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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就诉讼时效中断问题出具不实证言,他们终被判处刑罚】 https://t.cn/A66FPnCk #因就诉讼时效中断问题出具不实证言,他们终被判处刑罚#(郑州刘臣律师 2019-04-22 23:14)
案情简介:蔡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一审以该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判决其败诉后,指使证人王某、张某在二审中为其作虚假陈述,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断。王某与张某二人之行为应如何评价,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蔡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一审以该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判决其败诉后,指使证人王某、张某在二审中为其作虚假陈述,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断。而该民事诉讼二审胜败诉的关键就在于诉讼时效,故王某、张某在二审中当庭所作的虚假证言,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对案件最注重裁判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故其所作的虚假证言属于案件定性的关键证据,对庭审秩序造成较大破坏,并严重影响到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观点:在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一个关键的证据往往决定着案件的胜败并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为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对于在民事案件中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也已经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在进行民事诉讼过程中,务必不能有侥幸、儿戏心理,必须尊重客观事实进行诉讼,切莫铤而走险引火烧身,触犯刑法。
关于证人作出虚假证言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刑法分则中分别规定了“伪证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及“虚假诉讼罪”。
其中“伪证罪”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仅限于刑事诉讼过程中,民事诉讼中当庭作出虚假证言的,显然不构成此二罪。
“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证人本人,显然也不可能构成本罪。
“虚假诉讼罪”特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证人并非提起民事诉讼一方,故一般来讲,也难以构成本罪(与他人恶意串通,构成共同犯罪的除外)。
于是,剩下的罪名就只有“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了,究竟是否构罪,要结合刑法构成要件分析,具体来说,一是看民事诉讼中当庭所作的虚假证言是否属于帮助伪造证据罪中的“证据”;二是看如何认定其行为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一、民事诉讼中当庭所作的虚假证言属于帮助伪造证据罪中的“证据”
有观点认为,帮助伪造证据罪中,行为人所毁灭、伪造的证据,应当限于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与视听资料,转化为书面或者视听资料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强调言词证据的物体化,非物体化的证据不属于本罪的证据范畴。该观点强调言词证据的物体化,认为非物体化的证据不属于本罪的证据范畴。
首先,证人证言属于民事诉讼法定证据类型之一,在民事案件对证据采证过程中证人当庭所作的证言效力高于物体化的证人证言,当庭所作虚假陈述对法官判断证据及认定事实的影响一般高于物体化的证人证言,所以帮助伪造物体化的证人证言可能成立本罪,而当庭作虚假陈述的行为被排除在犯罪之外,不符合立法本意;
其次,证人当庭所作的证言是由法庭记录在案的,在经过书记员记录、庭审录音录像后也转化成了物体化的证人证言,当庭所作证言与物体化的证人证言并无本质区别。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王某、张某二人在庭审中作虚假证言并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确认,本质上就是受当事人指使实施帮助其伪造证人证言的行为。
二、如何认定当庭进行虚假陈述是否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在妨害司法罪这一类型的犯罪中,一般是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以及造成的结果等方面评价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二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是否是重要、关键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是否足以影响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是否足以影响量刑档次和量刑幅度的升降;在民事诉讼中,是否足以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成败或者使其诉讼利益受到重大影响。
