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话全球# #虚假信息# #支持乌克兰#
EUvsDisinfo(欧盟针对虚假信息网)采访让–帕斯卡·桑德斯博士(Dr Jean-Pascal Zanders)创始人:“生物武器被全面禁止,但是进行生物研究并不违法”
在俄罗斯就其乌克兰战争所散布的一连串的谎言中,有关乌克兰正在研发生物武器的虚假信息尤为阴险。该谣言不仅企图为俄罗斯的野蛮入侵辩护,而且还诋毁全球合法的生物和流行病学研究,危及全球公共卫生。
让–帕斯卡·桑德斯博士(Dr Jean-Pascal Zanders)是战壕网(The Trench)的创始人,也是一位裁军问题的独立专家,专业领域包括化学和生物武器。在接受 EUvsDisinfo(欧盟针对虚假信息网)采访时,他向我们解释了合法生物研究与生物武器开发之间的关键区别,以及俄罗斯散布上述虚假信息的目的为何。
自从入侵乌克兰以来,俄罗斯一直宣称乌正在其生物实验室中从事以开发生物武器为目的的研究。你认为克里姆林宫为何如此宣称?
俄罗斯对乌克兰和其他前苏联国家进行该类指控已有时日。但是,在2014年俄罗斯吞并克里米亚并在顿巴斯(顿涅茨克和卢甘斯克)发动战争后,其对乌克兰开发生物武器的指控变本加厉。
格鲁吉亚第比利斯理查德·卢格公共卫生研究中心(Richard Lugar Center for Public Health Research;又称卢格实验室– EUvsDisinfo)也受到过俄罗斯的类似指控。
一直以来,俄罗斯的部分动机是企图抹黑美国,以降低华盛顿在前苏联国家的影响力。但是近期的宣传似乎集中针对俄罗斯民众,以营造俄罗斯四面受敌、面临生存威胁、必须采取军事行动的印象。
自2月24日入侵乌克兰以来,俄罗斯一直在传播与乌克兰生物研究项目有关的所谓秘密文件(事实上,有关信息一直是公开的)。
俄罗斯还将上述文件提交给联合国安理会和《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缔约国,目的无非是为其侵略行为辩护或转移注意力。值得注意的是,裁军事务高级代表中满泉女士于3月11日告知联合国安理会,尽管她了解有关生物武器计划指控的媒体报道,但是联合国并不知悉乌克兰有任何生物武器计划。
大多数人对生物武器的理解只停留在电影中。在现实中,这种武器的使用频率究竟有多高?
尽管包括美国和苏联在内的几个国家在冷战期间开展了大规模的生物武器研发计划,但是生物武器的使用在历史上极为罕见。俄罗斯的生物武器研发一直持续到90年代,自此之后,尽管有《禁止生物武器公约》作为保障,但是对俄罗斯并未完全终止其生物武器计划的担忧一直存在。
生物武器使用起来相当复杂,因为其难以有效传播、不便长期储存或释放后难以管控。
但是,自然传染疾病(平均每年可导致全球多达2千万人死亡,其中以1918年至1920年期间爆发的西班牙流感尤甚,该次爆发在全球范围内造成5千万至1亿人死亡)和基因研究的进步引发了人们对生物战或生物恐怖主义的担忧。
乌克兰于1991年8月24日宣布独立,没有任何迹象显示乌克兰从事过任何违反该公约的活动,而针对俄罗斯的这方面担忧却一直存在。
国际法对生物武器有何规定?
当前,国际法全面禁止生物武器。《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全面禁止在任何情况下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生物武器。这意味着该公约的任何缔约方都不得拥有生物武器。《禁止生物武器公约》于1975年生效,俄罗斯作为苏联的继承国,与英国和美国一起是该公约的共同保存国(正式的 保管国和行政中心 – EUvsDisinfo) 。
作为苏联加盟共和国之一的乌克兰,从1975年起就是《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缔约国。乌克兰于1991年8月24日宣布独立,自独立以来,没有任何迹象显示乌克兰从事过任何违反该公约的活动,而针对俄罗斯的这方面担忧(opens in a new tab)却一直存在。
国际法禁止生物武器,那我们为什么还要设立研究危险病毒和细菌的实验室呢?
