哇靠 看到张乐队pa万叶的图
莫名其妙就想起来那谁
当时在塘中的时候扛着吉他特意跑来我面前给我弹吉他
还有看电影的时候坐我位子上就不走了 在黑暗中打闹被他抓住手不放 心照不宣的暧昧
只能说初恋是真他妈难忘啊[交税]即便已经过去很久了现在想起来某些细节还是心悸 不同的人不同感觉
不过在我这真的觉得校园恋爱才是最甜的 那种青涩 那种不求回报只求快乐的追逐[交税]
莫名其妙就想起来那谁
当时在塘中的时候扛着吉他特意跑来我面前给我弹吉他
还有看电影的时候坐我位子上就不走了 在黑暗中打闹被他抓住手不放 心照不宣的暧昧
只能说初恋是真他妈难忘啊[交税]即便已经过去很久了现在想起来某些细节还是心悸 不同的人不同感觉
不过在我这真的觉得校园恋爱才是最甜的 那种青涩 那种不求回报只求快乐的追逐[交税]
《不要让权力机关的全面系统瘫塌成为法治社会的主流》
前边我们在微博上讲到了作为政府系统不应该在司法系统,呈现黑暗的时候,束缚住了政府的手脚,使得政府在司法黑暗面前不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以及纠正自身的违法行为。
从本人20多年的依法诉访的经历当中,我们的的确确的看到了司法系统的黑暗影响到了政府的依法行政以及对自己错误的行政行为的违法必究的结果。
当然在这里边,我们并不想为政府开脱和责免责,但是作为社会上依法行政的法律规定,是不是确确实实的束缚了政府的手脚?我从法治的角度上进行解析,从理论和实践上分析,社会上的法治效应。在本人依法住访的,二十多年的经历当中,从政府部门来讲,打出涉法涉诉,不受理信访事项的规定,的确是已经作为一项政策实施了。那么,作为法治整顿以及法治治理当中这项规定是利还是弊呢?原本牵扯到政府依法履责的事项和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以后,那么,政府部门就不再对这样的信访事项进行负责,而是介入司法机关以后,完全就由司法机关来进行处理了。如果相关案件真正的能够得到司法机关的依法解决,并不是什么坏事?但是,当司法机关以各种说辞不对案件进行处理之后,那么明显的就会呈现出司法机关的决定与政府的决定是相互冲突和矛盾的。这也是本人在依法住房20多年的历程当中,至今依旧无果的重要原因之一。
那么,既然作为政府部门的政策是涉法涉诉,不受理信访事项,然而,司法机关的审理结果是,超过诉讼时效了,不再受理案件去要求找政府去解决。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必然偶然就案件和信访问题产生了互相推诿和法律打架的现象。
从司法机关与政府部门互相推诿的状况上看,他们之间各执一词。西城区政府职能部门宣房投,他们认定受害人曾经打过官司了,并且败诉了,所以这个也成为了政府职能部门行政不作为的依据了。然而,司法机关一方说,我们并没有剥夺了你的合法承租权利这个实体权力,也没有说你不应该是承租人,只是你的诉求超过了时效,我们法院不去审理你的案件。而政府部门在这个环节上,更多的认为自己的违法行政行为因为没有得到司法机关的审判,所以他们就认为他们没有不对。从现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他们的看法还始终是:司法机关应该做出他们当初认定承租人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才对。
那么对于司法机关在曾经审理过的民事案件当中,再返还的房本的这个案进行时,司法机关认定了,因为是政府部门在承租人的认定上的是原告,所以在审理返还租赁合同的这个案件中。那么司法机关就把这个租赁合同认定应该返还给原告,那么关于这个租赁合同是不是应该由原告持有?也就是确权的问题,不属于这个案件审理,并且在日后的检察院监督当中。检察院又认定相关租赁合同的发放不是属于检察院管辖的部分,他是应该由政府部门负责相关租赁合同的发放和认定?那么,在这个环节上,实际上司法机关已经把相关承租人的责任推给了政府部门。政府的职能部门却在认识上与司法机关不同,他们认为你已经进行诉讼了,你又败诉了,司法机关没有支持你应该持有这个租赁合同,所以他们在租赁合同这个问题上法院,因为没有受到法院的审判,并且我们也没有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所以政府部门认为,他们有理由在相关承租人变更的问题上,可以不作为。
从以上的简单的阐述当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那就是从司法系统到政府系统,在建立“正不压邪”的趋势,双方都呈现了逆向而行的状况,也就是说,都没有讲政治,也没有维宪法,体现出了正能量不足、而负能量有余的行为表现中。
从这些方面来看,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互相推诿,法律打架产生出正不压邪的结果也就不奇怪了。在这里我们还要强调的就是,所有应该对这些现象负责的权利系统都没有发挥出正常的依法履责的作用,显示和导致的是全面系统瘫塌,并且从我们这个案件长期上看,已经成为了社会的主流。
