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警方破获制售含兴奋剂物质的有毒有害食品案
从微商手上购买的减肥食品,不料效果像毒药。昨日,湖北宜昌警方发布通报称,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伍家公安分局等多警种联动,破获全国首例涉兴奋剂大案,并顺线追踪到广东佛山市,一举端掉一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团伙。近日,经当地法院宣判,该团伙成员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获刑5至10年。
女子吃减肥食品引发不适
去年3月,宜昌伍家岗区市民张女士通过朋友介绍,花千余元在一微商处购买了一个减肥食品套餐,搭配了4款减肥保健食品,混合食用。
通过快递收到商品后,按照说明书剂量食用。没料到,吃了几天,频繁出现腹泻、头痛、全身乏力等症状。大量饮水、休息后,情况才略有好转。
反复几次后,张女士认为这个减肥食品有问题。找到商家要求退货、退款。双方协商未果,对方还将其“拉黑”,再也联系不上了。
张女士越想越气,于是选择报警。接警民警非常重视,告诉她已接到多起类似情况的报警,正在全力开展调查。
原来,宜昌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根据前期收集到的线索研判,城区多名女子在“朋友圈”看到相关广告,购买了类似“网红”减肥食品,均出现身体不适,严重的不得不入院治疗。这款减肥食品很可能含有毒有害成分。
办案民警对该产品进行取样后,送至专业机构检测,结果令人吃惊:其中多款减肥食品含有西布曲明、呋塞米、螺内酯等成分。
三峡大学医学院出具的评估意见指出,西布曲明、呋塞米、螺内酯单用可能出现口干、便秘、腹泻、失眠、头痛、视觉模糊、抑郁等不良反应,混用后不良反应风险显著增加,特别是呋塞米使用剂量较大,易导致血压偏低、供血不足、头晕,严重时可能导致摔倒、休克、死亡。
在医学上,西布曲明、呋塞米、螺内酯是处方药,服用需经医嘱,这三种物质均被《2021年兴奋剂目录》列入兴奋剂品种。
几角钱的胶囊卖十多元
事实确凿,宜昌警方当即决定收网。
去年3月11日,伍家岗公安分局抽调30余名警力突袭伍家岗区合益路、夷陵区发展大道两处窝点,当场抓获嫌疑人陈氏姐妹,现场缴获市值600余万元的20余种减肥产品,其中袋装1.3万余袋,胶囊和片剂2.4万余粒。
据警方调查,2019年底至2021年3月,陈氏姐妹在明知“心形压片糖果”“花轻嗖”“复核压片糖果”等20余种减肥食品中含有西布曲明、呋塞米、螺内酯等国家明文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仍利用网络渠道销售,两姐妹销售额分别达143万余元、34万余元。
姐姐陈某落网后交代,其在开始贩卖时,就知道其中含有违禁成分,且食用后会出现头晕、腹泻等不良反应。
警方调查发现,陈氏姐妹也有瘦身、减肥的需求,但她们从不食用自己销售的有毒有害减肥食品,而是寻求正规厂家购买。
同时,据警方介绍,陈氏姐妹销售这类有毒有害食品,堪称暴利,成本价几角钱一粒的胶囊,落到消费者手中就变成十几元一粒。
民警千里追踪端毒窝
去年4月,专案组民警循着陈氏姐妹的进货轨迹,一路追到广东省佛山市的一个城中村内,“生产厂家”就藏身在此。
因当地人讲粤语,难以沟通,为防止打草惊蛇,侦查员请了一名本地人当“翻译”兼向导,历时一周艰苦摸排,终于摸清非法生产窝点。
“你们是外地警察,凭什么抓我?”嫌疑人罗某被宜昌民警堵在窝点内,人赃俱获,却仍抱着侥幸心理,试图负隅顽抗。
当天,警方在一间20余平方米的杂乱房间内,共收缴各类生产工具,以及10万余粒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据警方介绍,嫌疑人罗某在网上购买原材料后,将出租屋的一间卧室改装成“生产车间”,混合加工成粉末状胶囊,同时将部分呋塞米片剂改换包装,均以瘦身减肥产品之名,通过快递、物流批发给宜昌陈氏姐妹进行网络销售。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保健食品不同于一般营养类食品,大家在购买时一定要注意,尤其是减肥类的保健食品,千万不要盲目相信广告上的夸张宣传,而是选择去正规超市购买,看清保健食品的包装是否有蓝帽子等相关标志,以防被骗。
全国首例涉兴奋剂大案
极目新闻记者了解到,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并于2021年3月1日实施。此次修订增加了对涉兴奋剂行为的处罚条款,这也是首次将涉兴奋剂犯罪以条文形式写入刑法。
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兴奋剂目录。该目录将兴奋剂划分为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麻醉药品、刺激剂(含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其他品种以及特定物质等几类。
《反兴奋剂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严格管理,禁止企业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或进出口,明确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生产、销售、违规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行政责任,对于非法生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予以没收,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因“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涉案物质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对“生产、销售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量刑。
