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养老诈骗骗局大揭秘!】为深入推进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提高社会公众防范意识,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规范市场涉老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舞钢市公安局发布养老诈骗典型案例,并提醒群众诚信守法经营,广大消费者认真甄别、理性消费。
舞钢市公安局提醒广大老年消费者,一些非法保健品广告往往夸大产品功效,含有“绝对化”用语和不实承诺,声称可以治疗某种疾病,使用“彻底根治”“药到病除”等用语,或者以“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无毒副作用”等承诺,欺骗、诱导老年消费者;要认清“专家”的资质,去正规医院看病就医,要特别防范所谓的“专家”实际上就是企业的销售人员,只是穿了个白大褂而已,趁机向老年人推销高额保健品;老年人在通过报纸、杂志、广播和电视等媒体接触广告时,要提高辨别意识。
案例一
案由:山东省济南市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采用微信等网络销售方式销售博奇奥海参虫草地龙片、冬虫夏草(菌丝体)胶囊等食品。在销售过程中,将产品包装中明确标示为食品的博奇奥海参虫草地龙片描述为可以起到提高性功能、修复阴茎受损海绵体细胞的作用。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案例二
案由:上海市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未经认证在产品包装上标注“有机”字样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通过经营场所的广告牌、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刊、宣传折页、公司月刊等途径发布公司以及经营产品包括KI多醣体(固体饮料)、利来粥(固体饮料)以及KI谷蔬全餐(固体饮料)的宣传广告,并在食品广告中宣称产品具有“活化免疫细胞,能够促进免疫系统正常化”、“中医治未病 慢病康复”、“KI多醣体能深度解肝毒,活化干细胞,让肝细胞再生所有慢性肝病包括乙肝大小三阳、脂肪肝、酒精肝、肝硬化、肝腹水、肝癌都有调理好的成功案例”等疾病预防、治疗的功能。在宣传中使用最高级用语、产品在未取得专利权的情况下,在广告中谎称取得配方专利权等,广告宣传内容多处存在虚假宣传,与公司及产品实际情况不符合。另外,KI谷蔬全餐产品在未取得“有机”认证的情况下,在产品外包装上宣传标注“有机”字样。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第(五)项、第十七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九条第 (三)项、《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共处50万元罚款。
案例三
案由:江苏省江阴市某经营部销售标签标注虚假功效成分的保健食品及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销售的保健食品“纳豆红曲卵磷脂维E胶囊”外包装标签标注的标志性成分含量“每粒(净含量280mg)纳豆激酶活性高达2000FU”与其《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载明的“标志性成分及含量:每100g中含纳豆激酶428000FU”不相符合,且宣称该产品具有“适用脑血栓、中风、脑供血不足等脑血管病患 、冠心病……人群”等功效,当事人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宏兴全脂羊奶粉”(25g/袋)在外包装上标注有“中国国家武术散打队首席战略合作伙伴 中国国家武术散打队行业唯一使用产品”等宣传内容。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等规定,执法部门合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98万元、罚款120.8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案由:四川省巴中市李某从事“保健”品经营中虚假宣传诈骗老年人钱财犯罪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以雇员发放宣传单邀请中老年人免费洗脚为幌子,开展慢性疾病的预防等健康知识讲座,宣称自己所销售的普通食品和用品具有预防、治疗疾病等功效,诱使中老人购买。当事人销售金额巨大,销售组织严密,销售区域广泛(在巴中多个区县设有门店),购买人员皆为老年群体,且人员数量庞大,种种证据显示当事人涉嫌通过销售“保健”品诈骗老年人钱财犯罪。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抽派3名办案骨干、两台执法车全程协助公安干警办案;另抽调22名业务骨干,出动执法车辆120余台次查找受骗老人,调查了解受骗经过,协助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