前边我们在微博上讲到了作为政府系统不应该在司法系统,呈现黑暗的时候,束缚住了政府的手脚,使得政府在司法黑暗面前不能够依法履行职责,以及纠正自身的违法行为。
从本人20多年的依法诉访的经历当中,我们的的确确的看到了司法系统的黑暗影响到了政府的依法行政以及对自己错误的行政行为的违法必究的结果。
当然在这里边,我们并不想为政府开脱和责免责,但是作为社会上依法行政的法律规定,是不是确确实实的束缚了政府的手脚?我从法治的角度上进行解析,从理论和实践上分析,社会上的法治效应。在本人依法住访的,二十多年的经历当中,从政府部门来讲,打出涉法涉诉,不受理信访事项的规定,的确是已经作为一项政策实施了。那么,作为法治整顿以及法治治理当中这项规定是利还是弊呢?原本牵扯到政府依法履责的事项和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以后,那么,政府部门就不再对这样的信访事项进行负责,而是介入司法机关以后,完全就由司法机关来进行处理了。如果相关案件真正的能够得到司法机关的依法解决,并不是什么坏事?但是,当司法机关以各种说辞不对案件进行处理之后,那么明显的就会呈现出司法机关的决定与政府的决定是相互冲突和矛盾的。这也是本人在依法住房20多年的历程当中,至今依旧无果的重要原因之一。
那么,既然作为政府部门的政策是涉法涉诉,不受理信访事项,然而,司法机关的审理结果是,超过诉讼时效了,不再受理案件去要求找政府去解决。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必然偶然就案件和信访问题产生了互相推诿和法律打架的现象。
从司法机关与政府部门互相推诿的状况上看,他们之间各执一词。西城区政府职能部门宣房投,他们认定受害人曾经打过官司了,并且败诉了,所以这个也成为了政府职能部门行政不作为的依据了。然而,司法机关一方说,我们并没有剥夺了你的合法承租权利这个实体权力,也没有说你不应该是承租人,只是你的诉求超过了时效,我们法院不去审理你的案件。而政府部门在这个环节上,更多的认为自己的违法行政行为因为没有得到司法机关的审判,所以他们就认为他们没有不对。从现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他们的看法还始终是:司法机关应该做出他们当初认定承租人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才对。
那么对于司法机关在曾经审理过的民事案件当中,再返还的房本的这个案进行时,司法机关认定了,因为是政府部门在承租人的认定上的是原告,所以在审理返还租赁合同的这个案件中。那么司法机关就把这个租赁合同认定应该返还给原告,那么关于这个租赁合同是不是应该由原告持有?也就是确权的问题,不属于这个案件审理,并且在日后的检察院监督当中。检察院又认定相关租赁合同的发放不是属于检察院管辖的部分,他是应该由政府部门负责相关租赁合同的发放和认定?那么,在这个环节上,实际上司法机关已经把相关承租人的责任推给了政府部门。政府的职能部门却在认识上与司法机关不同,他们认为你已经进行诉讼了,你又败诉了,司法机关没有支持你应该持有这个租赁合同,所以他们在租赁合同这个问题上法院,因为没有受到法院的审判,并且我们也没有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所以政府部门认为,他们有理由在相关承租人变更的问题上,可以不作为。
从以上的简单的阐述当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那就是从司法系统到政府系统,在建立“正不压邪”的趋势,双方都呈现了逆向而行的状况,也就是说,都没有讲政治,也没有维宪法,体现出了正能量不足、而负能量有余的行为表现中。
从这些方面来看,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互相推诿,法律打架产生出正不压邪的结果也就不奇怪了。在这里我们还要强调的就是,所有应该对这些现象负责的权利系统都没有发挥出正常的依法履责的作用,显示和导致的是全面系统瘫塌,并且从我们这个案件长期上看,已经成为了社会的主流。
#暗夜行者# 我的评分:[星星][星星][星星][星星][星星]
亮点推荐:
陈陌骆翔无缝切换,两个都是同一人,一个眼神一个动作就能知道谁是陈陌谁是骆翔,潜伏于迷雾重重的“黑暗里”既要在别人面前当骆翔,又要让别人相信他是陈陌。两个身份都是他,真的就是无缝切换,这里李易峰把角色演活了,让观看者看的很舒服!
亮点推荐:
陈陌骆翔无缝切换,两个都是同一人,一个眼神一个动作就能知道谁是陈陌谁是骆翔,潜伏于迷雾重重的“黑暗里”既要在别人面前当骆翔,又要让别人相信他是陈陌。两个身份都是他,真的就是无缝切换,这里李易峰把角色演活了,让观看者看的很舒服!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