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个品种进福建集采,149家药企拼杀价格!(附名单)
35个品种纳入福建集采,149家药企符合申报规则。目前已有23个省市发布了集采相关方案或通知,集采常态化背景下,药企需做好应对。
今日(5月6日),福建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公布2021年福建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产品信息的通知》,共149家企业符合申报规则(具体见文末附表)。
其中正大天晴有阿加曲班、比阿培南、米格列奈、替加环素、唑来膦酸等5个品种符合,瑞阳制药和普德药业各有4个品种符合。科伦药业、成都倍特、上药、扬子江、恒瑞等企业均有3个品种符合申报规则。
根据此前发布的集采规则,此次集采将分为A、B两组,原研、参比制剂、(视同)过评、新注册分类批准的、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以及通过FDA认证的药品归为A组,除此之外的药品归为B组。数组显示A组有18个品种涉及31款药品符合申报规则,B组有35个品种涉及198款药品符合申报规则。
今年3月30日,福建省医保局发布《福建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在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 竞争充分、临床使用成熟的药品中,遴选了40个采购品种。
不过在4月29日,福建医保局再次发文,因为国采原因,中/长链脂肪乳(C8-24)注射剂、帕洛诺司琼注射剂、胸腺法新注射剂、兰索拉唑注射剂、卡贝缩宫素注射剂5个品种不纳入本次药品集采范围,这些品种都是第五批国家集采报量品种,最终35个品种纳入福建集采。
下面来回顾一下此次福建省药品集采的相关规则
此次可以说是福建省的第二批药品集采,采购规则也与第一批基本相同,文件明确将品种分为过评与非过评两个质量层次,属列入福建省医保重点监控或重点关注清单中药品,如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则从相应清单予以剔除。中选药品集采严格执行“两票制”,鼓励实行“一票制”。
同时,还指出12种列入违规名单的情形,企业一旦违规,将失去2年内在福建省参与采购活动的资格,可见招采信用制度的威力。
分为两个质量层次
同通用名品种根据相关资质分为A、B两组,A 组为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含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品、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药品以及通过FDA认证的药品,除此之外的药品归为B组。
各品种A、B组约定采购量按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含在闽部队、武警医疗机构、部队药材供应站,下同)报送的预采购量的70%分组确定。
分组中选规则
区分A、B组分组竞价,一次报价。
企业数≥3家的组别:组内报价最低的拟中选,给予本组100%约定采购量;
企业数≤2家的组别:
组内报价最低且降幅(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下同) 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拟中选,给予本组100%约定采购量:①降幅从高到低在所有组别排名前50%(遇无法整除保留整数位);②达到同通用名品种另一组(需为三家及以上组)降幅;③达到所有组别三家及以上组平均降幅的50%。
组内报价最低且降幅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拟中选,给予本组50%的约定采购量:①降幅达到所有组别三家及以上组平均降幅的25%;②绝对降幅达到10%。
其余品种作流标处理,省药采中心对相关产品实施重点监测,按月公布各医疗机构采购量,并列入医保稽核监管必查项目。
降幅计算基准:福建省挂网的产品,以现行本省挂网价为计算基准(若该企业同通用名品种同给药途径下多个规格挂网的,降幅就低计算);未在福建省挂网的产品,以本企业同通用名品种、同剂型产品的现行全国最低省级集中采购价(不含带量采购中选价)为计算基准,如该产品无历史价,以同组产品本省现行最高销售限价(同组多个限价时就低计算)为计算基准。
最低报价相同时中选产品确定原则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同组同通用名品种福建省采购量大 的企业的申报品种中选(不同规格产品采购量折算后合并计算,以福建省药械采购平台数据为准);
如果申报企业产品均为省药采平台未挂网产品, 2019年《中国医药统计年报(综合册)》中“工业企业法人单位按医药工 业主营业务收入排序”排名靠前的企业申报品种中选。
如出现同通用名品种拟中选价格B组高于A组情形,B组拟中选产品需接受价格纠偏,将报价调整至不超过A组拟中选价格,否 则取消拟中选资格,对应组别视为流标。
约定采购量分配
中选产品在获得本文件前述条款对应的约定采购量基础上,属于A组流标(含无企业报名)情形的,A组剩余约定采购量按如下规则分配至B组:
尊重原创,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35个品种纳入福建集采,149家药企符合申报规则。目前已有23个省市发布了集采相关方案或通知,集采常态化背景下,药企需做好应对。
今日(5月6日),福建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公布2021年福建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产品信息的通知》,共149家企业符合申报规则(具体见文末附表)。
