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老人来了,我都要搀扶着吗?”湖北宜昌,86岁老人王某在农商行营业厅办理存款业务,出门时被营业厅的电动门撞倒受伤。王某要求农商行赔偿59530元。
(来源:宜昌中院)
王某住院治疗25天。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的鉴定意见为,右侧髋关节假体置换术后, 9级伤残。
法院判决,农商行赔偿王某的所有损失57063.35元。
农商行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农商行提出的理由是:
1、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应以侵权人存在过错和违法行为为条件,对过错和违法行为的认定应有明确的依据和理由。
农商行认为,一审认定工作人员没有对步伐缓慢,但正常行走的老人进行搀扶,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这一说法没有任何依据。这个问题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只能依据常理和社会的通常认知来认定。
对于能够正常行走只是步伐缓慢的老人,包括公共场所管理人在内的第三方,既无搀扶的法定义务,又无现实的必要和可行性。
如果认定老人应当搀扶,究竟多大年纪以上的老人才应当搀扶?如果认定步伐缓慢的行人需要搀扶,究竟要多么缓慢才能成为搀扶对象?如果认定应当搀扶,引起被搀扶者的不满,乃至反对或不配合,则搀扶者是否又构成不当行为?成为被搀扶者无异于宣告其属于弱者,这是否构成对被无故搀扶者的歧视?
在王某倒地后,农商行工作人员立即上前救助,并在其后的送回家中、帮助送医治疗、残疾鉴定等过程中一直提供帮助,不仅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且符合公序良俗。但一审的判决让积极救助者成为赔偿者的恶劣例子,再一次上演。
2、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作为过错责任,仍是按责任大小承担与过错大小相适应的责任,一审未考虑因果关系中的参与度问题,明显错误。
本案中王某是一名老人,行动能力弱于一般人,出门时被自动门碰到后受惊倒地,本质上是个意外事件。
自动玻璃门是合格产品,且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不存在安全隐患。
假如认为农商行的员工未提前搀扶存在过失,这个因素与老人倒地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
3、一审关于损失金额的计算方法存在错误。
出事后农商行积极垫付了较多费用,虽然王某向法院起诉的是其认为的未付部分,虽然农商行有些款项在支付时是基于特定的目的,但在计算王某应得的未付款项时,应当先计算出其总损失,再减去农商行垫付的款项。
而一审不考虑这些因素,简单地按具体赔偿项目计算已付和未付部分,回避了两种计算方法带来的差额,明显错误。
对此王某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王某说,农商行蛮横地主张其没有任何过错,于法不符。《民法典》第1198条明确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农商行采取了任何主动行动,保障顾客安全。自己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没有任何农商行的工作人员提示注意安全,更谈不上搀扶帮扶,其电动门也没有警示标志,完全符合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
农商行声称电动门无安全隐患,特别是对儿童和年老体弱者,其撞击无任何伤害的可能,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该说法成立。当儿童和老年体弱者经过电动门时,经营者应该给予特别帮助。这不是对经营者的苛求,是经营者应该尽到的义务,符合社会公序良俗。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从提交的视频来看,王某在经过银行的感应电动门时,该门为感应打开状态,王某经过时先将左手扶在自动门上,然后发生倒地。
在整个过程中,没有清晰可见感应自动门明显不当闭合,或快速合拢撞击王某的情形。
且就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而言,其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限于合理的限度范围内,与其管理要求和控制能力相适应。
本案中,王某独自到银行办理业务,过程中未出现不适,或者需要他人帮助的情形,亦未主动向他人请求帮扶,不应苛求农商行承担所谓主动搀扶、帮助等义务,非农商行应承担的法定义务范畴。
且王某系年逾八十岁的老人,客观上存在年老体弱,其自身负有更高的安全谨慎注意义务,其摔倒与其自身身体状况亦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基于此,对于王某的损失,由其自身承担50%的责任。
故王某的损失总额为115786.32元(57063.35元+58722.97元),农商行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57893.16元。
鉴于农商行在王某受伤后,已经垫付58722.97元,对于王某要求农商行赔偿剩余部分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公共场合的事故,管理方到底该承担多少责任?
