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人们在处理婚姻纠纷之时大部分都不会将非法同居与重婚罪联系起来,但事实上倘若你真的掌握了对方在婚内与他人非法同居的证据,也就完全可以向法院以重婚罪的名义进行起诉。但在此前我们必须要了解到两者的认定标准到底是怎样的,这样才能在处理婚姻出轨问题上更好地将事态有利于自己。
非法同居关系分为两种,一种是非婚同居,也就是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二则是重婚同居,已领结婚证有配偶跟异性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而重婚罪则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在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所构成的犯罪。
或许有人不能理解,重婚罪就是同时跟两个人结婚,那两个人既然已经结婚了,又为什么还会构成非法同居呢?而找到出轨人非法同居的证据之后又为何可以以重婚罪的名义起诉,他们之间或许也有可能没有结婚,又怎么能构成重婚罪呢?但在看完以下的案例之后,你或许会对这两者之间的联系有所了解。
案例分享
1974年,来自河南的甘有兵到了年龄之后就在父母的介绍下同邻村的吴某建立了家庭,婚后两人因感情稳定生育了两个儿子。但随着孩子渐渐长大,仅仅靠着甘有兵在老家打工的钱已经远远不够一家四口的支出,出于家中男人的责任,甘有兵选择了到湖北创业。
1973年,甘有兵在湖北省阳新县承包采石场期间,被年轻貌美的毛丽艳所吸引,而毛丽艳也在得知甘有兵是一个老板之后更是对其青睐有加,于是一拍即合下两人进行深入交流并开始了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间毛丽艳得知了甘有兵在老家已有妻子的事实,虽然当时遭受欺骗的她内心有些怒气,但因为沉迷于甘有兵的物质财富中无法自拔,因此即便得知事实的她还是一直维持着与甘有兵的同居关系。
1998年,毛丽艳为了能够给自己一个保障,还为甘有兵生下了一个儿子。而甘有兵也对她宠爱有加,虽然两人并没有领结婚证,但二人却以夫妻名义在湖北阳新县、武穴市(毛丽艳家乡)和江西瑞昌市同居生活。由于二人对外都是以夫妻相称,尽管没有领证,但周围人还是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
直到2019年,毛艳丽厌烦了与甘有兵之间的情人关系,她知道即便周围所有人都知道自己是他的妻子,但自己始终不是他法定意义上的妻子,因此便想为自己找一个归宿,不至于老年惨遭抛弃。
可甘有兵怎能愿意,他既舍不得老家贤惠的妻子,也舍不得情人的体贴,因此便迟迟拖着毛丽艳不让她离开。4月份,无奈之下的毛丽艳为了能够解除自己与甘有兵之间的关系,直接以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为由诉至法院,只是为了与甘有兵解除同居关系。
然而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甘有兵、毛丽艳两人均涉嫌重婚罪,因此立马将两人移送至公安机关侦处。
以案说法:
在这个案件中,甘有兵与毛丽艳两人明明没有登记结婚,又怎么会涉嫌重婚罪呢?而单身的毛丽艳又怎么也是涉嫌重婚罪呢?
所谓重婚,并不是仅限于一定要同时跟两个人及以上领结婚证才算是涉嫌重婚罪,与原配偶登记结婚,而与他人没有登记结婚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也是属于重婚,此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因此甘有兵与毛丽艳虽然两人存在非法同居不假,但也就是因为提供了非法同居的证据,甘有兵在明明有配偶的情况下却还要与毛丽艳以夫妻相称进行非法同居,他的这种行为属于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已经触犯了重婚罪。
而毛丽艳在这个案件中是出于相婚者一方,明知甘有兵有配偶却还是跟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然就其本身而言,并没有“重婚”,但从重婚关系的整体来看,这种主体仍然是重婚的一方,在性质上与重婚者的行为完全相同,故我国刑法明文规定这种主体构成重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甘、毛两人必将要获得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显然两人的法律意识并不高,直接将自己的犯罪证据送到了法院。但倘若在一段婚姻中真的碰到这种事,身为婚姻中受害人的一方,又该如何证明其非法同居,并以正当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一)保存电子证据:对于夫妻一方与外遇对象来往的手机短信内容、电子邮件内容、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并及时自行保存或者可以委托公安部证门对此类证据作固定处理。
