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经济学是利用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去分析制度问题。但是这种利用并不是一种简单的、照搬式的应用,而是一种修正、有发展的运用。

交易费用的性质:
交易费用是对人类财富和稀缺资源的损耗。
对人类稀缺资源损耗的交易费用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交易所必须的,而另一类则纯粹是浪费。一般来说,为达成交易总是需要信息搜寻,由此产生的交易费用显然是必须的。
另一类则是由于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而导致的交易方的损害和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则很大程度上是人类稀缺资源的浪费。
高额的交易费用可能会减少或消除本来可能有利的交易,而对于有害的交易则需要通过打击提高其交易费用,以达到阻碍其发生的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高额的交易费用并非总是具有不利的影响,如对有害交易,政府通过严厉打击,提高其交易费用,达到了减少或消除有害交易发生的积极作用。
虽然交易费用无法彻底消除,但却是可以降低。
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制度和技术进步就是降低交易费用的两种主要力量。

传统解决外部性的方式:
对于产生正外部性的经济体给予补贴或奖励,提高该产品的私人收益,使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相等,以满足社会边际成本等于社会边际收益这一实现帕累托资源最优配置的原则。
对于产生负外部性的经济体征税或罚款,提高该产品的私人成本,使得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相一致,以满足社会边际成本等于社会边际收益这一实现帕累托最优资源配置的原则。

科斯解决外部性的新思路:
他认为,当交易费用为零以及产权充分界定并且加以实施的条件下,私人之间达成的自愿协议,可以使经济活动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相一致,从而解决外部性,实现资源配置帕累托最优配置。

产权的构成要素:使用权、收入享受权、自由转让权。
使用权是指使用一项资产的权利——使用者权利,即规定某个人对资产的潜在使用是合法的,包括改变甚或销毁这一项资产的权利。
收入享受权是指从资产中获取收入以及与他人订立契约的权利。
自由转让权是指永久转让有关资产所有权的权利,即让渡或出卖一种资产。

制度的功能:
新制度经济学家所揭示的制度的功能有:降低交易费用、帮助人们形成良好的预期、外部性内在化、提供便利、提供信息、共担风险、激励、抑制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减少不确定性和安全等。

从表面上看,制度的上述几种功能都是一种独立的、互不关联的功能。但这些功能之间实际上存在密切的联系,这说明,①制度功能是分层次的,即是说,有些功能是制度的具体功能,而有些则是比这些具体功能更高层次的核心功能②有些功能是其他功能的伴生物,因此可以把它不看作是一种独立的功能。

制度的功能具有层次性。制度的核心功能是为经济人提供激励和约束,而这一核心功能又是通过降低(或提高)交易费用和外部性内在化这两种次级功能实现的。降低(或提高)交易费用则是通过抑制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提供有效信息、减少不确定性等制度的再次一级功能实现的。

制度变迁需求:
制度变迁需求是指人们对一种效率更高的新制度的需求。制度变迁需求包括个人的制度变迁需求和社会的制度变迁需求。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无法获得某些潜在利益是制度变迁需求形成的原因。制度变迁需求的影响因素有:要素和产品相对价格的长期变动、技术进步、市场规模、其他制度安排的变迁、偏好的变化、偶然事件。
制度变迁供给的影响因素:
宪法秩序和规范性行为准则、制度的设计成本和实施新安排的预期成本、社会科学知识的进步和制度选择集的改变、上层决策者的净利益。
制度均衡是指这样一种状态,在给定的一般条件下,现有制度安排的任何改变都不能给任何个人或任何个人的团体带来收入。

美国南北战争:
反设事实法,对历史事实和某一特定状态的假设,假设某一条件与事实相反,经济会如何发展?

