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其实生活在一个价值观分裂的世界中,以前因为这种所谓的价值观之争是在网上进行,大家都是匿名的,感觉上对现实的生活影响不大,
现在因为防疫管理的原因,大家都加入了各种以小区团购为主的微信群,一些就在身边的价值观分歧更加清晰的显示出来。
说几件小事
01
一,关于文化身份认同
在上海的一些小区是住着国外友人的,
某个团购群本来叫做咖啡牛奶群,后来因为进来两个国外友人,群主把名字改为了Coffee & Milk,
本来这也没什么,谁知道群里突然冒出来两个头像是潮妹的人开始出来说感觉群名改完一下子就洋气了,另外一个人说群名改完高大上了。
当时G小姐看到这个,突然有股火就冒出来了,平时当开开玩笑就算了,这种群里有外国友人和中国同胞的情况下,说这样的话往大了说就是文化不自信,丢人还连带上了一个群的中国人。
当时G小姐在群里说了一下:“在我心目中,高大上三个字只配得上中文。群名换成英文可以理解,是对外国友人的照顾,但是没有觉得原来的中文名不好,如果可以中英结合也是很好的。”
其实发出这段话以前,G小姐还是有一点点犹豫的,因为她也担心会遇到一些不讲道理的人,大家又是一个小区,如果发生网暴,她也会觉得无法承受。
但是最终是大部分中国人是热爱自己文化的自信让她还是发出了这个声明。
欣赏任何一种文化都是可以的,但是因为欣赏其他文化而贬低自己国家文化就不对了,你欣赏到的其他文化,有可能是因为你的了解比较浅,只看到了它的一个面相,深入了解之后你会看到每种文化都有精华和糟粕,
世界上每个国家的人也都会自嘲自己国家的一些“文化刻板印象”,比如英国人和美国人会互相嘲笑口音。英国人也会自嘲自己国家最好吃的米其林餐厅卖的是法餐。
做人最根本的还是要爱国,大家在谈恋爱的时候会说爱一个人就是要爱她的全部,好的坏的都接受,在爱国这件事上也是一样的,离开了国家给你的底气,你就会像一片浮萍。
在其他国家的人面前刻意贬低自己的文化也是不对,因为虽然你只能代表你自己,但是别人会觉得你代表了你的国家的人民。
文化自信是我理解我的文化基础和文化属性,我也理解我所在文化的精髓和糟粕,我也理性的知道所有的文化都有精髓和糟粕,并且包容的看待其他文化在其他的环境里成长。
02
金钱代表正义?大错特错
最近防范区域的小区开始发出门卡了,可以在外面大街上散个步,一个视频在小区视频发出来,视频里面N女士的朋友,一个男生,在外面大街上和城管吵起来了,原因是城管按照他们的工作职责在维护街道的秩序,但是N女士的朋友对着城管大声的喊,“我们需要自由,我们是平等的,你们不要为了一个盒饭就这样”,
N女士把这个视频发到群里,是想表达她的朋友做得对,因为他的朋友声称了自由这件事。
对于自由这件事,是有两个公认的前提的,一个是:自由是在不伤害他人的前提下才存在。第二个是:法律不禁止的事情。
这里不做过多的评述,
这个男生在视频里面大声的说“不要为了一个盒饭就这样”,我想这句话是非常刺痛人的,
这个男生的口音听上去是那种在海外读过书的特有的海归腔的普通话,身材健硕,穿着时尚,可能在他的眼里挣钱应该是为了兴趣爱好,或者是为了实现自己的价值,在他的世界里赚钱是为了吃饭这件事好像不是一个正当的工作理由,其实成千万上亿的中国人民赚钱的目的就是为了“吃饭”,这个吃饭是广义的,包含了吃住行,孩子教育,父母养老等等生活成本。
用别人的职业是为了一个盒饭这种话去攻击一个人,是非常恶劣的行为。
因为如果你不是农业工作者的话,你吃的饭喝的水都是要用货币去交换的,这本来就是个公认的事实,用这样的话去攻击一个具体的人,就像骂他你这个穷得就快吃不起饭得人有什么资格来管我的自由。
问题是这个穷得快吃不起饭的人,他在社会分工里面在做他的工作,靠他的劳动挣钱,他的工作就是管理这个街道的秩序,按照他的单位和上级机构给到的管理要求。他并没有做错什么。
不是你有钱,就认为你可以获得为所欲为的自由的,
不是你有钱,就可以对一个正常工作着的人随意辱骂的,
不是你有钱,就认为上海是只有和你一样有钱的人才应该生活的地方
有钱并不是生来有之的正义,如果其他人都可以遵守规则,为什么你不可以。
当你认为的自由损害了规则,哪怕这个人的一年的收入不及你一天的挥霍,他还是可以管理你,
不然,你有勇气对着警察叔叔说同样的话吗?
