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掏腰包为小区购买滑梯,难道也有错?凭什么要我赔20万!”江苏无锡,一女子为了丰富小区儿童娱乐生活,自费购买儿童滑梯交于物业管理,谁知滑梯将人绊倒,对方将女子告上法庭,索赔20万。
(案例来源:光明网)
因为小区游乐设施较少,张女士每次带孩子出门,都无处游玩。张女士便想到自己购买游乐设施的办法。在与物业沟通后,她自费为小区添置了一套儿童滑梯,安放在一楼大厅,供小区儿童免费游玩。滑梯安装好后,相关的卫生保洁及归整工作,均由物业公司负责。
案发当天,刘女士到小区办事,经过一楼大厅时,踩到滑梯脚垫。因为脚垫下面有水渍,刘女士不慎滑倒,重重地摔倒在地,摔成椎体骨折,构成10级伤残。
因为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刘女士将物业公司、张女士均告上法庭,向他们索赔一床嫩我、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20万。
在得知自己被告上法院后,张女士觉得很冤,自己明明是出于好心,才自掏腰包为整栋楼的小朋友购买滑梯,自己也没有盈利,不应当承担责任。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刘女士的损失该由谁负责?
1.刘女士在小区大楼不慎跌倒受伤,其健康权受到侵害,其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女士之所以会跌倒,主要是因为滑梯脚垫湿滑所致。因此,可能的侵权人为滑梯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2.张女士购买滑梯安放在小区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赠与。张女士在与物业协商时,虽然没有约定滑梯的所有权,但事实上该滑梯安装的小区公共区域,也并不专属于张女士小孩。同时,滑梯的日常管理维护也均交由物业。由此可见,张女士事实上已经失去对滑梯的控制权。即,她无偿将滑梯捐赠给了小区。
退一步来讲,即便张女士并没有丧失滑梯的所有权,但既然滑梯是由物业公司进行维护和管理,因为使用滑梯产生的纠纷,也应由实际的管理人承担。
例如,张三到李四家借水果刀,返回途中与王五发生争执,将王五刺伤。对于王五所受的伤害,不能因为刀是李四的,就让李四承担赔偿责任,而应该由实际的使用人张三承担赔偿责任。
3.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物业公司作为滑梯的实际管理人,不仅没有及时清理地面积水,而且也没有设置“小心地滑”等警示标志,未尽到有效的安全防范义务,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等规定,物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4.刘女士自己也有过错,也要负部分责任。刘女士作为成年人,应当对可能遇到的风险有基本的预判能力,但她在途径湿滑路段时,没有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不慎跌倒受伤,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因此,物业公司不应承担刘女士的全部损失,她自己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60%的责任,赔偿刘女士12万,认定张女士无过错,不用赔偿。
对于法院的判决你怎么看?
![](https://wx4.sinaimg.cn/large/7e77fb11ly1h2ynhbq7ofj20ci08cwet.jpg)
(案例来源:光明网)
因为小区游乐设施较少,张女士每次带孩子出门,都无处游玩。张女士便想到自己购买游乐设施的办法。在与物业沟通后,她自费为小区添置了一套儿童滑梯,安放在一楼大厅,供小区儿童免费游玩。滑梯安装好后,相关的卫生保洁及归整工作,均由物业公司负责。
案发当天,刘女士到小区办事,经过一楼大厅时,踩到滑梯脚垫。因为脚垫下面有水渍,刘女士不慎滑倒,重重地摔倒在地,摔成椎体骨折,构成10级伤残。
因为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刘女士将物业公司、张女士均告上法庭,向他们索赔一床嫩我、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20万。
在得知自己被告上法院后,张女士觉得很冤,自己明明是出于好心,才自掏腰包为整栋楼的小朋友购买滑梯,自己也没有盈利,不应当承担责任。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刘女士的损失该由谁负责?
