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家元气论#:元气是生命之源泉,是生命与天地自然统一的物质基础!
1、“元气”,是中国古代的哲学概念,指产生和构成天地万物的原始物质。元,通“原”,“始也”(《说文》),指天地万物之本源。在中国古代哲学史上,元气学说是人们认识自然的世界观,其产生可追溯至老子之“道”,基本形成于战国时期宋钘、尹文的“精气说”(即“气一元论”),发展于东汉末年王充的“元气自然论”及北宋张载所倡之“元气本体论”。

元气学说以元气作为构成世界的基本物质,以元气的运动变化来解释宇宙万物的生成、发展、变化、消亡等现象。这种朴素的唯物主义哲学思想,在中国古代哲学史上占有极重要的地位,并对自然科学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元气学说作为一种自然观,是对整个物质世界的总体认识。因为人的生命活动是物质运动的一种特殊形态,故元气学说在对天、地、人万物的生成和各种自然现象作唯物主义解释的同时,还对人类生命的起源以及有关生理现象提出了朴素的见解。

基于元气学说的对人类生命的认识,即是“元气论”。元气论对中医学、丹道学理论体系的形成和发展,都产生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人身元气又称“原气”、“真气”,是存在于体内维护生命活动的本源物质。《难经·八难》说:“气者,人之根本也,根绝则茎叶枯矣”,此即指元气而言,故元气广义简称为“气”。《灵枢·刺节真邪》说:“真气者,所受于天,与谷气并而允身者也”,此气源于先天而养于后天,但狭义又专指禀受父母的先天之气。在古典气功文献中,常把此“气”字写作“炁”,以示与后天之“气”的区别。

2、元气论认为,元气是人的生命与天地自然统一的物质基础,“夫人生于地,悬命于天,天地合气,命之曰人。”(《素问·宝命全形论》);元气也是生命之源泉,“人之生,气之聚也,聚则为生,散则为死”(《庄子·知北游》);生命活动的过程,即是元气的消长变化及升降出入运动。“人之生此由乎气”(景岳全书),“出入废则神机化灭,升降息则气立孤危”(《素问·六微旨大论》)。

由此可见,元气的盛衰聚散及运行正常与否,直接关系着人的生老病死。元气充足、运行正常,是人体健康的保障;元气不足或气机失调,则为致病之因,故有“百病皆生于气”、“元气虚为致病之本”之说。因此防病治病也应以调护元气为本,善养生者更应正视护养此气。故张介宾说:“盖天地万物皆由气化,气存数亦存,气尽数亦尽,所以生者由乎此,所以死者亦由乎此。此气不可不宝,能宝其气,则延年之道也”(《类经·运气类》)。

元气藏之于肾而化生元精,系于命门而为肾间动气,其变化为用,一分为二而为元阴、元阳,实为性命之本、造化之机。元气虽藏之于下,而其用则布护周身,脏腑之机能全赖此气之运转,故徐灵胎说:“五脏有五脏之真精,此元气之分体者也”。
而其根本所在,即《道经》所谓丹田,《难经》所谓命门,《内经》所谓七节之劳有小心。阴阳阖辟存乎此,呼吸出入系乎此,无火而能令百体皆温,无水而能令五脏皆润,此中一线未绝,则生气一线未亡,皆赖此也”(《医学源流论》)。元气之所行,与任督二脉关系至密。元气根之于肾而行于任督,故李时珍说:“任督二脉,人身之子午也,此元气之所由生,真息之所由起”(《奇经八脉考》)。

元气虽化生于先天父母之精,但必须有赖于后天水谷精气的充养,所以与脾胃又密切相关,故李东垣说:“脾胃之气无所伤,而后能滋养元气”;“脾胃之气既伤,而元气亦不能充,而诸病之所由生也”(《脾胃论》)。“脾胃既损,是真气元气败坏,促人之寿”(《内外伤辨惑论》)。

3、丹道学中所言元气,多指先天之“炁”。此“炁”形成于受胎之先,先天细细蕴蕴,生于无形,又谓“原始祖炁”,是推动胎儿内呼吸(潜气内转)的循环动力;在人出生后,即“炁落丹田”,成为启动脏腑经络功能活动的原动力,并司理后天呼吸之气、水谷之气、营卫之气、脏腑之气、经脉之气等。

