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丨在“中国”发现中国】
◇“双槐树遗址的重要考古发现,实证了河洛地区在5300年前后这一中华文明起源的黄金阶段的代表性和影响力,填补了中华文明起源关键时期、关键地区的关键材料。”
◇受访专家指出,无论是遗址的地理位置、规模、文化内涵还是所处时代,无不凸显“河洛古国”是仰韶文化中晚期至少是黄河流域政治文明核心
2018年5月末的暮霭里,郑州市文物考古研究院院长顾万发匆匆踏上前往北京的火车,马不停蹄地约见了中国考古学会理事长王巍,将一沓研究材料激动又郑重地递到王巍手中。
那是“中华文明探源工程”阶段性成果发布前夜,考古学界内部对于即将披露的一系列重大发现,已有诸多讨论。浙江良渚、东北地区西辽河流域的红山、山西陶寺、安徽凌家滩……实证着5000多年前中华文明初始时期的“满天星斗”。
可这一片璀璨星光中,却唯独不见河南的身影。所谓“中原地区文明洼地现象”的说法似乎再度被坐实。
探寻中华文明起源,这片被以“宅兹中国”四字铭刻在何尊之上的土地,不应该也不可能缺席。
“那份当时未公开发布的材料,正是河南郑州双槐树遗址的初步研究成果。”顾万发说,“王巍老师看后也认为非常重要,尽管仍需进一步论证,但我们都知道,属于河南的那抹隐秘而伟大的文明起源之星光,马上将不再黯淡……”
一场雨“冲出”的文明
在伊洛汇流入黄河处的河南巩义河洛镇,有个名为“双槐树”的小村庄。在过去很长的时间里,它并不起眼,只是静默地居于黄河南岸高台地上,等待与世人相视的一刻。
司马迁在《史记》中写道:“昔三代之居,皆在河洛之间。”《易经》中“河出图,洛出书,圣人则之”的记载,更是广为流传。
诸多历史文献,都将最早的“中国”指向黄河流域的河洛地区。中华文明起源的“中原中心说”,也一度是学界的主流观点。但考古工作者们,迟迟未能找到过硬的实证材料。
王巍也一直有个“心结”。“在距今3700多年前,以二里头遗址为代表的二里头文化已经成为中华文明总进程的核心与引领者。中原地区在各个时期都有很重大的发现,在距今5000年左右的关键时期,怎么会没有文明起源迹象呢?”
1984年,河洛镇滩小关村发现一处新石器时代遗址,命名为“滩小关遗址”,并未引起广泛关注。
那是河南考古人与“河洛古国”的第一次擦肩而过。
20世纪90年代初,为配合基建,考古工作者对滩小关遗址进行了小规模发掘。“回过头看,那次的发掘点其实距离双槐树遗址内环壕及一号宫殿都非常近,不过几米。”顾万发回想起来仍颇感遗憾,“要是当时再多布几个探方就好了。”
那是河南考古人与“河洛古国”的第二次擦肩而过。
倏忽,又是10年。2003年,顾万发在花地嘴遗址主持考古发掘工作,一个雨天,无法开工,便和一同避雨的老乡闲聊起来。
“你们不就是在整天找瓦片吗?我们村多得是!”
“您是哪个村的?”
“双槐树。”
这个村庄离滩小关村并不远。顾万发一下提起兴趣,那里会不会真“有点好东西”?
又一个雨天,顾万发动身了。在双槐树村一个原本为引黄河水灌溉而挖,但并未启用的大型蓄水池,数日的雨水已将池壁冲塌,剖面上,不仅各式各样的陶片堆叠在一起,还暴露出房基、动物骨骼、石斧、石刀等遗迹遗物。
很快,随身携带的两个编织袋就装满了。顾万发和民工师傅一人扛起一袋,冒雨返程。
“我们俩,肩上是文物,脸上是雨水,身上全是泥。”顾万发说,走到一半,他的一只鞋底掉了,只能打赤脚,回到工作站才发现,脚上全是口子。“当时什么都顾不上了,只想着赶紧把捡回来的陶片洗干净。”
通过综合判断,双槐树村发现的陶片明显属于仰韶文化风格,并且器物的等级较高。顾万发立刻意识到重要性。“那感觉简直就是‘面朝大海,春暖花开’,就像农民看到了丰收的麦浪。”
此后的钻探发现,滩小关遗址仅是双槐树遗址东北部的一角。双槐树遗址被确认并命名。
但考古发掘工作的具体开展还需多方商榷。惊鸿一瞥后,双槐树重归静默,俯瞰大河滔滔。而顾万发也在密切注视着双槐树,静待最佳契机。
关键时期、关键地区的关键材料
2013年起,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寻找中国丝绸之源——郑州地区仰韶时代中晚期考古学文化面貌与文明起源问题研究”课题启动,对双槐树遗址及其周边区域进行规模化的考古调查、勘探与发掘。
既为“寻丝绸”,也为“找源头”。随着工作不断深入,双槐树遗址的一系列重要遗迹现象被持续揭露出来。
2020年春夏之交,这座由北京大学教授、著名考古学家李伯谦建议命名为“河洛古国”的仰韶文化中晚期巨型聚落遗址,迎来揭开神秘面纱的时刻,穿越5300年时光,铺陈在世人眼前。
——这是一处经过精心选址和科学规划的都邑性聚落遗址,周边的青台、汪沟和洛阳的苏羊、土门等多个遗址,特别是西山、点军台、大河村仰韶文化城址组成的城址群,对双槐树都邑形成拱卫之势。
——这里现存面积高达117万平方米。遗址被内壕、中壕、外壕三重宽大的环壕围绕,形成严密的防御体系。“三重环壕曲度一致,工程量巨大,显然具有规划的同时性。而这种形制的规划可能蕴含有一定的高等级礼制概念。”顾万发说。
——这里有目前发现的中国最早的“宫殿”,多处院落建立在大型版筑夯土地基之上,门塾台阶、一门三道。“这种大型院落的空间组织形式连同大型居址构成的‘前朝后寝’式的宫城布局,开创了中国宫室制度的先河。”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研究员何努说。
——这里有封闭式排状布局的大型中心居址区,目前发掘的4排大型房址,其间有巷道相通,其中最大的房子面积达220平方米,即使放到今天看也属于“豪宅”,可见居住者身份非同一般。在居址区的南部,两道370多米长的围墙与北部内壕合围形成了一个18000多平方米的半月形结构,其南段两端围墙组成的造型被专家视为中国最早瓮城的雏形。
——这里有4处共1700余座经过严格规划的大型公共墓地,所有墓葬均呈排状分布,墓葬区内的夯土祭坛遗迹,是仰韶文化遗址中首次发现。
——这里出土了许多含外来文化因素的器物,如具备大汶口文化特征的折腹鼎、属于屈家岭文化因素的陶器组合双腹豆和双腹碗等,说明河洛地区在距今5000年前后已存在文化的汇聚和辐射,体现出兼容并蓄的文化传统。
——这里还发现了用9个陶罐摆放成“北斗九星”遗迹、与丝绸起源关联的最早家蚕牙雕……
“双槐树遗址的重要考古发现,实证了河洛地区在5300年前后这一中华文明起源的黄金阶段的代表性和影响力,填补了中华文明起源关键时期、关键地区的关键材料。”王巍表示,以双槐树遗址为中心的仰韶文化中晚期文明,堪称“早期中华文明的胚胎”。
我国考古界泰斗、北京大学教授严文明高度评价双槐树遗址,亲笔写下《双槐城礼赞》一诗,其中提到:“是始建朝廷,诸侯来朝奉”“春蚕勤吐丝,丝绸惠万方。中华创文明,神州大风光!”
