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地不到17万美系B级轿车-别克君威】作为别克品牌的颜值担当,别克君威一直是其品牌外观与性能的旗舰车型,其动力性能一直是这个级别的佼佼者,也凭借其犀利的外观,加上丰富的配置,在这个芯片缺乏的今天,为了别克品牌挑起运动型轿跑车的大梁。
其实别克隶属于美国通用集团,其历史可以追溯至1908年,由汽车先驱大卫·邓巴·别克( David Dunbar Buick)创立,是美国最早的汽车品牌之一,而在中国国内君威的销量也一直不俗。而君威来说,最早车型始于1973年,一直以轿车和轿跑车的形式供应,现今版本已经是第六代了,第六代别克君威于2017年7月21日开始在中国销售,与上一代一样,车辆由欧宝在德国开发在国内由上海通用集团公司生产。
最新的国产君威已经更新至2021款,经过多次小改款后,君威利用了飞翼镀铬饰条,左右延伸至LED日行灯,形成更为直接的贯穿效果。展翼型全LED自动感应大灯,单个灯组由20颗LED提供光源,近光灯和远光灯组采用双反射碗式设计,照明范围更大、效果更清晰。
内饰也是展翼环绕式,细腻的材质结合精湛的工艺,打造越级的动感豪华体验。通过整车2829mm长轴距,带来更好的后排空间,显著增加的膝部空间,带来了更为舒适的乘坐体验。
动力方面现款君威提供两种动力总成分别是1.5T和2.0T,1.5T发动机提供了169匹的最大马力,250牛米的最大扭矩,虽然不是很出彩,但是也已经完全够用。而2.0版本就是君威的诚意了,更换了第八代Ecotec 2.0L可变缸涡轮增压发动机,最大功率237马力/5000rpm,最大扭矩350牛·米/1500-4000rpm,相比2019款君威GS的2.0L SIDI直喷涡轮增压发动机,最大功率低了24马力,最大扭矩数值不变。作为弥补,最大功率和最大扭矩对应的转速相应提前。0-100KM/H也是稳稳的进了7秒里。
君威的厂商指导价在18.88-24.98万元,经过互动买车网暗访4S店,全系优惠达到了3.5万,虽然不如芯片充裕时候的优惠,但是也是现阶段优惠十分到位的车款了。
那么究竟那个配置比较实惠呢,就让我们来一起探究一下,最低配厂商指导价在18.88万元的2020 552T精英版,增加8000元可以升级到下一个配置也就是552T豪华型,主要就是多了并线辅助,倒车车侧预警,8英寸液晶仪表,座椅搭配了反毛皮混搭的材质,导航和语音识别等等,当然还有个细小配置就是雨量传感器雨刷,在熊猫哥看来,这些配置华而不实,并没有什么配置是比较实用的。
下一个配置来到了2.0T的车型,这台发动机也算是技术堆料的一台2.0T,官方指导价为20.68万元,实际上搭配优惠是非常有竞争力的,配置方面基本和1.5T的精英版雷同价格比之增加了1.2万元,换来了这0-100KM/H7秒内的加速,其实根据它的外观定位来说,还是以年轻人为主,显然2.0T版本更有市场,加上18寸轮毂的加入,也让其更有性价比。
如果再增加一万的预算,就可以买到652T的豪华版,其实它也和1.5T豪华型差不多,也是多了导航,座椅材质等华而不实的配置,相对的比552T豪华版还增加了空气净化系统以及负离子发生器,也是聊胜于无。
再往上的版本就是更新了2021年款的GS版本了,君威GS的外观也与标准版本稍有不同,更显运动的同时,配置也是更加丰富,入门车型21.88万元,最明显看出的就是刹车卡钳的变化,同时GS版本也更换了带腿托的运动座椅,也是让运动感发挥的更好,包裹感更强。
顶配GS版本卖到了24.88万元,并线辅助,主动刹车,车道保持,自适应巡航L2级自动驾驶可谓一应俱全,搭配HUD抬头显示系统也让其信息反馈更加直接,除了电子配置意外,也还有最主要的舒适性配置的升级,座椅支持记忆、加热、通风、按摩功能,同时也是AGR认证一体式运动座椅,支撑十分到位。当然还有些实实在在的硬件改变,那就是这款车型搭配了别克的CDC全时主动液力减震系统,它能够以每秒100次的频率监测减震器的工作状态,以此来判断路面的状态并实时调整减震器阻尼,确保车辆舒适性和操控性。
除了操控的提升,安全系统也不含糊,搭载了brembo的对向四活塞刹车系统,提升安全性的同时也让外观看起了大气十足,当然大灯也更换成了其特有的Matrix Pixel矩阵式全LED像素大灯,拥有105颗LED光源,自适应远近光,再也不用担心大灯对会车车辆产生困扰了。
这些高端优异的配置,只能在顶配GS车型上才能体验到,而对于这3.1万元的差价,其实还是很值得,但是这个价位大幅超过了之前低配车型的配置,基本上就让GS版本独立出了君威本身车系,手里预算足对于整体性能有要求的小伙伴可以直上别犹豫,这些配置以3.1万的价格,改装肯定是买不来的了。
经熊猫哥探店得知现北京君威全系优惠3.5万元,如果大家对GS版本感兴趣,算上购置税和保险,总价应该在241000元上下,而对性能需求不大的一般车主,入门1.5T版本完全足够,不到17万的落地价格它也是够香。
养车成本方面,君威并不属于豪华品牌阵营,相对保养价格性价比明显,小保养仅更换机油机率价格在800-900左右,空调和空气滤芯算上工时费也都在200上下,算起来机油三滤全换的话1300-1500元搞定。算起来如果一年10000公里来算,君威的油耗大概在10-11个百公里,如果按照7块的油价来算一年成本大概也要7000到8000元,总体来说,养车用车成本还算可以接受。
总结,君威作为一款靓丽时尚的中级轿车,不但拥有强大的性能,而且对于有一些空间需求的小伙伴尤其的“友好”,当然如果对性能有简单需求652T入门版本就可以满足,如果对美系调教有感觉,极力推荐顶配车型,毕竟从配置上来看,改装这些性能配置,可不是原厂这3万1的差价能够搞定的,而且还有L2级自动驾驶和HUD等科技配置加持,如果对于性能方面没有要求,其实入门配置就已经足够了,当然也就要接受那4.2寸的小屏幕了,但是总体来说落地价还是很划算的,各位看官如何选择呢,可以在下面留言告诉我。
其实别克隶属于美国通用集团,其历史可以追溯至1908年,由汽车先驱大卫·邓巴·别克( David Dunbar Buick)创立,是美国最早的汽车品牌之一,而在中国国内君威的销量也一直不俗。而君威来说,最早车型始于1973年,一直以轿车和轿跑车的形式供应,现今版本已经是第六代了,第六代别克君威于2017年7月21日开始在中国销售,与上一代一样,车辆由欧宝在德国开发在国内由上海通用集团公司生产。
最新的国产君威已经更新至2021款,经过多次小改款后,君威利用了飞翼镀铬饰条,左右延伸至LED日行灯,形成更为直接的贯穿效果。展翼型全LED自动感应大灯,单个灯组由20颗LED提供光源,近光灯和远光灯组采用双反射碗式设计,照明范围更大、效果更清晰。