丹道学中所指先天之“炁”是潜藏的内气,而后天之“气”则着重指形于呼吸之气(外呼吸),故《入药镜》注:“藏则为惹,形则为气”。在人体,先天之“炁”与后天之“气”密不可分。出生后“炁落丹田”,为“呼吸之根”,人在进行呼吸活动时,“先天元始祖炁未尝不充溢其中。非后天之气,无以见先天一炁之流行;非先天之炁,无以为后天一气之主宰”(《入药镜》注)。

内丹学中要求气贯丹田,即以后天之“气”接引先天之“炁”,发动任、督循环,以达到所谓“再立胎息”的效果。《入药镜》听说:“先天惹,后天气,得之者,常如醉。”即指气功状态中二气混合,呼吸绵绵,任督循环,身心酣畅的自我体验。

古代先贤通过几千年的实践证明,气功锻炼可以充实元气、调理气机,以达治病强身之目的,正如《素问·上古天真论》所说:“恬惔虚无,真气从之,精神内守,病安从来。”养生家们却以“元气论”为理论基础,在实践中逐渐总结出一整套行气、养气的方法,以培补元气、调畅气机,有力地推动了丹道学的发展。
元气论是中国古代传统的生命观,对中医学、丹道学理论体系的确立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对其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元气的实质到现代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仍是一个尚未完全揭晓的谜。近年来有人对元气进行了一系列探讨和研究,如有人从控制论的角度,认为元气与信息同样具有传递、保存、交换的共同特征,人体通过元气的调控作用,以维持内环境及内外环境间的阴阳平衡:有人从“场”论角度,认为元气是一种“动态的生物场”,这种“场”非常活跃,虽看不见、摸不到,但其可产生感觉,能联系调节机体内外环境,以维持正常生理活动的协调;有人从能量的角度,提出“电子激发能假说”,认为激发态分子可通过共振转移,将激发能传给别的分子,这一过程就是所谓“行气”。

还有人认为,气是一种微粒流,其直径小于60±2微米,某些还带行正负电荷;辐射场摄影能提供内气的指标,说明内气存在于生命之中,并随着生命条件的转化而改变,电量辉光即是内气存在的表现。

尽管目前对元气的研究还比较粗疏,很多问题尚有待深入,但实践证明,进一步探讨元气的实质,不仅是传统的中医学、丹道学向现代化方向发展的重要突破口,对揭开人类生命的奥秘也具有深远的意义。

