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锁门”的奇葩逻辑
接昨日微博说一句,有些人留言(附图1),恰恰证明本人所讲,在预防风险上很难事先判定做与不做的优劣。具备生活阅历且了解他人性格的话,可能选择先行给付占据道德高点,至于起多大作用,仁者见仁。
有一点是比较确定的,遇这事不可能不破财,先破后破而已。如果答辩中有一句,“鉴于江某被害在客观上起到了阻止凶犯进一步犯罪的作用,被告愿意给予被害人家属一定数量的人道主义补偿”。会不会在舆论上有些作用,乃至对案件审理有帮助,也是不得而知。
让我们回归案件。锁还是没锁,这是事实问题。单独谈锁门,没有时间、环境、条件,无法决定责任归属,这是最基本的判断逻辑。如果这点都不认可,请出门右拐去查智商。
在生命权纠纷案中,基本逻辑被有意无意替换成:锁门,担责;不锁门,无责。在不断渲染之下,争议双方大部分人都被植入了同样观点。原告律师有意引导,被告自己不提,法院就坡下驴,判决堂而皇之。
本人参与此事后的第四篇文章《系列之四——锁门之因果》https://t.cn/A6iMiCw3,已经比较清晰地给出了锁门担责的条件,这里依据法律再做分析。
构成民事侵权的四大要件之二是,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原告,不仅要证明锁门,而且要证明锁门的非法性,还要证明锁门与江某死亡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被告有数个点可以进行有力的抗辩。如有,请摘出来看看。
锁门,是个中性动作,并不天然具备违法性,也不天然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法院认为锁门封闭了江某逃生之路。从逻辑上讲,这只是一种事实描述,既不能判定违法性,也不能得出可行性。如果锁门发生在凶杀之后,还有责任吗?哪怕锁门发生在凶杀之时,会有责任吗?上面两种情况,锁门是为了防止犯罪行为持续的自保行为,合理合法,何责有之!这两种情况下,根据法医提供的证据,江某实际上已经无生可逃。
即便锁门发生在凶杀之前,也要有所区分。如果先进屋不知门外情况,换裤子关门是正常行为,尽管客观上“封闭了江某逃生之路”,但是与江被害会有因果关系吗?只有一种情况,陈某持刀(画重点,而非法院认定携刀)追杀两人,刘先进屋锁门,江不幸锁门外被杀。刘之行为与江之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是我们仍不能认定其非法性,似乎更符合紧急避险造成第三方损失,依法需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如果仅仅是口角,陈并未表露杀人动作,刘进屋锁门避免冲突扩大,实际上也无可厚非(这样的情形前一日下午已经出现过)。
所以我们看出,如此复杂而举证困难的侵权责任认定,被原告律师简化为“锁门即担责”的错误逻辑。刘及其支持者也未能从中摆脱,从一审到二审被对手牵着鼻子走,费劲巴力地证明没有“锁门”,多么可悲的事情。好的辩护策略,一定不能按照对方的逻辑和节奏操作。现在需要的是公开拨乱反正,共同把责任认定的逻辑梳理好,
一审判决最大的问题在于合议庭偏离了法律根本,超越权限创造出民事法律所没有的“危险引入”,进而模糊民事侵权中有关行为“非法性”及“因果关系”要件,从而达到判定被告担责的目的。但是被告在答辩中,未能有效引用法律规定进行抗辩,提供了判决的空间,这也是不争的事实。
建议大家就此集中开展讨论,理不辩不明,脱离有些人故意设置的逻辑陷阱,让真正的法理浮出水面。
明天本人将讨论本案最令人深恶痛绝的概念“危险引入”,用逻辑和法理论述其荒谬性。
#江歌妈妈起诉刘鑫生命纠纷权案##反对一切网络暴力[超话]#