1.刘女士在小区大楼不慎跌倒受伤,其健康权受到侵害,其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女士之所以会跌倒,主要是因为滑梯脚垫湿滑所致。因此,可能的侵权人为滑梯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2.张女士购买滑梯安放在小区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赠与。张女士在与物业协商时,虽然没有约定滑梯的所有权,但事实上该滑梯安装的小区公共区域,也并不专属于张女士小孩。同时,滑梯的日常管理维护也均交由物业。由此可见,张女士事实上已经失去对滑梯的控制权。即,她无偿将滑梯捐赠给了小区。
退一步来讲,即便张女士并没有丧失滑梯的所有权,但既然滑梯是由物业公司进行维护和管理,因为使用滑梯产生的纠纷,也应由实际的管理人承担。
例如,张三到李四家借水果刀,返回途中与王五发生争执,将王五刺伤。对于王五所受的伤害,不能因为刀是李四的,就让李四承担赔偿责任,而应该由实际的使用人张三承担赔偿责任。
3.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物业公司作为滑梯的实际管理人,不仅没有及时清理地面积水,而且也没有设置“小心地滑”等警示标志,未尽到有效的安全防范义务,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等规定,物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4.刘女士自己也有过错,也要负部分责任。刘女士作为成年人,应当对可能遇到的风险有基本的预判能力,但她在途径湿滑路段时,没有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不慎跌倒受伤,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因此,物业公司不应承担刘女士的全部损失,她自己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60%的责任,赔偿刘女士12万,认定张女士无过错,不用赔偿。
对于法院的判决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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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让银行给对方转5万,银行却转了50万,凭什么不赔我?”湖南长沙,刘先生委托银行向王某转账汇款5万元,银行柜员因疏忽大意,转了50万元。事后,刘先生向银行索赔45万元,不料银行态度蛮横,拒绝赔偿,刘先生一纸诉状将银行诉至法院。
(案件来源: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湖南长沙中院)
刘先生系银行储户,案发当天,其至银行办理汇款业务,委托银行向王某转账汇款5万元,不料,工作人员一不小心,在系统录入时,多输了一个0,导致刘先生实际向王某转账50万元。
收到转账短信后,刘先生误以为是诈骗短信,于是不予理会。日后,刘先生消费时,发现账户确实少了45万元,于是,他立即至银行询问原因,工作人员以正在核实为由,让刘先生回家耐心等待。
这一等就是数日,刘先生再次至银行时,工作人员面露不悦,态度恶劣,称刘先生与王某存在经济纠纷,王某收钱理由正当,银行无须担责。
刘先生对此异常不满,双方发生了短暂的争执,索要未果,刘先生一纸诉状将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银行赔偿自己的资金损失45万元及利息23168.22元。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刘先生向法院呈递了其在办理汇款业务过程中,填写的入账汇款凭单一张,载明自己向对方汇款5万元。
银行对此辩驳称,事后,银行曾会同公安局,试图追回汇至王某账户的45万元,但因王某主张该款系刘先生因双方买卖合同所付价款,故王某否认收到的钱为不当得利。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就本案而言,是否为不当得利,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应当认定王某收到的账款确实是银行方的疏忽大意,而非刘先生的本意。
