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房产税、降低医保、允许外摆经营……哈尔滨出台“32条”助企纾困举措】 继出台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定生产经营举措后,12日,哈尔滨市政府又发布了哈尔滨市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
减税降费:减免房产税 降低医保、公积金费用
1.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疫情影响、符合国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可按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缓缴和降低医疗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可延缓至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补办补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并仍享受医保待遇。将2022年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降低4000元。
3.缓缴和降低住房公积金。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对受疫情影响特别严重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3%,期限不超过12个月。
4.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适用范围,对企业工伤保险费率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期限为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5.持续延缓缴纳水电费用。自2022年1月1日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水费可延缓缴纳,延缓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电费可分阶段申请延缓缴纳,签订缓缴协议,缓缴期限至2022年6月30日。缓缴期间不影响正常用水、用电,免收滞纳金。
6.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200万元以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人应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采购,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7.返还工会经费。对符合工会经费全征全返标准的小微企业,继续全额返还工会经费。
金融支持:这些行业享受担保保费全额减免
8.扩大稳企稳岗贷款担保专项基金支持范围。将市稳企稳岗贷款担保专项基金规模提高到30亿元,将三农、科技、体育、娱乐等行业企业、参与疫情防控企业和个人经营贷款纳入市稳企稳岗金融政策支持范围。
9.扩大担保费全额减免范围。将三农、旅游、科技、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全额减免范围。
支持工业企业生产经营:产值增长给奖励 设立疫情防控科技专项资金
10.鼓励工业企业增产增收。在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支持工业企业加大二季度排产,提高产能利用效率。对二季度当季产值增长1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产值增长部分的1%给予奖励。
11.支持制造业扩大投资。对2022年在建并入统的制造业技改项目(含企业为升级而进行的软件、检测、智能化集成、研发、平台建设等投入),且年度入统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6%,给予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补助。对2022年新开工并入统2000万元(含)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重大项目,按照“一项目一策”给予跟踪支持,分段予以资金奖励。
12.推动防疫抗疫产品研发及产业化。设立疫情防控科技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围绕新冠病毒检测试剂、消杀设备、特效药物开展技术攻关、提供应用场景。为第一类医疗器械审批建立绿色通道,加快推动相关产品备案上市和投入应用。
13.缓缴和返还制造业部分税费。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按规定依法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持续落实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为6个月。
支持消费市场复苏:允许餐饮企业在门店外外摆经营
14.给予餐饮业稳企支持。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按照上半年营业额分档给予支持,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本轮疫情结束后10天内复业复市的限额以上餐饮企业,给予每个餐饮门店最高2万元支持,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今年年底前,对限额以上连锁餐饮企业在我市新开设餐饮门店的,按照使用面积分档给予每个门店最高10万元、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支持。
15.鼓励发展餐饮新业态。推广无接触配送服务,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为餐饮商户无偿开展数字化代运营服务,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经营困难的餐饮商户实施扶持政策,对第二、三、四季度给予平台餐饮商户补贴金额合计2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电商平台实际补贴总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6.支持餐饮行业开展促销。借助举办“美食节”“西餐节”“啤酒节”等契机,支持餐饮行业开展打折让利等促消费系列活动,允许餐饮企业在门店外适合区域外摆经营,开展促销,推动餐饮行业尽快复苏。
17.支持开展各类促销活动。围绕限额以上汽车、百货(不含超市)、家电通讯、家居建材、餐饮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安排1.2亿元资金,对各区县(市)发放消费券按实际投入资金给予70%补助。允许零售企业在经营场所门前或政府指定区域开展外摆促销活动。
18.给予保供企业防疫支出补助。对疫情期间坚持营业,保障全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的农批市场、大型超市、连锁超市,分档给予一次性防疫消杀补助,单户企业合计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9.支持在哈举办各类会展活动。对已报备计划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在哈举办但因疫情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前恢复举办的会展项目,在既有政策基础上,再分别给予承办单位场租费10%和专业展馆租赁费10%的额外补贴,同一单位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助力文旅交通业:减免出租承包费 公共交通服务增值税
20.支持旅游业加快恢复。对2022年组织旅行团在哈停留过夜且有相应游览行程,住宿一夜的,按照团队游客每人40元给予旅行社奖励;住宿两夜以上的(含两夜),按照团队游客每人每夜50元给予旅行社奖励;单户旅行社累计最高奖励5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全额暂退质保金。
21.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购买文旅服务。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购买市域内演出赛事、景区门票等文体旅游服务,委托旅行社开展工会、会展等相关活动。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民宿、文化街区、红色旅游景区等纳入疗养、休养活动范围。