其中正大天晴有阿加曲班、比阿培南、米格列奈、替加环素、唑来膦酸等5个品种符合,瑞阳制药和普德药业各有4个品种符合。科伦药业、成都倍特、上药、扬子江、恒瑞等企业均有3个品种符合申报规则。
根据此前发布的集采规则,此次集采将分为A、B两组,原研、参比制剂、(视同)过评、新注册分类批准的、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以及通过FDA认证的药品归为A组,除此之外的药品归为B组。数组显示A组有18个品种涉及31款药品符合申报规则,B组有35个品种涉及198款药品符合申报规则。
今年3月30日,福建省医保局发布《福建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在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 竞争充分、临床使用成熟的药品中,遴选了40个采购品种。
不过在4月29日,福建医保局再次发文,因为国采原因,中/长链脂肪乳(C8-24)注射剂、帕洛诺司琼注射剂、胸腺法新注射剂、兰索拉唑注射剂、卡贝缩宫素注射剂5个品种不纳入本次药品集采范围,这些品种都是第五批国家集采报量品种,最终35个品种纳入福建集采。
下面来回顾一下此次福建省药品集采的相关规则
此次可以说是福建省的第二批药品集采,采购规则也与第一批基本相同,文件明确将品种分为过评与非过评两个质量层次,属列入福建省医保重点监控或重点关注清单中药品,如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则从相应清单予以剔除。中选药品集采严格执行“两票制”,鼓励实行“一票制”。
同时,还指出12种列入违规名单的情形,企业一旦违规,将失去2年内在福建省参与采购活动的资格,可见招采信用制度的威力。
分为两个质量层次
同通用名品种根据相关资质分为A、B两组,A 组为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含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品、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药品以及通过FDA认证的药品,除此之外的药品归为B组。
各品种A、B组约定采购量按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含在闽部队、武警医疗机构、部队药材供应站,下同)报送的预采购量的70%分组确定。
分组中选规则
区分A、B组分组竞价,一次报价。
企业数≥3家的组别:组内报价最低的拟中选,给予本组100%约定采购量;
企业数≤2家的组别:
组内报价最低且降幅(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下同) 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拟中选,给予本组100%约定采购量:①降幅从高到低在所有组别排名前50%(遇无法整除保留整数位);②达到同通用名品种另一组(需为三家及以上组)降幅;③达到所有组别三家及以上组平均降幅的50%。
组内报价最低且降幅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拟中选,给予本组50%的约定采购量:①降幅达到所有组别三家及以上组平均降幅的25%;②绝对降幅达到10%。
其余品种作流标处理,省药采中心对相关产品实施重点监测,按月公布各医疗机构采购量,并列入医保稽核监管必查项目。
降幅计算基准:福建省挂网的产品,以现行本省挂网价为计算基准(若该企业同通用名品种同给药途径下多个规格挂网的,降幅就低计算);未在福建省挂网的产品,以本企业同通用名品种、同剂型产品的现行全国最低省级集中采购价(不含带量采购中选价)为计算基准,如该产品无历史价,以同组产品本省现行最高销售限价(同组多个限价时就低计算)为计算基准。
最低报价相同时中选产品确定原则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同组同通用名品种福建省采购量大 的企业的申报品种中选(不同规格产品采购量折算后合并计算,以福建省药械采购平台数据为准);
如果申报企业产品均为省药采平台未挂网产品, 2019年《中国医药统计年报(综合册)》中“工业企业法人单位按医药工 业主营业务收入排序”排名靠前的企业申报品种中选。
如出现同通用名品种拟中选价格B组高于A组情形,B组拟中选产品需接受价格纠偏,将报价调整至不超过A组拟中选价格,否 则取消拟中选资格,对应组别视为流标。
约定采购量分配
中选产品在获得本文件前述条款对应的约定采购量基础上,属于A组流标(含无企业报名)情形的,A组剩余约定采购量按如下规则分配至B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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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个品种进福建集采,149家药企拼杀价格!(附名单)
35个品种纳入福建集采,149家药企符合申报规则。目前已有23个省市发布了集采相关方案或通知,集采常态化背景下,药企需做好应对。
今日(5月6日),福建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公布2021年福建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产品信息的通知》,共149家企业符合申报规则(具体见文末附表)。
其中正大天晴有阿加曲班、比阿培南、米格列奈、替加环素、唑来膦酸等5个品种符合,瑞阳制药和普德药业各有4个品种符合。科伦药业、成都倍特、上药、扬子江、恒瑞等企业均有3个品种符合申报规则。
根据此前发布的集采规则,此次集采将分为A、B两组,原研、参比制剂、(视同)过评、新注册分类批准的、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以及通过FDA认证的药品归为A组,除此之外的药品归为B组。数组显示A组有18个品种涉及31款药品符合申报规则,B组有35个品种涉及198款药品符合申报规则。
