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管大调整 5月1日正式执行

2022年5月1日,新版《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开始正式执行。

时隔约8年,哪些内容成为新重点?医疗器械从业人员应该关注哪些变化?增加了哪些处罚条款?

国家指出,两个办法严格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全面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制度,优化行政许可办理流程,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完善监督检查手段,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并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落实最严格的监管要求。强化对医疗器械注册人的监督管理,明确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双方责任,将委托生产管理有关要求纳入质量管理体系,并进一步完善了医疗器械生产环节的检查职责、检查方式、结果处置、调查取证等监管要求。完善经营环节销售、运输、贮存等方面管理要求,细化进货查验、销售记录等追溯管理相关规定,强化注册人、备案人销售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责任。

建立医疗器械生产报告制度,规定生产产品品种报告、生产动态报告、生产条件变化报告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年度报告等要求。

优化许可备案流程,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下有关经营许可、备案等要求进行调整,取消许可时提交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文件要求,进一步压缩核查审批时限,明确了免予提交申请资料和免于经营备案的具体情形,并对同时申请许可和备案的,简化了材料提交等程序要求。

压实部门监管责任。细化完善各级监管部门职责,健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跟踪检查、有因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多种监督检查形式。明确了注册人跨省委托生产情形下的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要求,明确跨区域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等方面联合和协助规定,新增经营环节延伸检查和联合检查相关规定,并完善了境外检查以及信息公开和责任约谈等管理制度。

强化质量安全风险把控,分类明确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的重点,对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经营企业专门提供运输、贮存服务的明确质量责任和管理方面的要求。

经营监管,注意这些变化

1.分类管理原则要求:

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许可和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不受流通过程影响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免予经营备案,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

2.企业主体责任原则要求:

为了突出企业经营环节责任,要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保证经营条件和经营活动持续符合要求。

3.监管原则要求:

通过综合运用抽查检验、飞行检查、责任约谈、安全警示、信用档案等制度,丰富监管措施,完善监管手段,推动监管责任的落实。

4.追踪溯源原则要求:

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

5.在企业经营质量管理方面有哪些要求:

《经营办法》一方面进一步强化了企业质量责任。要求企业从事医疗器械经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覆盖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保证经营条件和经营活动持续符合要求。

同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自查制度,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自查,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市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

另一方面更加注重经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一是要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从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严格控制采购和销售环节的资质审核,确保医疗器械的合法流通。

二是重点突出了进货查验、销售环节的记录要求,保证产品的可追溯,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制度。三是强调了对低温、冷藏医疗器械的储运要求,确保产品运输质量。四是对经营企业的售后服务提出要求,确保产品的使用安全。

6.《经营办法》通过哪些举措强化监管?

新《经营办法》通过如下措施强化监管:一是实施分类分级管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和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的风险程度,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并动态调整。

二是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明确监管重点、检查频次和覆盖范围并组织实施。三是进行延伸检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防控需要,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四是风险会商研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检查、产品抽检、不良事件监测、投诉举报、行政处罚等情况,定期开展风险会商研判,做好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和防控处置工作。

信用档案建设。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信用档案。

7.医疗器械批发、零售企业有何区别,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销售医疗器械有哪些规定?

医疗器械批发和零售的区别点主要在于销售对象不同。医疗器械批发,是指将医疗器械销售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或者其他有合理使用需求的单位的医疗器械经营行为。医疗器械零售,是指将医疗器械直接销售给消费者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经营行为。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销售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也可以委托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委托销售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8.《经营办法》在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方面有哪些举措?

一是取消了办理经营许可和备案中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的规定。对于同时申请第三类经营许可和办理第二类经营备案程序的,提交一次资料,一并完成现场核查规定。

对已经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进行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的,可以免予提交相应资料。

二是将原来的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调整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缩短了办理时限。

三是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不受流通过程影响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免于经营备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制定并公布了13种产品。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在其住所或者生产地址销售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以及从事非营利的避孕医疗器械贮存、调拨和供应的机构等无需办理经营许可或经营备案。

四是许可证遗失办理补发的,取消了在原发证部门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的规定。

生产监管,注意这些变化

据悉,新版《条例》对医疗器械生产监管的最新要求,全面推行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制度,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简化有关申报资料和程序要求;三是丰富完善监管手段;加强风险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在推行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方面,一是改变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需凭自身所持有的注册证方可申请办理生产许可的现状,允许受托生产企业凭注册人的注册证办理生产许可;