总之,对关键证据的虚假陈述,往往会严重扰乱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并严重侵害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本案中,蔡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一审以该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判决其败诉后,指使证人王某、张某在二审中为其作虚假陈述,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断。而该民事诉讼二审胜败诉的关键就在于诉讼时效,故王某、张某在二审中当庭所作的虚假证言,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对案件最注重裁判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故其所作的虚假证言属于案件定性的关键证据,对庭审秩序造成较大破坏,并严重影响到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三、民事案件亦非儿戏,应当尊重客观事实进行诉讼,切莫铤而走险引火烧身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经济交流活动显著增加,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产生的民事纠纷经常需要通过人民法院作出最终的裁决。
在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一个关键的证据往往决定着案件的胜败并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为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对于在民事案件中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也已经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在进行民事诉讼过程中,务必不能有侥幸、儿戏心理,必须尊重客观事实诚信诉讼,切莫铤而走险引火烧身,触犯刑法。
实事求是的讲,在司法实践中,向王某、张某二人这样,出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就诉讼时效等问题出具不实证言的现象,是相当普遍的,但必须意识到,这种行为是极其危险的,可以说是在死亡的边缘疯狂试探。
最终,王某、张某二人因犯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十个月。
更多观点,移步公号“刑辩人在路上”。
【因就诉讼时效中断问题出具不实证言,他们终被判处刑罚】 https://t.cn/A66FPnCk #因就诉讼时效中断问题出具不实证言,他们终被判处刑罚#(郑州刘臣律师 2019-04-22 23:14)
案情简介:蔡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一审以该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判决其败诉后,指使证人王某、张某在二审中为其作虚假陈述,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断。王某与张某二人之行为应如何评价,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蔡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一审以该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判决其败诉后,指使证人王某、张某在二审中为其作虚假陈述,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断。而该民事诉讼二审胜败诉的关键就在于诉讼时效,故王某、张某在二审中当庭所作的虚假证言,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对案件最注重裁判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故其所作的虚假证言属于案件定性的关键证据,对庭审秩序造成较大破坏,并严重影响到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观点:在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一个关键的证据往往决定着案件的胜败并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为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对于在民事案件中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也已经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在进行民事诉讼过程中,务必不能有侥幸、儿戏心理,必须尊重客观事实进行诉讼,切莫铤而走险引火烧身,触犯刑法。
关于证人作出虚假证言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刑法分则中分别规定了“伪证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及“虚假诉讼罪”。
其中“伪证罪”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仅限于刑事诉讼过程中,民事诉讼中当庭作出虚假证言的,显然不构成此二罪。
“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证人本人,显然也不可能构成本罪。
“虚假诉讼罪”特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证人并非提起民事诉讼一方,故一般来讲,也难以构成本罪(与他人恶意串通,构成共同犯罪的除外)。