一只蚕、九颗星,
文明根脉瓜瓞绵绵
作为双槐树遗址发掘项目的总负责人和“双槐树遗址考古资料整理与综合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顾万发对“河洛古国”的“宝贝们”如数家珍,但他最津津乐道的,莫过于“家蚕牙雕”和“北斗九星”。
这两处颇具神秘色彩、打破常规认知的遗迹现象,甫一公布,就引发不少公众好奇的审视和热烈的讨论。
一只蚕,能有多重要?
这只用野猪獠牙制作的雕刻,长6.4厘米、宽不足1厘米、厚0.1厘米,造型和现代家蚕极为相似。背部凸起,头昂尾翘,仿佛即将吐丝或正在吐丝,是中国目前发现的时代最早的蚕雕艺术品。它的发现,被顾万发戏称为“神来之笔”。
“在‘寻找丝绸之源’过程中,我们在周边遗址发现了仰韶文化中晚期的丝绸实物,但仍有一关键问题悬而未决,吐出这丝的蚕是野生的还是驯化的?”顾万发说,“双槐树遗址的牙雕家蚕让一切不言自明。”
中华文明的一个典型特征即是农桑文明、丝帛文明。20世纪20年代,“中国考古学之父”李济在山西西阴村遗址就发掘出半个蚕茧,引发考古学界对中国蚕桑和丝织起源及发展历程的追寻。
如今,双槐树遗址发现大量的农作物和正在吐丝状态的牙雕家蚕,连同附近青台、汪沟等遗址发现的农业和丝绸实物等,证明距今5300年左右的中原地区已开始驯化家蚕,形成较为完备的农桑文明形态。
李伯谦直言,以双槐树遗址为首的黄河流域中心聚落群,是目前发现中国农桑文明发展史上的时代最早的代表。
九颗星,能有何奥妙?
更确切地说,这是一处用九个陶罐摆放成天上“北斗九星”形状的遗迹,主体被掩埋在双槐树遗址中心居址区最大房子的门廊处。在“北斗九星”遗迹上端,即古人言中“天的中心”北极附近,还有一头首向南并朝着门道的完整麋鹿骨架。
陶罐半截在土中,只露出一小部分,乍一看平平无奇,很难直观意识到其在摆放位置上的巧思。
结合此前在青台遗址发现的用陶罐摆放而成的‘北斗九星’图案和圜丘形天坛遗迹,顾万发说,这一发现表明5000多年前的“北斗”崇拜是当时仰韶先民的最高信仰之一。
有专家认为,“北斗九星”遗迹一方面具有科学和天文价值,表明当时人们已经具有相对成熟的“观象授时观”,用以观察节气、指导农时,还具有特殊的人文内涵与政治礼仪功能,其主人借此表达自己是呼应天上中心的地下王者,实现身份的“神化”。这是中国古代文明高度重视承天之命特征的早期代表,更是中华民族高度重视中心思维的重要考古学证据。
“家蚕牙雕”和“北斗九星”,一个是“脚踏实地”的农桑文明,一个是“仰望星空”的天文礼制。物质与精神,两大文明切面在双槐树遗址一体呈现。
受访专家指出,无论是遗址的地理位置、规模、文化内涵还是所处时代,无不凸显“河洛古国”是仰韶文化中晚期至少是黄河流域政治文明核心。而其天地之中的宇宙观、合天命而治的礼仪思维、崇尚中心的文化心理、具有引领性的社会发展模式,被后世所承袭和发扬,表明五千年中华文明主根脉可追溯于此,延续不断、瓜瓞绵绵。
五千多年时光流转。沐浴在文明曙光中的中原先民,其生活图景正经由考古研究被不断还原,在“河洛古国”,与你我相视一笑。(来源:《瞭望》 图源:双槐树遗址 2019年8月27日摄 李安摄)
◇“双槐树遗址的重要考古发现,实证了河洛地区在5300年前后这一中华文明起源的黄金阶段的代表性和影响力,填补了中华文明起源关键时期、关键地区的关键材料。”
◇受访专家指出,无论是遗址的地理位置、规模、文化内涵还是所处时代,无不凸显“河洛古国”是仰韶文化中晚期至少是黄河流域政治文明核心
2018年5月末的暮霭里,郑州市文物考古研究院院长顾万发匆匆踏上前往北京的火车,马不停蹄地约见了中国考古学会理事长王巍,将一沓研究材料激动又郑重地递到王巍手中。
那是“中华文明探源工程”阶段性成果发布前夜,考古学界内部对于即将披露的一系列重大发现,已有诸多讨论。浙江良渚、东北地区西辽河流域的红山、山西陶寺、安徽凌家滩……实证着5000多年前中华文明初始时期的“满天星斗”。
可这一片璀璨星光中,却唯独不见河南的身影。所谓“中原地区文明洼地现象”的说法似乎再度被坐实。
探寻中华文明起源,这片被以“宅兹中国”四字铭刻在何尊之上的土地,不应该也不可能缺席。
“那份当时未公开发布的材料,正是河南郑州双槐树遗址的初步研究成果。”顾万发说,“王巍老师看后也认为非常重要,尽管仍需进一步论证,但我们都知道,属于河南的那抹隐秘而伟大的文明起源之星光,马上将不再黯淡……”
一场雨“冲出”的文明
在伊洛汇流入黄河处的河南巩义河洛镇,有个名为“双槐树”的小村庄。在过去很长的时间里,它并不起眼,只是静默地居于黄河南岸高台地上,等待与世人相视的一刻。
司马迁在《史记》中写道:“昔三代之居,皆在河洛之间。”《易经》中“河出图,洛出书,圣人则之”的记载,更是广为流传。
诸多历史文献,都将最早的“中国”指向黄河流域的河洛地区。中华文明起源的“中原中心说”,也一度是学界的主流观点。但考古工作者们,迟迟未能找到过硬的实证材料。
王巍也一直有个“心结”。“在距今3700多年前,以二里头遗址为代表的二里头文化已经成为中华文明总进程的核心与引领者。中原地区在各个时期都有很重大的发现,在距今5000年左右的关键时期,怎么会没有文明起源迹象呢?”