二是取消了委托生产备案和同一产品同一时期只能委托一家企业进行生产的限制,删除了“委托生产管理”一章,将有关要求纳入质量管理体系统一进行管理;三是明确了注册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规定注册人对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负责,受托生产企业对生产行为负责,要求双方签订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明确受托生产企业负责生产放行、注册人负责上市放行;

四是强化对注册人的监管,明确了注册人跨省委托生产情形下的检查职责、检查方式、结果处置、调查取证等监管要求。

在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方面,一是取消了现行《办法》中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和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的规定,明确可以通过联网核查的材料无需申请人提供;

二是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申请审核时限由30个工作日调整为20个工作日;三是规定医疗器械备案人自行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可以在办理产品备案时一并办理生产备案。

《办法》主要从哪些方面完善医疗器械生产监管手段?

在现有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和备案、监督检查、责任约谈等监管方式方法的基础上,从四个方面进一步丰富完善监管手段。

一是建立医疗器械报告制度。规定年度报告、生产产品品种报告、生产条件变化报告和重新生产报告四种报告形式,以便监管部门及时掌握企业的生产状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

二是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方式方法。明确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跟踪检查、有因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多种监督检查形式,并对有因检查和跟踪检查的内容和方式作出具体规定。

三是细化明确信息公开和责任约谈制度。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备案、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方便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对存在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办法》如何加强风险控制和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具体增加了哪些处罚条款?

在加强风险防控和对违法行为惩戒方面,一是在《条例》第七十二条紧急控制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生产的医疗器械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二是规定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代理人拒绝、阻碍、拖延、逃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境外检查,导致检查工作无法开展,不能确认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属于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可以依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理;三是落实《条例》要求,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增加相应处罚要求;四是明确信用档案和失信惩戒制度,要求建立信用档案,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实施失信惩戒。

在《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之外,《办法》新增两条处罚条款,一是对于未按照《办法》规定报告所生产的产品品种情况及相关信息的,或者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重新生产时未进行必要的验证和确认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是对于未按照《办法》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或者未按照国家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赋码、数据上传和维护更新等工作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该如何开展委托生产,如何进行产品放行?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产的,应当对受托方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按照国家药监局制定的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要求,与其签订质量协议以及委托协议,监督受托方履行有关协议约定的义务;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强制性标准、产品技术要求、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等要求组织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的监督。

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向原生产许可或者生产备案部门报告增加生产的产品品种情况,并提供委托方、受托生产产品、受托期限等信息;增加生产产品涉及生产条件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有效的,应当在增加生产产品30个工作日前向原生产许可部门报告,原生产许可部门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属于许可事项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许可变更。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负责产品上市放行,建立产品上市放行规程,明确放行标准、条件,并对医疗器械生产过程记录和质量检验结果进行审核,符合标准和条件的,经授权的放行人员签字后方可上市。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还应当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放行文件进行审核。

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放行规程,明确生产放行的标准、条件,确认符合标准、条件的,方可出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不得放行出厂和上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不得委托受托生产企业进行上市放行。

【来源:赛柏蓝器械】

规定和人情起了冲突我们该怎么选!你们怎么看!!!!

本轮感染者破10万,上海救护车事件视频流出:除了愤怒,我们该反思什么?

这两天,上海的一位老人去世的新闻,引起很大争论。

事情大家应该都听说了。

3月30日,老人突然哮喘发作,状况危急。

家人赶紧打了120和110,邻居和防疫工作人员也都来帮忙救治。

十几分钟后,一辆救护车来到楼下。

但那是二楼邻居叫的,按照规定,不能擅自改接老人。

所以,虽然二楼邻居状况不算紧急,也同意把救护车让给老人,但救援的医生还是坚持带二楼病人走。

老人的家人再三恳求,说老人情况危重,已经没有呼吸了,急需救命。

救援人员不为所动,而且拒绝把救护车上的除颤仪借给老人。

在求助者绝望的嘶吼里,医生关上了车窗,走了。

等属于老人的救护车赶来,已经无力回天。

视频被传到网上,激怒了很多人。

人们大骂医生没有人性。

官方很快做出回应:

这名医生当时虽有紧急救治任务在身,但如此处置实属不当,已经停职。

这个处理又引起了很多不满。

有网友说,120的医生有严格规定,让接谁就得接谁,不能擅自行动。如果需要抢救别人,要急救中心指派才可以。

而且因为救护车本来要接的二楼病人是口头承诺同意先接老人的,如果他出了意外,是有理由起诉医生不按制度接诊的。

还有就是,除颤仪其实也救不了哮喘老人。

的确也有道理。

但是,道理很有理,现实却很荒谬:

一个老人生命垂危,急需抢救。

救护车正好来了。

却不能救助老人,而是把另一个不太着急的病人拉走了。

这显然不合情理。

问题出在哪里?

官方说这次的医生处置不当,那怎么才算得当?

这是一道必答题。

希望有关部门能仔细研究,给出解决方案。

如果这一次不探讨,不解决,事情就很可能再次发生,就还会有人付出生命的代价。

也还会有医生或者工作人员,因为遵守规定,反而成为众矢之的。

我个人觉得,需要讨论的有两点。

第一,制度上,能不能给具体执行的工作人员一点灵活性,允许他们根据情况做出紧急决定。如果他们做了符合情理的行为,万一出了状况,可不可以不担责。

第二,执行上,具体干事儿的人,应该有基本的判断力和同情心,而不是僵化冷漠地只求自保。

一个文明的社会,第一要有制度保障,第二要有温度托底。

二者缺一不可。

最近疫情严重,意外状况频繁发生。

很多事情,都是我们完全想不到的。

3月中旬,深圳一个年轻妈妈,趁孩子睡觉时出去买东西。

不想,回来的时候,小区封了。

按照规定,她不能再进去。

可是孩子一个人在家睡觉啊。

她不回去,孩子怎么办?

年轻妈妈很崩溃,在小区门口歇斯底里地大叫。

但防疫人员坚决表示“没办法,现在是临时管控,进不去”。

按规定执行任务,本来也没错。

但是对于显然不合情理的情况,能不能“特事特办”?

妈妈后来进去了。和上面救护车案例一样,这需要制度给执行人员一点空间,也需要执行人员有基本的人情味。

还有一个货车司机,讲述了自己的经历,我也觉得挺值得关注的。

现在很多地方都查得严,只要行程码带星,就不让通过。

可是货车司机们全国送货,几千公里行程,途经多个城市,难免路过有疫情的地区,行程码很容易就被挂了星。

而因为这个星,他们就可能辛辛苦苦跑到目的地,却被直接劝返,要求“哪来的回哪去”。

他们拉着一车货,一路上辛苦不说,光油钱和过路费就花了几千,就这样被要求开回去,情何以堪。

关键这些人大多不算中高风险地区的人,也都有核酸阴性证明。

很多货车司机为了行程码不出问题,就拿着俩手机换着用,隐瞒行程。

结果被查出来,又遭到严惩。

和那位120医生一样,货车司机好像也面临无解的命题。

不出车,没饭吃。

出来送货,可能根本送不到地方。

现在很多人都陷入了这种困境,他们应该被看到。

新冠病毒的疯狂袭击,使我们的正常生活秩序被严重打乱,麻烦层出不穷。

疫情求助帖子里,有各种各样的状况:

有人腰椎骨折,只能卧床,无法自理,但小区封闭禁止出入,没法就医。

有人刚做了手术,满腿钢钉,需要护理,但找不到大医院治疗。

有人网购了必须吃的药,但快递点停了,快递不给送,他没有药吃,身体渐渐扛不住。

有外地人滞留疫情地区,家里老人去世,没办法回去奔丧。

有女孩身上没钱,又一个人隔离14天,精神状况出现异常。

有老人独居,又不会网购菜,群里接龙也接不上,天天吃不上菜!

