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善刑辩思考|刑辩律师与《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一讲
本第十一讲的内容是关于《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章案件办理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内容的讲解。
一,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重大犯罪的其他共同犯罪人或者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证据,同案处理可能导致其本人或者近亲属有人身危险的,可以分案处理。
该法规定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分案处理制度,对于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来说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分案处理意味着当事人的分案处理与案件的分案处理,与有组织犯罪成立的当事人人数数量和案件数量必须众多是背道而驰的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与此可见,涉黑涉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并案处理是有法律依据的。在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很多地方的司法机关出于将一些刑事案件认定为涉黑涉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考虑,做的最多的即是依据该条法律规定将普通犯罪案件并案处理从而认定为涉黑涉恶势力犯罪案件。笔者所办理的涉黑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大部分均是并案和同案处理的涉黑涉恶刑事案件。有组织犯罪法在此明确规定了有组织犯罪案件可以分案处理无疑是充分借鉴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经验。
其一,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所规定的可分案处理的前提是重大犯罪案件。何为重大犯罪案件?根据涉黑涉恶犯罪案件处理的相关司法解释,重大犯罪案件一般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如果没有命案,一般量刑均为二十五年,达不到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标准,且大部分涉黑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并不具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从另一个角度而言,该条规定对有组织犯罪案件进行分案处理尚比较严格。
其二,关于立功的问题。
有组织犯罪案件均为共同犯罪案件,这里涉及到的问题是,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的重大犯罪并非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是其他个罪,但此个罪也是共同实施的犯罪,该检举揭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立功?各地司法机关的做法并不相同,有的法院认定为重大立功,有的法院并不认定为重大立功。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检举揭发的犯罪案件,如属于同一共同犯罪则不应认定为重大立功。如该检举揭发人检举揭发的案件系检举揭发人与其共同实施的共同犯罪之外的其他案件,司法机关应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重大立功,检讨有组织犯罪法的该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仅仅是作为分案处理的事实前提。
其三,关于有组织犯罪的退出问题。
对于共同犯罪的有组织犯罪案件,其中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司法机关揭发检举其他同案犯的有组织犯罪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退出?笔者认为,基于揭发检举的奖赏,司法机关应认定检举揭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有组织犯罪的退出并对其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二,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配合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但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严格适用:(一)为查明犯罪组织的组织结构及其组织者、领导者、首要分子的地位、作用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二)为查明犯罪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三)为查处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四)协助追缴、没收尚未掌握的赃款赃物的;(五)其他为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情形。对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处分。
其一,本条规定了对有组织犯罪案件当事人进行从宽处罚的情节。从该条规定可见,司法机关甚至可以对积极配合的参加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对比之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类似情况,《有组织犯罪法》对积极配合的有组织犯罪的参加者进行从宽处罚的幅度的确比较大。
其二,本条规定了从宽处罚的五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为查明犯罪组织的组织结构及其组织者、领导者、首要分子的地位、作用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该项内容指向有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首要分子的地位、作用。第二种情况:为查明犯罪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该项内容指向为有组织犯罪的行为特征。第三种情况:为查处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该项内容指向有组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特征。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组织领导参加恶势力组织犯罪,是国家反腐败的主要内容。第四种情况:协助追缴、没收尚未掌握的赃款赃物的,该项内容指向有组织犯罪的经济特征。第五种情况:其他为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情形。
三,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对其他组织成员,根据其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所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损失等,可以依法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规定了对不同的有组织犯罪之参加人员适用不同的没收财产和罚金处罚的内容。
其一,首先应当高度关注的是,该法条只规定了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并处没收财产的刑罚,并未规定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处罚,注意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就当前的涉黑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判决中的没收财产之处罚部分进行检讨,司法机关对组织者、领导者并处的没收财产的处罚一般均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基本没有判决没收多少数额的个人财产一说。
其二,该法并没有对《指导意见》所规定的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骨干分子、为该组织转移、隐匿资产的积极参加者可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之处罚的规定进行再次确定,但也没有予以否定。在《有组织犯罪法》生效之后,司法机关对以上两者可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处罚规定是否继续执行,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还是要继续适用。
其三,对于其他参加人员,对其并处没收财产的数额一般是依据其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所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损失等综合予以确定,这与之前的涉黑涉恶的相关司法解释、座谈会纪要、指导意见、意见的规定是一致的,笔者本人不再赘述。——贾慧平律师