内饰也是展翼环绕式,细腻的材质结合精湛的工艺,打造越级的动感豪华体验。通过整车2829mm长轴距,带来更好的后排空间,显著增加的膝部空间,带来了更为舒适的乘坐体验。
动力方面现款君威提供两种动力总成分别是1.5T和2.0T,1.5T发动机提供了169匹的最大马力,250牛米的最大扭矩,虽然不是很出彩,但是也已经完全够用。而2.0版本就是君威的诚意了,更换了第八代Ecotec 2.0L可变缸涡轮增压发动机,最大功率237马力/5000rpm,最大扭矩350牛·米/1500-4000rpm,相比2019款君威GS的2.0L SIDI直喷涡轮增压发动机,最大功率低了24马力,最大扭矩数值不变。作为弥补,最大功率和最大扭矩对应的转速相应提前。0-100KM/H也是稳稳的进了7秒里。
君威的厂商指导价在18.88-24.98万元,经过互动买车网暗访4S店,全系优惠达到了3.5万,虽然不如芯片充裕时候的优惠,但是也是现阶段优惠十分到位的车款了。
那么究竟那个配置比较实惠呢,就让我们来一起探究一下,最低配厂商指导价在18.88万元的2020 552T精英版,增加8000元可以升级到下一个配置也就是552T豪华型,主要就是多了并线辅助,倒车车侧预警,8英寸液晶仪表,座椅搭配了反毛皮混搭的材质,导航和语音识别等等,当然还有个细小配置就是雨量传感器雨刷,在熊猫哥看来,这些配置华而不实,并没有什么配置是比较实用的。
下一个配置来到了2.0T的车型,这台发动机也算是技术堆料的一台2.0T,官方指导价为20.68万元,实际上搭配优惠是非常有竞争力的,配置方面基本和1.5T的精英版雷同价格比之增加了1.2万元,换来了这0-100KM/H7秒内的加速,其实根据它的外观定位来说,还是以年轻人为主,显然2.0T版本更有市场,加上18寸轮毂的加入,也让其更有性价比。
如果再增加一万的预算,就可以买到652T的豪华版,其实它也和1.5T豪华型差不多,也是多了导航,座椅材质等华而不实的配置,相对的比552T豪华版还增加了空气净化系统以及负离子发生器,也是聊胜于无。
再往上的版本就是更新了2021年款的GS版本了,君威GS的外观也与标准版本稍有不同,更显运动的同时,配置也是更加丰富,入门车型21.88万元,最明显看出的就是刹车卡钳的变化,同时GS版本也更换了带腿托的运动座椅,也是让运动感发挥的更好,包裹感更强。
顶配GS版本卖到了24.88万元,并线辅助,主动刹车,车道保持,自适应巡航L2级自动驾驶可谓一应俱全,搭配HUD抬头显示系统也让其信息反馈更加直接,除了电子配置意外,也还有最主要的舒适性配置的升级,座椅支持记忆、加热、通风、按摩功能,同时也是AGR认证一体式运动座椅,支撑十分到位。当然还有些实实在在的硬件改变,那就是这款车型搭配了别克的CDC全时主动液力减震系统,它能够以每秒100次的频率监测减震器的工作状态,以此来判断路面的状态并实时调整减震器阻尼,确保车辆舒适性和操控性。
除了操控的提升,安全系统也不含糊,搭载了brembo的对向四活塞刹车系统,提升安全性的同时也让外观看起了大气十足,当然大灯也更换成了其特有的Matrix Pixel矩阵式全LED像素大灯,拥有105颗LED光源,自适应远近光,再也不用担心大灯对会车车辆产生困扰了。
这些高端优异的配置,只能在顶配GS车型上才能体验到,而对于这3.1万元的差价,其实还是很值得,但是这个价位大幅超过了之前低配车型的配置,基本上就让GS版本独立出了君威本身车系,手里预算足对于整体性能有要求的小伙伴可以直上别犹豫,这些配置以3.1万的价格,改装肯定是买不来的了。
经熊猫哥探店得知现北京君威全系优惠3.5万元,如果大家对GS版本感兴趣,算上购置税和保险,总价应该在241000元上下,而对性能需求不大的一般车主,入门1.5T版本完全足够,不到17万的落地价格它也是够香。
养车成本方面,君威并不属于豪华品牌阵营,相对保养价格性价比明显,小保养仅更换机油机率价格在800-900左右,空调和空气滤芯算上工时费也都在200上下,算起来机油三滤全换的话1300-1500元搞定。算起来如果一年10000公里来算,君威的油耗大概在10-11个百公里,如果按照7块的油价来算一年成本大概也要7000到8000元,总体来说,养车用车成本还算可以接受。
总结,君威作为一款靓丽时尚的中级轿车,不但拥有强大的性能,而且对于有一些空间需求的小伙伴尤其的“友好”,当然如果对性能有简单需求652T入门版本就可以满足,如果对美系调教有感觉,极力推荐顶配车型,毕竟从配置上来看,改装这些性能配置,可不是原厂这3万1的差价能够搞定的,而且还有L2级自动驾驶和HUD等科技配置加持,如果对于性能方面没有要求,其实入门配置就已经足够了,当然也就要接受那4.2寸的小屏幕了,但是总体来说落地价还是很划算的,各位看官如何选择呢,可以在下面留言告诉我。
#定小检播报#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某甲因某乙驾驶机动车肇事身亡。某甲的妻子某丙,未成年子女某丁、某戊向法院起诉某乙请求赔偿损失,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25万元人民币。诉讼进行中,某己向人民法院申请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请求将死亡赔偿全作为某甲的遗产直接判归某己,以清偿某甲生前所欠某己3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那么,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
