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五件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

法治日报 2020-12-29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斌

  盗窃下水道井盖、雨水篦子100余个卖废品收购站;擅自将广场窨井盖打开导致7岁儿童掉入井中溺亡;盗窃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惩处……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说,这5起案例中有4起是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案件。盗窃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其侵犯的法益本质上是公共安全,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不能简单地以盗窃罪来认定。

  盗窃下水道井盖卖给废品站

  【办案经过】被告人董某明驾驶电动三轮车,多次到河北省涞水县城太行路盗窃该路段机动车道等处下水道井盖和雨水篦子100余个,卖给废品收购站。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董某明刑事拘留,涞水县人民检察院对董某明批准逮捕。2020年1月,公安机关以董某明涉嫌盗窃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同年4月,涞水县检察院改变案件定性,以董某明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依法提起公诉。董某明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7月,法院以董某明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董某明多次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所在路段车流量大,车速较快,其行为足以造成汽车、电动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如何定罪处罚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有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有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印发后,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对于此类行为依法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精准有效打击犯罪,切实保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发挥刑罚的惩戒、教育、预防功能。

  监督公安以刑事犯罪立案

  【办案经过】2020年上半年,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了解到辖区内主要路段机动车道窨井盖被盗多达40多个,遂派员前往辖区派出所查询报案记录、了解情况,发现公安机关对此仅以治安案件立案调查,遂依法进行监督,要求对此类案件以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立案侦查。

  8月27日凌晨4时许,高某民窜至灞桥区城市快速干道由西向东主干道,将路面上的三块铁质下水道井盖撬开盗走。接到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将高某民抓获。

  公安机关以高某民涉嫌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灞桥区检察院于10月16日提起公诉。高某民认罪认罚。考虑到高某民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检察机关提出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确定刑量刑建议。法院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当地公安机关对于涉窨井盖刑事案件仅以治安案件立案调查,遂依法进行监督。通过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依法将犯罪嫌疑人刑事追诉,确保了不枉不纵的司法办案效果。

  检察机关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提出详细的取证意见,从源头上把关案件质量。检察机关还依法对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快捕快诉。法院及时审理并当庭宣判,采纳了量刑建议,办案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改变定性严惩涉窨井盖犯罪

  【办案经过】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间,张某生多次驾驶电动三轮车至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多条非机动车道,盗窃窨井盖18块。

  接到东城区万和市政公司员工报警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张某生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以张某生涉嫌盗窃罪于6月2日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魏都区检察院依法改变案件定性,于7月2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张某生提起公诉。张某生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提出了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议。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张某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该案发生后,检察机关及时派员提前介入,对案发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及时向侦查机关发出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查证案发主要路段人员往来密集,被告人的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盗窃公共场所尤其是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其侵犯的法益本质上是公共安全,而不仅仅是公共财物所有权,不能简单地以盗窃罪进行认定。检察机关改变案件定性,从严惩处涉窨井盖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通过对被告人释法析理,使其深刻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自愿认罪认罚,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高办案质量和诉讼效率,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制度优势。

  擅开窨井盖过失致人死亡

  【办案经过】杨某、镇某辉为方便其所在的汽车服务店清淤、排污,在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将湖北省咸宁市金桂明珠小区前广场的窨井盖打开,导致吴某某(男,殁年7岁)在广场放风筝时不慎掉入井中溺亡。

  2020年4月,杨某、镇某辉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向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认为,杨某、镇某辉自愿认罪认罚,系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且与被害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遂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公安机关以杨某、镇某辉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依法改变案件定性,以两人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并建议对两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法院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依法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改变定性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确保准确定罪量刑。

  该案办结后,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联合公益诉讼检察等部门,对咸宁市中心城区内“三无”小区、中小学校、建筑工地等重点地区的窨井盖安全隐患进行走访排查。邀请区住建等多家窨井盖管理职能部门及产权单位召开窨井盖安全管理联席会,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进一步推动指导意见和最高检“四号检察建议”的贯彻落实。

  不人为拔高确保办案效果

  【办案经过】2019年12月,李某斌四次驾驶农用三轮车至山西省长治市某煤化工集团厂区内,在该公司电气厂电修车间、合成二车间、仪表厂等附近路上,盗窃4块雨水井井盖。