自80年代以来,科学家们注意到由新型细菌和病毒以及那些被认为已经消失的细菌和病毒引发的疾病流行频率和强度显著增加,例如禽流感、埃博拉和目前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因此,鉴于上述风险的加剧,《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缔约国呼吁加强疾病监测以及国家层面和国际层面上应对重大疫情的准备工作。上述领域的国家能力提升也有助于及早发现生物武器攻击。世界卫生组织(WHO)和其他国际机构也提出了类似建议,与《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缔约国的号召相呼应。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并不禁止以预防、保护为目的或为其他和平用途而进行的生物研究。乌克兰有权为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和其他和平用途开展生物研究。同样,根据《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第十条的规定,美国、欧盟和其他国家均有权,甚至有义务为他国开展的旨在预防疾病爆发的工作做出贡献。而且,这些国家在该领域对乌克兰提供的协助与其在非洲、亚洲、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开展的合作工作别无二致。
针对西方支持乌克兰、格鲁吉亚和其他国家进行生物研究这一问题,亲俄媒体确实对西方加以污蔑。为什么该领域的国际合作至关重要?又是由谁来监督的呢?
正如我之前所说,多项条约均积极鼓励疾病研究领域的国际合作,也获得了世界卫生组织等多家国际机构的推动和支持。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规定,各国有权就以和平用途使用细菌(生物)制剂和毒素交换设备、材料和信息。国与国之间进行合作,对科学研究发现加以开发和利用,以预防疾病或用于其他和平用途。《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缔约国每五年召开一次审查会议,根据世界各地的科学技术发展情况对该公约的状况进行评估。第九次审查会议计划于2022年召开。
国际合作是确保全球卫生安全的关键,因为对突发卫生事件的国际反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国在应对重大疾病方面的准备工作。因此,帮助各国在检测、诊断和国家卫生系统组织方面建立国家能力的科技合作对促进全球公共卫生至关重要。
世界各地的实验室为实现这一目标共同合作,提交研究项目以获得资金,发布研究结果,将其分享给合作伙伴。
对乌克兰提供科学、技术和财政方面的支持不是特例,而是让乌克兰能够参与并受益于加强卫生安全的全球努力。
乌克兰有权为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和其他和平用途开展生物研究。
所以针对生物武器的《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实际上促进生物研究和国际合作吗?
是的,如果是用于和平用途。原因有二:首先,拥有良好的卫生基础设施和反应能力会降低生物武器的军事价值,进而消减各国开发和获取生物武器的动力。
其次,促进该领域的研究和合作与不同国际组织推动和支持的合作项目相称。在这方面的基本观点是:“武器”就是指故意传播疾病,而疾病其实是同样的疾病,所以针对故意传播的疾病和自然爆发的疾病的准备工作或应对措施本质上是一样的。
原文:https://t.cn/A6X47s00
EUvsDisinfo(欧盟针对虚假信息网)采访让–帕斯卡·桑德斯博士(Dr Jean-Pascal Zanders)创始人:“生物武器被全面禁止,但是进行生物研究并不违法”
在俄罗斯就其乌克兰战争所散布的一连串的谎言中,有关乌克兰正在研发生物武器的虚假信息尤为阴险。该谣言不仅企图为俄罗斯的野蛮入侵辩护,而且还诋毁全球合法的生物和流行病学研究,危及全球公共卫生。
让–帕斯卡·桑德斯博士(Dr Jean-Pascal Zanders)是战壕网(The Trench)的创始人,也是一位裁军问题的独立专家,专业领域包括化学和生物武器。在接受 EUvsDisinfo(欧盟针对虚假信息网)采访时,他向我们解释了合法生物研究与生物武器开发之间的关键区别,以及俄罗斯散布上述虚假信息的目的为何。
自从入侵乌克兰以来,俄罗斯一直宣称乌正在其生物实验室中从事以开发生物武器为目的的研究。你认为克里姆林宫为何如此宣称?
