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国谈药品实施分类管理,117种高值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
辽宁对国家谈判药品实施分类管理,将注射用维得利珠单抗等117种高值管理药品(含同通用名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纳入“双通道”管理,实行统一支付政策。其中注射类等“双通道”药品,应由“双通道”零售药店按要求直接配送至定点医疗机构,不得由参保患者自行携药在院使用。
近日,辽宁省发布《关于持续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明确对谈判药实施分类管理,将谈判药品分为高值药品和按常规乙类管理的药品,其中部分高值药品限门诊使用时单独据实结算,住院使用时沿用各统筹区现行住院付费方式。
《通知》明确注射用维得利珠单抗等117种药品确定为按高值管理药品,其中,麦格司他胶囊等34种药品、限门诊应用时单独据实结算。
全省统一将117种高值药品(含同通用名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纳入“双通道”管理,各统筹区可结合本地药品供应和患者需求情况,在其它国家谈判品种范围内补充增加本统筹区的“双通道”管理药品。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
此外将高值药品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30%调至20%,全省统一确定高值药品门诊和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职工医保为80%,居民医保为70%,限门诊使用时单独据实结算的高值药品,住院使用时也按上述政策计算个人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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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谈判药品“应配尽配”,暂无法纳入医院常用药品目录的,可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建立绿色通道
医疗机构是谈判药品保障供应和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主体。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统筹召开药事会,实现谈判药品“应配尽配”,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配备新增进入目录的67个谈判药品。
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供应目录,但临床确实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可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缩短周期、及时采购,保障患者用药需求。
对于暂无患者需求的药品,也应落实与相关供应企业的临采机制,确保此类药品能依临床需求及时采购供应。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医疗费用总控、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药事委员会评审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的配备、使用。
117种高值药品(含同通用名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纳入“双通道”管理
充分发挥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定点零售药店在保障国家谈判药品供应方面的补充和兜底作用,全省统一将117种高值药品(含同通用名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纳入“双通道”管理,各统筹区可结合本地药品供应和患者需求情况,在其它国家谈判品种范围内补充增加本统筹区的“双通道”管理药品。
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其中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的品种,要以处方流转为核心,落实“定机构、定医师、定药师”的要求,实现药品使用和医保支付的全过程可追溯。
需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注射类等“双通道”药品,应由“双通道”零售药店按要求直接配送至定点医疗机构,不得由参保患者自行携药在院使用。
建立健全“双通道”零售药店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现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
各统筹区要建立健全“双通道”零售药店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优先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供应品种齐全、保供能力强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实现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
鼓励有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开展预约就诊、送药上门等便民利民服务,大力推进“双通道”基本医保、大额补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一站式结算。省医保局将依托医保信息平台,建设部署统一的处方流转中心,实现电子处方顺畅流转。
加强“双通道”管理药品用药保障,整改不力或将退出“双通道”零售药店管理
各级医保部门要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双通道”管理药品用药保障纳入协议内容,并与协议管理年度考核机制相挂钩。
对配备使用谈判药品落实不力、影响患者救治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及保供作用发挥不强的“双通道”零售药店,要及时采取提示、约谈等措施,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应退出“双通道”零售药店管理。
要综合考虑新版药品目录增减、结构调整、支付标准变化以及实际用药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医保基金区域总额预算指标及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保障患者基本用药需求。要将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与门诊慢特病、支付方式改革、带量采购等政策衔接。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调整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考核机制,将合理使用的谈判药品单列,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行为的指导和管理,督促辖区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落地。
加强监督管理,各市医保部门要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药品监测信息按规定报送省医保局。
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参保患者用药全流程的监管,坚决防范和打击利用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采取串换药品等手段套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药品流通、临床使用和医保支付等政策规范,确保谈判药品流程可追溯、质量安全有保证、使用合理规范。
严格落实谈判药品使用情况监测机制,将我省按高值管理药品及国家谈判药品全部纳入监测范围,加强对药品配备、使用和支付等情况的统计监测和评估,各市医保部门要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药品监测信息按规定报送省医保局。
尊重原创,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辽宁对国家谈判药品实施分类管理,将注射用维得利珠单抗等117种高值管理药品(含同通用名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纳入“双通道”管理,实行统一支付政策。其中注射类等“双通道”药品,应由“双通道”零售药店按要求直接配送至定点医疗机构,不得由参保患者自行携药在院使用。