于是,剩下的罪名就只有“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了,究竟是否构罪,要结合刑法构成要件分析,具体来说,一是看民事诉讼中当庭所作的虚假证言是否属于帮助伪造证据罪中的“证据”;二是看如何认定其行为是否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一、民事诉讼中当庭所作的虚假证言属于帮助伪造证据罪中的“证据”
有观点认为,帮助伪造证据罪中,行为人所毁灭、伪造的证据,应当限于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与视听资料,转化为书面或者视听资料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强调言词证据的物体化,非物体化的证据不属于本罪的证据范畴。该观点强调言词证据的物体化,认为非物体化的证据不属于本罪的证据范畴。
首先,证人证言属于民事诉讼法定证据类型之一,在民事案件对证据采证过程中证人当庭所作的证言效力高于物体化的证人证言,当庭所作虚假陈述对法官判断证据及认定事实的影响一般高于物体化的证人证言,所以帮助伪造物体化的证人证言可能成立本罪,而当庭作虚假陈述的行为被排除在犯罪之外,不符合立法本意;
其次,证人当庭所作的证言是由法庭记录在案的,在经过书记员记录、庭审录音录像后也转化成了物体化的证人证言,当庭所作证言与物体化的证人证言并无本质区别。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王某、张某二人在庭审中作虚假证言并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确认,本质上就是受当事人指使实施帮助其伪造证人证言的行为。
二、如何认定当庭进行虚假陈述是否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在妨害司法罪这一类型的犯罪中,一般是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以及造成的结果等方面评价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二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是否是重要、关键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是否足以影响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是否足以影响量刑档次和量刑幅度的升降;在民事诉讼中,是否足以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成败或者使其诉讼利益受到重大影响。
总之,对关键证据的虚假陈述,往往会严重扰乱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并严重侵害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本案中,蔡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一审以该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判决其败诉后,指使证人王某、张某在二审中为其作虚假陈述,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断。而该民事诉讼二审胜败诉的关键就在于诉讼时效,故王某、张某在二审中当庭所作的虚假证言,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对案件最注重裁判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故其所作的虚假证言属于案件定性的关键证据,对庭审秩序造成较大破坏,并严重影响到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三、民事案件亦非儿戏,应当尊重客观事实进行诉讼,切莫铤而走险引火烧身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经济交流活动显著增加,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产生的民事纠纷经常需要通过人民法院作出最终的裁决。
在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一个关键的证据往往决定着案件的胜败并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为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对于在民事案件中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也已经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在进行民事诉讼过程中,务必不能有侥幸、儿戏心理,必须尊重客观事实诚信诉讼,切莫铤而走险引火烧身,触犯刑法。
实事求是的讲,在司法实践中,向王某、张某二人这样,出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就诉讼时效等问题出具不实证言的现象,是相当普遍的,但必须意识到,这种行为是极其危险的,可以说是在死亡的边缘疯狂试探。
最终,王某、张某二人因犯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十个月。
更多观点,移步公号“刑辩人在路上”。
山东淄博是钱其生的“滑铁卢”,更是他的伤心地。
钱其生,江苏无锡人,现年73岁,是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淄博乾翔月半湾小区9号住宅楼和地下车库的实际施工人。现在已完工。施工期间,淄博市乾翔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伊斌,将9号楼的30套楼房预售给钱其生,作为他的基建费用。但是完工以后,伊斌又与一个叫张正江的人签订假的合作建房协议,30套楼房全部被张正江非法侵占,致其血本无归。