中间人追偿投资款遇项目方百般抵赖,律师准确抓住焦点助当事人摆脱困境。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晓菲
【导读】 丙丁通过甲向乙转账用于投资,因项目未启动丙丁起诉甲退还该款,经法院调解甲退款后向乙追偿,乙先不承认是投资款后以投资失败为由拒绝。周晓菲律师认为生效文书已认定甲付给乙投资款的事实,现乙无法举证已实际用于投资应退还该款。最终法院判决乙向甲还款。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办案思路清晰,逻辑缜密,准确锁定涉案的争议焦点,熟练运用证据规则,针锋相对地驳斥对方的狡辩,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与乙二人是同学关系。AAAA年AA月,乙想要投资菜鸟驿站快递项目,甲介绍自己的朋友丙、丁和乙认识。后,丙、丁分别向乙出资了E万元,合计FF万元,用于开拓菜鸟驿站业务。此款通过甲的微信分两次支付给了乙。
此后,由于乙迟迟未启动前述菜鸟驿站项目,丙、丁二人逐渐对该项目失去了信心,遂要求甲退还丙、丁二人支付的FF万元。甲认为自己仅仅是该FF万元的传递人,表示自己不能向丙、丁二人返还该FF万元。丙、丁二人以甲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以下简称:“他案”)。经法院主持调解,法院出具调解书,甲向丙、丁二人返还了该FF万元。
甲向丙、丁二人返还该FF万元后,向乙追偿这FF万元,乙以自己从来没有收到过丙、丁二人的FF万元为由,拒绝向甲支付该FF万元。甲向法院起诉。
诉讼过程中,乙和乙的代理律师辩称,乙虽然收到过甲通过微信转来的FF万元,但是,因为甲和乙之前合伙成立过A网络公司与B装饰公司,为此,甲、乙之间存在转账往来是很正常的。所以,甲的微信转账凭证中记载的这FF万元,是甲、乙二人之前合伙成立公司遗留下来的经营往来。在甲、乙二人合作纠纷存在的情况下,甲不能根据微信转账凭证要求乙归还该FF万元。
审理本案的主审法官根据乙的辩解也认为,因为甲与乙之前合伙成立过A网络公司与B装饰公司,因此,甲、乙二人之间存在转账往来是很正常的。所以,甲仅仅根据微信转账凭证要求乙归还该FF万元,是有困难的。建议甲先撤诉。另案处理好甲、乙二人之前合伙成立公司遗留下来的合作纠纷以后,再具体处理与本案有关的问题。
甲向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乙和乙代理律师的辩称以及本案主审法官的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在丙、丁二人以甲为被告向法院起诉的“他案”的审理过程中,审理“他案”的法院没有将乙作为债务人追加为“他案”的共同被告,而是将该FF万元的传递人甲错误的认定成了债务人,所以,“他案”的处理结果显然是错误的。甲可以向审理本案的法院申请撤诉,然后转向审理“他案”的法院申请该院重新审理“他案”。甲可以在审理“他案”的法院撤销了“他案”的处理结果以后,申请执行回转,要求丙、丁二人将该FF万元返还给甲。丙、丁二人可作为债权人直接要求乙返还该FF万元。
甲觉得自己掉进了云里雾里,又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因为审理“他案”的法院没有将乙作为债务人追加为“他案”的共同被告,而是将该FF万元的传递人甲认定成了债务人,所以,“他案”处理结果的正确性是值得商榷的。但是,如果甲转向审理“他案”的法院申请该院重新审理“他案”,然后再在审理“他案”的法院撤销了“他案”的处理结果以后,申请执行回转,要求丙、丁二人将该FF万元返还给甲,这对甲来说,是一件十分麻烦的事情。
仔细分析本案主审法官的观点,我们会发现,乙和乙的代理律师的辩称,事实上是将甲同时依据①“他案”的处理结果和②微信转账记录,这二个事实向乙进行追偿的,异化成了甲仅仅依据②微信转账记录向乙进行追偿。这样,乙和乙的代理律师之辩称就成功地将本来是一个二点一线的问题,异化成了一个一点可以向任意方向平移的问题。即:乙和乙的代理律师之辩称不自觉地将本案主审法官的思维方向,从一因(“他案”的处理结果)一果(甲可以依据“他案”的处理结果向乙追偿),误导到了一果(微信转账记录)多因(微信转账记录未必就一定是甲通过微信分两次将丙、丁二人支付的FF万元转给了乙)的思维逻辑误区当中去了。
因此,要帮助甲从目前形势上不利的法律困境中摆脱出来,获得相应的法律优势,我们需要做好以下二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在涉案的事实方面,我们要向本案主审法官说明,甲是同时依据①“他案”的处理结果和②微信转账记录,这二个事实向乙进行追偿的,而不是仅仅依据②微信转账记录向乙进行追偿的。我们要让本案主审法官的思维逻辑从一果多因回归到一果一因的正确轨道上来。
第二,在涉案的法律关系问题方面,我们应该让本案主审法官理解,在甲是同时依据①“他案”的处理结果和②微信转账记录向乙进行追偿的情况下,甲向乙追偿的核心依据是“他案”的处理结果,而不仅仅是②微信转账记录。在“他案”的处理结果(审理“他案”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是生效法律文书的条件下,尊重已生效法律文书是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即“他案”的处理结果,甲向乙追偿,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甲听取了我们的法律分析意见以后,茅塞顿开,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本案。