本案中,一审判银行承担所有责任,二审中改判银行承担50%的责任。二审认为,管理方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范围,而不是无限责任。自动门没有问题,老人摔倒与其自身身体素质有关。
你认为这个判决合理吗?欢迎留言讨论。
(来源:宜昌中院)
王某住院治疗25天。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的鉴定意见为,右侧髋关节假体置换术后, 9级伤残。
法院判决,农商行赔偿王某的所有损失57063.35元。
农商行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农商行提出的理由是:
1、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应以侵权人存在过错和违法行为为条件,对过错和违法行为的认定应有明确的依据和理由。
农商行认为,一审认定工作人员没有对步伐缓慢,但正常行走的老人进行搀扶,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这一说法没有任何依据。这个问题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只能依据常理和社会的通常认知来认定。
对于能够正常行走只是步伐缓慢的老人,包括公共场所管理人在内的第三方,既无搀扶的法定义务,又无现实的必要和可行性。
如果认定老人应当搀扶,究竟多大年纪以上的老人才应当搀扶?如果认定步伐缓慢的行人需要搀扶,究竟要多么缓慢才能成为搀扶对象?如果认定应当搀扶,引起被搀扶者的不满,乃至反对或不配合,则搀扶者是否又构成不当行为?成为被搀扶者无异于宣告其属于弱者,这是否构成对被无故搀扶者的歧视?
在王某倒地后,农商行工作人员立即上前救助,并在其后的送回家中、帮助送医治疗、残疾鉴定等过程中一直提供帮助,不仅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且符合公序良俗。但一审的判决让积极救助者成为赔偿者的恶劣例子,再一次上演。
2、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作为过错责任,仍是按责任大小承担与过错大小相适应的责任,一审未考虑因果关系中的参与度问题,明显错误。
本案中王某是一名老人,行动能力弱于一般人,出门时被自动门碰到后受惊倒地,本质上是个意外事件。
自动玻璃门是合格产品,且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不存在安全隐患。
假如认为农商行的员工未提前搀扶存在过失,这个因素与老人倒地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
3、一审关于损失金额的计算方法存在错误。
出事后农商行积极垫付了较多费用,虽然王某向法院起诉的是其认为的未付部分,虽然农商行有些款项在支付时是基于特定的目的,但在计算王某应得的未付款项时,应当先计算出其总损失,再减去农商行垫付的款项。
而一审不考虑这些因素,简单地按具体赔偿项目计算已付和未付部分,回避了两种计算方法带来的差额,明显错误。
对此王某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王某说,农商行蛮横地主张其没有任何过错,于法不符。《民法典》第1198条明确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农商行采取了任何主动行动,保障顾客安全。自己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没有任何农商行的工作人员提示注意安全,更谈不上搀扶帮扶,其电动门也没有警示标志,完全符合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
农商行声称电动门无安全隐患,特别是对儿童和年老体弱者,其撞击无任何伤害的可能,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该说法成立。当儿童和老年体弱者经过电动门时,经营者应该给予特别帮助。这不是对经营者的苛求,是经营者应该尽到的义务,符合社会公序良俗。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从提交的视频来看,王某在经过银行的感应电动门时,该门为感应打开状态,王某经过时先将左手扶在自动门上,然后发生倒地。
在整个过程中,没有清晰可见感应自动门明显不当闭合,或快速合拢撞击王某的情形。
且就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而言,其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限于合理的限度范围内,与其管理要求和控制能力相适应。
本案中,王某独自到银行办理业务,过程中未出现不适,或者需要他人帮助的情形,亦未主动向他人请求帮扶,不应苛求农商行承担所谓主动搀扶、帮助等义务,非农商行应承担的法定义务范畴。
且王某系年逾八十岁的老人,客观上存在年老体弱,其自身负有更高的安全谨慎注意义务,其摔倒与其自身身体状况亦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基于此,对于王某的损失,由其自身承担50%的责任。
故王某的损失总额为115786.32元(57063.35元+58722.97元),农商行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57893.16元。
鉴于农商行在王某受伤后,已经垫付58722.97元,对于王某要求农商行赔偿剩余部分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公共场合的事故,管理方到底该承担多少责任?