案情进展:目前查明该案涉案金额上千万元,已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6人,经初查受骗老人已达383人。由于该案涉案金额巨大,涉案人员多,涉案区域较广,该案已由巴中市公安局统一组织侦办。
案例五
案由:吉林省辽源市某俱乐部生产销售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17年底,吉林省辽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成功破获某俱乐部生产销售非法添加格列本脲、盐酸苯乙双胍等药品的“鸿翔蜂胶茯苓山药片”食品案,查获以犯罪嫌疑人孙某、张某为首的生产销售非法添加药品的有毒有害食品团伙案,涉案金额达1000余万元。
处理情况: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12人。
舞钢市公安局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良商家往往通过免费送礼、虚假宣传、专家权威、亲情服务、价位心理、哄抢假象等手段来进行诈骗,各位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要提防这些宣传用语:
“迅速起效”。即使是药品,也不是都能迅速达到治疗效果。如果服用后确实效果显著,可能是保健品中非法添加了药品成分,这些成分很可能廉价、副作用多,甚至可能已被淘汰。
“治疗多种疾病”。各种疾病的机理不同,对应的药物也有区别。一种药品如果对应很多种疾病,往往意味着它的特异性不强,作用温和,也就是效果不显著。保健品在这方面也类似,且只能起到保健和辅助治疗作用。
“彻底治愈某种慢性病”。糖尿病等慢性病在医学界至今尚未完全攻克,不可能通过保健品彻底治愈。
“纯天然成分”。这往往是商家重点宣传的卖点,但大家应注意,“纯天然”并不意味着无毒和有效,应合理使用。中药是天然成分,但也要讲究药材的炮制和辨证施治。
“最新技术、最高科学”。如果看到“最新技术”“最高科学”这些绝对化的话语时也要警惕,因为这些字眼在包装盒上不被批准使用,所以这些保健品很可能是假冒的。此外,“祖传秘方”等也是法律不许可使用的禁忌语。
舞钢市公安局提醒广大老年消费者,一些非法保健品广告往往夸大产品功效,含有“绝对化”用语和不实承诺,声称可以治疗某种疾病,使用“彻底根治”“药到病除”等用语,或者以“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无毒副作用”等承诺,欺骗、诱导老年消费者;要认清“专家”的资质,去正规医院看病就医,要特别防范所谓的“专家”实际上就是企业的销售人员,只是穿了个白大褂而已,趁机向老年人推销高额保健品;老年人在通过报纸、杂志、广播和电视等媒体接触广告时,要提高辨别意识。
案例一
案由:山东省济南市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采用微信等网络销售方式销售博奇奥海参虫草地龙片、冬虫夏草(菌丝体)胶囊等食品。在销售过程中,将产品包装中明确标示为食品的博奇奥海参虫草地龙片描述为可以起到提高性功能、修复阴茎受损海绵体细胞的作用。
法律依据及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案例二
案由:上海市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未经认证在产品包装上标注“有机”字样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通过经营场所的广告牌、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刊、宣传折页、公司月刊等途径发布公司以及经营产品包括KI多醣体(固体饮料)、利来粥(固体饮料)以及KI谷蔬全餐(固体饮料)的宣传广告,并在食品广告中宣称产品具有“活化免疫细胞,能够促进免疫系统正常化”、“中医治未病 慢病康复”、“KI多醣体能深度解肝毒,活化干细胞,让肝细胞再生所有慢性肝病包括乙肝大小三阳、脂肪肝、酒精肝、肝硬化、肝腹水、肝癌都有调理好的成功案例”等疾病预防、治疗的功能。在宣传中使用最高级用语、产品在未取得专利权的情况下,在广告中谎称取得配方专利权等,广告宣传内容多处存在虚假宣传,与公司及产品实际情况不符合。另外,KI谷蔬全餐产品在未取得“有机”认证的情况下,在产品外包装上宣传标注“有机”字样。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第(五)项、第十七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九条第 (三)项、《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共处50万元罚款。
案例三