俄罗斯对乌克兰和其他前苏联国家进行该类指控已有时日。但是,在2014年俄罗斯吞并克里米亚并在顿巴斯(顿涅茨克和卢甘斯克)发动战争后,其对乌克兰开发生物武器的指控变本加厉。
格鲁吉亚第比利斯理查德·卢格公共卫生研究中心(Richard Lugar Center for Public Health Research;又称卢格实验室– EUvsDisinfo)也受到过俄罗斯的类似指控。
一直以来,俄罗斯的部分动机是企图抹黑美国,以降低华盛顿在前苏联国家的影响力。但是近期的宣传似乎集中针对俄罗斯民众,以营造俄罗斯四面受敌、面临生存威胁、必须采取军事行动的印象。
自2月24日入侵乌克兰以来,俄罗斯一直在传播与乌克兰生物研究项目有关的所谓秘密文件(事实上,有关信息一直是公开的)。
俄罗斯还将上述文件提交给联合国安理会和《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缔约国,目的无非是为其侵略行为辩护或转移注意力。值得注意的是,裁军事务高级代表中满泉女士于3月11日告知联合国安理会,尽管她了解有关生物武器计划指控的媒体报道,但是联合国并不知悉乌克兰有任何生物武器计划。
大多数人对生物武器的理解只停留在电影中。在现实中,这种武器的使用频率究竟有多高?
尽管包括美国和苏联在内的几个国家在冷战期间开展了大规模的生物武器研发计划,但是生物武器的使用在历史上极为罕见。俄罗斯的生物武器研发一直持续到90年代,自此之后,尽管有《禁止生物武器公约》作为保障,但是对俄罗斯并未完全终止其生物武器计划的担忧一直存在。
生物武器使用起来相当复杂,因为其难以有效传播、不便长期储存或释放后难以管控。
但是,自然传染疾病(平均每年可导致全球多达2千万人死亡,其中以1918年至1920年期间爆发的西班牙流感尤甚,该次爆发在全球范围内造成5千万至1亿人死亡)和基因研究的进步引发了人们对生物战或生物恐怖主义的担忧。
乌克兰于1991年8月24日宣布独立,没有任何迹象显示乌克兰从事过任何违反该公约的活动,而针对俄罗斯的这方面担忧却一直存在。
国际法对生物武器有何规定?
当前,国际法全面禁止生物武器。《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全面禁止在任何情况下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生物武器。这意味着该公约的任何缔约方都不得拥有生物武器。《禁止生物武器公约》于1975年生效,俄罗斯作为苏联的继承国,与英国和美国一起是该公约的共同保存国(正式的 保管国和行政中心 – EUvsDisinfo) 。
作为苏联加盟共和国之一的乌克兰,从1975年起就是《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缔约国。乌克兰于1991年8月24日宣布独立,自独立以来,没有任何迹象显示乌克兰从事过任何违反该公约的活动,而针对俄罗斯的这方面担忧(opens in a new tab)却一直存在。
国际法禁止生物武器,那我们为什么还要设立研究危险病毒和细菌的实验室呢?
自80年代以来,科学家们注意到由新型细菌和病毒以及那些被认为已经消失的细菌和病毒引发的疾病流行频率和强度显著增加,例如禽流感、埃博拉和目前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因此,鉴于上述风险的加剧,《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缔约国呼吁加强疾病监测以及国家层面和国际层面上应对重大疫情的准备工作。上述领域的国家能力提升也有助于及早发现生物武器攻击。世界卫生组织(WHO)和其他国际机构也提出了类似建议,与《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缔约国的号召相呼应。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并不禁止以预防、保护为目的或为其他和平用途而进行的生物研究。乌克兰有权为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和其他和平用途开展生物研究。同样,根据《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第十条的规定,美国、欧盟和其他国家均有权,甚至有义务为他国开展的旨在预防疾病爆发的工作做出贡献。而且,这些国家在该领域对乌克兰提供的协助与其在非洲、亚洲、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开展的合作工作别无二致。
针对西方支持乌克兰、格鲁吉亚和其他国家进行生物研究这一问题,亲俄媒体确实对西方加以污蔑。为什么该领域的国际合作至关重要?又是由谁来监督的呢?