1984年,河洛镇滩小关村发现一处新石器时代遗址,命名为“滩小关遗址”,并未引起广泛关注。
那是河南考古人与“河洛古国”的第一次擦肩而过。
20世纪90年代初,为配合基建,考古工作者对滩小关遗址进行了小规模发掘。“回过头看,那次的发掘点其实距离双槐树遗址内环壕及一号宫殿都非常近,不过几米。”顾万发回想起来仍颇感遗憾,“要是当时再多布几个探方就好了。”
那是河南考古人与“河洛古国”的第二次擦肩而过。
倏忽,又是10年。2003年,顾万发在花地嘴遗址主持考古发掘工作,一个雨天,无法开工,便和一同避雨的老乡闲聊起来。
“你们不就是在整天找瓦片吗?我们村多得是!”
“您是哪个村的?”
“双槐树。”
这个村庄离滩小关村并不远。顾万发一下提起兴趣,那里会不会真“有点好东西”?
又一个雨天,顾万发动身了。在双槐树村一个原本为引黄河水灌溉而挖,但并未启用的大型蓄水池,数日的雨水已将池壁冲塌,剖面上,不仅各式各样的陶片堆叠在一起,还暴露出房基、动物骨骼、石斧、石刀等遗迹遗物。
很快,随身携带的两个编织袋就装满了。顾万发和民工师傅一人扛起一袋,冒雨返程。
“我们俩,肩上是文物,脸上是雨水,身上全是泥。”顾万发说,走到一半,他的一只鞋底掉了,只能打赤脚,回到工作站才发现,脚上全是口子。“当时什么都顾不上了,只想着赶紧把捡回来的陶片洗干净。”
通过综合判断,双槐树村发现的陶片明显属于仰韶文化风格,并且器物的等级较高。顾万发立刻意识到重要性。“那感觉简直就是‘面朝大海,春暖花开’,就像农民看到了丰收的麦浪。”
此后的钻探发现,滩小关遗址仅是双槐树遗址东北部的一角。双槐树遗址被确认并命名。
但考古发掘工作的具体开展还需多方商榷。惊鸿一瞥后,双槐树重归静默,俯瞰大河滔滔。而顾万发也在密切注视着双槐树,静待最佳契机。
关键时期、关键地区的关键材料
2013年起,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寻找中国丝绸之源——郑州地区仰韶时代中晚期考古学文化面貌与文明起源问题研究”课题启动,对双槐树遗址及其周边区域进行规模化的考古调查、勘探与发掘。
既为“寻丝绸”,也为“找源头”。随着工作不断深入,双槐树遗址的一系列重要遗迹现象被持续揭露出来。
2020年春夏之交,这座由北京大学教授、著名考古学家李伯谦建议命名为“河洛古国”的仰韶文化中晚期巨型聚落遗址,迎来揭开神秘面纱的时刻,穿越5300年时光,铺陈在世人眼前。
——这是一处经过精心选址和科学规划的都邑性聚落遗址,周边的青台、汪沟和洛阳的苏羊、土门等多个遗址,特别是西山、点军台、大河村仰韶文化城址组成的城址群,对双槐树都邑形成拱卫之势。
——这里现存面积高达117万平方米。遗址被内壕、中壕、外壕三重宽大的环壕围绕,形成严密的防御体系。“三重环壕曲度一致,工程量巨大,显然具有规划的同时性。而这种形制的规划可能蕴含有一定的高等级礼制概念。”顾万发说。
——这里有目前发现的中国最早的“宫殿”,多处院落建立在大型版筑夯土地基之上,门塾台阶、一门三道。“这种大型院落的空间组织形式连同大型居址构成的‘前朝后寝’式的宫城布局,开创了中国宫室制度的先河。”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研究员何努说。
——这里有封闭式排状布局的大型中心居址区,目前发掘的4排大型房址,其间有巷道相通,其中最大的房子面积达220平方米,即使放到今天看也属于“豪宅”,可见居住者身份非同一般。在居址区的南部,两道370多米长的围墙与北部内壕合围形成了一个18000多平方米的半月形结构,其南段两端围墙组成的造型被专家视为中国最早瓮城的雏形。
——这里有4处共1700余座经过严格规划的大型公共墓地,所有墓葬均呈排状分布,墓葬区内的夯土祭坛遗迹,是仰韶文化遗址中首次发现。
——这里出土了许多含外来文化因素的器物,如具备大汶口文化特征的折腹鼎、属于屈家岭文化因素的陶器组合双腹豆和双腹碗等,说明河洛地区在距今5000年前后已存在文化的汇聚和辐射,体现出兼容并蓄的文化传统。
——这里还发现了用9个陶罐摆放成“北斗九星”遗迹、与丝绸起源关联的最早家蚕牙雕……
“双槐树遗址的重要考古发现,实证了河洛地区在5300年前后这一中华文明起源的黄金阶段的代表性和影响力,填补了中华文明起源关键时期、关键地区的关键材料。”王巍表示,以双槐树遗址为中心的仰韶文化中晚期文明,堪称“早期中华文明的胚胎”。
我国考古界泰斗、北京大学教授严文明高度评价双槐树遗址,亲笔写下《双槐城礼赞》一诗,其中提到:“是始建朝廷,诸侯来朝奉”“春蚕勤吐丝,丝绸惠万方。中华创文明,神州大风光!”