虽然银行认为,王某不认可存在不当得利,并已向法院对刘先生提起买卖合同纠纷之诉,故不能仅以钱款暂时脱离刘先生的控制,而认定损害后果的实际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有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商业银行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银行因其过失致刘先生账户上的45万元被转出且致无法追回,应当认定为其对刘先生造成事实上的损害,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故一审法院判决由银行赔偿刘先生45万元,并支付刘先生自起诉时起至实际返还45万元之日止的利息。
宣判后,银行不服判决,继续上诉。#头号周刊#
二审期间,银行提交了银行流水一份,拟证明汇款50万元之前,刘先生与王某之间一直存在经济上的往来关系。
同时,银行诉称,本案的案由是侵权责任纠纷,应当依据主观过错、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四个法定要件裁判:
具体到本案,主观过错和损害后果是两个关键要件。
1、从主观过错分析,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刘先生与王某存在经济往来,刘先生共需向王某支付货款123余万元。
根据王某的陈述,刘先生应王某的强烈要求,准备汇付50万元,但是在手工填写入账汇款凭单时,少写了一个零,从另一方面讲,银行这是阴差阳错汇对了款。
2、从损害后果分析,刘先生的财产权利没有受到实际损害。王某明确承认其收到了汇付款,只是为了确保该资金的安全,王某不同意将差额款直接返回给刘先生。
由此可见,刘先生是否实际发生了财产损失,有赖于进一步查明差额款45万元的性质到底是货币,还是货款。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如果刘先生的诉讼主张成立,则应当判决王某构成财产侵权,返还差额款45万元;如果王某的抗辩理由成立,则刘先生不存在实际的财产损失,应当判决驳回。
事实上,刘先生与王某之间是否有经济往来与本案无关,不能成为银行推卸责任的原因。
虽然王某辩称,不返还的原因是其与刘先生还存在其他经济往来,但根据刘先生及银行的陈述、银行汇款单等证据显示,刘先生汇款的真实意思是5万元,而不是50万元,针对错汇的45万元,王某收取缺乏依据。
而且,王某明知银行错汇款项,并多次要求其退返,但其拒不退还,存在过错,构成侵权,应对该45万元承担直接返还责任。
至于王某与刘先生之间的其他经济往来,双方可另寻合法途径解决。
另外,银行在汇款时未尽严格审查义务,导致多汇入45万元至王某账户,具有过错,应对王某的返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最后,因银行未审慎履行商业银行对存款人存款的保护义务,导致刘先生的45万元款项长时间未追回,必然给其造成财产损害。
最终,二审支持了银行的部分上诉请求,改判王某直接向刘某退还45万元,银行对王某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利息由银行承担。
那么,对此事你怎么看呢?
![](https://wx4.sinaimg.cn/large/87396435ly1h2xkq2xqqhj20ku0cggon.jpg)
(案件来源: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湖南长沙中院)
刘先生系银行储户,案发当天,其至银行办理汇款业务,委托银行向王某转账汇款5万元,不料,工作人员一不小心,在系统录入时,多输了一个0,导致刘先生实际向王某转账50万元。
收到转账短信后,刘先生误以为是诈骗短信,于是不予理会。日后,刘先生消费时,发现账户确实少了45万元,于是,他立即至银行询问原因,工作人员以正在核实为由,让刘先生回家耐心等待。
这一等就是数日,刘先生再次至银行时,工作人员面露不悦,态度恶劣,称刘先生与王某存在经济纠纷,王某收钱理由正当,银行无须担责。
刘先生对此异常不满,双方发生了短暂的争执,索要未果,刘先生一纸诉状将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银行赔偿自己的资金损失45万元及利息23168.22元。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刘先生向法院呈递了其在办理汇款业务过程中,填写的入账汇款凭单一张,载明自己向对方汇款5万元。
