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有权也不能太任性,罔顾事实,枉法裁判不仅仅是激怒当事人!
2019年,A公司听信B物业的的招商引资的广告,B承诺将很快引进某某大型商业综合体,预估每天将有数十万客流量……
A公司认为巨大的客流会带来商机,因此与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此物业三楼的几百平方商铺,投入巨资建立大型健身馆,然而,一年过去了,两年过去了,B公司的建筑物内的物业除了A公司的健身馆进驻外,几乎没有一家商家入场,更别说每天几十万的客流了,没有一家商家驻,根本不具备最基本的营商环境……
A公司多次要求B公司协商,要求B公司尽快创立相应营商环境,减免租金,不但得不到B公司的回应,B公司反而以A公司没有及时交租金为由,于2020年11月16日通书面知A公司解除租赁合同,在健身馆大门上了大铁锁,贴上封条。
2021年A公司起诉B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赔偿经济损失约500万元,B公司倒打一耙,提起反诉,请求确认A公司违约,请求A公司赔偿违约金并支付其一直至搬空健身馆之前的租金(注意:2020年11月16日B公司就通知A公司解除合同,随即便“查封”了A公司的健身器材,不让A公司处置健身馆内的物品)……
某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此案不仅本诉反诉的标的均达至500万元左右,而且在当地影响极大的案子,且A公司明确提出:本案案情重大,案情复杂,原告起诉时,法院久拖不立案,不应适用简易程序,请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而原一审仍坚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了确认A公司违约的认定,判决A公司支付违约金和至A公司全部搬离健身馆物品为止的合计500万元的租金和违约金给B公司……
2021年8月,A公司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后,也一直未见二审法院立案通知,经A公司多方到中院了解后,才被告知此案已以(2021)桂01民终10454号立案,安排刑事庭审理此民事案件,并口头通知代理人,此案准备不开庭审理,对于A公司提出新的事实和上诉理由,并且明确指出原一审判决,对于2020年11月17日后,B公司“封存”了A公司健身馆后,使A公司无法处理馆内物品,造成B公司的所谓扩大的损失不应由A公司承担,未能搬离健身馆内物品造成的租金损失完全是B公司造成,并提交了B公司用大铁锁锁大门、贴封条的新证据,书面提交的《开庭审理申请书》,多次电话和书面要求主办人开庭审理此案……
然而主审也法官认为上诉人两张铁锁封门、贴封条照片的证据“说明不了什么问题”,认为两张照片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不顾上诉人的提出的上诉新事实和新理由,仍一意孤行不开庭审理,也不释明不开庭原因,直接维持原判!
A公司听到代理人告知已经明确向二审法官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情况下,在书面申请开庭审理并提交新证据证明原审判决存在错误的情况下,二审法官仍公然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的规定,直接维持原判,法定代表人后所得几乎说不出话来,气愤的心情无心言表!
法官如此任性,如此罔顾事实,枉法裁判,代理人也是第一次见到,如此判决激起当事人的愤怒也不足为怪了!
2019年,A公司听信B物业的的招商引资的广告,B承诺将很快引进某某大型商业综合体,预估每天将有数十万客流量……
A公司认为巨大的客流会带来商机,因此与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此物业三楼的几百平方商铺,投入巨资建立大型健身馆,然而,一年过去了,两年过去了,B公司的建筑物内的物业除了A公司的健身馆进驻外,几乎没有一家商家入场,更别说每天几十万的客流了,没有一家商家驻,根本不具备最基本的营商环境……
A公司多次要求B公司协商,要求B公司尽快创立相应营商环境,减免租金,不但得不到B公司的回应,B公司反而以A公司没有及时交租金为由,于2020年11月16日通书面知A公司解除租赁合同,在健身馆大门上了大铁锁,贴上封条。
2021年A公司起诉B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赔偿经济损失约500万元,B公司倒打一耙,提起反诉,请求确认A公司违约,请求A公司赔偿违约金并支付其一直至搬空健身馆之前的租金(注意:2020年11月16日B公司就通知A公司解除合同,随即便“查封”了A公司的健身器材,不让A公司处置健身馆内的物品)……
某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此案不仅本诉反诉的标的均达至500万元左右,而且在当地影响极大的案子,且A公司明确提出:本案案情重大,案情复杂,原告起诉时,法院久拖不立案,不应适用简易程序,请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而原一审仍坚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了确认A公司违约的认定,判决A公司支付违约金和至A公司全部搬离健身馆物品为止的合计500万元的租金和违约金给B公司……
2021年8月,A公司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后,也一直未见二审法院立案通知,经A公司多方到中院了解后,才被告知此案已以(2021)桂01民终10454号立案,安排刑事庭审理此民事案件,并口头通知代理人,此案准备不开庭审理,对于A公司提出新的事实和上诉理由,并且明确指出原一审判决,对于2020年11月17日后,B公司“封存”了A公司健身馆后,使A公司无法处理馆内物品,造成B公司的所谓扩大的损失不应由A公司承担,未能搬离健身馆内物品造成的租金损失完全是B公司造成,并提交了B公司用大铁锁锁大门、贴封条的新证据,书面提交的《开庭审理申请书》,多次电话和书面要求主办人开庭审理此案……
然而主审也法官认为上诉人两张铁锁封门、贴封条照片的证据“说明不了什么问题”,认为两张照片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不顾上诉人的提出的上诉新事实和新理由,仍一意孤行不开庭审理,也不释明不开庭原因,直接维持原判!
A公司听到代理人告知已经明确向二审法官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情况下,在书面申请开庭审理并提交新证据证明原审判决存在错误的情况下,二审法官仍公然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的规定,直接维持原判,法定代表人后所得几乎说不出话来,气愤的心情无心言表!