如果你的脑子里已经被金钱代表正义塞满了,那你起码应该懂点法律,如果法律都不懂,那你起码可以最基础的礼貌。
如果金钱只是让你变成了一个虚弱的人,无法用正常的礼貌沟通的方式去和其他人沟通,那么只能再次说明金钱让你失去了人类应该有的正常能力。
如果你认可的社会是以金钱多少来衡量价值,而你可以站在金钱带来的衣食无忧的安心感上随意的伤害其他勤勤恳恳工作的人,那就是大错特错。
你可以表达对任何事情的不满,但是不要人身攻击那个具体的人,就算他就是为了吃饭而工作,那又怎么样,劳动本身是光荣的。
希望这个世界可以多一些慈悲心,少一些戾气。
金钱或许可以提升你生活物质品质的上限,它也有可能降低你做人的人品的下限。
楚暄碎碎念
我们生活在一个价值观多元的社会,有些价值观甚至是互相冲突的,但是这些都不要紧,社会有对多元性的包容度和各种文化生长的空间。
但是无论怎么包容有些底线可能还是要守住的,
一,不能忘本。盲目崇洋是无知的体现。如果可以做到相信自己的文化是很好的,也接受别人的文化有它存在的社会现实土壤,这样就很好了。
二,不用金钱带你的生活便利来降低你的人品下限。
祝愿楚暄的读者都可以成为一个真实的人,正直、有爱、包容、温暖。
现在因为防疫管理的原因,大家都加入了各种以小区团购为主的微信群,一些就在身边的价值观分歧更加清晰的显示出来。
说几件小事
01
一,关于文化身份认同
在上海的一些小区是住着国外友人的,
某个团购群本来叫做咖啡牛奶群,后来因为进来两个国外友人,群主把名字改为了Coffee & Milk,
本来这也没什么,谁知道群里突然冒出来两个头像是潮妹的人开始出来说感觉群名改完一下子就洋气了,另外一个人说群名改完高大上了。
当时G小姐看到这个,突然有股火就冒出来了,平时当开开玩笑就算了,这种群里有外国友人和中国同胞的情况下,说这样的话往大了说就是文化不自信,丢人还连带上了一个群的中国人。
当时G小姐在群里说了一下:“在我心目中,高大上三个字只配得上中文。群名换成英文可以理解,是对外国友人的照顾,但是没有觉得原来的中文名不好,如果可以中英结合也是很好的。”
其实发出这段话以前,G小姐还是有一点点犹豫的,因为她也担心会遇到一些不讲道理的人,大家又是一个小区,如果发生网暴,她也会觉得无法承受。
但是最终是大部分中国人是热爱自己文化的自信让她还是发出了这个声明。
欣赏任何一种文化都是可以的,但是因为欣赏其他文化而贬低自己国家文化就不对了,你欣赏到的其他文化,有可能是因为你的了解比较浅,只看到了它的一个面相,深入了解之后你会看到每种文化都有精华和糟粕,
世界上每个国家的人也都会自嘲自己国家的一些“文化刻板印象”,比如英国人和美国人会互相嘲笑口音。英国人也会自嘲自己国家最好吃的米其林餐厅卖的是法餐。
做人最根本的还是要爱国,大家在谈恋爱的时候会说爱一个人就是要爱她的全部,好的坏的都接受,在爱国这件事上也是一样的,离开了国家给你的底气,你就会像一片浮萍。
在其他国家的人面前刻意贬低自己的文化也是不对,因为虽然你只能代表你自己,但是别人会觉得你代表了你的国家的人民。
文化自信是我理解我的文化基础和文化属性,我也理解我所在文化的精髓和糟粕,我也理性的知道所有的文化都有精髓和糟粕,并且包容的看待其他文化在其他的环境里成长。
02
金钱代表正义?大错特错
最近防范区域的小区开始发出门卡了,可以在外面大街上散个步,一个视频在小区视频发出来,视频里面N女士的朋友,一个男生,在外面大街上和城管吵起来了,原因是城管按照他们的工作职责在维护街道的秩序,但是N女士的朋友对着城管大声的喊,“我们需要自由,我们是平等的,你们不要为了一个盒饭就这样”,