  李某斌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之后被逮捕。公安机关以李某斌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2月向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李某斌盗窃的井盖在厂区内,所处道路不是厂区主干道,来往的工人不多,车辆及电动车速度较慢,且雨水井较浅,盗窃该处井盖虽造成一定危险性,但危险程度不高,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改变案件定性,以李某斌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以李某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对于盗窃、破坏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要根据“两高一部”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准确认定其行为性质,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具体来说,要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和主观心态,结合窨井盖所处位置、人员往来情况、行为造成的危险性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要件。因被告人多次盗窃,已达到盗窃罪追诉标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依法改变案件定性,不人为拔高,确保了办案效果。

最高检发布五件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

法治日报 2020-12-29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斌

  盗窃下水道井盖、雨水篦子100余个卖废品收购站;擅自将广场窨井盖打开导致7岁儿童掉入井中溺亡;盗窃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惩处……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说,这5起案例中有4起是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案件。盗窃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其侵犯的法益本质上是公共安全,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不能简单地以盗窃罪来认定。

  盗窃下水道井盖卖给废品站

  【办案经过】被告人董某明驾驶电动三轮车,多次到河北省涞水县城太行路盗窃该路段机动车道等处下水道井盖和雨水篦子100余个,卖给废品收购站。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董某明刑事拘留,涞水县人民检察院对董某明批准逮捕。2020年1月,公安机关以董某明涉嫌盗窃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同年4月,涞水县检察院改变案件定性,以董某明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依法提起公诉。董某明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7月,法院以董某明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董某明多次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所在路段车流量大,车速较快,其行为足以造成汽车、电动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如何定罪处罚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有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有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印发后,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对于此类行为依法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精准有效打击犯罪,切实保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发挥刑罚的惩戒、教育、预防功能。

  监督公安以刑事犯罪立案

  【办案经过】2020年上半年,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了解到辖区内主要路段机动车道窨井盖被盗多达40多个,遂派员前往辖区派出所查询报案记录、了解情况,发现公安机关对此仅以治安案件立案调查,遂依法进行监督,要求对此类案件以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立案侦查。

  8月27日凌晨4时许,高某民窜至灞桥区城市快速干道由西向东主干道,将路面上的三块铁质下水道井盖撬开盗走。接到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将高某民抓获。

  公安机关以高某民涉嫌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灞桥区检察院于10月16日提起公诉。高某民认罪认罚。考虑到高某民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检察机关提出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确定刑量刑建议。法院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当地公安机关对于涉窨井盖刑事案件仅以治安案件立案调查,遂依法进行监督。通过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依法将犯罪嫌疑人刑事追诉,确保了不枉不纵的司法办案效果。

  检察机关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提出详细的取证意见,从源头上把关案件质量。检察机关还依法对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快捕快诉。法院及时审理并当庭宣判,采纳了量刑建议,办案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改变定性严惩涉窨井盖犯罪

  【办案经过】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间,张某生多次驾驶电动三轮车至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多条非机动车道,盗窃窨井盖18块。

  接到东城区万和市政公司员工报警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张某生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以张某生涉嫌盗窃罪于6月2日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魏都区检察院依法改变案件定性,于7月2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张某生提起公诉。张某生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提出了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议。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张某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该案发生后,检察机关及时派员提前介入,对案发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及时向侦查机关发出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查证案发主要路段人员往来密集,被告人的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盗窃公共场所尤其是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其侵犯的法益本质上是公共安全,而不仅仅是公共财物所有权,不能简单地以盗窃罪进行认定。检察机关改变案件定性,从严惩处涉窨井盖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通过对被告人释法析理,使其深刻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自愿认罪认罚,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高办案质量和诉讼效率,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制度优势。

  擅开窨井盖过失致人死亡

  【办案经过】杨某、镇某辉为方便其所在的汽车服务店清淤、排污,在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将湖北省咸宁市金桂明珠小区前广场的窨井盖打开,导致吴某某(男,殁年7岁)在广场放风筝时不慎掉入井中溺亡。

  2020年4月,杨某、镇某辉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向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认为,杨某、镇某辉自愿认罪认罚,系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且与被害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遂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公安机关以杨某、镇某辉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依法改变案件定性,以两人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并建议对两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法院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依法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改变定性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确保准确定罪量刑。

  该案办结后,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联合公益诉讼检察等部门,对咸宁市中心城区内“三无”小区、中小学校、建筑工地等重点地区的窨井盖安全隐患进行走访排查。邀请区住建等多家窨井盖管理职能部门及产权单位召开窨井盖安全管理联席会,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进一步推动指导意见和最高检“四号检察建议”的贯彻落实。

