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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印象之二~苏州园林之探秘拙政园!
既然来到了苏州,园林是必看项目,到苏州必看拙政园。“江南园林甲天下,苏州园林甲江南”,这几天行程的主要目标就是园林。
从北京到苏州坐高铁5个多小时,高速便捷的交通,拉近了北京到江南的距离。恐怕“腰缠十万贯,骑鹤上扬州。”也没有高铁快吧!当天下午2点多到了苏州北站。我们下榻的酒店是苏州茉莉花酒店,那是一个靠近姑苏古城,可览古城全貌的一个宾馆。一到宾馆先找地图,据说宾馆一般都会提供。一问前台,客服说放在客房里了。到了客房,放下行李,就先将地图找出,找景点、查攻略。
我们住在酒店的21层,拉开窗帘,就直面姑苏古城区,一片片灰顶白墙的建筑扑入眼前,高耸的北寺塔耸立在古城的北面,干将路将古城一分两半。通过地图,发现苏州几个著名的景点距离酒店都不远,最远也只有3公里。著名的七里山塘就在酒店的北面,步行也就一公里的路程;拙政园和狮子林在古城的东北角,路程3公里;观前街在古城中部,在观前街的东面就是著名的平江古街区,这些景点都在去拙政园的路上。留园,虎丘和寒山寺都在一个方位,也是3公里的距离。
其实,姑苏古城并不是正南正北的,而是北向偏西的一个矩形的城区,外城河紧紧环绕着古城,城中河道纵横交错,与外城河连接,可行船,航运发达,并通过胥江与京杭大运河相连。苏州大大小小的园林众多,绝大部分园林都聚集在古城之中。来苏州旅游的人们由于时间有限,大部分园林无法光顾,只能“择优”游览了。
要说园林,北京也有不少,如故宫、颐和园、北海、恭王府,还有那个被英法联军焚毁的圆明园,她们都有一个特点,那就是或多或少都带有一些“皇家气质”,她们不缺少大气、辉煌,基本的建筑风格,仍保留着晚清的格局和规制,这些基本都属于皇家园林。如果说。虽然叶圣陶先生从建筑形式上,指出了她们的不同,但我总感觉她们还少点什么?
我们绝大部分人对苏州园林的了解,基本都是从书本、网络和电视上得来,可以说它们对苏州园林的描述和拍摄,已经是详实的一览无余,甚至连秘辛和传说,都一并奉上的仔仔细细。但我总觉得,通过别人眼睛看到的苏州园林,缺少实质感,没有情感的交流。可以说,在一百个人眼中,就会有一百个苏州园林。其实,园林建筑也是有灵魂的,当你用心去感受她时,你可以与其灵魂对话。但你靠近她的时候,你能听到她的心跳,用你的双眼去直视她,你能看到她的前生今世,你能看到一个与你梦中不一样的苏州园林,因为你看到的是一个有生气,一个有血肉,一个有灵魂,一个有着中华文化传承载体~这就是苏州园林!
