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网安因未及时披露1.54亿专利授权使用费遭处罚,投资者索赔案一审胜诉,索赔时限仅剩一个月
国华网安因未及时披露高达1.54亿专利授权费用受中国证监会处罚,投资者诉国华网安证券虚假陈述案因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进程被广东高院驳回后,该案再次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多位投资者已收到一审胜诉判决。
一、巨额专利授权使用费支出未及时披露,提管辖权异议拖延索赔进程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18年8月1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年8月2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6号),内容关于与自然人胡某泉签订《ATP专利授权使用协议》的事项属于《证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但公司未及时进行披露,直至2017年4月11日才予以补充披露。依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并对多名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和罚款的处罚。
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投资者于2013年11月20日至2017年6月14日(含当天)期间买入,并在2017年6月15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参与索赔。
早在2018年12月,投资者诉国华网安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深圳中院就已经立案受理,此后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被深圳中院裁定驳回,后公司不服深圳中院的一审管辖裁定,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4月广东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后,因本案系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根据相关规定深圳中院依法对本案拥有管辖权,驳回了公司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诉讼时效仅剩1个月,一审已判即平行案件参照适用,股民大概率获赔
2020年7月,投资者诉国华网安证券虚假陈述案再次在深圳中院开庭,被告方认为隐瞒的是利好而非利空消息,不应向投资者进行赔偿,但原告方代理律师并不认同。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实施日2013年11月20日的认定没有异议,但对采用更正日还是揭露日确定基准日存在争议,因更正日至揭露日期间,公司股票停牌交易,故法院认为均不影响基准日计算,故采用揭露日2017年6月15日计算出2017年8月10日为基准日,基准价为24.08元。公司自被立案调查后,股价急速下跌至低位盘整整近三年,直至去年3月走出了一波行情,一度到过49元/股的高位。
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截止报告日公司已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一审判决书,判决本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公司对上述股东进行损失承担相应责任,一审判决结果为本公司赔偿上述投资者损失1,305,230.55元,案件受理费22,869.68元,截至期末该笔款项尚未支付。
由于投资者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该案的诉讼时效截止2021年8月22日,错过时效的投资者则胜诉权将归于消灭。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投资者宜抓住最后机会参与进来。
三、公司更名赔偿责任承继,业绩见长欣喜股民
国华网安前身系招商局蛇口工业汽车运输公司,曾用名“深安达”、“北大高科”、“国农科技”,隶属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现公司主要从事移动应用安全服务业务,是一家专业移动应用安全综合服务提供商。1991年1月14日公司股票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000004)。截至2021年第一季度末,公司总股本为1.65亿股(其中A股流通股1.15亿,限售A股5871.36股),总市值约28.20亿,股东人数为1.96万户,人均流通股数为5871.36股,股票收盘价为17.09元/股,当日下跌0.7%。
公司已更名并完成了工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2020年12月1日正式启用新证券名称“国华网安”,部分投资者会担心公司更名对索赔诉讼产生影响。刘鹏律师解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名称变更时公司主体并没有变更,仍然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更名前的权利义务依法应当由更名后的公司承继。据此已起诉的案件不受影响,但是公司更名之后再起诉,应当以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为当事人。
2021年4月28日,国华网安发布《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全年实现营业总收入2.81亿,同比增长159.16%;实现归母净利润6462.31万,同比增长1985%;每股收益为0.39元。而与年报同时发布的《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却在公司5月8日披露的《关于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更正公告》进行了更正称,因工作人员疏忽,关于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的部分内容录入有误,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更正为19,608。2021年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3653.12万,同比增长57.1%;归母净利润429.93万,同比增长12.67%。
国华网安因未及时披露高达1.54亿专利授权费用受中国证监会处罚,投资者诉国华网安证券虚假陈述案因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进程被广东高院驳回后,该案再次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多位投资者已收到一审胜诉判决。