据了解,2014年11月20日,钱其生为乙方,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为甲方,双方签订《风险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月半湾9号楼,建设单位为淄博乾翔置业有限公司,工程内容为土建、安装,建设面积8000平方米,钱其生履行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同建设单位淄博乾翔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行使并承担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工程款的支付为发包人每次工程拨款时扣留1.5%和相应税金后支付给钱其生,钱其生对该工程实行风险承包,独立核算。合同签订后,钱其生即组织人员垫资施工,一直到主体全部完工。
2016年5月17日,钱其生与淄博市张店区市民张正江签订《车库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张正江将乾翔月半湾9号楼地下车库及小区入口车库工程委托给钱其生承包施工,承包内容为施工图纸上的全部内容,承包方式为大包干方式,每平方米1700元,按实际施工面积据实结算。现该车库工程已经完工并验收合格。
至此,钱其生已经在该项工程上垫支近2000万元,淄博乾翔置业有限公司一直没有按照约定拨付施工费用。
为了稳住钱其生继续施工,2016年9月23日,淄博乾翔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伊斌出具证明,将乾翔.月半湾9#楼1单元22套住房和2单元东户2楼、4-11楼8套住房,共计30套住房,均价为每平方米4880元,预售给钱其生,作为钱其生施工费用。
建设单位淄博乾翔置业有限公司因外欠债务大多,于2019年7月24日被张店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在破产重组时,钱其生作为实际施工人申报债权时,张正江和淄博市乾翔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伊斌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由于钱其生与张正江签订过9#楼及地下车库的施工协议和合同,重组否定了钱其生的债权申报及债权。破产重组工作基本结束后,张正江不但不支付工程款,还将建设方预售给钱其生顶账的30套房子强行非法侵占,价值3000多万元。
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钱其生将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张正江和第三人王爱民告上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停工损失费 等1900余万元,并返还被扣留的模板、钢管等价值350万元的财物一宗。
2021年9月22日14时,此案在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湖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中,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表示不认识钱其生,未与钱其生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张正江答辩说,钱其生至今还欠其借款、租赁费及赔偿款共计949.11万元。
钱其生说,张正江将其租赁的钢管及扣件、电线电缆及建筑物资拉走后私自处理,多次联系对账结算,张正江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
2020年10月,在钱其生施工地负责看护工地的山东费县农民孙以发出具书面材料,证明2020年6月,张正江派人将钱其生板房4间拆除拉走。4间车库内的30余吨钢筋以及模板、木方、钢管、步步紧、扣件全部拉走,9号楼王爱民的脚手架、架管卡扣等也被拉走。
2021年12月16日,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303民初5498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淄博乾翔置业有限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的发包人,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的承建单位,双方之间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及张正江将案涉工程转包给钱其生,钱其生作为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双方之间亦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故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张正江作为工程发包人应当承担支付钱其生工程款的义务。
法院认定张正江以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名义与钱其生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应当参照该合同约定和施工情况结算工程款。
从查明的事实上,山东仲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书对案涉月半湾9号住宅楼及月半湾9号住宅楼车库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其中月半湾9号住宅楼工程造价6906071.49元,月半湾9号住宅楼车库工程造价3244052.82元,合计10150124.31元。
在庭审中,钱其生及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张正江均认可已向钱其生支付了工程款280万元,车库承包人王爱民也认可张正江向其支付了工程款1474435元。对此钱其生不予认可,他坚持认为,张正江支付给承包人王爱民的工程款,已经包含在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张正江向其支付的工程款之内。事实上,张正江以付款为由,骗取了该份收款凭证后并未实际支付,钱其生账户也从未收到该笔款项,张正江亦未向法院提交付款凭证,法院仍以钱其生未提供证据推翻张正江的该项抗辩意见为由,对钱其生的辩解不予采信。
