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作为世界著名金融中心,对外汇管制相对内地是较为宽松的,且香港银行账户拥有的优势也是十分吸引投资者的,下面列举的这些香港银行账户的优势,绝对能提起你的兴趣
香港银行账户的主要用途有如下:
1、港股、美股出入金
2、香港保险缴费、理赔
3、便捷海外置业
4、可做到海外收付款且无外汇限制,可以从所有国家收款,也可以收Paypal上的资金(收款放在香港账户里不占用外汇额度,如果用国内银行卡收款,再汇出的时候会占用外汇额度)有从事电商方面的人士,还能省去中间商手续费,省下大笔开支
5、解决留学生现金携带不便、visa卡额度和办理问题、汇率随时波动。有了香港银行账户
就真的不要太方便了好吗!直接外币现钞转兑汇率
6、香港银行受金融管理局严格监管,客户利益有保障
7、账户日常管理也方便,直接可以使用网银交易,不用跑银行啦
8、多元化货币储蓄,可以储存十几种货币
香港银行账户的主要用途有如下:
1、港股、美股出入金
2、香港保险缴费、理赔
3、便捷海外置业
4、可做到海外收付款且无外汇限制,可以从所有国家收款,也可以收Paypal上的资金(收款放在香港账户里不占用外汇额度,如果用国内银行卡收款,再汇出的时候会占用外汇额度)有从事电商方面的人士,还能省去中间商手续费,省下大笔开支
5、解决留学生现金携带不便、visa卡额度和办理问题、汇率随时波动。有了香港银行账户
就真的不要太方便了好吗!直接外币现钞转兑汇率
6、香港银行受金融管理局严格监管,客户利益有保障
7、账户日常管理也方便,直接可以使用网银交易,不用跑银行啦
8、多元化货币储蓄,可以储存十几种货币
史上最严!实控账户不报可罚50万 程序化扰乱秩序将重罚!交易所建举报机制
2021年11月20日
11月19日,上期所、郑商所、大商所、中金所、上期能源同日发布了修订《违规处理办法》。记者翻阅各交易所的修订案发现,此次修订规模之大、处理力度之强比较罕见。
罚款上限大幅提高,“50万元以下”成“最低消费”
根据几家交易所分别发布的违规处理办法,多项违规行为的罚款上限均大幅提高至50万元。
对于期货公司来说,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客户办理开户手续;未按客户的委托事项进行交易,故意阻止、延误或者改变客户下单指令;故意制造或者散布虚假的或者容易使人误解的信息进行误导等行为,没有违规所得或者违规所得不满10万元的,由原来的1至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强行平仓的,交易所可处罚款由5万元以下增至50万元以下。未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等行为罚款由1至20万元变为1至50万元
对于所有市场参与者来说,新增编造或者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通过对合约或者合约标的物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期货交易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没有违规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下罚款。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交易所交易限额制度,超限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期货市场参与者新增违反交易所交易编码管理规定行为的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新增违反交易所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或者交易通讯等设施管理规定行为处50万元以下罚款。标准仓单业务违规罚款由1至10万元增至50万元以下。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还新增了对实控账户违规的处罚。期货市场参与者违反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具有实际控制关系,但是拒不如实报备的;(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回复,或者不如实回复交易所询问、调查,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的;(三)不报备实控关系,多次规避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风险控制管理等情形的;(四)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解除实际控制关系的。
建立举报机制,处理方式多样,被调查要保密
记者发现,此次修订交易所的处理方式、手段也更加多样。如不定期检查、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口头警示、出具书面警示函、监管谈话等。
根据新办法,期货市场参与者应当接受交易所的监督管理,配合交易所稽查工作。交易所可以根据业务规则以及有关规定,对期货市场参与者的业务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交易所建立投诉、举报机制。且明确交易所针对举报应当做出回应。对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投诉举报的及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违规,交易所应当进行调查,认为涉嫌违规需要予以纪律处分的,应当进行立案并告知当事人;认为涉嫌违规,但情节显著轻微、未对期货市场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采取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口头警示、出具书面警示函、监管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等自律管理措施。
期货市场参与者在接受交易所检查和调查过程中,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交易所采取限制性措施的,应当以书面、录音电话等可记录的方式通知处置对象,并说明采取限制性措施的依据。
被交易所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应当自宣布生效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清理原有持仓,了结交易业务,结清债权债务。未在规定时间内清理持仓的,交易所予以强行平仓。
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他期货交易所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或者“不受市场欢迎的人”的,在市场禁止进入期限内不得从事交易所期货、期权业务,其在交易所的原有持仓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震慑企图违规者,强化监管“零容忍”
总体来看,整个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增加了新型违规行为有关规定。对于以下违反交易所规则的行为,明确处理依据:期货市场参与者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交易限额制度、超限交易的;违反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规定的,包括拒不如实报备实控关系、无正当理由拒不回复或不如实回复交易所询问调查、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解除实际控制关系等;采用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指令,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无正当理由未按交易所要求的时间、方式接受调查、检查、约谈的;做市商通过出租、出借、委托做市等方式将做市交易编码交由他人使用的;以及编造或者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交易所声誉或者扰乱期货市场秩序等信息型违规行为。