22.降低文娱企业税费负担。对2022年上半年广告和娱乐服务行业企业所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50%予以减半征收。
23.给予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奖励。鼓励出租汽车企业为驾驶员减免承包费,通过奖励企业特许经营权抵补企业为驾驶员减免的承包费,首批奖励全市出租汽车企业1200台出租车经营权,按照企业车辆数和减免费用金额占比进行奖励分配,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除外。
24.实施铁路航空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业增值税优惠政策。2022年铁路、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出租汽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帮扶科教养老企业:幼儿园一次性补助 校车停运补助
25.给予高新企业贷款贴息支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2021年以来通过商业银行贷款还本付息的,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50%,最高给予100万元的贴息支持。
26.提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依法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7.实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参照“省定公办幼儿园公用经费生均财政拨款基准定额每年每生600元的标准”,对全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一次性补助,单户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用于疫情期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纾困。
28.给予校车停运补助。对2022年受疫情影响停运的校车,每台校车按照城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2个月补贴。
29.实施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补助。以2022年4月30日在院老人为基数,按每人300元给予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补助,单户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因受疫情影响老人入住率未达到标准,未领取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提前支付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对全市社区养老服务的照护中心(驿站)运营资格顺延三年。
提高服务企业水平:推行市场主体歇业制度 最长不超3年
30.提升惠企政策落地服务水平。建立哈市涉企政策统一发布、快速兑现服务机制,所有涉企政策的实施细则和申请指南在市政务服务网和“e冰城”APP等政府门户平台统一发布,不断扩大“免申即享”范围。
31.推行市场主体歇业制度。受疫情影响暂时难以继续经营的市场主体,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并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歇业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歇业期间视情况需要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恢复营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32.实行“包容期”信用监管。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相关证照及行政审批事项的企业,可申请延时办理,相关延迟行为不纳入信用记录。已纳入信用记录的,可申请信用修复。
版权声明:未经许可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载
记者:张立
减税降费:减免房产税 降低医保、公积金费用
1.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疫情影响、符合国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可按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缓缴和降低医疗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可延缓至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补办补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并仍享受医保待遇。将2022年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降低4000元。
3.缓缴和降低住房公积金。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对受疫情影响特别严重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3%,期限不超过12个月。
4.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适用范围,对企业工伤保险费率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期限为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5.持续延缓缴纳水电费用。自2022年1月1日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水费可延缓缴纳,延缓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电费可分阶段申请延缓缴纳,签订缓缴协议,缓缴期限至2022年6月30日。缓缴期间不影响正常用水、用电,免收滞纳金。
6.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200万元以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人应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采购,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7.返还工会经费。对符合工会经费全征全返标准的小微企业,继续全额返还工会经费。
金融支持:这些行业享受担保保费全额减免
8.扩大稳企稳岗贷款担保专项基金支持范围。将市稳企稳岗贷款担保专项基金规模提高到30亿元,将三农、科技、体育、娱乐等行业企业、参与疫情防控企业和个人经营贷款纳入市稳企稳岗金融政策支持范围。
9.扩大担保费全额减免范围。将三农、旅游、科技、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全额减免范围。
支持工业企业生产经营:产值增长给奖励 设立疫情防控科技专项资金
10.鼓励工业企业增产增收。在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支持工业企业加大二季度排产,提高产能利用效率。对二季度当季产值增长1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产值增长部分的1%给予奖励。
11.支持制造业扩大投资。对2022年在建并入统的制造业技改项目(含企业为升级而进行的软件、检测、智能化集成、研发、平台建设等投入),且年度入统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6%,给予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补助。对2022年新开工并入统2000万元(含)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重大项目,按照“一项目一策”给予跟踪支持,分段予以资金奖励。
12.推动防疫抗疫产品研发及产业化。设立疫情防控科技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围绕新冠病毒检测试剂、消杀设备、特效药物开展技术攻关、提供应用场景。为第一类医疗器械审批建立绿色通道,加快推动相关产品备案上市和投入应用。