法院对钱其生主张的“工程款10684790元数额较高,不予采纳,应据实结算。”同时对停工损失费、经济损失赔偿费以没有证据证实为由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张正江向原告钱其生支付欠付的工程款4040489.31元及利息;驳回原告钱其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钱其生说,张正江和淄博市乾翔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伊斌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也是后来两人补签的一份虚假协议,其目的就是为了赖掉伊斌预售给钱其生作为施工费用的30套楼房,使张正江最终非法侵占了这些楼房。
目前,月半湾小区已更名为“民泰兴盛家园”,案涉30套楼房已被张正江、伊斌二人销售一空,而钱其生垫付的1000多万元施工费用毫无着落,同时,他还欠着上千万元的民工工资和建筑材料费用。
据钱其生介绍,在最初承建该工程项目时,因建设方淄博市乾翔置业公司手续不齐全,多次被政府有关部门叫停,就打算放弃该项目。但是,张正江、伊斌又找到他,软硬兼施地强行让他继续施工。有一次,张正江以欠款为由,将钱其生非法拘禁关押至四宝山化工厂仓库,凌晨三时左右,钱其生趁机撬开铁门逃走。施工期间,还多次遭到张正江及其王某、张某鹏、李某等社会人员的恐吓威胁。
承建这个工程项目,成为钱其生的噩梦。钱其生现已开通某视频账户,他计划利用这些平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正如他在某视频平台的简介中所说:在山东淄博投资建筑打拼十几年,刀尖舔血,历经生死,恍然如梦;来时豪情万丈,欲归空空行囊,无颜见江南父老……
江苏无锡老人钱其生在山东淄博的遭遇最终结局如何?我们将继续关注。
钱其生,江苏无锡人,现年73岁,是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淄博乾翔月半湾小区9号住宅楼和地下车库的实际施工人。现在已完工。施工期间,淄博市乾翔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伊斌,将9号楼的30套楼房预售给钱其生,作为他的基建费用。但是完工以后,伊斌又与一个叫张正江的人签订假的合作建房协议,30套楼房全部被张正江非法侵占,致其血本无归。
据了解,2014年11月20日,钱其生为乙方,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为甲方,双方签订《风险承包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月半湾9号楼,建设单位为淄博乾翔置业有限公司,工程内容为土建、安装,建设面积8000平方米,钱其生履行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同建设单位淄博乾翔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行使并承担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工程款的支付为发包人每次工程拨款时扣留1.5%和相应税金后支付给钱其生,钱其生对该工程实行风险承包,独立核算。合同签订后,钱其生即组织人员垫资施工,一直到主体全部完工。
2016年5月17日,钱其生与淄博市张店区市民张正江签订《车库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张正江将乾翔月半湾9号楼地下车库及小区入口车库工程委托给钱其生承包施工,承包内容为施工图纸上的全部内容,承包方式为大包干方式,每平方米1700元,按实际施工面积据实结算。现该车库工程已经完工并验收合格。
至此,钱其生已经在该项工程上垫支近2000万元,淄博乾翔置业有限公司一直没有按照约定拨付施工费用。
为了稳住钱其生继续施工,2016年9月23日,淄博乾翔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伊斌出具证明,将乾翔.月半湾9#楼1单元22套住房和2单元东户2楼、4-11楼8套住房,共计30套住房,均价为每平方米4880元,预售给钱其生,作为钱其生施工费用。
建设单位淄博乾翔置业有限公司因外欠债务大多,于2019年7月24日被张店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在破产重组时,钱其生作为实际施工人申报债权时,张正江和淄博市乾翔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伊斌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由于钱其生与张正江签订过9#楼及地下车库的施工协议和合同,重组否定了钱其生的债权申报及债权。破产重组工作基本结束后,张正江不但不支付工程款,还将建设方预售给钱其生顶账的30套房子强行非法侵占,价值3000多万元。
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钱其生将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张正江和第三人王爱民告上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停工损失费 等1900余万元,并返还被扣留的模板、钢管等价值350万元的财物一宗。
2021年9月22日14时,此案在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湖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中,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表示不认识钱其生,未与钱其生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张正江答辩说,钱其生至今还欠其借款、租赁费及赔偿款共计949.11万元。