正如我之前所说,多项条约均积极鼓励疾病研究领域的国际合作,也获得了世界卫生组织等多家国际机构的推动和支持。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规定,各国有权就以和平用途使用细菌(生物)制剂和毒素交换设备、材料和信息。国与国之间进行合作,对科学研究发现加以开发和利用,以预防疾病或用于其他和平用途。《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缔约国每五年召开一次审查会议,根据世界各地的科学技术发展情况对该公约的状况进行评估。第九次审查会议计划于2022年召开。
国际合作是确保全球卫生安全的关键,因为对突发卫生事件的国际反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国在应对重大疾病方面的准备工作。因此,帮助各国在检测、诊断和国家卫生系统组织方面建立国家能力的科技合作对促进全球公共卫生至关重要。
世界各地的实验室为实现这一目标共同合作,提交研究项目以获得资金,发布研究结果,将其分享给合作伙伴。
对乌克兰提供科学、技术和财政方面的支持不是特例,而是让乌克兰能够参与并受益于加强卫生安全的全球努力。
乌克兰有权为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和其他和平用途开展生物研究。
所以针对生物武器的《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实际上促进生物研究和国际合作吗?
是的,如果是用于和平用途。原因有二:首先,拥有良好的卫生基础设施和反应能力会降低生物武器的军事价值,进而消减各国开发和获取生物武器的动力。
其次,促进该领域的研究和合作与不同国际组织推动和支持的合作项目相称。在这方面的基本观点是:“武器”就是指故意传播疾病,而疾病其实是同样的疾病,所以针对故意传播的疾病和自然爆发的疾病的准备工作或应对措施本质上是一样的。
原文:https://t.cn/A6X47s00
#维权时间#劳务关系中 员工工作受伤谁担责?
来源:中工网2022-05-04 08:22:00
劳动关系中,员工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务关系中,员工工作中受伤,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伤害的,需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本案情
工作中受伤 员工起诉要求赔偿
李某、李父、李母是一家三口。2019年,李某租赁一个车间,成立某拔丝厂,用于拔丝、制钉加工。该车间由李父、李母负责管理及人员招用。2019年7月,王某经人介绍,到该车间从事拔丝、制钉工作。工作至第六天,王某在工作时左臂被绞进拨丝机,致使其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被120急救车送到医院救治,住院33天。经诊断,事故造成王某多处骨折并伴双肺挫伤、左臂神经损伤等。
此后,王某以某拔丝厂(已注销)、李父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被驳回。王某遂向法院起诉,以李某、李父、李母为共同被告,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之诉,要求三人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1万余元。
在李某、李父、李母提交的答辩状中,三人辩称,王某在车间从事设备调试工作,并非拔丝、制钉工作,其在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误,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另外,三被告主张本案属于承揽关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王某的受伤不应承担责任。但鉴于王某受伤的事实,三人愿意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一审
个人间形成劳务关系 应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受理该案后,委托司法鉴定所对王某进行了伤情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了3条鉴定意见:1.王某左侧骨丛神经损伤,遗留左上肢瘫痪,为八级伤残。左手毁损伤,遗留左手第1指末节缺失,第3~5指缺失,为八级伤残;多发肋骨骨折(6根),为十级伤残;2.误工期为受伤之日至本次伤残评定日前一日(2019年8月4日至2020年5月9日,计281日);护理期为120日,前期10日由2人轮流护理,其余为1人护理;营养期为120日;3.王某需择期行左肱骨、右尺骨骨折内固定物取出术,费用约需10000~13000元。
根据王某提交的相关的证据,法院查明,王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共计59万元。被告方曾为原告王某垫付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共计8万元。
本案中,双方对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及责任主体存在争议。法院认为,从被告方证人李父的证言可以认定,该加工厂由李某出面租赁车间场地,李父负责送货,李母负责生产和招录人员,故该加工厂系李某一家三人共同经营的个体加工厂。因未经登记也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故在劳动仲裁时未认定为劳动关系,但应认定王某系李某、李父、李母共同雇佣的工作人员。不论是三被告提出的雇佣王某从事调试设备工作,还是原告主张的从事拔丝制钉工作,王某与李某、李父、李母之间均形成个人提供劳务关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在从事劳务活动中自己受到损害的,接受劳务者与提供劳务者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庭审查明的情况看,被告方未经注册,也未办理任何合法经营证照就开始经营和生产,且被告方租赁的车间和拔丝设备没有任何安全防护设备、拔丝机长期未使用也没有检修,就直接投入生产,且用于添加润滑剂的小铲没有握把。因此,可以认定被告方未经注册非法开始经营和生产,而且提供的劳动场所、生产设备和生产工具本身就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告王某作为熟练工,在操作拔丝机时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对自己的受伤承担较小的责任。