“兰烬落,屏上暗红蕉。闲梦江南梅熟日,夜船吹笛雨潇潇。人语驿边桥。楼上寝,残月下帘旌。梦见秣陵惆怅事,桃花柳絮满江城。双髻坐吹笙。”这是唐.皇甫松的《忆江南》。这次江南行就是要寻觅那北方园林缺少的那一丝不同!也许,皇甫松的这首《忆江南》就道出了这一丝丝的不同吧~也就是人与自然的灵气。魏晋陶渊明的那句名句:“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早已将这一点道明:人与自然的和谐。
苏州园林首推拙政园,在江南,论及规模、名望以及种种传说,拙政园当仁不让。我们入住的酒店距离拙政园也很近,步行3公里的距离,在北京这点距离就显得太近了。在北京的望京社区,从北边的华彩中心到南面的望京方恒广场,走的距离就不止3公里了。所以这次我们设计步行一日游:观前街-拙政园-狮子林-平江古街。
从酒店出发沿阊胥路-景德路-观前街-临顿路-白塔路-园林路,路过狮子林,前行直达拙政园。拙政园门前,这里已经有一些旅游团在此集结,各色小帽、小旗挤满入口,还是出来晚了。公园都是通过预约售票,也可以现场通过售票机售票,也有服务人员在现场指导。在售票处摆放着3、4台机器,我们购买好门票,从东南门随游人进入公园。
拙政园从她始建至今,历经400多年,易主不下十次,期间充满了传奇色彩。拙政园是苏州园林的“扛把子”,同时,她也是中国园林建筑的代表作。拙政园目前仅存的面积有70多亩,其水面面积就占了园林的五分之一。园中奇石假山、楼阁亭台、曲水流觞林立,环水而立的是回廊曲桥,自然山水浓缩其中,园内,山、水与回廊交错其间,曲桥相连,其格局独特,佳境自然,处处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美学。
拙政园成园于16世纪初,明正德初年时任御史王献臣因官场失意还乡,在大弘寺旧址上扩建为园,取名“拙政园”,以示“闲居”之意。拙政园有堂,楼,亭,轩、槛、池、台、坞,涧等三十一景,形成了一个以水为主、疏朗平淡,近乎自然风景的园林,“广袤二百余亩,茂树曲池,胜甲吴下”。
拙政园是江南古典园林的代表作品。四百多年来,拙政园几度分合,或私或公,留下了许多诱人探寻的遗迹和典故,文人墨客为她留下了众多的遗篇。园中的建筑特色和规模,经过400多年的演变和修缮,如今风格各异,各个时期的特色痕迹都有保留。花园分为东、中、西三部分,东花园开阔疏朗,中花园是全园精华所在,西花园建筑精美,各具特色。园南为住宅区,体现典型江南地区传统民居多进的格局。
旅游,不能只局限于走马观花,了解其传承和历史典故,将使你的眼界更宽,积淀更厚,素养更高。当你走入园林之中,你看到的就不仅仅只是景观,你会有穿越时空的感觉,你穿过的每一个回廊,走过的每一座曲桥,你都仿佛能感觉到古人在这里留下的身影历历在目。
拙政园古树重多,由于地处江南,四季常绿,植物生长快,一二百年的树木,长出了北方四五百年古树的气势。
在拙政园东部偏南有个亭子叫天泉亭,亭内中部有一围栏,内有一古井型建筑,相传这是原大弘寺东斋的遗物,有人说此井并不枯,仍有水,从井口向里望去,黑漆漆的,也无法判断是否有水。由于亭子的藻井很有特色,来此拍照的游人不少。
附近还有个芙蓉榭,这也是一个打卡之地,芙蓉榭临水而建,一半建于岸上,一半伸向水面。是赏荷观鱼的绝佳之处。水榭临水的门框是一矩形雕花门框,其对面是一个圆形的雕花门框,水榭前面池水蜿蜒,两岸芙蓉花开时节,在水榭内由门框外观,似一副湖光山水画;水榭中立有一太湖石,其石瘦、透尽显风骨雅致。透过圆形门框向内看,圆形门框与太湖石又构成了另一类的景致。这种造景手法在苏州园林里名曰“框景”。这里也是摄影爱好者的最爱。
香洲也是一个不错的景致,其建筑从外表上看似是一座船。远远望去,似一船在荷花从中徐徐而来。这组建筑由小桥、平台、亭轩、水榭、楼阁组而合成,高低错落,与其前的开景相得益彰。
波形廊,是西花园与中花园交界处的一道水廊,白色连廊像一条玉带横陈于湖面之上,行走在连廊里,镂空的窗洞和月洞进行着空间上的错落变化;透过这些窗洞与月洞,你会发现一幅幅精美的画卷仿佛被收藏在了一个个精美的漏窗与月洞之中。
这些只是园中的几个景点,由于是疫情期间,园中游人相对较少,园内建筑精美,以精致小巧,写意而见长,处处借景抒情,化物为境。行在其中,仿佛有一种人美图中,身在画中游。这里的建筑是那样的自然和谐。
在这里我找到了与北方园林的不一样东西~人与自然的和谐。园林建筑,以人为本,人是核心。就是这样的不一样,构成了南北不一样的园林风格。其实,设计者追求的都是心中的那一丝丝的执着和理想。
无论你是生在江南,还是江南的过客,当你离开她的时候,江南留给你就是满满的回忆。唐.白居易的一首《忆江南》:“江南好,风景旧曾谙。日出江花红胜火,春来江水绿如蓝。能不忆江南?”!