(二)保存文字证据:
1、出轨一方因愧疚等心理而写下的类似于“认错书”等文字材料,
2、婚姻一方有嫖C、非法同居等行为,警方介入处理的笔录材料;
3、供职单位发觉婚姻一方嫖C事件、外遇行为等时可能会有的处理决定文件材料;
4、知情人或证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关事件所写的书证材料。
(三)采集视听证据
1、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
2、外遇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或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
(四)采集现场证据:采集捉奸在床的现场证据,最好是拍摄录像更能说明问题。但此类证据因涉嫌侵犯第三者个人隐私权,有被告上法庭的风险和先例,因此要谨慎为之,切不可因为一时心急而从受害人转变成为了“施害人”。
结语
尽管在这一段婚姻中,深受出轨伤害的一方来说,此番的做法无非也就是在亡羊补牢,在受尽一切伤害之后,只为了在这最后为自己争取那点微不足道的权益,即便自己得到了一些赔偿,或者让出轨一方得到了惩罚,但自己内心有多痛苦也只有自己才能知道,毕竟【从来没有什么感同身受】,而其他人也不过是作为一个看客而已。因此种种婚姻相关法律的颁布,并不是为了让犯罪的人得到惩罚,这所有的初衷都只不过是希望每个人能忠于自己的婚姻,毕竟能够白头到老,也不失为一件幸福的事嘛。
非法同居关系分为两种,一种是非婚同居,也就是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二则是重婚同居,已领结婚证有配偶跟异性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而重婚罪则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在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所构成的犯罪。
或许有人不能理解,重婚罪就是同时跟两个人结婚,那两个人既然已经结婚了,又为什么还会构成非法同居呢?而找到出轨人非法同居的证据之后又为何可以以重婚罪的名义起诉,他们之间或许也有可能没有结婚,又怎么能构成重婚罪呢?但在看完以下的案例之后,你或许会对这两者之间的联系有所了解。
案例分享
1974年,来自河南的甘有兵到了年龄之后就在父母的介绍下同邻村的吴某建立了家庭,婚后两人因感情稳定生育了两个儿子。但随着孩子渐渐长大,仅仅靠着甘有兵在老家打工的钱已经远远不够一家四口的支出,出于家中男人的责任,甘有兵选择了到湖北创业。
1973年,甘有兵在湖北省阳新县承包采石场期间,被年轻貌美的毛丽艳所吸引,而毛丽艳也在得知甘有兵是一个老板之后更是对其青睐有加,于是一拍即合下两人进行深入交流并开始了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间毛丽艳得知了甘有兵在老家已有妻子的事实,虽然当时遭受欺骗的她内心有些怒气,但因为沉迷于甘有兵的物质财富中无法自拔,因此即便得知事实的她还是一直维持着与甘有兵的同居关系。
1998年,毛丽艳为了能够给自己一个保障,还为甘有兵生下了一个儿子。而甘有兵也对她宠爱有加,虽然两人并没有领结婚证,但二人却以夫妻名义在湖北阳新县、武穴市(毛丽艳家乡)和江西瑞昌市同居生活。由于二人对外都是以夫妻相称,尽管没有领证,但周围人还是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
直到2019年,毛艳丽厌烦了与甘有兵之间的情人关系,她知道即便周围所有人都知道自己是他的妻子,但自己始终不是他法定意义上的妻子,因此便想为自己找一个归宿,不至于老年惨遭抛弃。
可甘有兵怎能愿意,他既舍不得老家贤惠的妻子,也舍不得情人的体贴,因此便迟迟拖着毛丽艳不让她离开。4月份,无奈之下的毛丽艳为了能够解除自己与甘有兵之间的关系,直接以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为由诉至法院,只是为了与甘有兵解除同居关系。
然而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甘有兵、毛丽艳两人均涉嫌重婚罪,因此立马将两人移送至公安机关侦处。
以案说法:
在这个案件中,甘有兵与毛丽艳两人明明没有登记结婚,又怎么会涉嫌重婚罪呢?而单身的毛丽艳又怎么也是涉嫌重婚罪呢?
