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好人被社会淘汰的过程(深度好文)
我翻开历史一查,这历史没有年代,歪歪斜斜的每叶上都写着‘仁义道德’四个字。我横竖睡不着,仔细看了半夜,才从字缝里看出字来,满本都写着两个字是“吃人”!——鲁迅。
01
现在各大城市用户口抢人才,和互联网平台烧钱抢用户的本质是一样的。
在利益面前,有些人不择手段,有些守规矩的老实人,反而被淘汰,剩下的都是投机取巧者。
同样,那些投机的炒房客,积累的财富,往往也远远超过那些兢兢业业/勤勤恳恳的实干主义者。
再想想平时常见的例子——
我们平时乘公交或地铁,规矩排队者总是被挤得东倒西歪,而不守秩序的人倒常常能够捷足先登,能抢到一个座位;
而当我们在一群人里打车,站在路边规规矩矩等车的人,总是被强行站到马路中间的人抢去机会。
也因此我们就明白了下面的现象:
做真货的,比不过卖假货的;
做科研的,比不过做金融的;
做文艺的,比不过做娱乐的;
……
在一个社会里,当有一小撮人因为投机取巧而先获得利益,此时如果社会的惩罚和价值体系不能使他们付出代价,那么剩下的大部人必然也不会再坚守自己原则:
“聪明人会把才华用在利益的争夺上,平庸的人为了争取利益则会铤而走险。”
经济上叫:“劣币驱逐良币”,社会上就是:“坏人淘汰好人”。
02
好人被淘汰的结果是什么呢?
还是拿上面两件事为例,为先登上车,大家都不去排队,结果车辆一来,众人就争先恐后,所以上车的效率就低了,最后谁也都没有占到便宜。
为了先打到车,大家都站到马路中间去伸手拦车,结果马路上的人越来越多,占据大半个车道,导致道路越发拥堵,大家打车的效率也都变慢了。
这就是最终结果:每个人都互不相让,不再迁就别人,也不再相信公理,然后互相提防、人人自危。
僵持在一种互相制衡的尴尬状态,然后大眼瞪小眼。
此时社会的运作效率大大降低,经济效率大打折扣。
所以现在我们都觉得生意越来越难做、项目越来越难做,创业越来越艰难,根本原因就是在于人与人之间失去了信任。
无论你说什么,无论你承诺什么,别人都不信了,每个人都紧紧捂着自己的一亩三分田,生怕一松手就被别人抢去了。
为什么房价还在升高?就是因为其他实业和创业都很难赚到钱了,结果大家发现还是那帮炒房的人最聪明,于是大家都去买房了。
我有一个朋友,有一次我们在探讨高房价对经济的伤害,我们都对高房价深恶痛觉,但聊完之后他第二天就去排队买房了。
其实道理很简单,每一个人面对不公平都有情感上的愤怒,但当大家发现只有跟随那一小撮人后面才能保证自己的利益的时候,只能跟着他们后面行动。
社会上的大部分人都有公德心、公理心,但是社会上的全部人都是坚守自己利益的,所以我们明明知道盲从购房对经济有伤害,但是还都往这个大泡沫里吹气,为这种野蛮的行径添砖加瓦。
最后的结果就是,每个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把房价捧的越来越高,有房的人看着自己的纸面财富而心安理得,没房的人对社会愤愤不平。
归根结底,只要先不遵守秩序的人没有遭受应有惩罚,就会带动大家一起不遵守秩序。
03
我们都知道,数学上的乘法有一个基本法则:
正负得负、负负得正。
即:一个负数乘以一个正数的结果是负数,而一个负数乘以一个负数的结果却是正数。
所以,在一个出错的大多数里,我们往往被逼着去犯错,去变坏。
这也负负反而得正了。
一个好人,从什么时候开始变坏的?从他觉的不公平的那一刻起。
一个有才的人,从什么时候开始变俗的?从他看透芸芸众生的那一刻起。
芸芸众生的错在哪里?在于平庸之恶。
窦娥含冤被押赴法场,行刑之前问窦娥还有何话讲?窦娥说:
“如果我是冤的,人头落地大雪纷飞。如果我是冤的,我死后三年大旱。”
窦娥人头落地之时,竟真的忽然大雪飘起。
而且她死后果真大旱三年,当地百姓颗粒无收。
多年后,窦娥的父亲金榜得中做了高官。回乡重审窦娥案,杀了那个贪官。
这时乡亲们纷纷来看望窦父,说:“我们当时知道窦娥是冤枉的,怎奈畏惧贪官的权势,敢怒不敢言。可是我们又没加害窦娥,为什么要受这三年大旱之苦呢?”
窦父说:“你们明知窦娥是冤的,却不敢说句公道话,是谓不义。更有人相信贪官,认为窦娥真的杀了人,而诬蔑忠良,是谓不仁。老天有眼,没有无妄之灾,天灾人祸就是在惩治不仁不义之徒哪!”
什么是作恶?
并不是杀人放火才是作恶,面对大多数人的恶行,如果为了自保而选择沉默,或者为了利益最大化,而选择做一个盲从的帮凶,你就已经站在了恶人一边。
如今在高房价面前,我们就像着了魔:早就没有了“大是大非”,只会权衡自己的利弊。然后奋不顾身的做一个投机者,都是在增加行恶的机会。
只是什么时候能有一种制度,使恶人永远受到惩罚?
04
对于社会上大多数人来说:
当我们埋怨社会太不公平的时候,我们有没有想过自己在利益面前就那么轻而易举的放弃了原则?
当我们埋怨网上假货太多时候,我们有没有想过自己那么喜欢占便宜?
当我们埋怨小鲜肉赚的太多的时候,我们有没有想过自己如此迷恋娱乐、选秀节目、和韩剧?
反而,有什么样的消费者就有什么样的产品,有什么样的观众就有什么样的节目,有什么样读者就有什么样的作品,有什么样的民众就有什么样的社会。
所以,很多有才华的人往往选择放弃原则,继续坚守的意义是什么呢?
难道是为了守卫那些剩余的大多数平庸者吗?
