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记录#
小喇叭今天34W啦
昨天去做了我自己的心脏彩超
今天做了胎监跟宝宝B超
好消息是肺动脉高压没有上升还是轻度
小宝贝也有4斤多了然而腹围还是小了一周
医生说宝宝太瘦了得多吃点
老妈说我是饭吃太少了
也确实是几乎都是一碗饭这样水果吃的多
好吧那我吃多点[允悲]
下午两点睡到五点简直太爽了
因为今天太早起来晚上又没怎么睡
现在晚上几乎睡不好趾骨痛翻身也困难
好在提早休假每天可以补觉[耶]
小喇叭今天34W啦
昨天去做了我自己的心脏彩超
今天做了胎监跟宝宝B超
好消息是肺动脉高压没有上升还是轻度
小宝贝也有4斤多了然而腹围还是小了一周
医生说宝宝太瘦了得多吃点
老妈说我是饭吃太少了
也确实是几乎都是一碗饭这样水果吃的多
好吧那我吃多点[允悲]
下午两点睡到五点简直太爽了
因为今天太早起来晚上又没怎么睡
现在晚上几乎睡不好趾骨痛翻身也困难
好在提早休假每天可以补觉[耶]
#孕期记录#
发下存图吧
最近猛吃希望我的小喇叭可以吸收多一些
感觉孕晚期就是在升级打怪
住完院评估后感觉松了一口气宝宝又偏小一周
去预约产检又告知宫缩有点强烈
于是在家里待着哪里也不敢去下楼都不敢
昨天实在憋不住下了趟楼呼吸空气
肚子也没怎么发紧发硬了
然后每天也乖乖数胎动
数不了3次也至少数2次
会好好的照顾好小喇叭和我自己
最近也是收到很多爱意
车女人的草莓小娣的奶粉还有同事的待产用品
幸福感满满有那么多人爱我跟小喇叭[心]
发下存图吧
最近猛吃希望我的小喇叭可以吸收多一些
感觉孕晚期就是在升级打怪
住完院评估后感觉松了一口气宝宝又偏小一周
去预约产检又告知宫缩有点强烈
于是在家里待着哪里也不敢去下楼都不敢
昨天实在憋不住下了趟楼呼吸空气
肚子也没怎么发紧发硬了
然后每天也乖乖数胎动
数不了3次也至少数2次
会好好的照顾好小喇叭和我自己
最近也是收到很多爱意
车女人的草莓小娣的奶粉还有同事的待产用品
幸福感满满有那么多人爱我跟小喇叭[心]
#重庆·重庆轻工职业学院[地点]##轻工说##小喇叭#
近年来,企业因为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辞退员工等而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例越来越多,大量劳动纠纷的存在,一方面表明劳动者自我维权意识得到了提升,另一方面也表明企业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任重道远。那么,企业应如何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提高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保障合法用工。
一、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若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向用人单位主张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期间的双倍工资的权利,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间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企业应加强对人事部门的培训和管理,在进行员工聘用时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事后发现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立即补签并主动与劳动者协商补偿事宜。
(二)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完整且各执一份。
一些企业出于各种原因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合同内容不完备或签订后将其全部收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及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部分企业为了规避一部分用工风险,方便任意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和工资会采取上述行为。企业不能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任意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本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意,企业不得任意修改合同内容或利用自身强势地位损害员工利益。在签订合同时就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完备合同内容,签订合同后也应与劳动者各执一份合同。

二、企业应依法为劳动者及时足额购买社会保险。
(一)企业不得要求员工放弃购买社会保险。
不少企业为了节省人工成本,不给员工交社保,但又担心会有法律风险,就要求员工在劳动合同上约定放弃买社保,或者与员工协商不交社保然后将应缴纳的社保费用的一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以为这样就万无一失,万事大吉了,殊不知该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并且可以用“单位不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应及时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一些企业不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将影响员工养老金、医保报销等相关待遇的享受。员工有权要求企业赔偿给其造成的损失。
(三)企业应按照员工实际收入缴纳社会保险。
部分企业为了节省成本,按最低工资或者低于员工实际工资的数字为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保费,员工可以出具证据证明企业存在此行为,要求企业进行补缴。

三、企业在对员工进行调岗要满足下列要求。
(一)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对员工进行调岗的,企业应与员工进行协商并达成书面调岗协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须采用书面形式。”
(二)只有符合下列情形,企业才可以单方进行调岗。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可另行安排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可以无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只有在满足上述条款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才能调整工作岗位,且在第三种情形下得先与劳动者进行协商。

四、企业在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利时,应按照以下法律规定进行。
(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二)以下情形,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利进行了限制:“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最核心的目的是追求经济利益,但应以不损害职工利益为前提。用人单位在人事管理中应注意以上几方面,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企业的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转自重庆轻工学院微博协会微信公众号
图片转自百度 https://t.cn/zRHzVm5
近年来,企业因为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辞退员工等而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例越来越多,大量劳动纠纷的存在,一方面表明劳动者自我维权意识得到了提升,另一方面也表明企业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任重道远。那么,企业应如何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提高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保障合法用工。
一、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若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向用人单位主张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期间的双倍工资的权利,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间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企业应加强对人事部门的培训和管理,在进行员工聘用时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事后发现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立即补签并主动与劳动者协商补偿事宜。
(二)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完整且各执一份。
一些企业出于各种原因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合同内容不完备或签订后将其全部收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及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部分企业为了规避一部分用工风险,方便任意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和工资会采取上述行为。企业不能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任意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本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意,企业不得任意修改合同内容或利用自身强势地位损害员工利益。在签订合同时就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完备合同内容,签订合同后也应与劳动者各执一份合同。

二、企业应依法为劳动者及时足额购买社会保险。
(一)企业不得要求员工放弃购买社会保险。
不少企业为了节省人工成本,不给员工交社保,但又担心会有法律风险,就要求员工在劳动合同上约定放弃买社保,或者与员工协商不交社保然后将应缴纳的社保费用的一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以为这样就万无一失,万事大吉了,殊不知该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并且可以用“单位不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应及时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一些企业不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将影响员工养老金、医保报销等相关待遇的享受。员工有权要求企业赔偿给其造成的损失。
(三)企业应按照员工实际收入缴纳社会保险。
部分企业为了节省成本,按最低工资或者低于员工实际工资的数字为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保费,员工可以出具证据证明企业存在此行为,要求企业进行补缴。

三、企业在对员工进行调岗要满足下列要求。
(一)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对员工进行调岗的,企业应与员工进行协商并达成书面调岗协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须采用书面形式。”
(二)只有符合下列情形,企业才可以单方进行调岗。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可另行安排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可以无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只有在满足上述条款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才能调整工作岗位,且在第三种情形下得先与劳动者进行协商。

四、企业在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利时,应按照以下法律规定进行。
(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二)以下情形,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利进行了限制:“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最核心的目的是追求经济利益,但应以不损害职工利益为前提。用人单位在人事管理中应注意以上几方面,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企业的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转自重庆轻工学院微博协会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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