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融创政务壹号项目承包商拖欠工资】日前,市民余先生反映,自己去年在九江融创政务壹号工地做水电工,应得3万余元的工钱至今还未支付。据余先生介绍,去年5月6日,他到九江融创政务壹号工地做工,至9月中旬结束,共100多个工时,应得工钱3.5万元,期间支取了4000元左右的生活费,还剩3万多元。他说,自己是在一名与其同姓的老板手下做事,对方答应年前结算这笔钱,但过完年也没有见到钱。今年,他找到这个老板商议支付工钱,对方答应清明节前结算,但清明节过完还是没有收到钱。https://t.cn/A66DaFmQ
江苏无锡,一小偷去工地偷电缆线,被发现后,慌不择路跳入水中溺亡,其妻子索赔未果后,将追赶者告上法院,要求赔偿109万元。
(案例来源:苏州吴江区人民法院)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内容显示,张某、尤某二人是工地的水电工。事发当天,张某去工地北面上厕所时,突然发现公厕门口的电缆线被人剪断、还少了一截。
细心的张某当即意识到,工地再次来了小偷,于是,张某就在公厕附近的草丛搜索起来,果不其然,有一男子鬼鬼祟祟地躲在草丛里,其身边放着的,正是断掉的电缆线。
张某让自己的同事尤某照看,自己则去找负责人倪某过来,不料在等待负责人的过程中,机灵的小偷以上厕所为由,逃之夭夭。
为了将小偷绳之以法,三人决定分头去找,其中倪某、张某穿过草丛往北面河边找,尤某则去桥上去找。在找人的过程中,倪某、张某发现了在河边的小偷,小偷见到二人追来,便跳入河中。
看到河水到小偷腰的位置,倪某、张某担心发生意外,便劝解小偷上岸来,并表示二人均不会游泳,但没想到小偷坚称自己死也不上来。
无奈之下,倪某、张某只等报警求助,但由于河水不断流动,小偷在河里的过程中,不幸溺亡。
小偷的妻子得知后,认为自己的丈夫虽然有错在先,但罪不至死,3人将自己的丈夫追赶在河边后,丈夫走投无路被迫跳河,3人又没有及时采取施救措施,导致丈夫不幸身亡,所以3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诉至法院,要求3人赔偿共计109万元。
@以案普法
1.这可真是自作孽不可活,男子偷盗被抓,非但没有静思己过,反而试图逃避法律的处罚,最终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令人唏嘘不已!
虽然民间常说“人死为大”,但法律从来不是谁死谁有理地“和稀泥”,而是要站在事实确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角度综合分析。
2.刑事方面,一方面,张某3人为了保护工地的财产免受不法侵害,有权利追赶偷电缆线的男子,在男子跳入河中后,张某没有伤害行为,而是积极的劝解男子上岸,并报警求助;
另一方面,偷盗男子作为成年人,明知跳河行为的行为可能引发生命危险,却为了逃避追捕,执意跳入河中,这是典型的被害人自陷风险。
因此,张某3人虽然有追赶行为,但不构成犯罪。
3.民事方面,张某3人是否需要赔偿,是本案的争议性所在。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要想确定张某3人是否需要赔偿,就需要从3人的行为是否违法、3人是否有过错、3人的行为是否与男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三个方面分析。
首先,就是3人的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
《刑法》规定,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3人面对工地电缆线被盗,为了挽回财产损失,主动去寻找男子,属于法律允许的公民保护个人财产的行为,所以不应当视为违法行为。
其次,3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过错。
关于民法上的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其实施的侵害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
故意,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仍然积极地追求或者听任该后果的发生。
过失,是指行为人因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而未能预见损害后果,并导致损害后果发生。
本案中,张某3人系第一次见该该男子,所以对男子水性如何,没有预见的可能性,且在男子落入后,3人劝解男子上岸,所以不存在故意的情形。
过失方面,如果3人在水性较好的情况下,既未救助、也未报警,导致男子溺水而亡,则3人存在一定的过失。
但本案的关键在于,3人由于自身水性的问题,才不得以选择了报警这种更稳妥的方式,所以3人的行为没有过错。
最后,3人的行为是否与男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男子跳入河中,在张某要求其上岸,男子明确拒绝上岸的情况下,倪某及时采取报警措施。
三人的上述行为均未超过必要、合理的限度,因此不能认定三被告的行为与男子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综上,张某3人不应对对男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苏州吴江区人民法院)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内容显示,张某、尤某二人是工地的水电工。事发当天,张某去工地北面上厕所时,突然发现公厕门口的电缆线被人剪断、还少了一截。
细心的张某当即意识到,工地再次来了小偷,于是,张某就在公厕附近的草丛搜索起来,果不其然,有一男子鬼鬼祟祟地躲在草丛里,其身边放着的,正是断掉的电缆线。
张某让自己的同事尤某照看,自己则去找负责人倪某过来,不料在等待负责人的过程中,机灵的小偷以上厕所为由,逃之夭夭。
为了将小偷绳之以法,三人决定分头去找,其中倪某、张某穿过草丛往北面河边找,尤某则去桥上去找。在找人的过程中,倪某、张某发现了在河边的小偷,小偷见到二人追来,便跳入河中。
看到河水到小偷腰的位置,倪某、张某担心发生意外,便劝解小偷上岸来,并表示二人均不会游泳,但没想到小偷坚称自己死也不上来。
无奈之下,倪某、张某只等报警求助,但由于河水不断流动,小偷在河里的过程中,不幸溺亡。
小偷的妻子得知后,认为自己的丈夫虽然有错在先,但罪不至死,3人将自己的丈夫追赶在河边后,丈夫走投无路被迫跳河,3人又没有及时采取施救措施,导致丈夫不幸身亡,所以3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诉至法院,要求3人赔偿共计109万元。
@以案普法
1.这可真是自作孽不可活,男子偷盗被抓,非但没有静思己过,反而试图逃避法律的处罚,最终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令人唏嘘不已!