N女士把这个视频发到群里,是想表达她的朋友做得对,因为他的朋友声称了自由这件事。
对于自由这件事,是有两个公认的前提的,一个是:自由是在不伤害他人的前提下才存在。第二个是:法律不禁止的事情。
这里不做过多的评述,
这个男生在视频里面大声的说“不要为了一个盒饭就这样”,我想这句话是非常刺痛人的,
这个男生的口音听上去是那种在海外读过书的特有的海归腔的普通话,身材健硕,穿着时尚,可能在他的眼里挣钱应该是为了兴趣爱好,或者是为了实现自己的价值,在他的世界里赚钱是为了吃饭这件事好像不是一个正当的工作理由,其实成千万上亿的中国人民赚钱的目的就是为了“吃饭”,这个吃饭是广义的,包含了吃住行,孩子教育,父母养老等等生活成本。
用别人的职业是为了一个盒饭这种话去攻击一个人,是非常恶劣的行为。
因为如果你不是农业工作者的话,你吃的饭喝的水都是要用货币去交换的,这本来就是个公认的事实,用这样的话去攻击一个具体的人,就像骂他你这个穷得就快吃不起饭得人有什么资格来管我的自由。
问题是这个穷得快吃不起饭的人,他在社会分工里面在做他的工作,靠他的劳动挣钱,他的工作就是管理这个街道的秩序,按照他的单位和上级机构给到的管理要求。他并没有做错什么。
不是你有钱,就认为你可以获得为所欲为的自由的,
不是你有钱,就可以对一个正常工作着的人随意辱骂的,
不是你有钱,就认为上海是只有和你一样有钱的人才应该生活的地方
有钱并不是生来有之的正义,如果其他人都可以遵守规则,为什么你不可以。
当你认为的自由损害了规则,哪怕这个人的一年的收入不及你一天的挥霍,他还是可以管理你,
不然,你有勇气对着警察叔叔说同样的话吗?
如果你的脑子里已经被金钱代表正义塞满了,那你起码应该懂点法律,如果法律都不懂,那你起码可以最基础的礼貌。
如果金钱只是让你变成了一个虚弱的人,无法用正常的礼貌沟通的方式去和其他人沟通,那么只能再次说明金钱让你失去了人类应该有的正常能力。
如果你认可的社会是以金钱多少来衡量价值,而你可以站在金钱带来的衣食无忧的安心感上随意的伤害其他勤勤恳恳工作的人,那就是大错特错。
你可以表达对任何事情的不满,但是不要人身攻击那个具体的人,就算他就是为了吃饭而工作,那又怎么样,劳动本身是光荣的。
希望这个世界可以多一些慈悲心,少一些戾气。
金钱或许可以提升你生活物质品质的上限,它也有可能降低你做人的人品的下限。
楚暄碎碎念
我们生活在一个价值观多元的社会,有些价值观甚至是互相冲突的,但是这些都不要紧,社会有对多元性的包容度和各种文化生长的空间。
但是无论怎么包容有些底线可能还是要守住的,
一,不能忘本。盲目崇洋是无知的体现。如果可以做到相信自己的文化是很好的,也接受别人的文化有它存在的社会现实土壤,这样就很好了。
二,不用金钱带你的生活便利来降低你的人品下限。
祝愿楚暄的读者都可以成为一个真实的人,正直、有爱、包容、温暖。
#19岁女生开户炒期货血亏835万起诉期货公司#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因弘业期货北京营业部于2007年的一次保本高息“承诺”和“擅自”高频交易,导致时年19岁投资者焦某某的期货账户亏损835.05万元。
13年后,弘业期货在这场官司中被判赔偿投资损失的20%,即167.01万元。值得一提的是,期间弘业期货因期货经纪行为收取手续费232.3381万元。
证据不足,巨额亏损谁埋单?