太多的问题需要解决。

现在网上有很多骂声,骂某个城市,骂某些政策,骂防疫人员……

心情我非常理解,但其实抱怨和大骂都没什么用。

而且现在我们也应该明白了,没有哪个城市是完美的。

当疫情大规模爆发,无论上海、长春,还是武汉、西安,都会犯错,会力不从心,会手忙脚乱。

与其大加批判,不如想想如何改变。

我们最该做的,是在一次又一次的疫情里,一个又一个求助里,总结经验,想想下次如何避免。

疫情短时间显然不会过去,那么在下个城市爆发的时候,能尽量避免再出现这些问题,比什么都重要。

我们不能只经历教训,不增长经验。

所以我想,一个城市在经历一波大疫情之后,能不能细致地复盘一次。

都遇到了什么问题,每个问题的最佳解决方案是什么,如何在下一次做得更好。

而且就算是一个普通人,是不是也可以提一些建设性的意见。

比如你曾经被封控,遇到很多麻烦,也有很多思考。

那就可以说说,你认为封控策略如何调整会更合理,居委会如何服务会更高效。

大家各抒己见。

不一定是标准答案,但有价值的讨论,肯定比破口大骂有意义。

整个3月,全国累计报告本土感染者超过了10万例,波及29个省份。

前几天,国家卫健委还说,上海疫情正处于快速上升阶段,已经报告的感染者超过3.6万例,近期还会增加。

现在看,奥密克戎的传播是真的厉害。

跟原始的新冠毒株,简直不像一个品种。

上海的几番尝试也表明,一旦流传开来,小范围的防控很难搞定,最好用的清零手段,还是“大面积封控”。

最近新闻说,奥密克戎又出现了升级版“XE”,传播力更强。

所以我们短期内肯定还摆脱不了疫情,封控在所难免。

可一个“封”字,说起来简单,执行起来就会出现上面的种种问题。

我们眼下最务实的做法,是尽量让封控的安排更合理,代价更小。

不能因为孕妇核酸证明过期4小时,而无法入院,导致流产。

不能因为隔离的老人不会团购不会接龙,就吃不上菜。

其实城市管理者应该有个最基本的认识:

疫情期间,社会不得不制定一些应急措施。

而临时性的政策,大多不完美,一定会有极端的情况出现,比如妈妈出来买个菜就被封在外面了。

这种时候,还是要有“特事特办”的灵活性,不能两手一摊眼睛一瞪,用一句“要遵守规定”处理所有的情况。

规定是死的,人是活的。

人应该有人情味,有灵活处理事情的能力。

前两天有个新闻,很触动我。

湖北黄冈,一位老人去世了。

儿子媳妇匆匆忙忙从上海赶回去,却必须要在酒店隔离,不能送葬。

老人火化当天,灵车特意绕行到隔离酒店。

儿子儿媳穿着防护服,跪在路边送别。

这场景让人泪目,也让人感慨。

其实按照规定,隔离人员是不能离开酒店房间的。

但工作人员允许夫妻俩穿着防护服,出来跟老父亲告别。

既保证了防疫,也考虑了隔离者的需求。

这就是人情味。

灵车特意绕行到酒店,让他们可以拜别。

这也是人情味。

病毒冷酷,但人应该有温度。

3月29日,吉林有一个不起眼的新闻。

防疫点,几个志愿者在工作。

一位车主特意把车停在他们附近,还在后车窗上贴了一张纸条:

车未锁,志愿者可进车休息!最起码挡风!

防疫人员们看到,都觉得很暖心,也真的进去睡了一觉。

我特别想给这个车主点赞。

疫情当下,社会亟需帮助。

有感染者需要救治,有辛苦的工作人员需要休息。

有隔离的孩子需要照顾,有买不到菜的老人需要帮助……

有很多的事情,我觉得都不是仅靠制度就能解决的。

在制度没有到达、或者不够完善的地方,需要人性的温度。

确切地说,需要我们每一个人都积极地提供做力所能及的帮助。

面对疫情,我们所有同胞都是一个整体。

我们都是局中人,都应该善意地去参与,力所能及地给困境之下的同胞以温暖和便利。

疫情的寒冬也许很久都不会过去,这就格外需要我们每个人都做一个小暖阳。

专家有智慧,领导有担当,执行者有善意,老百姓有素质。

如此,我们才能在这寒冬里,感受到暖意。

本轮感染者破10万,上海救护车事件视频流出:除了愤怒,我们该反思什么?

