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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问问妈咪们这个合理吗:我进了一个30配pld的团,我d了前15配零,还有效推车推出去了10张同盒pld,也有大量无效贴脸推车。
之后一个妈咪进群凹了这一盒的零。
昨晚开始收推车记录并且说现在看余量只能开5-10配,我就觉得有点伤邮费就说想转单所以问群主大概现在什么情况。
对方跟我说我压根没吃到,因为团规如p1。
请问一下这合理吗。如果只能开5-10配,那我凹了前15配,我不也是凹妈吗???而且我已经有效推车推出去了不少,这个零凹妈才d的,我为什么没有提配
现在就是属于纯纯给人家打白工了,非常后悔,自己抱盒bt也来不及了,难过的不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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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这合理吗。如果只能开5-10配,那我凹了前15配,我不也是凹妈吗???而且我已经有效推车推出去了不少,这个零凹妈才d的,我为什么没有提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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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用期约定引争议
2020年8月3日,许某入职河南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网络运行维修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本合同为三个月期限试用期劳动合同,试用期过后如符合公司要求,可转为正式员工,享有正式员工待遇。
2020年9月30日,公司口头通知许某被辞退。后许某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9月15日之后劳动报酬遭拒,遂向平顶山市湛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2020年9月15日至2020年10月10日期间日常及法定节假日工资2172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400元,共计3572元。2021年2月2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公司支付许某2020年9月15日至2020年9月30日工资1400元及自2020年9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400元,共计2800元。
公司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法院。诉称,许某在试用期间不是正式员工,不享有正式员工福利,用人单位对非正式员工不应承担正式员工才适用的经济补偿,其与许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应属劳务关系,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图/视觉中国
二、仅约定试用期,法院认定试用期为劳动合同期限
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本案中,公司与许某于2020年8月3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仅约定三个月试用期违反法律规定,故该三个月应为劳动合同期限,双方签订合同后已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公司诉称许某在试用期间为非正式员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诉求不予支持。
三、黎果团队建议
1.劳动合同中不可仅约定试用期,应依法规范试用期期限
如前述案例,企业在劳动合同中仅约定试用期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视为没有试用期,意味着企业应按转正后的标准向劳动者履行义务,且丧失了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权利。因此,企业在劳动合同中不应仅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及类型相对应,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有明确规定,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时应严格遵守,具体如下表:
2.试用期的注意事项
(1)单方延长试用期的风险
实践中,众多企业误认为只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企业有权延长试用期,企业就可以单方随意延长试用期,这种错误认识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
试用期为劳动合同主要内容,其变更必须经劳动合同双方达成一致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单方延长试用期,可能导致试用期超过法定上限,单位需承担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如确因员工原因延长试用期,建议企业采取如下措施:
a.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表明因其个人原因造成到岗时间不足而自愿申请延长试用期;
b.延长前与延长后的试用期累计不超过法定期限。
图/视觉中国
(2)另行约定试用期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实践中,企业应注意以下情形:
a.用人单位指派劳动者到分支机构工作,当劳动者返回时,如果岗位没有变化,不得另行约定试用期;
b.劳动者离职后,又再次入职相同岗位的,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c.同一段劳动关系,进行劳动合同续签时,如劳动者工作内容没有发生变化,也不应另行约定试用期;
d.对于因升职或工作调整导致工作内容和岗位发生变动的员工,因《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仍建议企业不要再次约定试用期。可采用约定“考核期”的方式来实现评估员工是否胜任新岗位之目的。
将“试用期”改为“考核期”的情况下,“考核期”内员工不能胜任,仅需承担返回原岗位的结果,不会面临因“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而遭解聘的风险,同时,单位也不会因“二次约定试用期”而违反法律规定。故,约定“考核期”的方式同时保护了单位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是比较合理的解决方案。
3.确保员工试用期待遇
实践中,如前述案例中单位存在普遍认识误区:试用期非劳动合同期,单位与试用期员工未建立劳动关系,因此不承担相应义务。而法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因此,试用期员工同样享有法定的劳动者权利,如:
a.试用期员工的薪酬不得低于转正后薪酬的8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员工可以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b.试用期单位应按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因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所以即使经过员工同意,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单位仍需承担补缴以及赔偿的法律责任。
试用期制度目的是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相互考察、双向选择的期间,以平衡双方法益。因此,企业在约定试用期时应依据法律规定并围绕上述目的进行合规管理。 https://t.cn/z8ApGDL
2020年8月3日,许某入职河南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网络运行维修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本合同为三个月期限试用期劳动合同,试用期过后如符合公司要求,可转为正式员工,享有正式员工待遇。
2020年9月30日,公司口头通知许某被辞退。后许某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9月15日之后劳动报酬遭拒,遂向平顶山市湛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2020年9月15日至2020年10月10日期间日常及法定节假日工资2172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400元,共计3572元。2021年2月2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公司支付许某2020年9月15日至2020年9月30日工资1400元及自2020年9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400元,共计2800元。
公司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法院。诉称,许某在试用期间不是正式员工,不享有正式员工福利,用人单位对非正式员工不应承担正式员工才适用的经济补偿,其与许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应属劳务关系,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图/视觉中国
二、仅约定试用期,法院认定试用期为劳动合同期限
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本案中,公司与许某于2020年8月3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仅约定三个月试用期违反法律规定,故该三个月应为劳动合同期限,双方签订合同后已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公司诉称许某在试用期间为非正式员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诉求不予支持。
三、黎果团队建议
1.劳动合同中不可仅约定试用期,应依法规范试用期期限
如前述案例,企业在劳动合同中仅约定试用期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视为没有试用期,意味着企业应按转正后的标准向劳动者履行义务,且丧失了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权利。因此,企业在劳动合同中不应仅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及类型相对应,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有明确规定,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时应严格遵守,具体如下表:
2.试用期的注意事项
(1)单方延长试用期的风险
实践中,众多企业误认为只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企业有权延长试用期,企业就可以单方随意延长试用期,这种错误认识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
试用期为劳动合同主要内容,其变更必须经劳动合同双方达成一致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单方延长试用期,可能导致试用期超过法定上限,单位需承担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如确因员工原因延长试用期,建议企业采取如下措施:
a.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表明因其个人原因造成到岗时间不足而自愿申请延长试用期;
b.延长前与延长后的试用期累计不超过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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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另行约定试用期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实践中,企业应注意以下情形:
a.用人单位指派劳动者到分支机构工作,当劳动者返回时,如果岗位没有变化,不得另行约定试用期;
b.劳动者离职后,又再次入职相同岗位的,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c.同一段劳动关系,进行劳动合同续签时,如劳动者工作内容没有发生变化,也不应另行约定试用期;
d.对于因升职或工作调整导致工作内容和岗位发生变动的员工,因《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仍建议企业不要再次约定试用期。可采用约定“考核期”的方式来实现评估员工是否胜任新岗位之目的。
将“试用期”改为“考核期”的情况下,“考核期”内员工不能胜任,仅需承担返回原岗位的结果,不会面临因“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而遭解聘的风险,同时,单位也不会因“二次约定试用期”而违反法律规定。故,约定“考核期”的方式同时保护了单位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是比较合理的解决方案。
3.确保员工试用期待遇
实践中,如前述案例中单位存在普遍认识误区:试用期非劳动合同期,单位与试用期员工未建立劳动关系,因此不承担相应义务。而法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因此,试用期员工同样享有法定的劳动者权利,如:
a.试用期员工的薪酬不得低于转正后薪酬的8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员工可以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b.试用期单位应按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因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所以即使经过员工同意,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单位仍需承担补缴以及赔偿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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