接昨日微博说一句,有些人留言(附图1),恰恰证明本人所讲,在预防风险上很难事先判定做与不做的优劣。具备生活阅历且了解他人性格的话,可能选择先行给付占据道德高点,至于起多大作用,仁者见仁。
有一点是比较确定的,遇这事不可能不破财,先破后破而已。如果答辩中有一句,“鉴于江某被害在客观上起到了阻止凶犯进一步犯罪的作用,被告愿意给予被害人家属一定数量的人道主义补偿”。会不会在舆论上有些作用,乃至对案件审理有帮助,也是不得而知。
让我们回归案件。锁还是没锁,这是事实问题。单独谈锁门,没有时间、环境、条件,无法决定责任归属,这是最基本的判断逻辑。如果这点都不认可,请出门右拐去查智商。
在生命权纠纷案中,基本逻辑被有意无意替换成:锁门,担责;不锁门,无责。在不断渲染之下,争议双方大部分人都被植入了同样观点。原告律师有意引导,被告自己不提,法院就坡下驴,判决堂而皇之。
本人参与此事后的第四篇文章《系列之四——锁门之因果》https://t.cn/A6iMiCw3,已经比较清晰地给出了锁门担责的条件,这里依据法律再做分析。
构成民事侵权的四大要件之二是,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原告,不仅要证明锁门,而且要证明锁门的非法性,还要证明锁门与江某死亡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被告有数个点可以进行有力的抗辩。如有,请摘出来看看。
锁门,是个中性动作,并不天然具备违法性,也不天然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法院认为锁门封闭了江某逃生之路。从逻辑上讲,这只是一种事实描述,既不能判定违法性,也不能得出可行性。如果锁门发生在凶杀之后,还有责任吗?哪怕锁门发生在凶杀之时,会有责任吗?上面两种情况,锁门是为了防止犯罪行为持续的自保行为,合理合法,何责有之!这两种情况下,根据法医提供的证据,江某实际上已经无生可逃。
即便锁门发生在凶杀之前,也要有所区分。如果先进屋不知门外情况,换裤子关门是正常行为,尽管客观上“封闭了江某逃生之路”,但是与江被害会有因果关系吗?只有一种情况,陈某持刀(画重点,而非法院认定携刀)追杀两人,刘先进屋锁门,江不幸锁门外被杀。刘之行为与江之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是我们仍不能认定其非法性,似乎更符合紧急避险造成第三方损失,依法需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如果仅仅是口角,陈并未表露杀人动作,刘进屋锁门避免冲突扩大,实际上也无可厚非(这样的情形前一日下午已经出现过)。
所以我们看出,如此复杂而举证困难的侵权责任认定,被原告律师简化为“锁门即担责”的错误逻辑。刘及其支持者也未能从中摆脱,从一审到二审被对手牵着鼻子走,费劲巴力地证明没有“锁门”,多么可悲的事情。好的辩护策略,一定不能按照对方的逻辑和节奏操作。现在需要的是公开拨乱反正,共同把责任认定的逻辑梳理好,
一审判决最大的问题在于合议庭偏离了法律根本,超越权限创造出民事法律所没有的“危险引入”,进而模糊民事侵权中有关行为“非法性”及“因果关系”要件,从而达到判定被告担责的目的。但是被告在答辩中,未能有效引用法律规定进行抗辩,提供了判决的空间,这也是不争的事实。
建议大家就此集中开展讨论,理不辩不明,脱离有些人故意设置的逻辑陷阱,让真正的法理浮出水面。
明天本人将讨论本案最令人深恶痛绝的概念“危险引入”,用逻辑和法理论述其荒谬性。
#江歌妈妈起诉刘鑫生命纠纷权案##反对一切网络暴力[超话]#
#茶饼基地[超话]#
茶文化的社会功能主要表现在发扬茶德、传播茶道、文化艺术 、修身养性、陶冶情操、促进民族团结、表现社会进步和发展经济贸易等。茶德是经过几千年积淀下来的被历代人们所推崇的茶内在具备的美好品性。