人体内有两种细胞,一种是正常细胞,一种是癌细胞。
正常情况下,人体内的“癌细胞”总会被“正常细胞”吞噬清理,而一旦“癌细胞”的繁殖速度过快,并且压过“正常细胞”时,人体就开始变质,这就是癌症。
社会上也有两种人,一种是好人,一种是坏人。
正常情况下好人远比坏人多,坏人成不了气候,而一旦坏人越来越多,社会风气“正不压邪”的时候,社会也开始变质。
哪有什么经济危机,一切危机都是人性的危机,是社会得了癌症而已。 https://t.cn/Ryhpwdq
我翻开历史一查,这历史没有年代,歪歪斜斜的每叶上都写着‘仁义道德’四个字。我横竖睡不着,仔细看了半夜,才从字缝里看出字来,满本都写着两个字是“吃人”!——鲁迅。
01
现在各大城市用户口抢人才,和互联网平台烧钱抢用户的本质是一样的。
在利益面前,有些人不择手段,有些守规矩的老实人,反而被淘汰,剩下的都是投机取巧者。
同样,那些投机的炒房客,积累的财富,往往也远远超过那些兢兢业业/勤勤恳恳的实干主义者。
再想想平时常见的例子——
我们平时乘公交或地铁,规矩排队者总是被挤得东倒西歪,而不守秩序的人倒常常能够捷足先登,能抢到一个座位;
而当我们在一群人里打车,站在路边规规矩矩等车的人,总是被强行站到马路中间的人抢去机会。
也因此我们就明白了下面的现象:
做真货的,比不过卖假货的;
做科研的,比不过做金融的;
做文艺的,比不过做娱乐的;
……
在一个社会里,当有一小撮人因为投机取巧而先获得利益,此时如果社会的惩罚和价值体系不能使他们付出代价,那么剩下的大部人必然也不会再坚守自己原则:
“聪明人会把才华用在利益的争夺上,平庸的人为了争取利益则会铤而走险。”
经济上叫:“劣币驱逐良币”,社会上就是:“坏人淘汰好人”。
02
好人被淘汰的结果是什么呢?
还是拿上面两件事为例,为先登上车,大家都不去排队,结果车辆一来,众人就争先恐后,所以上车的效率就低了,最后谁也都没有占到便宜。
为了先打到车,大家都站到马路中间去伸手拦车,结果马路上的人越来越多,占据大半个车道,导致道路越发拥堵,大家打车的效率也都变慢了。
这就是最终结果:每个人都互不相让,不再迁就别人,也不再相信公理,然后互相提防、人人自危。
僵持在一种互相制衡的尴尬状态,然后大眼瞪小眼。
此时社会的运作效率大大降低,经济效率大打折扣。
所以现在我们都觉得生意越来越难做、项目越来越难做,创业越来越艰难,根本原因就是在于人与人之间失去了信任。
无论你说什么,无论你承诺什么,别人都不信了,每个人都紧紧捂着自己的一亩三分田,生怕一松手就被别人抢去了。
为什么房价还在升高?就是因为其他实业和创业都很难赚到钱了,结果大家发现还是那帮炒房的人最聪明,于是大家都去买房了。
我有一个朋友,有一次我们在探讨高房价对经济的伤害,我们都对高房价深恶痛觉,但聊完之后他第二天就去排队买房了。
其实道理很简单,每一个人面对不公平都有情感上的愤怒,但当大家发现只有跟随那一小撮人后面才能保证自己的利益的时候,只能跟着他们后面行动。
社会上的大部分人都有公德心、公理心,但是社会上的全部人都是坚守自己利益的,所以我们明明知道盲从购房对经济有伤害,但是还都往这个大泡沫里吹气,为这种野蛮的行径添砖加瓦。
最后的结果就是,每个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把房价捧的越来越高,有房的人看着自己的纸面财富而心安理得,没房的人对社会愤愤不平。
归根结底,只要先不遵守秩序的人没有遭受应有惩罚,就会带动大家一起不遵守秩序。
03
我们都知道,数学上的乘法有一个基本法则:
正负得负、负负得正。
即:一个负数乘以一个正数的结果是负数,而一个负数乘以一个负数的结果却是正数。
所以,在一个出错的大多数里,我们往往被逼着去犯错,去变坏。
这也负负反而得正了。
一个好人,从什么时候开始变坏的?从他觉的不公平的那一刻起。
一个有才的人,从什么时候开始变俗的?从他看透芸芸众生的那一刻起。
芸芸众生的错在哪里?在于平庸之恶。
窦娥含冤被押赴法场,行刑之前问窦娥还有何话讲?窦娥说:
“如果我是冤的,人头落地大雪纷飞。如果我是冤的,我死后三年大旱。”
窦娥人头落地之时,竟真的忽然大雪飘起。
而且她死后果真大旱三年,当地百姓颗粒无收。
多年后,窦娥的父亲金榜得中做了高官。回乡重审窦娥案,杀了那个贪官。
这时乡亲们纷纷来看望窦父,说:“我们当时知道窦娥是冤枉的,怎奈畏惧贪官的权势,敢怒不敢言。可是我们又没加害窦娥,为什么要受这三年大旱之苦呢?”
窦父说:“你们明知窦娥是冤的,却不敢说句公道话,是谓不义。更有人相信贪官,认为窦娥真的杀了人,而诬蔑忠良,是谓不仁。老天有眼,没有无妄之灾,天灾人祸就是在惩治不仁不义之徒哪!”
什么是作恶?
并不是杀人放火才是作恶,面对大多数人的恶行,如果为了自保而选择沉默,或者为了利益最大化,而选择做一个盲从的帮凶,你就已经站在了恶人一边。
如今在高房价面前,我们就像着了魔:早就没有了“大是大非”,只会权衡自己的利弊。然后奋不顾身的做一个投机者,都是在增加行恶的机会。
只是什么时候能有一种制度,使恶人永远受到惩罚?
04
对于社会上大多数人来说:
当我们埋怨社会太不公平的时候,我们有没有想过自己在利益面前就那么轻而易举的放弃了原则?
当我们埋怨网上假货太多时候,我们有没有想过自己那么喜欢占便宜?
当我们埋怨小鲜肉赚的太多的时候,我们有没有想过自己如此迷恋娱乐、选秀节目、和韩剧?
反而,有什么样的消费者就有什么样的产品,有什么样的观众就有什么样的节目,有什么样读者就有什么样的作品,有什么样的民众就有什么样的社会。
所以,很多有才华的人往往选择放弃原则,继续坚守的意义是什么呢?
