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诊疗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细则》指出,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患者提供药品。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与该实体医疗机构同时校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单独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每年校验1次。
《细则》强调,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在该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人员进行监管。医务人员如在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根据该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机构执业相关要求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细则》明确,患者就诊时应当提供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由接诊医师留存相关资料,并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互联网诊疗的终止条件。
《细则》表示,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诊疗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过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所产生的电子病历信息,应当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格式一致、系统共享,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医疗机构应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保护等制度,并与相关合作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关系。
《细则》提出,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在省级监管平台中设定互联网诊疗合理性判定规则,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实施分析和监管。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最少可用原则”采集医疗机构的相关数据,重点包括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诊疗科目等信息,对互联网诊疗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并明确整改期限。
原文
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加强互联网诊疗监管,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医疗机构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管。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互联网诊疗监管工作。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
第二章 医疗机构监管
第四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监管平台”),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进行监管。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主动与所在地省级监管平台对接,及时上传、更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执业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部门管理互联网诊疗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药学服务、信息技术等,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制度、互联网诊疗相关的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医务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处方管理制度、电子病历管理制度、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与该实体医疗机构同时校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单独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每年校验1次。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互联网诊疗平台显著位置公布本机构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医务人员的电子证照等信息,方便患者查询。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告知患者互联网诊疗相关的规则、要求、风险,取得患者知情同意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十条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机构名单、监督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设置投诉受理渠道,及时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建立评价和退出机制。
第三章 人员监管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医务人员具备合法资质。
第十三条 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在该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人员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信息上传至省级监管平台,包括身份证号码、照片、相关资质、执业地点、执业机构、执业范围、临床工作年限等必要信息。省级监管平台应当与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对接,药师信息应当上传监管平台且可查询,有条件的同时与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对接。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建立考核机制,根据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德医风、满意度等内容进行考核并建立准入、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服务的人员开展定期培训,内容包括卫生健康相关的法律法规、医疗管理相关政策、岗位职责、互联网诊疗流程、平台使用与应急处置等。
第十六条 医务人员如在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根据该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机构执业相关要求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
第四章 业务监管
第十七条 互联网诊疗实行实名制,患者有义务向医疗机构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及基本信息,不得假冒他人就诊。
第十八条 患者就诊时应当提供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由接诊医师留存相关资料,并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
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互联网诊疗的终止条件。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本次就诊经医师判断为首诊或存在其他不适宜互联网诊疗的情况时,接诊医师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并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所产生的电子病历信息,应当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格式一致、系统共享,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诊疗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过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条 互联网医院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等数据信息应当由变更后的互联网医院继续保管。互联网医院注销后,所保管的病历等数据信息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继续保管。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注销后,可以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药品管理。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患者提供药品。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药品配送的,相关协议、处方流转信息应当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在互联网诊疗平台进行公示,方便患者查询。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要自觉加强行风建设,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有关规定,医务人员的个人收入不得与药品收入相挂钩,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转介患者、指定地点购买药品、耗材等。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最少可用原则”采集医疗机构的相关数据,重点包括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诊疗科目、诊疗病种、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用药情况、满意度评价、患者投诉、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等信息,对互联网诊疗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定期向各医疗机构及其登记机关反馈问题,并明确整改期限,医疗机构在收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问题反馈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传至省级监管平台,同时报其登记机关。