民法理论上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历来有两种解释。一种是根据“扶养丧失说”,将其解释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另一种是根据“继承丧失说”,将其解释为财产损害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实质上是摒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修改,法释〔2001〕7号)所采取的“扶养丧失说”的立场,将死亡赔偿金解释为财产损害赔偿金,可以认为在理论上接受了“继承丧失说”;实务中的争议也由此而起。一种意见认为,既然采纳了“继承丧失说”,死亡赔偿金理所当然就是死亡被害人的遗产,应当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按法定继承顺序分配,债权人也可以主张继承人应当在继承范围内以死亡赔偿金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中答复: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我们认为,“继承丧失说”只是相对于“扶养丧失说”的一种借喻或类比的说法,旨在强调“逸失利益”的范围不同。“逸失利益”是受害人应增加而未增加的财产,属于可期待利益,而非现实利益的减损。“扶养丧失说”将应当赔偿的“逸失利益”范围限制在被扶养人生活费,而“继承丧失说”界定的“逸失利益”范围则是受害人家庭作为“经济性同一体”的未来可预期的收入损失。显然,“逸失利益”的范围与“遗产”的范围是不同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时遗留”,意味着“遗产”应当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遗产虽然不一定是现实权利,但它却是被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固有利益。而“逸失利益”既非现实权利,也非固有利益,而是向后发生的未来可预期的收入损失。因此,仅仅从字面上将民法理论上的“继承丧失说”作望文生义的理解,将“死亡赔偿金”解释为“遗产”,是不正确的。
从赔偿请求权的角度分析,“死亡赔偿金”既然是对具有“经济性同一体”性质的受害人家庭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前提当然是受害人因侵权事件而死亡。从时间顺序来看,应当是死亡事件发生在先,对由此产生的各项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在后。按照民法典第十三条的规定和民法理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受害人一旦死亡,其权利能力即行终止,不再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当然也不能以主体资格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通俗地说,“死亡赔偿金”并非“赔命钱”,也不是赔给死者的,死者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不能享有或者行使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尽管人类基于感性直观,会将“死亡赔偿金”与死亡事实联系起来,在感情上把它理解为“赔命钱”,但这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及其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毕竟是两回事。“死亡赔偿金”在内容上是对构成“经济性同一体”的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法律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其赔偿请求权人为具有“钱袋共同”关系的近亲属,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
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死亡受害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务之家、山东高法)
民法理论上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历来有两种解释。一种是根据“扶养丧失说”,将其解释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另一种是根据“继承丧失说”,将其解释为财产损害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实质上是摒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修改,法释〔2001〕7号)所采取的“扶养丧失说”的立场,将死亡赔偿金解释为财产损害赔偿金,可以认为在理论上接受了“继承丧失说”;实务中的争议也由此而起。一种意见认为,既然采纳了“继承丧失说”,死亡赔偿金理所当然就是死亡被害人的遗产,应当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按法定继承顺序分配,债权人也可以主张继承人应当在继承范围内以死亡赔偿金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中答复: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我们认为,“继承丧失说”只是相对于“扶养丧失说”的一种借喻或类比的说法,旨在强调“逸失利益”的范围不同。“逸失利益”是受害人应增加而未增加的财产,属于可期待利益,而非现实利益的减损。“扶养丧失说”将应当赔偿的“逸失利益”范围限制在被扶养人生活费,而“继承丧失说”界定的“逸失利益”范围则是受害人家庭作为“经济性同一体”的未来可预期的收入损失。显然,“逸失利益”的范围与“遗产”的范围是不同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时遗留”,意味着“遗产”应当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遗产虽然不一定是现实权利,但它却是被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固有利益。而“逸失利益”既非现实权利,也非固有利益,而是向后发生的未来可预期的收入损失。因此,仅仅从字面上将民法理论上的“继承丧失说”作望文生义的理解,将“死亡赔偿金”解释为“遗产”,是不正确的。
