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性脑干梗死急诊科赔偿
基本事实:原告李某系王某之母,吴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女。患者王某(1960年7月28日出生)。病历摘录就诊情况如下:2019年10月11日,就诊科室:神内门诊。主诉:发作性头晕10余天。现病史:无视物旋转,无耳鸣,持续10余分钟。既往史:HT、DM,高血脂。查体:神清,语利,面纹对称,伸舌居中,四肢肌力正常,双侧指鼻稳准。诊断:头晕。处理:1.申请头MR平扫。颅脑磁共振成像。磁共振单脏器弥散加权成像。2.申请头血管MRA(颅内)。头颅非增强磁共振动脉血管成像。随诊:病情变化,随时就诊。2019年11月1日,就诊科室:神内门诊。13:55向患者家属交代病情,家属理解,停止继续抢救,心电图显示心脏停搏,宣布临床死亡。死亡原因:急性脑干梗死。
法院判决:本案经鉴定,认定王某在门诊治疗期间,虽存在阵发性眩晕症状,但症状好转后有所恢复。医方针对其症状开具核磁及增强核磁的检查申请,符合诊疗常规,在不明确其颅内血管病变情况时,未见脑卒中急性发作症状,无法进行针对性治疗。针对医方是否违反“危急值”管理这一争议焦点问题,鉴定人经向专家咨询,认为王某的核磁检查结果提示为慢性病特征,不足以触发危急值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虽然鉴定认为医方病历书写不规范,但从诊疗路径分析,任何治疗措施的开展都需要凭借检查、问诊、化验室结果支撑,因此等待检查结果回报期间发生脑卒中加重情况,不应认定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关联性。而原告既往存在明确的高血压、糖尿病及颈动脉斑块基础病史,原告及家人应当对自身健康状况有效管理,并结合体检建议定期复查,不应等症状加重后再寻医问诊。
鉴定认为急诊抢救中心在发现患者消化道出血后未予处理,虽王某入院时存在应激性消化道溃疡的症状,但在使用阿替普酶后,应考虑不除外溶栓药物增加出血症状的因素,另鉴定认为患者血压/血氧持续降低后未及时纠正,与死亡后果存在一定关系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因此,急诊抢救中心对于王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轻微责任,责任比例为10%。急诊抢救中心应赔偿原告合理损失。
以案例科普医疗常识,让医疗纠纷处理更简单
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专注全国医疗纠纷处理十五年
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许诺#法律咨询##医疗纠纷##健康#
基本事实:原告李某系王某之母,吴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女。患者王某(1960年7月28日出生)。病历摘录就诊情况如下:2019年10月11日,就诊科室:神内门诊。主诉:发作性头晕10余天。现病史:无视物旋转,无耳鸣,持续10余分钟。既往史:HT、DM,高血脂。查体:神清,语利,面纹对称,伸舌居中,四肢肌力正常,双侧指鼻稳准。诊断:头晕。处理:1.申请头MR平扫。颅脑磁共振成像。磁共振单脏器弥散加权成像。2.申请头血管MRA(颅内)。头颅非增强磁共振动脉血管成像。随诊:病情变化,随时就诊。2019年11月1日,就诊科室:神内门诊。13:55向患者家属交代病情,家属理解,停止继续抢救,心电图显示心脏停搏,宣布临床死亡。死亡原因:急性脑干梗死。
法院判决:本案经鉴定,认定王某在门诊治疗期间,虽存在阵发性眩晕症状,但症状好转后有所恢复。医方针对其症状开具核磁及增强核磁的检查申请,符合诊疗常规,在不明确其颅内血管病变情况时,未见脑卒中急性发作症状,无法进行针对性治疗。针对医方是否违反“危急值”管理这一争议焦点问题,鉴定人经向专家咨询,认为王某的核磁检查结果提示为慢性病特征,不足以触发危急值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虽然鉴定认为医方病历书写不规范,但从诊疗路径分析,任何治疗措施的开展都需要凭借检查、问诊、化验室结果支撑,因此等待检查结果回报期间发生脑卒中加重情况,不应认定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关联性。而原告既往存在明确的高血压、糖尿病及颈动脉斑块基础病史,原告及家人应当对自身健康状况有效管理,并结合体检建议定期复查,不应等症状加重后再寻医问诊。
鉴定认为急诊抢救中心在发现患者消化道出血后未予处理,虽王某入院时存在应激性消化道溃疡的症状,但在使用阿替普酶后,应考虑不除外溶栓药物增加出血症状的因素,另鉴定认为患者血压/血氧持续降低后未及时纠正,与死亡后果存在一定关系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因此,急诊抢救中心对于王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轻微责任,责任比例为10%。急诊抢救中心应赔偿原告合理损失。
以案例科普医疗常识,让医疗纠纷处理更简单
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专注全国医疗纠纷处理十五年
本文作者: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许诺#法律咨询##医疗纠纷##健康#
最近几天成功指导客户把孩子从对方老家救回来,对方当事人一开始在其它人的教唆下把孩子抢走了:#深圳离婚律师[超话]#
1.对方以为ta们把孩子抢走并隐匿起来,孩子就会判给ta们(但是我们也可以把孩子救回来,而且即便我们的救援行动失败了,对方抢夺隐匿孩子的行为在诉讼中也很有可能是减分项而不是加分项);
2.对方以为两个孩子抚养权不可能同时判归一方,铁定是判一人一个。
普通人(包括很多法律人)对司法实践的复杂性了解得不够深刻,思维僵化,以为离婚诉讼的判决都是单选题只有一种可能性,然而我们已经并且正在经办越来越多同时把两个孩子抚养权判归一方的经典案例。
