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一银行让小伙签空白合同,并根据“伪造”签名的合同,在小伙入伍后,把100万元打到第三人账户上。事发后,银行不仅威胁小伙,让他签署情况说明,让他承认银行把钱打到第三人账户上,是经过他同意的,还要告小伙涉嫌合同诈骗!
小伙王某是个很有想法的人,大学毕业后,他就报名入伍,想去部队锻炼几年,但对是否能入伍,王某没有信心,于是他开始做第二手准备,和朋友合作开个火锅店。
开火锅店要投入很多钱,王某不是富二代,手上没有盈余,便想把名下的房产抵押给银行,向某银行贷款,以获得启动资金。对于银行,王某还是很放心的,他并不觉得银行会骗他,或者对他的资料做什么手脚。
来到某银行的营业网点后,工作人员把王某带到一间会客室内,拿出空白的《个人借款合同》和一沓空白贷款材料让王某签名,并告诉王某,这是抵押贷款必备的手续,还要王某不要填写日期。
当时王某刚大学毕业,对于社会上的事情懵懵懂懂的,工作人员让他签字,他就签了。
让王某没想到的是,三天后,他就接到了入伍通知,他通过了!终于可以圆军人梦了。对于签了抵押借款合同一事,王某也没敢忘,100万呢,这可不是小数目!
工作人员告诉王某,先前办理的只是授信手续,只要不申请放款,是不会产生费用,但办理了授信手续,不管什么时间都可以申请使用。王某表示,在他办理完房屋抵押手续后,工作人员就让他回去等通知,说后续有些合同,还需要他本人来一趟。
再然后,王某就入伍当兵去了,银行再也没有联系过他,他联系银行,银行也没有告诉他贷款已经发放的事情。
直到王某退伍回家才知道,银行把这100万元发放至第三人家具店老板名下,并出具了他向家具店老板购买了100万的红木家具的合同。
这事情,不仅关系到了王某,同时把王某父亲也牵涉了进来,银行告诉王某父亲,王某在他们银行贷款了100万,并反复提及,如果逾期可能会影响王某征信。
因为关系到孩子的未来,王某父亲没有办法,只好硬着头皮慢慢还贷款。
王某将银行告上法庭后,银行的说法又变了,银行表示,事实是王某父亲借用王某名义在银行贷款使用。
鉴定结果显示,《支付申请书/委托书》《个人借款凭证》上的王某签名,与样本签名笔迹“非同一人所写”。王某表示,银行现在要告他合同诈骗,骗取银行贷款。
本案中,涉及到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1、从法律上讲,王某在银行实现拟定好的《个人借款合同》签字,属于要约,银行随后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行为,属于承诺。
《民法典》第488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也就是说,双方签字后,合同内容就不能再变了,如果对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先前的要约就算作废,什么情况属于实质性变更呢?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由此可见,合同是行为人意思表示的体现,即便王某签订的是空白合同,银行也不能擅自变更实质性内容。
2、《支付申请书/委托书》《个人借款凭证》上的王某签名,与样本签名笔迹“非同一人所写”。从法律上讲,这属于冒名行为。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意思表示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才有法律效力。
被冒名人没有作出意思表示,以被冒名人签订的合同、凭证,自然不对被冒名人发生法律效力。除此之外,冒名签订合同时,合同属于虚假意思的表示。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综上所述,冒名签订的合同,因属于虚假意思表示,其签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3、银行100万元发放至第三人家具店老板名下,需要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否则其发放贷款的行为,对王某无效。
合同相对性是合同的重要原则,《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不管王某有没有在家具店老板处购买100万的红木家具,银行没有经过王某的同意,都不能把100万元发放至家具店老板处,否则其发放贷款的行为,对王某无效。
这也是银行出具了“王某”向家具店老板购买了100万红木家具合同后,为什么要王某签署情况说明,让王某认可他贷款的100万元,是采取委托支付方式并支付给家具店老板的原因。
当然,这一次王某没有在上面签字。
至此,本案的情况已经很清楚了,如果事实确如王某所言,这份贷款合同是无效的,银行应该对无效的合同负责,并赔偿王某损失。
小伙王某是个很有想法的人,大学毕业后,他就报名入伍,想去部队锻炼几年,但对是否能入伍,王某没有信心,于是他开始做第二手准备,和朋友合作开个火锅店。
开火锅店要投入很多钱,王某不是富二代,手上没有盈余,便想把名下的房产抵押给银行,向某银行贷款,以获得启动资金。对于银行,王某还是很放心的,他并不觉得银行会骗他,或者对他的资料做什么手脚。
来到某银行的营业网点后,工作人员把王某带到一间会客室内,拿出空白的《个人借款合同》和一沓空白贷款材料让王某签名,并告诉王某,这是抵押贷款必备的手续,还要王某不要填写日期。
当时王某刚大学毕业,对于社会上的事情懵懵懂懂的,工作人员让他签字,他就签了。
让王某没想到的是,三天后,他就接到了入伍通知,他通过了!终于可以圆军人梦了。对于签了抵押借款合同一事,王某也没敢忘,100万呢,这可不是小数目!