学术研究不能过于迷信既有理论,要注重从实际、从事实出发展开深入的研究。

国宝级金锭:
国宝级金锭买卖的交易费用是信息费用和谈判费用。国宝级卖成了白菜价,即买者没有得到其真实价值,是交易费用高昂的结果。
影响国宝级金锭买卖交易费用的因素:
商品的多维属性、信息不对称、交易频率低和机会主义。

修路:
不能,因为存在外部性问题,交易费用太大。
B村土地承包制度发生变化。如a村村所经过b村土地现在为一人承包,且所种植经济作物价值价格的情况下,有可能促成对上述外部性问题的谈判解。如果交通技术进步,如人人都有廉价的交通工具摩托车,则上述外部性问题也会得到缓解。

一间厨房七盏灯:
从这则例子可以清楚的看出,公共物品(电灯或灯光)的完全私有化(即每家拥有一盏灯)会造成配置低效,这对社会是一种浪费。虽然公共物品的私有化解决了收费的困难,每户都按表付费,但由于原本可共享的公共物品现在变成了每家的私人产品和私有产权,因而在私有产权下,每户所缴纳的费用(即为购买灯光的价格)大致等于七户人家构成的共同产权下所缴纳费用的七倍,因为在私有产权下,电力资源的配置将七倍于公共产权下的电力供应。

法国最大的电力公司edf:
使用专用驳船运输
使用一般驳船运输的情况下,谁拥有这些驳船不重要,因为一般驳船是通用性资产。如果这些供应商自己拥有驳船,edf只会与上述供应商签订短期合同。
使用专用驳船运输时,谁拥有这些驳船就很重要,因为是专用性资产,拥有资产的一方一定会关注合同的长期化。在这些供应商自己拥有驳船时,edf会与上述供应商签订长期合同。如果edf不与上述供应商签订长期合同,那么这些供应商不会购买专用驳船。

混同均衡和分离均衡:
雇员根据工资表选择自己的最优教育水平。显然,那些选择y<y*的在现实中都会选择y=0,因为教育是需要花费成本的,这些人明白,在达到y*之前的所有增加的教育都是一种“浪费”,因此他们会选择y=0这一最优的教育水平。同理,那些选择y>y*的在现实中只会选择y=y*,以使自己的净利益最大化。
总起来说,就是所有人都会选择y=0或y=y*,在给定的条件下,该结论即是说组一的雇员会选择y=0,组二的雇员会选择y=y*。

也就是说,如果1>(2-y*),组一的雇员会选择y=0,如果1<(2-y*/2),组二的雇员会选择y=y*。合并上述不等式,得1<y*<2。
即当y*满足1<y*<2使,该模型存在均衡(很多个均衡),并且是分离均衡——不同能力的雇员选择不同的教育水平,这时教育水平就成为雇主区分雇员能力的信号。

当y*不满足时,
当y*<2时,即使对于教育成本较高的组一的雇员,y*也很容易达到,因为达到y*不需要付出太多代价却可以得到更高的工资1<(2-y*),因此组一的雇员也会选择y=y*的教育水平,从而出现“高端”混同均衡——不同能力的雇员选择相同的教育水平,在这时,教育水平不再成为雇主区分雇员能力的信号。
当y*>2时,这时即使对于教育成本降低的组二的雇员,达到y*也太辛苦,会造成得不偿失,因此组二的雇员都会选择揭示y=0的教育水平,因此产生了“低端”混同均衡——不同能力的雇员选择相同的教育水平,在这时,教育水平也不能成为雇主区分雇员能力的信号。

燃油税制度变迁的影响因素:

燃油税制度变迁的需求因素:
一是作为一种不可再生资源的石油,其供给量不断减少,油价的上升是必然趋势,这种石油相对价格的不断上升,说人们寻求一种更有效、更节约使用石油的制度的根本原因,也是我国燃油税制度变迁的最根本的需求因素。
二是全球变暖、环境日益恶化的现实,使人们更加重视生态经济、绿色经济,而这一偏好的改变,也是我国燃油税制度变迁的重要需求因素。燃油税制较之公路收费等各种制度能更加节约的使用汽油,减少环境污染。

燃油税制度变迁的供给因素:

一是发达国家的石油都使用燃油税制度,有现成的制度可借鉴,减少了制度设计成本,燃油税制的实施成本也比收费制度低。
二是燃油税制度是一种可以让人们减少燃油使用的社会科学知识的进步。