本案中,一审判银行承担所有责任,二审中改判银行承担50%的责任。二审认为,管理方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范围,而不是无限责任。自动门没有问题,老人摔倒与其自身身体素质有关。
你认为这个判决合理吗?欢迎留言讨论。
#历史那些事[超话]#宋仁宗年间一天,一穷秀才当街骂宰相富弼是乌龟。富弼假装没听见,继续赶路。人们嘲笑他胆小懦弱。仆人都觉得没面子,要上前找秀才理论,被他一把抓住,当他说了一番话后,仆人为他竖起大拇指。
1004年,富弼在洛阳出生。其母韩氏怀孕时,曾梦见身披旌旗的仙鹤和大雁降落到自家庭院中,还开口吐人言,说是上天赦免。不久,富弼出生。
这预示着这个孩子将来不平凡。
果然少年富弼读书非常用功,而且长相英俊。
范仲淹见到他,听他一番谈吐后,惊呼:“此必王佐之才也!”
宰相晏殊读到他的文章后,悄悄问范仲淹:““这小伙子可曾婚配?”得到否定的答案后,晏殊高兴地双手拍大腿:“太好了。”
不久,富弼就成了晏殊的乘龙快婿。
一路顺顺当当,令富弼也有些飘飘然。
年轻的富弼聪明伶俐,巧舌如簧,无意间得罪了不少人。
随着年龄的增长和不断地自省,富弼变得宽厚谦和,这时他官至宰相。
有一次,他微服带仆人上街,被一个穷酸秀才认出来了。
秀才拦下他说道:“这不是富大才子吗?听说你文高八斗,才富五车,在下想请教你一个问题?
富弼见来者不善,但也不能回避,只好说:“你问吧。”
众人纷纷上前看热闹。
秀才摇头晃脑问道:“古人云,欲正其心必先诚其意,所谓诚其意即毋自欺也。是即为是,非即为非,如果有人骂你,你会怎样?”
富弼想了想回答他:“我假装没听见。”
秀才哈哈大笑:“众人说你熟读四书,通晓五经,看来不过如此呀!”说完,大笑而去。
几天后,富弼在街上又碰到这个秀才,主动跟他打招呼。哪知道秀才理都不理。走过10几步后,回头对着富弼大声说道:“富弼乃一乌龟尔!”
有人告诉富弼,说:"他骂你呢!"
"是骂别人吧?"
“他指名道姓骂你,怎么会骂别人呢?”
“天下难道没有同名同姓的人吗?”
他的仆人要上前理论,却被他一把拉住,头也不回地走了。
身后留下众人一片嘲笑声。
仆人很不理解,问主人:“您堂堂当朝宰相,众人皆知您有才,干嘛怕这样一个穷酸秀才呢?”
富弼笑着对仆人说:“我连大辽国皇帝也不怕,难道会怕这样一个人?这等性格狂傲,心胸狭窄之徒,与之言徒劳无益呀,我是堂堂大宋宰相,难道连一个书生都容不下吗?”
仆人为主人竖起了大拇指。
原来有一年,辽国以”南朝违背盟约,堵塞雁门,增加塘水,修治城隍,让老百姓成为士兵”为借口,屯兵边境,虚张声势一番后,派人来索要关南土地。
关南,是周世宗柴荣当年伐辽收复的土地。
朝廷吓坏了,没人敢接待辽使。这时平时和富弼不睦的大臣吕夷简向皇上推荐富弼接待辽使并出使辽国。
欧阳修说:“这不是诚心让富弼去送死吗?”