所谓重婚,并不是仅限于一定要同时跟两个人及以上领结婚证才算是涉嫌重婚罪,与原配偶登记结婚,而与他人没有登记结婚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也是属于重婚,此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因此甘有兵与毛丽艳虽然两人存在非法同居不假,但也就是因为提供了非法同居的证据,甘有兵在明明有配偶的情况下却还要与毛丽艳以夫妻相称进行非法同居,他的这种行为属于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已经触犯了重婚罪。
而毛丽艳在这个案件中是出于相婚者一方,明知甘有兵有配偶却还是跟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然就其本身而言,并没有“重婚”,但从重婚关系的整体来看,这种主体仍然是重婚的一方,在性质上与重婚者的行为完全相同,故我国刑法明文规定这种主体构成重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甘、毛两人必将要获得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显然两人的法律意识并不高,直接将自己的犯罪证据送到了法院。但倘若在一段婚姻中真的碰到这种事,身为婚姻中受害人的一方,又该如何证明其非法同居,并以正当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一)保存电子证据:对于夫妻一方与外遇对象来往的手机短信内容、电子邮件内容、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并及时自行保存或者可以委托公安部证门对此类证据作固定处理。
(二)保存文字证据:
1、出轨一方因愧疚等心理而写下的类似于“认错书”等文字材料,
2、婚姻一方有嫖C、非法同居等行为,警方介入处理的笔录材料;
3、供职单位发觉婚姻一方嫖C事件、外遇行为等时可能会有的处理决定文件材料;
4、知情人或证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关事件所写的书证材料。
(三)采集视听证据
1、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
2、外遇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或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
(四)采集现场证据:采集捉奸在床的现场证据,最好是拍摄录像更能说明问题。但此类证据因涉嫌侵犯第三者个人隐私权,有被告上法庭的风险和先例,因此要谨慎为之,切不可因为一时心急而从受害人转变成为了“施害人”。
结语
尽管在这一段婚姻中,深受出轨伤害的一方来说,此番的做法无非也就是在亡羊补牢,在受尽一切伤害之后,只为了在这最后为自己争取那点微不足道的权益,即便自己得到了一些赔偿,或者让出轨一方得到了惩罚,但自己内心有多痛苦也只有自己才能知道,毕竟【从来没有什么感同身受】,而其他人也不过是作为一个看客而已。因此种种婚姻相关法律的颁布,并不是为了让犯罪的人得到惩罚,这所有的初衷都只不过是希望每个人能忠于自己的婚姻,毕竟能够白头到老,也不失为一件幸福的事嘛。
近日,花山法院立案庭收到了两件要求追究被告人侵占罪的刑事自诉案件。
那么你清楚刑事自诉么? 刑事自诉到底是什么?
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刑事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112条规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根据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案件的主体不同,可以将我国的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关于刑事自诉,我国法律是这样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自诉有明确的受理范围,只有符合上述规定,自诉人才可以向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审判更为适宜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那么你清楚刑事自诉么? 刑事自诉到底是什么?
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刑事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112条规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根据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案件的主体不同,可以将我国的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关于刑事自诉,我国法律是这样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自诉有明确的受理范围,只有符合上述规定,自诉人才可以向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审判更为适宜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第二卷第十期(1923年1月31日)
你做了女子便怎么样?
此次答案约三百卷,选其趣者十八卷,披露如下。
(恕不诠次,各赠《半月》第二卷第十号一册)
◎趣答一
我常常想像我这样比寻常人大着两三倍的肚子有甚么用处呢?咦,若是我做了女子,一胎不能养个十多个吗?
硕腹贾谭訏民(青岛白山町一二号)
◎趣答二
我做了女子,夏天不敢临日,怕化了气。冬天不敢当风,怕结了冰。因为女子是水做的。
尤鞠(苏州阊门内刘家浜)
◎趣答三
我做了女子定要拣一个如意郎君——猪八戒——拧起两只耳朵来真个如意。
何重光(本埠闸北顾家湾大效机器厂)
◎趣答四
我做了女子,便请一位鼎鼎大名的律师预备替我办理九千九百九十九次半的离婚手续。
张芷炎(苏州交通银行转)
◎趣答五
我做了女子便去当妓女,便去死,死得离奇,便可以像莲英、蒋老五一样替自己出风头,给戏馆老班发财,给社会上做谈话资料。
栖鹏轩主(本埠闸北协志里廿一号)
◎趣答六
贾宝玉说男子是土做的,女子是水做的,所以我变了女子,我第一就想尝尝水做的人身的滋味,究竟比土做的有多少好。
青萍(松江城内县署南)
◎趣答七
我做了女子,想希望世上美丽的女子在这几个月里多传染着天痘,使伊们面上将来像翻转的石榴皮,好不同我争情人吃醋。
陆肇曦(无锡西棉花巷一〇五号)
◎趣答八
我做了女子要嫁给一个仇敌的男子,将来我姘了人,便可以给他戴顶绿头巾出出气。
潘祖贤(本埠西门内肇嘉路二百五十八号)
◎趣答九
我做了女子,预备写一百个八字,受一百家的茶,等到喜期到时,我就逃之夭夭,门上写着谢绝婚娶四个字,弄得他们莫名其妙。
品梅(不受酬)
◎趣答十
我做了女子,一定每天要生三个儿子,那末后来没有饭吃时,一个儿子供给我一餐就不会饿死了。
袁嘉(浙江新登三溪口宏大京号转交下水确)
◎趣答十一
我做了女子,便在中国各省各县中结交一个情人,如此我到各处游历去,就可以不必备川资膳费旅馆钱了。
宁宗武(常州新群书社发行所)
◎趣答十二
我做了女子,要着一双一丈高的高跟皮鞋,因为我的身子很矮,别人都叫我“东洋人”,倘若穿了这样高跟鞋便可以长了。
潘宏荪(本埠城内广福寺内保息局胡云峰君转)
◎趣答十三
我做了女子,便提倡怕老公,因为现在怕老婆的人实在太多了,应当换换花样。
潘浮梦(地址未详)
◎趣答十四
我做了女子,定以男子为玩物。强暴之军阀,必使之驯服如犬;贪墨之官吏,必使其破产;狂乱之议员政客,必令其宛转乞怜而死。
陈默佳(福煦路六百零六号)
◎趣答十五
我做了女子,一定要嫁一个鬼一般的丑男子,因为没有别的女子来爱上他,他对我的爱情必能专一了。
朱秋镜(西门外崇庆里八号)
◎趣答十六
我做了女子,就可以到公共地方的女厕所去逛逛,不致像做男子时被人撵出来了。
徐石麟(镇江谏壁龙嘴村)
◎趣答十七
我做了女子,一定要去嫁一个新文学家,好替他实行公妻主义。
席鑑庭(本埠天津路五百十九号)
◎趣答十八
我做了女子,一定实行山额夫人的节制生育的学说,以便腾出生育子女的工夫来看半月杂志。
于半呆(天津大胡同新华书局)
你做了女子便怎么样?