本第十一讲的内容是关于《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章案件办理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内容的讲解。
一,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重大犯罪的其他共同犯罪人或者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证据,同案处理可能导致其本人或者近亲属有人身危险的,可以分案处理。
该法规定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分案处理制度,对于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来说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分案处理意味着当事人的分案处理与案件的分案处理,与有组织犯罪成立的当事人人数数量和案件数量必须众多是背道而驰的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与此可见,涉黑涉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并案处理是有法律依据的。在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很多地方的司法机关出于将一些刑事案件认定为涉黑涉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考虑,做的最多的即是依据该条法律规定将普通犯罪案件并案处理从而认定为涉黑涉恶势力犯罪案件。笔者所办理的涉黑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大部分均是并案和同案处理的涉黑涉恶刑事案件。有组织犯罪法在此明确规定了有组织犯罪案件可以分案处理无疑是充分借鉴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经验。
其一,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所规定的可分案处理的前提是重大犯罪案件。何为重大犯罪案件?根据涉黑涉恶犯罪案件处理的相关司法解释,重大犯罪案件一般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如果没有命案,一般量刑均为二十五年,达不到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标准,且大部分涉黑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并不具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从另一个角度而言,该条规定对有组织犯罪案件进行分案处理尚比较严格。
其二,关于立功的问题。
有组织犯罪案件均为共同犯罪案件,这里涉及到的问题是,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的重大犯罪并非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是其他个罪,但此个罪也是共同实施的犯罪,该检举揭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立功?各地司法机关的做法并不相同,有的法院认定为重大立功,有的法院并不认定为重大立功。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检举揭发的犯罪案件,如属于同一共同犯罪则不应认定为重大立功。如该检举揭发人检举揭发的案件系检举揭发人与其共同实施的共同犯罪之外的其他案件,司法机关应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重大立功,检讨有组织犯罪法的该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仅仅是作为分案处理的事实前提。
其三,关于有组织犯罪的退出问题。
对于共同犯罪的有组织犯罪案件,其中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司法机关揭发检举其他同案犯的有组织犯罪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退出?笔者认为,基于揭发检举的奖赏,司法机关应认定检举揭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有组织犯罪的退出并对其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二,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配合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但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严格适用:(一)为查明犯罪组织的组织结构及其组织者、领导者、首要分子的地位、作用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二)为查明犯罪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三)为查处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四)协助追缴、没收尚未掌握的赃款赃物的;(五)其他为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情形。对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处分。
其一,本条规定了对有组织犯罪案件当事人进行从宽处罚的情节。从该条规定可见,司法机关甚至可以对积极配合的参加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对比之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类似情况,《有组织犯罪法》对积极配合的有组织犯罪的参加者进行从宽处罚的幅度的确比较大。
其二,本条规定了从宽处罚的五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为查明犯罪组织的组织结构及其组织者、领导者、首要分子的地位、作用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该项内容指向有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首要分子的地位、作用。第二种情况:为查明犯罪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该项内容指向为有组织犯罪的行为特征。第三种情况:为查处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该项内容指向有组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特征。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组织领导参加恶势力组织犯罪,是国家反腐败的主要内容。第四种情况:协助追缴、没收尚未掌握的赃款赃物的,该项内容指向有组织犯罪的经济特征。第五种情况:其他为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情形。
三,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对其他组织成员,根据其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所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损失等,可以依法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规定了对不同的有组织犯罪之参加人员适用不同的没收财产和罚金处罚的内容。
其一,首先应当高度关注的是,该法条只规定了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并处没收财产的刑罚,并未规定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处罚,注意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就当前的涉黑涉恶势力犯罪案件判决中的没收财产之处罚部分进行检讨,司法机关对组织者、领导者并处的没收财产的处罚一般均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基本没有判决没收多少数额的个人财产一说。
其二,该法并没有对《指导意见》所规定的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骨干分子、为该组织转移、隐匿资产的积极参加者可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之处罚的规定进行再次确定,但也没有予以否定。在《有组织犯罪法》生效之后,司法机关对以上两者可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处罚规定是否继续执行,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还是要继续适用。
其三,对于其他参加人员,对其并处没收财产的数额一般是依据其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所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损失等综合予以确定,这与之前的涉黑涉恶的相关司法解释、座谈会纪要、指导意见、意见的规定是一致的,笔者本人不再赘述。——贾慧平律师
考生请注意!2022年度巴林左旗事业单位考试疫情防控告知书发布!