难道是为了守卫那些剩余的大多数平庸者吗?
人体内有两种细胞,一种是正常细胞,一种是癌细胞。
正常情况下,人体内的“癌细胞”总会被“正常细胞”吞噬清理,而一旦“癌细胞”的繁殖速度过快,并且压过“正常细胞”时,人体就开始变质,这就是癌症。
社会上也有两种人,一种是好人,一种是坏人。
正常情况下好人远比坏人多,坏人成不了气候,而一旦坏人越来越多,社会风气“正不压邪”的时候,社会也开始变质。
哪有什么经济危机,一切危机都是人性的危机,是社会得了癌症而已。 https://t.cn/Ryhpwdq
痞子娃,你好!
这里是吴军的《硅谷来信》第3季。之前的第226封信中,我分享了一个现实案例,说的是美国库帕蒂诺学区委员会对一个骚扰威胁中学女生的男生进行处罚的例子。有同学问,这样的处罚是不是太重了,对孩子处罚过重,是不是把孩子往坏人堆里推,反而让孩子学坏呢?
这封信我们就从这个问题出发,再谈一谈生活中如何以有逻辑的方式来思考。为了便于你理解,我们再简单介绍一下这个案例:
事件起因是,一个中学男生自称想要和一位女同学交朋友,为此不断骚扰甚至威胁这位女生,最后被学区勒令退学。我们把这件事简称为“实施处罚”。
有观点认为,对青少年施以这样的处罚,可能会导致这个男生以后开始和不好的人交往,以至于变得更坏。我们把这个结果也简称为“从此学坏”。
那么,我们要思考的问题就是,“实施处罚”和“从此学坏”之间到底有没有因果关系,或者退一步讲,有没有相关性?
如何分析因果关系?
我们先来把后续所有的可能情况都列举一下,分析一下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第一种情况,对孩子“实施处罚”,之后所有被处罚的孩子都“从此学坏”。如果是这样,我们就可以说“实施处罚”和“从此学坏”有因果关系,这时我们可能就要考虑放弃“实施处罚”。注意,这里所说的是考虑,不是就必须放弃,因为还有其他的因素,这一点我们后面具体讲。
再看第二种情况,对孩子“实施处罚”后,一部分人“从此学坏”了,也有一部分人从此不再犯这样的错误了。这时就不能说明“实施处罚”和“从此学坏”有因果关系。
第三种情况,孩子犯错之后,对孩子“不实施处罚”,结果所有人都继续犯错,“从此学坏”了。这种情况说明“不实施处罚”和“从此学坏”存在因果关系。
第四种情况,孩子犯错之后,对孩子“不实施处罚”,结果一部分人“从此学坏”,但还有一部分人,虽然没有受到处罚,也从此改正了错误,以后不再犯了。这时,就说明“不实施处罚”和“从此学坏”也没有因果关系。
这四种情况可以覆盖所有的案例。我们和现实对照一下就会发现,第一种情况和第三种情况都非常绝对,在现实生活中不大可能发生。换句话说,不存在“实施处罚”,孩子就必然“从此学坏”的情况;也不存在“不实施处罚”,孩子就必然“从此学坏”的情况。
所以,我们其实不能用一个人是否可能“从此学坏”,作为是否对他“实施处罚”的根据,因为无论是实施处罚还是不实施处罚,他之后都有可能学坏,也有可能不学坏。也就是说,无论是实施处罚还是不实施处罚,都不构成这个人学坏或者不学坏的原因。因此,如果我们以“孩子是否会学坏”来衡量“应不应该给孩子处罚”,就犯了诉诸不当理由的逻辑谬误。
我们决定是否应该对一个人实施处罚,要看的是他是否触犯了相应的规则。如果学区规定清楚了,骚扰、威胁同学就会被开除,那么骚扰、威胁了同学的学生就应该被开除,否则学区纪律就形同虚设了。如果以“这个学生被开除了很可怜”来辩护,就犯了片面辩护的逻辑谬误。
如何分析相关性?
接下来我们再说一说相关性。确认了“实施处罚”和“从此学坏”没有因果关系,但如果确实有学生被处罚之后从此变坏了,能否说明二者有相关性呢?
对于相关性的判断就涉及到概率问题了,必须要做一些概率的计算。判断方法大致如下。
首先,我们需要计算出三个概率。
1. 学生犯错之后实施处罚的概率,我们把这个概率记为Pa。假如有1000个学生犯了错误,其中500个接受了处罚,那么实施处罚的概率Pa就是500/1000,等于0.5。
2. 犯错的学生之后学坏了的概率,注意,这里指的是犯错的学生,不论是否接受过处罚,最终学坏的概率,我们用Pb来表示。还是假设有1000个学生犯了错误,其中有300人最终“学坏”了,比如成为了不良少年或者触犯了法律,此时Pb就是300/1000,等于0.3。
3. 第三个要计算的概率,是犯错的学生被“实施处罚”并且“从此学坏”的概率。这涉及到两个随机因素,我们称之为联合概率。要计算这个联合概率,就要用被“实施处罚”并且“从此学坏”的学生人数,除以犯过错误的总人数,我们把这个概率用Pab表示。继续假设有1000个学生犯了同样的错误,其中有150个人既受到了惩罚,后来还变坏了,那么Pab就是150/1000,等于0.15。
那么,现在我们能否因为1000个学生中有150个被“实施处罚”的学生“从此学坏”了,就得出结论说,这两件事情有相关性呢?答案是不能。
因为在Pa=0.5,Pb=0.3的情况下,即使二者毫无相关性,是彼此独立的事件,在随机作用下,Pab就会达到0.15。因为我们计算两个独立事件同时发生的概率,方法就是用第一件事的概率乘以第二件事的概率,在这里就是Pa×Pb=0.5×0.3=0.15。换句话说,如果Pab=0.15,恰恰说明“实施处罚”和“从此学坏”两件事是彼此独立的,没有相关性。
我们再分析一下另外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Pab>0.15,也就是说,有超过150个“从此学坏”的学生来自被“实施处罚”的那500人,或者说,这两件事的联合概率Pab大于两个独立事件的联合概率Pa×Pb,那么这时我们可以认为这两件事存在正相关性。
并且,如果Pab达到它的最大值0.3,就意味着300个“从此学坏”的学生全都来自被“实施处罚”的500人当中,这时我们可以说“实施处罚”和“从此学坏”有着高度的正相关性。Pab越接近0.3,正相关性越强,越接近0.15,正相关性就越弱,如果是在误差允许的范围内,也基本上等于没有相关性。
另外,提醒一点,即使Pab=0.3,由于依然存在200个被“实施处罚”的学生没有“从此学坏”,因果关系依然是不成立的。
第二种情况,Pab<0.15,也就是说只有不到150个“从此学坏”的学生来自被“实施处罚”的人当中,这时Pab<Pa×Pb,这就说明这两件事是负相关的。这时Pab越接近0,负相关性越强。
第三种情况,Pab=0,没有任何一个“从此学坏”的学生是那些被“实施处罚”的学生,这说明这两件事是互斥的,也就是一件事发生,另一件事必然不会发生。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就可以明白,并不能因为有一些被“实施处罚”的人“从此学坏”了,就认为两件事有相关性,更不能认为它们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正是很多人会经常陷入的误区。
在现实生活中,最难的部分可能还不是分析,而是得到准确的统计数据,这正是社会学研究者们要做的工作。通过收集和分析数据,研究者就可以分析某项政策带来的长期结果。
通常,如果一项政策实施了很多年,好处大于坏处,就会继续实施下去,好处小于坏处的,就会慢慢被淘汰。因此,各种政策,但凡能够长期实施,通常都不会太坏。黑格尔那句“凡是现实的都是合乎理性的”,大致就是这个意思。而对于新政策,我们就需要更加注意观察它们带来的结果。
到底怎么做事才是讲究逻辑?