茶文化具有的传统主要有热爱祖国 、无私奉献、坚韧不拔、谦虚礼貌、勤奋节俭和相敬互让等。吴觉农先生和湖南刘先和,为茶叶事业鞠躬尽瘁,既是爱国主义者,又是当代茶人杰出代表。
茶文化的社会功能主要表现在发扬茶德、传播茶道、文化艺术 、修身养性、陶冶情操、促进民族团结、表现社会进步和发展经济贸易等。茶德是经过几千年积淀下来的被历代人们所推崇的茶内在具备的美好品性。
茶文化具有的传统主要有热爱祖国 、无私奉献、坚韧不拔、谦虚礼貌、勤奋节俭和相敬互让等。吴觉农先生和湖南刘先和,为茶叶事业鞠躬尽瘁,既是爱国主义者,又是当代茶人杰出代表。
#老曾读书# 最近就是特别烦,特别特别烦。疫情有没有造成啥心理综合征?我估计很多人都有倾向。
烦的时候就想骂人,说脏话挺解压的。或者看看笑话和漫画,可惜如今的漫画一点也不犀利了,好没趣。
偶读一首有趣的讽刺诗,与诸君共享。《咏针》,清代文映江所做,诗曰:
百炼千锤一根针,
一颠一倒布上行。
眼晴长在屁股上,
只认衣冠不认人。
文映江,字岷山,同治十三年(1874年)生,四川射洪蟠龙寺坝人,清末拔贡。少时家贫,发愤读书,父母在蟠龙寺下劳苦耕作供其费用,诗文优秀而书法怪异,到潼川府考名列第一,知府批其卷曰"文盖通场,字丑八县"。光绪二十八年,由省试拔贡,宣统元年赴京朝考,授官吏部录事,辛亥后回乡隐居,以教书卖文种田为生,曾有驻军司令于某多次造访,慷慨谈及刘先主三顾茅庐事,欲邀入幕,文以"亡国遗臣,不愿改节事他人"谢绝,1950年以七十六高龄辞世。平生生活清苦,秉性孤傲,幽默诙谐玩世不恭,自撰墓志铭称"不染世风,不悖名教,不喜事功。"。
这首诗看似咏物,实则讽人。我个人平生最讨厌墙头草,讨厌当面一套背后一套,讨厌当领导舔狗的那种人。
我信奉“人人生而平等”这样的理念,希望社会公平正义得到伸张,笃信共产主义绝对是最理想的社会。
社会的残酷往往超出人的想象,人性的扭曲也总是出人预料。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很多人往往以身不由己为理由。眼睛长在哪里很重要,如果对上仰视,对下俯视,从来不知道只需平视就好了,那一定是长屁股上没错了。
唉,我有时候总想说:做个人吧!
烦的时候就想骂人,说脏话挺解压的。或者看看笑话和漫画,可惜如今的漫画一点也不犀利了,好没趣。
偶读一首有趣的讽刺诗,与诸君共享。《咏针》,清代文映江所做,诗曰:
百炼千锤一根针,
一颠一倒布上行。
眼晴长在屁股上,
只认衣冠不认人。
文映江,字岷山,同治十三年(1874年)生,四川射洪蟠龙寺坝人,清末拔贡。少时家贫,发愤读书,父母在蟠龙寺下劳苦耕作供其费用,诗文优秀而书法怪异,到潼川府考名列第一,知府批其卷曰"文盖通场,字丑八县"。光绪二十八年,由省试拔贡,宣统元年赴京朝考,授官吏部录事,辛亥后回乡隐居,以教书卖文种田为生,曾有驻军司令于某多次造访,慷慨谈及刘先主三顾茅庐事,欲邀入幕,文以"亡国遗臣,不愿改节事他人"谢绝,1950年以七十六高龄辞世。平生生活清苦,秉性孤傲,幽默诙谐玩世不恭,自撰墓志铭称"不染世风,不悖名教,不喜事功。"。
这首诗看似咏物,实则讽人。我个人平生最讨厌墙头草,讨厌当面一套背后一套,讨厌当领导舔狗的那种人。
我信奉“人人生而平等”这样的理念,希望社会公平正义得到伸张,笃信共产主义绝对是最理想的社会。
社会的残酷往往超出人的想象,人性的扭曲也总是出人预料。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很多人往往以身不由己为理由。眼睛长在哪里很重要,如果对上仰视,对下俯视,从来不知道只需平视就好了,那一定是长屁股上没错了。
唉,我有时候总想说:做个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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