为切实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2022年度赤峰市巴林左旗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工作平稳实施,根据目前国家、自治区、赤峰市和巴林左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考试工作及考点实际,现将考生疫情防控要求和措施告知如下,考生务必充分知晓理解并遵照执行。
一、疫情防控要求
(一)坚持非必要不离(返)左
倡导旗内外的广大居民非必要不离左、不返左,特别是不前往上海、北京、呼市、包头、满洲里等有本土新冠病毒感染者和陆路边境口岸所在的县(市、区、旗)。
(二)外地来(返)左人员要求
1.所有市外来(返)左人员一律查验大数据行程卡和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一律组织扫描“落地码”“场所码”,一律进行“落地”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抵左后12小时内向目的地所在嘎查村(社区)报备,24小时内完成一次核酸检测(在阴性检测结果未出前居家健康监测),并进行14天自我健康监测。因瞒报、谎报、迟报等引发疫情防控风险的,依法追究责任。
2.对来自北京市高风险地区所在区的人员,实施14天集中隔离,前7天每日、第10天、第14天进行核酸检测;对来自中风险地区所在区的,实行14天居家隔离和5次核酸检测; 对来自其他地区人员,实施7天居家隔离和入左第一时间核酸+抗原双检测,第3天、第7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所有不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均须集中隔离。
3.对上海市、吉林市、满洲里市全域和国内其他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旗)来(返)左人员,执行14天集中隔离,前7天每日、第10天、第14天进行核酸检测;国内其他中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旗)来(返)左人员,实施14天居家隔离,实行5次核酸检测(第1、4、7、10、14天);不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须集中隔离。
4.行程卡绿色带"*"号人员在落实市外来(返)左人员管控措施外,在入左防疫检查点第一时间进行1次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第3天再进行1次核酸检测,第3天核酸检测阴性结果未出前,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聚餐、不聚会,不前往封闭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并实施14天自我健康监测。
二、考生分类管理
(一)正常参加考试
考生“国家电子健康码”为绿码(当日更新),持本人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纸质版,且现场测量体温正常(体温<37.3℃)方可正常参加考试。核酸检测报告须为全国范围内具有新冠肺炎病毒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纸质报告,提供的报告上须准确显示采样时间,要精确到小时。
为保证能够顺利参考,请考生提前预约核酸检测服务。考生须提供https://t.cn/A6XbUmwK 。请所有考生务必提前知晓核酸检测报告生成时间,确保考试入场前出示检测结果,以免影响考试。
(二)不得参加考试
1.不能提供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考生;
2.“国家电子健康码”非绿色的;
3. 2022年5月7日(含)以后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旗)旅居史的;
4.2022年5月7日(含)以后有国内直辖市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旅居史的;
5. 2022年5月7日(含)以后被判定为新冠病毒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或与已公布的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活动轨迹有交集的;
6. 2022年5月7日(含)以后被判定为新冠病毒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的;
7.已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或已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尚在随访或医学观察期内的。
(三)安排至隔离考场考试
1.密切接触者解除隔离后7天内的考生;
2.考前14天内(不含考试当天)有发热等疑似症状的考生;
3.现场测量体温不正常(体温≥37.3℃),在临时观察区适当休息后使用水银体温计再次测量体温仍然不正常的,考生近14天无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域(乡镇、街道)旅居史,由驻点医疗防疫人员初步排查,可排除疑似新冠肺炎的考生。
三、考前准备事项
(一)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申报健康状况