理解了上面的思考过程,我们回到逻辑这个话题。到底什么叫做有逻辑,或者说怎么做事才是讲究逻辑?
其实,讲究逻辑并不是到处去寻找各种因果关系,把没有因果关系的两件事强行联系到一起,而是真正使用逻辑方法的工具做出客观准确的判断:识别出假的因果关系,找到事物之间真正的联系,从而找到事物真正的原因和可能的结果。同样的道理,看到一些同时发生的事情就觉得其中有相关性,这也不是讲逻辑;真正讲究逻辑,是要能够对巧合给出合理的解释。
此外,在讲究逻辑的基础上,还要注意不能陷入片面的思维。比如,在学区是否应该处罚学生这个问题上,不仅要看某种做法是否对“犯错学生”的成长有利,还要看对其他学生的成长有何利弊。
比如,如果有人作弊而学校不处理,以后就会作弊成风,这时,即使严惩作弊者会影响作弊者个人的前途和发展,为了整个学校的风气,为了几十几百个其它学生的成长,学校也应该严肃处理。
再比如这封信开头讲的例子里,在决定是否对犯错的学生实施处罚时,比起考虑对犯错学生的影响,更应该考虑的是对于受害学生的影响。如果不对犯错的学生实施处罚,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心理健康、个人名誉都会确定无疑地受到伤害,那么对犯错的学生“实施处罚”就是应当的。
事实上,这正是学区和学校制定规则的初衷之一:保护每一个人、特别是那些容易受到伤害的人的安全和权益。如果有规矩不执行,那比没有规矩更糟糕。
今天在美国的职场,对于性骚扰这类事情,一旦有证据,处罚得都非常重。性骚扰的范围也不仅限于发生性关系或者动手动脚,语言上甚至眼神上的挑逗,都可能被认定为性骚扰行为。当这种事情被受到骚扰的一方捅出来、告上去之后,通常都是职级低的一方获胜。
这种带有倾向性的处理方式是有道理的,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倾向性,职级高的、强势的一方,就会利用自己的优势为自己谋利。学校里面严禁师生恋,也是同样的道理。当然你可能会问,如果有下属碰瓷怎么办?答案是,如果职级高的一方没有很有利的证据,就只能自认倒霉,这也会让强势的一方更加谨慎。比如老板在和异性下属一对一谈工作时,一定会把办公室的门敞开,就怕万一有事说不清。
最后再补充一点,学校对那些骚扰其他同学的人严厉处罚很多时候还有一个原因,就是要避免自己陷入官司。作为被骚扰的受害者,如果他觉得自己的权益没有得到维护,正义没有得到声张,他有可能把学校告上法庭。因此绝大部分情况下学校会严肃处理犯错误的学生,让受害者满意,按照符合校规校纪的方式来做事,其他人也无话可说。
小结
总结一下,这封信我们用“学校处罚犯错误的学生”这个例子,讲解了一下我们应该如何用概率和逻辑工具来分析事情。如果你也有类似的例子,或者对这封信的分析有什么自己的理解,不妨在评论区分享出来。
这里是吴军的《硅谷来信》第3季。之前的第226封信中,我分享了一个现实案例,说的是美国库帕蒂诺学区委员会对一个骚扰威胁中学女生的男生进行处罚的例子。有同学问,这样的处罚是不是太重了,对孩子处罚过重,是不是把孩子往坏人堆里推,反而让孩子学坏呢?
这封信我们就从这个问题出发,再谈一谈生活中如何以有逻辑的方式来思考。为了便于你理解,我们再简单介绍一下这个案例:
事件起因是,一个中学男生自称想要和一位女同学交朋友,为此不断骚扰甚至威胁这位女生,最后被学区勒令退学。我们把这件事简称为“实施处罚”。
有观点认为,对青少年施以这样的处罚,可能会导致这个男生以后开始和不好的人交往,以至于变得更坏。我们把这个结果也简称为“从此学坏”。
那么,我们要思考的问题就是,“实施处罚”和“从此学坏”之间到底有没有因果关系,或者退一步讲,有没有相关性?
如何分析因果关系?