  不人为拔高确保办案效果

  【办案经过】2019年12月,李某斌四次驾驶农用三轮车至山西省长治市某煤化工集团厂区内,在该公司电气厂电修车间、合成二车间、仪表厂等附近路上,盗窃4块雨水井井盖。

  李某斌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之后被逮捕。公安机关以李某斌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2月向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李某斌盗窃的井盖在厂区内,所处道路不是厂区主干道,来往的工人不多,车辆及电动车速度较慢,且雨水井较浅,盗窃该处井盖虽造成一定危险性,但危险程度不高,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改变案件定性,以李某斌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以李某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对于盗窃、破坏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要根据“两高一部”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准确认定其行为性质,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具体来说,要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和主观心态,结合窨井盖所处位置、人员往来情况、行为造成的危险性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要件。因被告人多次盗窃,已达到盗窃罪追诉标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依法改变案件定性,不人为拔高,确保了办案效果。

#科技# 宝宝一出生就“27岁” 冷冻胚胎技术是如何做到的

  一颗被冷冻了27年的胚胎被人“领养”后发育成正常的新生儿。她的诞生创造了人类胚胎保存的新纪录,意味着只要胚胎在液氮中保存得当,理论上可以无限期具有活性。

  俗话说“十月怀胎,一朝分娩”。然而据美国全国广播公司12月2日报道,一个胚胎在被冷冻27年后,在今年2月才被一位女性从位于美国田纳西州的国家胚胎捐赠中心“领养”。8个月后,这名女性诞下了一个名叫莫莉的新生儿。

  莫莉的健康诞生,也创造了人类生命新纪录。对此,美国国家胚胎捐赠中心在一份声明中表示,“多年前使用的技术在胚胎保存能力方面或许没有时间限制”,意味着只要胚胎在液氮中保存得当,理论上可以无限期具有活性。

  技术:胚胎从冷冻到复苏条件成熟

  “目前冷冻胚胎技术已比较成熟,没有太大的技术难度。”南开大学药物化学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员帅领介绍,冷冻胚胎是试管婴儿技术的衍生技术,一般来说,将1—2枚胚胎移植回人体子宫后,多余的胚胎就会被冷冻起来。

  “冷冻后的胚胎目前都是保存在液氮中,液氮的温度为-196℃,在液氮中细胞酶的活力几乎完全受到抑制,也就是说细胞进程处于停滞状态。”帅领介绍,胚胎在液氮中保存是不会衰老的,存储时间长短对其发育潜能及孩子的健康状况没有显著影响,目前解冻复苏存活率几乎能达到100%。

  人体细胞内70%都是水分,当水从液态转为固态时会结晶,冰晶会刺坏细胞。怎样才能保证胚胎不被冻坏呢?

  “冰晶的形成是冷冻胚胎损伤的主要原因,因此目前胚胎冷冻技术就是要减少冷冻过程中形成冰晶。”帅领介绍,目前冷冻胚胎技术主要分两种,程序化慢速冷冻和玻璃化冷冻。程序化慢速冷冻,就是使用计算机控制慢慢地降低胚胎的温度,为了防止水产生冰晶,会加入冷冻保护剂,使其渗透并填充胚胎,取代胚胎中的大部分水;玻璃化冷冻,就是让胚胎在高浓度冷冻保护剂中经过短暂处理,然后直接放到液氮中。

  天津医大二院生殖医学科胚胎实验室主任杜湧瑞表示,2008年以后全国的生殖医学中心基本上都是采用玻璃化冷冻的方法。目前生殖医学中心使用的冷冻试剂盒多为进口商品化试剂盒,不过目前已经有国产冷冻试剂盒获得了批准文号,即将上市了。

  在胚胎冷冻保存的过程中,还需要避免被细菌和病毒污染。“胚胎冷冻保存的载体分为开放式和封闭式两种形式。在冷冻时,开放式载体的降温速度会快些。不过,由于无法对液氮进行有效的消毒,理论上存在被细菌和病毒污染的风险,但是目前还没有相关报道。”杜湧瑞介绍,一般来说,生殖医学中心会把乙肝病毒携带者和梅毒阳性患者的胚胎单独保存,以避免病原微生物污染的风险。