据案件详情介绍,投资者焦某某(1988年生人)陈述称,弘业期货承诺保本高息,擅自进行高频期货买卖,致使理财存款资金全部亏损。
2007年初,弘业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向焦某某反复多次推销弘业期货公司的存款类理财产品,告知焦某某只要在弘业期货公司处开立期货投资账户,并将款项存入弘业期货公司账户,即可获得年息12%以上收益,并保证存款本金安全。
双方约定,关于期货类交易,弘业期货公司必须按照焦某某指令为焦某某进行期货交易,弘业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焦某某依弘业期货公司要求将部分款项以保证金形式存入该账户,焦某某以支票形式将另一部分款项交于弘业期货公司营业网点,弘业期货公司向焦某某出具资金存款凭条,两部分款项共计835.2495万元,由弘业期货公司进行管理。
但是随后,弘业期货公司并未依约行事,而是将款项挪作他用,在未经焦某某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进行高频期货买卖,并将焦某某账户上的委托理财资金转移到自己账户上进行违规交易,致使焦某某的理财存款资金全部亏损。
亏损发生后,焦某某家属带人到弘业期货公司找到弘业期货公司授权签字代表刘某某(1980年生人),时任公司营业部负责人。刘某某陈述称,被胁迫写下欠条和还款计划。
弘业期货方面则辩称:焦某某损失系因期货交易产生,与弘业期货公司不存在因果关系。
另外弘业期货认为,焦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刘某某存在代客理财行为,且即使刘某某存在该行为,也并非弘业期货公司的法人行为。并称焦某某及其家庭成员作为金融投资者,有一定的辨识能力和经验,应当自行承担投资亏损。
重审责任认定:弘业期货判赔20%投资损失
其实早在2018年10月,该案件原审认为证据不足,判决期货公司无责任,并驳回焦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焦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原审判决被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并发回原法院重审。最终法院一审根据弘业期货公司和焦某某的过错情况,结合弘业期货公司收取手续费的情况,酌定弘业期货公司向焦某某赔偿其投资损失的20%,即167.0092万元。对于焦某某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其余部分予以驳回。
不过裁定书载明,焦某某在本案一审审理期间不及时提供相关证据,该院二审审理中,其才提交大量证据证明其上诉事实和理由,人为地延长了本案的审理时间,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发回重审后,无论审理结果如何,全部案件受理费均由焦某某承担。
具体看来,发回重审后法院一审认为案件有四点争议。
首先是焦某某与弘业期货公司之间的民事行为性质。
焦某某与弘业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至于焦某某主张其与弘业期货公司之间存在委托理财关系,法院认为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其次是,弘业期货公司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期货交易违法违规行为。
法院认定,弘业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存在向客户作获利保证的期货交易违规行为。不过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弘业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存在代客理财、接受全权委托、混码交易、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再次是弘业期货公司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
法院认为,工作人员在《期货经纪合同》订立之前或期货交易期间向焦某某作出获利保证,该行为不仅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也违背弘业期货公司的明确要求,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或无权代表行为,刘某某在处理焦某某的期货交易亏损时,亦明确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和还款计划。
不过,焦某某并无充分理由相信刘某某有权代理或代表期货经纪公司作出获利保证。弘业期货公司对其工作人员作出获利保证的行为并不知情,公司工作人员向焦某某作获利保证的行为并非职务行为。
此外,对于弘业期货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弘业期货公司因未能充分履行其对工作人员特别是营业部负责人的选任和监督管理职责,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焦某某的投资损失,对此存在一定过错,应向焦某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而焦某某在弘业期货公司通过《客户须知》明确提示禁止获利保证并要求其声明未获得此类保证的情况下,仍盲目相信工作人员作出的获利保证,向弘业期货公司作出虚假声明,且在期货交易期间未对弘业期货公司发布的交易结算结果提出异议,故焦某某对其投资损失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https://t.cn/A6XtZLAN
13年后,弘业期货在这场官司中被判赔偿投资损失的20%,即167.01万元。值得一提的是,期间弘业期货因期货经纪行为收取手续费232.3381万元。
证据不足,巨额亏损谁埋单?
