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人混淆是非欲推脱责任,被我方律师破解终须还款。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晨婕
【导读】 丙向甲借款,甲将钱分别支付给乙和丙,后乙提出借款人为丙,丙根据另案判决内容主张自己是替丁向甲借款。黄晨婕律师认为,乙无证据证明其已将借款转交于丙,丙替他人向甲借款只是自述不是法院认定的事实,二人抗辩均不成立。最终法院判决乙丙按份偿还甲本息。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用正确的法律认知破解对方的狡辩,正本清源的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与乙系高中同学,丙系乙的前妻。AAAA年AA月AA日,在丙组织的、甲、乙、丙等人参加的饭局上,丙向甲提出借款VV万元。次日,甲将VV万元借款分别支付给丙NN万元,乙MM万元(NN万元+MM万元=VV万元)。
后,甲多次催促乙、丙二人还款,乙、丙二人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
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二人归还借款。
诉讼过程中,乙提出,借款是丙提出来的,自己只是一个代丙接收借款的中间环节,所以,甲不能要求乙归还借款。丙则提出,根本没有丙向甲借款这么一回事。甲支付丙的NN万元,是甲与丙共同出借给案外人丁的借款之一部分(甲出借给丁NN万元,丙出借给丁RR万元,甲与丙共同出借丁的借款合计KK万元),自己仅仅是代丁接受了甲向丁支付的借款。为此,丙已经向Y法院起诉,要求丁归还借款KK万元。Y法院也认定了丁通过丙向甲借款的事实,并做出了丁应该向丙归还借款的判决,所以,丙只能等丁根据Y法院的判决向丙还款以后,才能向甲归还该NN万元。丙同时还向法院出具了Y法院关于丁应该向丙归还借款KK万元的判决书。
甲认为乙、丙二人纯属胡搅蛮缠,但自己又难以有效反驳乙、丙二人的抗辩,遂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本案。
我们具体承办本案的律师认为:
1、因为甲诉称,“因为丙向甲提出借款VV万元。次日,甲将VV万元借款分别支付给丙NN万元,乙MM万元”,所以,MM万元应该和NN万元一样,真实的借款人是丙,所以,乙的辩解并不是完全没有道理。
2、丙向法院提供的Y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因为该生效判决认定了丁通过丙向甲借款的事实,并判决丁应当向丙归还借款,因此,在Y法院已经认定丁才是真正债务人的情况下,法院是有可能不支持甲要求丙偿还借款之诉讼请求的。
为此,我们具体办理本案的律师陷入了迷茫。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前述有关证据问题的认知,是需要调整和修正的。因此,增加办案力量到本案的办案当中,调整和修正前述认知是非常必要的。为此,我们将黄晨婕律师增加到本案的工作之中。
黄晨婕律师认为:
1、因为,甲将MM万元支付给乙,这是有证据证明的,所以,如果乙确实将该MM万元转给了丙,乙的抗辩是有可能成立的。但是,如果乙没有证据证明,乙已经将该MM万元转给了丙,那么,乙占有甲的这MM万元就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的依据了。因此,乙是否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MM万元转给了丙,对乙在本案中的法律地位是有定性作用的。
2、虽然丙向法院提供了Y法院关于丁应该向丙归还借款KK万元的生效判决书,但是,我们不能任由丙曲解法院的判决。因为,“丁通过丙向甲借款的事实”这一内容,虽然出现在Y法院的判决书上,但是,这一内容在该判决书上出现的位置,并不是在法院查明认定涉案事实的部分,而是出现在该判决书的“原告诉称”部分。此法律事实的根本含义是:“Y法院认定丙在起诉时是这样说的”,这不能确认为“Y法院认定丁确实通过丙向甲借款”。
所以,只有辨明了前述二个问题,我们才能够正本清源的向法院说明本案的根本事实。据此黄晨婕律师向法院提出:
1、以“甲将MM万元支付给乙,乙也接受了该MM万元”为基础事实,结合“乙没有证据证明,乙已经将该MM万转给了丙”之情形,乙应该向甲返还MM万元,这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
2、根据“丙在起诉时是这样说的”,不能曲解为“Y法院认定丁通过丙向甲借款的事实”这一基本法律规则,Y法院关于丁应该向丙归还借款KK万元的判决书,完全没有认定“丁通过丙向甲借款”这一事实。
3、还原了本案的客观事实以后,因为实体上,乙、丙二人分别接受了甲的汇款,丙系乙的前妻,所以严格的说,在程序上,甲应该分别向乙、丙二人主张债权。但是,鉴于涉案的事实已经得到查明,因此,从诉讼便民、正确节省法院审判资源的方面考虑,法院可将本案拆分成二个案件分别下判,也可基于乙、丙二人按份对甲负有债务,在一案中一并判决乙、丙二人对甲清偿债务。
本案的主审法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为乙对其主张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丙混淆了“Y法院认定丙在起诉时是这样说的”和“Y法院认定丁通过丙向甲借款的事实”这二个问题,所以,乙、丙二人的抗辩均不能成立。
同时,本案的主审法官还认为,在涉案的事实已经得到查明,乙、丙二人按份对甲负有债务的情况下,根据诉讼便民、正确节省法院审判资源的原则,本案没有必要拆分成二个案件分别下判。
【案件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乙、丙偿还甲借款本金及利息。丙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丙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原判。#法律##法律咨询##民间借贷##借款纠纷#

#老马新观察[超话]#天津的一个超市老板卖了一盒口罩,赚了2元,却被市监局罚了100000元,罚款是利润的50000倍!老板不服,一张诉纸将市监局告上法庭!