考生须提前14天申领“国家电子健康码”,并自我监测有无发热、咳嗽、乏力等疑似症状。如果旅居史、接触史发生变化或出现相关症状,须及时在“国家电子健康码”进行申报更新,有症状的到医疗机构及时就诊排查,排除新冠肺炎等重点传染病。
(二)考生需自备一次性使用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
(三)考生须按要求提前准备相应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四)提前做好出行安排
1.考生考试前14天非必要不离左、不返左,特别是不前往14日内有本土新冠病毒感染者的县(市、区、旗)和陆路边境口岸所在县,减少人员流动,降低旅途感染风险。
2.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域(乡镇、街道)符合参加考试条件的考生要合理安排时间,按照国家、自治区、市、旗有关防控政策落实健康管理、核酸检测。
3.因考点内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社会车辆禁止进入考点。
4.因防疫检测要求,考生务必至少在开考前1小时到达考点,验证入场。逾期到场,影响考试的,责任自负。
5.在考点门口入场时,提前准备好身份证件、准考证等相关证明,并出示“国家电子健康码”、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纸质版备查。所有考生必须提交考试前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阴性检测报告纸质版,开考前经本人确认签字后上交监考老师。无新冠病毒核酸阴性检测报告纸质版的考生,一律不得参加考试。
四、考试期间义务
(一)配合和服从防疫管理
1.所有考生在考点考场期间须全程佩戴口罩,进行身份核验时需摘除口罩。
2.自觉保持入场安全距离,不得“扎堆”聚集,配合完成检测流程后从规定通道进入考点。进考点后在规定区域活动,考后及时离开。
3.如有相应症状或经检测发现有异常情况的,要按规定服从“不得参加考试”、“安排到隔离考场考试”和“就诊”等相关处置。
(二)关注身体状况
1.及时关注个人及家人身体健康状况,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在做好防护的前提下,立即就近到发热门诊就诊,就医途中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2.非必要不购买来自境外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的商品。确需购买的,要主动配合落实“集中投递”等防控措施,并在接收快递时做好个人防护,佩戴一次性手套和口罩。
3.考试期间考生出现发热(体温≥37.3℃)、咳嗽、乏力等不适症状,应及时报告并自觉服从考试现场工作人员管理。经驻点医疗防疫人员研判认为可继续参加考试的,安排在隔离考场继续考试,不再追加考试时间;经研判不具备继续参加考试条件的,安排到隔离观察室休息,由驻点医疗防疫人员按规定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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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2022年度赤峰市巴林左旗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工作平稳实施,根据目前国家、自治区、赤峰市和巴林左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考试工作及考点实际,现将考生疫情防控要求和措施告知如下,考生务必充分知晓理解并遵照执行。
一、疫情防控要求
(一)坚持非必要不离(返)左
倡导旗内外的广大居民非必要不离左、不返左,特别是不前往上海、北京、呼市、包头、满洲里等有本土新冠病毒感染者和陆路边境口岸所在的县(市、区、旗)。
(二)外地来(返)左人员要求
1.所有市外来(返)左人员一律查验大数据行程卡和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一律组织扫描“落地码”“场所码”,一律进行“落地”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抵左后12小时内向目的地所在嘎查村(社区)报备,24小时内完成一次核酸检测(在阴性检测结果未出前居家健康监测),并进行14天自我健康监测。因瞒报、谎报、迟报等引发疫情防控风险的,依法追究责任。
2.对来自北京市高风险地区所在区的人员,实施14天集中隔离,前7天每日、第10天、第14天进行核酸检测;对来自中风险地区所在区的,实行14天居家隔离和5次核酸检测; 对来自其他地区人员,实施7天居家隔离和入左第一时间核酸+抗原双检测,第3天、第7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所有不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均须集中隔离。
3.对上海市、吉林市、满洲里市全域和国内其他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旗)来(返)左人员,执行14天集中隔离,前7天每日、第10天、第14天进行核酸检测;国内其他中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旗)来(返)左人员,实施14天居家隔离,实行5次核酸检测(第1、4、7、10、14天);不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须集中隔离。
