费用或挪用、转移资金。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应将工会经费视为所在企业的财产,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法〔2005〕209号)
主要内容:“企业党组织的党费是企业每个党员按月工资比例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组织活动的经费。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单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属于企业的责任财产。因此,在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不得用党费偿还该企业的债务。执行中,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企业的资金存入党费账户,并申请人民法院对该项资金予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项资金先行冻结;被执行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项资金属于党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冻结。”
8、军队、武警部队的存款:限于“特种存款”不能被冻结或扣划。
【法条索引】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3〕356号)
第五条 军队、武警部队一类保密单位开设的“特种预算存款”、“特种其他存款”和连队帐户的存款,原则上不采取冻结或扣划等项诉讼保证措施。但军队、武警部队的其余存款可以冻结和扣划。
9、封闭贷款结算专户基金:不得执行被执行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的款项。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法发〔2000〕4号)
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时,不得执行被执行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的款项。
第三条 如果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其他款项打入封闭贷款结算专户的,人民法院可以仅就所打入的款项采取执行措施。
10、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法〔1999〕228号)
主要内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采取企业、社会、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办法筹集的,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具有专项资金的性质,不得挪作他用,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财产等同对待。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将该项存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专项资金作为企业财产处置,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
11、社会保险基金: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
主要内容:“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所有。社会保险机构对该项基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
12、存款准备金、备付金:对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第三十四条 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
13、期货交易所会员的期货保证金:期货公司为债务人,法院不支持冻结、划拨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1〕1号)
第四条 期货公司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以下账户中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二)客户向期货公司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需要通过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查询、冻结、划拨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应当予以协助。应当协助而拒不协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办理。
14、非结算会员的保证金: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为债务人,法院不支持冻结、划拨非结算会员在结算会员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1〕1号)
第五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结算会员以下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非结算会员在结算会员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二)非结算会员向结算会员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15、结算担保金: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其结算会员为债务人,法院不支持冻结、划拨期货交易所向其结算会员依法收取的结算担保金。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1〕1号)
第七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其结算会员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期货交易所向其结算会员依法收取的结算担保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证据证明结算会员在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中有超过交易所要求的结算担保金数额部分的,结算会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超出部分的资金。
16、旅行服务质量保证金:法院不得执行旅行服务质量保证金。
【法条索引】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旅办发〔2013〕170号)
第二条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旅行社条例》的规定,由旅行社在指定银行缴存或由银行担保提供的一定数额用于旅游服务质量赔偿支付和团队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垫付的资金。

来源: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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