案由:江苏省江阴市某经营部销售标签标注虚假功效成分的保健食品及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销售的保健食品“纳豆红曲卵磷脂维E胶囊”外包装标签标注的标志性成分含量“每粒(净含量280mg)纳豆激酶活性高达2000FU”与其《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载明的“标志性成分及含量:每100g中含纳豆激酶428000FU”不相符合,且宣称该产品具有“适用脑血栓、中风、脑供血不足等脑血管病患 、冠心病……人群”等功效,当事人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宏兴全脂羊奶粉”(25g/袋)在外包装上标注有“中国国家武术散打队首席战略合作伙伴 中国国家武术散打队行业唯一使用产品”等宣传内容。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等规定,执法部门合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98万元、罚款120.8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案由:四川省巴中市李某从事“保健”品经营中虚假宣传诈骗老年人钱财犯罪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以雇员发放宣传单邀请中老年人免费洗脚为幌子,开展慢性疾病的预防等健康知识讲座,宣称自己所销售的普通食品和用品具有预防、治疗疾病等功效,诱使中老人购买。当事人销售金额巨大,销售组织严密,销售区域广泛(在巴中多个区县设有门店),购买人员皆为老年群体,且人员数量庞大,种种证据显示当事人涉嫌通过销售“保健”品诈骗老年人钱财犯罪。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抽派3名办案骨干、两台执法车全程协助公安干警办案;另抽调22名业务骨干,出动执法车辆120余台次查找受骗老人,调查了解受骗经过,协助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
案情进展:目前查明该案涉案金额上千万元,已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6人,经初查受骗老人已达383人。由于该案涉案金额巨大,涉案人员多,涉案区域较广,该案已由巴中市公安局统一组织侦办。
案例五
案由:吉林省辽源市某俱乐部生产销售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17年底,吉林省辽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成功破获某俱乐部生产销售非法添加格列本脲、盐酸苯乙双胍等药品的“鸿翔蜂胶茯苓山药片”食品案,查获以犯罪嫌疑人孙某、张某为首的生产销售非法添加药品的有毒有害食品团伙案,涉案金额达1000余万元。
处理情况: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12人。
舞钢市公安局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良商家往往通过免费送礼、虚假宣传、专家权威、亲情服务、价位心理、哄抢假象等手段来进行诈骗,各位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要提防这些宣传用语:
“迅速起效”。即使是药品,也不是都能迅速达到治疗效果。如果服用后确实效果显著,可能是保健品中非法添加了药品成分,这些成分很可能廉价、副作用多,甚至可能已被淘汰。
“治疗多种疾病”。各种疾病的机理不同,对应的药物也有区别。一种药品如果对应很多种疾病,往往意味着它的特异性不强,作用温和,也就是效果不显著。保健品在这方面也类似,且只能起到保健和辅助治疗作用。
“彻底治愈某种慢性病”。糖尿病等慢性病在医学界至今尚未完全攻克,不可能通过保健品彻底治愈。
“纯天然成分”。这往往是商家重点宣传的卖点,但大家应注意,“纯天然”并不意味着无毒和有效,应合理使用。中药是天然成分,但也要讲究药材的炮制和辨证施治。
“最新技术、最高科学”。如果看到“最新技术”“最高科学”这些绝对化的话语时也要警惕,因为这些字眼在包装盒上不被批准使用,所以这些保健品很可能是假冒的。此外,“祖传秘方”等也是法律不许可使用的禁忌语。
“银行不是说理财保本吗?为什么我投资320万元,亏得只剩2190元?”北京,一女子在银行经理的推荐下,先后投资320万元,买了一款“稳赚不赔”的理财产品,万万没想到,到期兑换时,只拿回了2190元,女子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对自己进行赔偿。
(案件来源:界面新闻)
女子名叫焦女士,十年前,焦女士因存款到期,受理财经理郭某的推荐,购买了一款理财产品。起初,焦女士对理财并不放心,犹犹豫豫,但郭某称,该产品安全、保险,而且存得越多,收益越多。如果购买金额超过300万元的话,产品年化收益率最高可达13%。
如此高的收益,焦女士心动了,便在郭某得撮合之下,出资200万元,与另一储户“拼单”购买了300万元以上区间年化收益率的理财产品,约定收益为第一年12%、第二年13%。
两个月过后,焦女士再次通过郭某介绍,出资120万元购买了另一款理财产品。约定收益为第一年11%、第二年12%。
一年后,焦女士投资款到期,她第一时间联系了郭某,郭某称,兑付出了点小问题,预计三个月能返本付息,并安慰焦女士,耐心等待。