中国最“明目张胆”的山寨景区,门票是原景区的三倍,游客却点赞

中华文化博大精深,但是有一些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的过程中遭到了破坏和损毁,因此人们便会想方设法的将其恢复,如果无法恢复,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人工再建造一座。但是在国内的很多地方,存在着一些“山寨”建筑,它们完全是模仿已经存在的古建筑而建,而有的山寨建筑会获得游客良好的口碑,有的则遭到了所有人的抵制。

在所有模仿古建筑而建造的景区中,有一个可谓是最成功的,因为它不仅是“山寨”了中国古建筑地位最高的故宫,更是将其完美的还原了出来。这个靠着“山寨”故宫而走红的景区叫明清宫苑。严格意义上来说,它并不是网友戏称的山寨景区,因为在建造之处的时候,它的作用是用来拍摄宫廷影视剧,由于整个建筑群仿造得惟妙惟肖,因此慢慢的受到了各路游客的喜爱。

明清宫苑出自于著名的古建筑大师杨占家的手中,他是中国国家一级电影美术师,几乎各个大制作的古装电影电视剧都会有他的参与。其实在早年间,人们拍摄古装剧的时候是真的在北京故宫中拍摄的,但是后来出于保护文物的目的,才禁止在故宫里拍摄。于是,便有人请杨占家大师仿造北京故宫打造一座一模一样的古建筑群。

为了能够区分开故宫和这座“山寨建筑”,于是便将它命名为明清宫苑。明清宫苑是按照1比1的比例仿造的,无论是外观还是内饰,可以用以假乱真来形容。明清宫苑地处于浙江横店影视城内,因此巨大的人流量使得这里成为了一个人气非常高的景区,虽然它的人气不如北京故宫高,但每天来来往往的游客也是络绎不绝。

相比于北京故宫的门票而言,明清宫苑门票的价格几乎是北京故宫的三倍,但即便是这样,游客们的热情也是丝毫不减。对于去过故宫的人而言,很难想象在中国的某个角落还存在着一座一模一样的宫殿,虽然现代的建造手段非常的先进,但要想模仿得如此逼真也着实不易。

整个建筑群历经8年才建成,无论是规模还是气势上和故宫相差无几。现在的明清宫苑是各大影视剧争先巩后的拍摄基地,由于在这里能见到各路明星,也能看见电视剧的剧组,因此到这里的游客往往都会觉得非常有趣,虽然景区的物价稍微贵一些,但是游客们的评价却是出奇的好。#垂直领域点亮计划#

揭穿亿元调解书中的猫腻

➤ 一起标的额近亿元的合同纠纷案,双方迅速达成调解协议。

➤ 前后两份《补充协议》,约定综合费率为何大相径庭?

➤ 诉讼疑点重重,调查层层深入,监督持续推进……

建筑公司将置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近亿元,双方迅速达成调解协议。检察官审查发现,这份民事调解书有猫腻!启动监督后,再审检察建议却没被采纳。检察机关跟进监督,虚假的民事调解书被撤销,案件也被发回重审。

2021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4件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这起由浙江省浦江县检察院办理的某建筑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跟进监督案位列其中。

“目前这起案件发回重审后还在审理中,我们将持续跟进监督到底!”近日,记者对此案进行采访时,参与办案的浙江省金华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金全表示。

大有文章的《七月协议》

2014年4月,浦江某置业公司(下称“置业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在当地搞房地产投资的潘某有意接手该公司开发的楼盘,但未能筹措到资金。后来,潘某经人介绍向某集团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借款。集团公司对置业公司资产及楼盘的后期销售前景进行充分评估后,认为该楼盘项目可实现盈利。

经过一番商议,各方最终确定由集团公司全额出资入股置业公司,资金通过某信托公司(下称“信托公司”)投入;确定信托公司为置业公司独资法人,占有100%股权。置业公司聘请潘某为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同时由集团公司派驻一名财务人员,监管公司印章及公司账户。