一只蚕、九颗星,
文明根脉瓜瓞绵绵
作为双槐树遗址发掘项目的总负责人和“双槐树遗址考古资料整理与综合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顾万发对“河洛古国”的“宝贝们”如数家珍,但他最津津乐道的,莫过于“家蚕牙雕”和“北斗九星”。
这两处颇具神秘色彩、打破常规认知的遗迹现象,甫一公布,就引发不少公众好奇的审视和热烈的讨论。
一只蚕,能有多重要?
这只用野猪獠牙制作的雕刻,长6.4厘米、宽不足1厘米、厚0.1厘米,造型和现代家蚕极为相似。背部凸起,头昂尾翘,仿佛即将吐丝或正在吐丝,是中国目前发现的时代最早的蚕雕艺术品。它的发现,被顾万发戏称为“神来之笔”。
“在‘寻找丝绸之源’过程中,我们在周边遗址发现了仰韶文化中晚期的丝绸实物,但仍有一关键问题悬而未决,吐出这丝的蚕是野生的还是驯化的?”顾万发说,“双槐树遗址的牙雕家蚕让一切不言自明。”
中华文明的一个典型特征即是农桑文明、丝帛文明。20世纪20年代,“中国考古学之父”李济在山西西阴村遗址就发掘出半个蚕茧,引发考古学界对中国蚕桑和丝织起源及发展历程的追寻。
如今,双槐树遗址发现大量的农作物和正在吐丝状态的牙雕家蚕,连同附近青台、汪沟等遗址发现的农业和丝绸实物等,证明距今5300年左右的中原地区已开始驯化家蚕,形成较为完备的农桑文明形态。
李伯谦直言,以双槐树遗址为首的黄河流域中心聚落群,是目前发现中国农桑文明发展史上的时代最早的代表。
九颗星,能有何奥妙?
更确切地说,这是一处用九个陶罐摆放成天上“北斗九星”形状的遗迹,主体被掩埋在双槐树遗址中心居址区最大房子的门廊处。在“北斗九星”遗迹上端,即古人言中“天的中心”北极附近,还有一头首向南并朝着门道的完整麋鹿骨架。
陶罐半截在土中,只露出一小部分,乍一看平平无奇,很难直观意识到其在摆放位置上的巧思。
结合此前在青台遗址发现的用陶罐摆放而成的‘北斗九星’图案和圜丘形天坛遗迹,顾万发说,这一发现表明5000多年前的“北斗”崇拜是当时仰韶先民的最高信仰之一。
有专家认为,“北斗九星”遗迹一方面具有科学和天文价值,表明当时人们已经具有相对成熟的“观象授时观”,用以观察节气、指导农时,还具有特殊的人文内涵与政治礼仪功能,其主人借此表达自己是呼应天上中心的地下王者,实现身份的“神化”。这是中国古代文明高度重视承天之命特征的早期代表,更是中华民族高度重视中心思维的重要考古学证据。
“家蚕牙雕”和“北斗九星”,一个是“脚踏实地”的农桑文明,一个是“仰望星空”的天文礼制。物质与精神,两大文明切面在双槐树遗址一体呈现。
受访专家指出,无论是遗址的地理位置、规模、文化内涵还是所处时代,无不凸显“河洛古国”是仰韶文化中晚期至少是黄河流域政治文明核心。而其天地之中的宇宙观、合天命而治的礼仪思维、崇尚中心的文化心理、具有引领性的社会发展模式,被后世所承袭和发扬,表明五千年中华文明主根脉可追溯于此,延续不断、瓜瓞绵绵。
五千多年时光流转。沐浴在文明曙光中的中原先民,其生活图景正经由考古研究被不断还原,在“河洛古国”,与你我相视一笑。(来源:《瞭望》 图源:双槐树遗址 2019年8月27日摄 李安摄)
【“吴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审判长答疑】
#吴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审判长答疑#
据“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10日消息,2022年1月29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吴某犯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二审宣判,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宣判后,吴某表示服从判决、认罪认罚。
2月8日,部分媒体以“江西16岁少年遭多人围殴反杀案二审获刑六年六个月”等为题进行报道,引发众多网民的关注与讨论。
为回应舆论关切,该案审判长现就网民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答疑。
疑问一:吴某遭多人殴打,为何定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斗殴罪两个罪?
审判长:吴某所犯聚众斗殴罪,是其2020年2月27日在永新县实施的聚众斗殴行为,与2020年5月8日凌晨在安福县某宾馆实施的故意伤害罪并非同一犯罪事实。
该起聚众斗殴案犯罪事实如下:吴某因敲错宾馆房门与肖某甲产生冲突,双方结怨并多次相互寻仇。2019年10月5日晚,吴某发现肖某甲、刘某某在电竞馆上网,便纠集龙某、文某、曾某携带刀具进行报复,造成刘某某轻伤二级的后果(该起聚众斗殴事实,因吴某时年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肖乙(已判刑)等人与肖某甲、刘某某等人玩得好,因上述冲突,加之贺某(已判刑)等人与吴某的“老大”肖某有恩怨,2020年2月27日1时许,吴某等人与贺某、肖乙等人相遇,贺某、肖乙等人驾车追截吴某等人的车,吴某通过他人得知肖乙等人是向其寻仇,便叫文某从住的宾馆取红缨枪放在车上,之后,吴某驾车搭载文某、段某某、朱某某、罗某甲、贺某甲共6人外出,与贺某、肖乙等人在永新县某医院前十字路口(公共要道)撞见,吴某便停车,贺某、肖乙等人持斧头等砍吴某及其汽车,吴某下车后持匕首捅肖乙并用文某从车上取下的红缨枪追对方,对方逃离现场。
吴某在该“2.27”聚众斗殴事实中的行为与之前双方的多次冲突不可割裂视之,综合事态发展全过程进行分析,其行为出于争霸一方、寻仇报复、寻求刺激等违法动机,主观上有主动迎战、积极侵害的故意,客观上事先准备犯罪工具并积极持械参与斗殴,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疑问二:吴某参与的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行为与本案是否具有关联性?