我们先来把后续所有的可能情况都列举一下,分析一下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第一种情况,对孩子“实施处罚”,之后所有被处罚的孩子都“从此学坏”。如果是这样,我们就可以说“实施处罚”和“从此学坏”有因果关系,这时我们可能就要考虑放弃“实施处罚”。注意,这里所说的是考虑,不是就必须放弃,因为还有其他的因素,这一点我们后面具体讲。
再看第二种情况,对孩子“实施处罚”后,一部分人“从此学坏”了,也有一部分人从此不再犯这样的错误了。这时就不能说明“实施处罚”和“从此学坏”有因果关系。
第三种情况,孩子犯错之后,对孩子“不实施处罚”,结果所有人都继续犯错,“从此学坏”了。这种情况说明“不实施处罚”和“从此学坏”存在因果关系。
第四种情况,孩子犯错之后,对孩子“不实施处罚”,结果一部分人“从此学坏”,但还有一部分人,虽然没有受到处罚,也从此改正了错误,以后不再犯了。这时,就说明“不实施处罚”和“从此学坏”也没有因果关系。
这四种情况可以覆盖所有的案例。我们和现实对照一下就会发现,第一种情况和第三种情况都非常绝对,在现实生活中不大可能发生。换句话说,不存在“实施处罚”,孩子就必然“从此学坏”的情况;也不存在“不实施处罚”,孩子就必然“从此学坏”的情况。
所以,我们其实不能用一个人是否可能“从此学坏”,作为是否对他“实施处罚”的根据,因为无论是实施处罚还是不实施处罚,他之后都有可能学坏,也有可能不学坏。也就是说,无论是实施处罚还是不实施处罚,都不构成这个人学坏或者不学坏的原因。因此,如果我们以“孩子是否会学坏”来衡量“应不应该给孩子处罚”,就犯了诉诸不当理由的逻辑谬误。
我们决定是否应该对一个人实施处罚,要看的是他是否触犯了相应的规则。如果学区规定清楚了,骚扰、威胁同学就会被开除,那么骚扰、威胁了同学的学生就应该被开除,否则学区纪律就形同虚设了。如果以“这个学生被开除了很可怜”来辩护,就犯了片面辩护的逻辑谬误。
如何分析相关性?
接下来我们再说一说相关性。确认了“实施处罚”和“从此学坏”没有因果关系,但如果确实有学生被处罚之后从此变坏了,能否说明二者有相关性呢?
对于相关性的判断就涉及到概率问题了,必须要做一些概率的计算。判断方法大致如下。
首先,我们需要计算出三个概率。
1. 学生犯错之后实施处罚的概率,我们把这个概率记为Pa。假如有1000个学生犯了错误,其中500个接受了处罚,那么实施处罚的概率Pa就是500/1000,等于0.5。
2. 犯错的学生之后学坏了的概率,注意,这里指的是犯错的学生,不论是否接受过处罚,最终学坏的概率,我们用Pb来表示。还是假设有1000个学生犯了错误,其中有300人最终“学坏”了,比如成为了不良少年或者触犯了法律,此时Pb就是300/1000,等于0.3。
3. 第三个要计算的概率,是犯错的学生被“实施处罚”并且“从此学坏”的概率。这涉及到两个随机因素,我们称之为联合概率。要计算这个联合概率,就要用被“实施处罚”并且“从此学坏”的学生人数,除以犯过错误的总人数,我们把这个概率用Pab表示。继续假设有1000个学生犯了同样的错误,其中有150个人既受到了惩罚,后来还变坏了,那么Pab就是150/1000,等于0.15。
那么,现在我们能否因为1000个学生中有150个被“实施处罚”的学生“从此学坏”了,就得出结论说,这两件事情有相关性呢?答案是不能。
因为在Pa=0.5,Pb=0.3的情况下,即使二者毫无相关性,是彼此独立的事件,在随机作用下,Pab就会达到0.15。因为我们计算两个独立事件同时发生的概率,方法就是用第一件事的概率乘以第二件事的概率,在这里就是Pa×Pb=0.5×0.3=0.15。换句话说,如果Pab=0.15,恰恰说明“实施处罚”和“从此学坏”两件事是彼此独立的,没有相关性。
我们再分析一下另外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Pab>0.15,也就是说,有超过150个“从此学坏”的学生来自被“实施处罚”的那500人,或者说,这两件事的联合概率Pab大于两个独立事件的联合概率Pa×Pb,那么这时我们可以认为这两件事存在正相关性。
并且,如果Pab达到它的最大值0.3,就意味着300个“从此学坏”的学生全都来自被“实施处罚”的500人当中,这时我们可以说“实施处罚”和“从此学坏”有着高度的正相关性。Pab越接近0.3,正相关性越强,越接近0.15,正相关性就越弱,如果是在误差允许的范围内,也基本上等于没有相关性。
另外,提醒一点,即使Pab=0.3,由于依然存在200个被“实施处罚”的学生没有“从此学坏”,因果关系依然是不成立的。
第二种情况,Pab<0.15,也就是说只有不到150个“从此学坏”的学生来自被“实施处罚”的人当中,这时Pab<Pa×Pb,这就说明这两件事是负相关的。这时Pab越接近0,负相关性越强。
第三种情况,Pab=0,没有任何一个“从此学坏”的学生是那些被“实施处罚”的学生,这说明这两件事是互斥的,也就是一件事发生,另一件事必然不会发生。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就可以明白,并不能因为有一些被“实施处罚”的人“从此学坏”了,就认为两件事有相关性,更不能认为它们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正是很多人会经常陷入的误区。
在现实生活中,最难的部分可能还不是分析,而是得到准确的统计数据,这正是社会学研究者们要做的工作。通过收集和分析数据,研究者就可以分析某项政策带来的长期结果。
通常,如果一项政策实施了很多年,好处大于坏处,就会继续实施下去,好处小于坏处的,就会慢慢被淘汰。因此,各种政策,但凡能够长期实施,通常都不会太坏。黑格尔那句“凡是现实的都是合乎理性的”,大致就是这个意思。而对于新政策,我们就需要更加注意观察它们带来的结果。
到底怎么做事才是讲究逻辑?
理解了上面的思考过程,我们回到逻辑这个话题。到底什么叫做有逻辑,或者说怎么做事才是讲究逻辑?