一、巨额专利授权使用费支出未及时披露,提管辖权异议拖延索赔进程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18年8月1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年8月2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6号),内容关于与自然人胡某泉签订《ATP专利授权使用协议》的事项属于《证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但公司未及时进行披露,直至2017年4月11日才予以补充披露。依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并对多名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和罚款的处罚。
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投资者于2013年11月20日至2017年6月14日(含当天)期间买入,并在2017年6月15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参与索赔。
早在2018年12月,投资者诉国华网安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深圳中院就已经立案受理,此后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被深圳中院裁定驳回,后公司不服深圳中院的一审管辖裁定,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4月广东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后,因本案系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根据相关规定深圳中院依法对本案拥有管辖权,驳回了公司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诉讼时效仅剩1个月,一审已判即平行案件参照适用,股民大概率获赔
2020年7月,投资者诉国华网安证券虚假陈述案再次在深圳中院开庭,被告方认为隐瞒的是利好而非利空消息,不应向投资者进行赔偿,但原告方代理律师并不认同。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实施日2013年11月20日的认定没有异议,但对采用更正日还是揭露日确定基准日存在争议,因更正日至揭露日期间,公司股票停牌交易,故法院认为均不影响基准日计算,故采用揭露日2017年6月15日计算出2017年8月10日为基准日,基准价为24.08元。公司自被立案调查后,股价急速下跌至低位盘整整近三年,直至去年3月走出了一波行情,一度到过49元/股的高位。
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截止报告日公司已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一审判决书,判决本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公司对上述股东进行损失承担相应责任,一审判决结果为本公司赔偿上述投资者损失1,305,230.55元,案件受理费22,869.68元,截至期末该笔款项尚未支付。
由于投资者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该案的诉讼时效截止2021年8月22日,错过时效的投资者则胜诉权将归于消灭。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投资者宜抓住最后机会参与进来。
三、公司更名赔偿责任承继,业绩见长欣喜股民
国华网安前身系招商局蛇口工业汽车运输公司,曾用名“深安达”、“北大高科”、“国农科技”,隶属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现公司主要从事移动应用安全服务业务,是一家专业移动应用安全综合服务提供商。1991年1月14日公司股票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000004)。截至2021年第一季度末,公司总股本为1.65亿股(其中A股流通股1.15亿,限售A股5871.36股),总市值约28.20亿,股东人数为1.96万户,人均流通股数为5871.36股,股票收盘价为17.09元/股,当日下跌0.7%。
公司已更名并完成了工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2020年12月1日正式启用新证券名称“国华网安”,部分投资者会担心公司更名对索赔诉讼产生影响。刘鹏律师解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名称变更时公司主体并没有变更,仍然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更名前的权利义务依法应当由更名后的公司承继。据此已起诉的案件不受影响,但是公司更名之后再起诉,应当以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为当事人。
2021年4月28日,国华网安发布《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全年实现营业总收入2.81亿,同比增长159.16%;实现归母净利润6462.31万,同比增长1985%;每股收益为0.39元。而与年报同时发布的《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却在公司5月8日披露的《关于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更正公告》进行了更正称,因工作人员疏忽,关于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的部分内容录入有误,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更正为19,608。2021年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3653.12万,同比增长57.1%;归母净利润429.93万,同比增长12.67%。
生态环境部通报优化执法方式第三批典型案例 对采用非现场监管方式实现精准执法提效能的办案单位提出表扬
生态环境部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通过实施《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严格执法责任、优化执法方式、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
浙江舟山市、丽水市、福建南平市、辽宁营口市、江苏苏州市等地生态环境部门以《指导意见》为指引,将非现场监管作为日常执法检查的重要方式之一,利用大数据分析、无人机、视频监控、用电监控等多种非现场监管手段,高效统筹执法资源,实现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特予表扬。
5起优化执法方式典型案例分别为:
(一)浙江舟山通过陆海统筹协同系统查获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探索非现场执法检查模式,通过陆海统筹协同系统在线监测数据分析研判,锁定线索,突击夜查,破获“重点排污单位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环境犯罪案件。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对重点排污企业的在线监测数据持续网上巡检,发现位于海洋产业集聚区的舟山市卓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线监测数据污染物浓度值严重偏低,废水排放量在傍晚至凌晨明显增大。经过多日数据关联分析、科学比对,初步判定企业涉嫌违法排污。2021年4月6日,舟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区两级公安部门执法人员实施联合突击检查,对企业周边进行了布点蹲守。当晚指挥中心通过陆海统筹协同系统发现企业废水排放量明显增大,且浓度异常偏低并保持恒值,立即通报了现场蹲守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兵分两路,一路进入厂区直接赶往污水处理站迅速控制现场,当场抓获企业偷排废水行为,另一路会同环境监测人员及时对外排废水采样取证。执法人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初步查明企业为逃避生态环境部门监管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将装有清水的矿泉水瓶放入自动监控设备采样管中,致使自动在线数据严重失真。目前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分管副总共2人已被检察机关批捕。
(二)浙江丽水通过信息化手段查获机动车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借助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信息系统的大数据分析筛选功能,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2021年2月22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信息平台的照片上传情况自动分析筛选功能,发现青田县安达汽车检测有限公司部分车辆未上传检测方法证明照片、合格的检验报告单照片,同时通过平台的检测过程数据分析功能,发现该批车辆的发动机转速全部为0,不符合检测逻辑。大气处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通报给执法队,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进行核实。经查,该检测机构于2021年1月6日使用4号检测线,对某奥迪牌小型轿车和某揽胜牌小型越野客车进行尾气检测时,检测人员全程未进入驾驶室进行双怠速检测相关操作,但该机构仍出具了丽水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报告(汽油车),报告中低怠速与高怠速工况下均有CO与HC实测值,且形成了排气污染物检验结果合格报告,属于弄虚作假。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并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检测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三)福建南平使用无人机查获三家非法排污企业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强化信息化手段运用,将无人机列入环境执法装备,每半月对工业园区入河排污口周边区域进行无人机巡飞,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智慧化、精准化水平。
2021年4月19日,南平市邵武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吴家塘镇石碧溪用无人机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石碧溪左岸东北方向行岭村附近有数座简易厂房,厂房边水沟有疑似生产废水排入石碧溪的痕迹。根据问题线索,邵武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区域进行现场排查核实,发现邵武市玉溏塑化包装厂、邵武市吴家塘志祥塑料制品厂2家企业均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建设任何污染治理设施,正在进行废旧塑料破碎造粒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VOCs未经治理无组织排放,废旧塑料清洗废水未经治理直接排入石碧溪;陈有亮机制沙厂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建设污任何污染治理设施,正在进行机制砂破碎清洗作业,洗沙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排石碧溪。南平市邵武生态环境局对上述2家塑料造粒厂及陈某亮个人依法立案查处,并对3家非法排污生产点依法实施了查封。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3家生产点已对生产设备进行拆除,恢复原状。
(四)辽宁营口通过“高空视频”查处“散乱污”企业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大力推行非现场监管的手段及应用,在全省率先搭建高空视频监控系统,极大缓解污染源多、执法人员少和环境违法行为难发现、难取证等问题,做到环境违法问题精准发现、及时处理。
2021年5月11日15时,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通过高空视频监控摄像头抓拍到官屯镇官屯村一处场地内疑似有违法生产企业。根据线索,执法人员于5月12日对上述场地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场地内有一正在生产的水刷石加工厂,无营业执照,未报批环评审批手续,未取得无排污许可证,经认定为“散乱污”企业。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加工厂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责令其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5月25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加工厂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加工厂生产设备已拆除,现场已进行清理完毕。
根据《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2021版)》第1条第(13)项“散乱污”企业已自行清理或停产整改的,可以依法免于行政处罚的规定,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已提请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对上述水刷石加工厂免于行政处罚。
