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俄乌冲突未来结局的预测

如无意外,无论将来的战事对俄军是多么艰难,会付出多大代价,他们最终一定会有效控制乌克兰东南部的卢甘斯克、顿涅茨克、扎波罗热、赫尔松四州,从而能达到普京的最低战略目标。在这之后,俄国在军事上有三种选择。一是稳定战线,使战事进入僵持状态。二是如果普京认定俄国仍有足够的国力延长这次特殊军事行动,则有可能移师哈尔科夫,或再加上苏梅州,试图占领更多的乌克兰工业州,延长俄乌之间的战略缓冲带,并对基辅形成更大的军事威胁。三是向南移师敖德萨与尼古拉耶夫两州,使乌克兰成为事实上的内陆国,从此失去元气,对俄罗斯永远失去威胁。此外,还可以使俄占区与摩尔多瓦左岸区连成一片。应该指出,如果普京选择第二或第三种方案,一旦变被动,还是会退回到第一方案,保住其基本盘的。

军事行动结束后,普京又有两种选择。一是在所占领的州举行公投,直接合并到俄罗斯。其好处是使北约从此无法对这些州构成威胁,缺点是这是一种赤裸裸的呑并别国领土的行为,道义尽失。第二种选择是把所占领的州联合起来成立一新的国家,随即与俄国签定同盟条约,由俄国协助防务。这一方案的好处是可以打着民族自立的旗号,还可以为以后的政治操作留下巨大的空间。缺点是不够干净利落,新成立的国家不会被仼何国家承认。

再说乌克兰政府。一直盲目硬扛俄罗斯只能使国家遭受进一步的破坏,国家注定会走向分裂,被肢解。完全屈从俄罗斯又相当于卖国。现在的具体处境是,不答应中立,普京不会平息战事;承诺中立,又违反了宪法要求加入北约的条款,难以操作。更重要的是背后的美国也不会答应。所以近阶段也只能军事上尽量地打,拖延战事,消耗俄军,尽可能保住更多的国土。外交上爭取最大的外部支持。对俄则保留谈判渠道。

其实,如果不是背后的美国操控,乌克兰或许还能通过谈判,形式上保住除克里米亚以外的国家领土完整。但可惜没有如果。正是由于乌克兰难以把控战争结局,难以把控自已的国家行为,命运注定是悲惨的。其中最受伤害是乌克兰的人民,不论是乌东还是乌西,他们都值得我们的同情。但从另一角度看,这一切都是当初他们的错误选择而导至的。特别是西乌克兰人民,他们在2014年选择了支持以广场革命形式推翻了以西方民主方式选举出来的合法政府,由此埋下了祸根。他们正在为当初的错误选择付出惨痛的代价。