4.行程卡绿色带"*"号人员在落实市外来(返)左人员管控措施外,在入左防疫检查点第一时间进行1次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第3天再进行1次核酸检测,第3天核酸检测阴性结果未出前,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聚餐、不聚会,不前往封闭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并实施14天自我健康监测。
二、考生分类管理
(一)正常参加考试
考生“国家电子健康码”为绿码(当日更新),持本人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纸质版,且现场测量体温正常(体温<37.3℃)方可正常参加考试。核酸检测报告须为全国范围内具有新冠肺炎病毒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纸质报告,提供的报告上须准确显示采样时间,要精确到小时。
为保证能够顺利参考,请考生提前预约核酸检测服务。考生须提供https://t.cn/A6XbUmwK 。请所有考生务必提前知晓核酸检测报告生成时间,确保考试入场前出示检测结果,以免影响考试。
(二)不得参加考试
1.不能提供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考生;
2.“国家电子健康码”非绿色的;
3. 2022年5月7日(含)以后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旗)旅居史的;
4.2022年5月7日(含)以后有国内直辖市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旅居史的;
5. 2022年5月7日(含)以后被判定为新冠病毒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或与已公布的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活动轨迹有交集的;
6. 2022年5月7日(含)以后被判定为新冠病毒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的;
7.已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或已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尚在随访或医学观察期内的。
(三)安排至隔离考场考试
1.密切接触者解除隔离后7天内的考生;
2.考前14天内(不含考试当天)有发热等疑似症状的考生;
3.现场测量体温不正常(体温≥37.3℃),在临时观察区适当休息后使用水银体温计再次测量体温仍然不正常的,考生近14天无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域(乡镇、街道)旅居史,由驻点医疗防疫人员初步排查,可排除疑似新冠肺炎的考生。
三、考前准备事项
(一)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申报健康状况
考生须提前14天申领“国家电子健康码”,并自我监测有无发热、咳嗽、乏力等疑似症状。如果旅居史、接触史发生变化或出现相关症状,须及时在“国家电子健康码”进行申报更新,有症状的到医疗机构及时就诊排查,排除新冠肺炎等重点传染病。
(二)考生需自备一次性使用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
(三)考生须按要求提前准备相应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四)提前做好出行安排
1.考生考试前14天非必要不离左、不返左,特别是不前往14日内有本土新冠病毒感染者的县(市、区、旗)和陆路边境口岸所在县,减少人员流动,降低旅途感染风险。
2.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域(乡镇、街道)符合参加考试条件的考生要合理安排时间,按照国家、自治区、市、旗有关防控政策落实健康管理、核酸检测。
3.因考点内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社会车辆禁止进入考点。
4.因防疫检测要求,考生务必至少在开考前1小时到达考点,验证入场。逾期到场,影响考试的,责任自负。
5.在考点门口入场时,提前准备好身份证件、准考证等相关证明,并出示“国家电子健康码”、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纸质版备查。所有考生必须提交考试前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阴性检测报告纸质版,开考前经本人确认签字后上交监考老师。无新冠病毒核酸阴性检测报告纸质版的考生,一律不得参加考试。
四、考试期间义务
(一)配合和服从防疫管理
1.所有考生在考点考场期间须全程佩戴口罩,进行身份核验时需摘除口罩。
2.自觉保持入场安全距离,不得“扎堆”聚集,配合完成检测流程后从规定通道进入考点。进考点后在规定区域活动,考后及时离开。
3.如有相应症状或经检测发现有异常情况的,要按规定服从“不得参加考试”、“安排到隔离考场考试”和“就诊”等相关处置。
(二)关注身体状况