细化完善部分违规行为的规定。对违反持仓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包括利用分仓等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制、持仓超限且被交易所强行平仓,以及多次在交割月或临近交割月合约持仓超限等。细化违反交易编码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盗取、骗取或借用他人交易编码实施违规行为,以及出借或未妥善保管交易编码,导致交易编码被他人使用实施违规行为等。同时,完善关于对敲违规、自成交违规等行为的表述。
扩大制度规范对象的范围,丰富限制措施种类。本次修订新增各类期货交割服务机构和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作为规范对象;在交易所可以采取的限制性措施中,增加“降低套保持仓额度”等措施类型。
强化期货公司和交割仓库的管理义务。强化期货公司在穿透式监管工作中的责任,明确对于期货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客户管理行为进行处理的依据。结合交割仓库监管实践,增加进行虚假性、误导性、故意隐瞒或者遗漏重要事实的申报、陈述、解释或者说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交货,以及不配合质检机构检验等交割仓库违规行为。
提高纪律处分惩处力度和执行力度。完善各类违规行为对应的纪律处分类型,切实提高违规成本。对逾期不主动交纳罚没款项的,增加暂停开仓交易等执行罚措施。明确规定各期货交易所之间互认“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纪律处分。
完善纪律处分相关程序性规定。落实查审分离工作机制,明确规定交易所设立纪律处分审理机构。优化监管文书送达、纪律处分复核、纪律处分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等程序性规定。
交易所有关负责人对期货日报记者表示,《违规处理办法》是期货市场开展自律监管的基础性制度,此次修订加强了对违反持仓管理、交易限额、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等相关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利于提高交易所相关监管措施的执行效果,对企图实施违规行为的市场参与者具有震慑作用。此外,此次修订形成了统一的自律监管处罚制度,各期货交易所基本统一了关于违规调查、违规行为和纪律处分的规定。同时吸收上位法修订的内容以及期货立法基本内容,使得自律监管、行政执法得以有机衔接和协调统一。《违规处理办法》修订是期货交易所从严打击期货市场违规行为,强化监管“零容忍”态势的重要举措。据了解,下一步交易所将逐步开展新《违规处理办法》的宣讲培训工作,对市场参与者合规参与期货交易进行提示教育。
2021年11月20日
11月19日,上期所、郑商所、大商所、中金所、上期能源同日发布了修订《违规处理办法》。记者翻阅各交易所的修订案发现,此次修订规模之大、处理力度之强比较罕见。
罚款上限大幅提高,“50万元以下”成“最低消费”
根据几家交易所分别发布的违规处理办法,多项违规行为的罚款上限均大幅提高至50万元。
对于期货公司来说,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客户办理开户手续;未按客户的委托事项进行交易,故意阻止、延误或者改变客户下单指令;故意制造或者散布虚假的或者容易使人误解的信息进行误导等行为,没有违规所得或者违规所得不满10万元的,由原来的1至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强行平仓的,交易所可处罚款由5万元以下增至50万元以下。未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等行为罚款由1至20万元变为1至50万元
对于所有市场参与者来说,新增编造或者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通过对合约或者合约标的物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期货交易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没有违规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下罚款。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交易所交易限额制度,超限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期货市场参与者新增违反交易所交易编码管理规定行为的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新增违反交易所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或者交易通讯等设施管理规定行为处50万元以下罚款。标准仓单业务违规罚款由1至10万元增至50万元以下。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还新增了对实控账户违规的处罚。期货市场参与者违反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具有实际控制关系,但是拒不如实报备的;(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回复,或者不如实回复交易所询问、调查,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的;(三)不报备实控关系,多次规避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风险控制管理等情形的;(四)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解除实际控制关系的。
建立举报机制,处理方式多样,被调查要保密
记者发现,此次修订交易所的处理方式、手段也更加多样。如不定期检查、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口头警示、出具书面警示函、监管谈话等。
根据新办法,期货市场参与者应当接受交易所的监督管理,配合交易所稽查工作。交易所可以根据业务规则以及有关规定,对期货市场参与者的业务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交易所建立投诉、举报机制。且明确交易所针对举报应当做出回应。对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投诉举报的及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违规,交易所应当进行调查,认为涉嫌违规需要予以纪律处分的,应当进行立案并告知当事人;认为涉嫌违规,但情节显著轻微、未对期货市场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采取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口头警示、出具书面警示函、监管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等自律管理措施。
期货市场参与者在接受交易所检查和调查过程中,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交易所采取限制性措施的,应当以书面、录音电话等可记录的方式通知处置对象,并说明采取限制性措施的依据。