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在省级监管平台中设定互联网诊疗合理性判定规则,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实施分析和监管。
第五章 质量安全监管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遵守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网络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保护等制度,并与相关合作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关系。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发生患者个人信息、医疗数据泄露等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质量安全进行控制,并设置患者投诉处理的信息反馈渠道。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收集、分析和总结工作,鼓励医务人员积极报告不良事件。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互联网诊疗信息发布的内容管理,确保信息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现持续改进。
第三十三条 省级监管平台和医疗机构用于互联网诊疗平台应当实施第三级及以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并将等保测评结果上传至省级监管平台。
第六章 监管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体医疗机构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时,实体医疗机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互联网医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协议书依法依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有违反《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引发医疗纠纷的,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处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将互联网诊疗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国家通过信息系统对全国互联网诊疗相关数据进行监测分析。
第三十九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健康报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细则》指出,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患者提供药品。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与该实体医疗机构同时校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单独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每年校验1次。
《细则》强调,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在该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人员进行监管。医务人员如在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根据该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机构执业相关要求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细则》明确,患者就诊时应当提供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由接诊医师留存相关资料,并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互联网诊疗的终止条件。
《细则》表示,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诊疗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过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所产生的电子病历信息,应当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格式一致、系统共享,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医疗机构应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保护等制度,并与相关合作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关系。
《细则》提出,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在省级监管平台中设定互联网诊疗合理性判定规则,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实施分析和监管。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最少可用原则”采集医疗机构的相关数据,重点包括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诊疗科目等信息,对互联网诊疗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并明确整改期限。
原文
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加强互联网诊疗监管,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医疗机构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管。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互联网诊疗监管工作。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
第二章 医疗机构监管
第四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监管平台”),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进行监管。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主动与所在地省级监管平台对接,及时上传、更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执业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部门管理互联网诊疗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药学服务、信息技术等,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制度、互联网诊疗相关的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医务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处方管理制度、电子病历管理制度、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与该实体医疗机构同时校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单独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每年校验1次。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互联网诊疗平台显著位置公布本机构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医务人员的电子证照等信息,方便患者查询。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告知患者互联网诊疗相关的规则、要求、风险,取得患者知情同意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十条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机构名单、监督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设置投诉受理渠道,及时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建立评价和退出机制。
第三章 人员监管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医务人员具备合法资质。
第十三条 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在该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人员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信息上传至省级监管平台,包括身份证号码、照片、相关资质、执业地点、执业机构、执业范围、临床工作年限等必要信息。省级监管平台应当与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对接,药师信息应当上传监管平台且可查询,有条件的同时与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对接。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建立考核机制,根据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德医风、满意度等内容进行考核并建立准入、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服务的人员开展定期培训,内容包括卫生健康相关的法律法规、医疗管理相关政策、岗位职责、互联网诊疗流程、平台使用与应急处置等。