银行对此辩驳称,事后,银行曾会同公安局,试图追回汇至王某账户的45万元,但因王某主张该款系刘先生因双方买卖合同所付价款,故王某否认收到的钱为不当得利。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就本案而言,是否为不当得利,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应当认定王某收到的账款确实是银行方的疏忽大意,而非刘先生的本意。
虽然银行认为,王某不认可存在不当得利,并已向法院对刘先生提起买卖合同纠纷之诉,故不能仅以钱款暂时脱离刘先生的控制,而认定损害后果的实际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有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商业银行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银行因其过失致刘先生账户上的45万元被转出且致无法追回,应当认定为其对刘先生造成事实上的损害,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故一审法院判决由银行赔偿刘先生45万元,并支付刘先生自起诉时起至实际返还45万元之日止的利息。
宣判后,银行不服判决,继续上诉。#头号周刊#
二审期间,银行提交了银行流水一份,拟证明汇款50万元之前,刘先生与王某之间一直存在经济上的往来关系。
同时,银行诉称,本案的案由是侵权责任纠纷,应当依据主观过错、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四个法定要件裁判:
具体到本案,主观过错和损害后果是两个关键要件。
1、从主观过错分析,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刘先生与王某存在经济往来,刘先生共需向王某支付货款123余万元。
根据王某的陈述,刘先生应王某的强烈要求,准备汇付50万元,但是在手工填写入账汇款凭单时,少写了一个零,从另一方面讲,银行这是阴差阳错汇对了款。
2、从损害后果分析,刘先生的财产权利没有受到实际损害。王某明确承认其收到了汇付款,只是为了确保该资金的安全,王某不同意将差额款直接返回给刘先生。
由此可见,刘先生是否实际发生了财产损失,有赖于进一步查明差额款45万元的性质到底是货币,还是货款。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如果刘先生的诉讼主张成立,则应当判决王某构成财产侵权,返还差额款45万元;如果王某的抗辩理由成立,则刘先生不存在实际的财产损失,应当判决驳回。
事实上,刘先生与王某之间是否有经济往来与本案无关,不能成为银行推卸责任的原因。
虽然王某辩称,不返还的原因是其与刘先生还存在其他经济往来,但根据刘先生及银行的陈述、银行汇款单等证据显示,刘先生汇款的真实意思是5万元,而不是50万元,针对错汇的45万元,王某收取缺乏依据。
而且,王某明知银行错汇款项,并多次要求其退返,但其拒不退还,存在过错,构成侵权,应对该45万元承担直接返还责任。
至于王某与刘先生之间的其他经济往来,双方可另寻合法途径解决。
另外,银行在汇款时未尽严格审查义务,导致多汇入45万元至王某账户,具有过错,应对王某的返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最后,因银行未审慎履行商业银行对存款人存款的保护义务,导致刘先生的45万元款项长时间未追回,必然给其造成财产损害。
最终,二审支持了银行的部分上诉请求,改判王某直接向刘某退还45万元,银行对王某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利息由银行承担。
那么,对此事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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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炒作中国歼16南海拦截澳侦察机#【澳炒作“侦察机在南海被中国歼16抛箔条干扰弹”,军事专家解读!】#澳炒作侦察机被中国歼16抛箔条干扰弹# 继加拿大炒作中国军机所谓“干扰”事件后,6月5日澳大利亚国防部官网也发出污蔑解放军行动的声明,中国专家认为,澳此次做法与今年2月19日炒作其战机“遭到中国军舰激光照射”的伎俩如出一辙,同时,澳、加等国近日频繁炒作此类话题散发出一股“五眼联盟”的味道。这些国家对到别人家门口偷听偷看会遇到什么似乎毫无心理准备。