此后不久,经公开招投标,某建筑公司(下称“建筑公司”)中标承建置业公司的楼盘开发项目。潘某作为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此同时,双方另行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下称《六月合同》),明确了土建工程综合费率、水电安装工程综合费率的取费标准,以及定额人工单价。随后,双方将上述两份合同一并提交给建设部门进行备案。

2017年五六月间,潘某与建筑公司负责人洪某、实际施工经理杜某串通,准备通过提高综合费率的方式,将自己欠洪某、杜某的钱计入工程款中进行结算。于是,潘某在未取得信托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建筑公司又重新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下称《七月合同》)。

为避免被人发现,双方将《七月合同》的签订时间倒签至2014年7月18日。此后,双方以《七月合同》作为审计依据,交给一家造价咨询公司。2017年9月22日,造价咨询公司出具了工程造价审定单,审定金额为2.63亿余元。

同年10月12日,建筑公司依据《七月合同》及工程造价审定单,将置业公司起诉至浦江县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9520万余元。

一个月不到,双方就顺利达成了调解协议,浦江县法院据此作出了民事调解书。

突然冒出个职务侵占案

2018年1月3日,建筑公司以置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浦江县法院申请对置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同月15日,该院裁定受理置业公司破产清算案,置业公司随即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顺利的话,根据调解协议书规定,建筑公司就能从楼盘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全部工程款。而洪某和杜某,也自然能够不动声色地收回潘某的欠款。可人算不如天算,眼看大功告成之时,潘某“翻车”了。

2018年3月4日,浦江县公安局将一起职务侵占案移送浦江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的犯罪嫌疑人正是潘某。

出于职业敏感,公司财务人员整理了置业公司与建筑公司的民事调解书等材料,发现潘某可能存在通过虚假诉讼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于是立即向浦江县检察院申请民事裁判监督。

“这里面很可能有问题!”受理申请后,承办检察官经调查发现,置业公司和建筑公司存在两份《补充协议》,即在建设部门备案的《六月合同》和后来的《七月合同》。

通过仔细比对,检察官发现,双方后来签署的这份《七月合同》存在诸多不合常理之处,比如,《七月合同》较《六月合同》大幅提高了定额人工单价、土建工程综合费率、水电安装综合费率等,数额均明显不符合建筑市场行情;工程监理、预决算、跟踪审计人员所提供的原始结算基础资料也证实,工程实际是按照《六月合同》履行,置业公司也是按照该合同支付相应阶段工程款。而且更让人大跌眼镜的是,这份2014年7月8日签署的《七月合同》上,盖的竟是置业公司在2015年9月28日才启用的印章……

潘某作为置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何要签署这份远高于市场价、完全不利于置业公司的《七月合同》?

冲破迷雾揪出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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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赴某置业公司取证途中

为尽快查明真相、固定相关证据,浦江县检察院整合内部办案力量组成专班,并立即向金华市检察院汇报案情,请求支持和指导。金华市检察院当即派出民事检察业务骨干参与案件调查。

“虚假调解通常隐蔽性较强,通过单纯的书面审查虽然可以作出初步判断与识别,但这最多能达到合理怀疑诉争案件涉嫌虚假诉讼的程度,对诉争案件是否确实存在虚假诉讼,还需要通过后期的调查取证工作予以认定。”办案人员很快达成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提升监督质效的共识。

为此,办案人员重点围绕涉案协议签订的时间、协议内容差异、施工决算情况等关键问题,审查当事人不符常理或者行业惯例的异常行为,固定关键证据。通过对中标合同、建设施工备案合同、工程预决算报告、工程进度款结算、支付情况及竣工结算报告等书证进行全面审查,最终将《七月合同》中的诸多疑点逐个击破。

鉴于该案涉案人员多、人员之间又存在利益关系,一旦串供,很难突破,办案人员认真研判案情后,制定了周密详实的询问提纲和询问策略,通过上下联动,一体化办案,将项目经理、监理、预决算制作人员、跟踪审计人员等相关人员同时通知到位,分组进行询问,避免了当事人之间的串供。