第十六条 医务人员如在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根据该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机构执业相关要求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
第四章 业务监管
第十七条 互联网诊疗实行实名制,患者有义务向医疗机构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及基本信息,不得假冒他人就诊。
第十八条 患者就诊时应当提供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由接诊医师留存相关资料,并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
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互联网诊疗的终止条件。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本次就诊经医师判断为首诊或存在其他不适宜互联网诊疗的情况时,接诊医师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并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所产生的电子病历信息,应当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格式一致、系统共享,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诊疗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过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条 互联网医院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等数据信息应当由变更后的互联网医院继续保管。互联网医院注销后,所保管的病历等数据信息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继续保管。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注销后,可以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药品管理。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患者提供药品。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药品配送的,相关协议、处方流转信息应当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在互联网诊疗平台进行公示,方便患者查询。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要自觉加强行风建设,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有关规定,医务人员的个人收入不得与药品收入相挂钩,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转介患者、指定地点购买药品、耗材等。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最少可用原则”采集医疗机构的相关数据,重点包括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诊疗科目、诊疗病种、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用药情况、满意度评价、患者投诉、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等信息,对互联网诊疗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定期向各医疗机构及其登记机关反馈问题,并明确整改期限,医疗机构在收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问题反馈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传至省级监管平台,同时报其登记机关。
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在省级监管平台中设定互联网诊疗合理性判定规则,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实施分析和监管。
第五章 质量安全监管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遵守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网络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保护等制度,并与相关合作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关系。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发生患者个人信息、医疗数据泄露等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质量安全进行控制,并设置患者投诉处理的信息反馈渠道。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收集、分析和总结工作,鼓励医务人员积极报告不良事件。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互联网诊疗信息发布的内容管理,确保信息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现持续改进。
第三十三条 省级监管平台和医疗机构用于互联网诊疗平台应当实施第三级及以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并将等保测评结果上传至省级监管平台。
第六章 监管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体医疗机构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时,实体医疗机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互联网医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协议书依法依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有违反《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引发医疗纠纷的,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处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将互联网诊疗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国家通过信息系统对全国互联网诊疗相关数据进行监测分析。
第三十九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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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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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23日,我在他们店铺里的一个链接里买了aespa的专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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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他只给我发了一本未拆冬专。当时我去拿快递,还以为他会把送的一起发过来。但是,结果是并没有。然后我就问他们闲的客服,问送的专辑什么时候能发货。他们闲客服说,大概是五月中旬发货。后来我有陆陆续续的问过他们闲客服几次,然后他们就把他们仓库的微信推给我了。因为我是用我的手机拍的,但是是别人帮我代付的。所以如果是我这边确认收货的话,我又得再出一次钱。我就和他们闲客服说好了,等系统自动确认收货,这样别人帮我代付的钱,就能打到他们账上,而不是我再去付一次。等到系统自动确认收货的时候,已经五一假期了。之前钱没到他们账上的时候,他们的闲的客服和微信仓库,回信息的速度那是一个快,生怕怠慢了我。等系统自动确认收货后,他们闲客服和仓库的微信就开始都不回我信息了。闲的客服之前还能回我几句话,仓库的微信那边也就那几句话重复应付我。仓库好不容易半个月回一次话,还就只回一句话,而且那句话跟我的问题没有一点关系。后来仓库的微信,半个多月都不回话,闲的客服也开始不回话了。就这样一直持续了很久的日子,我给他们发的信息足足有一百多条,而且还是光一边就一百多条的那种。直到今天,他们的微信那边终于找我了,可能是因为我在v信上说过会挂他们,以下就是当时的聊天记录。(打码的是位置信息)
❗真的离谱❗
本来就是他们那边有问题,到他们这里弄得就是遇到我这种买家很无语。
说这是福袋,说我买福袋不就是随机的嘛,真的搞笑。你当时链接上根本没有这福袋二字,现在你们闲还把链接给删了,怎么心虚啊?!!!
之前闲鱼的系统上显示了她来过闲鱼,但就是不肯看我信息。
怎么别人都能抽到几本,到我这就只有一本了,还要我付邮费才发。先不说数量的问题,就当我自认倒霉,我运气不好,就只值一本。但是为什么邮费让我出?你当时一起寄过来,还用得着我出邮费吗?!!现在让我出邮费,我为什么要出?而且你们闲那边本来也就是包邮的啊。如下聊天记录上所说,他这个仓库的微信把之前闲上的货,和这次送的货是分两批的。按他说的包邮,只是包闲的邮,而这个邮应该我来出...
还说什么那个要我出邮费的一本专辑是赠送的,合着我买了一本210的冬专呗!
之前我说如果我再补钱,能不能给本red velvet的新专。结果这玩意让我走v信补钱!而且就算是补送的单本的邮费,也是走v信。说走v信补了钱或邮费后,明天发我单号。那我怎么敢补!!!万一你又不发信息了呢,如果我补了钱,那不就又被骗90;补邮费,不就被骗10。(至于我一开始为什么说,如果补钱要补50。因为我想着先把价说低点,反正他也不会降,我到时候再往上涨点。我也清楚,一本red velvet的新专,也不可能50一本。)
但是我说走pt,他就是不愿意。那我不就更不敢补了嘛!而且后来通过聊天记录也可以知道,他后来对于我补钱走pt的信息,也从不做正面回应。
他后来不是说退我50嘛,合着我160一本冬专呗。他还说得理直气壮,说什么冬专现在市价被炒到了150。我想问这种能是正常的吗!!!!!不正常的事,你还给我在这说。厨子炒价,你也跟着附和呢!
最后我通过自己的努力,才好不容易退到85元。然后他不是还在那装可怜嘛,呕!
(也别觉得我不识好歹,不去补钱,补了钱还能再得一本。人家又不走pt,就他们之前那种行为,我怎么敢补?!我个人觉得,现在能拿到钱都是最好的结果了。)
而且之前我还看到,有个和我买的他们这个的一模一样的链接。只不过卖家的名字不一样,我买的这个是“专辑收纳架”,另外一个是“专辑收纳柜”。为什么我没在那个“专辑收纳柜”那里买,因为我之前有事就没买,后来想买的时候,他就买掉了。现在那个“专辑收纳柜”的闲鱼账号已经注销了,细思极恐!!!!!!!而且这名字一看就是同伙,并且之前在我和“专辑收纳架”那个客服聊的时候,他跟我说,让我去搜“专辑收纳柜”那个闲鱼号,他说那个号他长登。啧啧啧!!!