审判长: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间,吴某和肖某、曾某、龙某、文某(均已判刑)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永新县城及深圳两地多次实施强奸、强迫卖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恶势力团伙其他成员的违法犯罪事实已经由相关法院作出了判决。
吴某系该恶势力团伙成员,共参与该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中的三起寻衅滋事、一起非法拘禁、两起聚众斗殴事实,因其当时未成年依法另案不公开审理即在本案中处理。鉴于其在参与三起寻衅滋事、一起非法拘禁和第一起聚众斗殴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其在参与上述第二起聚众斗殴(即“2.27”聚众斗殴案)时已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原判据此认定吴某参与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完全符合法律和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刑事政策规定。且由于吴某参与的该起聚众斗殴事实系恶势力团伙犯罪,依法应从严惩处。
在这里特别说明的是,吴某参与该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行为,是本案审理的事实之一,而不是已经司法机关处理过的违法犯罪前科。
疑问三:吴某所犯故意伤害罪的具体事实是什么?
审判长:2020年5月7日晚上10时许,肖丙和吴某两人打车将通过快手认识的两个安福女孩肖某某、刘某丙接到安福县城,在案发的宾馆开了房间(410房)。2020年5月8日0时30分许,王某某看到其认识的女孩刘某丙跟吴某、肖丙、肖某某在宾馆同一房间,就去敲门找刘某丙。王某某感觉吴某开门后语气不好并用眼瞪了他,欲找回面子,便二次敲吴某的宾馆房门,吴某同行人员肖丙听到敲门声音大,感觉不对劲,便打电话叫段某某带梭标过来。王某某到宾馆前台拿总卡打开房门,手拿匕首、柴刀进入房间,将柴刀斜靠在进门的墙上,朱某某、李某某、钟某某、彭某某跟随王某某进入房间。
进入房间后,王某某用匕首指着吴某,问对方“跟谁混”的,并致电相关人员,相关人员进行了调停,王某某还叫吴某叫人过来,吴某便打电话叫刘某乙带东西(斗殴器械)过来。期间,朱某某打电话叫杨某、罗某某(被害人,殁年22岁)、王某3人,3人刚到房间,朱某某随即喊“打”并拿拖鞋打吴某,吴某反击,李某某、王某、罗某某3人也一起殴打吴某,吴某拿出网购的随身携带的匕首(系管制刀具)捅刺,造成罗某某腹部受伤,李某某腹部、手部受伤,朱某某肩部受伤。王某某、朱某某等人随即逃离现场,吴某见房间内的柴刀后便丢弃匕首拿起柴刀往宾馆外追,肖丙捡起吴某丢弃的匕首跟随其后。李某某、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当日2时30分,罗某某因腹部被锐器捅刺,致肠系膜上动脉破裂、右肾动脉断裂,急性大失血,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吴某逃至新余被民警抓获,在逃跑过程中曾要求未满十四周岁的肖丙为其顶罪。案发后,吴某家属与罗某某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罗某某家属20万元并取得谅解。
疑问四:吴某深夜被多人侵入所住宾馆房间并遭到殴打,为何认定为防卫过当?
审判长:首先,吴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王某某深夜约吴某房间内的刘某丙出去玩未果,因觉得吴某语气不好并瞪了他而心生不满,意图找回面子,在敲门被拒的情况下用宾馆总卡强行开门,携匕首和柴刀纠集多人进入宾馆房间,并手持匕首质问吴某,朱某某、李某某、王某、罗某某对吴某扔拖鞋并拳打脚踢,产生了危害吴某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吴某为使自身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进行反击,符合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条件,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其次,吴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认定本案构成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标准,在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2条之规定,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发展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王某某进入宾馆房间之后,与吴某方发生了争吵,询问吴某“跟谁混的”,并致电相关人员,相关人员进行了调停,王某某还叫吴某一方纠集人员前来斗殴,此时王某某方尚未动手斗殴,冲突尚未升级,不法侵害尚未高度紧迫,王某某一方实施的是无事生非、逞强耍横的寻衅滋事行为。第二阶段是朱某某看到其叫来的李某某、王某、罗某某等3人赶到现场后,朱某某突然朝吴某扔拖鞋,李某某、王某、罗某某继而上前赤手空拳殴打吴某,该4人均未使用王某某此前带至现场的柴刀和匕首等工具,王某某等其余4人亦未上前参与殴打吴某。事后的鉴定意见证明吴某尚不构成伤情等级(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分轻微伤、轻伤、重伤三个等级)。吴某掏出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在短时间内连刺三人,所刺部位为腹部等人体主要部位,造成罗某某肠系膜上动脉破裂、右肾动脉断裂,急性大失血死亡。
综上,吴某使用管制刀具捅刺对方,其行为的暴力程度明显超出对方的侵害手段,造成了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的危害后果,应当认定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其行为属防卫过当。再次,吴某的行为不构成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防卫制度,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行为。“行凶”的暴力侵害往往强度大,具有高度紧迫性和危险性,必须是与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相当的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在本案中,王某某等人进门后冲突尚未升级,后朱某某等4人赤手空拳殴打吴某,打击部位和力度未达到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烈度,亦未产生严重侵害其人身安全的后果。
综上,吴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本案中吴某的行为产生了严重后果,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疑问五:本案二审为何对吴某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进行改判?
审判长:吴某被他人深夜刷卡闯入自己所居住的宾馆房间内,遭到多人殴打,人身安全受到较为严重的威胁之时,拿出匕首捅刺对方,具有防卫过当、未成年犯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和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原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八年,量刑过重,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
疑问六:本案所涉及的其他人员,包括王某某等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本案所涉及其他人员,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均已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肖某等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已由吉安市永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肖某、曾某、龙某、文某等4人被分别依法判处十二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纠集多人进入案发宾馆的王某某等人,已由吉安市安福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王某某等六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依法判处三年二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除死者罗某某外,另一名参与案件的人系不明缘由被朱某某叫来的,到场后也未动手,依法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案件一审判决后,上述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疑问七:本案为何不公开开庭审理?判决书为何不上网公布?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因吴某开庭时未满十八周岁,我院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要求,本案裁判文书依法不得上网公开。
由于吴某母亲在本案一、二审期间数次向相关媒体片面披露案情,引发公众关注。故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在保护被告人相关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作出本次答疑,以回应公众关切。
#吴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审判长答疑#
据“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10日消息,2022年1月29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吴某犯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二审宣判,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宣判后,吴某表示服从判决、认罪认罚。
2月8日,部分媒体以“江西16岁少年遭多人围殴反杀案二审获刑六年六个月”等为题进行报道,引发众多网民的关注与讨论。
为回应舆论关切,该案审判长现就网民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答疑。
疑问一:吴某遭多人殴打,为何定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斗殴罪两个罪?
