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英明!
【修例風波聆訊】少年遊行涉藏鐳射筆 官改控藏攻擊性武器裁罪成
反修例運動以來首宗正式受審的案件,今(7日)在西九龍法院少年法庭裁決,涉案的少年被指今年9月一次在屯門舉行的遊行前,被發現疑藏有鐳射筆、改裝長傘等,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及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他否認兩罪,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宣讀裁決前,卻認為鐳射筆也應被視作攻擊性武器,欲修改控罪,辯方曾反對指對被告不公,惟最終蘇官仍決定引用新控罪,並裁定少年兩項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由於其中一項控罪引《公安條例》檢控,現年16歲的被告必須收監。蘇官將判刑押後至本月25日,期間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等報告,少年繼續還押候判。
案發時仍未足16歲的被告,在9月21日的屯門遊行前被捕。(資料圖片)
被告案發時年僅15歲,被捕後不久才滿16歲,但控方仍決定在少年庭處理案件。被告並無保釋,被捕至今已還柙46日。
藏鐳射筆原只控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就被告管有鐳射筆,控方只引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中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作出檢控,而指他藏有改裝雨傘及行山杖,而控他「管有攻擊性武器」的罪名,則引用刑責較重的《公安條例》起訴。兩罪均指被告在今年9月21日,在屯門站公共交通交匯處附近管有該些物品。
官裁決前改控罪
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甫開庭便提出行使《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27條,將首項控罪改為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代表被告的大律師趙嘉銘反對,指控方最初以攻擊性武器為基礎提告,後來改控管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辯方便一直據後者抗辯。他質疑,如今又再倒轉來控告,實無必要,即使重申傳召證人,也對被告造成不可挽回的不公。
辯方曾投訴認為存在不公
控方回應,既然辯方指修改控罪與否均無證據指被告有犯罪意圖,故並不會出現不公。辯方反駁這只是其中一個抗辯理由,如改變控罪,或會提出其他抗辯元素。
蘇官考慮後道,條例說明如指控與證據不符便須修改,他不認為做法會對被告造成不可挽回的不公。被告其後就修訂控罪再作答辯,否認控罪。
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裁決前將藏有鐳射筆的控罪,改為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資料圖片)
官指和平示威無需帶全副裝備
蘇官裁決時指,少年被搜出噴漆、護膝、護目鏡等物品,他認為少年若想和平遊行,不必攜帶全副裝備,並質疑如以鐳射筆照向人身或建築物有何意義。他裁定,少年帶備鐳射筆的意圖,是射向警員或他人的眼睛,以造成傷害。
接納鐳射筆可傷眼及皮膚
蘇官又指,鐳射筆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但信納專家的證供,判定涉案的鐳射筆可傷到眼睛及皮膚,而被告有意傷人,故裁定罪成。他又道,即使因鐳射筆的標簽而低估其傷害性,也不會改變用以傷眼是犯法。
指被告解釋是砌詞開脫
被告現場被查問時表示準備參與遊行,雨傘用以遮太陽,但破損了。蘇官形容這是砌詞開脫,不予信納。他指,拉動傘篷後會露出47厘米的傘桿,質疑少年持「破傘」在防線前徘徊的目的。他道,露出該節傘桿會增加攻擊的距離,認為雨傘經過蓄意改裝,目的是在遊行中使他可躲在傘篷後攻擊警員或其他人。
蘇官分析指,行山杖拆掉手柄後,兩端均為金屬,更易傷人,例如用以投擲時便加強了攻擊力。他判定行山杖也是經刻意改裝。
警方早前在警察的記者會上,曾展示一把改裝雨傘。(資料圖片)
被告遊行前被截查
控方早前傳召截查及拘捕少年的警員作供,他指當日下午約一時,見貌似15至17歲戴口罩的被告,手持長傘,在防線前徘徊,遂上前截查。他打開該雨傘時,跌出一支缺了手柄的行山杖,並發現篷外露出一截傘桿,此外亦搜出手套、面罩,期後亦找到少年藏有一枝鐳射筆。
警員承認未有警誡被告下作查問,而當時未滿16歲的被告亦沒有家長陪同,他有就改裝傘作查問,被告答「爛咗」。被告現場被查問時曾表示準備參與遊行。
控方指鐳射筆直射0.25秒可造成傷害
控方亦傳召專家,指被告管有的鐳射筆,最大輸出功率為52毫瓦(mW),如在36米內直射眼睛0.25秒,可造成傷害。但亦承認若光源照射角度偏差1度,光線的落點便會遠離目標0.62米。
【修例風波聆訊】少年涉藏非法用品案 警員開傘檢查跌出行山杖
【修例風波聆訊】少年涉藏鐳射筆案 專家:短距離射0.25秒能傷眼
【修例風波聆訊】律師質疑爛遮爛棍非武器 認為控方指控荒謬
辯方曾爭議原控罪只合用於爆竊案
被告並無出庭自辯,辯方律師陳辭時曾質疑,「爛遮」、「爛棍」並非攻擊性武器,又質疑鐳射筆所能做成的實質傷害不大。
控辯雙方亦有就「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的控罪原素作爭拗,這罪主要針對被告管有鐳射筆,辯方認為,「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中的「非法用途」,應只限於爆竊一類的罪行。