这两天,上海的一位老人去世的新闻,引起很大争论。

事情大家应该都听说了。

3月30日,老人突然哮喘发作,状况危急。

家人赶紧打了120和110,邻居和防疫工作人员也都来帮忙救治。

十几分钟后,一辆救护车来到楼下。

但那是二楼邻居叫的,按照规定,不能擅自改接老人。

所以,虽然二楼邻居状况不算紧急,也同意把救护车让给老人,但救援的医生还是坚持带二楼病人走。

老人的家人再三恳求,说老人情况危重,已经没有呼吸了,急需救命。

救援人员不为所动,而且拒绝把救护车上的除颤仪借给老人。

在求助者绝望的嘶吼里,医生关上了车窗,走了。

等属于老人的救护车赶来,已经无力回天。

视频被传到网上,激怒了很多人。

人们大骂医生没有人性。

官方很快做出回应:

这名医生当时虽有紧急救治任务在身,但如此处置实属不当,已经停职。

这个处理又引起了很多不满。

有网友说,120的医生有严格规定,让接谁就得接谁,不能擅自行动。如果需要抢救别人,要急救中心指派才可以。

而且因为救护车本来要接的二楼病人是口头承诺同意先接老人的,如果他出了意外,是有理由起诉医生不按制度接诊的。

还有就是,除颤仪其实也救不了哮喘老人。

的确也有道理。

但是,道理很有理,现实却很荒谬:

一个老人生命垂危,急需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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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不能救助老人,而是把另一个不太着急的病人拉走了。

这显然不合情理。

问题出在哪里?

官方说这次的医生处置不当,那怎么才算得当?

这是一道必答题。

希望有关部门能仔细研究,给出解决方案。

如果这一次不探讨,不解决,事情就很可能再次发生,就还会有人付出生命的代价。

也还会有医生或者工作人员,因为遵守规定,反而成为众矢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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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制度上,能不能给具体执行的工作人员一点灵活性,允许他们根据情况做出紧急决定。如果他们做了符合情理的行为,万一出了状况,可不可以不担责。

第二,执行上,具体干事儿的人,应该有基本的判断力和同情心,而不是僵化冷漠地只求自保。

一个文明的社会,第一要有制度保障,第二要有温度托底。

二者缺一不可。

最近疫情严重,意外状况频繁发生。

很多事情,都是我们完全想不到的。

3月中旬,深圳一个年轻妈妈,趁孩子睡觉时出去买东西。

不想,回来的时候,小区封了。

按照规定,她不能再进去。

可是孩子一个人在家睡觉啊。

她不回去,孩子怎么办?

年轻妈妈很崩溃,在小区门口歇斯底里地大叫。

但防疫人员坚决表示“没办法,现在是临时管控,进不去”。

按规定执行任务,本来也没错。

但是对于显然不合情理的情况,能不能“特事特办”?

妈妈后来进去了。和上面救护车案例一样,这需要制度给执行人员一点空间,也需要执行人员有基本的人情味。

还有一个货车司机,讲述了自己的经历,我也觉得挺值得关注的。

现在很多地方都查得严,只要行程码带星,就不让通过。

可是货车司机们全国送货,几千公里行程,途经多个城市,难免路过有疫情的地区,行程码很容易就被挂了星。

而因为这个星,他们就可能辛辛苦苦跑到目的地,却被直接劝返,要求“哪来的回哪去”。

他们拉着一车货,一路上辛苦不说,光油钱和过路费就花了几千,就这样被要求开回去,情何以堪。

关键这些人大多不算中高风险地区的人,也都有核酸阴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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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被查出来,又遭到严惩。

和那位120医生一样,货车司机好像也面临无解的命题。

不出车,没饭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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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人都陷入了这种困境,他们应该被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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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刚做了手术,满腿钢钉,需要护理,但找不到大医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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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货车司机为了行程码不出问题,就拿着俩手机换着用,隐瞒行程。

结果被查出来,又遭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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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出车,没饭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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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人都陷入了这种困境,他们应该被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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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求助帖子里,有各种各样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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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刚做了手术,满腿钢钉,需要护理,但找不到大医院治疗。