而且,他说送专辑,其实像我这种按他们说的只抽到一本的,根本就没有送。你想想,他一开始只发了一本冬专,除非他后来再发一本冬专,我的钱才和专辑对的上。而且这样,他还是血赚。我也不太信他说的别人都抽到了几本,就我只抽到了一本。怎么就到我这就是只一本了,还是说对每个人都是用这套说辞去说的。都不是s子,仔细想想也清楚里面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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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有人不理解这个(1~4本)是什么意思,我来给大家解释一下,用他们闲客服的原话讲就是,保底就会有1本,而且只要你拍了这个链接,他就一定会送。注意,是“一定会送”❗
后来,他只给我发了一本未拆冬专。当时我去拿快递,还以为他会把送的一起发过来。但是,结果是并没有。然后我就问他们闲的客服,问送的专辑什么时候能发货。他们闲客服说,大概是五月中旬发货。后来我有陆陆续续的问过他们闲客服几次,然后他们就把他们仓库的微信推给我了。因为我是用我的手机拍的,但是是别人帮我代付的。所以如果是我这边确认收货的话,我又得再出一次钱。我就和他们闲客服说好了,等系统自动确认收货,这样别人帮我代付的钱,就能打到他们账上,而不是我再去付一次。等到系统自动确认收货的时候,已经五一假期了。之前钱没到他们账上的时候,他们的闲的客服和微信仓库,回信息的速度那是一个快,生怕怠慢了我。等系统自动确认收货后,他们闲客服和仓库的微信就开始都不回我信息了。闲的客服之前还能回我几句话,仓库的微信那边也就那几句话重复应付我。仓库好不容易半个月回一次话,还就只回一句话,而且那句话跟我的问题没有一点关系。后来仓库的微信,半个多月都不回话,闲的客服也开始不回话了。就这样一直持续了很久的日子,我给他们发的信息足足有一百多条,而且还是光一边就一百多条的那种。直到今天,他们的微信那边终于找我了,可能是因为我在v信上说过会挂他们,以下就是当时的聊天记录。(打码的是位置信息)
❗真的离谱❗
本来就是他们那边有问题,到他们这里弄得就是遇到我这种买家很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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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说如果我再补钱,能不能给本red velvet的新专。结果这玩意让我走v信补钱!而且就算是补送的单本的邮费,也是走v信。说走v信补了钱或邮费后,明天发我单号。那我怎么敢补!!!万一你又不发信息了呢,如果我补了钱,那不就又被骗90;补邮费,不就被骗10。(至于我一开始为什么说,如果补钱要补50。因为我想着先把价说低点,反正他也不会降,我到时候再往上涨点。我也清楚,一本red velvet的新专,也不可能50一本。)
但是我说走pt,他就是不愿意。那我不就更不敢补了嘛!而且后来通过聊天记录也可以知道,他后来对于我补钱走pt的信息,也从不做正面回应。
他后来不是说退我50嘛,合着我160一本冬专呗。他还说得理直气壮,说什么冬专现在市价被炒到了150。我想问这种能是正常的吗!!!!!不正常的事,你还给我在这说。厨子炒价,你也跟着附和呢!
最后我通过自己的努力,才好不容易退到85元。然后他不是还在那装可怜嘛,呕!
(也别觉得我不识好歹,不去补钱,补了钱还能再得一本。人家又不走pt,就他们之前那种行为,我怎么敢补?!我个人觉得,现在能拿到钱都是最好的结果了。)
而且之前我还看到,有个和我买的他们这个的一模一样的链接。只不过卖家的名字不一样,我买的这个是“专辑收纳架”,另外一个是“专辑收纳柜”。为什么我没在那个“专辑收纳柜”那里买,因为我之前有事就没买,后来想买的时候,他就买掉了。现在那个“专辑收纳柜”的闲鱼账号已经注销了,细思极恐!!!!!!!而且这名字一看就是同伙,并且之前在我和“专辑收纳架”那个客服聊的时候,他跟我说,让我去搜“专辑收纳柜”那个闲鱼号,他说那个号他长登。啧啧啧!!!