综上,法院酌定由王某自行承担其损失的10%;由被告方承担原告损失的90%。扣除被告李某已支付的费用,三被告还应向原告王某支付赔偿款450250.43元。
二审
设备本身存在较高风险 接受劳务者应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判决后,李某等三人不服,提起上诉。
三人认为,一审认定上诉人对此次事故承担90%责任过高,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片面认为拔丝机年久失修,生产设备本身存在巨大隐患是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与事实严重背离。事实上,王某盲目自信,无视拔丝机操作规程,与滚筒零距离接触,且转身时也没尽到注意义务,任凭左手摆臂幅度过大,致使其左臂被绞入机器中受伤,才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事故中王某存在重大失误,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60%)。
李某提出,自己租赁的车间和机器在某公司车间内一直处于正常运转的状态,并没有任何问题。该车间之所以停工租赁给自己,是由于出租方个人原因所致,并非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也不存在车间内机器长期未使用年久失修的情况。
李某表示,王某一直在车间工作,对车间内的机器设备都了解,否则自己也不会请他当师傅调试机器。从庭审开始,王某都没有拿出证据证明机器存在重大隐患。车间内悬挂的拔丝机操作规程明确写明:操作时工作人员应站在滚筒的一侧,并与工作台保持50厘米的距离,禁止用手直接接触钢筋和滚筒。也就是说,即使是刚出厂没有任何隐患的新机器,只要违反操作规则与滚筒零距离接触,也存在发生危险的可能。本案就是因为王某的盲目自信,零距离接触滚筒,转身时也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任凭左手摆臂幅度过大,导致左臂被绞入机器中受伤,才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王某作为熟手,却犯了普通工人都不会犯的错误,说明了王某在此次事故中存在的重大过失,应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此外,李某提出,本案与李父、李母无关。一审法院仅以李父负责送货、李母负责安排生产,就主观认定属于三人共同经营,于法无据。李母和李父只是为李某帮忙照看,三者并非共同经营关系。车间机器是自己租的,来料加工的活儿是自己找的,雇佣费也是自己出的,与李母、李父没有任何关系。同时,对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也提出了异议。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被上诉人王某在上诉人李某租赁的车间从事生产工作,上诉人李某的父母分别负责该车间送货、招人、生产等事宜。被上诉人王某在工作期间操作拔丝机器时左手绞入机器受伤,经评定为八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一处。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争议,法院予以确认。三上诉人均参与了案涉租赁车间的生产经营活动,该车间机器设备长期未使用,李某等三人未能提供安全的生产环境和生产工具,并且操作拔丝机设备本身就存在较高风险,三人未提交证据对被上诉人王某操作设备进行岗前风险培训,存在过错;王某在操作风险较高的拔丝机时也应时刻保持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其对自己受伤也有一定过错,一审法院对责任主体、责任划分的认定并无不当,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关于赔偿数额,一审法院认定的医疗费用有相关票据支持、后续治疗费有鉴定意见支持,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及相关费用的认定均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了李某等三人的上诉。
评析
民法典明确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责任承担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一个法律术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个人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方多系为自身利益或家庭事务雇佣劳务人员,接受劳务方的经济实力和风险负担能力亦有限度,完全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必然使其承担过大的风险。因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此外,提供劳务遭受人身损害要求接受劳务承担赔偿责任需要符合几个条件:需符合形成劳务关系,人身依附关系较强,这种劳务关系不包括加工承揽关系;提供劳务的受害人自己遭受损失,要根据双方的过错进行区分,主要审查提供劳务方谨慎注意义务是否履行,是否按照操作规范操作,接受劳务方提供的劳动保护是否适当、工作场所是否符合一般安全标准,指示是否得当等方面考虑甄别;提供劳务的受害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求接受劳务的承担责任,需要损害的发生不是提供劳务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否则提供劳务的也要承担责任。
