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利用周末,完成了一个章节1100字的写作。想起了手机空间里几年前保存的动物园的照片。第一次写小说,10000字申请签约的时候没有通过,给到的答复是30000字的时候再申请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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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普法专题」食品安全法解读

一、食品安全法立法背景及其目的
食品安全法,是指调整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行为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于1982年11月1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该法于1995年10月30日修订,形成比较成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施行于1995年的食品卫生法虽然对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食品安全日益成为全球性问题,我国也逐渐暴露出食品标准不统一,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食品检验机构不规范等制度上的瑕疵,再加上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如2004年的阜阳“大头娃娃”劣质奶粉事件,以及此后的“苏丹红”事件、福寿螺事件等),我国在食品领域的立法重心从“食品卫生”提升到“食品安全”,于2009年2月28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从一定的意义上讲,新的食品安全法是食品安全事故催生出来的,并且也是第一部冠以“食品安全”字样的法律。
食品安全法第1条指出了该法的立法目的:“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这里包括两个要点:一是保证食品安全,即保证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这是该法的直接目的。二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该条文从公众的健康权和生命权等基本人权的高度揭示食品安全的意义,表明了我国法律“以人为本”的根本宗旨。
2013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和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作出了规定。
二、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部调整与食品安全有关行为的专门法律,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根据该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受该法约束:
1.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三、对消费者的赔偿问题:《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条款到底如何恰当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可以看出该条款涉及到的几个关键词:一是消费者;二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三是消费者受到损害。在“十倍赔偿”条款使用的时候要注意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赔偿对象;二是赔偿条件;三是赔偿责任。

十倍赔偿条款规定,“消费者因…受到损害的,可以向…要求赔偿损失…”,从中可以看出赔偿的对象是消费者,何为消费者?
消费者,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认为,消费者是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关于消费者的概念,在各国法律中,以及一国各部门法中不尽相同。对我国而言,我国相关法律虽未直接明确消费者的定义,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将“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界定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人。
由此引入一个词“购买者”。知假买假是职业打假人、职业索赔人区别于普通消费者的典型特征。他们的消费动机是专门购买有问题、有瑕疵的商品,购买数量远远超过普通消费者的正常消费量。职业索赔人将目光聚焦在便于获得赔偿的商场、超市、规模较小的经营店,长期寻找产品质量、包装标识、保存条件、有效期限、广告宣传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商品,一旦发现立即购买,并采取直接向商家索赔、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手段要求赔偿。
1.赔偿条件
适用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必要条件为“消费者受到损害”,对此应无疑义。适用该法条第二款的必要条件是否仍为“消费者受到损害”,对此或存争议,因为从法条的字面含义难以直接得出判断结论;但是,适用该条款的必要条件至少包括“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此应无疑义。在具体案例中,在并无“消费者受到损害”事实的情况下,对是否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问题的判断,应当采用实质判断标准而不是形式判断标准,即应当是“经营者出售的食品在实质上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才能作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之判断,生产、经营者对由此产生的利益损害进行赔偿。
2.是否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以看出最高法在对消费者要求赔偿方面是持支持态度。但是该规定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仍然有一个需要注意的地方即:“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那么是否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安全主要是对食品质量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对人体健康不造成危害为目的。对是否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问题的判断,跟上边讲到的判断标准一样,应当采用实质判断标准,即应当是“生产者、经营者生产或出售的食品在实质上(原料、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对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中“明知”的认定,法律对食品经营者的要求,以进货查验等形式审查义务为主,在此种情况下,除非食品经营者通过肉眼观察能够发现采购的食品出现感官性状异常,通过抽检等技术检验手段进行合格与否的判定,并非经营者法定责任。


3.赔偿责任
“责任”的释义是①分内应做的事,尽责;②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承担的过失,追究责任;其法律词语释义有两个方面含义:一是根据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责任;二是基于行为人对法律义务的不履行而引起的法律后果。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赔偿责任是有赔偿要件存在即上边2、3所诉赔偿条件,该条款规定赔偿责任实行首负责任制,并将生产者和经营者责任明确区分开来。对于生产者的主体责任、首负责任的落实相关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对于经营者的赔偿责任来说,《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对食品经营者以进货查验等形式审查义务的要求为主,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如果尽到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义务,索取了真实、有效、合法、齐全的供货商食品经营资质材料,索要了与食品生产批次一致检验报告,建立了产品的购进台账并保存了购货相关票据,尽到了法律要求的审查义务,可以免予处罚,经营者在尽到自己责任免于处罚的情况下同时也应免于赔偿,而赔偿责任应向食品生产、加工者追诉。

食品安全小贴士
保持清洁
餐前饭后要洗手,洗净双手再下厨。
刀具餐器勤清洁,昆虫老鼠要去除。

生熟分开
生熟食品要分开,切莫混杂供保存。
刀沾容器各归各,避免污染惹病生。
烧熟煮透
肉禽蛋品要煮熟,贪吃生鲜是糊涂。
鱼卵病菌需杀尽,再度加热也要足。

注意存放
熟食常温难久藏,食毕及时进冰箱。
餐前仍需加温煮,冰箱不是保险箱。

#父母该不该教哥哥姐姐让着弟弟妹妹#
我觉得不应该吧。我挺赞成胡可说的那些,这个事情的主体是孩子,孩子的意愿很重要,不管孩子发生什么矛盾父母都不要偏向谁,而是让孩子分别去陈述事实,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自己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孩子之间的小矛盾有时候确实是情绪的影响,并没有父母想的你们夸张。

就比如今天带馨姐上舞蹈课,吃饭的时候遇到兄妹俩,哥哥发现妹妹拿了他的橡皮泥非常生气,吼叫道:你这个妹妹真讨厌,随便拿人东西,我要换掉你,让别人做我的妹妹。

说完,还动手打了妹妹。

孩子妈妈开始调解,问哥哥具体情况。发现是妹妹没有经过他的同意就拿他的东西,这一点惹毛了他。

妈妈就告诉妹妹,想要哥哥的东西是否应该提前询问一下,尊重哥哥的前提下,得到允许后再拿,说不定哥哥会愿意给更多玩具呢?

说完,这个妈妈一边让妹妹试着问哥哥,愿不愿意给,另一边鼓励哥哥解开心结,最终俩孩子又和好如初,玩得不亦乐乎。

在我们家双胞胎姐妹经常发生冲突,每次也都是很小的事情,抢妈妈,夺玩具等等。对待任何一个孩子,父母的态度很重要,一旦有一丝偏心,不仅会伤害自己的孩子,也会影响孩子之间的感情。

如果总是要求让,孩子也会在不知不觉中失去信心,也会对父母的爱产生怀疑。虽然我是独生子,但小时候总是被父母一味的要求让,所以导致自己遇到喜欢的事情总会不够自信。

人生在世大家都是独立的个体,有权利说不,也有意愿表达自己的需求。任何人的关系都应该以相互尊重为前提,没有谁欠谁,人心换#mm爱baby# 人心,才能长久幸福。#三个女儿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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