而且,他说送专辑,其实像我这种按他们说的只抽到一本的,根本就没有送。你想想,他一开始只发了一本冬专,除非他后来再发一本冬专,我的钱才和专辑对的上。而且这样,他还是血赚。我也不太信他说的别人都抽到了几本,就我只抽到了一本。怎么就到我这就是只一本了,还是说对每个人都是用这套说辞去说的。都不是s子,仔细想想也清楚里面的东西。
【高碑店市:只进一扇门,办妥万家事】环境如水,发展如鱼,海阔方可任鱼跃。
营商环境是一个城市的重要软实力,也是城市的核心竞争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之以恒优化营商环境,努力为人民群众增便利、为市场主体添活力,全面汇聚起现代化品质生活之城建设的强大合力。”高碑店市委书记邱强在优化营商环境大会上的讲话铿锵有力。从服务、政策、制度和环境等多方面优化供给,高碑店市让政务服务有速度、更有温度,良好的营商环境已经成为该市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成色越来越足。
零等待“马上办”
市民服务中心是服务群众最前沿,服务是营商环境最直接体现。
对标先进补短板、集成改革强优势。去年9月全新升级后的高碑店市民服务中心以“更规范、更高效、更优质”的姿态投入运行。高碑店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李彦群介绍说,中心扩大至1.2万平方米,通过对整体功能布局的调整和优化,设立综合审批、工改服务、企业设立、医保服务、税务服务、不动产服务等专区,实现让企业和群众“只进一扇门,办妥万家事”目标,打造政策最优、成本最低、服务最好、办事最快的营商环境。
提交申请材料、核对信息、上传网络……整个过程几乎没有等待,在综合审批专区服务窗口,高碑店市杨漫撒洪诚货物运输服务部办事人员王从军办理了《道路运输证》注销手续。“快速、高效、便民,到中心里跑一个窗口就能一次办成,真是太方便了!”他话里满是赞许。
“一扇门”里的事,办得了是基本要求,办得快是必然要求,也是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满意度的关键问题。
最大限度减材料、减环节、压时限,让企业、办事群众少跑腿、不跑腿。中心所有服务窗口均通过大数据平台实现了窗口间、部门间信息的共享与互联,各个“信息孤岛”被有效“串联”后,形成政务服务“集成办”。
同时,坚持改革赋能,以“创新办”优化流程再造,持续深化“一链办理”工作创新,推行“拿地即开工、竣工即投产、生产即准营”的“一链办”精准服务模式。先后为22个省、 市重点项目提供联审联批联办、容缺受理办理、告知承诺审批、帮办领办代办服务,工程建设类项目建设步伐明显加快。
一家企业开办,从营业执照领取到印章刻制,再到税务发票申领,总共需要多长时间?在这个中心,答案是4个小时。以企业办理商事登记为切入点,中心整合相关部门集中办公,简化手续、流程再造,实现审批服务“一站快办”。部门集中了,环节减少了,效率提高了,李彦群感受深刻:“窗口经过重新划分设定,有效简并优化流程,避免群众部门之间‘折返跑’,重复提交材料,减少了群众办事的经济负担和时间成本。”
中心三楼是办税服务专区,20台自助办税终端机依次排开,终端机前是办理业务的人最集中的地方。高碑店市安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冯女士在机器的感应区刷一下身份证,人脸识别后,按提示操作,一沓发票不一会儿就“吐”了出来:“原来窗口排队大约需要20至30分钟,现在1分钟就能完成。”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前沿科技,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数字化、智能化服务,是实体办税服务厅升级转型新生态、优化服务新业态的重要体现。
搭载“互联网+”新快车,市民服务中心多个区域设置了24小时自助功能服务区,群众可以享受全时段无障碍政务服务。同时,协调各单位梳理、开通网上政务服务事项,实现1498项政务服务事项100%网上可办,其中697项政务服务事项100%全流程网办,仅企业商事登记网上办理率达90%以上;打造跨区通办平台,174项政务服务事项在保定全域通办。
网上办、自助办、实体办等多种政务服务模式,让群众和企业感受到高碑店市“智慧政务”建设的新高度、新温度。
家门口“就近办”
哪里有需求,政务服务就延伸到哪里。激活基层政务服务“神经末梢”,才能切实打通为民服务的“最后一公里”。
权限下放、窗口前移、服务下沉,高碑店市441个村(社区)综合服务站建在群众家门口。服务“零距离”,办事不拖拉,遇事不回避,保证事事有人管、件件有回音,群众足不出户办大事。