如今的拙政园,已被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并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是首批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拙政园一次游览是不够的,期待下一次的邂逅!
既然来到了苏州,园林是必看项目,到苏州必看拙政园。“江南园林甲天下,苏州园林甲江南”,这几天行程的主要目标就是园林。
从北京到苏州坐高铁5个多小时,高速便捷的交通,拉近了北京到江南的距离。恐怕“腰缠十万贯,骑鹤上扬州。”也没有高铁快吧!当天下午2点多到了苏州北站。我们下榻的酒店是苏州茉莉花酒店,那是一个靠近姑苏古城,可览古城全貌的一个宾馆。一到宾馆先找地图,据说宾馆一般都会提供。一问前台,客服说放在客房里了。到了客房,放下行李,就先将地图找出,找景点、查攻略。
我们住在酒店的21层,拉开窗帘,就直面姑苏古城区,一片片灰顶白墙的建筑扑入眼前,高耸的北寺塔耸立在古城的北面,干将路将古城一分两半。通过地图,发现苏州几个著名的景点距离酒店都不远,最远也只有3公里。著名的七里山塘就在酒店的北面,步行也就一公里的路程;拙政园和狮子林在古城的东北角,路程3公里;观前街在古城中部,在观前街的东面就是著名的平江古街区,这些景点都在去拙政园的路上。留园,虎丘和寒山寺都在一个方位,也是3公里的距离。
其实,姑苏古城并不是正南正北的,而是北向偏西的一个矩形的城区,外城河紧紧环绕着古城,城中河道纵横交错,与外城河连接,可行船,航运发达,并通过胥江与京杭大运河相连。苏州大大小小的园林众多,绝大部分园林都聚集在古城之中。来苏州旅游的人们由于时间有限,大部分园林无法光顾,只能“择优”游览了。
要说园林,北京也有不少,如故宫、颐和园、北海、恭王府,还有那个被英法联军焚毁的圆明园,她们都有一个特点,那就是或多或少都带有一些“皇家气质”,她们不缺少大气、辉煌,基本的建筑风格,仍保留着晚清的格局和规制,这些基本都属于皇家园林。如果说。虽然叶圣陶先生从建筑形式上,指出了她们的不同,但我总感觉她们还少点什么?
我们绝大部分人对苏州园林的了解,基本都是从书本、网络和电视上得来,可以说它们对苏州园林的描述和拍摄,已经是详实的一览无余,甚至连秘辛和传说,都一并奉上的仔仔细细。但我总觉得,通过别人眼睛看到的苏州园林,缺少实质感,没有情感的交流。可以说,在一百个人眼中,就会有一百个苏州园林。其实,园林建筑也是有灵魂的,当你用心去感受她时,你可以与其灵魂对话。但你靠近她的时候,你能听到她的心跳,用你的双眼去直视她,你能看到她的前生今世,你能看到一个与你梦中不一样的苏州园林,因为你看到的是一个有生气,一个有血肉,一个有灵魂,一个有着中华文化传承载体~这就是苏州园林!