法官如此任性,如此罔顾事实,枉法裁判,代理人也是第一次见到,如此判决激起当事人的愤怒也不足为怪了!
顺丰控股定增股要解禁:明星机构们笑不起来
5月15日晚间,2000多亿市值的“快递茅”顺丰控股公告,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的3.5亿股,上市流通日为2022年5月19日,解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5%。
去年11月认购,也就是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发行对象(机构)共22名,涉及130个股东证券账户。这些机构包括诸多知名公私募、券商、保险、外资等各类机构。
比如外资机构巴克莱银行、魁北克储蓄投资集团、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挪威中央银行、瑞士联合银行等等,公募基金有财通基金、富国基金、国泰基金、交银施罗德基金、易方达基金等,私募机构包括重阳投资、景林资产等,券商当中,国泰君安证券、申万宏源证券也有参加。#投资##价值投资日志[超话]#
5月15日晚间,2000多亿市值的“快递茅”顺丰控股公告,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的3.5亿股,上市流通日为2022年5月19日,解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5%。
去年11月认购,也就是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发行对象(机构)共22名,涉及130个股东证券账户。这些机构包括诸多知名公私募、券商、保险、外资等各类机构。
比如外资机构巴克莱银行、魁北克储蓄投资集团、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挪威中央银行、瑞士联合银行等等,公募基金有财通基金、富国基金、国泰基金、交银施罗德基金、易方达基金等,私募机构包括重阳投资、景林资产等,券商当中,国泰君安证券、申万宏源证券也有参加。#投资##价值投资日志[超话]#
因为偷吃一根烂香蕉被开除,冤吗?徐女士觉得自己又冤又委屈!她觉得自己冤,是因为那香蕉是烂的,她觉得扔了可惜所以吃掉了。她觉得委屈,是因为自己觉得公司不分青红皂白把自己开除掉。可是公司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违反规则制度就是开除没商量!
徐女士哭诉道:“我上班时间偷吃了一根烂香蕉,我可以向公司道歉,因为我确实没有遵守规章制度。我愿意接受惩罚,可因为一个香蕉开除我,我觉得很冤屈,我不能接受!”
徐女士说,自己那天在试吃台上看到了一只烂香蕉。她觉得香蕉烂掉了,等一下就被扔掉很可惜,就拿起这根香蕉给吃掉了,可没想被监控拍到了这一幕。
后来,她就接到人事的通知,说她吃了香蕉要罚款,徐女士当场认错接受了处罚。可罚款后,人事部还是决定把她开除,给徐女士出具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
徐女士感觉莫名其妙,就因为一根香蕉被开除,她表示不能接受。而且合同上面写的是双方经协商一致于11月15号解除劳动关系,但徐女士认为没有协商一致,协商一致的话,应该经过她同意,而现在是公司单方面解除。
徐女士带着哭腔说:“我是一个肢体残疾人,天生矮小,本来找工作就很难,我很珍惜这份工作。我在超市里负责打称,如果被开除掉就没了收入,我现在每天都睡不着,感觉非常的无助和无奈。”
这事网友的看法褒贬不一,有的网友坚持认为成年人就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他们觉得对一家公司来说,员工“一次不忠,那就终身”不用。
而有的网友认为徐女士毕竟是残疾人,而且她又不是故意偷吃好的香蕉,她是觉得烂香蕉扔了可惜才吃的,所以在情理上是可以原谅,希望公司能够得饶人处且饶人。
我认为大家说的都有道理,不过对于真心悔过的人,法律都能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更何况徐女士只是偷吃了一根烂香蕉?我觉得给予批评处罚就够了,如果再有下一次,再开除会更人性一点。
世事有纷扰,人事有纷争,矛盾有纠葛,是非有对错,总得有个评判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理”,常言道“有理走遍天下”,你们觉得徐女士可以被原谅吗。
徐女士哭诉道:“我上班时间偷吃了一根烂香蕉,我可以向公司道歉,因为我确实没有遵守规章制度。我愿意接受惩罚,可因为一个香蕉开除我,我觉得很冤屈,我不能接受!”
徐女士说,自己那天在试吃台上看到了一只烂香蕉。她觉得香蕉烂掉了,等一下就被扔掉很可惜,就拿起这根香蕉给吃掉了,可没想被监控拍到了这一幕。
后来,她就接到人事的通知,说她吃了香蕉要罚款,徐女士当场认错接受了处罚。可罚款后,人事部还是决定把她开除,给徐女士出具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
徐女士感觉莫名其妙,就因为一根香蕉被开除,她表示不能接受。而且合同上面写的是双方经协商一致于11月15号解除劳动关系,但徐女士认为没有协商一致,协商一致的话,应该经过她同意,而现在是公司单方面解除。
徐女士带着哭腔说:“我是一个肢体残疾人,天生矮小,本来找工作就很难,我很珍惜这份工作。我在超市里负责打称,如果被开除掉就没了收入,我现在每天都睡不着,感觉非常的无助和无奈。”
这事网友的看法褒贬不一,有的网友坚持认为成年人就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他们觉得对一家公司来说,员工“一次不忠,那就终身”不用。
而有的网友认为徐女士毕竟是残疾人,而且她又不是故意偷吃好的香蕉,她是觉得烂香蕉扔了可惜才吃的,所以在情理上是可以原谅,希望公司能够得饶人处且饶人。
我认为大家说的都有道理,不过对于真心悔过的人,法律都能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更何况徐女士只是偷吃了一根烂香蕉?我觉得给予批评处罚就够了,如果再有下一次,再开除会更人性一点。
世事有纷扰,人事有纷争,矛盾有纠葛,是非有对错,总得有个评判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理”,常言道“有理走遍天下”,你们觉得徐女士可以被原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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