2020年的1月份,当时因为疫情来得突然,口罩一价难求。男子老张开了一家超市,接到社区的防疫通知说,顾客进店都要带口罩,如果不按规矩执行,将会对超市进行停业整顿。老张不敢马虎,就在门口严加把守。可是很多顾客来到店门口,都没戴口罩,老张只能忍痛不让他们进来买东西。(案例来源:天津滨海人民法院)

可是拒绝一个还好,拒绝多了,老张就感觉把财神爷给挡门外了。自己开门做生意,但顾客却因为没有口罩不能进店消费,那自己这生意还怎么做呢?于是,老张就想到自己可以在门口卖口罩,这样一能方便忘记戴口罩的顾客,二来也能增加自己的生意。

说干就干,虽然当时口罩进不到货,但老张还是想办法从个人手里买到了5盒口罩,一盒28元,每盒里面有20个口罩。口罩到了以后,老张就拆开卖,因为不是想赚口罩的钱,他就一个卖1.5元,赚1毛钱。当天刚卖完20个,赚了2元后,市监局的人就找上门了。

原来,市监局的工作人员,接到群众举报,说老张卖的口罩是假货。于是,他们来到老张的店内调查,查看口罩后,确定老张卖的两种类型的口罩都有问题。一款口罩侵犯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而另一款属于违规贩卖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

所以,老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市监局给他开出了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单!

老张觉得对方这个处罚过重,就提起了上诉,他的理由是:

1、自己只卖了一盒口罩,初衷是方便大家都能戴上口罩, 而不是想靠口罩去赚钱暴利。口罩有问题,自己也不知情,该追究厂家的责任,而不是揪着他。严格上来说,自己也是受害者,因为买了5包,多的还给自己用了。

2、自己的行为很轻微,也不知情,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在教育后能马上改造,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免除处罚。

3、自己只赚了2元,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罚款50000倍的处罚,显然是不合理的!自己已经意识到错误,以后也不会再卖,这样的处罚到底是为了什么?

综上,老张希望法院能对自己从轻处罚!

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老张卖的口罩确实有问题,虽然只卖了一盒,但可能会因为这盒假的口罩,造成疫情扩散,所以对于卖假的行为必须要严厉打击!最终,法院驳回老张的诉求,认为市监局对他的处罚有法可依,是正确的!

此事,引起网友的热议,有网友说,一个普通超市老板,不可能清楚那么多法律条款,处罚是没错,但考虑疫情严重,一个超市老板也很不容易,那么较真似乎也没必要!

也有网友说,老张主观上是出于防疫,在当时口罩难以买到的情况下,卖的可谓是良心价,市监局矫枉过正!处罚过严!就此事实际情况来说,应对其进行说服教育,毕竟罚款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同时可对其违法行为适当进行处罚惩戒即可,没必要上纲上线。

还有网友说,口罩属于二类医疗器械,无论你是个体户、企业销售口罩要取得二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后才能进行售卖,如果没有取得相关许可证都是违法行为。处罚你,一点都不冤!

我觉得,恶意侵权,获利者应该处罚,但更应该追究源头的责任!像老张这种违法轻微,没有什么严重后果,处罚这么重,就有点小题大做了,应该以批评教育为主,体现理性执法,让群众接受,理解,受到教育之目的!

老张卖的口罩,可以说是按本钱卖,根本没打算赚钱,哪个做生意的进价28块卖30块的,除非不想卖了才会这样卖。他好心给忘记戴口罩的顾客提供平价口罩,没想到被举报。这不是简单的买卖问题,而是到底要不要帮助别人的问题?或者是要亏钱帮吗?

疫情初期,个人没有辨别真假的能力。这样的处罚,确实不能起到该有的作用!虽然老张的行为确属违法,但毕竟违法所得轻微,社会影响微弱,且自身没有主观违法意愿,给他行政警告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0倍罚款也就足够了!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欢迎留下你的观点!

天津的一个超市老板卖了一盒口罩,赚了2元,却被市监局罚了100000元,罚款是利润的50000倍!老板不服,一张诉纸将市监局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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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拒绝一个还好,拒绝多了,老张就感觉把财神爷给挡门外了。自己开门做生意,但顾客却因为没有口罩不能进店消费,那自己这生意还怎么做呢?于是,老张就想到自己可以在门口卖口罩,这样一能方便忘记戴口罩的顾客,二来也能增加自己的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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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市监局的工作人员,接到群众举报,说老张卖的口罩是假货。于是,他们来到老张的店内调查,查看口罩后,确定老张卖的两种类型的口罩都有问题。一款口罩侵犯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而另一款属于违规贩卖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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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张觉得对方这个处罚过重,就提起了上诉,他的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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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己的行为很轻微,也不知情,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在教育后能马上改造,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免除处罚。

3、自己只赚了2元,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罚款50000倍的处罚,显然是不合理的!自己已经意识到错误,以后也不会再卖,这样的处罚到底是为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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