虽然民间常说“人死为大”,但法律从来不是谁死谁有理地“和稀泥”,而是要站在事实确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角度综合分析。
2.刑事方面,一方面,张某3人为了保护工地的财产免受不法侵害,有权利追赶偷电缆线的男子,在男子跳入河中后,张某没有伤害行为,而是积极的劝解男子上岸,并报警求助;
另一方面,偷盗男子作为成年人,明知跳河行为的行为可能引发生命危险,却为了逃避追捕,执意跳入河中,这是典型的被害人自陷风险。
因此,张某3人虽然有追赶行为,但不构成犯罪。
3.民事方面,张某3人是否需要赔偿,是本案的争议性所在。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要想确定张某3人是否需要赔偿,就需要从3人的行为是否违法、3人是否有过错、3人的行为是否与男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三个方面分析。
首先,就是3人的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
《刑法》规定,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3人面对工地电缆线被盗,为了挽回财产损失,主动去寻找男子,属于法律允许的公民保护个人财产的行为,所以不应当视为违法行为。
其次,3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过错。
关于民法上的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其实施的侵害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
故意,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仍然积极地追求或者听任该后果的发生。
过失,是指行为人因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而未能预见损害后果,并导致损害后果发生。
本案中,张某3人系第一次见该该男子,所以对男子水性如何,没有预见的可能性,且在男子落入后,3人劝解男子上岸,所以不存在故意的情形。
过失方面,如果3人在水性较好的情况下,既未救助、也未报警,导致男子溺水而亡,则3人存在一定的过失。
但本案的关键在于,3人由于自身水性的问题,才不得以选择了报警这种更稳妥的方式,所以3人的行为没有过错。
最后,3人的行为是否与男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男子跳入河中,在张某要求其上岸,男子明确拒绝上岸的情况下,倪某及时采取报警措施。
三人的上述行为均未超过必要、合理的限度,因此不能认定三被告的行为与男子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综上,张某3人不应对对男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无锡,一小偷去工地偷电缆线,被发现后,慌不择路跳入水中溺亡,其妻子索赔未果后,将追赶者告上法院,要求赔偿109万元。
(案例来源:苏州吴江区人民法院)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内容显示,张某、尤某二人是工地的水电工。事发当天,张某去工地北面上厕所时,突然发现公厕门口的电缆线被人剪断、还少了一截。
细心的张某当即意识到,工地再次来了小偷,于是,张某就在公厕附近的草丛搜索起来,果不其然,有一男子鬼鬼祟祟地躲在草丛里,其身边放着的,正是断掉的电缆线。
张某让自己的同事尤某照看,自己则去找负责人倪某过来,不料在等待负责人的过程中,机灵的小偷以上厕所为由,逃之夭夭。
为了将小偷绳之以法,三人决定分头去找,其中倪某、张某穿过草丛往北面河边找,尤某则去桥上去找。在找人的过程中,倪某、张某发现了在河边的小偷,小偷见到二人追来,便跳入河中。
看到河水到小偷腰的位置,倪某、张某担心发生意外,便劝解小偷上岸来,并表示二人均不会游泳,但没想到小偷坚称自己死也不上来。
无奈之下,倪某、张某只等报警求助,但由于河水不断流动,小偷在河里的过程中,不幸溺亡。
小偷的妻子得知后,认为自己的丈夫虽然有错在先,但罪不至死,3人将自己的丈夫追赶在河边后,丈夫走投无路被迫跳河,3人又没有及时采取施救措施,导致丈夫不幸身亡,所以3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诉至法院,要求3人赔偿共计109万元。
@以案普法
1.这可真是自作孽不可活,男子偷盗被抓,非但没有静思己过,反而试图逃避法律的处罚,最终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令人唏嘘不已!