富弼说:“"主忧臣辱,臣不敢爱其死。"主动要求出使辽国。
宋仁宗很感动,于是就先让富弼担任“接伴使”,接待辽国使节,出使辽国。
开始辽国使者很傲慢,假称有病不愿意见富弼。
富弼强硬地传话:“我当年出使北方,病卧车中,听到命令就起来。今天我们来了,你却不拜谢,什么意思!”
辽使听着这话后,立即起身迎接。
摆平辽使后,富弼随他踏上大辽土地。
辽兴宗很蛮横,张嘴就索要关南。
富弼把头一拧,说道:“关南本是我们的土地,而且是世宗打回来的,就连燕云十六州也是我们的,若不是石敬瑭这个卖国贼,哪会有你们半分土地!”
辽兴宗说:“你就不怕我大辽踏平你们吗?”
富弼哈哈大笑,说道:“您难道忘了当年澶州一战吗?,要不是我们章圣皇帝仁慈,没有听从那些嗷嗷叫着要打的将领们的意见,您觉得当时的北朝大军有一个能逃掉吗?”
辽兴宗被问得哑口无言。
经过几番交涉,辽国提出条件,要么归还关南土地,要么让大宋嫁个公主过来,要么给点钱。
富弼说:"要土地那是断不可能的,嫁公主你们只能得到点嫁妆,作为兄弟之国,哥哥就给弟弟点钱吧,而且年年给,你看哪个合适呢?”
就这样,富弼凭自己一身肝胆,三寸不烂之舌令大宋既没割让土地,也没和亲,只在《澶州之盟》的基础上增加了20万钱。
而这20万钱,对于当时GDP世界头名的大宋来讲是九牛之一毛毛。却免除了干戈,换来了两国的和平,百姓的安宁。
富弼身为当朝宰相却能容一个穷酸秀才的挑衅,是君子之风,果然宰相肚里能撑船。
出使大辽,以一己之力,不卑不亢,寸土不让,也没答应和亲,也没谈掰,既维护了国家的尊严,又保证了百姓的安宁,不辱使命堪称民族英雄。
富弼虽然是一介文弱书生,但关键时刻峥峥铁骨,浩然正气,这种力量源于对祖国深沉的热爱!
#创作力计划#
参考史料《宋史》
1004年,富弼在洛阳出生。其母韩氏怀孕时,曾梦见身披旌旗的仙鹤和大雁降落到自家庭院中,还开口吐人言,说是上天赦免。不久,富弼出生。
这预示着这个孩子将来不平凡。
果然少年富弼读书非常用功,而且长相英俊。
范仲淹见到他,听他一番谈吐后,惊呼:“此必王佐之才也!”
宰相晏殊读到他的文章后,悄悄问范仲淹:““这小伙子可曾婚配?”得到否定的答案后,晏殊高兴地双手拍大腿:“太好了。”
不久,富弼就成了晏殊的乘龙快婿。
一路顺顺当当,令富弼也有些飘飘然。
年轻的富弼聪明伶俐,巧舌如簧,无意间得罪了不少人。
随着年龄的增长和不断地自省,富弼变得宽厚谦和,这时他官至宰相。
有一次,他微服带仆人上街,被一个穷酸秀才认出来了。
秀才拦下他说道:“这不是富大才子吗?听说你文高八斗,才富五车,在下想请教你一个问题?
富弼见来者不善,但也不能回避,只好说:“你问吧。”
众人纷纷上前看热闹。
秀才摇头晃脑问道:“古人云,欲正其心必先诚其意,所谓诚其意即毋自欺也。是即为是,非即为非,如果有人骂你,你会怎样?”
富弼想了想回答他:“我假装没听见。”
秀才哈哈大笑:“众人说你熟读四书,通晓五经,看来不过如此呀!”说完,大笑而去。
几天后,富弼在街上又碰到这个秀才,主动跟他打招呼。哪知道秀才理都不理。走过10几步后,回头对着富弼大声说道:“富弼乃一乌龟尔!”
有人告诉富弼,说:"他骂你呢!"
"是骂别人吧?"
