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超话]##世界读书日##读书21天打卡挑战#
【读书21天打卡挑战】Day2
和文艺君一起来读书的第二天,同时也恭喜昨晚两本书入选2021年度中国好书[偷乐][偷乐]
[给你小心心]花开两朵:严肃文学+主题文学
凤凰文艺的两本“中国好书”,一本是典型的严肃文学,一本是典型的主题文学,这也代表着文艺社深耕原创精品出版的两个方向。
长篇小说《有生》是著名作家胡学文潜心八年完成的一部家族史诗式的厚重之作,它被评论家誉为 “中国乡土文学之绝唱”,可谓近年来乡土书写的集大成者。
另一部“中国好书”《蹦极》是一部优秀的外交题材类主题出版,这部小说以外交官工作和生活的一线日常为背景,讲述了我国驻外工作人员临危不惧、出色完成国家任务的故事。
【读书21天打卡挑战】Day2
和文艺君一起来读书的第二天,同时也恭喜昨晚两本书入选2021年度中国好书[偷乐][偷乐]
[给你小心心]花开两朵:严肃文学+主题文学
凤凰文艺的两本“中国好书”,一本是典型的严肃文学,一本是典型的主题文学,这也代表着文艺社深耕原创精品出版的两个方向。
长篇小说《有生》是著名作家胡学文潜心八年完成的一部家族史诗式的厚重之作,它被评论家誉为 “中国乡土文学之绝唱”,可谓近年来乡土书写的集大成者。
另一部“中国好书”《蹦极》是一部优秀的外交题材类主题出版,这部小说以外交官工作和生活的一线日常为背景,讲述了我国驻外工作人员临危不惧、出色完成国家任务的故事。
周其林:执“手”开创催化梦
“深受鼓舞。”不久前,得知2021年诺贝尔化学奖颁发给从事不对称催化工作的两位学者时,南开大学化学学院教授、中国科学院院士周其林抬高了声调,“希望有更多聪明的年轻人从事这个领域研究。”
作为今年诺奖得主的同行,周其林在不对称催化领域深耕20年,发展出一类高效手性螺环催化剂,是迄今为止最高效的手性分子催化剂,被国内外同行称为“周氏催化剂”。
回顾科研生涯,周其林始终如一坚持“做别人没有做过的事情”。“做基础研究,我们科学家要有前瞻性,做的是明天‘不被卡脖子’的工作。”接受采访时,周其林说。
从0到1 创“周氏催化剂”
人的左右手相互为镜像但又不能重叠的现象早就被人类发现,被称为“手性”。在创造新物质的化学领域,一个化学反应往往会产生具有同样分子式的手性化合物,但左旋和右旋的对映异构体却具有截然不同的性质。不同手性的分子虽然差之毫厘,性质却谬以千里。
过去40年以来,手性催化剂由于缺少独特结构的“基本骨架”,真正高效并且获得广泛应用的催化剂就更少了。于是,周其林瞄准了这一重大、前沿的科学问题,带领团队发展了一类全新的“基本骨架”——手性螺环配体骨架,并以此发展理想的手性催化剂。
经过多年潜心致研,他们终于实现从0到1的跨越,设计合成出一种新型手性螺环铱催化剂。其在酮的不对称催化氢化反应中表现出超高活性,催化剂的转化数达到4550000。在此之前,文献报道的最高活性手性催化剂的转化数为2400000。
2011年7月12日,他们在国际化学权威期刊《德国应用化学》发表了这项研究成果,并把中国长城的照片作为当期的封面。“中国人说不到长城非好汉,我们终于爬到了长城顶上。”周其林说。
此后,周其林课题组在此基础上发展了一系列选择性好、效率高、适应性强的手性螺环催化剂,引领了全球手性催化研究,被国际同行誉为“周氏催化剂”。2020年初,周其林站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的领奖台,获得2019年度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
20年一剑 攀登科学高峰
最高活性手性催化剂的成功合成是周其林科学人生的重要里程碑,实际上他为之付出了超过20年的努力。1987年,他在中科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获得博士学位后,先后在华东理工大学,德国、瑞士和美国从事博士后研究。
“在国外做博后时就已经开始思考,好的催化剂都是外国人做的,我们中国人也要做出自己的催化剂。”周其林说。
看准“螺环”结构催化剂,则离不开周其林在学术上一以贯之的坚持和积累。20世纪90年代初,他在上海福州路的外文书店偶然中买到一套打折处理的影印版《有机化合物字典》,书中收录了成千上万种化合物的结构让他如获珍宝。“我一口气把一套书几十本都搬回了办公室,一有时间就翻开看,一边看一边想什么样的结构适合做手性催化剂。”他说。
直到一种具有“C2对称性”的分子引发了周其林的强烈兴趣。于是,他带领团队提出一个个方案,一个个去尝试,一做就是20年。期间,失败是常态,他们不断面对一次次打击,做出来的催化剂“对这个反应无效,对那个反应也无效”。
回首事业刚起步的时光,周其林表示:“自然科学基金对我的职业生涯帮助最大,1997年,我刚刚回国后拿到一个‘面上项目’,很快又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随后的20年中,他还多次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支持,拿到过几乎涵盖所有资助类型的项目。
20年如一日,周其林坚持下来了。他每天早晨8点准时到实验室,晚上8、9点钟才离开,一周6个工作日。与实验室的学生逐一交流,20年来基本不缺席课题组的“组会”,有时候刚下飞机,拎着行李箱就直奔实验室。
周其林认为:“做自己喜欢的事情不觉得辛苦,其实好奇心驱使的探索未知的过程其乐无穷,所以要学会享受它,这是我这么多年来最大的感受。”
不忘初心 胸怀人民需求