有人网购了必须吃的药,但快递点停了,快递不给送,他没有药吃,身体渐渐扛不住。

有外地人滞留疫情地区,家里老人去世,没办法回去奔丧。

有女孩身上没钱,又一个人隔离14天,精神状况出现异常。

有老人独居,又不会网购菜,群里接龙也接不上,天天吃不上菜。

太多的问题需要解决。

现在网上有很多骂声,骂某个城市,骂某些政策,骂防疫人员……

心情我非常理解,但其实抱怨和大骂都没什么用。

而且现在我们也应该明白了,没有哪个城市是完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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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大加批判,不如想想如何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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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短时间显然不会过去,那么在下个城市爆发的时候,能尽量避免再出现这些问题,比什么都重要。

我们不能只经历教训,不增长经验。

所以我想,一个城市在经历一波大疫情之后,能不能细致地复盘一次。

都遇到了什么问题,每个问题的最佳解决方案是什么,如何在下一次做得更好。

而且就算是一个普通人,是不是也可以提一些建设性的意见。

比如你曾经被封控,遇到很多麻烦,也有很多思考。

那就可以说说,你认为封控策略如何调整会更合理,居委会如何服务会更高效。

大家各抒己见。

不一定是标准答案,但有价值的讨论,肯定比破口大骂有意义。

整个3月,全国累计报告本土感染者超过了10万例,波及29个省份。

前几天,国家卫健委还说,上海疫情正处于快速上升阶段,已经报告的感染者超过3.6万例,近期还会增加。

现在看,奥密克戎的传播是真的厉害。

跟原始的新冠毒株,简直不像一个品种。

上海的几番尝试也表明,一旦流传开来,小范围的防控很难搞定,最好用的清零手段,还是“大面积封控”。

最近新闻说,奥密克戎又出现了升级版“XE”,传播力更强。

所以我们短期内肯定还摆脱不了疫情,封控在所难免。

可一个“封”字,说起来简单,执行起来就会出现上面的种种问题。

我们眼下最务实的做法,是尽量让封控的安排更合理,代价更小。

不能因为孕妇核酸证明过期4小时,而无法入院,导致流产。

不能因为隔离的老人不会团购不会接龙,就吃不上菜。

其实城市管理者应该有个最基本的认识:

疫情期间,社会不得不制定一些应急措施。

而临时性的政策,大多不完美,一定会有极端的情况出现,比如妈妈出来买个菜就被封在外面了。

这种时候,还是要有“特事特办”的灵活性,不能两手一摊眼睛一瞪,用一句“要遵守规定”处理所有的情况。

规定是死的,人是活的。

人应该有人情味,有灵活处理事情的能力。

前两天有个新闻,很触动我。

湖北黄冈,一位老人去世了。

儿子媳妇匆匆忙忙从上海赶回去,却必须要在酒店隔离,不能送葬。

老人火化当天,灵车特意绕行到隔离酒店。

儿子儿媳穿着防护服,跪在路边送别。

这场景让人泪目,也让人感慨。

其实按照规定,隔离人员是不能离开酒店房间的。

但工作人员允许夫妻俩穿着防护服,出来跟老父亲告别。

既保证了防疫,也考虑了隔离者的需求。

这就是人情味。

灵车特意绕行到酒店,让他们可以拜别。

这也是人情味。

病毒冷酷,但人应该有温度。

3月29日,吉林有一个不起眼的新闻。

防疫点,几个志愿者在工作。

一位车主特意把车停在他们附近,还在后车窗上贴了一张纸条:

车未锁,志愿者可进车休息!最起码挡风!

防疫人员们看到,都觉得很暖心,也真的进去睡了一觉。

我特别想给这个车主点赞。

疫情当下,社会亟需帮助。

有感染者需要救治,有辛苦的工作人员需要休息。

有隔离的孩子需要照顾,有买不到菜的老人需要帮助……

有很多的事情,我觉得都不是仅靠制度就能解决的。

在制度没有到达、或者不够完善的地方,需要人性的温度。

确切地说,需要我们每一个人都积极地提供做力所能及的帮助。

面对疫情,我们所有同胞都是一个整体。

我们都是局中人,都应该善意地去参与,力所能及地给困境之下的同胞以温暖和便利。

疫情的寒冬也许很久都不会过去,这就格外需要我们每个人都做一个小暖阳。

专家有智慧,领导有担当,执行者有善意,老百姓有素质。

如此,我们才能在这寒冬里,感受到暖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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