审判长:吴某所犯聚众斗殴罪,是其2020年2月27日在永新县实施的聚众斗殴行为,与2020年5月8日凌晨在安福县某宾馆实施的故意伤害罪并非同一犯罪事实。
该起聚众斗殴案犯罪事实如下:吴某因敲错宾馆房门与肖某甲产生冲突,双方结怨并多次相互寻仇。2019年10月5日晚,吴某发现肖某甲、刘某某在电竞馆上网,便纠集龙某、文某、曾某携带刀具进行报复,造成刘某某轻伤二级的后果(该起聚众斗殴事实,因吴某时年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肖乙(已判刑)等人与肖某甲、刘某某等人玩得好,因上述冲突,加之贺某(已判刑)等人与吴某的“老大”肖某有恩怨,2020年2月27日1时许,吴某等人与贺某、肖乙等人相遇,贺某、肖乙等人驾车追截吴某等人的车,吴某通过他人得知肖乙等人是向其寻仇,便叫文某从住的宾馆取红缨枪放在车上,之后,吴某驾车搭载文某、段某某、朱某某、罗某甲、贺某甲共6人外出,与贺某、肖乙等人在永新县某医院前十字路口(公共要道)撞见,吴某便停车,贺某、肖乙等人持斧头等砍吴某及其汽车,吴某下车后持匕首捅肖乙并用文某从车上取下的红缨枪追对方,对方逃离现场。
吴某在该“2.27”聚众斗殴事实中的行为与之前双方的多次冲突不可割裂视之,综合事态发展全过程进行分析,其行为出于争霸一方、寻仇报复、寻求刺激等违法动机,主观上有主动迎战、积极侵害的故意,客观上事先准备犯罪工具并积极持械参与斗殴,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疑问二:吴某参与的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行为与本案是否具有关联性?
审判长: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间,吴某和肖某、曾某、龙某、文某(均已判刑)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永新县城及深圳两地多次实施强奸、强迫卖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恶势力团伙其他成员的违法犯罪事实已经由相关法院作出了判决。
吴某系该恶势力团伙成员,共参与该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中的三起寻衅滋事、一起非法拘禁、两起聚众斗殴事实,因其当时未成年依法另案不公开审理即在本案中处理。鉴于其在参与三起寻衅滋事、一起非法拘禁和第一起聚众斗殴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其在参与上述第二起聚众斗殴(即“2.27”聚众斗殴案)时已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原判据此认定吴某参与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完全符合法律和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刑事政策规定。且由于吴某参与的该起聚众斗殴事实系恶势力团伙犯罪,依法应从严惩处。
在这里特别说明的是,吴某参与该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行为,是本案审理的事实之一,而不是已经司法机关处理过的违法犯罪前科。
疑问三:吴某所犯故意伤害罪的具体事实是什么?
审判长:2020年5月7日晚上10时许,肖丙和吴某两人打车将通过快手认识的两个安福女孩肖某某、刘某丙接到安福县城,在案发的宾馆开了房间(410房)。2020年5月8日0时30分许,王某某看到其认识的女孩刘某丙跟吴某、肖丙、肖某某在宾馆同一房间,就去敲门找刘某丙。王某某感觉吴某开门后语气不好并用眼瞪了他,欲找回面子,便二次敲吴某的宾馆房门,吴某同行人员肖丙听到敲门声音大,感觉不对劲,便打电话叫段某某带梭标过来。王某某到宾馆前台拿总卡打开房门,手拿匕首、柴刀进入房间,将柴刀斜靠在进门的墙上,朱某某、李某某、钟某某、彭某某跟随王某某进入房间。
进入房间后,王某某用匕首指着吴某,问对方“跟谁混”的,并致电相关人员,相关人员进行了调停,王某某还叫吴某叫人过来,吴某便打电话叫刘某乙带东西(斗殴器械)过来。期间,朱某某打电话叫杨某、罗某某(被害人,殁年22岁)、王某3人,3人刚到房间,朱某某随即喊“打”并拿拖鞋打吴某,吴某反击,李某某、王某、罗某某3人也一起殴打吴某,吴某拿出网购的随身携带的匕首(系管制刀具)捅刺,造成罗某某腹部受伤,李某某腹部、手部受伤,朱某某肩部受伤。王某某、朱某某等人随即逃离现场,吴某见房间内的柴刀后便丢弃匕首拿起柴刀往宾馆外追,肖丙捡起吴某丢弃的匕首跟随其后。李某某、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当日2时30分,罗某某因腹部被锐器捅刺,致肠系膜上动脉破裂、右肾动脉断裂,急性大失血,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吴某逃至新余被民警抓获,在逃跑过程中曾要求未满十四周岁的肖丙为其顶罪。案发后,吴某家属与罗某某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罗某某家属20万元并取得谅解。
疑问四:吴某深夜被多人侵入所住宾馆房间并遭到殴打,为何认定为防卫过当?
审判长:首先,吴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王某某深夜约吴某房间内的刘某丙出去玩未果,因觉得吴某语气不好并瞪了他而心生不满,意图找回面子,在敲门被拒的情况下用宾馆总卡强行开门,携匕首和柴刀纠集多人进入宾馆房间,并手持匕首质问吴某,朱某某、李某某、王某、罗某某对吴某扔拖鞋并拳打脚踢,产生了危害吴某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吴某为使自身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进行反击,符合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条件,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其次,吴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认定本案构成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标准,在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2条之规定,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发展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王某某进入宾馆房间之后,与吴某方发生了争吵,询问吴某“跟谁混的”,并致电相关人员,相关人员进行了调停,王某某还叫吴某一方纠集人员前来斗殴,此时王某某方尚未动手斗殴,冲突尚未升级,不法侵害尚未高度紧迫,王某某一方实施的是无事生非、逞强耍横的寻衅滋事行为。第二阶段是朱某某看到其叫来的李某某、王某、罗某某等3人赶到现场后,朱某某突然朝吴某扔拖鞋,李某某、王某、罗某某继而上前赤手空拳殴打吴某,该4人均未使用王某某此前带至现场的柴刀和匕首等工具,王某某等其余4人亦未上前参与殴打吴某。事后的鉴定意见证明吴某尚不构成伤情等级(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分轻微伤、轻伤、重伤三个等级)。吴某掏出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在短时间内连刺三人,所刺部位为腹部等人体主要部位,造成罗某某肠系膜上动脉破裂、右肾动脉断裂,急性大失血死亡。
综上,吴某使用管制刀具捅刺对方,其行为的暴力程度明显超出对方的侵害手段,造成了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的危害后果,应当认定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其行为属防卫过当。再次,吴某的行为不构成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防卫制度,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行为。“行凶”的暴力侵害往往强度大,具有高度紧迫性和危险性,必须是与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相当的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在本案中,王某某等人进门后冲突尚未升级,后朱某某等4人赤手空拳殴打吴某,打击部位和力度未达到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烈度,亦未产生严重侵害其人身安全的后果。
综上,吴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本案中吴某的行为产生了严重后果,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疑问五:本案二审为何对吴某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进行改判?
