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省司法厅最新形象...... 】 自2006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年检颁照法定职责,制造了全国首例司法行政侵犯律师执业权事件。在行政诉讼中省厅代理人回答法庭不履行年检颁照职责是否有法律依据时,大言不惭的说:“没有”,却仍然靠行政干预赢得诉讼驳回了天丞律师所的合理诉求。司法行政律师管理要依法进行,可省厅在律师年检颁照、错照、暂缓注册、批复注销和稳控功臣律师违法行政滥权渎职没有底线。此案虽然是明明白白的错判,经二审、再审至最高法院发回辽宁高院复查,承办人李蕊坚持错案不纠。2015年后对涉案吉林首虎前鞍山市委书记谷春立和辽宁省司法厅前厅长张家成落马,2017年鞍山市政府也纠正原来的错误,为天丞律师所恢复国办所正名。如今省市两级司法行政仍未履行法定职责正式为辽宁天丞律师事务所恢复执业,故呼吁中央政法和省市相关领导为我们第一线的法律工作者办点实事,不要继续拖下去了。
【体制内的道德规范和民间的道德规范恰恰相反?】@公正鞍山 @鞍山政法 @钢都检察 @辽宁高院
最近疫情,行动受限,索性就多写了些材料。下午就鞍山律师顾某义被黑社会案给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鞍山市人民检察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分别去函,希望能就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回避问题达成共识。实际上法律上毫无障碍,但却困难重重:
顾某义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此前由岫岩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出具一审判决,顾某义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至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然而,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系胡永家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一审法院,而顾某义又被认定为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现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若不回避,则沦为同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同一案件、涉及完全相同的事实,同一个法院,既是一审法院又是二审法院;同一个法官,既是一审法官又是二审法官的世界司法史上的罕见现象,实则这也完全可以说是世界司法史上的重大错误。
而实际上,岫岩县人民法院审理顾某义案一审时,极有可能只是傀儡,顾某义案的一切决定很有可能就是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同级检察院作出的,否则虽然是共同犯罪,也断然不至于岫岩县人民法院关于顾某义虚假诉讼案的事实描述和法律论证,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胡永家虚假诉讼案的事实描述和法律论证完全一致,连标点符号都未敢作出丝毫改动。
另,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是鞍山市人民检察院,而顾某义的爱人是全国优秀公诉人,任职于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多年,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从上到下就没有跟她不熟的,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尤其是刑事审判庭,从上到下也没有她不熟的(毕竟她作了二十多年的公诉人,与鞍山中法主管刑庭的两位副院长更是相识交往二十多年);而顾某义本人,在鞍山地区从事律师行业长达几十年,更是从上到下多有接触者。
这样的情况,回避应该是理所当然的。但就这样,至今已有数月,这回避问题却迟迟未能解决。我着实不理解鞍山司法部门想的到底是什么:顾某义爱人在鞍山司法待了二十几年,这些年她兢兢业业。我们都说,物伤其类,秋鸣也悲,这是天然的感情。鞍山司法哪怕再不考虑其他,是不是也应尽可能地依法办案?为何却偏差如此之大?她说她很寒心,她决定辞职也有这个因素。她曾经对我说:辞职既是为了喊冤,也是因为现在看到他们,都感觉是最熟悉的陌生人!我能理解这种心情,毕竟她要的不是鞍山司法对其徇私照顾,而是鞍山司法依法办案,起码不要偏离法律太远!我能理解她感情上的不能接受,毕竟,这对她的家庭,是不可承受之重!而曾经的同事或朋友的表现,又让她遭受第二重打击!而这些年她对辽宁司法的信任,又让她遭受了第三重伤害——这是信仰的崩塌!
她现在无所求,只希望所有的熟人都不要审理本案,以让本案能获得更公正的审理。
实则这也是我异常奇怪的:体制内的人与人之间,一旦出了问题,他们反而都希望能让完全陌生的人处理他们的案件,是熟悉的人更不讲法律?又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种群体心理的形成?这值得我们去深入研究。 https://t.cn/R2WxKD0
最近疫情,行动受限,索性就多写了些材料。下午就鞍山律师顾某义被黑社会案给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鞍山市人民检察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分别去函,希望能就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回避问题达成共识。实际上法律上毫无障碍,但却困难重重:
顾某义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此前由岫岩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出具一审判决,顾某义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至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然而,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系胡永家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一审法院,而顾某义又被认定为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现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若不回避,则沦为同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同一案件、涉及完全相同的事实,同一个法院,既是一审法院又是二审法院;同一个法官,既是一审法官又是二审法官的世界司法史上的罕见现象,实则这也完全可以说是世界司法史上的重大错误。
而实际上,岫岩县人民法院审理顾某义案一审时,极有可能只是傀儡,顾某义案的一切决定很有可能就是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同级检察院作出的,否则虽然是共同犯罪,也断然不至于岫岩县人民法院关于顾某义虚假诉讼案的事实描述和法律论证,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胡永家虚假诉讼案的事实描述和法律论证完全一致,连标点符号都未敢作出丝毫改动。
另,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是鞍山市人民检察院,而顾某义的爱人是全国优秀公诉人,任职于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多年,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从上到下就没有跟她不熟的,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尤其是刑事审判庭,从上到下也没有她不熟的(毕竟她作了二十多年的公诉人,与鞍山中法主管刑庭的两位副院长更是相识交往二十多年);而顾某义本人,在鞍山地区从事律师行业长达几十年,更是从上到下多有接触者。
这样的情况,回避应该是理所当然的。但就这样,至今已有数月,这回避问题却迟迟未能解决。我着实不理解鞍山司法部门想的到底是什么:顾某义爱人在鞍山司法待了二十几年,这些年她兢兢业业。我们都说,物伤其类,秋鸣也悲,这是天然的感情。鞍山司法哪怕再不考虑其他,是不是也应尽可能地依法办案?为何却偏差如此之大?她说她很寒心,她决定辞职也有这个因素。她曾经对我说:辞职既是为了喊冤,也是因为现在看到他们,都感觉是最熟悉的陌生人!我能理解这种心情,毕竟她要的不是鞍山司法对其徇私照顾,而是鞍山司法依法办案,起码不要偏离法律太远!我能理解她感情上的不能接受,毕竟,这对她的家庭,是不可承受之重!而曾经的同事或朋友的表现,又让她遭受第二重打击!而这些年她对辽宁司法的信任,又让她遭受了第三重伤害——这是信仰的崩塌!
她现在无所求,只希望所有的熟人都不要审理本案,以让本案能获得更公正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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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超话]# 【辽宁高院凭什么否定最高法院的审查意见?】
我辽宁天丞律师事务所诉鞍山市政府行政赔偿再审申诉一案经最高法院2021最高法行通849号通知转交辽宁高院审查,辽宁高院竟然否定最高法院通知中所依据的法律规定,重复作出维持原二审法院审理结果的意见。虽然司法救济还有检察机关抗诉的程序可走,这小二管大王,如今的游戏规则竟然变化的越来越让我们无法理解和接受了。请网友们帮忙,发表一下你的高见!
【最高法为什么会支持我的再审申请呢?】 https://t.cn/R2WxK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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