澳大利亚最新炒作的消息是宣称,澳皇家空军P-8海上侦察机5月26日在南海国际空域执行例行海上侦察工作时,被一架中国歼-16战斗机拦截。澳方消息还称,中国战机“为了拦截而做出危险动作,对P-8飞机及机组人员的安全构成威胁”。澳国防部还宣称,几十年来,澳一直在该地区开展海上侦察活动,并“根据国际法行使在国际水域和空域航行和飞越自由的权利”。
此外,路透社报道称,澳总理阿尔巴尼斯告诉在场记者,澳政府已就此事通过适当渠道向中国表达关切。澳防长马勒斯则说,歼-16当时在距离澳洲军机非常近的地方释放箔条干扰弹,有部分铝箔被吸入澳洲军机的引擎内,“这是非常危险的行为”。
事实上,这不是澳大利亚首次炒作中国舰机“危险动作”,早在今年2月19日,澳大利亚国防部就声称,2月17日一艘中国军舰“在澳专属经济区内用激光照射了一架在澳洲北部航道飞行的澳洲军机”,并表示“这可能危及人员生命”。当时中国国防部回应称,澳所言是虚假信息。中国国防部配发的两张照片展示出澳大利亚对中国军舰带有敌意的姿态,容易导致误判。
军事专家张学峰5日对《环球时报》记者表示,澳此次行径和2月19日澳炒作其“战机遭到中国军舰激光照射”的伎俩同出一辙,无非是恶意抹黑解放军,制造“中国威胁论”。
空军专家傅前哨5日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时也表达同样观点,澳大利亚所谓的“中国战机危险拦截”很可能是澳又一次恶人先告状,倒打一耙。作为一个域外国家,澳大利亚在南海地区制造所谓的“中国胁迫其他国家”的情节,抹黑中国搞霸凌,企图在西方舆论和民众的印象中,持续破坏中国形象。外国舰机在中国家门口晃悠,搞小动作,解放军必然会采取跟踪监视、警告、驱离等措施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即便澳战机真的曾经遇到过被拦截的情况,也是在对我抵近侦察过程中无视中方的警告,在驱离过程中还一味非法抵近,在这种情况下解放军必须采取更严厉的措施来应对,捍卫领空安全。
张学峰则介绍了另一种可能性,箔条干扰弹是一种用于对抗雷达的自卫干扰耗材,通常是金属丝、金属箔或者带有金属涂层的玻璃纤维,一般用于自卫式干扰。“若中国战机确实释放了箔条干扰弹 ,也不排除是澳P-8A上的红外干扰吊舱利用其激光对中国战机进行照射,或者澳大利亚军机的其他系统触发了中国战机的自卫系统,使得中国战机投放了红外干扰弹和箔条。因为箔条和红外干扰弹是根据事先设定的程序投放,二者通常是并用的。”他进一步指出:“这就需要澳大利亚回答,在中国战斗机投放箔条时澳大利亚军机做了什么?此外,澳大利亚军方声明并没有说明当时两机的距离,这其中‘猫腻’很大,如果距离很近,澳大利亚军方怎么会不好好加以‘利用’呢?”
炒作中国战机“危险拦截”并不是西方国家的新伎俩,但近一个星期以来,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先后爆料称中国军机对其战机进行“危险拦截”,这背后隐藏着什么样的意图?加拿大国防部此前发布官方声明称,加皇家空军CP-140海上反潜巡逻机与解放军军机发生了“多次互动”,并指责中国解放军军机“没有遵守国际航空安全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环球时报记者5日从消息人士处获悉,所谓中国军机对加拿大军机进行“干扰”的报道,与事实完全不符。事实上,加军机是跑到中国东海有关空域对中方进行抵近侦察和挑衅的,中国军机对此采取专业措施进行处置,完全合理合法、无可指摘。
一位匿名专家5日对《环球时报》记者表示,加、澳两国都称本国的飞机是侦察机,又都是到离家万里之外的中国近海执行情报侦察行动,这里散发出一股“五眼联盟”的味道。(“五眼联盟”是指由五个英语圈国家所组成的情报联盟,在英美协定下组成的国际情报分享团体,成员国包括英国和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此外,两国不约而同地声称遭到中国军机的“危险拦截”,假如两国所言确有其事的话,看来加、澳两国对于到别人家门口偷听偷看,会遇到什么似乎毫无心理准备。“对此,中国军方比较低调,或是基于中国人 ‘敏于行、讷于言’的传统观念,认为这些是尽维护国家安全之本职,不值一提。反而是加、澳两国替解放军做的宣传,让中国民众更有安全感,更加放心。”(环球时报-环球网报道 记者郭媛丹 胡锦洋)
![](https://wx3.sinaimg.cn/large/001Q8zQmly1h2xg6cme56j60sa06uq3k02.jpg)