审判长:吴某被他人深夜刷卡闯入自己所居住的宾馆房间内,遭到多人殴打,人身安全受到较为严重的威胁之时,拿出匕首捅刺对方,具有防卫过当、未成年犯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和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原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八年,量刑过重,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
疑问六:本案所涉及的其他人员,包括王某某等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本案所涉及其他人员,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均已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肖某等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已由吉安市永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肖某、曾某、龙某、文某等4人被分别依法判处十二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纠集多人进入案发宾馆的王某某等人,已由吉安市安福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王某某等六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依法判处三年二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除死者罗某某外,另一名参与案件的人系不明缘由被朱某某叫来的,到场后也未动手,依法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案件一审判决后,上述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疑问七:本案为何不公开开庭审理?判决书为何不上网公布?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因吴某开庭时未满十八周岁,我院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要求,本案裁判文书依法不得上网公开。
由于吴某母亲在本案一、二审期间数次向相关媒体片面披露案情,引发公众关注。故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在保护被告人相关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作出本次答疑,以回应公众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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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学文化,是指同一个历史时期的、不以分布地点为转移的遗迹、遗物的综合体,同样的工具、用具以及相同的制造技术等是同一种文化的特征。以著名的仰韶文化为例,其以1921年最先发现于河南渑池仰韶村而得名。
国内已发现屈家岭文化、龙虬文化、周口店文化、丁村文化、小南海文化、仰韶文化、大汶口文化、河姆渡文化等上千处文化遗址,分布于整个黄河中下游地区。在对仰韶文化遗址的认定上,通常将以磨制为主的石器、彩陶、农业经济、家畜饲养等方面作为基本标准。
专门术语:
考古学研究中的专门术语,用以表示考古遗存中(尤其是原始社会遗存中)所观察到的共同体。
文化一词有着不同的含义,一般是指人类社会在科学、技术、艺术、教育、精神生活以及其他方面所达到的总成就,如中国文化、文化遗产等。但考古学中所讲的文化,有其特定的含义,专门指考古发现中可供人们观察到的属于同一时代、分布于共同地区、并且具有共同的特征的一群遗存。例如在考古工作中,发现某几种特定类型的器物,经常地在一定地区的某一类型的居址或墓葬中共同出土,这样一群有着特定组合关系的遗存,即可以称为一种“文化”。由于它们总是共同存在于同一文化层或墓葬中,表明它们属于同一时代。一个文化不能由一种特征来划分,因为在不同的文化中可能找到类似的文化因素。只有许多特征的总合,才能把一个文化和另一个文化划分开来。
19世纪60年代法国考古学家莫尔蒂耶将欧洲旧石器时代分为5期(后来增至6期),仿照地质学上地史分期的方法以第一次发现的地点来命名。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由于考古发现地区的扩大,知道同一地质时期中不同地区的遗存的面貌并不相同,特别是到了新石器时代和青铜时代,遗存的内容更加复杂,各地区的差异十分明显。
不同时期:
同时,随着研究工作的深入,发现有些原来以为是前后相衔接的不同时期文化,实际上是同时并存的不同文化。因此,产生了考古学文化这个概念,用来指同一时期中不同类型的遗存,也指同一地区时代有先后的不同类型的遗存。欧洲旧石器时代的6期,已基本上移作了文化的名称。
在中国考古学发展史上也有类似的情况,最初瑞典地质和考古学家安特生将甘肃新石器时代遗存分成6期,推断每期300年并前后相接。后来知道它们代表不同的文化,已都移作文化名称。考古学发展史上除了分期的概念之外,又增加了考古学文化的概念,这是很有意义的。以首次发现的典型遗址所在的小地名作为考古学文化名称的作法,应用得最为普遍。如欧洲的莫斯特文化、梭鲁特文化、马格德林文化,以及中国的屈家岭文化、龙虬文化、周口店文化、丁村文化、小南海文化、仰韶文化、大汶口文化、河姆渡文化等。也有以地区或流域来命名的,多为事后弄清这一文化分布范围而命名。
如欧洲的多瑙河文化等。另外,还有对发现地点的名称加前缀的,如甘肃仰韶文化、河南龙山文化等,这是因为它们和典型龙山文化有相同处,也有差异处。如果仅属地方性的小差异,当然可采用这种办法,如果差异大到可认为是独立的文化时,那便应该另起一个文化名称。
遗物命名:
由于发掘地点中不止一个文化,可对地名加后缀,以资区别,如庙底沟二期文化、青龙泉三期文化(见屈家岭文化)等。以特征遗物来命名的方法也经常被采用,如中国过去所称的细石器文化、彩陶文化、黑陶文化和欧洲的巨石文化、钟杯战斧文化等,不过这种命名,容易以片面的特征代替整个文化的特征,同时这种个别类型的特征遗物,还可能分属于不同的考古学文化,因而近年来已逐渐不大为人们所采用。