“他指名道姓骂你,怎么会骂别人呢?”
“天下难道没有同名同姓的人吗?”
他的仆人要上前理论,却被他一把拉住,头也不回地走了。
身后留下众人一片嘲笑声。
仆人很不理解,问主人:“您堂堂当朝宰相,众人皆知您有才,干嘛怕这样一个穷酸秀才呢?”
富弼笑着对仆人说:“我连大辽国皇帝也不怕,难道会怕这样一个人?这等性格狂傲,心胸狭窄之徒,与之言徒劳无益呀,我是堂堂大宋宰相,难道连一个书生都容不下吗?”
仆人为主人竖起了大拇指。
原来有一年,辽国以”南朝违背盟约,堵塞雁门,增加塘水,修治城隍,让老百姓成为士兵”为借口,屯兵边境,虚张声势一番后,派人来索要关南土地。
关南,是周世宗柴荣当年伐辽收复的土地。
朝廷吓坏了,没人敢接待辽使。这时平时和富弼不睦的大臣吕夷简向皇上推荐富弼接待辽使并出使辽国。
欧阳修说:“这不是诚心让富弼去送死吗?”
富弼说:“"主忧臣辱,臣不敢爱其死。"主动要求出使辽国。
宋仁宗很感动,于是就先让富弼担任“接伴使”,接待辽国使节,出使辽国。
开始辽国使者很傲慢,假称有病不愿意见富弼。
富弼强硬地传话:“我当年出使北方,病卧车中,听到命令就起来。今天我们来了,你却不拜谢,什么意思!”
辽使听着这话后,立即起身迎接。
摆平辽使后,富弼随他踏上大辽土地。
辽兴宗很蛮横,张嘴就索要关南。
富弼把头一拧,说道:“关南本是我们的土地,而且是世宗打回来的,就连燕云十六州也是我们的,若不是石敬瑭这个卖国贼,哪会有你们半分土地!”
辽兴宗说:“你就不怕我大辽踏平你们吗?”
富弼哈哈大笑,说道:“您难道忘了当年澶州一战吗?,要不是我们章圣皇帝仁慈,没有听从那些嗷嗷叫着要打的将领们的意见,您觉得当时的北朝大军有一个能逃掉吗?”
辽兴宗被问得哑口无言。
经过几番交涉,辽国提出条件,要么归还关南土地,要么让大宋嫁个公主过来,要么给点钱。
富弼说:"要土地那是断不可能的,嫁公主你们只能得到点嫁妆,作为兄弟之国,哥哥就给弟弟点钱吧,而且年年给,你看哪个合适呢?”
就这样,富弼凭自己一身肝胆,三寸不烂之舌令大宋既没割让土地,也没和亲,只在《澶州之盟》的基础上增加了20万钱。
而这20万钱,对于当时GDP世界头名的大宋来讲是九牛之一毛毛。却免除了干戈,换来了两国的和平,百姓的安宁。
富弼身为当朝宰相却能容一个穷酸秀才的挑衅,是君子之风,果然宰相肚里能撑船。
出使大辽,以一己之力,不卑不亢,寸土不让,也没答应和亲,也没谈掰,既维护了国家的尊严,又保证了百姓的安宁,不辱使命堪称民族英雄。
富弼虽然是一介文弱书生,但关键时刻峥峥铁骨,浩然正气,这种力量源于对祖国深沉的热爱!