回望初心,周其林之所以关注手性催化剂,源自人类付出惨痛教训的“反应停”事件。1953年,瑞士一家药厂首先合成了沙利度胺。此后,另外一家德国药厂发现这种药物具有抑制孕妇晨吐、恶心的妊娠反应,将其命名为“反应停”。几年后,医学界发现,母亲怀孕期间服用反应停和产下海豹肢畸形患儿直接相关,全球将近2万名患儿深受其害。
周其林表示:“这是我们第一次认识到手性分子在药物领域的重要性,我在做学生的时候就关注到这个问题,就开始思考作为化学研究者如何用专业知识为人类健康作出贡献。”
当年入行手性催化剂的初心源自药物,今天“周氏催化剂”最重要的应用也回到了“初心”——系列手性螺环催化剂已被用于200多种不对称合成反应,还被用于多种手性药物的生产。对此,周其林感到十分欣慰。
面向未来,周其林的目光仍然在有机合成前沿。近期,他与中国科学院院士、四川大学教授冯小明联合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科学中心项目。
据了解,项目计划攻克一个新的难题:从具有惰性碳氢键的烃类化合物出发,经过“一步反应”合成出手性化合物。“首先在烃类化合物中引入一个活性官能团,这就很难,同时还要控制手性,这就难上加难。”周其林表示,这将是有机合成化学的未来发展趋势。
周其林期待,更多年轻人走进不对称催化领域,共同努力,“催化”出更多面向未来的原创性成果。
科学导报通讯员 甘晓
“深受鼓舞。”不久前,得知2021年诺贝尔化学奖颁发给从事不对称催化工作的两位学者时,南开大学化学学院教授、中国科学院院士周其林抬高了声调,“希望有更多聪明的年轻人从事这个领域研究。”
作为今年诺奖得主的同行,周其林在不对称催化领域深耕20年,发展出一类高效手性螺环催化剂,是迄今为止最高效的手性分子催化剂,被国内外同行称为“周氏催化剂”。
回顾科研生涯,周其林始终如一坚持“做别人没有做过的事情”。“做基础研究,我们科学家要有前瞻性,做的是明天‘不被卡脖子’的工作。”接受采访时,周其林说。
从0到1 创“周氏催化剂”
人的左右手相互为镜像但又不能重叠的现象早就被人类发现,被称为“手性”。在创造新物质的化学领域,一个化学反应往往会产生具有同样分子式的手性化合物,但左旋和右旋的对映异构体却具有截然不同的性质。不同手性的分子虽然差之毫厘,性质却谬以千里。
过去40年以来,手性催化剂由于缺少独特结构的“基本骨架”,真正高效并且获得广泛应用的催化剂就更少了。于是,周其林瞄准了这一重大、前沿的科学问题,带领团队发展了一类全新的“基本骨架”——手性螺环配体骨架,并以此发展理想的手性催化剂。
经过多年潜心致研,他们终于实现从0到1的跨越,设计合成出一种新型手性螺环铱催化剂。其在酮的不对称催化氢化反应中表现出超高活性,催化剂的转化数达到4550000。在此之前,文献报道的最高活性手性催化剂的转化数为2400000。
2011年7月12日,他们在国际化学权威期刊《德国应用化学》发表了这项研究成果,并把中国长城的照片作为当期的封面。“中国人说不到长城非好汉,我们终于爬到了长城顶上。”周其林说。
此后,周其林课题组在此基础上发展了一系列选择性好、效率高、适应性强的手性螺环催化剂,引领了全球手性催化研究,被国际同行誉为“周氏催化剂”。2020年初,周其林站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的领奖台,获得2019年度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
20年一剑 攀登科学高峰
最高活性手性催化剂的成功合成是周其林科学人生的重要里程碑,实际上他为之付出了超过20年的努力。1987年,他在中科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获得博士学位后,先后在华东理工大学,德国、瑞士和美国从事博士后研究。
“在国外做博后时就已经开始思考,好的催化剂都是外国人做的,我们中国人也要做出自己的催化剂。”周其林说。
看准“螺环”结构催化剂,则离不开周其林在学术上一以贯之的坚持和积累。20世纪90年代初,他在上海福州路的外文书店偶然中买到一套打折处理的影印版《有机化合物字典》,书中收录了成千上万种化合物的结构让他如获珍宝。“我一口气把一套书几十本都搬回了办公室,一有时间就翻开看,一边看一边想什么样的结构适合做手性催化剂。”他说。
直到一种具有“C2对称性”的分子引发了周其林的强烈兴趣。于是,他带领团队提出一个个方案,一个个去尝试,一做就是20年。期间,失败是常态,他们不断面对一次次打击,做出来的催化剂“对这个反应无效,对那个反应也无效”。
回首事业刚起步的时光,周其林表示:“自然科学基金对我的职业生涯帮助最大,1997年,我刚刚回国后拿到一个‘面上项目’,很快又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随后的20年中,他还多次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支持,拿到过几乎涵盖所有资助类型的项目。
20年如一日,周其林坚持下来了。他每天早晨8点准时到实验室,晚上8、9点钟才离开,一周6个工作日。与实验室的学生逐一交流,20年来基本不缺席课题组的“组会”,有时候刚下飞机,拎着行李箱就直奔实验室。
周其林认为:“做自己喜欢的事情不觉得辛苦,其实好奇心驱使的探索未知的过程其乐无穷,所以要学会享受它,这是我这么多年来最大的感受。”
不忘初心 胸怀人民需求
回望初心,周其林之所以关注手性催化剂,源自人类付出惨痛教训的“反应停”事件。1953年,瑞士一家药厂首先合成了沙利度胺。此后,另外一家德国药厂发现这种药物具有抑制孕妇晨吐、恶心的妊娠反应,将其命名为“反应停”。几年后,医学界发现,母亲怀孕期间服用反应停和产下海豹肢畸形患儿直接相关,全球将近2万名患儿深受其害。