本起案件中,宜昌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3人,捣毁生产、仓库4个,现场查获打粉机、压板模具、封口机等作案工具5套,查扣空胶囊壳10万余颗、成品片剂5万余片、胶囊2万余粒,呋塞米、螺内酯等兴奋剂原料16公斤,查明含兴奋剂物质的涉案食品通过网络平台销售流向全国,涉案价值1000余万元。(来源:楚天都市报)
从微商手上购买的减肥食品,不料效果像毒药。昨日,湖北宜昌警方发布通报称,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伍家公安分局等多警种联动,破获全国首例涉兴奋剂大案,并顺线追踪到广东佛山市,一举端掉一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团伙。近日,经当地法院宣判,该团伙成员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获刑5至10年。
女子吃减肥食品引发不适
去年3月,宜昌伍家岗区市民张女士通过朋友介绍,花千余元在一微商处购买了一个减肥食品套餐,搭配了4款减肥保健食品,混合食用。
通过快递收到商品后,按照说明书剂量食用。没料到,吃了几天,频繁出现腹泻、头痛、全身乏力等症状。大量饮水、休息后,情况才略有好转。
反复几次后,张女士认为这个减肥食品有问题。找到商家要求退货、退款。双方协商未果,对方还将其“拉黑”,再也联系不上了。
张女士越想越气,于是选择报警。接警民警非常重视,告诉她已接到多起类似情况的报警,正在全力开展调查。
原来,宜昌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根据前期收集到的线索研判,城区多名女子在“朋友圈”看到相关广告,购买了类似“网红”减肥食品,均出现身体不适,严重的不得不入院治疗。这款减肥食品很可能含有毒有害成分。
办案民警对该产品进行取样后,送至专业机构检测,结果令人吃惊:其中多款减肥食品含有西布曲明、呋塞米、螺内酯等成分。
三峡大学医学院出具的评估意见指出,西布曲明、呋塞米、螺内酯单用可能出现口干、便秘、腹泻、失眠、头痛、视觉模糊、抑郁等不良反应,混用后不良反应风险显著增加,特别是呋塞米使用剂量较大,易导致血压偏低、供血不足、头晕,严重时可能导致摔倒、休克、死亡。
在医学上,西布曲明、呋塞米、螺内酯是处方药,服用需经医嘱,这三种物质均被《2021年兴奋剂目录》列入兴奋剂品种。
几角钱的胶囊卖十多元
事实确凿,宜昌警方当即决定收网。
去年3月11日,伍家岗公安分局抽调30余名警力突袭伍家岗区合益路、夷陵区发展大道两处窝点,当场抓获嫌疑人陈氏姐妹,现场缴获市值600余万元的20余种减肥产品,其中袋装1.3万余袋,胶囊和片剂2.4万余粒。
据警方调查,2019年底至2021年3月,陈氏姐妹在明知“心形压片糖果”“花轻嗖”“复核压片糖果”等20余种减肥食品中含有西布曲明、呋塞米、螺内酯等国家明文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仍利用网络渠道销售,两姐妹销售额分别达143万余元、34万余元。
姐姐陈某落网后交代,其在开始贩卖时,就知道其中含有违禁成分,且食用后会出现头晕、腹泻等不良反应。
警方调查发现,陈氏姐妹也有瘦身、减肥的需求,但她们从不食用自己销售的有毒有害减肥食品,而是寻求正规厂家购买。
同时,据警方介绍,陈氏姐妹销售这类有毒有害食品,堪称暴利,成本价几角钱一粒的胶囊,落到消费者手中就变成十几元一粒。
民警千里追踪端毒窝
去年4月,专案组民警循着陈氏姐妹的进货轨迹,一路追到广东省佛山市的一个城中村内,“生产厂家”就藏身在此。
因当地人讲粤语,难以沟通,为防止打草惊蛇,侦查员请了一名本地人当“翻译”兼向导,历时一周艰苦摸排,终于摸清非法生产窝点。
“你们是外地警察,凭什么抓我?”嫌疑人罗某被宜昌民警堵在窝点内,人赃俱获,却仍抱着侥幸心理,试图负隅顽抗。
当天,警方在一间20余平方米的杂乱房间内,共收缴各类生产工具,以及10万余粒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据警方介绍,嫌疑人罗某在网上购买原材料后,将出租屋的一间卧室改装成“生产车间”,混合加工成粉末状胶囊,同时将部分呋塞米片剂改换包装,均以瘦身减肥产品之名,通过快递、物流批发给宜昌陈氏姐妹进行网络销售。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保健食品不同于一般营养类食品,大家在购买时一定要注意,尤其是减肥类的保健食品,千万不要盲目相信广告上的夸张宣传,而是选择去正规超市购买,看清保健食品的包装是否有蓝帽子等相关标志,以防被骗。
全国首例涉兴奋剂大案
极目新闻记者了解到,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并于2021年3月1日实施。此次修订增加了对涉兴奋剂行为的处罚条款,这也是首次将涉兴奋剂犯罪以条文形式写入刑法。
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兴奋剂目录。该目录将兴奋剂划分为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麻醉药品、刺激剂(含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其他品种以及特定物质等几类。
《反兴奋剂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严格管理,禁止企业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或进出口,明确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生产、销售、违规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行政责任,对于非法生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予以没收,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因“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涉案物质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对“生产、销售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量刑。