近日,辽宁省发布《关于持续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明确对谈判药实施分类管理,将谈判药品分为高值药品和按常规乙类管理的药品,其中部分高值药品限门诊使用时单独据实结算,住院使用时沿用各统筹区现行住院付费方式。
《通知》明确注射用维得利珠单抗等117种药品确定为按高值管理药品,其中,麦格司他胶囊等34种药品、限门诊应用时单独据实结算。
全省统一将117种高值药品(含同通用名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纳入“双通道”管理,各统筹区可结合本地药品供应和患者需求情况,在其它国家谈判品种范围内补充增加本统筹区的“双通道”管理药品。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
此外将高值药品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30%调至20%,全省统一确定高值药品门诊和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职工医保为80%,居民医保为70%,限门诊使用时单独据实结算的高值药品,住院使用时也按上述政策计算个人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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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谈判药品“应配尽配”,暂无法纳入医院常用药品目录的,可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建立绿色通道
医疗机构是谈判药品保障供应和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主体。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统筹召开药事会,实现谈判药品“应配尽配”,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配备新增进入目录的67个谈判药品。
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供应目录,但临床确实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可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缩短周期、及时采购,保障患者用药需求。
对于暂无患者需求的药品,也应落实与相关供应企业的临采机制,确保此类药品能依临床需求及时采购供应。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医疗费用总控、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药事委员会评审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的配备、使用。
117种高值药品(含同通用名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纳入“双通道”管理
充分发挥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定点零售药店在保障国家谈判药品供应方面的补充和兜底作用,全省统一将117种高值药品(含同通用名仿制药和生物类似药)纳入“双通道”管理,各统筹区可结合本地药品供应和患者需求情况,在其它国家谈判品种范围内补充增加本统筹区的“双通道”管理药品。
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其中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的品种,要以处方流转为核心,落实“定机构、定医师、定药师”的要求,实现药品使用和医保支付的全过程可追溯。
需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注射类等“双通道”药品,应由“双通道”零售药店按要求直接配送至定点医疗机构,不得由参保患者自行携药在院使用。
建立健全“双通道”零售药店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现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
各统筹区要建立健全“双通道”零售药店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优先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供应品种齐全、保供能力强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实现适度竞争、有进有出、动态调整。
鼓励有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开展预约就诊、送药上门等便民利民服务,大力推进“双通道”基本医保、大额补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一站式结算。省医保局将依托医保信息平台,建设部署统一的处方流转中心,实现电子处方顺畅流转。
加强“双通道”管理药品用药保障,整改不力或将退出“双通道”零售药店管理
各级医保部门要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双通道”管理药品用药保障纳入协议内容,并与协议管理年度考核机制相挂钩。
对配备使用谈判药品落实不力、影响患者救治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及保供作用发挥不强的“双通道”零售药店,要及时采取提示、约谈等措施,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应退出“双通道”零售药店管理。
要综合考虑新版药品目录增减、结构调整、支付标准变化以及实际用药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医保基金区域总额预算指标及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保障患者基本用药需求。要将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与门诊慢特病、支付方式改革、带量采购等政策衔接。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调整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考核机制,将合理使用的谈判药品单列,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行为的指导和管理,督促辖区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落地。
加强监督管理,各市医保部门要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药品监测信息按规定报送省医保局。
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参保患者用药全流程的监管,坚决防范和打击利用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采取串换药品等手段套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药品流通、临床使用和医保支付等政策规范,确保谈判药品流程可追溯、质量安全有保证、使用合理规范。
严格落实谈判药品使用情况监测机制,将我省按高值管理药品及国家谈判药品全部纳入监测范围,加强对药品配备、使用和支付等情况的统计监测和评估,各市医保部门要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药品监测信息按规定报送省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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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谈药品实施分类管理,30个品种纳入谈判药门诊用药目录
天津对国家谈判药品实施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对适应症明确、诊疗路径清晰、患者费用负担较重,且未在市现行门特和相应按病种保障范围内的药品建立国谈药品门诊保障机制,涉及30个品种,并公布了年度最高限额。详见文末附表。
并指出,对实行DRG等支付方式改革的病种,试点医疗机构因规范使用国谈药品导致单位DRG权重费用消耗上涨的,可通过调整相关DRG组的付费权重,或者调整试点医疗机构费率调节系数等方式予以合理补偿。