13.缓缴和返还制造业部分税费。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按规定依法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持续落实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为6个月。
支持消费市场复苏:允许餐饮企业在门店外外摆经营
14.给予餐饮业稳企支持。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按照上半年营业额分档给予支持,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本轮疫情结束后10天内复业复市的限额以上餐饮企业,给予每个餐饮门店最高2万元支持,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今年年底前,对限额以上连锁餐饮企业在我市新开设餐饮门店的,按照使用面积分档给予每个门店最高10万元、每家企业最高100万元支持。
15.鼓励发展餐饮新业态。推广无接触配送服务,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为餐饮商户无偿开展数字化代运营服务,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经营困难的餐饮商户实施扶持政策,对第二、三、四季度给予平台餐饮商户补贴金额合计2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电商平台实际补贴总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6.支持餐饮行业开展促销。借助举办“美食节”“西餐节”“啤酒节”等契机,支持餐饮行业开展打折让利等促消费系列活动,允许餐饮企业在门店外适合区域外摆经营,开展促销,推动餐饮行业尽快复苏。
17.支持开展各类促销活动。围绕限额以上汽车、百货(不含超市)、家电通讯、家居建材、餐饮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安排1.2亿元资金,对各区县(市)发放消费券按实际投入资金给予70%补助。允许零售企业在经营场所门前或政府指定区域开展外摆促销活动。
18.给予保供企业防疫支出补助。对疫情期间坚持营业,保障全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的农批市场、大型超市、连锁超市,分档给予一次性防疫消杀补助,单户企业合计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9.支持在哈举办各类会展活动。对已报备计划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在哈举办但因疫情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前恢复举办的会展项目,在既有政策基础上,再分别给予承办单位场租费10%和专业展馆租赁费10%的额外补贴,同一单位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助力文旅交通业:减免出租承包费 公共交通服务增值税
20.支持旅游业加快恢复。对2022年组织旅行团在哈停留过夜且有相应游览行程,住宿一夜的,按照团队游客每人40元给予旅行社奖励;住宿两夜以上的(含两夜),按照团队游客每人每夜50元给予旅行社奖励;单户旅行社累计最高奖励5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全额暂退质保金。
21.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购买文旅服务。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购买市域内演出赛事、景区门票等文体旅游服务,委托旅行社开展工会、会展等相关活动。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民宿、文化街区、红色旅游景区等纳入疗养、休养活动范围。
22.降低文娱企业税费负担。对2022年上半年广告和娱乐服务行业企业所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50%予以减半征收。
23.给予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奖励。鼓励出租汽车企业为驾驶员减免承包费,通过奖励企业特许经营权抵补企业为驾驶员减免的承包费,首批奖励全市出租汽车企业1200台出租车经营权,按照企业车辆数和减免费用金额占比进行奖励分配,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除外。
24.实施铁路航空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业增值税优惠政策。2022年铁路、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出租汽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帮扶科教养老企业:幼儿园一次性补助 校车停运补助
25.给予高新企业贷款贴息支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2021年以来通过商业银行贷款还本付息的,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50%,最高给予100万元的贴息支持。
26.提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依法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7.实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参照“省定公办幼儿园公用经费生均财政拨款基准定额每年每生600元的标准”,对全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一次性补助,单户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用于疫情期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纾困。
28.给予校车停运补助。对2022年受疫情影响停运的校车,每台校车按照城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2个月补贴。
29.实施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补助。以2022年4月30日在院老人为基数,按每人300元给予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补助,单户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因受疫情影响老人入住率未达到标准,未领取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提前支付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对全市社区养老服务的照护中心(驿站)运营资格顺延三年。
提高服务企业水平:推行市场主体歇业制度 最长不超3年
30.提升惠企政策落地服务水平。建立哈市涉企政策统一发布、快速兑现服务机制,所有涉企政策的实施细则和申请指南在市政务服务网和“e冰城”APP等政府门户平台统一发布,不断扩大“免申即享”范围。
31.推行市场主体歇业制度。受疫情影响暂时难以继续经营的市场主体,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并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歇业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歇业期间视情况需要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恢复营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32.实行“包容期”信用监管。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相关证照及行政审批事项的企业,可申请延时办理,相关延迟行为不纳入信用记录。已纳入信用记录的,可申请信用修复。
版权声明:未经许可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载
记者:张立
一些无名的艺谋发生在畅饮完一杯桃桃奶昔后
满脑子都是几个字《我拿什么把你留住》
于是去网易云听了听,啊不大喜欢
阿姨们在清洁图书馆的门帘和玻璃
不久后她们将不再为我提供服务
可能是休息日作息黑白颠倒造就了混乱的神智
微博看狗打架,抖音文案用来自省
“过去和未来一样遥不可期”
“You can’t repeat the past.”