#创作力计划#
参考史料《宋史》
“每个老人来了,我都要搀扶着吗?”湖北宜昌,86岁老人王某在农商行营业厅办理存款业务,出门时被营业厅的电动门撞倒受伤。王某要求农商行赔偿59530元。
(来源:宜昌中院)
王某住院治疗25天。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的鉴定意见为,右侧髋关节假体置换术后, 9级伤残。
法院判决,农商行赔偿王某的所有损失57063.35元。
农商行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农商行提出的理由是:
1、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应以侵权人存在过错和违法行为为条件,对过错和违法行为的认定应有明确的依据和理由。
农商行认为,一审认定工作人员没有对步伐缓慢,但正常行走的老人进行搀扶,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这一说法没有任何依据。这个问题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只能依据常理和社会的通常认知来认定。
对于能够正常行走只是步伐缓慢的老人,包括公共场所管理人在内的第三方,既无搀扶的法定义务,又无现实的必要和可行性。
如果认定老人应当搀扶,究竟多大年纪以上的老人才应当搀扶?如果认定步伐缓慢的行人需要搀扶,究竟要多么缓慢才能成为搀扶对象?如果认定应当搀扶,引起被搀扶者的不满,乃至反对或不配合,则搀扶者是否又构成不当行为?成为被搀扶者无异于宣告其属于弱者,这是否构成对被无故搀扶者的歧视?
在王某倒地后,农商行工作人员立即上前救助,并在其后的送回家中、帮助送医治疗、残疾鉴定等过程中一直提供帮助,不仅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且符合公序良俗。但一审的判决让积极救助者成为赔偿者的恶劣例子,再一次上演。
2、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作为过错责任,仍是按责任大小承担与过错大小相适应的责任,一审未考虑因果关系中的参与度问题,明显错误。
本案中王某是一名老人,行动能力弱于一般人,出门时被自动门碰到后受惊倒地,本质上是个意外事件。
自动玻璃门是合格产品,且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不存在安全隐患。
假如认为农商行的员工未提前搀扶存在过失,这个因素与老人倒地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
3、一审关于损失金额的计算方法存在错误。
出事后农商行积极垫付了较多费用,虽然王某向法院起诉的是其认为的未付部分,虽然农商行有些款项在支付时是基于特定的目的,但在计算王某应得的未付款项时,应当先计算出其总损失,再减去农商行垫付的款项。
而一审不考虑这些因素,简单地按具体赔偿项目计算已付和未付部分,回避了两种计算方法带来的差额,明显错误。
对此王某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王某说,农商行蛮横地主张其没有任何过错,于法不符。《民法典》第1198条明确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农商行采取了任何主动行动,保障顾客安全。自己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没有任何农商行的工作人员提示注意安全,更谈不上搀扶帮扶,其电动门也没有警示标志,完全符合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
农商行声称电动门无安全隐患,特别是对儿童和年老体弱者,其撞击无任何伤害的可能,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该说法成立。当儿童和老年体弱者经过电动门时,经营者应该给予特别帮助。这不是对经营者的苛求,是经营者应该尽到的义务,符合社会公序良俗。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从提交的视频来看,王某在经过银行的感应电动门时,该门为感应打开状态,王某经过时先将左手扶在自动门上,然后发生倒地。
在整个过程中,没有清晰可见感应自动门明显不当闭合,或快速合拢撞击王某的情形。
且就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而言,其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限于合理的限度范围内,与其管理要求和控制能力相适应。
本案中,王某独自到银行办理业务,过程中未出现不适,或者需要他人帮助的情形,亦未主动向他人请求帮扶,不应苛求农商行承担所谓主动搀扶、帮助等义务,非农商行应承担的法定义务范畴。
且王某系年逾八十岁的老人,客观上存在年老体弱,其自身负有更高的安全谨慎注意义务,其摔倒与其自身身体状况亦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基于此,对于王某的损失,由其自身承担50%的责任。
故王某的损失总额为115786.32元(57063.35元+58722.97元),农商行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57893.16元。
鉴于农商行在王某受伤后,已经垫付58722.97元,对于王某要求农商行赔偿剩余部分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公共场合的事故,管理方到底该承担多少责任?