然而,焦女士没能等回投资款,却等来了基金负责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锒铛入狱的消息。
这不是明目张胆地骗钱吗?焦女士找到银行理论,但银行以不知情为由,打发了焦女士。索赔未果,焦女士将银行告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本金合计320万元及相关利息损失。
法庭上,对于焦女士的指控,银行依旧认为自己无需担责。银行认为:
1、银行未代销涉案投资产品,因此,与基金公司并不存在代理关系,郭某的私售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2、对于郭某的私售行为,银行之前已穷尽一切办法,通过建章立制、强制培训、监督管理等措施加强防范,郭某的行为已经超出了自己的管理范围和管理能力。
3、焦女士是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购买前,已经了解了购买流程、合同、预期收益率等内容,因此,其完全有能力识别“飞单”与银行理财产品的区别,应承担必要的风险注意义务。
但银行作为利益相关人,他的话不能信,法庭是讲证据的,并不是谁强谁有理。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银行作为合同相对人,应承担理财产品的保管及安全义务。
接下来,我们通过法律方面,就双方当事人存在的过错进行简要分析:
一、就银行方面来说:
首先,郭某在实施销售行为时,基于其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销售时间是执行职务期间,销售地点是银行的经营场所,对于不熟悉银行管理规程的投资者来说,储户根本无从判断郭某是否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导致客户对真假理财的辨识度降低,客观上为郭某非法销售行为提供了条件。
其次,储户购买理财产品的原因是基于对银行的信任,而非对郭某的信任。试想一下,郭某在大街上卖理财,焦女士会去买吗?除非其能举证证明,其已对购买理财产品的种类进行公开张贴。
但本案中,银行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告知义务,故郭某的违规私售行为构成职务行为,银行作为郭某的雇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就郭某而言:
《刑法》第176条规定,对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对行为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一般犯罪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郭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明知其推销的产品并非其银行指定的合法、合规的理财产品,且涉案基金公司经营范围亦明确表明,该公司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在此情形下,郭某仍向客户推荐、销售,避重就轻,只宣传高额回报,不尽提醒义务,并且取得返点,故其行为存在过错,其行为构成侵权。
三、从焦女士的行为来看:
焦女士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交易过程中,其应当预见高利润背后的高风险,但她却一味地片面追求产品的高利润,忽略产品的真伪,进而引发财产的损失,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鉴于双方分别存在过错,酌情认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即银行向焦女士返还160万元的本金。
一审过后,银行不服判决,仍称自己无过,选择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了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此次事件的发生,想必焦女士可以长个记性了,虽然胜诉了,但她承担的代价却是160万元的损失、320万元的利息、以及长达十年之久的维权之路,想想就心累。
320万元的钱说拿就拿,只能说焦女士太有钱了!但有钱不能任性,小编再次提醒各位储户,投资有风险,希望大家都能拥有一双慧眼,能够精准地识别出骗子的骗局。
(案件来源:界面新闻)
女子名叫焦女士,十年前,焦女士因存款到期,受理财经理郭某的推荐,购买了一款理财产品。起初,焦女士对理财并不放心,犹犹豫豫,但郭某称,该产品安全、保险,而且存得越多,收益越多。如果购买金额超过300万元的话,产品年化收益率最高可达13%。
如此高的收益,焦女士心动了,便在郭某得撮合之下,出资200万元,与另一储户“拼单”购买了300万元以上区间年化收益率的理财产品,约定收益为第一年12%、第二年13%。
两个月过后,焦女士再次通过郭某介绍,出资120万元购买了另一款理财产品。约定收益为第一年11%、第二年12%。
