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旭是一名男大学生,二十年来过着除了“又高又帅又有钱”、“有可爱妹妹”、“被漂亮女同学暗恋”外一无是处的平凡人生。
这一切在异能少女宋子静从飞机上掉下来的那天戛然而止。莫名其妙卷入异能者的战斗?发现自己的老师和校长都会异能?发现干脆自己的学校就是个异能者的窝点?#悠哉漫画# #冰墩书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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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理财# 【老太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亏损210多万元】一名七十多岁的老太太去银行办理业务,在银行员工忽悠下购买了一只所谓的“保本”理财产品,结果亏损了210多万元,只能收回3.79万元。老人去银行协商索赔没有结果,于是把银行告上法庭。
这位老太太姓任,任老太在某家银行存了一笔很大的资金,平时金钱上的来往都是使用这个银行,一直都是这家银行的重要客户。客户经理李某是负责帮助任老太办理相关银行业务的,李某看着和蔼又有钱的任老太,竟对任老太动起了歪主意。
这天,任老太在返家途中恰好经过银行,就顺便进去办理业务,李某如常接待了任老太,待帮助任老太办完银行业务后,李某便向任老太介绍起基金来,李某对任老太称这是一只十分保险且高收益的基金,由于任老太平时并没有购买过基金,也没有接触过,只是平时偶然会听人提起基金,所以听到李某向他介绍基金,她就犹豫了,李某见任老太有点犹豫,便说这个基金是只有银行的重要客户专享的,是见任老太是重要客户才向其推荐的,而且数量是有限的,错过了就没有了。任老太听到李某这样讲,就放下了顾虑便同意购买了。
在李某的引诱下,任老太相信了这只基金的确是高收益,在李某的帮助下签署了合同,用215万购买该基金。当基金到期时,满心欢喜地等着高收益的任老太却落了空,原来任老太并没有收到任何的回款。
于是任老太赶紧去银行找到李某,经银行核实后,任老太购买的基金已经亏损了二百多万,可退还的赔偿金额估计只剩下3.79万元。一听到自己的钱都快没了,只剩下有3.79元,这下任老太脸色都全变了,他再三确认和询问银行职员,这才她得知自己购买的这款基金根本不是该银行的内部理财产品,而是李某自己在银行销售的未经该公司授权的第三方理财产品。
这不是摆明就是骗人嘛,就是看我是老太太好欺负吗?任老太于是找到了银行,要银行给自己一个说法,但银行的态度也很冷漠,对任老太不予理会,并表示任老太购买的并不是银行的内部理财产品,所以任老太发生这样的事,银行没有责任,也跟银行没有关系。任老太与银行谈崩之后,任老太便将银行和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从而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以上相关法规,李某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具体的处罚还需由法庭定夺。
然而在法庭上,银行一直声称自己无罪,没有责任的,而李某的基金销售行为是仅仅是他的个人行为,因此他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应由他自己承担;涉及的金融产品未代销或委托银行,投资资金未进入银行账户;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任女士对高风险、高收益应该有着清晰的认识,但她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只追求产品的高利润,没有履行谨慎识别的义务的职责。
刑事诉讼法101条规定,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简单地说,就是在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后,如果银行有责任,任老太也可以要求其进行民事赔偿。
作为利益相关者,银行是不可信任的。
那么银行有责任吗?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作为一家金融机构,应当在与客户形成信任关系的服务期内为客户提供真实合法的业务。
李某在银行担任客户经理期间,销售非银行理财产品的方式与银行原有理财业务基本相同,客户可能会认为李某销售的理财产品就是银行的产品,而不会往是第三方理财机构的方面想,客观上为李某的非法销售行为提供了条件。
再者银行应提前告知客户风险意识,谨慎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但只会夸大收益,弱化风险,并应承担一定的过错。
银行也应该考虑到其员工私下销售带来的风险,银行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并对此作出纠正,导致事态发展,其内部管理违反了审慎管理规则。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处两年零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万元。
银行要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过失责任。任女士是自身只追求产品高利润,二没有清晰去了解产品是否值得购买,从而导致财务损失,承担主要过错。任女士关于投资收入和利息的索赔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后,李某和银行对判决不服,都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来的判决,驳回了双方的上诉。