工作人员告诉王某,先前办理的只是授信手续,只要不申请放款,是不会产生费用,但办理了授信手续,不管什么时间都可以申请使用。王某表示,在他办理完房屋抵押手续后,工作人员就让他回去等通知,说后续有些合同,还需要他本人来一趟。
再然后,王某就入伍当兵去了,银行再也没有联系过他,他联系银行,银行也没有告诉他贷款已经发放的事情。
直到王某退伍回家才知道,银行把这100万元发放至第三人家具店老板名下,并出具了他向家具店老板购买了100万的红木家具的合同。
这事情,不仅关系到了王某,同时把王某父亲也牵涉了进来,银行告诉王某父亲,王某在他们银行贷款了100万,并反复提及,如果逾期可能会影响王某征信。
因为关系到孩子的未来,王某父亲没有办法,只好硬着头皮慢慢还贷款。
王某将银行告上法庭后,银行的说法又变了,银行表示,事实是王某父亲借用王某名义在银行贷款使用。
鉴定结果显示,《支付申请书/委托书》《个人借款凭证》上的王某签名,与样本签名笔迹“非同一人所写”。王某表示,银行现在要告他合同诈骗,骗取银行贷款。
本案中,涉及到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1、从法律上讲,王某在银行实现拟定好的《个人借款合同》签字,属于要约,银行随后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行为,属于承诺。
《民法典》第488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也就是说,双方签字后,合同内容就不能再变了,如果对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先前的要约就算作废,什么情况属于实质性变更呢?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由此可见,合同是行为人意思表示的体现,即便王某签订的是空白合同,银行也不能擅自变更实质性内容。
2、《支付申请书/委托书》《个人借款凭证》上的王某签名,与样本签名笔迹“非同一人所写”。从法律上讲,这属于冒名行为。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意思表示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才有法律效力。
被冒名人没有作出意思表示,以被冒名人签订的合同、凭证,自然不对被冒名人发生法律效力。除此之外,冒名签订合同时,合同属于虚假意思的表示。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综上所述,冒名签订的合同,因属于虚假意思表示,其签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3、银行100万元发放至第三人家具店老板名下,需要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否则其发放贷款的行为,对王某无效。
合同相对性是合同的重要原则,《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不管王某有没有在家具店老板处购买100万的红木家具,银行没有经过王某的同意,都不能把100万元发放至家具店老板处,否则其发放贷款的行为,对王某无效。
这也是银行出具了“王某”向家具店老板购买了100万红木家具合同后,为什么要王某签署情况说明,让王某认可他贷款的100万元,是采取委托支付方式并支付给家具店老板的原因。
当然,这一次王某没有在上面签字。
至此,本案的情况已经很清楚了,如果事实确如王某所言,这份贷款合同是无效的,银行应该对无效的合同负责,并赔偿王某损失。
安徽合肥,一银行让小伙签空白合同,并根据“伪造”签名的合同,在小伙入伍后,把100万元打到第三人账户上。事发后,银行不仅威胁小伙,让他签署情况说明,让他承认银行把钱打到第三人账户上,是经过他同意的,还要告小伙涉嫌合同诈骗!