被交易所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应当自宣布生效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清理原有持仓,了结交易业务,结清债权债务。未在规定时间内清理持仓的,交易所予以强行平仓。
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他期货交易所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或者“不受市场欢迎的人”的,在市场禁止进入期限内不得从事交易所期货、期权业务,其在交易所的原有持仓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震慑企图违规者,强化监管“零容忍”
总体来看,整个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增加了新型违规行为有关规定。对于以下违反交易所规则的行为,明确处理依据:期货市场参与者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交易限额制度、超限交易的;违反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规定的,包括拒不如实报备实控关系、无正当理由拒不回复或不如实回复交易所询问调查、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解除实际控制关系等;采用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指令,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无正当理由未按交易所要求的时间、方式接受调查、检查、约谈的;做市商通过出租、出借、委托做市等方式将做市交易编码交由他人使用的;以及编造或者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交易所声誉或者扰乱期货市场秩序等信息型违规行为。
细化完善部分违规行为的规定。对违反持仓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包括利用分仓等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制、持仓超限且被交易所强行平仓,以及多次在交割月或临近交割月合约持仓超限等。细化违反交易编码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盗取、骗取或借用他人交易编码实施违规行为,以及出借或未妥善保管交易编码,导致交易编码被他人使用实施违规行为等。同时,完善关于对敲违规、自成交违规等行为的表述。
扩大制度规范对象的范围,丰富限制措施种类。本次修订新增各类期货交割服务机构和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作为规范对象;在交易所可以采取的限制性措施中,增加“降低套保持仓额度”等措施类型。
强化期货公司和交割仓库的管理义务。强化期货公司在穿透式监管工作中的责任,明确对于期货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客户管理行为进行处理的依据。结合交割仓库监管实践,增加进行虚假性、误导性、故意隐瞒或者遗漏重要事实的申报、陈述、解释或者说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交货,以及不配合质检机构检验等交割仓库违规行为。
提高纪律处分惩处力度和执行力度。完善各类违规行为对应的纪律处分类型,切实提高违规成本。对逾期不主动交纳罚没款项的,增加暂停开仓交易等执行罚措施。明确规定各期货交易所之间互认“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纪律处分。
完善纪律处分相关程序性规定。落实查审分离工作机制,明确规定交易所设立纪律处分审理机构。优化监管文书送达、纪律处分复核、纪律处分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等程序性规定。
交易所有关负责人对期货日报记者表示,《违规处理办法》是期货市场开展自律监管的基础性制度,此次修订加强了对违反持仓管理、交易限额、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等相关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利于提高交易所相关监管措施的执行效果,对企图实施违规行为的市场参与者具有震慑作用。此外,此次修订形成了统一的自律监管处罚制度,各期货交易所基本统一了关于违规调查、违规行为和纪律处分的规定。同时吸收上位法修订的内容以及期货立法基本内容,使得自律监管、行政执法得以有机衔接和协调统一。《违规处理办法》修订是期货交易所从严打击期货市场违规行为,强化监管“零容忍”态势的重要举措。据了解,下一步交易所将逐步开展新《违规处理办法》的宣讲培训工作,对市场参与者合规参与期货交易进行提示教育。
【哈市出台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实施意见
在哈建筑企业年产值达50亿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哈尔滨身边事##哈尔滨#
在哈建筑企业年产值达50亿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首次晋升为特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奖励100万元……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建筑业企业培育扶持力度,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促进建筑业创新转型发展,提升建筑业经济增长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按照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市住建局联合市自然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市委网信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意见》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在哈建筑企业年产值达50亿元且增速不低于哈平均增速,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依据《意见》,支持建筑企业在哈做大做强,鼓励在哈建筑企业以联合、兼并、股份合作、境内外上市等形式,在哈壮大企业规模。对企业年产值达50亿元、30亿元、10亿元且年度产值增速不低于当年哈尔滨市平均增速的,分别授予“航母企业”、“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称号,并相应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
设置企业年度产值和增速奖励,对于年度产值前10名的企业授予“哈尔滨市建筑业10强企业”称号;对于年度产值1亿元以上,产值增速前10名的企业授予“哈尔滨市建筑业快速发展10强企业”称号。本市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在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用上述企业。
助推建筑企业资质升级,对首次晋升为特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奖励100万元;对首次晋升为一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奖励50万元;对首次晋升为一级资质(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的专业承包企业,奖励50万元。