周其林表示:“这是我们第一次认识到手性分子在药物领域的重要性,我在做学生的时候就关注到这个问题,就开始思考作为化学研究者如何用专业知识为人类健康作出贡献。”
当年入行手性催化剂的初心源自药物,今天“周氏催化剂”最重要的应用也回到了“初心”——系列手性螺环催化剂已被用于200多种不对称合成反应,还被用于多种手性药物的生产。对此,周其林感到十分欣慰。
面向未来,周其林的目光仍然在有机合成前沿。近期,他与中国科学院院士、四川大学教授冯小明联合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科学中心项目。
据了解,项目计划攻克一个新的难题:从具有惰性碳氢键的烃类化合物出发,经过“一步反应”合成出手性化合物。“首先在烃类化合物中引入一个活性官能团,这就很难,同时还要控制手性,这就难上加难。”周其林表示,这将是有机合成化学的未来发展趋势。
周其林期待,更多年轻人走进不对称催化领域,共同努力,“催化”出更多面向未来的原创性成果。
科学导报通讯员 甘晓
天津DIP,官方解答20条
随着DRG、DIP试点的不断推进,药企应从单一产品售卖延伸到健康服务链,深耕单病种的整合型服务体系,同时还需要研发创新。
8月12日,天津市医保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保障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管理办法》共分8章49条,对购买总额、付费单元、付费点数、总额分配、费用结算、监督管理等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如需全文,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阅)。
《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19〕1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涉及定点医疗机构的内容过渡执行至2021年9月30日,涉及定点零售药店的内容过渡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
天津是DRG/DIP双重试点城市 ,此次《管理办法》的出台,DIP试点也将走向更为规范化,制度化,同时也将进一步助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促进健康中国战略实施。
近年来,国家医保局持续推进符合不同医疗服务特点的支付方式改革,并多次发文全面推行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
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发布,提到未来医疗服务将“以按病种付费”为主。
2020年10月19日,国家医保局印发《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试点工作方案》,明确以地级市统筹区为单位开展试点工作,用1-2年的时间,将统筹地区医保总额预算与点数法相结合,实现住院以按病种分值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支付方式,到2021年年底前,全部试点地区进入实际付费阶段。这也意味着,DIP试点正式开启。
2020年11月4日,国家医保局发布了DIP试点城市名单,包括上海、天津2个直辖市,厦门、广州、深圳3个副省级城市,以及66个地级市,共71个城市入围。其中,天津为DRG/DIP双重试点城市,三级医院试点DRG,二级医院试点DIP。
不管是DRG还是DIP,这是中国在付费机制改革中的一次颠覆性尝试。业内人士认为,如果DRG和DIP能成功施行,它将扭转医疗付费体系的激励机制,让医院和医生转变成患者医疗费用的“守门人”,而医保基金将摆脱既往被动的“出纳”角色,整体医疗费用将得到控制。
也有专家认为,药企需要深刻洞察DRG、DIP等付费机制对医疗机构成本结构乃至服务定价的影响,更注重从单一产品售卖延伸到健康服务链,深耕单病种的整合型服务体系。同时需要研发具有更突出疗效、更小治疗风险的创新医药产品。
天津医保局也就此次文件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为什么出台《天津市医疗保障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管理办法(试行)》?
答:出台《天津市医疗保障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管理办法(试行)》,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关于“完善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办法”的改革要求,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全面推行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区域医疗费用总额增长与医保基金收入增长相适应的调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和医药服务高质量协同发展,更好地平衡医疗事业发展需要和各方承受能力,更好地适应患者就医流动和医药价格变动,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二、推行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后,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是否会受到影响?