按照“应放尽放、能放则放”的原则,高碑店市以市级市民服务中心为龙头,乡镇(街道)综合服务中心为中枢,农村综合服务站为终端,上下贯通、层层联动,将政务服务事项分批逐步赋权下放乡、村,打造“三棒接力”办事流程,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
方官镇赵辛庄村综合服务站背景墙上,“群众利益无小事,服务工作无止境”红色标语格外引人注目,站外有无障碍通道,站内有业务受理、便民服务等区域。顺着办事指引仔细看,这里的功能真不少,开展计生、养老、就业、医疗、水电费缴纳等百余项服务,俨然“微缩版”的便民服务中心。
白天不锁门,服务送上门。一名专职帮办员和一名村两委干部值班,全天候应需应急办理,提供24小时“不打烊”服务。“有了服务站,群众办事方便多了。”赵辛庄村党支部书记徐桂生说,过去群众办每一件事都需要跑到镇里,有时几天都办不成。现在服务站里就可以办理很多事项,群众还可以将资料交给工作人员到镇里代为办理。
把方便带给群众,把服务交给政府。为使服务站运行规范、便民、高效,高碑店市完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设,与各部门业务系统全面对接,实现企业和群众办事线上“一网通办”,网上可办率达90%以上;从事项标准化、审批规范化、材料精简化入手,全面扩大“最多跑一次”和“马上办”事项清单范围,实现100个以上高频事项“最多跑一次”,简单事项“马上办”;定期开展“现场教学”,培训审批服务相关政策,全面培养“一人多能”的全科帮代办队伍。“就近办”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去年乡、村两级办件量达4万余件。
及时了解企业所急所盼所愁,畅通企业办事“绿色通道”。去年,高碑店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应需成立,持续优化审批服务,提升审批效率,为区内企业和办事群众提供最有温度的政务服务,一年来累计帮助企业领办、代办事项726件,实现了“区内事、区内办”。
面对面“贴心办”
企业是“幼苗”,营商环境是“土壤”,土质好不好、肥力足不足,直接影响企业能否茁壮成长。
“真没想到,我能和市委书记、市长同桌一起吃早餐,领导们这么关心我们,我们在高碑店发展更有信心了……”去年11月4日早8点,在高碑店市委机关食堂新推行的“政企早餐会”上,该市文畅阁印刷有限公司经理曹健由衷地说,他也说出了一同到场其他几位企业家的心声。这已是高碑店市启动“政企早餐会”制度以来的第5次早餐会了。
半个小时左右的早餐会,邱强与企业家边吃饭、边聊发展、边破难题。你一言我一语,“消化”掉成长的烦恼,“聊”来共赢的机会,“谋”出发展的信心。这一过程中,企业更懂政府了,政府也找到了更好服务企业的办法。
会后,第一时间回应企业诉求,针对招工难、技工人才短缺和融资难等问题,制定“早餐服务包”。邱强表示,今后,市委机关食堂将面向规上和中小企业的经理老板们全天候开放,欢迎广大企业负责人带着问题和想法随时走进来共进早餐、共谋发展。
破解“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高碑店市不断拓宽企业和社会意见反映渠道:400名企业驻场服务专员上门送政策送服务,协助企业解决“疑难杂症”,真正将“暖风”吹到了企业的“心窝”;42名企业家受聘为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员,发现问题线索,直报纪委监委,把“探头”架到企业一线,释放护航企业发展的强烈信号。
投资的热度,取决于环境的温度。高碑店教育综合体项目仅用9天时间就完成了开工手续办理,实现“拿地即开工”,跑出服务项目建设的“高碑店速度”。“干部主动服务、高效执行的工作作风,为项目快速落地起到了极为关键的作用,让我们清晰看到高碑店市极具投资价值的发展前景。”项目负责人袁春瑞对未来发展充满信心。
“把工作的着力点聚焦到为企业和群众服务的一项项具体流程、一件件具体事务中,能服务的不承诺,能承诺的不审批,能简化的不保留。”在高碑店市常务副市长逯向明看来,高碑店市“放管服”改革在落地落实中做到最简最优,“只进一扇门、办妥万家事,不是我们口号喊得最响,而是老百姓获得感最强。”
去年全省各设区市精选23个县(市、区)评比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在双盲状态下,通过调取数据、民意测评,高碑店市获评先进县并位列全省参评县第一名,这是对高碑店市营商环境高度肯定。
在权力上做“减法”,在服务上做“加法”,高碑店市换取了企业群众满意度和市场活力上的“乘法”。2021年,高碑店市新增市场主体3000多户,同比增长38%;共有省、市重点项目30个,完成投资70.9亿元,招商引资项目78个,累计完成投资23.7亿元。地区生产总值、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规上工业增加值等增幅均列保定市前列。