据案件详情介绍,投资者焦某某(1988年生人)陈述称,弘业期货承诺保本高息,擅自进行高频期货买卖,致使理财存款资金全部亏损。
2007年初,弘业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向焦某某反复多次推销弘业期货公司的存款类理财产品,告知焦某某只要在弘业期货公司处开立期货投资账户,并将款项存入弘业期货公司账户,即可获得年息12%以上收益,并保证存款本金安全。
双方约定,关于期货类交易,弘业期货公司必须按照焦某某指令为焦某某进行期货交易,弘业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焦某某依弘业期货公司要求将部分款项以保证金形式存入该账户,焦某某以支票形式将另一部分款项交于弘业期货公司营业网点,弘业期货公司向焦某某出具资金存款凭条,两部分款项共计835.2495万元,由弘业期货公司进行管理。
但是随后,弘业期货公司并未依约行事,而是将款项挪作他用,在未经焦某某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进行高频期货买卖,并将焦某某账户上的委托理财资金转移到自己账户上进行违规交易,致使焦某某的理财存款资金全部亏损。
亏损发生后,焦某某家属带人到弘业期货公司找到弘业期货公司授权签字代表刘某某(1980年生人),时任公司营业部负责人。刘某某陈述称,被胁迫写下欠条和还款计划。
弘业期货方面则辩称:焦某某损失系因期货交易产生,与弘业期货公司不存在因果关系。
另外弘业期货认为,焦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刘某某存在代客理财行为,且即使刘某某存在该行为,也并非弘业期货公司的法人行为。并称焦某某及其家庭成员作为金融投资者,有一定的辨识能力和经验,应当自行承担投资亏损。
重审责任认定:弘业期货判赔20%投资损失
其实早在2018年10月,该案件原审认为证据不足,判决期货公司无责任,并驳回焦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焦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原审判决被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并发回原法院重审。最终法院一审根据弘业期货公司和焦某某的过错情况,结合弘业期货公司收取手续费的情况,酌定弘业期货公司向焦某某赔偿其投资损失的20%,即167.0092万元。对于焦某某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其余部分予以驳回。
不过裁定书载明,焦某某在本案一审审理期间不及时提供相关证据,该院二审审理中,其才提交大量证据证明其上诉事实和理由,人为地延长了本案的审理时间,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发回重审后,无论审理结果如何,全部案件受理费均由焦某某承担。
具体看来,发回重审后法院一审认为案件有四点争议。
首先是焦某某与弘业期货公司之间的民事行为性质。
焦某某与弘业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至于焦某某主张其与弘业期货公司之间存在委托理财关系,法院认为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其次是,弘业期货公司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期货交易违法违规行为。
法院认定,弘业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存在向客户作获利保证的期货交易违规行为。不过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弘业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存在代客理财、接受全权委托、混码交易、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再次是弘业期货公司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
法院认为,工作人员在《期货经纪合同》订立之前或期货交易期间向焦某某作出获利保证,该行为不仅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也违背弘业期货公司的明确要求,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或无权代表行为,刘某某在处理焦某某的期货交易亏损时,亦明确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和还款计划。
不过,焦某某并无充分理由相信刘某某有权代理或代表期货经纪公司作出获利保证。弘业期货公司对其工作人员作出获利保证的行为并不知情,公司工作人员向焦某某作获利保证的行为并非职务行为。
此外,对于弘业期货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弘业期货公司因未能充分履行其对工作人员特别是营业部负责人的选任和监督管理职责,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焦某某的投资损失,对此存在一定过错,应向焦某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而焦某某在弘业期货公司通过《客户须知》明确提示禁止获利保证并要求其声明未获得此类保证的情况下,仍盲目相信工作人员作出的获利保证,向弘业期货公司作出虚假声明,且在期货交易期间未对弘业期货公司发布的交易结算结果提出异议,故焦某某对其投资损失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https://t.cn/A6XtZLAN
19岁少女835万期货账户爆仓!手续费达232万元,仅获赔167.01万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因弘业期货北京营业部于2007年的一次保本高息“承诺”和“擅自”高频交易,导致时年19岁投资者焦某某的期货账户亏损835.05万元。
13年后,弘业期货在这场官司中被判赔偿投资损失的20%,即167.01万元。值得一提的是,期间弘业期货因期货经纪行为收取手续费232.3381万元。
证据不足,巨额亏损谁埋单?