虽然民间常说“人死为大”,但法律从来不是谁死谁有理地“和稀泥”,而是要站在事实确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角度综合分析。
2.刑事方面,一方面,张某3人为了保护工地的财产免受不法侵害,有权利追赶偷电缆线的男子,在男子跳入河中后,张某没有伤害行为,而是积极的劝解男子上岸,并报警求助;
另一方面,偷盗男子作为成年人,明知跳河行为的行为可能引发生命危险,却为了逃避追捕,执意跳入河中,这是典型的被害人自陷风险。
因此,张某3人虽然有追赶行为,但不构成犯罪。
3.民事方面,张某3人是否需要赔偿,是本案的争议性所在。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要想确定张某3人是否需要赔偿,就需要从3人的行为是否违法、3人是否有过错、3人的行为是否与男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三个方面分析。
首先,就是3人的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
《刑法》规定,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3人面对工地电缆线被盗,为了挽回财产损失,主动去寻找男子,属于法律允许的公民保护个人财产的行为,所以不应当视为违法行为。
其次,3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过错。
关于民法上的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其实施的侵害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
故意,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仍然积极地追求或者听任该后果的发生。
过失,是指行为人因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而未能预见损害后果,并导致损害后果发生。
本案中,张某3人系第一次见该该男子,所以对男子水性如何,没有预见的可能性,且在男子落入后,3人劝解男子上岸,所以不存在故意的情形。
过失方面,如果3人在水性较好的情况下,既未救助、也未报警,导致男子溺水而亡,则3人存在一定的过失。
但本案的关键在于,3人由于自身水性的问题,才不得以选择了报警这种更稳妥的方式,所以3人的行为没有过错。
最后,3人的行为是否与男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男子跳入河中,在张某要求其上岸,男子明确拒绝上岸的情况下,倪某及时采取报警措施。
三人的上述行为均未超过必要、合理的限度,因此不能认定三被告的行为与男子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综上,张某3人不应对对男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男子妻子的诉讼请求,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案例来源:苏州吴江区人民法院)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内容显示,张某、尤某二人是工地的水电工。事发当天,张某去工地北面上厕所时,突然发现公厕门口的电缆线被人剪断、还少了一截。
细心的张某当即意识到,工地再次来了小偷,于是,张某就在公厕附近的草丛搜索起来,果不其然,有一男子鬼鬼祟祟地躲在草丛里,其身边放着的,正是断掉的电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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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河水到小偷腰的位置,倪某、张某担心发生意外,便劝解小偷上岸来,并表示二人均不会游泳,但没想到小偷坚称自己死也不上来。
无奈之下,倪某、张某只等报警求助,但由于河水不断流动,小偷在河里的过程中,不幸溺亡。
小偷的妻子得知后,认为自己的丈夫虽然有错在先,但罪不至死,3人将自己的丈夫追赶在河边后,丈夫走投无路被迫跳河,3人又没有及时采取施救措施,导致丈夫不幸身亡,所以3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诉至法院,要求3人赔偿共计109万元。
@以案普法
1.这可真是自作孽不可活,男子偷盗被抓,非但没有静思己过,反而试图逃避法律的处罚,最终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令人唏嘘不已!
虽然民间常说“人死为大”,但法律从来不是谁死谁有理地“和稀泥”,而是要站在事实确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角度综合分析。
2.刑事方面,一方面,张某3人为了保护工地的财产免受不法侵害,有权利追赶偷电缆线的男子,在男子跳入河中后,张某没有伤害行为,而是积极的劝解男子上岸,并报警求助;
另一方面,偷盗男子作为成年人,明知跳河行为的行为可能引发生命危险,却为了逃避追捕,执意跳入河中,这是典型的被害人自陷风险。
因此,张某3人虽然有追赶行为,但不构成犯罪。
3.民事方面,张某3人是否需要赔偿,是本案的争议性所在。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要想确定张某3人是否需要赔偿,就需要从3人的行为是否违法、3人是否有过错、3人的行为是否与男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三个方面分析。
首先,就是3人的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
《刑法》规定,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3人面对工地电缆线被盗,为了挽回财产损失,主动去寻找男子,属于法律允许的公民保护个人财产的行为,所以不应当视为违法行为。
其次,3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过错。
关于民法上的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其实施的侵害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
故意,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仍然积极地追求或者听任该后果的发生。
过失,是指行为人因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而未能预见损害后果,并导致损害后果发生。
本案中,张某3人系第一次见该该男子,所以对男子水性如何,没有预见的可能性,且在男子落入后,3人劝解男子上岸,所以不存在故意的情形。
过失方面,如果3人在水性较好的情况下,既未救助、也未报警,导致男子溺水而亡,则3人存在一定的过失。
但本案的关键在于,3人由于自身水性的问题,才不得以选择了报警这种更稳妥的方式,所以3人的行为没有过错。
最后,3人的行为是否与男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男子跳入河中,在张某要求其上岸,男子明确拒绝上岸的情况下,倪某及时采取报警措施。
三人的上述行为均未超过必要、合理的限度,因此不能认定三被告的行为与男子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综上,张某3人不应对对男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男子妻子的诉讼请求,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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