具体承办本案的周晓菲律师向审理本案的主审法官提出,因为在“他案”的处理结果即审理“他案”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中,法院认定的事实是“丙、丁分别向乙出资了E万元,合计FF万元,用于开拓菜鸟驿站业务。此款通过甲的微信分两次支付给了乙”。所以,如果乙认为审理“他案”的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乙应该向审理“他案”的法院申诉。否则,审理“他案”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作为生效法律文书,就不可动摇的决定了甲对乙所具有的追偿权。因此,甲依据审理“他案”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向乙追偿该FF万元,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周晓菲律师的意见,改变了本案主审法官对本案事实和法律关系的理解。本案主审的法官认同:在“他案”的处理结果作为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尊重已生效法律文书是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
乙和乙的代理律师见本案的主审法官改变了思维方向后,又提出,即使“他案”的处理结果作为生效法律文书已经认定,甲已将丙、丁二人的FF万元的投资款转给了乙,但是,因为该FF万元是丙、丁二人的投资款,所以现在投资失败了,丙、丁二人不能无视投资风险,要求乙无条件返还该FF万元投资款。另外,丙、丁二人还应该对投资菜鸟驿站快递项目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此,周晓菲律师对法庭提出:
乙是否收到了甲通过微信转给乙的FF万元投资款和投资失败,应该是二个问题。所以,现在乙必须对法庭回答的第一个问题,应该是乙是否收到了甲通过微信转给乙的FF万元投资款。如果乙连这个问题都不承认,那么就谈不到投资失败的问题。因此,法庭应该首先要求乙回答这个问题。
在法庭的追问以及“他案”的处理结果面前,乙承认收到了甲通过微信转给乙的FF万元投资款,开始转向关于投资失败、投资风险应该由乙、丙、丁三人共同承担问题的阐述。
据此,周晓菲律师继续对法庭提出:
因为乙已经承认收到了甲通过微信转给乙的FF万元投资款,因此,虽然我们在法理上承认投资有可能失败甚至产生债务的观点,但是,法庭应该注意这样二个问题:
第一,审理“他案”的法院是因为认定甲在通过微信转给乙的FF万元投资款以后,没有继续关注FF万元投资款是否真实用于投资,才做出甲应该向丙、丁二人返还FF万元之处理结果的。
第二,如果我们不去纠结审理“他案”的法院在认定FF万元投资款是否真实用于投资方面存在的法律瑕疵之情形下,关于乙是否将丙、丁二人的投资款FF万元真实用于乙、丙、丁三人约定的投资项目,乙在本案中,也是有举证责任的。所以,乙举证证明其是否将丙、丁二人的投资款FF万元真实用于乙、丙、丁三人约定的投资项目,应该是乙在本案中不可推卸的举证责任。
由于虽经法庭追问,乙始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将丙、丁二人的投资款FF万元真实用于乙、丙、丁三人约定的投资项目。乙和乙的代理律师又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在丙、丁起诉甲,甲、丙、丁三人绕开乙单独处理涉案的投资款FF万元之情形下,甲不去向审理“他案”的法院申请再审“他案”,而要求乙去该法院申请再审“他案”,这对乙来说是不公平的。如果审理本案的法院发现“他案”的处理结果存在严重法律缺陷,审理本案的法院应该将此情况通报审理“他案”的法院。审理本案的法院应该先中止本案的审理,然后再根据审理“他案”法院重审“他案”的结果,恢复对本案的审理。
对此,周晓菲律师反驳:
如果乙有证据证明丙、丁二人的投资款FF万元真实用于乙、丙、丁三人约定的投资项目,甚至该投资项目确实发生了亏损,乙的这一要求可以说具备相对的合理性。但是,因为乙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将丙、丁二人的投资款FF万元真实用于乙、丙、丁三人约定的投资项目,所以,乙再缠诉这个问题,是对法院审判资源的严重浪费。这种严重浪费法院审判资源的缠诉,是不能得到满足的。
本案的主审法官认同周晓菲律师的意见,认为在乙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将丙、丁二人的投资款FF万元真实用于乙、丙、丁三人约定的投资项目的情况下,法院没有向审理“他案”的法院通报本案审理情况的必要。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乙支付甲FF万元。#法律##法律咨询##投资##投资[超话]##中间人#

