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并不是拿到注册证就没事了,切记留存使用证据!】#创易·知行易# [小红花]#商标注册#
在商标相关行政和司法程序中,商标的使用情况是相关案件的裁判人员审查的重要因素,而商标的使用必须通过证据体现。因此企业不仅需要建立健全的商标管理制度,保障商标的正确使用,还需要在商业活动中注意保存商标使用的证据,做到有备无患,保障企业品牌战略的顺利实施。
在商标相关行政和司法程序中,商标的使用情况是相关案件的裁判人员审查的重要因素,而商标的使用必须通过证据体现。因此企业不仅需要建立健全的商标管理制度,保障商标的正确使用,还需要在商业活动中注意保存商标使用的证据,做到有备无患,保障企业品牌战略的顺利实施。
“好吃到打耳光也不松手”的馄饨,传说中胡歌都夸赞的馄饨,缘何惹纠纷?#创易·知行易#
2012年10月29日,美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原告)申请注册了纯文字“耳光”商标。
2018年10月29日,上海尔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第三人)对该枚商标提起无效宣告。2019年10月10日,这枚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无效宣告,理由在于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原告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与“耳光馄饨”相关权利的原始权利人存在事实上的授权关系,符合提出无效宣告的主体条件。
法院经审查认为:1、第三人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店面照片、宣传报道等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将“耳光馄饨”作为商标使用在“餐馆”服务上,并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2、诉争商标“耳光”与“耳光馄饨”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近似,应认定为近似标识。3、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餐馆”等服务与第三人在先持续经营的“餐馆”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4、原告自认其在上海地区经营多家直营店,即原告与第三人同为上海地区餐饮行业的经营者。结合上述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耳光馄饨”商标积累的知名度,原告应当知晓第三人在“餐馆”服务上已经使用了“耳光馄饨”商标。在此情况下原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且其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或理由表明其行为具有合理依据,可以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据此,北京知产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2年10月29日,美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原告)申请注册了纯文字“耳光”商标。
2018年10月29日,上海尔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第三人)对该枚商标提起无效宣告。2019年10月10日,这枚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无效宣告,理由在于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原告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与“耳光馄饨”相关权利的原始权利人存在事实上的授权关系,符合提出无效宣告的主体条件。
法院经审查认为:1、第三人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店面照片、宣传报道等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将“耳光馄饨”作为商标使用在“餐馆”服务上,并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2、诉争商标“耳光”与“耳光馄饨”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近似,应认定为近似标识。3、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餐馆”等服务与第三人在先持续经营的“餐馆”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4、原告自认其在上海地区经营多家直营店,即原告与第三人同为上海地区餐饮行业的经营者。结合上述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耳光馄饨”商标积累的知名度,原告应当知晓第三人在“餐馆”服务上已经使用了“耳光馄饨”商标。在此情况下原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且其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或理由表明其行为具有合理依据,可以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据此,北京知产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为是在谈钱,其实不是的,谈的是感受是付出是爱,以为介意的林林总总都会说不清,其实不是的,林林总总的坚定不移就是答案,故事总是在起承转合中跌宕前行,你看到的听到的和感受到的知行合一,也易,也不易,总有那些弦外之音被我们所忽略,重点却正是那些弦外之音,所有的故事混合着一杯烈酒,点燃熄灭,酒还在,却不再是烈酒,温润入喉的就是我们猛烈碰撞后的那些重中之中,想要的想给的无一是被爱所宽松接纳,所看山看海看身边 https://t.cn/RO74F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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