12月28日,天津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持续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供应保障和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办发〔2021〕59号)》,自2022年1月1日开始执行。此前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
医保谈判药品“应配尽配”,暂无法纳入医院常用药品目录的,可处方流转至药店
医疗机构是谈判药品临床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自新版目录正式公布后,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统筹召开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按照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和临床需求,做到“应配尽配”。
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常用药品目录,但临床确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可纳入医疗机构药品临时采购范围或通过处方流转至定点零售药店,提升药品可及性,确保临床用药需求。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临床用药行为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谈判药品合理使用,流转至定点零售药店的处方也应纳入本机构管理范畴。
已实现电子追溯等条件的定点药店可纳入"双通道"管理
健全我市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对具有谈判药品供应能力,符合药品监管部门管理要求且已实现电子追溯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我市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范围。
由定点医疗机构指定定点零售药店,在医保支付系统登记备案后,由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处方为参保患者提供配药服务。市医保局定期将实现“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主动公布。
双通道药品在定点医院和药店实行统一医保支付标准
医保部门对实施“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参保患者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报销比例按照开具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关报销规定执行。
对实行DRG等支付方式改革的病种,试点医疗机构因规范使用国家谈判药品,导致单位DRG权重费用消耗上涨的,可通过调整相关DRG组的付费权重,或者调整试点医疗机构费率调节系数等方式予以合理补偿。
加强协议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情况纳入协议内容,并与年度考核挂钩。卫生部门调整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考核机制,将合理使用的谈判药品单列,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
医保部门、卫生部门协同配合,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行为的指导和管理,督促辖区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落地。
谈判药品分类管理,建立国谈药品门诊保障机制
统筹考虑患者合理用药需求、药品临床价值和医疗保障待遇政策,对国家谈判药品实施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并做好与门诊人头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政策的衔接。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国家谈判药品调整情况适时组织调整分类管理目录。
对于适应症明确、诊疗路径清晰、患者费用负担较重,且未在我市现行门诊特殊病和相应按病种保障等范围内的药品建立国家谈判药品门诊保障机制:
药品范围:包括《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谈判药品部分)内经专家论证适应症明确、诊疗路径清晰、患者费用负担较重,且未在我市现行门诊特殊病和相应按病种保障等范围内的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门诊用药”)。主要指国家谈判药品中年治疗费用超过上年度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药品所标注适应症内的适宜品种。
人员范围:参加本市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正常享受医保待遇期间,经医保定点三级综合或三级专科医疗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诊断符合条件的患者(以下简称参保患者)。
保障标准:对参保患者在门诊就医发生的谈判药门诊用药费用纳入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范围。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就医医疗机构选择按照我市基本医保有关规定执行。最高支付限额按该药品说明书年度最高药品费用确定。经谈判药门诊用药保障机制报销后,可继续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等报销待遇。
保障期限:谈判药门诊用药的保障期限为该药品的谈判协议期。协议期满后,纳入国家医保目录(西药、中成药部分)的药品原则上可继续按本通知执行,协议期满取消医保资格的药品,根据政策要求停止待遇支付。药品费用水平明显降低或已纳入我市相应按病种等保障范围内的品种,经评估论证后适时调出我市谈判药门诊保障机制。
政策衔接:对于符合我市门诊特殊病用药范围的药品,经专家论证纳入我市门诊特殊病保障范围,按门诊特殊病保障政策执行。对于其他谈判药品按我市现行政策执行。
优化经办管理服务,创新药品配送方式
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目录正式印发后,尽快将目录内谈判药品在市医药采购综合管理平台上直接挂网,及时调整医保信息系统,并督促指导定点医药机构更新数据、规范采购。让信息多跑路,患者少跑路,整合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服务,大力推进“双通道”一站式结算。
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基础上,稳妥推进将“双通道”谈判药品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鼓励具备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开展预约就诊、送药上门等服务。
加强监测监管,有效防范风险
依托医保信息平台,做好处方流转工作,连通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保证电子处方流转,落实“定机构、定医师、可溯源”等要求,实现患者用药行为全过程监管。完善细化医保用药审核规则,引入智能监控,严厉打击“双通道”领域套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
各定点医药机构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药品流通、临床使用和医保支付等政策规范,确保谈判药品流程可追溯、质量安全有保证、使用规范合理。医保部门完善谈判药品使用情况监测机制,加强对谈判药品配备、使用和支付等情况的统计监测和评估。
尊重原创,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天津对国家谈判药品实施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对适应症明确、诊疗路径清晰、患者费用负担较重,且未在市现行门特和相应按病种保障范围内的药品建立国谈药品门诊保障机制,涉及30个品种,并公布了年度最高限额。详见文末附表。
并指出,对实行DRG等支付方式改革的病种,试点医疗机构因规范使用国谈药品导致单位DRG权重费用消耗上涨的,可通过调整相关DRG组的付费权重,或者调整试点医疗机构费率调节系数等方式予以合理补偿。