营商环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优化营商环境,高碑店市始终在路上。
营商环境是一个城市的重要软实力,也是城市的核心竞争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之以恒优化营商环境,努力为人民群众增便利、为市场主体添活力,全面汇聚起现代化品质生活之城建设的强大合力。”高碑店市委书记邱强在优化营商环境大会上的讲话铿锵有力。从服务、政策、制度和环境等多方面优化供给,高碑店市让政务服务有速度、更有温度,良好的营商环境已经成为该市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成色越来越足。
零等待“马上办”
市民服务中心是服务群众最前沿,服务是营商环境最直接体现。
对标先进补短板、集成改革强优势。去年9月全新升级后的高碑店市民服务中心以“更规范、更高效、更优质”的姿态投入运行。高碑店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李彦群介绍说,中心扩大至1.2万平方米,通过对整体功能布局的调整和优化,设立综合审批、工改服务、企业设立、医保服务、税务服务、不动产服务等专区,实现让企业和群众“只进一扇门,办妥万家事”目标,打造政策最优、成本最低、服务最好、办事最快的营商环境。
提交申请材料、核对信息、上传网络……整个过程几乎没有等待,在综合审批专区服务窗口,高碑店市杨漫撒洪诚货物运输服务部办事人员王从军办理了《道路运输证》注销手续。“快速、高效、便民,到中心里跑一个窗口就能一次办成,真是太方便了!”他话里满是赞许。
“一扇门”里的事,办得了是基本要求,办得快是必然要求,也是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满意度的关键问题。
最大限度减材料、减环节、压时限,让企业、办事群众少跑腿、不跑腿。中心所有服务窗口均通过大数据平台实现了窗口间、部门间信息的共享与互联,各个“信息孤岛”被有效“串联”后,形成政务服务“集成办”。
同时,坚持改革赋能,以“创新办”优化流程再造,持续深化“一链办理”工作创新,推行“拿地即开工、竣工即投产、生产即准营”的“一链办”精准服务模式。先后为22个省、 市重点项目提供联审联批联办、容缺受理办理、告知承诺审批、帮办领办代办服务,工程建设类项目建设步伐明显加快。
一家企业开办,从营业执照领取到印章刻制,再到税务发票申领,总共需要多长时间?在这个中心,答案是4个小时。以企业办理商事登记为切入点,中心整合相关部门集中办公,简化手续、流程再造,实现审批服务“一站快办”。部门集中了,环节减少了,效率提高了,李彦群感受深刻:“窗口经过重新划分设定,有效简并优化流程,避免群众部门之间‘折返跑’,重复提交材料,减少了群众办事的经济负担和时间成本。”
中心三楼是办税服务专区,20台自助办税终端机依次排开,终端机前是办理业务的人最集中的地方。高碑店市安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冯女士在机器的感应区刷一下身份证,人脸识别后,按提示操作,一沓发票不一会儿就“吐”了出来:“原来窗口排队大约需要20至30分钟,现在1分钟就能完成。”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等前沿科技,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数字化、智能化服务,是实体办税服务厅升级转型新生态、优化服务新业态的重要体现。
搭载“互联网+”新快车,市民服务中心多个区域设置了24小时自助功能服务区,群众可以享受全时段无障碍政务服务。同时,协调各单位梳理、开通网上政务服务事项,实现1498项政务服务事项100%网上可办,其中697项政务服务事项100%全流程网办,仅企业商事登记网上办理率达90%以上;打造跨区通办平台,174项政务服务事项在保定全域通办。
网上办、自助办、实体办等多种政务服务模式,让群众和企业感受到高碑店市“智慧政务”建设的新高度、新温度。
家门口“就近办”
哪里有需求,政务服务就延伸到哪里。激活基层政务服务“神经末梢”,才能切实打通为民服务的“最后一公里”。
权限下放、窗口前移、服务下沉,高碑店市441个村(社区)综合服务站建在群众家门口。服务“零距离”,办事不拖拉,遇事不回避,保证事事有人管、件件有回音,群众足不出户办大事。
按照“应放尽放、能放则放”的原则,高碑店市以市级市民服务中心为龙头,乡镇(街道)综合服务中心为中枢,农村综合服务站为终端,上下贯通、层层联动,将政务服务事项分批逐步赋权下放乡、村,打造“三棒接力”办事流程,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
方官镇赵辛庄村综合服务站背景墙上,“群众利益无小事,服务工作无止境”红色标语格外引人注目,站外有无障碍通道,站内有业务受理、便民服务等区域。顺着办事指引仔细看,这里的功能真不少,开展计生、养老、就业、医疗、水电费缴纳等百余项服务,俨然“微缩版”的便民服务中心。