从赔偿请求权的角度分析,“死亡赔偿金”既然是对具有“经济性同一体”性质的受害人家庭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前提当然是受害人因侵权事件而死亡。从时间顺序来看,应当是死亡事件发生在先,对由此产生的各项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在后。按照民法典第十三条的规定和民法理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受害人一旦死亡,其权利能力即行终止,不再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当然也不能以主体资格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通俗地说,“死亡赔偿金”并非“赔命钱”,也不是赔给死者的,死者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不能享有或者行使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尽管人类基于感性直观,会将“死亡赔偿金”与死亡事实联系起来,在感情上把它理解为“赔命钱”,但这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及其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毕竟是两回事。“死亡赔偿金”在内容上是对构成“经济性同一体”的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法律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其赔偿请求权人为具有“钱袋共同”关系的近亲属,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
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死亡受害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务之家、山东高法)
#微普法#【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某甲因某乙驾驶机动车肇事身亡。某甲的妻子某丙,未成年子女某丁、某戊向法院起诉某乙请求赔偿损失,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25万元人民币。诉讼进行中,某己向人民法院申请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请求将死亡赔偿全作为某甲的遗产直接判归某己,以清偿某甲生前所欠某己3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那么,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
民法理论上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历来有两种解释。一种是根据“扶养丧失说”,将其解释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另一种是根据“继承丧失说”,将其解释为财产损害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实质上是摒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修改,法释〔2001〕7号)所采取的“扶养丧失说”的立场,将死亡赔偿金解释为财产损害赔偿金,可以认为在理论上接受了“继承丧失说”;实务中的争议也由此而起。一种意见认为,既然采纳了“继承丧失说”,死亡赔偿金理所当然就是死亡被害人的遗产,应当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按法定继承顺序分配,债权人也可以主张继承人应当在继承范围内以死亡赔偿金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中答复: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我们认为,“继承丧失说”只是相对于“扶养丧失说”的一种借喻或类比的说法,旨在强调“逸失利益”的范围不同。“逸失利益”是受害人应增加而未增加的财产,属于可期待利益,而非现实利益的减损。“扶养丧失说”将应当赔偿的“逸失利益”范围限制在被扶养人生活费,而“继承丧失说”界定的“逸失利益”范围则是受害人家庭作为“经济性同一体”的未来可预期的收入损失。显然,“逸失利益”的范围与“遗产”的范围是不同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时遗留”,意味着“遗产”应当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遗产虽然不一定是现实权利,但它却是被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固有利益。而“逸失利益”既非现实权利,也非固有利益,而是向后发生的未来可预期的收入损失。因此,仅仅从字面上将民法理论上的“继承丧失说”作望文生义的理解,将“死亡赔偿金”解释为“遗产”,是不正确的。