“兰烬落,屏上暗红蕉。闲梦江南梅熟日,夜船吹笛雨潇潇。人语驿边桥。楼上寝,残月下帘旌。梦见秣陵惆怅事,桃花柳絮满江城。双髻坐吹笙。”这是唐.皇甫松的《忆江南》。这次江南行就是要寻觅那北方园林缺少的那一丝不同!也许,皇甫松的这首《忆江南》就道出了这一丝丝的不同吧~也就是人与自然的灵气。魏晋陶渊明的那句名句:“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早已将这一点道明:人与自然的和谐。
苏州园林首推拙政园,在江南,论及规模、名望以及种种传说,拙政园当仁不让。我们入住的酒店距离拙政园也很近,步行3公里的距离,在北京这点距离就显得太近了。在北京的望京社区,从北边的华彩中心到南面的望京方恒广场,走的距离就不止3公里了。所以这次我们设计步行一日游:观前街-拙政园-狮子林-平江古街。
从酒店出发沿阊胥路-景德路-观前街-临顿路-白塔路-园林路,路过狮子林,前行直达拙政园。拙政园门前,这里已经有一些旅游团在此集结,各色小帽、小旗挤满入口,还是出来晚了。公园都是通过预约售票,也可以现场通过售票机售票,也有服务人员在现场指导。在售票处摆放着3、4台机器,我们购买好门票,从东南门随游人进入公园。
拙政园从她始建至今,历经400多年,易主不下十次,期间充满了传奇色彩。拙政园是苏州园林的“扛把子”,同时,她也是中国园林建筑的代表作。拙政园目前仅存的面积有70多亩,其水面面积就占了园林的五分之一。园中奇石假山、楼阁亭台、曲水流觞林立,环水而立的是回廊曲桥,自然山水浓缩其中,园内,山、水与回廊交错其间,曲桥相连,其格局独特,佳境自然,处处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美学。
拙政园成园于16世纪初,明正德初年时任御史王献臣因官场失意还乡,在大弘寺旧址上扩建为园,取名“拙政园”,以示“闲居”之意。拙政园有堂,楼,亭,轩、槛、池、台、坞,涧等三十一景,形成了一个以水为主、疏朗平淡,近乎自然风景的园林,“广袤二百余亩,茂树曲池,胜甲吴下”。
拙政园是江南古典园林的代表作品。四百多年来,拙政园几度分合,或私或公,留下了许多诱人探寻的遗迹和典故,文人墨客为她留下了众多的遗篇。园中的建筑特色和规模,经过400多年的演变和修缮,如今风格各异,各个时期的特色痕迹都有保留。花园分为东、中、西三部分,东花园开阔疏朗,中花园是全园精华所在,西花园建筑精美,各具特色。园南为住宅区,体现典型江南地区传统民居多进的格局。
旅游,不能只局限于走马观花,了解其传承和历史典故,将使你的眼界更宽,积淀更厚,素养更高。当你走入园林之中,你看到的就不仅仅只是景观,你会有穿越时空的感觉,你穿过的每一个回廊,走过的每一座曲桥,你都仿佛能感觉到古人在这里留下的身影历历在目。
拙政园古树重多,由于地处江南,四季常绿,植物生长快,一二百年的树木,长出了北方四五百年古树的气势。
在拙政园东部偏南有个亭子叫天泉亭,亭内中部有一围栏,内有一古井型建筑,相传这是原大弘寺东斋的遗物,有人说此井并不枯,仍有水,从井口向里望去,黑漆漆的,也无法判断是否有水。由于亭子的藻井很有特色,来此拍照的游人不少。
附近还有个芙蓉榭,这也是一个打卡之地,芙蓉榭临水而建,一半建于岸上,一半伸向水面。是赏荷观鱼的绝佳之处。水榭临水的门框是一矩形雕花门框,其对面是一个圆形的雕花门框,水榭前面池水蜿蜒,两岸芙蓉花开时节,在水榭内由门框外观,似一副湖光山水画;水榭中立有一太湖石,其石瘦、透尽显风骨雅致。透过圆形门框向内看,圆形门框与太湖石又构成了另一类的景致。这种造景手法在苏州园林里名曰“框景”。这里也是摄影爱好者的最爱。
香洲也是一个不错的景致,其建筑从外表上看似是一座船。远远望去,似一船在荷花从中徐徐而来。这组建筑由小桥、平台、亭轩、水榭、楼阁组而合成,高低错落,与其前的开景相得益彰。
波形廊,是西花园与中花园交界处的一道水廊,白色连廊像一条玉带横陈于湖面之上,行走在连廊里,镂空的窗洞和月洞进行着空间上的错落变化;透过这些窗洞与月洞,你会发现一幅幅精美的画卷仿佛被收藏在了一个个精美的漏窗与月洞之中。
这些只是园中的几个景点,由于是疫情期间,园中游人相对较少,园内建筑精美,以精致小巧,写意而见长,处处借景抒情,化物为境。行在其中,仿佛有一种人美图中,身在画中游。这里的建筑是那样的自然和谐。
在这里我找到了与北方园林的不一样东西~人与自然的和谐。园林建筑,以人为本,人是核心。就是这样的不一样,构成了南北不一样的园林风格。其实,设计者追求的都是心中的那一丝丝的执着和理想。
无论你是生在江南,还是江南的过客,当你离开她的时候,江南留给你就是满满的回忆。唐.白居易的一首《忆江南》:“江南好,风景旧曾谙。日出江花红胜火,春来江水绿如蓝。能不忆江南?”!