(据河北工人报消息 河北工人报记者哈欣)
来源:中工网2022-05-04 08:22:00
劳动关系中,员工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务关系中,员工工作中受伤,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伤害的,需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本案情
工作中受伤 员工起诉要求赔偿
李某、李父、李母是一家三口。2019年,李某租赁一个车间,成立某拔丝厂,用于拔丝、制钉加工。该车间由李父、李母负责管理及人员招用。2019年7月,王某经人介绍,到该车间从事拔丝、制钉工作。工作至第六天,王某在工作时左臂被绞进拨丝机,致使其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被120急救车送到医院救治,住院33天。经诊断,事故造成王某多处骨折并伴双肺挫伤、左臂神经损伤等。
此后,王某以某拔丝厂(已注销)、李父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被驳回。王某遂向法院起诉,以李某、李父、李母为共同被告,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之诉,要求三人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1万余元。
在李某、李父、李母提交的答辩状中,三人辩称,王某在车间从事设备调试工作,并非拔丝、制钉工作,其在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误,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另外,三被告主张本案属于承揽关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王某的受伤不应承担责任。但鉴于王某受伤的事实,三人愿意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一审
个人间形成劳务关系 应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受理该案后,委托司法鉴定所对王某进行了伤情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了3条鉴定意见:1.王某左侧骨丛神经损伤,遗留左上肢瘫痪,为八级伤残。左手毁损伤,遗留左手第1指末节缺失,第3~5指缺失,为八级伤残;多发肋骨骨折(6根),为十级伤残;2.误工期为受伤之日至本次伤残评定日前一日(2019年8月4日至2020年5月9日,计281日);护理期为120日,前期10日由2人轮流护理,其余为1人护理;营养期为120日;3.王某需择期行左肱骨、右尺骨骨折内固定物取出术,费用约需10000~13000元。
根据王某提交的相关的证据,法院查明,王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共计59万元。被告方曾为原告王某垫付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共计8万元。
本案中,双方对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及责任主体存在争议。法院认为,从被告方证人李父的证言可以认定,该加工厂由李某出面租赁车间场地,李父负责送货,李母负责生产和招录人员,故该加工厂系李某一家三人共同经营的个体加工厂。因未经登记也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故在劳动仲裁时未认定为劳动关系,但应认定王某系李某、李父、李母共同雇佣的工作人员。不论是三被告提出的雇佣王某从事调试设备工作,还是原告主张的从事拔丝制钉工作,王某与李某、李父、李母之间均形成个人提供劳务关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在从事劳务活动中自己受到损害的,接受劳务者与提供劳务者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庭审查明的情况看,被告方未经注册,也未办理任何合法经营证照就开始经营和生产,且被告方租赁的车间和拔丝设备没有任何安全防护设备、拔丝机长期未使用也没有检修,就直接投入生产,且用于添加润滑剂的小铲没有握把。因此,可以认定被告方未经注册非法开始经营和生产,而且提供的劳动场所、生产设备和生产工具本身就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告王某作为熟练工,在操作拔丝机时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对自己的受伤承担较小的责任。
综上,法院酌定由王某自行承担其损失的10%;由被告方承担原告损失的90%。扣除被告李某已支付的费用,三被告还应向原告王某支付赔偿款450250.43元。
二审
设备本身存在较高风险 接受劳务者应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判决后,李某等三人不服,提起上诉。
三人认为,一审认定上诉人对此次事故承担90%责任过高,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片面认为拔丝机年久失修,生产设备本身存在巨大隐患是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与事实严重背离。事实上,王某盲目自信,无视拔丝机操作规程,与滚筒零距离接触,且转身时也没尽到注意义务,任凭左手摆臂幅度过大,致使其左臂被绞入机器中受伤,才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事故中王某存在重大失误,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60%)。