  经过漫长“冬眠”的胚胎要想最终“醒”过来,还需一个复苏过程。复苏过程就是用解冻试剂,通过调节渗透压,让水重新回到胚胎内,一般来说,10分钟左右就可以完成解冻过程。

  现实:我国生殖医学中心“胎”满为患

  冷冻胚胎技术随着试管婴儿技术发展起来,目前该技术广泛运用于辅助生殖上。在我国,冷冻胚胎技术发展得比较成熟,越来越多的家庭得益于此。

  2017年,广东省中山医院成功降生了一个冷冻18年的“冰宝宝”,这也是国内目前冷冻时间最长的“二胎冰宝宝”。而与她当年同时诞生的另一枚姐妹胚胎,如今是她18岁成年的姐姐。

  “目前国内有近500家生殖医学中心,每个中心都会设有胚胎冷冻保存间。”杜湧瑞介绍,一般冷冻间会配备十几个到几十个液氮储存罐,液氮罐都装有自动报警系统,每天都会监测液氮面的高度和罐内的温度,低于一定数值的时候,就会提醒及时补充液氮。此外还会有防盗、防错配等相关设备的支持。

  大部分生殖医学中心在进行试管婴儿治疗的时候,都会与患者夫妇签署一个《胚胎和囊胚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就剩余胚胎是否保存,超过保存期是否选择将胚胎丢弃等问题进行确认。保存会有一定费用,并且可签订1到2年的保存期协议。保存期限临近,中心就会通知保存人并且询问是否续费继续保存。

  “很多还想生二胎的夫妇可能选择续费保存,但还是会有夫妇遗忘自己的冷冻胚胎。”杜湧瑞无奈地表示,尽管已经签订过协议,但是大多数生殖医学中心在保存期满后还会继续保存胚胎,因此目前很多医院的冷冻间都是“胎”满为患,液氮储存罐不断增加。规模小的中心每年增加几个,大的中心每年要增加十几甚至二十几个,一般一个35升的储存罐,可以储存上千个胚胎。

  “目前很多中心还保存着2000年左右冷冻的胚胎,冷冻期超过10年的胚胎数量也不少。”杜湧瑞说,其实超过20年的冷冻胚胎,由于母体的年龄已经很大了,几乎不会再选择复苏植入了,只有极个别案例,在一胎子女意外死亡后,选择复苏冷冻胚胎,冒着高龄妊娠风险复苏植入胚胎。

  中华医学会生殖医学分会“冷冻胚胎保存时限的中国专家共识”建议,冷冻时间超过10年,女方年龄超过52岁,保留冷冻胚胎意义不大,且造成大量医学资源浪费。

  未来:冷冻胚胎相关立法待完善

  此次这名虚岁27岁的“大龄”宝宝诞生,再一次引起人们对冷冻胚胎伦理方面的讨论。很多人担心,假如一对夫妇的冷冻胚胎在二十多年后解冻,并且植入患有不孕症的女儿体内,那么女儿生下的是这对夫妇的外孙(女)呢还是儿女呢?

  对于这个担心,杜湧瑞表示,目前我国对冷冻胚胎的管理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规定,禁止医疗技术人员实施代孕技术,禁止实施胚胎赠送。在司法实践中,非法买卖冷冻胚胎的,该民事行为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也就是说,只能是冷冻胚胎父母双方签字同意,才可以复苏胚胎,而且胚胎只能植入其母亲的子宫内。

  但目前在冷冻胚胎监管过程方面,世界各国都面临着法律不完善的问题。

  2014年,一对夫妇通过试管婴儿手术取得4个胚胎,还没来得及进行移植,这对夫妇就因车祸去世。双方父母希望获得胚胎处置权,但法院认为,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卵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成为继承的物品,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于冷冻胚胎处置权的案例近些年并不鲜见。

  冷冻胚胎究竟是人还是物,目前理论界众说纷纭,国外判例也多有分歧。当夫妻双方均已离世后,在医疗机构保存的冷冻胚胎是否属于遗产,能否继承也是争议的焦点之一。

  随着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以及民众需求的增加,因辅助生殖技术而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而立法不完善,将导致法院的裁判困境更加凸显。胚胎生物学属性有可能涉及子女身份的认定、财产的继承、侵权损害赔偿等诸多法律问题,因此立法应保持一定的前沿性,随着我国相关医疗科技的发展,部门规章也应当尽快修改完善。
来源:科技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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