此次答案约三百卷,选其趣者十八卷,披露如下。
(恕不诠次,各赠《半月》第二卷第十号一册)
◎趣答一
我常常想像我这样比寻常人大着两三倍的肚子有甚么用处呢?咦,若是我做了女子,一胎不能养个十多个吗?
硕腹贾谭訏民(青岛白山町一二号)
◎趣答二
我做了女子,夏天不敢临日,怕化了气。冬天不敢当风,怕结了冰。因为女子是水做的。
尤鞠(苏州阊门内刘家浜)
◎趣答三
我做了女子定要拣一个如意郎君——猪八戒——拧起两只耳朵来真个如意。
何重光(本埠闸北顾家湾大效机器厂)
◎趣答四
我做了女子,便请一位鼎鼎大名的律师预备替我办理九千九百九十九次半的离婚手续。
张芷炎(苏州交通银行转)
◎趣答五
我做了女子便去当妓女,便去死,死得离奇,便可以像莲英、蒋老五一样替自己出风头,给戏馆老班发财,给社会上做谈话资料。
栖鹏轩主(本埠闸北协志里廿一号)
◎趣答六
贾宝玉说男子是土做的,女子是水做的,所以我变了女子,我第一就想尝尝水做的人身的滋味,究竟比土做的有多少好。
青萍(松江城内县署南)
◎趣答七
我做了女子,想希望世上美丽的女子在这几个月里多传染着天痘,使伊们面上将来像翻转的石榴皮,好不同我争情人吃醋。
陆肇曦(无锡西棉花巷一〇五号)
◎趣答八
我做了女子要嫁给一个仇敌的男子,将来我姘了人,便可以给他戴顶绿头巾出出气。
潘祖贤(本埠西门内肇嘉路二百五十八号)
◎趣答九
我做了女子,预备写一百个八字,受一百家的茶,等到喜期到时,我就逃之夭夭,门上写着谢绝婚娶四个字,弄得他们莫名其妙。
品梅(不受酬)
◎趣答十
我做了女子,一定每天要生三个儿子,那末后来没有饭吃时,一个儿子供给我一餐就不会饿死了。
袁嘉(浙江新登三溪口宏大京号转交下水确)
◎趣答十一
我做了女子,便在中国各省各县中结交一个情人,如此我到各处游历去,就可以不必备川资膳费旅馆钱了。
宁宗武(常州新群书社发行所)
◎趣答十二
我做了女子,要着一双一丈高的高跟皮鞋,因为我的身子很矮,别人都叫我“东洋人”,倘若穿了这样高跟鞋便可以长了。
潘宏荪(本埠城内广福寺内保息局胡云峰君转)
◎趣答十三
我做了女子,便提倡怕老公,因为现在怕老婆的人实在太多了,应当换换花样。
潘浮梦(地址未详)
◎趣答十四
我做了女子,定以男子为玩物。强暴之军阀,必使之驯服如犬;贪墨之官吏,必使其破产;狂乱之议员政客,必令其宛转乞怜而死。
陈默佳(福煦路六百零六号)
◎趣答十五
我做了女子,一定要嫁一个鬼一般的丑男子,因为没有别的女子来爱上他,他对我的爱情必能专一了。
朱秋镜(西门外崇庆里八号)
◎趣答十六
我做了女子,就可以到公共地方的女厕所去逛逛,不致像做男子时被人撵出来了。
徐石麟(镇江谏壁龙嘴村)
◎趣答十七
我做了女子,一定要去嫁一个新文学家,好替他实行公妻主义。
席鑑庭(本埠天津路五百十九号)
◎趣答十八
我做了女子,一定实行山额夫人的节制生育的学说,以便腾出生育子女的工夫来看半月杂志。
于半呆(天津大胡同新华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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