今年3月30日,福建省医保局发布《福建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在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 竞争充分、临床使用成熟的药品中,遴选了40个采购品种。
不过在4月29日,福建医保局再次发文,因为国采原因,中/长链脂肪乳(C8-24)注射剂、帕洛诺司琼注射剂、胸腺法新注射剂、兰索拉唑注射剂、卡贝缩宫素注射剂5个品种不纳入本次药品集采范围,这些品种都是第五批国家集采报量品种,最终35个品种纳入福建集采。
下面来回顾一下此次福建省药品集采的相关规则
此次可以说是福建省的第二批药品集采,采购规则也与第一批基本相同,文件明确将品种分为过评与非过评两个质量层次,属列入福建省医保重点监控或重点关注清单中药品,如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则从相应清单予以剔除。中选药品集采严格执行“两票制”,鼓励实行“一票制”。
同时,还指出12种列入违规名单的情形,企业一旦违规,将失去2年内在福建省参与采购活动的资格,可见招采信用制度的威力。
分为两个质量层次
同通用名品种根据相关资质分为A、B两组,A 组为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含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品、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药品以及通过FDA认证的药品,除此之外的药品归为B组。
各品种A、B组约定采购量按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含在闽部队、武警医疗机构、部队药材供应站,下同)报送的预采购量的70%分组确定。
分组中选规则
区分A、B组分组竞价,一次报价。
企业数≥3家的组别:组内报价最低的拟中选,给予本组100%约定采购量;
企业数≤2家的组别:
组内报价最低且降幅(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下同) 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拟中选,给予本组100%约定采购量:①降幅从高到低在所有组别排名前50%(遇无法整除保留整数位);②达到同通用名品种另一组(需为三家及以上组)降幅;③达到所有组别三家及以上组平均降幅的50%。
组内报价最低且降幅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拟中选,给予本组50%的约定采购量:①降幅达到所有组别三家及以上组平均降幅的25%;②绝对降幅达到10%。
其余品种作流标处理,省药采中心对相关产品实施重点监测,按月公布各医疗机构采购量,并列入医保稽核监管必查项目。
降幅计算基准:福建省挂网的产品,以现行本省挂网价为计算基准(若该企业同通用名品种同给药途径下多个规格挂网的,降幅就低计算);未在福建省挂网的产品,以本企业同通用名品种、同剂型产品的现行全国最低省级集中采购价(不含带量采购中选价)为计算基准,如该产品无历史价,以同组产品本省现行最高销售限价(同组多个限价时就低计算)为计算基准。
最低报价相同时中选产品确定原则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同组同通用名品种福建省采购量大 的企业的申报品种中选(不同规格产品采购量折算后合并计算,以福建省药械采购平台数据为准);
如果申报企业产品均为省药采平台未挂网产品, 2019年《中国医药统计年报(综合册)》中“工业企业法人单位按医药工 业主营业务收入排序”排名靠前的企业申报品种中选。
如出现同通用名品种拟中选价格B组高于A组情形,B组拟中选产品需接受价格纠偏,将报价调整至不超过A组拟中选价格,否 则取消拟中选资格,对应组别视为流标。
约定采购量分配
中选产品在获得本文件前述条款对应的约定采购量基础上,属于A组流标(含无企业报名)情形的,A组剩余约定采购量按如下规则分配至B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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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个品种纳入福建集采,149家药企符合申报规则。目前已有23个省市发布了集采相关方案或通知,集采常态化背景下,药企需做好应对。
今日(5月6日),福建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公布2021年福建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产品信息的通知》,共149家企业符合申报规则(具体见文末附表)。
其中正大天晴有阿加曲班、比阿培南、米格列奈、替加环素、唑来膦酸等5个品种符合,瑞阳制药和普德药业各有4个品种符合。科伦药业、成都倍特、上药、扬子江、恒瑞等企业均有3个品种符合申报规则。
根据此前发布的集采规则,此次集采将分为A、B两组,原研、参比制剂、(视同)过评、新注册分类批准的、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以及通过FDA认证的药品归为A组,除此之外的药品归为B组。数组显示A组有18个品种涉及31款药品符合申报规则,B组有35个品种涉及198款药品符合申报规则。
今年3月30日,福建省医保局发布《福建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在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 竞争充分、临床使用成熟的药品中,遴选了40个采购品种。