答:推行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是对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间医保基金支付方式的改革,改革前后,参保人员各项医保待遇不受任何影响。对此,《办法》明确提出,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诊疗用药服务后,应由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继续按照我市现行价格收费政策和医保支付范围、医保支付标准、医保待遇标准计算。
三、什么是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
答:《办法》所称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将病种(病组)、床日、项目等各种付费单元以点数形式体现相对比价关系,以各定点医疗机构所提供服务的总点数作为分配权重,将统筹区域内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向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购买服务的年度总额预算,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分配至各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方式。
四、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与以往实施的医保付费总额管理相比,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和以往实施的医保付费总额管理,其总体管理目标是一致的,都是结合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总额增长与医保基金收入增长相适应的调控机制。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三个方面:
(一)总额预算管理的对象不同。
以往的医保付费总额管理,是通过对单家定点医药机构实行总额预算管理,实现对全市医保基金支出总额的控制;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是从宏观角度对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总额进行预算管理,不再从微观层面控制单家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总额。
(二)总额预算分配的方法不同。
以往的医保付费总额管理,主要是以既往年度的患者就医分布和既往年度的医药服务价格作为权重,于年初将全市医保总额预算分配至各定点医药机构,年度中间或年终清算时再根据当年实际运行情况,对年初分配的预算额度进行适当调整;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则是以当年的患者就医流向和当年医药服务价格的相对比价关系作为权重,按月将全市医保总额预算分配至各定点医疗机构,年终只需对每个月结算点值不一致的情形进行清算平衡,无需再对每家医疗机构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三)分配总额预算的主体不同。
以往的医保付费总额管理,是由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在与各级各类定点医药机构沟通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年度医保付费总额管理方案,并具体负责对每家定点医药机构的预算分配、预算调整等工作;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主要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钱随人走”的总额分配机制和“量价挂钩”的医保购买机制,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不再具体负责对每家定点医疗机构的预算分配、预算调整等工作,而是重点负责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考核等工作。
五、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与以往实施的医保付费总额管理相比,主要优势是什么?