一年后,焦女士投资款到期,她第一时间联系了郭某,郭某称,兑付出了点小问题,预计三个月能返本付息,并安慰焦女士,耐心等待。
然而,焦女士没能等回投资款,却等来了基金负责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锒铛入狱的消息。
这不是明目张胆地骗钱吗?焦女士找到银行理论,但银行以不知情为由,打发了焦女士。索赔未果,焦女士将银行告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本金合计320万元及相关利息损失。
法庭上,对于焦女士的指控,银行依旧认为自己无需担责。银行认为:
1、银行未代销涉案投资产品,因此,与基金公司并不存在代理关系,郭某的私售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2、对于郭某的私售行为,银行之前已穷尽一切办法,通过建章立制、强制培训、监督管理等措施加强防范,郭某的行为已经超出了自己的管理范围和管理能力。
3、焦女士是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购买前,已经了解了购买流程、合同、预期收益率等内容,因此,其完全有能力识别“飞单”与银行理财产品的区别,应承担必要的风险注意义务。
但银行作为利益相关人,他的话不能信,法庭是讲证据的,并不是谁强谁有理。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银行作为合同相对人,应承担理财产品的保管及安全义务。
接下来,我们通过法律方面,就双方当事人存在的过错进行简要分析:
一、就银行方面来说:
首先,郭某在实施销售行为时,基于其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销售时间是执行职务期间,销售地点是银行的经营场所,对于不熟悉银行管理规程的投资者来说,储户根本无从判断郭某是否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导致客户对真假理财的辨识度降低,客观上为郭某非法销售行为提供了条件。
其次,储户购买理财产品的原因是基于对银行的信任,而非对郭某的信任。试想一下,郭某在大街上卖理财,焦女士会去买吗?除非其能举证证明,其已对购买理财产品的种类进行公开张贴。
但本案中,银行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告知义务,故郭某的违规私售行为构成职务行为,银行作为郭某的雇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就郭某而言:
《刑法》第176条规定,对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对行为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一般犯罪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郭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明知其推销的产品并非其银行指定的合法、合规的理财产品,且涉案基金公司经营范围亦明确表明,该公司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在此情形下,郭某仍向客户推荐、销售,避重就轻,只宣传高额回报,不尽提醒义务,并且取得返点,故其行为存在过错,其行为构成侵权。
三、从焦女士的行为来看:
焦女士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交易过程中,其应当预见高利润背后的高风险,但她却一味地片面追求产品的高利润,忽略产品的真伪,进而引发财产的损失,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鉴于双方分别存在过错,酌情认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即银行向焦女士返还160万元的本金。
一审过后,银行不服判决,仍称自己无过,选择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了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此次事件的发生,想必焦女士可以长个记性了,虽然胜诉了,但她承担的代价却是160万元的损失、320万元的利息、以及长达十年之久的维权之路,想想就心累。
320万元的钱说拿就拿,只能说焦女士太有钱了!但有钱不能任性,小编再次提醒各位储户,投资有风险,希望大家都能拥有一双慧眼,能够精准地识别出骗子的骗局。
团队会议在总结上周六的活动的基础上,兹决定于2017年11月15日(周三晚)19:00——20:30于北京市东城区东总胡同58号天润财富中心举办主题为《天志财富课堂之中产家庭如何科学配置大病保险,转移重大风险》专题讲解活动,欢迎各位朋友提前预留时间参与!此次将更加值得您期待和参与! https://t.cn/RO9Qt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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