不过在4月29日,福建医保局再次发文,因为国采原因,中/长链脂肪乳(C8-24)注射剂、帕洛诺司琼注射剂、胸腺法新注射剂、兰索拉唑注射剂、卡贝缩宫素注射剂5个品种不纳入本次药品集采范围,这些品种都是第五批国家集采报量品种,最终35个品种纳入福建集采。
下面来回顾一下此次福建省药品集采的相关规则
此次可以说是福建省的第二批药品集采,采购规则也与第一批基本相同,文件明确将品种分为过评与非过评两个质量层次,属列入福建省医保重点监控或重点关注清单中药品,如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则从相应清单予以剔除。中选药品集采严格执行“两票制”,鼓励实行“一票制”。
同时,还指出12种列入违规名单的情形,企业一旦违规,将失去2年内在福建省参与采购活动的资格,可见招采信用制度的威力。
分为两个质量层次
同通用名品种根据相关资质分为A、B两组,A 组为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含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品、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药品以及通过FDA认证的药品,除此之外的药品归为B组。
各品种A、B组约定采购量按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含在闽部队、武警医疗机构、部队药材供应站,下同)报送的预采购量的70%分组确定。
分组中选规则
区分A、B组分组竞价,一次报价。
企业数≥3家的组别:组内报价最低的拟中选,给予本组100%约定采购量;
企业数≤2家的组别:
组内报价最低且降幅(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下同) 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拟中选,给予本组100%约定采购量:①降幅从高到低在所有组别排名前50%(遇无法整除保留整数位);②达到同通用名品种另一组(需为三家及以上组)降幅;③达到所有组别三家及以上组平均降幅的50%。
组内报价最低且降幅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拟中选,给予本组50%的约定采购量:①降幅达到所有组别三家及以上组平均降幅的25%;②绝对降幅达到10%。
其余品种作流标处理,省药采中心对相关产品实施重点监测,按月公布各医疗机构采购量,并列入医保稽核监管必查项目。
降幅计算基准:福建省挂网的产品,以现行本省挂网价为计算基准(若该企业同通用名品种同给药途径下多个规格挂网的,降幅就低计算);未在福建省挂网的产品,以本企业同通用名品种、同剂型产品的现行全国最低省级集中采购价(不含带量采购中选价)为计算基准,如该产品无历史价,以同组产品本省现行最高销售限价(同组多个限价时就低计算)为计算基准。
最低报价相同时中选产品确定原则
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同组同通用名品种福建省采购量大 的企业的申报品种中选(不同规格产品采购量折算后合并计算,以福建省药械采购平台数据为准);
如果申报企业产品均为省药采平台未挂网产品, 2019年《中国医药统计年报(综合册)》中“工业企业法人单位按医药工 业主营业务收入排序”排名靠前的企业申报品种中选。
如出现同通用名品种拟中选价格B组高于A组情形,B组拟中选产品需接受价格纠偏,将报价调整至不超过A组拟中选价格,否 则取消拟中选资格,对应组别视为流标。
约定采购量分配
中选产品在获得本文件前述条款对应的约定采购量基础上,属于A组流标(含无企业报名)情形的,A组剩余约定采购量按如下规则分配至B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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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带量联动!上海或可提价?4+7品种续约规则各地开花
4+7国采第二轮续约开启,目前,北京、上海两地已发布规则!全国两大超级城市的续标思路截然不同。北京采用带量联动+双向选择的模式,而上海则是采用综合竞价评价模式。
4月28日,北京市发布《关于对国家集采部分到期药品(第一批续签和第二批)开展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10个品种纳入。
其中提到,本次集采方式为带量联动、双向选择,联动国家和各省(区、市)带量采购中选价格,通过购销双方互相选择,确定中选产品,将协议任务量分解到每个中选产品、每家医疗机构,签订分包带量协议,实行带量采购。
说起带量联动,此前(2020年12月),《京津冀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工作意见》中就已提出:带量联动,双向选择。依据采购主体用药需求,参照市场总体价格水平,综合质量等因素,联动全国带量采购价格, 按照带量分包的方式,通过购销双方互相选择等方式,确定中选药品,实行带量采购。
而后(今年3月10日)河北发布集采常态化实施方案,提出探索实施带量联动,以河北省的量联动其他省集中采购中选价格。当时方案一出,便引起业内热议。对此,我们也曾撰文分析过:《“带量联动”,将侵蚀带量采购取得的成果》(可点击蓝色标题进入查阅)
当然,京津冀的带量联动还是与河北所指出的有所不同,它是明确指出按照带量分包的方式,购销双方互相选择。即市场选择权交给地方和企业,只有双向同意才能确定中选。这就需要企业要提前做好预案准备。那么,北京作为京津冀联盟中的一员,采用这种方式,也是无可厚非的。
图片
北京这个续标品种,几乎就是上海+河北头孢氨苄版目录
本次协议周期原则上为一年,要求北京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组成采购联盟,实施联合带量采购。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参加。