(五)江苏苏州运用“用电监控预警”查处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案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将非现场执法作为日常执法检查的重要方式之一,通过网上巡查和大数据分析,实现对重点污染源24小时全天候在线监管,有效减少对企业的现场检查频次。
2021年1月29日,苏州市用电工况监控系统发出预警,显示豪汉金属(昆山)有限公司废气治理设施用电量数天内连续低值,疑似未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根据预警线索,昆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通过调取该企业1月27日-28日用电数据,查实1月27日夜间至1月28日凌晨,该企业熔铁电炉用电数据在1500kW以上,但配套的布袋除尘风机没有用电数据。昆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处罚。
生态环境部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通过实施《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严格执法责任、优化执法方式、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
浙江舟山市、丽水市、福建南平市、辽宁营口市、江苏苏州市等地生态环境部门以《指导意见》为指引,将非现场监管作为日常执法检查的重要方式之一,利用大数据分析、无人机、视频监控、用电监控等多种非现场监管手段,高效统筹执法资源,实现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特予表扬。
5起优化执法方式典型案例分别为:
(一)浙江舟山通过陆海统筹协同系统查获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探索非现场执法检查模式,通过陆海统筹协同系统在线监测数据分析研判,锁定线索,突击夜查,破获“重点排污单位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环境犯罪案件。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对重点排污企业的在线监测数据持续网上巡检,发现位于海洋产业集聚区的舟山市卓越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线监测数据污染物浓度值严重偏低,废水排放量在傍晚至凌晨明显增大。经过多日数据关联分析、科学比对,初步判定企业涉嫌违法排污。2021年4月6日,舟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区两级公安部门执法人员实施联合突击检查,对企业周边进行了布点蹲守。当晚指挥中心通过陆海统筹协同系统发现企业废水排放量明显增大,且浓度异常偏低并保持恒值,立即通报了现场蹲守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兵分两路,一路进入厂区直接赶往污水处理站迅速控制现场,当场抓获企业偷排废水行为,另一路会同环境监测人员及时对外排废水采样取证。执法人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初步查明企业为逃避生态环境部门监管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将装有清水的矿泉水瓶放入自动监控设备采样管中,致使自动在线数据严重失真。目前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分管副总共2人已被检察机关批捕。
(二)浙江丽水通过信息化手段查获机动车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借助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信息系统的大数据分析筛选功能,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2021年2月22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信息平台的照片上传情况自动分析筛选功能,发现青田县安达汽车检测有限公司部分车辆未上传检测方法证明照片、合格的检验报告单照片,同时通过平台的检测过程数据分析功能,发现该批车辆的发动机转速全部为0,不符合检测逻辑。大气处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通报给执法队,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进行核实。经查,该检测机构于2021年1月6日使用4号检测线,对某奥迪牌小型轿车和某揽胜牌小型越野客车进行尾气检测时,检测人员全程未进入驾驶室进行双怠速检测相关操作,但该机构仍出具了丽水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报告(汽油车),报告中低怠速与高怠速工况下均有CO与HC实测值,且形成了排气污染物检验结果合格报告,属于弄虚作假。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并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检测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三)福建南平使用无人机查获三家非法排污企业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强化信息化手段运用,将无人机列入环境执法装备,每半月对工业园区入河排污口周边区域进行无人机巡飞,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智慧化、精准化水平。
2021年4月19日,南平市邵武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吴家塘镇石碧溪用无人机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石碧溪左岸东北方向行岭村附近有数座简易厂房,厂房边水沟有疑似生产废水排入石碧溪的痕迹。根据问题线索,邵武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区域进行现场排查核实,发现邵武市玉溏塑化包装厂、邵武市吴家塘志祥塑料制品厂2家企业均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建设任何污染治理设施,正在进行废旧塑料破碎造粒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VOCs未经治理无组织排放,废旧塑料清洗废水未经治理直接排入石碧溪;陈有亮机制沙厂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建设污任何污染治理设施,正在进行机制砂破碎清洗作业,洗沙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排石碧溪。南平市邵武生态环境局对上述2家塑料造粒厂及陈某亮个人依法立案查处,并对3家非法排污生产点依法实施了查封。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3家生产点已对生产设备进行拆除,恢复原状。
