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投教小讲堂##投教下午茶#
【投教宝典】证券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一)大额交易报告
证券公司与客户进行金融交易并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行机构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对单客户多银行主辅账户划转、B股非银证转账外部资金进出等情形,如证券公司未发现交易或行为异常的,可以不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二)可疑交易报告
证券公司应制定本公司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测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
证券公司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其他资 产、客户的交易或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资产价值大小,应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当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反洗钱调查:
(1)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
(2)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
(3)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
对于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证券公司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三)可疑交易后续控制措施
证券公司在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后,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釆取相应的后续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对可疑交易所涉客户及交易开展持续监控、提升客 户风险等级、限制客户交易、拒绝提供服务、终止业务关系、向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向相关侦査机关报案等。
(四)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名单监控
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包括:
(1)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要求执行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2)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3)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
当证券公司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在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调整的,证券 公司应立即开展回溯性调査,并按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教宝典】证券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一)大额交易报告
证券公司与客户进行金融交易并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行机构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对单客户多银行主辅账户划转、B股非银证转账外部资金进出等情形,如证券公司未发现交易或行为异常的,可以不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二)可疑交易报告
证券公司应制定本公司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测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
证券公司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其他资 产、客户的交易或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资产价值大小,应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当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反洗钱调查:
(1)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
(2)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
(3)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
对于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证券公司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三)可疑交易后续控制措施
证券公司在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后,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釆取相应的后续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对可疑交易所涉客户及交易开展持续监控、提升客 户风险等级、限制客户交易、拒绝提供服务、终止业务关系、向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向相关侦査机关报案等。
(四)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名单监控
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包括:
(1)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要求执行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2)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3)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
当证券公司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在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调整的,证券 公司应立即开展回溯性调査,并按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活动报道 | 华安证券投教基地携手中科大双创学院开展“校外移动课堂”活动
活动期间,基地讲解专员带领同学们参观了华安证券投教基地,为他们讲解了中外资本市场的发展史、防范非法校园贷和红色金融史等知识。来访同学认真倾听讲解,同时积极参与游戏答题赢得奖品。在嘉宾经验分享会中,在场的学生认真聆听并做好笔记,并与讲师展开了自由交流的问答环节。#投资者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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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教宝典】期货交易的基本规则
1、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主体
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是期货交易所会员。
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2、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交易的要求
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应当事先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经客户签字确认后,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
3、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且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2)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3)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4)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4、客户下单的方式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互联网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向期货公司下达交易指令。
客户的交易指令应当明确、全面。
5、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交易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
(1)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
(2)期货公司向客户作获利保证;
(3)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
(4)未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账户、设置交易编码,混码交易。
(5)期货公司经营期货经纪业务又同时经营其他期货业务的,未严格执行业务分离和资金分离制度,混合操作。
(6)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未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 进行挪用。
6、保证金制度
期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并应当与自有资金分开,专户存放。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属于会员所有,除用于会员的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
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严禁挪作他用:
(1)依据客户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
(2)为客户交存保证金,支付手续费、税款;
(3)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
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
7、收费管理:期货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并公布。
8、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
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9、交割制度
交割仓库由期货交易所指定。期货交易所不得限制实物交割总量,并应当与交割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交割仓库不得有下列行为:
(1)出具虚假仓单;
(2)违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
(3)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期货交易;
(5)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10、期货交易过程中各自承担的违约责任及相应的追偿权
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交易所先以该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客户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公司先以该客户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公司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客户的相应追偿权。
11、保证资料的完整和安全性: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和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应保证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12、禁止操纵期货交易价格: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不得恶意串通、联手买卖或以其他方式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13、禁止信贷、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规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交易融资或担保业务的资格,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投教宝典】期货交易的基本规则
1、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主体
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是期货交易所会员。
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2、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交易的要求
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应当事先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经客户签字确认后,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
3、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且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2)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3)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4)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4、客户下单的方式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互联网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向期货公司下达交易指令。
客户的交易指令应当明确、全面。
5、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交易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
(1)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
(2)期货公司向客户作获利保证;
(3)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
(4)未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账户、设置交易编码,混码交易。
(5)期货公司经营期货经纪业务又同时经营其他期货业务的,未严格执行业务分离和资金分离制度,混合操作。
(6)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未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 进行挪用。
6、保证金制度
期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并应当与自有资金分开,专户存放。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属于会员所有,除用于会员的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
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严禁挪作他用:
(1)依据客户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
(2)为客户交存保证金,支付手续费、税款;
(3)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
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
7、收费管理:期货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并公布。
8、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
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9、交割制度
交割仓库由期货交易所指定。期货交易所不得限制实物交割总量,并应当与交割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交割仓库不得有下列行为:
(1)出具虚假仓单;
(2)违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
(3)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期货交易;
(5)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10、期货交易过程中各自承担的违约责任及相应的追偿权
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交易所先以该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客户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公司先以该客户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公司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客户的相应追偿权。
11、保证资料的完整和安全性: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和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应保证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12、禁止操纵期货交易价格: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不得恶意串通、联手买卖或以其他方式操纵期货交易价格。
13、禁止信贷、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规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交易融资或担保业务的资格,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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