属于本次集采药品范围并获得国内有效注册批件的上市药品,且满足以下要求之一的均可参加:
原研药及比制剂
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
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品
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药品
带量联动、双向选择,联动国家和各省区集采中选价
本次集采方式为带量联动、双向选择,即按照国家集采药品质量标准,依据采购主体使用需求,参照市场总体价格水平,联动国家和各省(区、市)带量采购中选价格,通过购销双方互相选择,确定中选产品,将协议任务量分解到每个中选产品、每家医疗机构,签订分包带量协议,实行带量采购。
采购周期内,如其他省级带量采购中选价格比本次带量联动采购中选价格低的,实行价格联动。
申报拟供应价原则上不得高于最高有效申报价
最高有效申报价的制定原则如下:
有国家和各省(区、市)集采中选价的产品按该产品最低中选价格作为最高有效申报价;
无国家和各省(区、市)集采中选价的产品依据同品种国家和各省(区、市)集采中选价平均水平作为最高有效申报价。
优先使用中选产品,也可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产品
医疗机构作为采购主体,采购周期内,应优先使用本单位选择的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在此基础上,采购主体也可适量采购其他中选产品或其他价格适宜产品作为补充,实行网上采购。
采购周期内,对于签订协议的采购主体完成当期协议采购量后超出协议采购量部分及未签订采购协议的采购主体购用部分,中选企业应按中选价格保障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京医保发〔2020〕39号)相关要求,在采购周期内中选企业发生履约问题或因供应不足对医疗机构用药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将企业纳入失信记录。
上海:9个“4+7”品种续标,或将利好大企业、本地企业
4月29日,上海药事所也发布《上海药品集中采购文件(SH-DL2021-1)》,9个“4+7”国采品种纳入。本次的采购周期较长,其中头孢呋辛酯(头孢呋辛)口服常释剂型、蒙脱石口服散剂的采购周期为2年,其余品种采购周期为 3 年。
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按上海市阳光平台统计的2020年度同通用名实际采购量确定。各品种首年约定采购量按以下规则确定:
实际中选企业为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同品种本市中选企业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 60%;
实际中选企业非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同品种本市中选企业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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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中选药品确定
同时符合“申报资格”和“申报报价”要求的药品确定为入围药品。
入围药品“单位可比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按照“综合竞价指标体系”计算综合得分:
“单位可比价”≤同品种入围药品中次低“单位可比价” 的 1.8倍的;
“单位可比价”≤同品种国家集采中选平均价的
综合得分最高的药品获得拟中选资格,综合得分相同时,按以下规则顺序确定拟中选资格:
“综合竞价指标体系”中“药品维度”得分最高的;
同品种“单位可比价”最低的。
2020年本市销售量最大的;
从中选规则来看,一方面,限价是本组最高中标价,并没有取本组最低中标价,也就是说在上海的续标价允许高于原国采中选价。另一方面,从综合得分的评分标准来看,在国家级、省级有各种排名的、有创新药的、获得国外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将获得加分项,这将非常有利于大型企业。
尽管北京和上海的续标规则各有千秋,但从规则的设置上来看,上海的规则或将成为其他省份效仿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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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国采第二轮续约开启,目前,北京、上海两地已发布规则!全国两大超级城市的续标思路截然不同。北京采用带量联动+双向选择的模式,而上海则是采用综合竞价评价模式。
4月28日,北京市发布《关于对国家集采部分到期药品(第一批续签和第二批)开展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10个品种纳入。
其中提到,本次集采方式为带量联动、双向选择,联动国家和各省(区、市)带量采购中选价格,通过购销双方互相选择,确定中选产品,将协议任务量分解到每个中选产品、每家医疗机构,签订分包带量协议,实行带量采购。
说起带量联动,此前(2020年12月),《京津冀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工作意见》中就已提出:带量联动,双向选择。依据采购主体用药需求,参照市场总体价格水平,综合质量等因素,联动全国带量采购价格, 按照带量分包的方式,通过购销双方互相选择等方式,确定中选药品,实行带量采购。