小伙王某是个很有想法的人,大学毕业后,他就报名入伍,想去部队锻炼几年,但对是否能入伍,王某没有信心,于是他开始做第二手准备,和朋友合作开个火锅店。
开火锅店要投入很多钱,王某不是富二代,手上没有盈余,便想把名下的房产抵押给银行,向某银行贷款,以获得启动资金。对于银行,王某还是很放心的,他并不觉得银行会骗他,或者对他的资料做什么手脚。
来到某银行的营业网点后,工作人员把王某带到一间会客室内,拿出空白的《个人借款合同》和一沓空白贷款材料让王某签名,并告诉王某,这是抵押贷款必备的手续,还要王某不要填写日期。
当时王某刚大学毕业,对于社会上的事情懵懵懂懂的,工作人员让他签字,他就签了。
让王某没想到的是,三天后,他就接到了入伍通知,他通过了!终于可以圆军人梦了。对于签了抵押借款合同一事,王某也没敢忘,100万呢,这可不是小数目!
工作人员告诉王某,先前办理的只是授信手续,只要不申请放款,是不会产生费用,但办理了授信手续,不管什么时间都可以申请使用。王某表示,在他办理完房屋抵押手续后,工作人员就让他回去等通知,说后续有些合同,还需要他本人来一趟。
再然后,王某就入伍当兵去了,银行再也没有联系过他,他联系银行,银行也没有告诉他贷款已经发放的事情。
直到王某退伍回家才知道,银行把这100万元发放至第三人家具店老板名下,并出具了他向家具店老板购买了100万的红木家具的合同。
这事情,不仅关系到了王某,同时把王某父亲也牵涉了进来,银行告诉王某父亲,王某在他们银行贷款了100万,并反复提及,如果逾期可能会影响王某征信。
因为关系到孩子的未来,王某父亲没有办法,只好硬着头皮慢慢还贷款。
王某将银行告上法庭后,银行的说法又变了,银行表示,事实是王某父亲借用王某名义在银行贷款使用。
鉴定结果显示,《支付申请书/委托书》《个人借款凭证》上的王某签名,与样本签名笔迹“非同一人所写”。王某表示,银行现在要告他合同诈骗,骗取银行贷款。
本案中,涉及到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1、从法律上讲,王某在银行实现拟定好的《个人借款合同》签字,属于要约,银行随后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行为,属于承诺。
《民法典》第488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也就是说,双方签字后,合同内容就不能再变了,如果对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先前的要约就算作废,什么情况属于实质性变更呢?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由此可见,合同是行为人意思表示的体现,即便王某签订的是空白合同,银行也不能擅自变更实质性内容。
2、《支付申请书/委托书》《个人借款凭证》上的王某签名,与样本签名笔迹“非同一人所写”。从法律上讲,这属于冒名行为。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意思表示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才有法律效力。
被冒名人没有作出意思表示,以被冒名人签订的合同、凭证,自然不对被冒名人发生法律效力。除此之外,冒名签订合同时,合同属于虚假意思的表示。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综上所述,冒名签订的合同,因属于虚假意思表示,其签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3、银行100万元发放至第三人家具店老板名下,需要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否则其发放贷款的行为,对王某无效。
合同相对性是合同的重要原则,《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不管王某有没有在家具店老板处购买100万的红木家具,银行没有经过王某的同意,都不能把100万元发放至家具店老板处,否则其发放贷款的行为,对王某无效。
这也是银行出具了“王某”向家具店老板购买了100万红木家具合同后,为什么要王某签署情况说明,让王某认可他贷款的100万元,是采取委托支付方式并支付给家具店老板的原因。
当然,这一次王某没有在上面签字。
至此,本案的情况已经很清楚了,如果事实确如王某所言,这份贷款合同是无效的,银行应该对无效的合同负责,并赔偿王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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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王某是个很有想法的人,大学毕业后,他就报名入伍,想去部队锻炼几年,但对是否能入伍,王某没有信心,于是他开始做第二手准备,和朋友合作开个火锅店。
开火锅店要投入很多钱,王某不是富二代,手上没有盈余,便想把名下的房产抵押给银行,向某银行贷款,以获得启动资金。对于银行,王某还是很放心的,他并不觉得银行会骗他,或者对他的资料做什么手脚。
来到某银行的营业网点后,工作人员把王某带到一间会客室内,拿出空白的《个人借款合同》和一沓空白贷款材料让王某签名,并告诉王某,这是抵押贷款必备的手续,还要王某不要填写日期。
当时王某刚大学毕业,对于社会上的事情懵懵懂懂的,工作人员让他签字,他就签了。
让王某没想到的是,三天后,他就接到了入伍通知,他通过了!终于可以圆军人梦了。对于签了抵押借款合同一事,王某也没敢忘,100万呢,这可不是小数目!
