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社会热点事件##沈阳[超话]##微博杂谈##社会看点[超话]##百姓问政##媒体##平安沈阳# 笔者好事儿将所见,一场交通肇事处理的纪实,以飨博友。时间:2021-10-25日15时20分钟左右,地点:中海和平之门青春志小区西边地下车库出口和安街上,环境:出口处公路上违规停放两排机动车辆影响左转弯车辆瞭望。事件:笔者所见,一辆从小区地下车库出库车左转弯灯亮,该车停车瞭望道路,车越过中线三分之二时,一辆黑色轿车从浑南西路驶入和安街由南向北超速行驶未减速未刹车,结果轰的一声响,由南向北行驶的轿车追撞左转弯的车辆,前轮压过中黄线。被撞车主报警,过会儿一辆交通警察轿车到达现场,被撞轿车车主正与保险公司报案,这时操着南方口音的交警指着被撞车主不耐烦的说道:你放下电话过来,不然我不管了!被撞司机要求检测对方司机是否酒驾,毒驾?交警在露天风大的情况下,被检测人却迎风吹气,气流堵挡了检测效果。被撞车辆司机反映撞车司机开车太快所致。这时彻底惹怒了这个交警,曰,我不管了找事故科吧。他手持手台手机喊来了一辆小型客车警车,下车交警开上认定单,没有向双方当事人告知认定结果,喊来双方签字,然后开车扬长而去。笔者当时在想,双方相撞的十分严重,怎么如此这般无程序规则处理?被撞司机一脸无奈表情说道:我全责不告诉我就让我签字,缺乏告知义务啊。笔者感觉,一场如此惨烈交通事故,处理简单是否有失公平正义和责任心。有围观群众质疑:虽然有转弯让直行之规定,直行车没有刹车痕迹,超速行驶,裁决是否也应该考虑事故情节,双方都有责任呢?笔者以为,裁决不能成为怂恿合理冲撞的保护伞。另,让人连想处理事故警官执法的偏颇与执法公正程序存在的瑕疵?希望有关部门领导能予以重视,规范执法纪律,使交警处理事故公平正义,打击借合理的主观意识行碰瓷儿犯罪行为,实现行车安全礼让,减少事故发生。
(下图照片为事发现场)
(下图照片为事发现场)
#法治微评论##微博杂谈##我为督查提建议##沈阳[超话]##百姓问政##关注社会热点事件# 基层公务人员法制教育亟待加强。时有群众抱怨权大于法的现象,有些公务人员为何依法行政这么难?日前,笔者耳闻目睹发生在身边的几件事儿,事情虽然说小,但影响极大,与网友分享希望引起有关部门领导重视,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违法占道经营权大于法。发生在和平区沈水湾街道办事处,长白南路青春志小区北门公路上,一辆黄色便民售货车占道经营影响交通和城市秩序,却能长期存在,成为合法合理的固定产物。群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向政府市民热线投诉多次,有关部门仍然是解决不了违法占道经营问题。群众质疑,是审批许可时缺乏法律常识权大于法审批?还是监管渎职,打着便民服务旗帜行腐败违法行为?也暴露了文明城市管理存在的瑕疵。
不熟悉法典,自己另作主张,权大于法。苏家屯区中兴街道办事处一个城管科长,社区居委会邀请他对成立奥园新城社区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结果对法规了解不全,将成立业主委会发起人数量法规10人以上,解释为占20%以上业主申请才可成立业主委员会等出现常识性错误。
监管渎职,将错就错,违法不纠,以罚代管,权大于法。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商先建设后审批,违法建设造成相邻建筑采光不合法规,结果主管部门,无视法规做出以罚代管决定,权大于法在群众中影响极坏。
人大权威立法,党领导的法治社会,希望政府部门公务人员应该率先垂范,加速依法治国进程。同时,也希望各级人大执法检查组,重视基层公务人员的遵守法规教育整顿工作。
违法占道经营权大于法。发生在和平区沈水湾街道办事处,长白南路青春志小区北门公路上,一辆黄色便民售货车占道经营影响交通和城市秩序,却能长期存在,成为合法合理的固定产物。群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向政府市民热线投诉多次,有关部门仍然是解决不了违法占道经营问题。群众质疑,是审批许可时缺乏法律常识权大于法审批?还是监管渎职,打着便民服务旗帜行腐败违法行为?也暴露了文明城市管理存在的瑕疵。
不熟悉法典,自己另作主张,权大于法。苏家屯区中兴街道办事处一个城管科长,社区居委会邀请他对成立奥园新城社区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结果对法规了解不全,将成立业主委会发起人数量法规10人以上,解释为占20%以上业主申请才可成立业主委员会等出现常识性错误。
监管渎职,将错就错,违法不纠,以罚代管,权大于法。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商先建设后审批,违法建设造成相邻建筑采光不合法规,结果主管部门,无视法规做出以罚代管决定,权大于法在群众中影响极坏。
人大权威立法,党领导的法治社会,希望政府部门公务人员应该率先垂范,加速依法治国进程。同时,也希望各级人大执法检查组,重视基层公务人员的遵守法规教育整顿工作。
#关注社会热点事件# #百姓问政# #社会看点[超话]##沈阳[超话]##中国奥园 hk03883[股票]##沈阳奥园# 房屋雨天漏水,消防设施虚设,建筑工程质量低劣却能通过合格验收,是开发商有猫腻?还是政府部门渎职?一座进住不到5年的商品房出现这些问题,开发商拒绝修缮说明了什么?这是笔者日前,在沈阳市苏家屯区奥园国际城小区了解到的真实情况。据了解,该小区为奥园集团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责开发建设的。这样的开发商又由谁来监管呢?《建筑法》和新修订的《消防安全法》难道对这个企业没有约束吗?有关部门应该依法行政,为民排忧解难!下面图片为(10号楼)仅一个业主家受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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