如今的拙政园,已被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并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是首批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拙政园一次游览是不够的,期待下一次的邂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征集涉企乱收费问题线索】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19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22年涉企收费“护航”专项整治行动,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涉企乱收费问题线索。征集线索范围重点聚焦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航运交通、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商业银行等领域乱收费行为。举报材料应当包括:举报人基本信息、被举报人基本信息、被举报人涉嫌乱收费行为的相关事实和证据材料。相关基本信息和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客观。省市场监管局举报电话:12345、12315;电子邮箱:shengjiajingju@163.com。举报材料邮寄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59号,海南省市场监管局。举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对涉企乱收费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价格监督检查执法机构举报,价格监督检查执法机构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记者 张茜翼)
附:涉企乱收费征集线索范围
一、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中介机构、行业商会协会收费
1.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2.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价格的;
3.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4.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5.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6.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7.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8中介机构收取转嫁给市场主体的技术性服务费用的;
9.中介机构依托行政权力或影响力违规收取费用的;
10.中介机构利用电子政务平台违规收费的;
11.商会协会利用行政权力或行业影响力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12.商会协会违反考培分离原则收取职业资格考前培训费的;
13.商会协会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并收取费用的;
14.商会协会违规收取会费的。
二、航运交通收费
1.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2.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价格的;
3.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4.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5.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6.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的;
7.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8.分解项目收费的;
9.违反规定扩大收费范围的;
10.存在垄断行为的;
11.存在强制服务收费的。
三、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收费
(一)直供电领域
1.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2.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向用户直接收取或转嫁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费用的行为;
3.对供电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的行为;
4.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检定费用应由委托方支付,对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仍向用户收取检定费用的行为;
5.向用户收取供电计量装置费用的行为(委托施工的除外);
6.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电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又向用户重复收取的行为;
7.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电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已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另外向买受人收取的行为;
8.不执行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政策的行为;
9.供电企业未落实或未完全落实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减免政策的行为;
10.对供电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转供电企业未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的行为,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转供电企业在电费用之外,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的行为;
11.供电企业未执行或未完全执行国家及地方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和大工业电价政策的行为;
12.捆绑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13.供电企业未退还临时接电费的行为;
14.供电企业收取或变相收取电费保证金的行为;
15.未明码标价的行为;
16.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二)转供电领域
1.居民转供电主体不执行政府定价电价的行为;
2.商业转供电主体违反《电力法》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
3.重复收取公摊费用或超过实际公摊额度收取公摊费用的行为;
4.各类费用分摊核算依据未公示进行收费的行为;
5.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三)供水领域
1.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的行为;
2.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的行为;
3.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向用户直接收取或转嫁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费用的行为;
4.对供水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的行为;
5.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对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仍向用户收取检定费用的行为;
6.向用户收取供水计量装置费用的行为(委托施工的除外);
7.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又向用户重复收取的行为;
8.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已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另外向买受人收取的行为;
9.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仍向用户收取的行为;
10.对供水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转供水企业未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的行为,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转供水企业在水费用之外,以水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的行为;
11.高于政府定价销售自来水,不执行分类水价,混淆用水对象性质,变相多收水费的行为;
12.捆绑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13.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和扩大收费范围收费的行为;
14.继续或变相收取国家或地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
15.未明码标价的行为;
16.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四)供气领域
1.燃气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收取本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
2.燃气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继续收取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3.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向用户直接收取或转嫁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费用的行为;
4.对供气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的行为;
5.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检定费用应由委托方支付,对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仍向用户收取检定费用的行为;
6.向用户收取供气计量装置费用的行为(委托施工的除外);
7.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气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又向用户重复收取的行为;
8.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已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另外向买受人收取的行为;
9.燃气企业对燃气表后至燃具前,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向用户收取费用的行为;
10.对供气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转供气企业未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的行为,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转供气企业在燃气费用之外,以燃气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的行为;
11.燃气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捆绑收费的行为;
12.燃气企业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销售天然气的行为;