想感叹春景好
腿上的加绒白裤告诉我早已立夏
我拿什么把你留住呢
已逝的春天,将尽的大学,未知的明天
满脑子都是几个字《我拿什么把你留住》
于是去网易云听了听,啊不大喜欢
阿姨们在清洁图书馆的门帘和玻璃
不久后她们将不再为我提供服务
可能是休息日作息黑白颠倒造就了混乱的神智
微博看狗打架,抖音文案用来自省
“过去和未来一样遥不可期”
“You can’t repeat the past.”
想感叹春景好
腿上的加绒白裤告诉我早已立夏
我拿什么把你留住呢
已逝的春天,将尽的大学,未知的明天
试用期内遭公司变相辞退,律师智用法律高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晨婕
【导读】 甲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间公司认为其不符合岗位要求表示不再给甲安排工作,甲可申请离职。黄晨婕律师认为,本案涉及金额小,面临劳动仲裁周期长,维权性价比低,建议以劳动监察部门介入调解为契机解决纠纷,最终乙公司主动联系甲,双方快速达成和解。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通过“情商”智慧运用法律,摆脱法律周期冗长的困惑,快捷实现当事人的法律需求。
【基本案情】 甲和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到乙公司从事行政工作。《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的有效期为三年,试用期为二个月。
二十日后,乙公司经理以甲制作的工作报表格式不正确等为由,要求甲对工作报表进行调整。甲对工作报表进行调整后,乙公司经理提出,甲不符合岗位要求,不适合在乙公司工作。为此,甲和乙公司经理发生争执。
此后,乙公司经理就不再给甲安排工作,而将甲的工作安排给公司其他人员完成并且告知甲不要在公司继续打卡,公司不会再给甲安排工作,也不会再给甲发放工资。如果甲想要离职,甲可以自己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公司是不会主动辞退甲的。
甲向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答复甲:乙公司的行为是变相辞退甲,应当对甲进行经济补偿并为甲补交社保。甲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甲认为,如果自己申请劳动仲裁,首先就会面临一个仲裁周期。如果结论出来了,自己或者乙公司不服仲裁,还要通过法院继续进行处理,如果自己或者乙公司不服法院的一审判决,还有一个二审问题。这样冗长的法律程序,对自己来说存在一个维权性价比的问题。几场“官司”下来,自己很可能得不偿失。为此,甲又向我们的律师咨询如何才能有效、便捷地处理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以后,是可以通过劳动仲裁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的。但是,针对劳动争议内容争议金额较小,尤其劳动争议内容不仅争议金额较小,而且还在法理方面尚存在较大争议的劳动纠纷而言,不仅是劳动者,同时也是用人单位不能不去考虑性价比的重要问题。因此,在不排除甲通过劳动仲裁依法处理本案的同时,我们能够采取更为简便、快捷的方式来处理本案,应该是我们最佳的工作选择。
甲认为我们的法律分析意见符合甲的根本愿望,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具体承办此案件的黄晨婕律师认为,无论是甲通过劳动仲裁依法处理本案,还是我们能够采取更为简便、快捷的方式来处理本案,我们都应该认真分析与本案有关的劳动争议之核心内容是什么。本案的核心内容应该是:
1、一个毫无争议的问题是,甲在乙公司工作了一月有余,但是,乙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支付给甲一分钱的工资。
针对这个问题,在我们不去探讨《劳动合同法》立法的先天因素之情形下,因为甲和乙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而不是计件取酬的劳务合同,所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肯定是不能一分钱工资都不向甲支付的。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虽然可以根据法律关于“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等相关规定,获得相应的法律优势,但是,我们不能不对实践中用人单位完全可能出现的抗辩有所预测。因为,用人单位(本案中为乙公司)很可能会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者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提出,涉案的劳动者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而需要扣除劳动者部分工资的问题。
如果这样,就会从本案中派生出这样一个问题,即“甲是否因甲本人的原因,给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针对这个问题,虽然法定的举证责任应当由乙公司承担,但是,辨明这个问题,肯定是需要相应法律周期的。这是我们希望采取更为简便、快捷的方式来处理本案不能不去考虑的问题。