【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完成后股权转让意向书效力即终止】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3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意向书》,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让其所持A公司51%股权,总价8.466亿元。付款方式:2012年11月30日,乙公司支付3亿元预付款;在意向书签署之日起45日内完成股权转让正式协议的签署,并签署当日支付1.233亿元;工商注册变更后支付余款4.233亿元,意向书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
同日,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谅解备忘录一》,约定:《意向书》仅作为双方合作意向,其最终的履行,双方将另行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作为依据,意向书与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书有悖之处,以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书为准。
2013年4月13日,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转让A公司51%股权,转让价款为8.466亿元等内容,并确认乙公司已于2012年10月底前向甲公司支付了1亿元。
2013年4月15日,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谅解备忘录二》,内容为:2013年4月13日版《股权转让协议》对双方不具有法律效力,不构成对对方的制约,均承诺不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内容要求对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此后,双方未再另行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乙公司要求返还1亿元预付款及利息;甲公司则称双方仍存在股权转让合同关系,要求继续履行付款义务,不同意返还并支付利息。后,乙公司诉至法院。
高院认为:《意向书》为意向性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判决甲公司返还1亿元预付款及利息。甲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院。
最高院二审认为:《意向书》为预约合同,但随着2013年4月13日版《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而效力终止,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一、关于《股权转让意向书》的效力问题。就乙公司受让A公司的股权一事,2012年10月30日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书》约定在意向书签署之日起45日内,双方按照意向书约定条款完成股权转让正式协议的签署,意向书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且双方于同日签订的《谅解备忘录》中约定,该意向书仅作为合作意向,其最终的履行,双方将另行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作为依据。因此,《股权转让意向书》的法律性质依法应当认定为预约合同。一审判决未能正确界定该《股权转让意向书》的法律性质并在此基础上认定其与本案其他协议之间的关系,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甲公司关于《股权转让意向书》和《谅解备忘录》中的相关约定是对本约和预约适用先后顺序的约定的上诉理由,并无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股权转让意向书》作为预约,是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本约的合同,其法律约束力主要体现在双方当事人应当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订立本约。对预约的效力评价,应当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本案中,《股权转让意向书》签订后,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4月13日正式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认定双方已经履行了2013年10月3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书》及《谅解备忘录》中约定的签订本约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据此,应当认定本案中《股权转让意向书》的效力已经终止。一审判决关于该《股权转让意向书》亦仅是双方签约的意向性文件,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正式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的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甲公司关于《股权转让意向书》应当作为双方股权转让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关系仍然存续且具有法律效力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乙公司根据双方于2012年9月26日签订的《备忘录》的约定,在2012年9月底之前已经向甲公司预支付股权转让价款1亿元。虽然双方嗣后在《股权转让意向书》中约定乙公司应当于2012年11月30日之前向甲公司支付3亿元股权预付款。但在2013年4月13日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甲公司并未就乙公司的付款金额问题提出异议,而是在确认已付款1亿元的基础上,就剩余价款分期付款的金额和期限做出了重新约定。根据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10月3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书》及《谅解备忘录》的约定,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在意向书中关于价款支付的约定已经被《股权合作协议》所更新。上诉人甲公司关于根据《股权转让意向书》的约定,乙公司负有于2012年11月30日前向其支付3亿元合同义务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赔偿利息损失的问题。本案中,双方在2013年4月13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又于同年4月15日签订《谅解备忘录》,约定《股权转让协议》对合作各方不具有法律效力。一审判决据此认定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关系解除,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甲公司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双方此前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书》的效力的上诉理由,系对预约与本约之间关系的错误理解,在本约签订后,预约合同即因约定义务已经履行而终止,故本院对其此点上诉理由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因双方已经协商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故甲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返还已经收取的价款的责任。关于利息损失的赔偿问题,乙公司在2012年9月底向甲公司支付了一亿元股权转让预付款之后,双方之间就股权转让事宜签订过多项协议或备忘录,且在本案中,甲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未能完成系因乙公司违反诚信原则所导致,故乙公司主张甲公司应当自2014年9月17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支持。故一审判决关于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赔偿利息损失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甲公司关于乙公司违约在先、其不应承担利息损失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析】
意向书的法律含义并不明确,法律性质也呈多样化,可能是磋商性文件、预约合同或者本约合同。如果只是磋商性文件,则一般无法律约束力;如果构成预约合同,若违反则应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构成本约合同,则应按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对其性质和效力,应从约定形式是否典型、内容是否确定以及是否有受约束的意思表示等方面出发,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具体审查认定。如标的、数量不确定,缺少当事人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一般应认定为磋商性文件。所以签订该类文件务必谨慎,根据自己的交易目的,合理设置合同条款,选择不同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
一、只想表达交易意愿,促进下一步协商,可以明确载明该意向书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并且不要在文件中明确在某一确定日期签订正式协议,进而将法律性质锁定为磋商性的,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意向文件。
二、拟确定已谈妥的交易条件,但又对某些合同条款不能确定,建议在意向书中明确在某一具体日期签订正式合同,并约定在已确定的交易条件的基础上签订正式协议。为能够依据新情况制定新条款,双方可约定以正式签订的本约合同为准,进而将法律性质锁定为预约合同。
三、合同条款都已谈妥,没有必要再以意向书作为合同名称,可直接命名为某某合同,以免发生歧义。合同中对合同标的、对价、支付方式等主要内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进而将法律性质锁定为本约合同。
四、意向书中约定的保密条款及争议解决等程序性条款,无论是法律性质被定为磋商性文件还是预约合同,对于各方均具有约束力。所以,重大交易事项的意向性文书也需谨慎,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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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体[超话]##跟我读三体#
《三体》第7章-疯狂年代 P62-P66

看完这段历史,我不禁慨叹: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解决中国问题的万年良方。

人性崩塌,也是底线的覆灭。
书中,叶哲泰的悲惨遭遇,将警醒所有的后来者。所以,无论他的女儿将来做了什么,都可以被原谅。

回到原文解说,唉,不说了,如果你是叶文洁,当时你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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