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你]#历史今日的小凯# [爱你]#向全世界安利王俊凯# [爱你]
历史今日的小凯[爱你]
2012年12月10日,小凯发了微博,还是个期待圣诞节的孩子[偷笑]
2013年12月10日,小凯没有发微博
2014年12月10日,发了一张自拍,分享自己的好心情
2015年12月10日,小凯没有发微博
2016年12月10日,小凯没有发微博
2017年12月10日,小凯发了自拍[爱你]
四张照片呢[憧憬]送给小螃蟹的花[爱你]我觉得很漂亮[亲亲]
2018年12月10日,广告凯来了
2019年12月10日,小凯没有发微博
2020年12月10日,小凯没有发微博
2021年12月10日,小凯没有发微博
晚安,小凯@TFBOYS-王俊凯 [爱你]
晚安,小螃蟹[并不简单]
历史今日的小凯[爱你]
2012年12月10日,小凯发了微博,还是个期待圣诞节的孩子[偷笑]
2013年12月10日,小凯没有发微博
2014年12月10日,发了一张自拍,分享自己的好心情
2015年12月10日,小凯没有发微博
2016年12月10日,小凯没有发微博
2017年12月10日,小凯发了自拍[爱你]
四张照片呢[憧憬]送给小螃蟹的花[爱你]我觉得很漂亮[亲亲]
2018年12月10日,广告凯来了
2019年12月10日,小凯没有发微博
2020年12月10日,小凯没有发微博
2021年12月10日,小凯没有发微博
晚安,小凯@TFBOYS-王俊凯 [爱你]
晚安,小螃蟹[并不简单]
#历史今日的小凯# #拥抱21岁的王俊凯#
历史今日的小凯
2012年9月12日,小发了两条微博
第一条微博,谢谢粉丝的礼物 同时希望粉丝不要再送贵重礼物了
第二条微博,是努力写作业的小少年[偷笑]
2013年9月12日,小凯你已经是我们眼中的超人了[爱你]
2014年9月12日,小凯没有发微博
2015年9月12日,小凯给前辈发了生日祝福
2016年9月12日,小凯再次发了祝福
2017年9月12日,小凯这是军训期间[思考]没有发微博
2018年9月12日,小凯发了生日祝福
2019年9月12日,广告凯上线
2020年9月12日,小凯没有发微博
大家追了个空气俊凯[笑而不语][笑而不语]
2021年9月12日,小凯没有发微博
不过,胖k发了小凯的日常[憧憬]
晚安,小凯,你依旧是那个你[爱你]@TFBOYS-王俊凯
晚安,小螃蟹
历史今日的小凯
2012年9月12日,小发了两条微博
第一条微博,谢谢粉丝的礼物 同时希望粉丝不要再送贵重礼物了
第二条微博,是努力写作业的小少年[偷笑]
2013年9月12日,小凯你已经是我们眼中的超人了[爱你]
2014年9月12日,小凯没有发微博
2015年9月12日,小凯给前辈发了生日祝福
2016年9月12日,小凯再次发了祝福
2017年9月12日,小凯这是军训期间[思考]没有发微博
2018年9月12日,小凯发了生日祝福
2019年9月12日,广告凯上线
2020年9月12日,小凯没有发微博
大家追了个空气俊凯[笑而不语][笑而不语]
2021年9月12日,小凯没有发微博
不过,胖k发了小凯的日常[憧憬]
晚安,小凯,你依旧是那个你[爱你]@TFBOYS-王俊凯
晚安,小螃蟹
#小凯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1)
第三编 合同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三编 合同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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