工作人员告诉王某,先前办理的只是授信手续,只要不申请放款,是不会产生费用,但办理了授信手续,不管什么时间都可以申请使用。王某表示,在他办理完房屋抵押手续后,工作人员就让他回去等通知,说后续有些合同,还需要他本人来一趟。
再然后,王某就入伍当兵去了,银行再也没有联系过他,他联系银行,银行也没有告诉他贷款已经发放的事情。
直到王某退伍回家才知道,银行把这100万元发放至第三人家具店老板名下,并出具了他向家具店老板购买了100万的红木家具的合同。
这事情,不仅关系到了王某,同时把王某父亲也牵涉了进来,银行告诉王某父亲,王某在他们银行贷款了100万,并反复提及,如果逾期可能会影响王某征信。
因为关系到孩子的未来,王某父亲没有办法,只好硬着头皮慢慢还贷款。
王某将银行告上法庭后,银行的说法又变了,银行表示,事实是王某父亲借用王某名义在银行贷款使用。
鉴定结果显示,《支付申请书/委托书》《个人借款凭证》上的王某签名,与样本签名笔迹“非同一人所写”。王某表示,银行现在要告他合同诈骗,骗取银行贷款。
本案中,涉及到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1、从法律上讲,王某在银行实现拟定好的《个人借款合同》签字,属于要约,银行随后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行为,属于承诺。
《民法典》第488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也就是说,双方签字后,合同内容就不能再变了,如果对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先前的要约就算作废,什么情况属于实质性变更呢?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由此可见,合同是行为人意思表示的体现,即便王某签订的是空白合同,银行也不能擅自变更实质性内容。
2、《支付申请书/委托书》《个人借款凭证》上的王某签名,与样本签名笔迹“非同一人所写”。从法律上讲,这属于冒名行为。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意思表示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才有法律效力。
被冒名人没有作出意思表示,以被冒名人签订的合同、凭证,自然不对被冒名人发生法律效力。除此之外,冒名签订合同时,合同属于虚假意思的表示。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综上所述,冒名签订的合同,因属于虚假意思表示,其签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3、银行100万元发放至第三人家具店老板名下,需要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否则其发放贷款的行为,对王某无效。
合同相对性是合同的重要原则,《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不管王某有没有在家具店老板处购买100万的红木家具,银行没有经过王某的同意,都不能把100万元发放至家具店老板处,否则其发放贷款的行为,对王某无效。
这也是银行出具了“王某”向家具店老板购买了100万红木家具合同后,为什么要王某签署情况说明,让王某认可他贷款的100万元,是采取委托支付方式并支付给家具店老板的原因。
当然,这一次王某没有在上面签字。
至此,本案的情况已经很清楚了,如果事实确如王某所言,这份贷款合同是无效的,银行应该对无效的合同负责,并赔偿王某损失。
#社会#
葛亮趴在贝贝塌边:“我没有办法阻止陛下东行,可法孝直若在,则必不至此地步。”于是眼见着贝的脸色就沉了下来,两个人冷着不说话,然后过了许久,贝叹口气,伸出手摸亮的脸,抹开亮的泪水,说生死已定,你若怨我便也罢,只不过我唯一的请求是,请你放过你自己,好吗。
(尼玛我幻视了些什么!!!!皓衣行!!你拿什么来赔我!!!地冷殉!!!!!)
(尼玛我幻视了些什么!!!!皓衣行!!你拿什么来赔我!!!地冷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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