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是闹了个乌龙,但也能从中看出网友目前对于商标的关注度,在这里还是要提醒大家,商标注册要注意显著性,最好不要和其他企业的商标或者是知名的文创作品相似,避免不必要的商标纠纷。
并且,如果商标有近似的情况,那么在向商标局提交申请的时候,大概率会被检测出来,最后只能更改设计才可以注册成功。
所以,要想成功注册商标,首先就得保证能够过商标局的关。那么商标局是如何判定商标近似呢?
一般得从两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后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查看,或者其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或者其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按照简单的理解就是,商标近似的判断,就是看消费者对两种商标产品会不会产生误认。而商标权利人在申请后,主要是对文字商标的审查、图形商标的审查和组合商标的审查。
而且,商标局一般是通过以下的方式判定相似性:
1、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
2、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近似。
实践中,人民法院认定商标近似则按照以下几点进行: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审查标准;
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对比,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中分别进行。
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4、商标使用在所对应的产品。
并且,如果商标有近似的情况,那么在向商标局提交申请的时候,大概率会被检测出来,最后只能更改设计才可以注册成功。
所以,要想成功注册商标,首先就得保证能够过商标局的关。那么商标局是如何判定商标近似呢?
一般得从两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后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查看,或者其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或者其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按照简单的理解就是,商标近似的判断,就是看消费者对两种商标产品会不会产生误认。而商标权利人在申请后,主要是对文字商标的审查、图形商标的审查和组合商标的审查。
而且,商标局一般是通过以下的方式判定相似性:
1、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
2、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近似。
实践中,人民法院认定商标近似则按照以下几点进行: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审查标准;
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对比,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中分别进行。
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4、商标使用在所对应的产品。
两个家的一个我,自己多么不了解自己啊。真实的自己其实就是镜子反射回来的。在不同的时候,给自己的感觉胖瘦高矮都有些不一样。手机拍出来的效果,给人的感受也近似,毕竟大家的美丑关还是很相似的。就像说话一样,话出来,带给人感觉了。才知道有多么好或是多么糟。只有通过一次次的比对拍照,才能察觉真实的自己。然后一五一十比较好的表达自己。这是进步的一个方法,不过只有尝试才能知道。观望也是,学好了再说。都是好方法,也一起能抵达“好优秀”的程度。
什么叫做“商标共存”?
今天要给大家介绍一种商标制度,名字叫“商标共存”。
顾名思义,商标共存指的是两家不同的企业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似或者相同的商标,而并不必然相互妨碍其商业活动。
翻译成大白话就是,本来应该近似驳回的商标,可以同时在市场上共存了!
这样的案例还真不少,如图一、图二,怎么样?是不是很心动,先别急,想要商标共存,很重要的一点是出具一份“共存协议书”,需要明确的是,共存协议不能确保商标的注册!
“共存协议书”指的是本来存在冲突的两个商标权利人,签订了允许在后商标获得注册的协议。实践中通常以双方签订的共存协议书或在先商标权利人单方出具的注册同意书的形式出现。
有了这份协议书并不代表就万事大吉,协议书仅仅只是作为一种参考,虽然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对共存协议的采信通常持较为宽松的态度。但是仍然有不少人认为,商标共存协议不能影响混淆性的判断。
也就是说,即便有了协议书,商标局也要谨慎参考,毕竟商标局除了要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也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如果消费者会因此产生混淆和误认,那也不能让商标通过。
商标共存协议书的存在,的确能省去不少商标权人的麻烦。因为两方既然同意签订了协议书,也就代表了双方在日后的使用中会尽力避免混淆,在后申请者并不是为了傍名牌,也会更加谨慎的使用商标。是一个皆大欢喜的方式。
今天要给大家介绍一种商标制度,名字叫“商标共存”。
顾名思义,商标共存指的是两家不同的企业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似或者相同的商标,而并不必然相互妨碍其商业活动。
翻译成大白话就是,本来应该近似驳回的商标,可以同时在市场上共存了!
这样的案例还真不少,如图一、图二,怎么样?是不是很心动,先别急,想要商标共存,很重要的一点是出具一份“共存协议书”,需要明确的是,共存协议不能确保商标的注册!
“共存协议书”指的是本来存在冲突的两个商标权利人,签订了允许在后商标获得注册的协议。实践中通常以双方签订的共存协议书或在先商标权利人单方出具的注册同意书的形式出现。
有了这份协议书并不代表就万事大吉,协议书仅仅只是作为一种参考,虽然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对共存协议的采信通常持较为宽松的态度。但是仍然有不少人认为,商标共存协议不能影响混淆性的判断。
也就是说,即便有了协议书,商标局也要谨慎参考,毕竟商标局除了要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也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如果消费者会因此产生混淆和误认,那也不能让商标通过。
商标共存协议书的存在,的确能省去不少商标权人的麻烦。因为两方既然同意签订了协议书,也就代表了双方在日后的使用中会尽力避免混淆,在后申请者并不是为了傍名牌,也会更加谨慎的使用商标。是一个皆大欢喜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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