钱其生说,张正江将其租赁的钢管及扣件、电线电缆及建筑物资拉走后私自处理,多次联系对账结算,张正江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
2020年10月,在钱其生施工地负责看护工地的山东费县农民孙以发出具书面材料,证明2020年6月,张正江派人将钱其生板房4间拆除拉走。4间车库内的30余吨钢筋以及模板、木方、钢管、步步紧、扣件全部拉走,9号楼王爱民的脚手架、架管卡扣等也被拉走。
2021年12月16日,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303民初5498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淄博乾翔置业有限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的发包人,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的承建单位,双方之间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及张正江将案涉工程转包给钱其生,钱其生作为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双方之间亦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故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张正江作为工程发包人应当承担支付钱其生工程款的义务。
法院认定张正江以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名义与钱其生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应当参照该合同约定和施工情况结算工程款。
从查明的事实上,山东仲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书对案涉月半湾9号住宅楼及月半湾9号住宅楼车库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其中月半湾9号住宅楼工程造价6906071.49元,月半湾9号住宅楼车库工程造价3244052.82元,合计10150124.31元。
在庭审中,钱其生及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张正江均认可已向钱其生支付了工程款280万元,车库承包人王爱民也认可张正江向其支付了工程款1474435元。对此钱其生不予认可,他坚持认为,张正江支付给承包人王爱民的工程款,已经包含在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张正江向其支付的工程款之内。事实上,张正江以付款为由,骗取了该份收款凭证后并未实际支付,钱其生账户也从未收到该笔款项,张正江亦未向法院提交付款凭证,法院仍以钱其生未提供证据推翻张正江的该项抗辩意见为由,对钱其生的辩解不予采信。
法院对钱其生主张的“工程款10684790元数额较高,不予采纳,应据实结算。”同时对停工损失费、经济损失赔偿费以没有证据证实为由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山东千乘建工有限公司、张正江向原告钱其生支付欠付的工程款4040489.31元及利息;驳回原告钱其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钱其生说,张正江和淄博市乾翔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伊斌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也是后来两人补签的一份虚假协议,其目的就是为了赖掉伊斌预售给钱其生作为施工费用的30套楼房,使张正江最终非法侵占了这些楼房。
目前,月半湾小区已更名为“民泰兴盛家园”,案涉30套楼房已被张正江、伊斌二人销售一空,而钱其生垫付的1000多万元施工费用毫无着落,同时,他还欠着上千万元的民工工资和建筑材料费用。
据钱其生介绍,在最初承建该工程项目时,因建设方淄博市乾翔置业公司手续不齐全,多次被政府有关部门叫停,就打算放弃该项目。但是,张正江、伊斌又找到他,软硬兼施地强行让他继续施工。有一次,张正江以欠款为由,将钱其生非法拘禁关押至四宝山化工厂仓库,凌晨三时左右,钱其生趁机撬开铁门逃走。施工期间,还多次遭到张正江及其王某、张某鹏、李某等社会人员的恐吓威胁。
承建这个工程项目,成为钱其生的噩梦。钱其生现已开通某视频账户,他计划利用这些平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正如他在某视频平台的简介中所说:在山东淄博投资建筑打拼十几年,刀尖舔血,历经生死,恍然如梦;来时豪情万丈,欲归空空行囊,无颜见江南父老……
江苏无锡老人钱其生在山东淄博的遭遇最终结局如何?我们将继续关注。
“四月飞雪”即将来袭,请收下这份防护攻略!——2022年秦皇岛市杨柳飞絮气象服务专报
一、 飞絮简介
最美四月天,春暖花开时。当您邀约亲朋好友去户外游玩时,请注意:恼人的“四月飞雪”——杨柳絮飘飞季即将悄然而至。
飞絮漫天飞舞,看上去很美,却是很大的过敏源。飞絮本身无毒,但是由于质地轻,常随风起落飘飞,此时飞絮就会带起地上的赃物、灰尘,从而影响空气质量。同时,飞絮很容易成为病菌的携带者和传播者,导致人的眼鼻喉等产生炎症,如导致皮肤过敏,出现红疹、红肿或瘙痒,诱发慢性支气管炎等呼吸道疾病。特别是孩子、老人和呼吸系统疾病敏感人群,往往对飞絮的反应更为强烈,需特别严加防范。
二、秦皇岛市杨柳絮发生规律
秦皇岛地区的飞絮主要是“杨柳絮”,是杨树和柳树等植物种子成熟炸裂的自然现象。杨柳飞絮具有明显的周期性和季节性,由于树种及环境温度差异,在全市范围内,飞絮期一般从4月下旬到6月上旬,持续50天左右。在具体区域,如无明显降水、降温、大风等情况,飞絮一般影响20天左右,高发期一般一周左右。
三、秦皇岛市前期气候概况
今年(1月1日至4月17日)我市平均气温1.2℃,较去年偏低0.5℃,接近常年略偏高;全市平均累计降水量31.6毫米,较去年偏少3成,较常年偏多2成;全市平均累计日照时数783.6小时,较去年显著偏多134.0小时,接近常年略偏少。各县区情况见表1。
表1 秦皇岛市2022年1月1日至4月17日气候概况
项目 平均气温 降水量(毫米) 日照时数(小时)
今年值 常年值 今年值 常年值 今年值 常年值