本起案件中,宜昌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3人,捣毁生产、仓库4个,现场查获打粉机、压板模具、封口机等作案工具5套,查扣空胶囊壳10万余颗、成品片剂5万余片、胶囊2万余粒,呋塞米、螺内酯等兴奋剂原料16公斤,查明含兴奋剂物质的涉案食品通过网络平台销售流向全国,涉案价值1000余万元。(来源:楚天都市报)
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与中国政法大学组建“实务前沿问题研学团队”#临检播报#
为深入落实市检察院党组“1368”工作思路,突出能动履职、精品创建,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大理论研究及成果转化力度,近日,市检察院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组建“实务前沿问题研学团队”,促进横向课题学术合作、解决现实问题,实现检察机关和学校的共享共建共赢。
团队由检察官理论研究小组、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博士及硕士研究生共同组成,围绕当前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开展研学。团队已经召开线上研讨会,针对类罪的社会综合治理问题形成研究项目,针对脱密案件材料发表研讨意见,促进法学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工作紧密结合、深度融合。
市检察院将以此为契机,深化在实践结合、信息资源共享方面的交流,拓宽合作的广度与深度,实现检察机关司法实践与高校学术理论优势的互利互补,形成检校联合研究的长效机制,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和理论支撑。
为深入落实市检察院党组“1368”工作思路,突出能动履职、精品创建,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大理论研究及成果转化力度,近日,市检察院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组建“实务前沿问题研学团队”,促进横向课题学术合作、解决现实问题,实现检察机关和学校的共享共建共赢。
团队由检察官理论研究小组、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博士及硕士研究生共同组成,围绕当前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开展研学。团队已经召开线上研讨会,针对类罪的社会综合治理问题形成研究项目,针对脱密案件材料发表研讨意见,促进法学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工作紧密结合、深度融合。
市检察院将以此为契机,深化在实践结合、信息资源共享方面的交流,拓宽合作的广度与深度,实现检察机关司法实践与高校学术理论优势的互利互补,形成检校联合研究的长效机制,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和理论支撑。
【#陕西榆林连发4个通知通告#从严从紧从细织密疫情防控网络】12月26日,陕西榆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榆林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居家隔离管理工作10条措施》《榆林市城镇社区疫情防控工作10条措施》《榆林市农村疫情防控工作10条措施》《榆林市道路客运市场整治行为的通告》,从严从紧从细织密疫情防控网络。具体如下:#西安疫情##战疫长安#
榆林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居家隔离管理工作10条措施
1.居家隔离参照集中隔离场所相关规程要求,由社区干部、网格员、信息联络员、公安干警、卫生服务人员、物业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志愿者等组成工作专班,采用“一对一”的方式实施居家隔离。
2.居家隔离人员居住场所须由社区专班人员进行居家内外环境专业评估。不具备居家隔离场所条件的,一律进行集中隔离。
3.居家隔离人员宜单独居住,如有同住人员,须与居家隔离人员共同执行管控措施。居家隔离期间拒绝一切探访,原则不得外出,确需外出的要经所在社区医学观察管理人员认真研判批准,并采取严密的出行防护措施,避免前往人群密集场所。私自外出者,一律转为集中隔离,隔离期限重新计算,费用自理。
4.居家隔离人员应当每天早、晚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和自我健康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社区医学观察管理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可通过微信、视频等多种非接触方式关注居家隔离人员健康状况,做好监测记录。
5.社区负责为居家隔离人员进行入户核酸采样。社区工作人员详细记录每次核酸检测信息,做到人头清、核酸检测数据清。对居家隔离期满,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的隔离人员,所在社区出具《解除居家隔离通知书》,解除居家隔离。