答:与以往实施的医保付费总额管理相比,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能够更好地适应患者就医用药流向变化,更好地适应医药服务价格调整变动,更好地适应付费方式改革的渐进性,有助于增强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
答:为及时落实国家和我市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医保激励机制,《办法》提出对于国家和我市组织集中采购的中选药品,市医保局可在中选价格基础上,结合集采降价空间和医保激励机制确定中选药品付费点数,供定点医药机构申报中选药品时使用,通过提高中选药品在区域总额预算分配中的权重,为落实结余留用激励机制奠定基础。
其中,集采降价空间,根据集采前同一通用名下药品平均采购价格与中选价格的差额确定;医保激励机制,主要是我市规定的集采药品按项目付费结余留用比例。
实际执行过程中,定点医疗机构因使用集采中选药品降低成本,按病种定额付费所产生的结余,继续按照现行做法在月度结算、年度清算过程中及时落实结余留用激励机制;按项目付费所产生的结余,待集采考核周期结束后,可根据考核结果及时落实结余留用激励机制,无需再等到医保协议年度结束时拨付。其中,集采考核周期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所覆盖的医保基金范围有哪些?如何确定各类医保基金各自的支付比例?
答:2018年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后,将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列为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进一步明确要“科学编制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算,加强预算执行监督”。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我市推行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要实现对各类医疗保障基金的全覆盖。
对此,《办法》明确提出,对于按照《办法》核定的各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基金(不含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下同)应付金额,由各类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
各类医保基金具体支付比例,根据该定点医药机构实际发生医药费用中,各类医保基金各自支付金额与总体支付总额的比值确定,并按照不同支付类别分别核算。
其中,涉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支付部分,由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按规定向定点医药机构拨付。
此外,《办法》还明确提出,对于按规定应由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的个人负担医药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按月据实结算。
二十、《办法》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答:《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办法》同时明确,《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19〕1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涉及定点医疗机构的内容过渡执行至2021年9月30日,涉及定点零售药店的内容过渡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
尊重原创,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随着DRG、DIP试点的不断推进,药企应从单一产品售卖延伸到健康服务链,深耕单病种的整合型服务体系,同时还需要研发创新。
8月12日,天津市医保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保障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管理办法》共分8章49条,对购买总额、付费单元、付费点数、总额分配、费用结算、监督管理等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如需全文,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阅)。
《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19〕1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涉及定点医疗机构的内容过渡执行至2021年9月30日,涉及定点零售药店的内容过渡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
天津是DRG/DIP双重试点城市 ,此次《管理办法》的出台,DIP试点也将走向更为规范化,制度化,同时也将进一步助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促进健康中国战略实施。
近年来,国家医保局持续推进符合不同医疗服务特点的支付方式改革,并多次发文全面推行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
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发布,提到未来医疗服务将“以按病种付费”为主。
2020年10月19日,国家医保局印发《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试点工作方案》,明确以地级市统筹区为单位开展试点工作,用1-2年的时间,将统筹地区医保总额预算与点数法相结合,实现住院以按病种分值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支付方式,到2021年年底前,全部试点地区进入实际付费阶段。这也意味着,DIP试点正式开启。
2020年11月4日,国家医保局发布了DIP试点城市名单,包括上海、天津2个直辖市,厦门、广州、深圳3个副省级城市,以及66个地级市,共71个城市入围。其中,天津为DRG/DIP双重试点城市,三级医院试点DRG,二级医院试点DIP。
不管是DRG还是DIP,这是中国在付费机制改革中的一次颠覆性尝试。业内人士认为,如果DRG和DIP能成功施行,它将扭转医疗付费体系的激励机制,让医院和医生转变成患者医疗费用的“守门人”,而医保基金将摆脱既往被动的“出纳”角色,整体医疗费用将得到控制。
也有专家认为,药企需要深刻洞察DRG、DIP等付费机制对医疗机构成本结构乃至服务定价的影响,更注重从单一产品售卖延伸到健康服务链,深耕单病种的整合型服务体系。同时需要研发具有更突出疗效、更小治疗风险的创新医药产品。
天津医保局也就此次文件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为什么出台《天津市医疗保障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管理办法(试行)》?