另外,办案人员通过查询银行往来账目,搜索与潘某相关的所有民事判决情况,审查相关的所有裁判文书,查明潘某在2014年3月曾向建筑公司总经理洪某借款1000万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5%,而且在2016年分多次通过支付工程款的方式,已支付给洪某个人利息500万元。

在查明潘某与洪某之间存在上述利益关系后,办案人员顺利找到了潘某参与虚假诉讼的动机。在事实证据面前,潘某如实向检察官供述了参与虚假诉讼情况。同时,针对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刚性措施不足、相关人员不愿配合等现实情况,办案人员还采取上门取证方式,面对面进行释法说理,消除当事人的心理顾虑。在取证过程中,办案人员专门请技术人员配合,通过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将证人证言予以固定,以防止证人证言出现反复。

跟进监督撤销调解书

经过全面深入的调查核实,浦江县检察院查明,潘某与建筑公司为自身利益,恶意串通伪造《七月合同》,虚增工程款,骗取民事调解书,并凭借该民事调解书申请置业公司破产,从而达到将自己虚增的部分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的非法目的。双方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据此,2019年6月28日,该院依法向浦江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同年9月25日,浦江县法院复函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对此,浦江县检察院当即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后续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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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案情

“当事人这种以调解形式达到非法目的或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利用了法院的审判权,从实质上突破了调解各方私益的范畴,所处分和损害的利益已不仅仅是当事人的私益,还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典型的破坏性,检察机关应当加强监督。”

“虚假诉讼损害的是司法秩序等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作为保护‘两益’的重要力量,在此类案件中应当加强跟进监督的能动性。”

“根据虚假诉讼民事检察监督证明标准的‘高度盖然性’原则,本案事实证据足以证实这份民事调解书存在虚假诉讼,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针对当事人不法行为,检察机关必须监督到底!”

……

会上,该院检委会委员一致同意启动跟进监督程序,提请金华市检察院抗诉。

金华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强化了对民事抗诉书的说理,果断精准地提出了抗诉。承办检察官在开庭过程中,就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阐述了抗诉理由,最大程度还原了该案的真实情况。

2020年2月20日,金华市中级法院采纳了金华市检察院的抗诉理由,裁定撤销浦江县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并对建筑公司与置业公司的建筑合同纠纷案发回重审。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实现公权监督和私权救济的有机统一

伪造证据虚增工程款是建设工程领域虚假诉讼常见的表现形式之一。司法机关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尤其是能迅速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应保持足够的警惕。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调解的原则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该案中,建筑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将置业公司起诉至法院,建筑公司和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又迅速达成和解协议。在和解协议中,潘某代表置业公司作出了巨大让步,不但全盘同意了对方的诉请,还同意对方保留对千万余元利息起诉的权利,调整了质保金,从而使得建筑公司规避了诉讼标的超过1亿元需要有上一级法院管辖的规定,迅速获得了全额优先受偿权,这一系列行为殊为异常。

由于虚假诉讼,特别是虚假调解的隐蔽性很强,受到利益侵害的第三人很难收集确实证据证明相关事实,检察机关在发现线索后应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取得虚假诉讼的充分证据并予以监督。

本案中,检察机关运用“调查、侦查、审查”三查融合机制,重点围绕《七月合同》和《六月合同》的签订时间、协议内容、施工决算情况进行调查比对,查明了《七月合同》中存在的种种不合理之处。在扎实的证据面前,潘某不得不承认,其和建筑公司合谋,将其个人欠款计入工程款,从而编造《七月合同》来虚增工程款,以达到通过工程款优先受偿的目的。

虚假诉讼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私权争议,可能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既损害了司法秩序,也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收集查明虚假诉讼的证据后,应当依法采用适合的方式予以监督。在法院未予纠正的情况下,检察机关采取跟进监督措施,既是落实精准监督理念,也是增强检察监督刚性的重要方式。本案中,检察机关正是通过跟进监督,经抗诉促使上级法院撤销了虚假调解书,维护了司法权威,保护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公权监督和私权救济的有机统一。(浙江省金华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 金全)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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