2、以“乙公司经理就不再给甲安排工作,而将甲的工作安排给公司其他人员完成并且告知甲不要在公司继续打卡,公司不会再给甲安排工作,也不会再给甲发放工资。如果甲想要离职,甲可以自己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公司是不会主动辞退甲的”为事实依据,我们就一定可以推导出“乙公司的行为是变相辞退甲”这一结论吗?即使我们可以去争取这个结论,但是,乙公司就不会以“公司是不会主动辞退甲的”为由,提出“公司根本没有辞退甲”的抗辩吗?如果乙公司提出这样的抗辩,那就会又需要相应的法律周期来辨明“公司是否变相辞退甲”这个问题。
3、关于和甲社保有关的问题,依然在不去探讨《劳动合同法》立法的先天因素之情形下,《劳动合同法》的本意是员工在试用期社保也是需要缴纳的,但是,《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于是,这就出现了这样一个问题,即用人单位只有在“用工之日起30日后,还没有为职工办理社保”的情况下才构成违法。那么,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不满30日,就依法辞退员工,该员工这20几天的社保标准应该如何认定,社保的登记手续应该如何依法完成,这不会是因为一句“员工在试用期社保也是需要缴纳的”就能解决的具体问题。
针对以上分析意见,黄晨婕律师认为,对于一个尽职的执业律师而言,预见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困难,不是自己在困难面前束手无策、退让逃避的理由,而是应该唤起律师克服这些困难的激情。所以,黄晨婕律师认为,具体处理本案可能面临的法律周期冗长而同步出现的性价比之纠结,我们不应该简单地认为是单向完全对甲不利的,我们还应该看到,一旦为这些问题纠结起来,对乙公司而言,肯定也不是一件愉快的事情。
因此,我们希望采取更为简便、快捷的方式来处理本案的正确工作选择,应该是我们需要在我们的工作中,注重完美的体现这样二个工作原则和一个工作方法。
二个工作原则:
1、依据法律规定,最大限度地维护甲的合法权益。
2、开诚布公的将以上法律分析意见也向乙公司进行通报,让乙公司自己理性酌定,是将法律程序启动起来并且进行到底,还是选择和甲协商处理本案。
一个工作方法:
我们可以先不急于启动劳动仲裁的法律程序,而是先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问题。
黄晨婕律师相信,面对如此争议内容经济利益数额不大的劳资纠纷,以劳动监察部门的介入为契机,乙公司是会有理性之选择的。
事实确实如黄晨婕律师预料的那样,劳动监察部门介入本案后,乙公司主动联系到甲,在黄晨婕律师的参与下,和甲达成了和解协议。
【案件处理结果】甲与乙公司以和解的方式解决了彼此之间的劳动争议。#法律##法律咨询##劳动争议##仲裁##劳动监察#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晨婕
【导读】 甲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间公司认为其不符合岗位要求表示不再给甲安排工作,甲可申请离职。黄晨婕律师认为,本案涉及金额小,面临劳动仲裁周期长,维权性价比低,建议以劳动监察部门介入调解为契机解决纠纷,最终乙公司主动联系甲,双方快速达成和解。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通过“情商”智慧运用法律,摆脱法律周期冗长的困惑,快捷实现当事人的法律需求。
【基本案情】 甲和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到乙公司从事行政工作。《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的有效期为三年,试用期为二个月。
二十日后,乙公司经理以甲制作的工作报表格式不正确等为由,要求甲对工作报表进行调整。甲对工作报表进行调整后,乙公司经理提出,甲不符合岗位要求,不适合在乙公司工作。为此,甲和乙公司经理发生争执。
此后,乙公司经理就不再给甲安排工作,而将甲的工作安排给公司其他人员完成并且告知甲不要在公司继续打卡,公司不会再给甲安排工作,也不会再给甲发放工资。如果甲想要离职,甲可以自己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公司是不会主动辞退甲的。
甲向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答复甲:乙公司的行为是变相辞退甲,应当对甲进行经济补偿并为甲补交社保。甲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甲认为,如果自己申请劳动仲裁,首先就会面临一个仲裁周期。如果结论出来了,自己或者乙公司不服仲裁,还要通过法院继续进行处理,如果自己或者乙公司不服法院的一审判决,还有一个二审问题。这样冗长的法律程序,对自己来说存在一个维权性价比的问题。几场“官司”下来,自己很可能得不偿失。为此,甲又向我们的律师咨询如何才能有效、便捷地处理这个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以后,是可以通过劳动仲裁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的。但是,针对劳动争议内容争议金额较小,尤其劳动争议内容不仅争议金额较小,而且还在法理方面尚存在较大争议的劳动纠纷而言,不仅是劳动者,同时也是用人单位不能不去考虑性价比的重要问题。因此,在不排除甲通过劳动仲裁依法处理本案的同时,我们能够采取更为简便、快捷的方式来处理本案,应该是我们最佳的工作选择。