而后(今年3月10日)河北发布集采常态化实施方案,提出探索实施带量联动,以河北省的量联动其他省集中采购中选价格。当时方案一出,便引起业内热议。对此,我们也曾撰文分析过:《“带量联动”,将侵蚀带量采购取得的成果》(可点击蓝色标题进入查阅)
当然,京津冀的带量联动还是与河北所指出的有所不同,它是明确指出按照带量分包的方式,购销双方互相选择。即市场选择权交给地方和企业,只有双向同意才能确定中选。这就需要企业要提前做好预案准备。那么,北京作为京津冀联盟中的一员,采用这种方式,也是无可厚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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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这个续标品种,几乎就是上海+河北头孢氨苄版目录
本次协议周期原则上为一年,要求北京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组成采购联盟,实施联合带量采购。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参加。
属于本次集采药品范围并获得国内有效注册批件的上市药品,且满足以下要求之一的均可参加:
原研药及比制剂
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
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品
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药品
带量联动、双向选择,联动国家和各省区集采中选价
本次集采方式为带量联动、双向选择,即按照国家集采药品质量标准,依据采购主体使用需求,参照市场总体价格水平,联动国家和各省(区、市)带量采购中选价格,通过购销双方互相选择,确定中选产品,将协议任务量分解到每个中选产品、每家医疗机构,签订分包带量协议,实行带量采购。
采购周期内,如其他省级带量采购中选价格比本次带量联动采购中选价格低的,实行价格联动。
申报拟供应价原则上不得高于最高有效申报价
最高有效申报价的制定原则如下:
有国家和各省(区、市)集采中选价的产品按该产品最低中选价格作为最高有效申报价;
无国家和各省(区、市)集采中选价的产品依据同品种国家和各省(区、市)集采中选价平均水平作为最高有效申报价。
优先使用中选产品,也可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产品
医疗机构作为采购主体,采购周期内,应优先使用本单位选择的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在此基础上,采购主体也可适量采购其他中选产品或其他价格适宜产品作为补充,实行网上采购。
采购周期内,对于签订协议的采购主体完成当期协议采购量后超出协议采购量部分及未签订采购协议的采购主体购用部分,中选企业应按中选价格保障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京医保发〔2020〕39号)相关要求,在采购周期内中选企业发生履约问题或因供应不足对医疗机构用药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将企业纳入失信记录。
上海:9个“4+7”品种续标,或将利好大企业、本地企业
4月29日,上海药事所也发布《上海药品集中采购文件(SH-DL2021-1)》,9个“4+7”国采品种纳入。本次的采购周期较长,其中头孢呋辛酯(头孢呋辛)口服常释剂型、蒙脱石口服散剂的采购周期为2年,其余品种采购周期为 3 年。
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按上海市阳光平台统计的2020年度同通用名实际采购量确定。各品种首年约定采购量按以下规则确定:
实际中选企业为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同品种本市中选企业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 60%;
实际中选企业非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同品种本市中选企业的,约定采购量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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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中选药品确定
同时符合“申报资格”和“申报报价”要求的药品确定为入围药品。
入围药品“单位可比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按照“综合竞价指标体系”计算综合得分:
“单位可比价”≤同品种入围药品中次低“单位可比价” 的 1.8倍的;
“单位可比价”≤同品种国家集采中选平均价的
综合得分最高的药品获得拟中选资格,综合得分相同时,按以下规则顺序确定拟中选资格:
“综合竞价指标体系”中“药品维度”得分最高的;
同品种“单位可比价”最低的。
2020年本市销售量最大的;
从中选规则来看,一方面,限价是本组最高中标价,并没有取本组最低中标价,也就是说在上海的续标价允许高于原国采中选价。另一方面,从综合得分的评分标准来看,在国家级、省级有各种排名的、有创新药的、获得国外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将获得加分项,这将非常有利于大型企业。
尽管北京和上海的续标规则各有千秋,但从规则的设置上来看,上海的规则或将成为其他省份效仿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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