佛法从哪里来的?跟诸位说,没有佛法!你说有佛法,那就错了。佛从来没有说过法,《金刚经》可以做证明,佛不但是无有定法可说,佛是实无有法可说,实在跟你讲无法可说。无法,跟你说出这么多法,这怎么回事情?是因为你有一切心,一切心是妄想分别执著。《华严经》讲「一切众生皆有如来智慧德相,但以妄想执著而不能证得」,你有一切妄心,佛把你的妄想执著矫正过来,这叫法。佛法是从众生一切分别执著妄想烦恼里面建立的,你这个心清净了,还有什么法?没有法!

  有同修问我:要不要研究《楞严经》、《华严经》这些大经?我就摇头,不必了。你要是研究那个,一生研究不了!用一生的光阴去研究,一点用处也没有,毫不相关!我劝他一部经下手,好好的回去念五年、十年,其他的都不要搞,把心念清净。果然心清净,世出世间一切法没有一法不通达。清净心就是佛心,清净心的运用就是无量智慧、无量佛法,这是学佛的秘诀,许多人不知道!

  现在问题症结就是如何做到「我无一切心」,一切心就是一切妄心、一切分别心、一切执著心、一切贪心、一切愚痴心、一切傲慢心、一切嫉妒心,统统都没有。你没有这个一切心,释迦牟尼佛对到你也就哑口无言,他什么法也没有了。就好像医生一样,你有病,他是医生,他给你治病;你没有病,他对你,他不叫医生了。我没有病,你怎么可以说医生?我有了病,才有人叫医生,才有药;如果人没有病,他没有医生也没有药,都没有了。你的心清净了,一切诸佛就没有法,没有佛法。你才晓得,佛法修学就是修清净心而已。

  修清净心,要那么多经典吗?不需要。这么多经典,统统是修清净心的方法。为什么佛说这么多方法?因为每个众生根性不一样。「法门平等,无有高下」,一切法门里面,不管是哪部经、哪部论,你只选择一门,用我讲的方法去修学,统统都得清净心。既然「法门平等,无有高下」,我随便念什么经就好,你为什么偏偏叫我念《无量寿经》?平等无有高下是从理上讲的,真正念到清净心,真的没有高下。问题就是你去念,念个五年、十年,是不是真的念到清净心?如果五年、十年清净心还得不到,怎么办?那你就不如念《无量寿经》、念阿弥陀佛,为什么?心虽然不到真正的清净,有个一、二分相似的清净你就能往生。其他的法门、其他的经典,一定要得到真正清净心,你才能成就。

  清净心的等级,在佛法里大分为三等,最下等的是把见思烦恼念掉。见烦恼:身见、边见、见取见、戒取见、邪见,这个没有了;思烦恼:贪心、瞋恚心、愚痴心、傲慢心、对圣教的怀疑心,这五条也没有了,这是得到下品清净,超越三界,小乘里面讲证阿罗汉果。你有没有能力得到这样清净心的标准?中等的标准是要把尘沙烦恼断掉,证得菩萨的果位,上品的清净心是要把无明烦恼断掉。无明烦恼断掉成佛,尘沙烦恼断掉成菩萨,见思烦恼断掉成阿罗汉。你自己试著办,看你能达到哪个标准?最下的标准达不到,换句话说,你还是六道轮回,你不能超越。不如学这个法门,这个法门带业往生,阿弥陀佛帮助你。没有清净还能往生?行!长期清净不容易,一、二分钟清净可以,一、二分钟没有贪瞋痴慢可以,长久了不行,烦恼会发作,我把它短时间压住,这是可以做得到的。如果临命终时,二、三分钟当中你压住了,那不就往生了吗?这个时候阿弥陀佛来接引你,首先佛光照注,得到加持的力量,使你的清净心得到真正的清净。罗什大师译《阿弥陀经》,译「一心不乱」是有道理的,梵文原文是「一心系念」,罗什是义译。什么时候得一心不乱?佛来接引你的时候,你本来是一心系念,佛光一照就变成一心不乱,把你的功夫加一倍提升,这样往生的。所以生到西方极乐世界,这叫净缘。

  由此可知,一切法门皆是如幻法门。如幻法门,诸位要是念《四十华严》,你才深深理解这个义趣。《金刚经》上告诉我们,「法尚应舍,何况非法」,我们学净土的人对这两句话要记住、要理解,我们要把所有的佛法放下,只取一部《无量寿经》,一句阿弥陀佛,其他的一切法统统放下,为什么?心定了,不再有贪心。不再希望这个经典我去翻翻、那个我去看看,不动了,心就定了,清净心很容易得到,真正可以在一生当中成就一心不乱。如果你还放不下,这个经也想看,那个论也想看,你这一生得一心很难,不得一心不能往生,功夫不能成片不能往生;得一心是难,但是功夫成片不难。功夫成片,你要肯舍,世出世间法都要舍,不是必须知道的何必知道?天下已经乱了,乱得不成样子。你天天看报纸、看新闻也是那么乱,不看报纸、不看新闻也是那么乱,看与不看都无所谓了,干脆就不要看了。把看报纸、看新闻的时间,拿来看佛经、念佛经多好!佛经念一部就成功,绝对不要念多。所以,心一定要定下来,一定要清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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