从赔偿请求权的角度分析,“死亡赔偿金”既然是对具有“经济性同一体”性质的受害人家庭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前提当然是受害人因侵权事件而死亡。从时间顺序来看,应当是死亡事件发生在先,对由此产生的各项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在后。按照民法典第十三条的规定和民法理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受害人一旦死亡,其权利能力即行终止,不再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当然也不能以主体资格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通俗地说,“死亡赔偿金”并非“赔命钱”,也不是赔给死者的,死者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不能享有或者行使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尽管人类基于感性直观,会将“死亡赔偿金”与死亡事实联系起来,在感情上把它理解为“赔命钱”,但这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及其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毕竟是两回事。“死亡赔偿金”在内容上是对构成“经济性同一体”的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法律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其赔偿请求权人为具有“钱袋共同”关系的近亲属,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
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死亡受害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务之家、山东高法)
民法理论上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历来有两种解释。一种是根据“扶养丧失说”,将其解释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另一种是根据“继承丧失说”,将其解释为财产损害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实质上是摒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修改,法释〔2001〕7号)所采取的“扶养丧失说”的立场,将死亡赔偿金解释为财产损害赔偿金,可以认为在理论上接受了“继承丧失说”;实务中的争议也由此而起。一种意见认为,既然采纳了“继承丧失说”,死亡赔偿金理所当然就是死亡被害人的遗产,应当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按法定继承顺序分配,债权人也可以主张继承人应当在继承范围内以死亡赔偿金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中答复: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我们认为,“继承丧失说”只是相对于“扶养丧失说”的一种借喻或类比的说法,旨在强调“逸失利益”的范围不同。“逸失利益”是受害人应增加而未增加的财产,属于可期待利益,而非现实利益的减损。“扶养丧失说”将应当赔偿的“逸失利益”范围限制在被扶养人生活费,而“继承丧失说”界定的“逸失利益”范围则是受害人家庭作为“经济性同一体”的未来可预期的收入损失。显然,“逸失利益”的范围与“遗产”的范围是不同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时遗留”,意味着“遗产”应当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遗产虽然不一定是现实权利,但它却是被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固有利益。而“逸失利益”既非现实权利,也非固有利益,而是向后发生的未来可预期的收入损失。因此,仅仅从字面上将民法理论上的“继承丧失说”作望文生义的理解,将“死亡赔偿金”解释为“遗产”,是不正确的。
从赔偿请求权的角度分析,“死亡赔偿金”既然是对具有“经济性同一体”性质的受害人家庭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前提当然是受害人因侵权事件而死亡。从时间顺序来看,应当是死亡事件发生在先,对由此产生的各项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在后。按照民法典第十三条的规定和民法理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受害人一旦死亡,其权利能力即行终止,不再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当然也不能以主体资格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通俗地说,“死亡赔偿金”并非“赔命钱”,也不是赔给死者的,死者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不能享有或者行使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尽管人类基于感性直观,会将“死亡赔偿金”与死亡事实联系起来,在感情上把它理解为“赔命钱”,但这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及其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毕竟是两回事。“死亡赔偿金”在内容上是对构成“经济性同一体”的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法律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其赔偿请求权人为具有“钱袋共同”关系的近亲属,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
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死亡受害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务之家、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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