历史时期的商周文化、秦汉文化或隋唐文化等,是一般用语的文化,即指一民族在特定时期中各方面的总成就,包括物质文化以外的一切文字记录所提及的各个方面。严格地讲,这与考古学上有特定意义的文化,是要加以区别的。对考古学文化进行研究,除了要解决时代和分期以外,还要研究它的内容、特征、分布范围、起源、发展,以及同其他文化的联系等。而要对一文化的内容有充分的了解,则至少应对该文化的一处典型遗址作较全面、深入的研究,以把握这一文化的主要内容。一个考古学文化包括有不同的文化因素,例如某几种特定类型的住宅、墓葬、工具、陶器和装饰品以及某些特定的工艺技术等。每个考古学文化的内容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显示其背后有着共同的文化传统。
考古学作为历史科学的一个部门,不仅要研究人类社会发展史的共同规律,还要研究各地区各个族的共同体发展的特殊性。因而必须确立考古学文化这一概念,以便对不同的文化共同体,分别地加以深入研究,以探寻物质文化和社会发展的特殊规律性。对同时并存的各种考古学文化,我们要根据考古调查和发掘,来搞清它们的分布范围。这些范围同自然地理的区划并不完全一致。一种文化在发展过程中,各个阶段的分布范围也会有所不同,文化因素也不断发生变化。当一种文化发展成为显然不大相同的另一类型时,可称为同一文化的一个新阶段(或时期),如果发生了质的改变,则应视为另一文化。但这需要有充分的资料,作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才能确定。一种文化特征的形成,主要由于其内部发展,但有时也因接触而受到另一文化的影响。这些,都是在对考古学文化进行研究时需要重视的问题。
来源:蚌埠禹会村遗址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处
考古学文化,是指同一个历史时期的、不以分布地点为转移的遗迹、遗物的综合体,同样的工具、用具以及相同的制造技术等是同一种文化的特征。以著名的仰韶文化为例,其以1921年最先发现于河南渑池仰韶村而得名。
国内已发现屈家岭文化、龙虬文化、周口店文化、丁村文化、小南海文化、仰韶文化、大汶口文化、河姆渡文化等上千处文化遗址,分布于整个黄河中下游地区。在对仰韶文化遗址的认定上,通常将以磨制为主的石器、彩陶、农业经济、家畜饲养等方面作为基本标准。
专门术语:
考古学研究中的专门术语,用以表示考古遗存中(尤其是原始社会遗存中)所观察到的共同体。
文化一词有着不同的含义,一般是指人类社会在科学、技术、艺术、教育、精神生活以及其他方面所达到的总成就,如中国文化、文化遗产等。但考古学中所讲的文化,有其特定的含义,专门指考古发现中可供人们观察到的属于同一时代、分布于共同地区、并且具有共同的特征的一群遗存。例如在考古工作中,发现某几种特定类型的器物,经常地在一定地区的某一类型的居址或墓葬中共同出土,这样一群有着特定组合关系的遗存,即可以称为一种“文化”。由于它们总是共同存在于同一文化层或墓葬中,表明它们属于同一时代。一个文化不能由一种特征来划分,因为在不同的文化中可能找到类似的文化因素。只有许多特征的总合,才能把一个文化和另一个文化划分开来。
19世纪60年代法国考古学家莫尔蒂耶将欧洲旧石器时代分为5期(后来增至6期),仿照地质学上地史分期的方法以第一次发现的地点来命名。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由于考古发现地区的扩大,知道同一地质时期中不同地区的遗存的面貌并不相同,特别是到了新石器时代和青铜时代,遗存的内容更加复杂,各地区的差异十分明显。
不同时期:
同时,随着研究工作的深入,发现有些原来以为是前后相衔接的不同时期文化,实际上是同时并存的不同文化。因此,产生了考古学文化这个概念,用来指同一时期中不同类型的遗存,也指同一地区时代有先后的不同类型的遗存。欧洲旧石器时代的6期,已基本上移作了文化的名称。
在中国考古学发展史上也有类似的情况,最初瑞典地质和考古学家安特生将甘肃新石器时代遗存分成6期,推断每期300年并前后相接。后来知道它们代表不同的文化,已都移作文化名称。考古学发展史上除了分期的概念之外,又增加了考古学文化的概念,这是很有意义的。以首次发现的典型遗址所在的小地名作为考古学文化名称的作法,应用得最为普遍。如欧洲的莫斯特文化、梭鲁特文化、马格德林文化,以及中国的屈家岭文化、龙虬文化、周口店文化、丁村文化、小南海文化、仰韶文化、大汶口文化、河姆渡文化等。也有以地区或流域来命名的,多为事后弄清这一文化分布范围而命名。
如欧洲的多瑙河文化等。另外,还有对发现地点的名称加前缀的,如甘肃仰韶文化、河南龙山文化等,这是因为它们和典型龙山文化有相同处,也有差异处。如果仅属地方性的小差异,当然可采用这种办法,如果差异大到可认为是独立的文化时,那便应该另起一个文化名称。
遗物命名:
由于发掘地点中不止一个文化,可对地名加后缀,以资区别,如庙底沟二期文化、青龙泉三期文化(见屈家岭文化)等。以特征遗物来命名的方法也经常被采用,如中国过去所称的细石器文化、彩陶文化、黑陶文化和欧洲的巨石文化、钟杯战斧文化等,不过这种命名,容易以片面的特征代替整个文化的特征,同时这种个别类型的特征遗物,还可能分属于不同的考古学文化,因而近年来已逐渐不大为人们所采用。
历史时期的商周文化、秦汉文化或隋唐文化等,是一般用语的文化,即指一民族在特定时期中各方面的总成就,包括物质文化以外的一切文字记录所提及的各个方面。严格地讲,这与考古学上有特定意义的文化,是要加以区别的。对考古学文化进行研究,除了要解决时代和分期以外,还要研究它的内容、特征、分布范围、起源、发展,以及同其他文化的联系等。而要对一文化的内容有充分的了解,则至少应对该文化的一处典型遗址作较全面、深入的研究,以把握这一文化的主要内容。一个考古学文化包括有不同的文化因素,例如某几种特定类型的住宅、墓葬、工具、陶器和装饰品以及某些特定的工艺技术等。每个考古学文化的内容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显示其背后有着共同的文化传统。
考古学作为历史科学的一个部门,不仅要研究人类社会发展史的共同规律,还要研究各地区各个族的共同体发展的特殊性。因而必须确立考古学文化这一概念,以便对不同的文化共同体,分别地加以深入研究,以探寻物质文化和社会发展的特殊规律性。对同时并存的各种考古学文化,我们要根据考古调查和发掘,来搞清它们的分布范围。这些范围同自然地理的区划并不完全一致。一种文化在发展过程中,各个阶段的分布范围也会有所不同,文化因素也不断发生变化。当一种文化发展成为显然不大相同的另一类型时,可称为同一文化的一个新阶段(或时期),如果发生了质的改变,则应视为另一文化。但这需要有充分的资料,作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才能确定。一种文化特征的形成,主要由于其内部发展,但有时也因接触而受到另一文化的影响。这些,都是在对考古学文化进行研究时需要重视的问题。
来源:蚌埠禹会村遗址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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