市区 0.3 0.7 33.8 26.1 714.7 747.9
昌黎 1.8 1.8 35.8 28.2 794.3 851.3
青龙 0.0 -0.2 24.2 24.5 805.1 788.2
卢龙 2.1 1.7 30.1 25.3 800.8 805.0
抚宁 1.7 1.4 33.9 25.9 802.9 771.3
全市 1.2 1.1 31.6 26.0 783.6 792.7
四、秦皇岛市杨柳絮飘飞期预报
今年我市各县区气温基本与常年持平,杨柳絮飘飞始期也接近常年。根据杨柳絮飘飞所需气象条件,预计我市各县区杨树果实开始开裂、杨絮开始飘飞、柳絮飘飞日期预报见表2:
表2 秦皇岛市2022年杨树果实开始开裂、杨柳絮始飞期预报
县(区) 杨树果实开始开裂、杨絮开始飘飞时间 单株杨树开始进入
飞絮高发期时间 柳絮飘飞开始时间
市区 4月24~25日 4月26~27日 5月6~8日
青龙 4月25~26日 4月27~28日 5月7~9日
卢龙 4月19~20日 4月21~22日 5月1~3日
抚宁 4月20~21日 4月22~23日 5月2~4日
昌黎 4月21~22日 4月23~24日 5月3~5日
五、杨柳絮影响与防护建议
杨柳絮容易携带病毒、病菌,传染疾病,也容易引发各种过敏症状;大量飞絮飘散在空中,会造成生态污染,对公共安全、交通安全和公共设施造成不安全隐患,如:柳絮可能会遮挡行人、车辆出行视线,从而影响交通安全;由于柳絮很轻,燃点低,落下极易成团,容易引发火灾。
秦皇岛市康养气象创新团队温馨提醒:
1. 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一次性防尘口罩、墨镜、防护镜、纱巾等均可起到有效遮挡飞絮作用。
2. 户外锻炼等室外活动尽量选择在早晨、傍晚或雨后等飞絮较轻的时段。
3. 注意关闭纱窗,避免飞絮飞入室内;室内飞絮可用吸尘器及时清理,或喷水湿化后清扫。
4. 加大对汽车和精密仪器等设备的检查,发现飞絮积存要及时清理。
5. 外出后用清水及时清洗面部,用生理盐水清理鼻腔、口腔。
6. 飞絮敏感人群若出现过敏症状应及时到医院就诊。
7. 春季气候干燥,飞絮会引起心情烦躁,注意调整情绪,保持健康平和的心态。
8. 特别提示:杨柳絮团遇火极易燃烧,严禁用明火引燃飞絮,以防引发火灾而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最后,希望大家做好防疫和防飞絮过敏措施的同时,尽享春日之美好~~~
秦皇岛市气象局康养气象创新团队
2022年4月18日
一、 飞絮简介
最美四月天,春暖花开时。当您邀约亲朋好友去户外游玩时,请注意:恼人的“四月飞雪”——杨柳絮飘飞季即将悄然而至。
飞絮漫天飞舞,看上去很美,却是很大的过敏源。飞絮本身无毒,但是由于质地轻,常随风起落飘飞,此时飞絮就会带起地上的赃物、灰尘,从而影响空气质量。同时,飞絮很容易成为病菌的携带者和传播者,导致人的眼鼻喉等产生炎症,如导致皮肤过敏,出现红疹、红肿或瘙痒,诱发慢性支气管炎等呼吸道疾病。特别是孩子、老人和呼吸系统疾病敏感人群,往往对飞絮的反应更为强烈,需特别严加防范。
二、秦皇岛市杨柳絮发生规律
秦皇岛地区的飞絮主要是“杨柳絮”,是杨树和柳树等植物种子成熟炸裂的自然现象。杨柳飞絮具有明显的周期性和季节性,由于树种及环境温度差异,在全市范围内,飞絮期一般从4月下旬到6月上旬,持续50天左右。在具体区域,如无明显降水、降温、大风等情况,飞絮一般影响20天左右,高发期一般一周左右。
三、秦皇岛市前期气候概况
今年(1月1日至4月17日)我市平均气温1.2℃,较去年偏低0.5℃,接近常年略偏高;全市平均累计降水量31.6毫米,较去年偏少3成,较常年偏多2成;全市平均累计日照时数783.6小时,较去年显著偏多134.0小时,接近常年略偏少。各县区情况见表1。
表1 秦皇岛市2022年1月1日至4月17日气候概况
项目 平均气温 降水量(毫米) 日照时数(小时)
今年值 常年值 今年值 常年值 今年值 常年值
市区 0.3 0.7 33.8 26.1 714.7 747.9
昌黎 1.8 1.8 35.8 28.2 794.3 851.3
青龙 0.0 -0.2 24.2 24.5 805.1 788.2
卢龙 2.1 1.7 30.1 25.3 800.8 805.0
抚宁 1.7 1.4 33.9 25.9 802.9 771.3
全市 1.2 1.1 31.6 26.0 783.6 792.7
四、秦皇岛市杨柳絮飘飞期预报
今年我市各县区气温基本与常年持平,杨柳絮飘飞始期也接近常年。根据杨柳絮飘飞所需气象条件,预计我市各县区杨树果实开始开裂、杨絮开始飘飞、柳絮飘飞日期预报见表2:
表2 秦皇岛市2022年杨树果实开始开裂、杨柳絮始飞期预报
县(区) 杨树果实开始开裂、杨絮开始飘飞时间 单株杨树开始进入
飞絮高发期时间 柳絮飘飞开始时间
市区 4月24~25日 4月26~27日 5月6~8日
青龙 4月25~26日 4月27~28日 5月7~9日
卢龙 4月19~20日 4月21~22日 5月1~3日
抚宁 4月20~21日 4月22~23日 5月2~4日
昌黎 4月21~22日 4月23~24日 5月3~5日
五、杨柳絮影响与防护建议
杨柳絮容易携带病毒、病菌,传染疾病,也容易引发各种过敏症状;大量飞絮飘散在空中,会造成生态污染,对公共安全、交通安全和公共设施造成不安全隐患,如:柳絮可能会遮挡行人、车辆出行视线,从而影响交通安全;由于柳絮很轻,燃点低,落下极易成团,容易引发火灾。
秦皇岛市康养气象创新团队温馨提醒:
1. 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一次性防尘口罩、墨镜、防护镜、纱巾等均可起到有效遮挡飞絮作用。
2. 户外锻炼等室外活动尽量选择在早晨、傍晚或雨后等飞絮较轻的时段。
3. 注意关闭纱窗,避免飞絮飞入室内;室内飞絮可用吸尘器及时清理,或喷水湿化后清扫。
4. 加大对汽车和精密仪器等设备的检查,发现飞絮积存要及时清理。
5. 外出后用清水及时清洗面部,用生理盐水清理鼻腔、口腔。
6. 飞絮敏感人群若出现过敏症状应及时到医院就诊。
7. 春季气候干燥,飞絮会引起心情烦躁,注意调整情绪,保持健康平和的心态。
8. 特别提示:杨柳絮团遇火极易燃烧,严禁用明火引燃飞絮,以防引发火灾而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最后,希望大家做好防疫和防飞絮过敏措施的同时,尽享春日之美好~~~
秦皇岛市气象局康养气象创新团队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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