其实,讲究逻辑并不是到处去寻找各种因果关系,把没有因果关系的两件事强行联系到一起,而是真正使用逻辑方法的工具做出客观准确的判断:识别出假的因果关系,找到事物之间真正的联系,从而找到事物真正的原因和可能的结果。同样的道理,看到一些同时发生的事情就觉得其中有相关性,这也不是讲逻辑;真正讲究逻辑,是要能够对巧合给出合理的解释。
此外,在讲究逻辑的基础上,还要注意不能陷入片面的思维。比如,在学区是否应该处罚学生这个问题上,不仅要看某种做法是否对“犯错学生”的成长有利,还要看对其他学生的成长有何利弊。
比如,如果有人作弊而学校不处理,以后就会作弊成风,这时,即使严惩作弊者会影响作弊者个人的前途和发展,为了整个学校的风气,为了几十几百个其它学生的成长,学校也应该严肃处理。
再比如这封信开头讲的例子里,在决定是否对犯错的学生实施处罚时,比起考虑对犯错学生的影响,更应该考虑的是对于受害学生的影响。如果不对犯错的学生实施处罚,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心理健康、个人名誉都会确定无疑地受到伤害,那么对犯错的学生“实施处罚”就是应当的。
事实上,这正是学区和学校制定规则的初衷之一:保护每一个人、特别是那些容易受到伤害的人的安全和权益。如果有规矩不执行,那比没有规矩更糟糕。
今天在美国的职场,对于性骚扰这类事情,一旦有证据,处罚得都非常重。性骚扰的范围也不仅限于发生性关系或者动手动脚,语言上甚至眼神上的挑逗,都可能被认定为性骚扰行为。当这种事情被受到骚扰的一方捅出来、告上去之后,通常都是职级低的一方获胜。
这种带有倾向性的处理方式是有道理的,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倾向性,职级高的、强势的一方,就会利用自己的优势为自己谋利。学校里面严禁师生恋,也是同样的道理。当然你可能会问,如果有下属碰瓷怎么办?答案是,如果职级高的一方没有很有利的证据,就只能自认倒霉,这也会让强势的一方更加谨慎。比如老板在和异性下属一对一谈工作时,一定会把办公室的门敞开,就怕万一有事说不清。
最后再补充一点,学校对那些骚扰其他同学的人严厉处罚很多时候还有一个原因,就是要避免自己陷入官司。作为被骚扰的受害者,如果他觉得自己的权益没有得到维护,正义没有得到声张,他有可能把学校告上法庭。因此绝大部分情况下学校会严肃处理犯错误的学生,让受害者满意,按照符合校规校纪的方式来做事,其他人也无话可说。
小结
总结一下,这封信我们用“学校处罚犯错误的学生”这个例子,讲解了一下我们应该如何用概率和逻辑工具来分析事情。如果你也有类似的例子,或者对这封信的分析有什么自己的理解,不妨在评论区分享出来。
【法院通报“少年遭围殴反杀案”案情:其参与多起恶势力犯罪】
#法院通报少年遭围殴反杀案案情#
9月1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上诉、抗诉案的案情通报。以下为全文:
8月31日上午9时至11时,我院依法对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上诉、抗诉一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为回应社会公众对该案的关注,现将有关案情通报如下:
一、一审公诉机关指控和法院认定的事实
一审时,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包括两个部分:
(一)吴某参与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的事实
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间,吴某(出生于2003年12月29日)和肖某、曾某、龙某、文某(均已判刑) 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永新县城及深圳两地多次实施强奸、强迫卖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吴某具体参与了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的以下违法犯罪: .
1.聚众斗殴犯罪事实两起:
(1) 2019年9月左右的一天,吴某在永新县城丽枫酒店敲错房门,被房间内的肖某甲辱骂。双方因此结怨并多次相互寻仇。吴某与龙某、曾某、文某等人商量,先准备砍刀,到时候遇到肖某甲等人随时可以报仇。2019年10月5日晚上,吴某发现跟肖某甲玩在一起的刘某某在永新县城某电竞馆上网后,就打电话通知龙某、曾某、文某等人携带刀具驾车来网吧报复刘某某。龙某、文某、曾某与吴某碰面后,就从车上拿了四把刀,每人一把,接着龙某等四人冲入网吧,在网吧内看到刘某某正在上网,吴某等四人拿刀砍伤刘某某。刘某某受伤后就叫也在网吧内上网的肖某甲等人帮忙。龙某、曾某、文某见对方人数众多,立即从网吧跑出来,吴某被肖某甲等人围住后殴打,后肖某甲等人还将吴某的长安悦翔小型汽车玻璃砸坏。经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价格认定,吴某的长安悦翔小型汽车损失价格为1 440元。
(2)肖乙(已判刑)等人与肖某甲、刘某某等人玩的好,因上述恩怨,加之贺某(已判刑)等人与吴某的老大肖某有恩怨。2020年2月27日1时许,双方开车在永新县三湾广场的某商店相遇,贺某、肖乙等人驾驶奥迪轿车追截吴某等人的比亚迪轿车。随后吴某车上的陈某电话请求李某帮忙解决此事,李某了解情况后得知肖乙等人是向吴某寻仇。吴某知道后便叫同伙文某从住的宾馆取红缨枪放至车上。之后吴某搭载文某、段某某、朱某某、罗某甲、贺某甲共6人继续驾车外出,双方在永新县人民医院前十字路口撞见,吴某便停车,贺某、肖乙等人持斧头等砍吴某及其汽车,吴某下车后持匕首捅肖乙并用文某从车,上取下的红缨枪追对方,对方逃离现场。经鉴定,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非法拘禁犯罪事实一起:
2019年6月12日左右,因李某某(女、未成年)将张某某(女、未成年)被肖某强奸的事情告诉了张某某的母亲,肖某得知此事后,强行把李某某带到吴某在永新县的廉租房。在租房内,肖某威胁、恐吓李某某,并对李某某实施了殴打行为。吴某受肖某指使,用李某某手机编发虚假信息。
3.寻衅滋事违法事实三起:
(1) 2019年5月中旬,曾某等人与永新县某中学学生发生矛盾,吴某将此事告知了肖某,要肖某出面帮忙解决。2019年5月16日12时许,曾某伙同吴某、文某及王某、李某、贺某某、罗某乙等人在该中学门口蹲守并追逐在校学生戴某等人。当天16时30分许,曾某伙同吴某、龙某、文某及王某、李某、贺某某、罗某乙等人,在该中学门口蹲守、追逐在校学生龙某甲等人,造成龙某甲左臂轻微伤。
(2) 2019年9月3日0时30分许,吴某、曾某、段某甲等人因在段某乙家门口被段某乙质问,曾某使用石头将段某乙的大众途锐轿车玻璃砸坏,经永新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车损失价格为600元。
(3) 2019年10月2日,吴某与曾某、文某、龙某、刘某甲等人在永新某ktv内唱歌,刘某甲与颜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打斗,吴某、文某、曾某等人看到后,也参与殴打颜某某。经鉴定,颜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吴某参与上述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活动时,除第二起聚众斗殴外,均因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起诉指控的吴某涉嫌犯聚众斗殴罪即指上述聚众斗殴的第二起事实。
(二)吴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