支持有拓展境外市场意向的建筑企业申报对外经济合作相关经营权,鼓励龙头企业带动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等关联企业共同拓展省外市场。本市赴省外施工的建筑企业承接项目合同额达2亿元(专业承包5000万元以上)的,予以一次性20万元奖励。
鼓励省外建筑企业在哈落户发展,满足条件者最高奖励500万
依据《意见》,鼓励省外建筑企业在哈落户发展,原注册地在省外的特级、一级、二级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注册地变更为哈尔滨市,并符合“航母企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标准的,分别予以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原注册地在省外的一级(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建筑施工专业承包企业,注册地变更为哈尔滨市的,予以20万元资金奖励。
设置产值增加奖励,对在哈入统建筑企业,2021年总产值达1亿元及以上,且增速不低于当年哈尔滨市平均增速的,按照2021年度本企业总产值增量的0.5%予以奖励,每家企业享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数据以2020年度、2021年度统计部门总产值数据为准)。
鼓励本市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在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时,将投标人在哈尔滨市年度综合信用评价情况作为定标重要因素;在采用邀请招标和直接发包时,优先邀请和发包给在哈尔滨市年度综合信用评价为优秀等级的建筑企业。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实际需要,设置“严寒地区工程业绩”条件,并对投标单位给予适当加分。
支持省外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以联合体方式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省外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建筑企业在哈尔滨市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直接发包项目可按政策上浮一个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省外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建筑企业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已办理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可放宽企业业绩使用范围,母公司承诺在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予以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全资子公司自成立之日起3年内可使用母公司业绩作为承揽本市行政区域内相应工程项目的投标人资信。
建立在哈建筑企业白名单制度,降低检查频率
依据《意见》,优先支持在哈年度综合信用评价为优秀等级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优秀企业)和省重点培育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发展。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内部入库企业名录的,由属地住建部门组织优秀企业和重点企业与其对接入库,鼓励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优秀企业、重点企业承揽项目。对承揽项目的省外建筑企业,在项目办理直发包手续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全资子公司予以支持。对产业招商、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项目报建后,属地住建部门组织建设单位与优秀企业、重点企业对接,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优秀企业、重点企业承揽项目。
积极为建筑企业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对省外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由属地住建部门为其提供营业执照及建筑企业资质全程代办服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承揽工程的省外建筑企业,将专业承包工程(如地基基础、装饰装修、防水保温、消防等)分包给本地区建筑企业(含省外企业在哈子公司)的,属地住建部门应提供相关技术指导服务。发改、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的能源、交通、水利、电力工程类项目,可结合行业特点采取相应招标投标、直接发包、政府采购等政策措施,对优秀企业、重点企业在承揽本领域工程项目提供相关支持和服务。
建立在哈建筑企业白名单制度,在哈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信访、投诉、举报和上级转办督办事项的,原则上免于市级建筑市场监督检查,属地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相应降低检查频率。
严查本地区建筑企业或人员以省外企业名义承揽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对违反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予以严厉处罚。
注册地在哈尔滨市九区(除哈尔滨新区外)的建筑企业,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解决;在哈尔滨新区内注册的建筑企业,奖励资金由哈尔滨新区财政安排解决。不同奖励项目累计叠加的,以最高奖励额度为准奖励一次,每家企业最高获得奖励额度为1000万元。
本意见适用于哈尔滨市九区。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实际自行制定相关惠企政策。
在哈建筑企业年产值达50亿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哈尔滨身边事##哈尔滨#
在哈建筑企业年产值达50亿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首次晋升为特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奖励100万元……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建筑业企业培育扶持力度,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促进建筑业创新转型发展,提升建筑业经济增长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按照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市住建局联合市自然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市委网信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意见》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在哈建筑企业年产值达50亿元且增速不低于哈平均增速,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依据《意见》,支持建筑企业在哈做大做强,鼓励在哈建筑企业以联合、兼并、股份合作、境内外上市等形式,在哈壮大企业规模。对企业年产值达50亿元、30亿元、10亿元且年度产值增速不低于当年哈尔滨市平均增速的,分别授予“航母企业”、“龙头企业”和“骨干企业”称号,并相应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