本案提醒我们,投资有风险、理财、入市一定谨慎再谨慎,不要像本案的任老太那样只听到高收益,保本就觉得这笔收益就肯定能到手,一定十拿九稳,要知道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只会是陷阱。要知道那么高收益的回报背后,肯定也承担着一样高的风险,可能一下子就可能就会血本无归。#理财#
这位老太太姓任,任老太在某家银行存了一笔很大的资金,平时金钱上的来往都是使用这个银行,一直都是这家银行的重要客户。客户经理李某是负责帮助任老太办理相关银行业务的,李某看着和蔼又有钱的任老太,竟对任老太动起了歪主意。
这天,任老太在返家途中恰好经过银行,就顺便进去办理业务,李某如常接待了任老太,待帮助任老太办完银行业务后,李某便向任老太介绍起基金来,李某对任老太称这是一只十分保险且高收益的基金,由于任老太平时并没有购买过基金,也没有接触过,只是平时偶然会听人提起基金,所以听到李某向他介绍基金,她就犹豫了,李某见任老太有点犹豫,便说这个基金是只有银行的重要客户专享的,是见任老太是重要客户才向其推荐的,而且数量是有限的,错过了就没有了。任老太听到李某这样讲,就放下了顾虑便同意购买了。
在李某的引诱下,任老太相信了这只基金的确是高收益,在李某的帮助下签署了合同,用215万购买该基金。当基金到期时,满心欢喜地等着高收益的任老太却落了空,原来任老太并没有收到任何的回款。
于是任老太赶紧去银行找到李某,经银行核实后,任老太购买的基金已经亏损了二百多万,可退还的赔偿金额估计只剩下3.79万元。一听到自己的钱都快没了,只剩下有3.79元,这下任老太脸色都全变了,他再三确认和询问银行职员,这才她得知自己购买的这款基金根本不是该银行的内部理财产品,而是李某自己在银行销售的未经该公司授权的第三方理财产品。
这不是摆明就是骗人嘛,就是看我是老太太好欺负吗?任老太于是找到了银行,要银行给自己一个说法,但银行的态度也很冷漠,对任老太不予理会,并表示任老太购买的并不是银行的内部理财产品,所以任老太发生这样的事,银行没有责任,也跟银行没有关系。任老太与银行谈崩之后,任老太便将银行和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从而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以上相关法规,李某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具体的处罚还需由法庭定夺。
然而在法庭上,银行一直声称自己无罪,没有责任的,而李某的基金销售行为是仅仅是他的个人行为,因此他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应由他自己承担;涉及的金融产品未代销或委托银行,投资资金未进入银行账户;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任女士对高风险、高收益应该有着清晰的认识,但她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只追求产品的高利润,没有履行谨慎识别的义务的职责。
刑事诉讼法101条规定,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简单地说,就是在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后,如果银行有责任,任老太也可以要求其进行民事赔偿。
作为利益相关者,银行是不可信任的。
那么银行有责任吗?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作为一家金融机构,应当在与客户形成信任关系的服务期内为客户提供真实合法的业务。
李某在银行担任客户经理期间,销售非银行理财产品的方式与银行原有理财业务基本相同,客户可能会认为李某销售的理财产品就是银行的产品,而不会往是第三方理财机构的方面想,客观上为李某的非法销售行为提供了条件。
再者银行应提前告知客户风险意识,谨慎开展个人理财业务,但只会夸大收益,弱化风险,并应承担一定的过错。
银行也应该考虑到其员工私下销售带来的风险,银行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并对此作出纠正,导致事态发展,其内部管理违反了审慎管理规则。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处两年零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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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后,李某和银行对判决不服,都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来的判决,驳回了双方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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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特辑|观山湖公安:青年民警的青春感言(一)
年轻
就该是这样子
五四青年节
无奋斗,不青春
一起来看观山湖公安
青年民警的青春感言
青春感言:作为一名青年党员、青年民警,我将以当标兵、作表率、当第一、争一流的工作作风,服务“强省会”行动、谱写“强公安”篇章,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长岭派出所民警 汤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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