甲认为我们的法律分析意见符合甲的根本愿望,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具体承办此案件的黄晨婕律师认为,无论是甲通过劳动仲裁依法处理本案,还是我们能够采取更为简便、快捷的方式来处理本案,我们都应该认真分析与本案有关的劳动争议之核心内容是什么。本案的核心内容应该是:
1、一个毫无争议的问题是,甲在乙公司工作了一月有余,但是,乙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支付给甲一分钱的工资。
针对这个问题,在我们不去探讨《劳动合同法》立法的先天因素之情形下,因为甲和乙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而不是计件取酬的劳务合同,所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肯定是不能一分钱工资都不向甲支付的。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虽然可以根据法律关于“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等相关规定,获得相应的法律优势,但是,我们不能不对实践中用人单位完全可能出现的抗辩有所预测。因为,用人单位(本案中为乙公司)很可能会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者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提出,涉案的劳动者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而需要扣除劳动者部分工资的问题。
如果这样,就会从本案中派生出这样一个问题,即“甲是否因甲本人的原因,给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针对这个问题,虽然法定的举证责任应当由乙公司承担,但是,辨明这个问题,肯定是需要相应法律周期的。这是我们希望采取更为简便、快捷的方式来处理本案不能不去考虑的问题。
2、以“乙公司经理就不再给甲安排工作,而将甲的工作安排给公司其他人员完成并且告知甲不要在公司继续打卡,公司不会再给甲安排工作,也不会再给甲发放工资。如果甲想要离职,甲可以自己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公司是不会主动辞退甲的”为事实依据,我们就一定可以推导出“乙公司的行为是变相辞退甲”这一结论吗?即使我们可以去争取这个结论,但是,乙公司就不会以“公司是不会主动辞退甲的”为由,提出“公司根本没有辞退甲”的抗辩吗?如果乙公司提出这样的抗辩,那就会又需要相应的法律周期来辨明“公司是否变相辞退甲”这个问题。
3、关于和甲社保有关的问题,依然在不去探讨《劳动合同法》立法的先天因素之情形下,《劳动合同法》的本意是员工在试用期社保也是需要缴纳的,但是,《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于是,这就出现了这样一个问题,即用人单位只有在“用工之日起30日后,还没有为职工办理社保”的情况下才构成违法。那么,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不满30日,就依法辞退员工,该员工这20几天的社保标准应该如何认定,社保的登记手续应该如何依法完成,这不会是因为一句“员工在试用期社保也是需要缴纳的”就能解决的具体问题。
针对以上分析意见,黄晨婕律师认为,对于一个尽职的执业律师而言,预见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困难,不是自己在困难面前束手无策、退让逃避的理由,而是应该唤起律师克服这些困难的激情。所以,黄晨婕律师认为,具体处理本案可能面临的法律周期冗长而同步出现的性价比之纠结,我们不应该简单地认为是单向完全对甲不利的,我们还应该看到,一旦为这些问题纠结起来,对乙公司而言,肯定也不是一件愉快的事情。
因此,我们希望采取更为简便、快捷的方式来处理本案的正确工作选择,应该是我们需要在我们的工作中,注重完美的体现这样二个工作原则和一个工作方法。
二个工作原则:
1、依据法律规定,最大限度地维护甲的合法权益。
2、开诚布公的将以上法律分析意见也向乙公司进行通报,让乙公司自己理性酌定,是将法律程序启动起来并且进行到底,还是选择和甲协商处理本案。
一个工作方法:
我们可以先不急于启动劳动仲裁的法律程序,而是先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问题。
黄晨婕律师相信,面对如此争议内容经济利益数额不大的劳资纠纷,以劳动监察部门的介入为契机,乙公司是会有理性之选择的。
事实确实如黄晨婕律师预料的那样,劳动监察部门介入本案后,乙公司主动联系到甲,在黄晨婕律师的参与下,和甲达成了和解协议。
【案件处理结果】甲与乙公司以和解的方式解决了彼此之间的劳动争议。#法律##法律咨询##劳动争议##仲裁##劳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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