2020年4月23日,吴某、刘某乙、左某、胡某在安福县平都镇小康路租住了房屋。通过玩快手,吴某认识一个安福的女孩(即肖某某),肖丙认识一个安福的叫刘某丙的女孩。2020年5月7日晚上10时许,肖丙和吴某打车到山庄乡把刘某丙、肖某某接到安福县城,在锦洋宾馆开了410房间。2020年5月8日0时30分许,王某某看到其认识的刘某丙跟吴某、肖丙、肖某某四人在宾馆同一房间,就去敲门找刘某丙。因王某某二次敲吴某的宾馆房门,吴某同行人员肖丙便打电话叫段某某带梭标过来。王某某便到宾馆前台拿总卡打开房门,手拿匕首、柴刀进入房间,将柴刀斜靠在进门的墙上,朱某某、李某某、钟某某、彭某某跟随进入房间。进入房间后,王某某用匕首指着吴某,与吴某发生争吵,并叫吴某叫人过来,吴某便打电话叫刘某乙带东西过来。期间,朱某某打电话叫杨某、罗某某、王某3人,3人刚到房间,朱某某随即喊“打”并打吴某,吴某反击,李某某、王某、罗某某3人也一起殴打吴某,吴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捅刺,造成罗某某腹部受伤,李某某腹部、手部受伤,朱某某肩部受伤。王某某、朱某某等人随即逃离现场,吴某见房间内的柴刀后便丢弃匕首拿起柴刀往宾馆外追,肖丙捡起吴某丢弃的匕首跟随其后。当日2时30分,罗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在法定代理人在场和辩护律师见证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二、二审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情况
在二审的法庭调查阶段,合议庭严格依法对一审判决定案的证据和认定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吴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无异议,出庭检察员亦无异议。
出庭检察员还出示了与本案故意伤害有关的对方人员王某某等人因本案寻衅滋事罪被定罪量刑的刑事判决书,吴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
在二审的法庭辨论阶段,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辩护称:
1.一审判决列举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违法犯罪与此案没有直接关联性,不应当作为此案定罪量刑的依据。吴某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吴某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目前没有能直接证明吴某或其一方人员存在聚集人员复仇打架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因此,不能认定吴某提前准备好防身的红缨枪就认定其存在主观的斗殴故意。2.吴某成立特殊防卫,对于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的后果,不负刑事责任。即使吴某不成立特殊防卫,吴某的防卫行为,也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应认定正当防卫。若认定吴某防卫过当,应根据吴某在犯本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到案后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积极赔偿死者家属20万元并取得死者家属谅解,以及对于防卫过当的可以减轻、免除处罚等因素,对吴某减轻处罚。
检察机关发表出庭意见认为:
1.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重(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五年,但一审判决八年)。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构成聚众斗殴罪,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重(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二年,但一审判决三年)。2.吴某的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吴某故意伤害事实不清,吴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成立特殊防卫,对于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的后果,不应负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同时认定存在防卫过当的性质认定准确、阐明恰当、理由充分,不存在公诉指控与法庭审理不一致的情形。该犯罪事实有被告人吴某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以及手机电子证据等证据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法庭辩论后,上诉人吴某作了最后陈述,吴某的法定代理人依法进行了补充。
庭审结束时,合议庭宣布休庭,另行择期宣判。
三、关联案件的有关情况
(一)涉及肖某等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已由吉安市永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肖某、曾某、龙某、文某等四人被分别依法判处二十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上述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涉及王某某等人的寻衅滋事案件,已由吉安市安福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王某某等六人被分别依法判处三年二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上述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其中 除死者罗某某已死亡之外,杨某系不明缘由被朱某某叫来的,杨某到现场后未动手,故检察机关未起诉杨某。
我院将在全面、客观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基础上,依法对本案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本案的二审判决结果,将及时依法对外发布。
#法院通报少年遭围殴反杀案案情#
9月1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上诉、抗诉案的案情通报。以下为全文:
8月31日上午9时至11时,我院依法对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上诉、抗诉一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为回应社会公众对该案的关注,现将有关案情通报如下:
一、一审公诉机关指控和法院认定的事实
一审时,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包括两个部分:
(一)吴某参与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的事实
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间,吴某(出生于2003年12月29日)和肖某、曾某、龙某、文某(均已判刑) 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永新县城及深圳两地多次实施强奸、强迫卖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吴某具体参与了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的以下违法犯罪: .