白天不锁门,服务送上门。一名专职帮办员和一名村两委干部值班,全天候应需应急办理,提供24小时“不打烊”服务。“有了服务站,群众办事方便多了。”赵辛庄村党支部书记徐桂生说,过去群众办每一件事都需要跑到镇里,有时几天都办不成。现在服务站里就可以办理很多事项,群众还可以将资料交给工作人员到镇里代为办理。
把方便带给群众,把服务交给政府。为使服务站运行规范、便民、高效,高碑店市完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设,与各部门业务系统全面对接,实现企业和群众办事线上“一网通办”,网上可办率达90%以上;从事项标准化、审批规范化、材料精简化入手,全面扩大“最多跑一次”和“马上办”事项清单范围,实现100个以上高频事项“最多跑一次”,简单事项“马上办”;定期开展“现场教学”,培训审批服务相关政策,全面培养“一人多能”的全科帮代办队伍。“就近办”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去年乡、村两级办件量达4万余件。
及时了解企业所急所盼所愁,畅通企业办事“绿色通道”。去年,高碑店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应需成立,持续优化审批服务,提升审批效率,为区内企业和办事群众提供最有温度的政务服务,一年来累计帮助企业领办、代办事项726件,实现了“区内事、区内办”。
面对面“贴心办”
企业是“幼苗”,营商环境是“土壤”,土质好不好、肥力足不足,直接影响企业能否茁壮成长。
“真没想到,我能和市委书记、市长同桌一起吃早餐,领导们这么关心我们,我们在高碑店发展更有信心了……”去年11月4日早8点,在高碑店市委机关食堂新推行的“政企早餐会”上,该市文畅阁印刷有限公司经理曹健由衷地说,他也说出了一同到场其他几位企业家的心声。这已是高碑店市启动“政企早餐会”制度以来的第5次早餐会了。
半个小时左右的早餐会,邱强与企业家边吃饭、边聊发展、边破难题。你一言我一语,“消化”掉成长的烦恼,“聊”来共赢的机会,“谋”出发展的信心。这一过程中,企业更懂政府了,政府也找到了更好服务企业的办法。
会后,第一时间回应企业诉求,针对招工难、技工人才短缺和融资难等问题,制定“早餐服务包”。邱强表示,今后,市委机关食堂将面向规上和中小企业的经理老板们全天候开放,欢迎广大企业负责人带着问题和想法随时走进来共进早餐、共谋发展。
破解“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高碑店市不断拓宽企业和社会意见反映渠道:400名企业驻场服务专员上门送政策送服务,协助企业解决“疑难杂症”,真正将“暖风”吹到了企业的“心窝”;42名企业家受聘为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员,发现问题线索,直报纪委监委,把“探头”架到企业一线,释放护航企业发展的强烈信号。
投资的热度,取决于环境的温度。高碑店教育综合体项目仅用9天时间就完成了开工手续办理,实现“拿地即开工”,跑出服务项目建设的“高碑店速度”。“干部主动服务、高效执行的工作作风,为项目快速落地起到了极为关键的作用,让我们清晰看到高碑店市极具投资价值的发展前景。”项目负责人袁春瑞对未来发展充满信心。
“把工作的着力点聚焦到为企业和群众服务的一项项具体流程、一件件具体事务中,能服务的不承诺,能承诺的不审批,能简化的不保留。”在高碑店市常务副市长逯向明看来,高碑店市“放管服”改革在落地落实中做到最简最优,“只进一扇门、办妥万家事,不是我们口号喊得最响,而是老百姓获得感最强。”
去年全省各设区市精选23个县(市、区)评比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在双盲状态下,通过调取数据、民意测评,高碑店市获评先进县并位列全省参评县第一名,这是对高碑店市营商环境高度肯定。
在权力上做“减法”,在服务上做“加法”,高碑店市换取了企业群众满意度和市场活力上的“乘法”。2021年,高碑店市新增市场主体3000多户,同比增长38%;共有省、市重点项目30个,完成投资70.9亿元,招商引资项目78个,累计完成投资23.7亿元。地区生产总值、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规上工业增加值等增幅均列保定市前列。
营商环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优化营商环境,高碑店市始终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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