设置企业年度产值和增速奖励,对于年度产值前10名的企业授予“哈尔滨市建筑业10强企业”称号;对于年度产值1亿元以上,产值增速前10名的企业授予“哈尔滨市建筑业快速发展10强企业”称号。本市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在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用上述企业。
助推建筑企业资质升级,对首次晋升为特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奖励100万元;对首次晋升为一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奖励50万元;对首次晋升为一级资质(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的专业承包企业,奖励50万元。
支持有拓展境外市场意向的建筑企业申报对外经济合作相关经营权,鼓励龙头企业带动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等关联企业共同拓展省外市场。本市赴省外施工的建筑企业承接项目合同额达2亿元(专业承包5000万元以上)的,予以一次性20万元奖励。
鼓励省外建筑企业在哈落户发展,满足条件者最高奖励500万
依据《意见》,鼓励省外建筑企业在哈落户发展,原注册地在省外的特级、一级、二级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注册地变更为哈尔滨市,并符合“航母企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标准的,分别予以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原注册地在省外的一级(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建筑施工专业承包企业,注册地变更为哈尔滨市的,予以20万元资金奖励。
设置产值增加奖励,对在哈入统建筑企业,2021年总产值达1亿元及以上,且增速不低于当年哈尔滨市平均增速的,按照2021年度本企业总产值增量的0.5%予以奖励,每家企业享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数据以2020年度、2021年度统计部门总产值数据为准)。
鼓励本市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在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时,将投标人在哈尔滨市年度综合信用评价情况作为定标重要因素;在采用邀请招标和直接发包时,优先邀请和发包给在哈尔滨市年度综合信用评价为优秀等级的建筑企业。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实际需要,设置“严寒地区工程业绩”条件,并对投标单位给予适当加分。
支持省外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以联合体方式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省外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建筑企业在哈尔滨市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直接发包项目可按政策上浮一个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省外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建筑企业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已办理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可放宽企业业绩使用范围,母公司承诺在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予以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全资子公司自成立之日起3年内可使用母公司业绩作为承揽本市行政区域内相应工程项目的投标人资信。
建立在哈建筑企业白名单制度,降低检查频率
依据《意见》,优先支持在哈年度综合信用评价为优秀等级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优秀企业)和省重点培育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发展。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内部入库企业名录的,由属地住建部门组织优秀企业和重点企业与其对接入库,鼓励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优秀企业、重点企业承揽项目。对承揽项目的省外建筑企业,在项目办理直发包手续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全资子公司予以支持。对产业招商、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项目报建后,属地住建部门组织建设单位与优秀企业、重点企业对接,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优秀企业、重点企业承揽项目。
积极为建筑企业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对省外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的子公司,由属地住建部门为其提供营业执照及建筑企业资质全程代办服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承揽工程的省外建筑企业,将专业承包工程(如地基基础、装饰装修、防水保温、消防等)分包给本地区建筑企业(含省外企业在哈子公司)的,属地住建部门应提供相关技术指导服务。发改、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的能源、交通、水利、电力工程类项目,可结合行业特点采取相应招标投标、直接发包、政府采购等政策措施,对优秀企业、重点企业在承揽本领域工程项目提供相关支持和服务。
建立在哈建筑企业白名单制度,在哈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信访、投诉、举报和上级转办督办事项的,原则上免于市级建筑市场监督检查,属地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相应降低检查频率。
严查本地区建筑企业或人员以省外企业名义承揽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对违反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予以严厉处罚。
注册地在哈尔滨市九区(除哈尔滨新区外)的建筑企业,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解决;在哈尔滨新区内注册的建筑企业,奖励资金由哈尔滨新区财政安排解决。不同奖励项目累计叠加的,以最高奖励额度为准奖励一次,每家企业最高获得奖励额度为1000万元。
本意见适用于哈尔滨市九区。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实际自行制定相关惠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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