本案中,一审判银行承担所有责任,二审中改判银行承担50%的责任。二审认为,管理方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范围,而不是无限责任。自动门没有问题,老人摔倒与其自身身体素质有关。
你认为这个判决合理吗?欢迎留言讨论。
(来源:宜昌中院)
王某住院治疗25天。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的鉴定意见为,右侧髋关节假体置换术后, 9级伤残。
法院判决,农商行赔偿王某的所有损失57063.35元。
农商行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农商行提出的理由是:
1、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应以侵权人存在过错和违法行为为条件,对过错和违法行为的认定应有明确的依据和理由。
农商行认为,一审认定工作人员没有对步伐缓慢,但正常行走的老人进行搀扶,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这一说法没有任何依据。这个问题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只能依据常理和社会的通常认知来认定。
对于能够正常行走只是步伐缓慢的老人,包括公共场所管理人在内的第三方,既无搀扶的法定义务,又无现实的必要和可行性。
如果认定老人应当搀扶,究竟多大年纪以上的老人才应当搀扶?如果认定步伐缓慢的行人需要搀扶,究竟要多么缓慢才能成为搀扶对象?如果认定应当搀扶,引起被搀扶者的不满,乃至反对或不配合,则搀扶者是否又构成不当行为?成为被搀扶者无异于宣告其属于弱者,这是否构成对被无故搀扶者的歧视?
在王某倒地后,农商行工作人员立即上前救助,并在其后的送回家中、帮助送医治疗、残疾鉴定等过程中一直提供帮助,不仅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且符合公序良俗。但一审的判决让积极救助者成为赔偿者的恶劣例子,再一次上演。
2、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作为过错责任,仍是按责任大小承担与过错大小相适应的责任,一审未考虑因果关系中的参与度问题,明显错误。
本案中王某是一名老人,行动能力弱于一般人,出门时被自动门碰到后受惊倒地,本质上是个意外事件。
自动玻璃门是合格产品,且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不存在安全隐患。
假如认为农商行的员工未提前搀扶存在过失,这个因素与老人倒地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
3、一审关于损失金额的计算方法存在错误。
出事后农商行积极垫付了较多费用,虽然王某向法院起诉的是其认为的未付部分,虽然农商行有些款项在支付时是基于特定的目的,但在计算王某应得的未付款项时,应当先计算出其总损失,再减去农商行垫付的款项。
而一审不考虑这些因素,简单地按具体赔偿项目计算已付和未付部分,回避了两种计算方法带来的差额,明显错误。
对此王某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王某说,农商行蛮横地主张其没有任何过错,于法不符。《民法典》第1198条明确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农商行采取了任何主动行动,保障顾客安全。自己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没有任何农商行的工作人员提示注意安全,更谈不上搀扶帮扶,其电动门也没有警示标志,完全符合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
农商行声称电动门无安全隐患,特别是对儿童和年老体弱者,其撞击无任何伤害的可能,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该说法成立。当儿童和老年体弱者经过电动门时,经营者应该给予特别帮助。这不是对经营者的苛求,是经营者应该尽到的义务,符合社会公序良俗。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从提交的视频来看,王某在经过银行的感应电动门时,该门为感应打开状态,王某经过时先将左手扶在自动门上,然后发生倒地。
在整个过程中,没有清晰可见感应自动门明显不当闭合,或快速合拢撞击王某的情形。
且就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而言,其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限于合理的限度范围内,与其管理要求和控制能力相适应。
本案中,王某独自到银行办理业务,过程中未出现不适,或者需要他人帮助的情形,亦未主动向他人请求帮扶,不应苛求农商行承担所谓主动搀扶、帮助等义务,非农商行应承担的法定义务范畴。
且王某系年逾八十岁的老人,客观上存在年老体弱,其自身负有更高的安全谨慎注意义务,其摔倒与其自身身体状况亦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基于此,对于王某的损失,由其自身承担50%的责任。
故王某的损失总额为115786.32元(57063.35元+58722.97元),农商行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57893.16元。
鉴于农商行在王某受伤后,已经垫付58722.97元,对于王某要求农商行赔偿剩余部分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公共场合的事故,管理方到底该承担多少责任?
本案中,一审判银行承担所有责任,二审中改判银行承担50%的责任。二审认为,管理方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范围,而不是无限责任。自动门没有问题,老人摔倒与其自身身体素质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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