澳大利亚最新炒作的消息是宣称,澳皇家空军P-8海上侦察机5月26日在南海国际空域执行例行海上侦察工作时,被一架中国歼-16战斗机拦截。澳方消息还称,中国战机“为了拦截而做出危险动作,对P-8飞机及机组人员的安全构成威胁”。澳国防部还宣称,几十年来,澳一直在该地区开展海上侦察活动,并“根据国际法行使在国际水域和空域航行和飞越自由的权利”。
此外,路透社报道称,澳总理阿尔巴尼斯告诉在场记者,澳政府已就此事通过适当渠道向中国表达关切。澳防长马勒斯则说,歼-16当时在距离澳洲军机非常近的地方释放箔条干扰弹,有部分铝箔被吸入澳洲军机的引擎内,“这是非常危险的行为”。
事实上,这不是澳大利亚首次炒作中国舰机“危险动作”,早在今年2月19日,澳大利亚国防部就声称,2月17日一艘中国军舰“在澳专属经济区内用激光照射了一架在澳洲北部航道飞行的澳洲军机”,并表示“这可能危及人员生命”。当时中国国防部回应称,澳所言是虚假信息。中国国防部配发的两张照片展示出澳大利亚对中国军舰带有敌意的姿态,容易导致误判。
军事专家张学峰5日对《环球时报》记者表示,澳此次行径和2月19日澳炒作其“战机遭到中国军舰激光照射”的伎俩同出一辙,无非是恶意抹黑解放军,制造“中国威胁论”。
空军专家傅前哨5日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时也表达同样观点,澳大利亚所谓的“中国战机危险拦截”很可能是澳又一次恶人先告状,倒打一耙。作为一个域外国家,澳大利亚在南海地区制造所谓的“中国胁迫其他国家”的情节,抹黑中国搞霸凌,企图在西方舆论和民众的印象中,持续破坏中国形象。外国舰机在中国家门口晃悠,搞小动作,解放军必然会采取跟踪监视、警告、驱离等措施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即便澳战机真的曾经遇到过被拦截的情况,也是在对我抵近侦察过程中无视中方的警告,在驱离过程中还一味非法抵近,在这种情况下解放军必须采取更严厉的措施来应对,捍卫领空安全。
张学峰则介绍了另一种可能性,箔条干扰弹是一种用于对抗雷达的自卫干扰耗材,通常是金属丝、金属箔或者带有金属涂层的玻璃纤维,一般用于自卫式干扰。“若中国战机确实释放了箔条干扰弹 ,也不排除是澳P-8A上的红外干扰吊舱利用其激光对中国战机进行照射,或者澳大利亚军机的其他系统触发了中国战机的自卫系统,使得中国战机投放了红外干扰弹和箔条。因为箔条和红外干扰弹是根据事先设定的程序投放,二者通常是并用的。”他进一步指出:“这就需要澳大利亚回答,在中国战斗机投放箔条时澳大利亚军机做了什么?此外,澳大利亚军方声明并没有说明当时两机的距离,这其中‘猫腻’很大,如果距离很近,澳大利亚军方怎么会不好好加以‘利用’呢?”
炒作中国战机“危险拦截”并不是西方国家的新伎俩,但近一个星期以来,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先后爆料称中国军机对其战机进行“危险拦截”,这背后隐藏着什么样的意图?加拿大国防部此前发布官方声明称,加皇家空军CP-140海上反潜巡逻机与解放军军机发生了“多次互动”,并指责中国解放军军机“没有遵守国际航空安全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环球时报记者5日从消息人士处获悉,所谓中国军机对加拿大军机进行“干扰”的报道,与事实完全不符。事实上,加军机是跑到中国东海有关空域对中方进行抵近侦察和挑衅的,中国军机对此采取专业措施进行处置,完全合理合法、无可指摘。
一位匿名专家5日对《环球时报》记者表示,加、澳两国都称本国的飞机是侦察机,又都是到离家万里之外的中国近海执行情报侦察行动,这里散发出一股“五眼联盟”的味道。(“五眼联盟”是指由五个英语圈国家所组成的情报联盟,在英美协定下组成的国际情报分享团体,成员国包括英国和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此外,两国不约而同地声称遭到中国军机的“危险拦截”,假如两国所言确有其事的话,看来加、澳两国对于到别人家门口偷听偷看,会遇到什么似乎毫无心理准备。“对此,中国军方比较低调,或是基于中国人 ‘敏于行、讷于言’的传统观念,认为这些是尽维护国家安全之本职,不值一提。反而是加、澳两国替解放军做的宣传,让中国民众更有安全感,更加放心。”(环球时报-环球网报道 记者郭媛丹 胡锦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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