李某提出,自己租赁的车间和机器在某公司车间内一直处于正常运转的状态,并没有任何问题。该车间之所以停工租赁给自己,是由于出租方个人原因所致,并非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也不存在车间内机器长期未使用年久失修的情况。
李某表示,王某一直在车间工作,对车间内的机器设备都了解,否则自己也不会请他当师傅调试机器。从庭审开始,王某都没有拿出证据证明机器存在重大隐患。车间内悬挂的拔丝机操作规程明确写明:操作时工作人员应站在滚筒的一侧,并与工作台保持50厘米的距离,禁止用手直接接触钢筋和滚筒。也就是说,即使是刚出厂没有任何隐患的新机器,只要违反操作规则与滚筒零距离接触,也存在发生危险的可能。本案就是因为王某的盲目自信,零距离接触滚筒,转身时也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任凭左手摆臂幅度过大,导致左臂被绞入机器中受伤,才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王某作为熟手,却犯了普通工人都不会犯的错误,说明了王某在此次事故中存在的重大过失,应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此外,李某提出,本案与李父、李母无关。一审法院仅以李父负责送货、李母负责安排生产,就主观认定属于三人共同经营,于法无据。李母和李父只是为李某帮忙照看,三者并非共同经营关系。车间机器是自己租的,来料加工的活儿是自己找的,雇佣费也是自己出的,与李母、李父没有任何关系。同时,对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也提出了异议。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被上诉人王某在上诉人李某租赁的车间从事生产工作,上诉人李某的父母分别负责该车间送货、招人、生产等事宜。被上诉人王某在工作期间操作拔丝机器时左手绞入机器受伤,经评定为八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一处。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争议,法院予以确认。三上诉人均参与了案涉租赁车间的生产经营活动,该车间机器设备长期未使用,李某等三人未能提供安全的生产环境和生产工具,并且操作拔丝机设备本身就存在较高风险,三人未提交证据对被上诉人王某操作设备进行岗前风险培训,存在过错;王某在操作风险较高的拔丝机时也应时刻保持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其对自己受伤也有一定过错,一审法院对责任主体、责任划分的认定并无不当,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关于赔偿数额,一审法院认定的医疗费用有相关票据支持、后续治疗费有鉴定意见支持,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及相关费用的认定均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了李某等三人的上诉。
评析
民法典明确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责任承担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一个法律术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个人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方多系为自身利益或家庭事务雇佣劳务人员,接受劳务方的经济实力和风险负担能力亦有限度,完全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必然使其承担过大的风险。因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此外,提供劳务遭受人身损害要求接受劳务承担赔偿责任需要符合几个条件:需符合形成劳务关系,人身依附关系较强,这种劳务关系不包括加工承揽关系;提供劳务的受害人自己遭受损失,要根据双方的过错进行区分,主要审查提供劳务方谨慎注意义务是否履行,是否按照操作规范操作,接受劳务方提供的劳动保护是否适当、工作场所是否符合一般安全标准,指示是否得当等方面考虑甄别;提供劳务的受害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求接受劳务的承担责任,需要损害的发生不是提供劳务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否则提供劳务的也要承担责任。
(据河北工人报消息 河北工人报记者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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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互的嘉人 请读完这段话】
我明说:任嘉伦是我的命!如果你只爱任嘉伦,把任嘉伦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我们自然是朋友。
至于多担:没有什么不对,是我自己不能接受。但我理解,谁都会改变,也都有权选择自己喜欢的人,所以我从不奢求嘉圈里的任何人永远只爱他一个。我不会主动关注不了解的嘉人,是因为我不想看到以后有人对他三心二意或直接放弃他。
如果互:请你专一对任嘉伦,好好爱他。遇到中途多担爬墙、做任何有损他利益的事、说他一句不好,对不起了,只能取关。
@任嘉伦Al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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