12月28日,天津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持续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供应保障和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办发〔2021〕59号)》,自2022年1月1日开始执行。此前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
医保谈判药品“应配尽配”,暂无法纳入医院常用药品目录的,可处方流转至药店
医疗机构是谈判药品临床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自新版目录正式公布后,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统筹召开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按照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和临床需求,做到“应配尽配”。
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常用药品目录,但临床确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可纳入医疗机构药品临时采购范围或通过处方流转至定点零售药店,提升药品可及性,确保临床用药需求。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临床用药行为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谈判药品合理使用,流转至定点零售药店的处方也应纳入本机构管理范畴。
已实现电子追溯等条件的定点药店可纳入"双通道"管理
健全我市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对具有谈判药品供应能力,符合药品监管部门管理要求且已实现电子追溯等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我市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范围。
由定点医疗机构指定定点零售药店,在医保支付系统登记备案后,由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处方为参保患者提供配药服务。市医保局定期将实现“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主动公布。
双通道药品在定点医院和药店实行统一医保支付标准
医保部门对实施“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施行统一的支付政策,参保患者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报销比例按照开具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关报销规定执行。
对实行DRG等支付方式改革的病种,试点医疗机构因规范使用国家谈判药品,导致单位DRG权重费用消耗上涨的,可通过调整相关DRG组的付费权重,或者调整试点医疗机构费率调节系数等方式予以合理补偿。
加强协议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情况纳入协议内容,并与年度考核挂钩。卫生部门调整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考核机制,将合理使用的谈判药品单列,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
医保部门、卫生部门协同配合,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行为的指导和管理,督促辖区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落地。
谈判药品分类管理,建立国谈药品门诊保障机制
统筹考虑患者合理用药需求、药品临床价值和医疗保障待遇政策,对国家谈判药品实施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并做好与门诊人头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政策的衔接。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国家谈判药品调整情况适时组织调整分类管理目录。
对于适应症明确、诊疗路径清晰、患者费用负担较重,且未在我市现行门诊特殊病和相应按病种保障等范围内的药品建立国家谈判药品门诊保障机制:
药品范围:包括《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谈判药品部分)内经专家论证适应症明确、诊疗路径清晰、患者费用负担较重,且未在我市现行门诊特殊病和相应按病种保障等范围内的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门诊用药”)。主要指国家谈判药品中年治疗费用超过上年度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药品所标注适应症内的适宜品种。
人员范围:参加本市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正常享受医保待遇期间,经医保定点三级综合或三级专科医疗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诊断符合条件的患者(以下简称参保患者)。
保障标准:对参保患者在门诊就医发生的谈判药门诊用药费用纳入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范围。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就医医疗机构选择按照我市基本医保有关规定执行。最高支付限额按该药品说明书年度最高药品费用确定。经谈判药门诊用药保障机制报销后,可继续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等报销待遇。
保障期限:谈判药门诊用药的保障期限为该药品的谈判协议期。协议期满后,纳入国家医保目录(西药、中成药部分)的药品原则上可继续按本通知执行,协议期满取消医保资格的药品,根据政策要求停止待遇支付。药品费用水平明显降低或已纳入我市相应按病种等保障范围内的品种,经评估论证后适时调出我市谈判药门诊保障机制。
政策衔接:对于符合我市门诊特殊病用药范围的药品,经专家论证纳入我市门诊特殊病保障范围,按门诊特殊病保障政策执行。对于其他谈判药品按我市现行政策执行。
优化经办管理服务,创新药品配送方式
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目录正式印发后,尽快将目录内谈判药品在市医药采购综合管理平台上直接挂网,及时调整医保信息系统,并督促指导定点医药机构更新数据、规范采购。让信息多跑路,患者少跑路,整合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服务,大力推进“双通道”一站式结算。
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基础上,稳妥推进将“双通道”谈判药品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鼓励具备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开展预约就诊、送药上门等服务。
加强监测监管,有效防范风险
依托医保信息平台,做好处方流转工作,连通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保证电子处方流转,落实“定机构、定医师、可溯源”等要求,实现患者用药行为全过程监管。完善细化医保用药审核规则,引入智能监控,严厉打击“双通道”领域套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
各定点医药机构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药品流通、临床使用和医保支付等政策规范,确保谈判药品流程可追溯、质量安全有保证、使用规范合理。医保部门完善谈判药品使用情况监测机制,加强对谈判药品配备、使用和支付等情况的统计监测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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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是一个巨大的盒子
人们疲于奔波、碰壁和转向,不去看穹顶瞬息万变的晴雨和晦暗
但你是只悬于我眼中唯一的星芒
不必仰头,也能被柔和且强大的力量照拂和牵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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