据案件详情介绍,投资者焦某某(1988年生人)陈述称,弘业期货承诺保本高息,擅自进行高频期货买卖,致使理财存款资金全部亏损。2007年初,弘业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向焦某某反复多次推销弘业期货公司的存款类理财产品,告知焦某某只要在弘业期货公司处开立期货投资账户,并将款项存入弘业期货公司账户,即可获得年息12%以上收益,并保证存款本金安全。
双方约定,关于期货类交易,弘业期货公司必须按照焦某某指令为焦某某进行期货交易,弘业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焦某某依弘业期货公司要求将部分款项以保证金形式存入该账户,焦某某以支票形式将另一部分款项交于弘业期货公司营业网点,弘业期货公司向焦某某出具资金存款凭条,两部分款项共计835.2495万元,由弘业期货公司进行管理。但是随后,弘业期货公司并未依约行事,而是将款项挪作他用,在未经焦某某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进行高频期货买卖,并将焦某某账户上的委托理财资金转移到自己账户上进行违规交易,致使焦某某的理财存款资金全部亏损。亏损发生后,焦某某家属带人到弘业期货公司找到弘业期货公司授权签字代表刘某某(1980年生人),时任公司营业部负责人。刘某某陈述称,被胁迫写下欠条和还款计划。弘业期货方面则辩称:焦某某损失系因期货交易产生,与弘业期货公司不存在因果关系。另外弘业期货认为,焦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刘某某存在代客理财行为,且即使刘某某存在该行为,也并非弘业期货公司的法人行为。并称焦某某及其家庭成员作为金融投资者,有一定的辨识能力和经验,应当自行承担投资亏损。
重审责任认定:弘业期货判赔20%投资损失
其实早在2018年10月,该案件原审认为证据不足,判决期货公司无责任,并驳回焦某某全部诉讼请求。焦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原审判决被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并发回原法院重审。最终法院一审根据弘业期货公司和焦某某的过错情况,结合弘业期货公司收取手续费的情况,酌定弘业期货公司向焦某某赔偿其投资损失的20%,即167.0092万元。对于焦某某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其余部分予以驳回。不过裁定书载明,焦某某在本案一审审理期间不及时提供相关证据,该院二审审理中,其才提交大量证据证明其上诉事实和理由,人为地延长了本案的审理时间,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发回重审后,无论审理结果如何,全部案件受理费均由焦某某承担。具体看来,发回重审后法院一审认为案件有四点争议。首先是焦某某与弘业期货公司之间的民事行为性质。焦某某与弘业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至于焦某某主张其与弘业期货公司之间存在委托理财关系,法院认为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信。其次是,弘业期货公司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期货交易违法违规行为。法院认定,弘业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存在向客户作获利保证的期货交易违规行为。不过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弘业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存在代客理财、接受全权委托、混码交易、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再次是弘业期货公司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法院认为,工作人员在《期货经纪合同》订立之前或期货交易期间向焦某某作出获利保证,该行为不仅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也违背弘业期货公司的明确要求,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或无权代表行为,刘某某在处理焦某某的期货交易亏损时,亦明确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和还款计划。不过,焦某某并无充分理由相信刘某某有权代理或代表期货经纪公司作出获利保证。弘业期货公司对其工作人员作出获利保证的行为并不知情,公司工作人员向焦某某作获利保证的行为并非职务行为。此外,对于弘业期货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弘业期货公司因未能充分履行其对工作人员特别是营业部负责人的选任和监督管理职责,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焦某某的投资损失,对此存在一定过错,应向焦某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焦某某在弘业期货公司通过《客户须知》明确提示禁止获利保证并要求其声明未获得此类保证的情况下,仍盲目相信工作人员作出的获利保证,向弘业期货公司作出虚假声明,且在期货交易期间未对弘业期货公司发布的交易结算结果提出异议,故焦某某对其投资损失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因弘业期货北京营业部于2007年的一次保本高息“承诺”和“擅自”高频交易,导致时年19岁投资者焦某某的期货账户亏损835.05万元。
13年后,弘业期货在这场官司中被判赔偿投资损失的20%,即167.01万元。值得一提的是,期间弘业期货因期货经纪行为收取手续费232.3381万元。
证据不足,巨额亏损谁埋单?