答:出台《天津市医疗保障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管理办法(试行)》,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关于“完善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办法”的改革要求,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全面推行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区域医疗费用总额增长与医保基金收入增长相适应的调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和医药服务高质量协同发展,更好地平衡医疗事业发展需要和各方承受能力,更好地适应患者就医流动和医药价格变动,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二、推行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后,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是否会受到影响?
答:推行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是对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间医保基金支付方式的改革,改革前后,参保人员各项医保待遇不受任何影响。对此,《办法》明确提出,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诊疗用药服务后,应由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继续按照我市现行价格收费政策和医保支付范围、医保支付标准、医保待遇标准计算。
三、什么是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
答:《办法》所称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将病种(病组)、床日、项目等各种付费单元以点数形式体现相对比价关系,以各定点医疗机构所提供服务的总点数作为分配权重,将统筹区域内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向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购买服务的年度总额预算,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分配至各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方式。
四、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与以往实施的医保付费总额管理相比,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和以往实施的医保付费总额管理,其总体管理目标是一致的,都是结合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总额增长与医保基金收入增长相适应的调控机制。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三个方面:
(一)总额预算管理的对象不同。
以往的医保付费总额管理,是通过对单家定点医药机构实行总额预算管理,实现对全市医保基金支出总额的控制;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是从宏观角度对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总额进行预算管理,不再从微观层面控制单家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总额。
(二)总额预算分配的方法不同。
以往的医保付费总额管理,主要是以既往年度的患者就医分布和既往年度的医药服务价格作为权重,于年初将全市医保总额预算分配至各定点医药机构,年度中间或年终清算时再根据当年实际运行情况,对年初分配的预算额度进行适当调整;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则是以当年的患者就医流向和当年医药服务价格的相对比价关系作为权重,按月将全市医保总额预算分配至各定点医疗机构,年终只需对每个月结算点值不一致的情形进行清算平衡,无需再对每家医疗机构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三)分配总额预算的主体不同。
以往的医保付费总额管理,是由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在与各级各类定点医药机构沟通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年度医保付费总额管理方案,并具体负责对每家定点医药机构的预算分配、预算调整等工作;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主要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钱随人走”的总额分配机制和“量价挂钩”的医保购买机制,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不再具体负责对每家定点医疗机构的预算分配、预算调整等工作,而是重点负责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考核等工作。
五、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与以往实施的医保付费总额管理相比,主要优势是什么?
答:与以往实施的医保付费总额管理相比,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能够更好地适应患者就医用药流向变化,更好地适应医药服务价格调整变动,更好地适应付费方式改革的渐进性,有助于增强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
答:为及时落实国家和我市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医保激励机制,《办法》提出对于国家和我市组织集中采购的中选药品,市医保局可在中选价格基础上,结合集采降价空间和医保激励机制确定中选药品付费点数,供定点医药机构申报中选药品时使用,通过提高中选药品在区域总额预算分配中的权重,为落实结余留用激励机制奠定基础。
其中,集采降价空间,根据集采前同一通用名下药品平均采购价格与中选价格的差额确定;医保激励机制,主要是我市规定的集采药品按项目付费结余留用比例。
实际执行过程中,定点医疗机构因使用集采中选药品降低成本,按病种定额付费所产生的结余,继续按照现行做法在月度结算、年度清算过程中及时落实结余留用激励机制;按项目付费所产生的结余,待集采考核周期结束后,可根据考核结果及时落实结余留用激励机制,无需再等到医保协议年度结束时拨付。其中,集采考核周期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所覆盖的医保基金范围有哪些?如何确定各类医保基金各自的支付比例?
答:2018年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后,将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列为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进一步明确要“科学编制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算,加强预算执行监督”。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我市推行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要实现对各类医疗保障基金的全覆盖。
对此,《办法》明确提出,对于按照《办法》核定的各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基金(不含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下同)应付金额,由各类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
各类医保基金具体支付比例,根据该定点医药机构实际发生医药费用中,各类医保基金各自支付金额与总体支付总额的比值确定,并按照不同支付类别分别核算。
其中,涉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支付部分,由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按规定向定点医药机构拨付。
此外,《办法》还明确提出,对于按规定应由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的个人负担医药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按月据实结算。
二十、《办法》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答:《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办法》同时明确,《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医保局发〔2019〕1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涉及定点医疗机构的内容过渡执行至2021年9月30日,涉及定点零售药店的内容过渡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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