13.捆绑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14.未明码标价的行为;
15.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四、商业银行收费
1.商业银行利用贷款优势地位强制收费;
2.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
3.将信贷业务中开展的尽职调查、贷款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等应尽的工作转变为收费项目;
4.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5.不落实国家及总行层面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等优惠政策等乱收费行为。
附:涉企乱收费征集线索范围
一、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中介机构、行业商会协会收费
1.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2.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价格的;
3.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4.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5.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6.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7.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8中介机构收取转嫁给市场主体的技术性服务费用的;
9.中介机构依托行政权力或影响力违规收取费用的;
10.中介机构利用电子政务平台违规收费的;
11.商会协会利用行政权力或行业影响力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12.商会协会违反考培分离原则收取职业资格考前培训费的;
13.商会协会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并收取费用的;
14.商会协会违规收取会费的。
二、航运交通收费
1.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2.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价格的;
3.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4.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5.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6.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的;
7.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8.分解项目收费的;
9.违反规定扩大收费范围的;
10.存在垄断行为的;
11.存在强制服务收费的。
三、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收费
(一)直供电领域
1.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2.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向用户直接收取或转嫁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费用的行为;
3.对供电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的行为;
4.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检定费用应由委托方支付,对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仍向用户收取检定费用的行为;
5.向用户收取供电计量装置费用的行为(委托施工的除外);
6.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电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又向用户重复收取的行为;
7.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电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已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另外向买受人收取的行为;
8.不执行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政策的行为;
9.供电企业未落实或未完全落实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减免政策的行为;
10.对供电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转供电企业未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的行为,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转供电企业在电费用之外,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的行为;
11.供电企业未执行或未完全执行国家及地方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和大工业电价政策的行为;
12.捆绑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13.供电企业未退还临时接电费的行为;
14.供电企业收取或变相收取电费保证金的行为;
15.未明码标价的行为;
16.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二)转供电领域
1.居民转供电主体不执行政府定价电价的行为;
2.商业转供电主体违反《电力法》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
3.重复收取公摊费用或超过实际公摊额度收取公摊费用的行为;
4.各类费用分摊核算依据未公示进行收费的行为;
5.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三)供水领域
1.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的行为;
2.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的行为;
3.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向用户直接收取或转嫁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费用的行为;
4.对供水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的行为;
5.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对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仍向用户收取检定费用的行为;
6.向用户收取供水计量装置费用的行为(委托施工的除外);
7.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又向用户重复收取的行为;
8.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已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另外向买受人收取的行为;
9.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仍向用户收取的行为;
10.对供水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转供水企业未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的行为,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转供水企业在水费用之外,以水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的行为;
11.高于政府定价销售自来水,不执行分类水价,混淆用水对象性质,变相多收水费的行为;
12.捆绑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13.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和扩大收费范围收费的行为;
14.继续或变相收取国家或地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
15.未明码标价的行为;
16.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四)供气领域
1.燃气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收取本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
2.燃气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继续收取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3.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向用户直接收取或转嫁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费用的行为;
4.对供气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的行为;
5.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检定费用应由委托方支付,对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仍向用户收取检定费用的行为;
6.向用户收取供气计量装置费用的行为(委托施工的除外);
7.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气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又向用户重复收取的行为;
8.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已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另外向买受人收取的行为;
9.燃气企业对燃气表后至燃具前,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向用户收取费用的行为;
10.对供气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转供气企业未执行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的行为,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转供气企业在燃气费用之外,以燃气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的行为;
11.燃气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捆绑收费的行为;
12.燃气企业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销售天然气的行为;
13.捆绑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14.未明码标价的行为;
15.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四、商业银行收费
1.商业银行利用贷款优势地位强制收费;
2.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
3.将信贷业务中开展的尽职调查、贷款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等应尽的工作转变为收费项目;
4.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5.不落实国家及总行层面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等优惠政策等乱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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