1.聚众斗殴犯罪事实两起:
(1) 2019年9月左右的一天,吴某在永新县城丽枫酒店敲错房门,被房间内的肖某甲辱骂。双方因此结怨并多次相互寻仇。吴某与龙某、曾某、文某等人商量,先准备砍刀,到时候遇到肖某甲等人随时可以报仇。2019年10月5日晚上,吴某发现跟肖某甲玩在一起的刘某某在永新县城某电竞馆上网后,就打电话通知龙某、曾某、文某等人携带刀具驾车来网吧报复刘某某。龙某、文某、曾某与吴某碰面后,就从车上拿了四把刀,每人一把,接着龙某等四人冲入网吧,在网吧内看到刘某某正在上网,吴某等四人拿刀砍伤刘某某。刘某某受伤后就叫也在网吧内上网的肖某甲等人帮忙。龙某、曾某、文某见对方人数众多,立即从网吧跑出来,吴某被肖某甲等人围住后殴打,后肖某甲等人还将吴某的长安悦翔小型汽车玻璃砸坏。经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价格认定,吴某的长安悦翔小型汽车损失价格为1 440元。
(2)肖乙(已判刑)等人与肖某甲、刘某某等人玩的好,因上述恩怨,加之贺某(已判刑)等人与吴某的老大肖某有恩怨。2020年2月27日1时许,双方开车在永新县三湾广场的某商店相遇,贺某、肖乙等人驾驶奥迪轿车追截吴某等人的比亚迪轿车。随后吴某车上的陈某电话请求李某帮忙解决此事,李某了解情况后得知肖乙等人是向吴某寻仇。吴某知道后便叫同伙文某从住的宾馆取红缨枪放至车上。之后吴某搭载文某、段某某、朱某某、罗某甲、贺某甲共6人继续驾车外出,双方在永新县人民医院前十字路口撞见,吴某便停车,贺某、肖乙等人持斧头等砍吴某及其汽车,吴某下车后持匕首捅肖乙并用文某从车,上取下的红缨枪追对方,对方逃离现场。经鉴定,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非法拘禁犯罪事实一起:
2019年6月12日左右,因李某某(女、未成年)将张某某(女、未成年)被肖某强奸的事情告诉了张某某的母亲,肖某得知此事后,强行把李某某带到吴某在永新县的廉租房。在租房内,肖某威胁、恐吓李某某,并对李某某实施了殴打行为。吴某受肖某指使,用李某某手机编发虚假信息。
3.寻衅滋事违法事实三起:
(1) 2019年5月中旬,曾某等人与永新县某中学学生发生矛盾,吴某将此事告知了肖某,要肖某出面帮忙解决。2019年5月16日12时许,曾某伙同吴某、文某及王某、李某、贺某某、罗某乙等人在该中学门口蹲守并追逐在校学生戴某等人。当天16时30分许,曾某伙同吴某、龙某、文某及王某、李某、贺某某、罗某乙等人,在该中学门口蹲守、追逐在校学生龙某甲等人,造成龙某甲左臂轻微伤。
(2) 2019年9月3日0时30分许,吴某、曾某、段某甲等人因在段某乙家门口被段某乙质问,曾某使用石头将段某乙的大众途锐轿车玻璃砸坏,经永新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车损失价格为600元。
(3) 2019年10月2日,吴某与曾某、文某、龙某、刘某甲等人在永新某ktv内唱歌,刘某甲与颜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打斗,吴某、文某、曾某等人看到后,也参与殴打颜某某。经鉴定,颜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吴某参与上述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活动时,除第二起聚众斗殴外,均因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起诉指控的吴某涉嫌犯聚众斗殴罪即指上述聚众斗殴的第二起事实。
(二)吴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
2020年4月23日,吴某、刘某乙、左某、胡某在安福县平都镇小康路租住了房屋。通过玩快手,吴某认识一个安福的女孩(即肖某某),肖丙认识一个安福的叫刘某丙的女孩。2020年5月7日晚上10时许,肖丙和吴某打车到山庄乡把刘某丙、肖某某接到安福县城,在锦洋宾馆开了410房间。2020年5月8日0时30分许,王某某看到其认识的刘某丙跟吴某、肖丙、肖某某四人在宾馆同一房间,就去敲门找刘某丙。因王某某二次敲吴某的宾馆房门,吴某同行人员肖丙便打电话叫段某某带梭标过来。王某某便到宾馆前台拿总卡打开房门,手拿匕首、柴刀进入房间,将柴刀斜靠在进门的墙上,朱某某、李某某、钟某某、彭某某跟随进入房间。进入房间后,王某某用匕首指着吴某,与吴某发生争吵,并叫吴某叫人过来,吴某便打电话叫刘某乙带东西过来。期间,朱某某打电话叫杨某、罗某某、王某3人,3人刚到房间,朱某某随即喊“打”并打吴某,吴某反击,李某某、王某、罗某某3人也一起殴打吴某,吴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捅刺,造成罗某某腹部受伤,李某某腹部、手部受伤,朱某某肩部受伤。王某某、朱某某等人随即逃离现场,吴某见房间内的柴刀后便丢弃匕首拿起柴刀往宾馆外追,肖丙捡起吴某丢弃的匕首跟随其后。当日2时30分,罗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在法定代理人在场和辩护律师见证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二、二审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情况
在二审的法庭调查阶段,合议庭严格依法对一审判决定案的证据和认定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吴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无异议,出庭检察员亦无异议。
出庭检察员还出示了与本案故意伤害有关的对方人员王某某等人因本案寻衅滋事罪被定罪量刑的刑事判决书,吴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
在二审的法庭辨论阶段,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辩护称:
1.一审判决列举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违法犯罪与此案没有直接关联性,不应当作为此案定罪量刑的依据。吴某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吴某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目前没有能直接证明吴某或其一方人员存在聚集人员复仇打架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因此,不能认定吴某提前准备好防身的红缨枪就认定其存在主观的斗殴故意。2.吴某成立特殊防卫,对于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的后果,不负刑事责任。即使吴某不成立特殊防卫,吴某的防卫行为,也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应认定正当防卫。若认定吴某防卫过当,应根据吴某在犯本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到案后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积极赔偿死者家属20万元并取得死者家属谅解,以及对于防卫过当的可以减轻、免除处罚等因素,对吴某减轻处罚。
检察机关发表出庭意见认为:
1.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重(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五年,但一审判决八年)。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构成聚众斗殴罪,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重(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二年,但一审判决三年)。2.吴某的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吴某故意伤害事实不清,吴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成立特殊防卫,对于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的后果,不应负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同时认定存在防卫过当的性质认定准确、阐明恰当、理由充分,不存在公诉指控与法庭审理不一致的情形。该犯罪事实有被告人吴某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以及手机电子证据等证据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法庭辩论后,上诉人吴某作了最后陈述,吴某的法定代理人依法进行了补充。
庭审结束时,合议庭宣布休庭,另行择期宣判。
三、关联案件的有关情况
(一)涉及肖某等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已由吉安市永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肖某、曾某、龙某、文某等四人被分别依法判处二十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上述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涉及王某某等人的寻衅滋事案件,已由吉安市安福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王某某等六人被分别依法判处三年二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上述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其中 除死者罗某某已死亡之外,杨某系不明缘由被朱某某叫来的,杨某到现场后未动手,故检察机关未起诉杨某。
我院将在全面、客观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基础上,依法对本案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本案的二审判决结果,将及时依法对外发布。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