6.居家隔离期间,隔离人员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时,社区工作人员(“一对一”管理人员,下同)要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辖区疾控机构报告,按规定要求将其转至定点医疗机构排查诊治,实行闭环管理。
7.居家隔离期间,隔离人员保持通讯畅通,随时与社区工作人员保持联系。独居的老、弱、病、残、儿童、孕产妇、半自理及无自理能力等特殊人员,需确定同住陪护人员或紧急联系人(有基础疾病的人员和老年人不能作为陪护人员)。
8.患有基础疾病的居家隔离人员应当按时服药,不可擅自停药,药物储备不足时,可在就近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药,由家属或社区工作人员代取药物。
9.社区做好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工作,及时回应居家隔离人员诉求,为其提供代办、代购、代送等基本生活服务。
10.对违反居家隔离管控要求,拒不执行居家隔离管控措施,不配合管控工作,瞒报信息的人员,由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并追究法律责任。
榆林市城镇社区疫情防控工作10条措施
1.持续夯实“三级包保”责任,实行县市区干部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干部包社区、社区干部包户制度。
2.完善“五包一”制度,由乡镇(街道)干部、社区网格员、基层医务工作者、民警、志愿者等共同负责落实社区防控措施。
3.“五包一”工作队要摸清社区人员底数,确保不漏一人,为核酸筛查、流调溯源、人员转运、隔离管控、健康监测、服务保障等工作做好准备。
4.配合县级联防办排查有中高风险地区或本土病例报告地区所在县(市、区、旗)旅居史的来榆返榆人员。
5.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由物业公司负责落实小区疫情防控措施;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和平房片区,由社区组织辖区内党员干部、志愿者、居民等人员负责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6.社区按照中心城区14个片区扁平化管理疫情防控机制,积极配合落实片区内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7.严格落实2021年12月9日以来从西安等高中风险地区来榆返榆人员管控措施,对于近14天以来来榆返榆人员严格落实隔离措施。
8.境外来榆人员集中隔离期满后,社区负责落实好居家隔离、健康监测等管控措施。
9.小区出入口(含车库出入口)必须要有专人落实扫码、测温等措施,发现异常及时报街道(乡镇)联防办。
10.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社区微信群、宣传栏、电子屏和小区广播等,宣传最新疫情防控政策和要求,引导群众落实好戴口罩、打疫苗、勤洗手、少聚会、常通风、一米线等个人防护措施。
榆林市农村疫情防控工作10条措施
1.各村落实乡镇、村、组、户四级网格化包抓责任和乡镇干部、网格员、基层医务工作者、民警、志愿者“五包一”工作机制,定岗定人开展摸排、登记、流调、隔离、执勤等工作。
2.各村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要按规定要求做好自身防护工作,上岗须佩戴口罩,每天测量体温两次,上岗前测量一次,体温正常方可开展工作,换岗下班前再次测温。
3.各村要加强村民健康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置。村民非必要不外出,确需外出的向所在村委会报备,报告出行路线和所接触人员详细信息,村委会安排专人做好记录台账。
4. 严格管控村民聚集性活动,非必要不聚集,提倡“红事缓办、白事简办、宴会不办”,同时须经村两委同意后报乡镇审批备案。
5.非本村人员来村要向所在村委会报告,并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由村委会工作人员负责对报告人员进行登记、扫码、测温,落实最新疫情管控措施;如有发热、干咳、胸闷、乏力、呼吸困难等感染症状的,第一时间向村委会报告,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来村人员不得隐瞒居住地、途经行程等重要信息,对未报告或隐瞒信息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理。鼓励村民积极主动监督并举报。
6.外地返村人员须持 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返村之日起 14日内每天向包户干部报告体温和健康状况。
7. 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必须落实隔离期限为14天的政策。隔离要严格按规定要求落实防疫管控措施,落实单人单间,发放告知书、张贴隔离告示、设置警戒标识,严禁隔离期间外出。隔离期满后如无异常,经医护人员确认后报请乡镇,取得《解除医学观察医学书》后方可解除隔离。
8.各村要加强隔离点周边区域环境消杀工作,每天至少消杀1次。同时做好隔离人员必需的日常生活保障。
9.农村废弃口罩分普通村民废弃口罩、居家隔离人员废弃口罩(包括其产生的生活垃圾)两类处置。每村至少设立一处废弃口罩固定投放点,废弃口罩投放点日投日清。
10.各村生活垃圾要分类收集和消毒,重点场所做好消杀和记录,每天至少进行一次消毒,专用运输车辆须做好消毒防护工作。
榆林开展道路客运市场
专项整治严打非法违规行为
为杜绝疫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扩散,有效规范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从严从紧织密疫情防控网络,12月26日,榆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榆林市道路客运市场整治行为的通告》,从即日起在全市开展道路客运市场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规从事客运经营行为。具体如下:
一、严厉打击在汽车站、火车站、机场、重要路口等人流集散地从事非法客运经营的行为;重点查处通过微信群等网络平台非法组客、以顺风车名义从事非法客运的行为。
二、坚决查处和打击有组织的非法营运团伙,对大规模组织非法客运经营的,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公安机关依法侦破,集中查处;对暴力抗法、聚众滋事、聚集起哄等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三、依法查处客运车辆站外揽客、中途上下客、以旅游包车等名义违规揽客、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等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出租汽车拼客宰客、车内消毒、扫码、戴口罩等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等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从业资格证件,清退出客运市场。
四、疫情防控期间,非法违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提供非法营运线索及证据,自觉抵制各类非法载客的“黑车”,提高自我防护意识,通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
0912-6199818(榆林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
来源:榆林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榆林日报
榆林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居家隔离管理工作10条措施
1.居家隔离参照集中隔离场所相关规程要求,由社区干部、网格员、信息联络员、公安干警、卫生服务人员、物业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志愿者等组成工作专班,采用“一对一”的方式实施居家隔离。
2.居家隔离人员居住场所须由社区专班人员进行居家内外环境专业评估。不具备居家隔离场所条件的,一律进行集中隔离。
3.居家隔离人员宜单独居住,如有同住人员,须与居家隔离人员共同执行管控措施。居家隔离期间拒绝一切探访,原则不得外出,确需外出的要经所在社区医学观察管理人员认真研判批准,并采取严密的出行防护措施,避免前往人群密集场所。私自外出者,一律转为集中隔离,隔离期限重新计算,费用自理。
4.居家隔离人员应当每天早、晚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和自我健康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社区医学观察管理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可通过微信、视频等多种非接触方式关注居家隔离人员健康状况,做好监测记录。
5.社区负责为居家隔离人员进行入户核酸采样。社区工作人员详细记录每次核酸检测信息,做到人头清、核酸检测数据清。对居家隔离期满,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的隔离人员,所在社区出具《解除居家隔离通知书》,解除居家隔离。
6.居家隔离期间,隔离人员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时,社区工作人员(“一对一”管理人员,下同)要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辖区疾控机构报告,按规定要求将其转至定点医疗机构排查诊治,实行闭环管理。
7.居家隔离期间,隔离人员保持通讯畅通,随时与社区工作人员保持联系。独居的老、弱、病、残、儿童、孕产妇、半自理及无自理能力等特殊人员,需确定同住陪护人员或紧急联系人(有基础疾病的人员和老年人不能作为陪护人员)。
8.患有基础疾病的居家隔离人员应当按时服药,不可擅自停药,药物储备不足时,可在就近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药,由家属或社区工作人员代取药物。
9.社区做好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工作,及时回应居家隔离人员诉求,为其提供代办、代购、代送等基本生活服务。
10.对违反居家隔离管控要求,拒不执行居家隔离管控措施,不配合管控工作,瞒报信息的人员,由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并追究法律责任。
榆林市城镇社区疫情防控工作10条措施
1.持续夯实“三级包保”责任,实行县市区干部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干部包社区、社区干部包户制度。
2.完善“五包一”制度,由乡镇(街道)干部、社区网格员、基层医务工作者、民警、志愿者等共同负责落实社区防控措施。
3.“五包一”工作队要摸清社区人员底数,确保不漏一人,为核酸筛查、流调溯源、人员转运、隔离管控、健康监测、服务保障等工作做好准备。
4.配合县级联防办排查有中高风险地区或本土病例报告地区所在县(市、区、旗)旅居史的来榆返榆人员。
5.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由物业公司负责落实小区疫情防控措施;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和平房片区,由社区组织辖区内党员干部、志愿者、居民等人员负责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6.社区按照中心城区14个片区扁平化管理疫情防控机制,积极配合落实片区内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7.严格落实2021年12月9日以来从西安等高中风险地区来榆返榆人员管控措施,对于近14天以来来榆返榆人员严格落实隔离措施。