1.及时关注个人及家人身体健康状况,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在做好防护的前提下,立即就近到发热门诊就诊,就医途中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2.非必要不购买来自境外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的商品。确需购买的,要主动配合落实“集中投递”等防控措施,并在接收快递时做好个人防护,佩戴一次性手套和口罩。
3.考试期间考生出现发热(体温≥37.3℃)、咳嗽、乏力等不适症状,应及时报告并自觉服从考试现场工作人员管理。经驻点医疗防疫人员研判认为可继续参加考试的,安排在隔离考场继续考试,不再追加考试时间;经研判不具备继续参加考试条件的,安排到隔离观察室休息,由驻点医疗防疫人员按规定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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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安徽高考时间确定# 外地考生5月24日前须返回高考报名地】
5月7日,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发布2022年高考温馨提示,提醒仍在报名地之外的考生,“原则上应于考前14天(5月24日)前返回高考报名所在地,并如实将行程向报名点报备。”这也意味着,安徽省2022年高考将如期在6月7日开考。
2022年高考日益临近,为确保广大考生顺利参加考试,保障考生和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普通高考组考防疫工作规定,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提醒仍在报名地之外的考生注意以下事项:
1.考生要合理安排行程,提前做好返程准备,原则上应于考前14天(5月24日)前返回高考报名所在地,并如实将行程向报名点报备。
2.考生返程前要提前了解出发地和目的地的防疫出行政策,按属地要求落实防疫措施。要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途中要全方位做好个人防护,坚持全程规范佩戴口罩。
3.考生返回报名地后至高考结束前,不要参加聚集聚会,尽量少去人员密集场所,非必要不跨考区流动,考生家人也要照此执行,共同营造安全的环境。同时,考生还要做好健康状况监测,每日体温测量并做好记录,确保安康码正常,若安康码出现异常,要及时进行转码;如身体出现异常,要及时就医。
4.考生若因未主动报告滞留状态、行程安排,或滞留信息造假、拒绝配合报考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进行信息摸排等情形,导致无法正常参加高考,后果需由考生本人承担。
5.考生要关注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及时了解相关考试信息及备考注意事项。
十年寒窗耕耘,收获就在眼前。健康安全的考试环境,需要我们一起努力、共同守护。希望广大考生做好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迎来健康高考、平安高考!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2022年5月7日
5月7日,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发布2022年高考温馨提示,提醒仍在报名地之外的考生,“原则上应于考前14天(5月24日)前返回高考报名所在地,并如实将行程向报名点报备。”这也意味着,安徽省2022年高考将如期在6月7日开考。
2022年高考日益临近,为确保广大考生顺利参加考试,保障考生和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普通高考组考防疫工作规定,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提醒仍在报名地之外的考生注意以下事项:
1.考生要合理安排行程,提前做好返程准备,原则上应于考前14天(5月24日)前返回高考报名所在地,并如实将行程向报名点报备。
2.考生返程前要提前了解出发地和目的地的防疫出行政策,按属地要求落实防疫措施。要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途中要全方位做好个人防护,坚持全程规范佩戴口罩。
3.考生返回报名地后至高考结束前,不要参加聚集聚会,尽量少去人员密集场所,非必要不跨考区流动,考生家人也要照此执行,共同营造安全的环境。同时,考生还要做好健康状况监测,每日体温测量并做好记录,确保安康码正常,若安康码出现异常,要及时进行转码;如身体出现异常,要及时就医。
4.考生若因未主动报告滞留状态、行程安排,或滞留信息造假、拒绝配合报考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进行信息摸排等情形,导致无法正常参加高考,后果需由考生本人承担。
5.考生要关注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及时了解相关考试信息及备考注意事项。
十年寒窗耕耘,收获就在眼前。健康安全的考试环境,需要我们一起努力、共同守护。希望广大考生做好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迎来健康高考、平安高考!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202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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