(四)辽宁营口通过“高空视频”查处“散乱污”企业
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大力推行非现场监管的手段及应用,在全省率先搭建高空视频监控系统,极大缓解污染源多、执法人员少和环境违法行为难发现、难取证等问题,做到环境违法问题精准发现、及时处理。
2021年5月11日15时,营口市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通过高空视频监控摄像头抓拍到官屯镇官屯村一处场地内疑似有违法生产企业。根据线索,执法人员于5月12日对上述场地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场地内有一正在生产的水刷石加工厂,无营业执照,未报批环评审批手续,未取得无排污许可证,经认定为“散乱污”企业。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加工厂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责令其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5月25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加工厂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加工厂生产设备已拆除,现场已进行清理完毕。
根据《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2021版)》第1条第(13)项“散乱污”企业已自行清理或停产整改的,可以依法免于行政处罚的规定,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已提请营口市生态环境局对上述水刷石加工厂免于行政处罚。
(五)江苏苏州运用“用电监控预警”查处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案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将非现场执法作为日常执法检查的重要方式之一,通过网上巡查和大数据分析,实现对重点污染源24小时全天候在线监管,有效减少对企业的现场检查频次。
2021年1月29日,苏州市用电工况监控系统发出预警,显示豪汉金属(昆山)有限公司废气治理设施用电量数天内连续低值,疑似未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根据预警线索,昆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通过调取该企业1月27日-28日用电数据,查实1月27日夜间至1月28日凌晨,该企业熔铁电炉用电数据在1500kW以上,但配套的布袋除尘风机没有用电数据。昆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处罚。
忻州:惠康药店销售假冒口罩被罚款……
序号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行政处罚种类作出处罚的机关
1忻市监罚决〔2021〕4-001号 忻州市忻府区龙程停车场未明码标价案,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2忻市监罚决〔2021〕4-002号 忻州市忻府区春天自助烤肉店在营业中未禁止未成年人饮酒案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3忻市监网罚决〔2021〕5-007号 忻州市忻府区采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备案义务案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4忻市监罚决〔2021〕6-005号 忻州市吉达惠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案,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5忻市监质罚字〔2021〕9-010号 宁武华宇加油站销售不合格-10号车用柴油案 行政处罚种类: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6忻市监质罚字〔2021〕9-011号 原平市轩岗加油站销售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案 行政处罚种类: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7忻市监罚决〔2021〕2-007号 忻州市忻府区澳悦化妆品店经营未经注册的进口特殊化妆品案行政处罚种类: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来源: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https://t.cn/R2WxSeZ
序号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行政处罚种类作出处罚的机关
1忻市监罚决〔2021〕4-001号 忻州市忻府区龙程停车场未明码标价案,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2忻市监罚决〔2021〕4-002号 忻州市忻府区春天自助烤肉店在营业中未禁止未成年人饮酒案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3忻市监网罚决〔2021〕5-007号 忻州市忻府区采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备案义务案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4忻市监罚决〔2021〕6-005号 忻州市吉达惠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案,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5忻市监质罚字〔2021〕9-010号 宁武华宇加油站销售不合格-10号车用柴油案 行政处罚种类: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6忻市监质罚字〔2021〕9-011号 原平市轩岗加油站销售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案 行政处罚种类: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7忻市监罚决〔2021〕2-007号 忻州市忻府区澳悦化妆品店经营未经注册的进口特殊化妆品案行政处罚种类: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来源: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https://t.cn/R2WxSe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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