(1.实战派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全国办案,成功拿下全国已知最经典的婚姻家事案例,包括但不限于替我方当事人争取到全国已知最高的家暴赔偿金和诉讼层面多分财产比例最高的婚姻家事案例;
2.实战为王,律师的专业度与律师的名气、头衔甚至所谓的资历都没有太大的关系,办案看的是落地的案例而不是表面的那些虚的东西,但离婚纠纷涉及个人隐私,全国大部分地方的离婚判决已经不公开上网/专业的离婚律师都会申请离婚案不公开审理保护客户的隐私,如需了解全国各地最新司法实践不同的离婚判决的具体情形,可付费咨询;
3.离婚判决的空间很大,法律适用和真实的世界一样,不是非黑即白的,很多诉求可不可行,不是一句“行”或者“不行”就能回答的,真实的司法实践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离婚判决,全国各地不同的离婚判决我们基本都经历过,我们不做思维僵化的“法条普法/讲解”,一切都以案例说话;
4.要想在婚姻家事纠纷特别是离婚纠纷中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除了要看律师和法g,也要看当事人的配合和努力,所涉纠纷很少存在必胜或必输的诉求;
5.律所和普通的公司/行业不一样,办案看的是具体的律师,和律师所在的律所只有名义上而没有实质上的关系,无须咨询某某地方有没有我们律所/分所的律师的问题)
1.对方以为ta们把孩子抢走并隐匿起来,孩子就会判给ta们(但是我们也可以把孩子救回来,而且即便我们的救援行动失败了,对方抢夺隐匿孩子的行为在诉讼中也很有可能是减分项而不是加分项);
2.对方以为两个孩子抚养权不可能同时判归一方,铁定是判一人一个。
普通人(包括很多法律人)对司法实践的复杂性了解得不够深刻,思维僵化,以为离婚诉讼的判决都是单选题只有一种可能性,然而我们已经并且正在经办越来越多同时把两个孩子抚养权判归一方的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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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离婚判决的空间很大,法律适用和真实的世界一样,不是非黑即白的,很多诉求可不可行,不是一句“行”或者“不行”就能回答的,真实的司法实践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离婚判决,全国各地不同的离婚判决我们基本都经历过,我们不做思维僵化的“法条普法/讲解”,一切都以案例说话;
4.要想在婚姻家事纠纷特别是离婚纠纷中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除了要看律师和法g,也要看当事人的配合和努力,所涉纠纷很少存在必胜或必输的诉求;
5.律所和普通的公司/行业不一样,办案看的是具体的律师,和律师所在的律所只有名义上而没有实质上的关系,无须咨询某某地方有没有我们律所/分所的律师的问题)
意外伤害保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排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纳义务。认定工伤并不以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前提。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在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系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系倡导性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已为从事危险工作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并不因此免除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投保人为劳动者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该保险的受益人只能是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建筑施工企业或实际施工人以投保人身份主张在赔偿款中扣除意外伤害保险金,变相成为该保险受益人的,有违立法目的,依法不予支持。驰誉律师,驰誉全国!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排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纳义务。认定工伤并不以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前提。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在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系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系倡导性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已为从事危险工作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并不因此免除企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投保人为劳动者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该保险的受益人只能是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建筑施工企业或实际施工人以投保人身份主张在赔偿款中扣除意外伤害保险金,变相成为该保险受益人的,有违立法目的,依法不予支持。驰誉律师,驰誉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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