据案件详情介绍,投资者焦某某(1988年生人)陈述称,弘业期货承诺保本高息,擅自进行高频期货买卖,致使理财存款资金全部亏损。2007年初,弘业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向焦某某反复多次推销弘业期货公司的存款类理财产品,告知焦某某只要在弘业期货公司处开立期货投资账户,并将款项存入弘业期货公司账户,即可获得年息12%以上收益,并保证存款本金安全。
双方约定,关于期货类交易,弘业期货公司必须按照焦某某指令为焦某某进行期货交易,弘业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焦某某依弘业期货公司要求将部分款项以保证金形式存入该账户,焦某某以支票形式将另一部分款项交于弘业期货公司营业网点,弘业期货公司向焦某某出具资金存款凭条,两部分款项共计835.2495万元,由弘业期货公司进行管理。但是随后,弘业期货公司并未依约行事,而是将款项挪作他用,在未经焦某某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进行高频期货买卖,并将焦某某账户上的委托理财资金转移到自己账户上进行违规交易,致使焦某某的理财存款资金全部亏损。亏损发生后,焦某某家属带人到弘业期货公司找到弘业期货公司授权签字代表刘某某(1980年生人),时任公司营业部负责人。刘某某陈述称,被胁迫写下欠条和还款计划。弘业期货方面则辩称:焦某某损失系因期货交易产生,与弘业期货公司不存在因果关系。另外弘业期货认为,焦某某未能举证证明刘某某存在代客理财行为,且即使刘某某存在该行为,也并非弘业期货公司的法人行为。并称焦某某及其家庭成员作为金融投资者,有一定的辨识能力和经验,应当自行承担投资亏损。
重审责任认定:弘业期货判赔20%投资损失
其实早在2018年10月,该案件原审认为证据不足,判决期货公司无责任,并驳回焦某某全部诉讼请求。焦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12月,原审判决被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并发回原法院重审。最终法院一审根据弘业期货公司和焦某某的过错情况,结合弘业期货公司收取手续费的情况,酌定弘业期货公司向焦某某赔偿其投资损失的20%,即167.0092万元。对于焦某某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其余部分予以驳回。不过裁定书载明,焦某某在本案一审审理期间不及时提供相关证据,该院二审审理中,其才提交大量证据证明其上诉事实和理由,人为地延长了本案的审理时间,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发回重审后,无论审理结果如何,全部案件受理费均由焦某某承担。具体看来,发回重审后法院一审认为案件有四点争议。首先是焦某某与弘业期货公司之间的民事行为性质。焦某某与弘业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至于焦某某主张其与弘业期货公司之间存在委托理财关系,法院认为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信。其次是,弘业期货公司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期货交易违法违规行为。法院认定,弘业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存在向客户作获利保证的期货交易违规行为。不过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弘业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存在代客理财、接受全权委托、混码交易、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再次是弘业期货公司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法院认为,工作人员在《期货经纪合同》订立之前或期货交易期间向焦某某作出获利保证,该行为不仅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也违背弘业期货公司的明确要求,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或无权代表行为,刘某某在处理焦某某的期货交易亏损时,亦明确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和还款计划。不过,焦某某并无充分理由相信刘某某有权代理或代表期货经纪公司作出获利保证。弘业期货公司对其工作人员作出获利保证的行为并不知情,公司工作人员向焦某某作获利保证的行为并非职务行为。此外,对于弘业期货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弘业期货公司因未能充分履行其对工作人员特别是营业部负责人的选任和监督管理职责,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焦某某的投资损失,对此存在一定过错,应向焦某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焦某某在弘业期货公司通过《客户须知》明确提示禁止获利保证并要求其声明未获得此类保证的情况下,仍盲目相信工作人员作出的获利保证,向弘业期货公司作出虚假声明,且在期货交易期间未对弘业期货公司发布的交易结算结果提出异议,故焦某某对其投资损失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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