就犯罪意圖,控方認為,只要被告有意用該工具做任何犯法的事,便符合控罪元素;而此案被告是意圖以鐳射筆傷人,及在遊行中擾亂秩序,認為控罪合適。
案件編號:TMCC700019/2019
【修例風波聆訊】少年遊行涉藏鐳射筆 官改控藏攻擊性武器裁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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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其中一項控罪引《公安條例》檢控,現年16歲的被告必須收監。蘇官將判刑押後至本月25日,期間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等報告,少年繼續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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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鐳射筆原只控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就被告管有鐳射筆,控方只引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中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作出檢控,而指他藏有改裝雨傘及行山杖,而控他「管有攻擊性武器」的罪名,則引用刑責較重的《公安條例》起訴。兩罪均指被告在今年9月21日,在屯門站公共交通交匯處附近管有該些物品。
官裁決前改控罪
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甫開庭便提出行使《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27條,將首項控罪改為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代表被告的大律師趙嘉銘反對,指控方最初以攻擊性武器為基礎提告,後來改控管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辯方便一直據後者抗辯。他質疑,如今又再倒轉來控告,實無必要,即使重申傳召證人,也對被告造成不可挽回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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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官考慮後道,條例說明如指控與證據不符便須修改,他不認為做法會對被告造成不可挽回的不公。被告其後就修訂控罪再作答辯,否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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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01】任噏亂評 嚴選5位最有觀眾緣TVB藝人 邊個可以避開網民怒罵?
喺香港,你要做一個藝人唔難,做Model、考訓練班、做KOL等等的方法都可以讓你一躍升龍門,只要你有真材實料又有進入娛樂圈嘅心,總有一個途徑幫到你。但即使做到一個藝人,你要個個觀眾都鍾意你,就相當困難!唔好講個個鍾意你,就算只係唔憎你,對你無乜感覺都好難!而家呢個網絡發達的年代,藝人們每做一件事都會被無限放大,而且網民對你並不會手下留意,一鬧就有咁難聽得咁難聽。
TVB,這個在香港屹立多年的電視台,近年被網民不停鬧,鬧佢不思進取,鬧佢一成不變,鬧佢愈來愈低質,好似TVB已經成為了原罪一樣。而作為TVB的藝人,更加容易被網民憎恨,所以今次決定搵5個雖然係TVB嘅當紅藝人,但一路都十分有感觀緣,而且網民會為他們大講好說話,究竟有邊5個可以咁叻呢?
第五位 #黃智雯[超话]#
當年Mandy一出道,以一個眼鏡娘的型象示人,嗰陣網民們都話佢戴眼鏡好正,所以一早已經得到網民嘅喜愛。直到除咗眼鏡後,演技又跟住上升,漸漸成為TVB嘅後選花旦,踏入咗幾年嘅二線女角色檔期後,在上年《#雜警奇兵#》和《#降魔的#》之後,有不少網民大讚佢演技突飛猛進,加埋今年《#三個女人一個「因」#》,直情被捧為視后大熱人選。而佢個人亦都無乜負面新聞,戀情上喺同圈外男士,之前傳過分手,不過都無乜人拎呢單嘢炒作,算係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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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節係Bangkok過 然而落雨 冇見到月亮
曼谷塞車塞到係車度等10分鐘先移動幾米 都係skytrain比較靠譜
行咗兩日街 Siam太好行咩都有可惜d野都貴貴 決定去機場再買買買啊哈哈哈
中秋節食咗個貴價晚餐 又貴又好一般 大概可以比一晚四人房房費 在境外千其唔好睇大眾點評去覓食[二哈][二哈][二哈][二哈][二哈]
今日Back to HKG啦 See You Next Time Thai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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