8.境外来榆人员集中隔离期满后,社区负责落实好居家隔离、健康监测等管控措施。
9.小区出入口(含车库出入口)必须要有专人落实扫码、测温等措施,发现异常及时报街道(乡镇)联防办。
10.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社区微信群、宣传栏、电子屏和小区广播等,宣传最新疫情防控政策和要求,引导群众落实好戴口罩、打疫苗、勤洗手、少聚会、常通风、一米线等个人防护措施。
榆林市农村疫情防控工作10条措施
1.各村落实乡镇、村、组、户四级网格化包抓责任和乡镇干部、网格员、基层医务工作者、民警、志愿者“五包一”工作机制,定岗定人开展摸排、登记、流调、隔离、执勤等工作。
2.各村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要按规定要求做好自身防护工作,上岗须佩戴口罩,每天测量体温两次,上岗前测量一次,体温正常方可开展工作,换岗下班前再次测温。
3.各村要加强村民健康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置。村民非必要不外出,确需外出的向所在村委会报备,报告出行路线和所接触人员详细信息,村委会安排专人做好记录台账。
4. 严格管控村民聚集性活动,非必要不聚集,提倡“红事缓办、白事简办、宴会不办”,同时须经村两委同意后报乡镇审批备案。
5.非本村人员来村要向所在村委会报告,并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由村委会工作人员负责对报告人员进行登记、扫码、测温,落实最新疫情管控措施;如有发热、干咳、胸闷、乏力、呼吸困难等感染症状的,第一时间向村委会报告,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来村人员不得隐瞒居住地、途经行程等重要信息,对未报告或隐瞒信息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理。鼓励村民积极主动监督并举报。
6.外地返村人员须持 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返村之日起 14日内每天向包户干部报告体温和健康状况。
7. 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必须落实隔离期限为14天的政策。隔离要严格按规定要求落实防疫管控措施,落实单人单间,发放告知书、张贴隔离告示、设置警戒标识,严禁隔离期间外出。隔离期满后如无异常,经医护人员确认后报请乡镇,取得《解除医学观察医学书》后方可解除隔离。
8.各村要加强隔离点周边区域环境消杀工作,每天至少消杀1次。同时做好隔离人员必需的日常生活保障。
9.农村废弃口罩分普通村民废弃口罩、居家隔离人员废弃口罩(包括其产生的生活垃圾)两类处置。每村至少设立一处废弃口罩固定投放点,废弃口罩投放点日投日清。
10.各村生活垃圾要分类收集和消毒,重点场所做好消杀和记录,每天至少进行一次消毒,专用运输车辆须做好消毒防护工作。
榆林开展道路客运市场
专项整治严打非法违规行为
为杜绝疫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扩散,有效规范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从严从紧织密疫情防控网络,12月26日,榆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榆林市道路客运市场整治行为的通告》,从即日起在全市开展道路客运市场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规从事客运经营行为。具体如下:
一、严厉打击在汽车站、火车站、机场、重要路口等人流集散地从事非法客运经营的行为;重点查处通过微信群等网络平台非法组客、以顺风车名义从事非法客运的行为。
二、坚决查处和打击有组织的非法营运团伙,对大规模组织非法客运经营的,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公安机关依法侦破,集中查处;对暴力抗法、聚众滋事、聚集起哄等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三、依法查处客运车辆站外揽客、中途上下客、以旅游包车等名义违规揽客、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等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出租汽车拼客宰客、车内消毒、扫码、戴口罩等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等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从业资格证件,清退出客运市场。
四、疫情防控期间,非法违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提供非法营运线索及证据,自觉抵制各类非法载客的“黑车”,提高自我防护意识,通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
0912-6199818(榆林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
来源:榆林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榆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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