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纵然有齐全手续,规定寄快递一次寄2条香烟也要拆散,首先快递公司的收件人缺乏认知,导致客户损伤,软包中华是汕头人最钟意,最贵公司中要一条2百多,市面上一般90多一条,干嘛呢?,寄快递,寄芒尼给你妹妹自己买就KO得了,
“这48条华子是寄给我妹妹结婚时用的,凭什么罚款10080元!” https://t.cn/A6XIRXS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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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呼吁全国人民苏醒,看清楚中国移动10080平台的强盗本质,这个所谓的非法监督平台,实际本质是为它们的下属单位的违法犯罪充当保护伞,为河南移动公死狗结黑社会组织杀人案毁灭罪证………… 我强烈呼吁全国人民团结起来,彻底清算中囯移动这个强盗犯下的累累罪恶,让它们血债血偿…………
女子邮寄48条中华喜烟,被罚万元!!!
“我买烟是自用,凭啥罚款?”江苏无锡,陆女士购买了48条软中华,准备邮寄给广东汕头大婚的妹妹当喜烟,结果被无锡市烟草局查获。
烟草局以陆女士无证运输为由,对其罚款10080元。陆女士不服,先提起行政诉讼,但被上级行政机关维持。之后又提起诉讼,主张撤销行政处罚,法院这样判决。
陆女士上诉的理由看起来很多,但归纳起来就是:
第一、她购买的都是真烟,且可以说明来源;
第二、她买烟的目的是为了妹妹结婚,而不是转卖牟利,且提供了妹妹准备结婚的相关证据;
第三、快递公司作为专业公司,如果不能运输,她投递时就应该指出来;
第四、她只是投递,还没有开始运输,情节非常轻微,罚款一万多元太重。
该案由于是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因此,烟草局向法院提供了他们查扣的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即:
第一、1993年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规定,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二条(400支)为限(二者合寄时亦限二条),且每人每次限寄一件。
第二、《烟草法》第52条规定: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烟草局综合上述两条规定,对陆女士取中间值处以30%罚款,计10080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烟草局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备,就驳回了陆女士的起诉。
实际上,我们仔细研究该案,发现烟草局的处罚和法院的判决看起来合法,但实际上存在很多疑惑。
第一、《烟草专卖法》规范的是经营者,而不是消费者。换句话说,只要法律不限制消费者购买数量,消费者就可以携带。
正如网友质疑,某个烟民担心香烟涨价,事前购买了很多。突然,他要搬到外地居住,难道自己购买的香烟还不能携带?
第二、烟草局处罚的依据是1993年的一个通知,当时的邮电部现在都不存在了。
而且现在的法律允许个人自带香烟的数量限制是50条,陆女士邮寄48条,没有超出数量;
第三、陆女士购买的香烟都是真烟,并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准备自用也不会扰乱当地烟草市场秩序;
第四、陆女士目前只是投递,且获得快递公司同意,尚没有运输,情节非常轻微。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特别轻微的,可以不予处罚。
所以,陆女士如果对判决不服,仍然可以选择上诉或者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提起再审,并同时要求法院对烟草转卖局和邮电部的通知进行合法性审查。
“我买烟是自用,凭啥罚款?”江苏无锡,陆女士购买了48条软中华,准备邮寄给广东汕头大婚的妹妹当喜烟,结果被无锡市烟草局查获。
烟草局以陆女士无证运输为由,对其罚款10080元。陆女士不服,先提起行政诉讼,但被上级行政机关维持。之后又提起诉讼,主张撤销行政处罚,法院这样判决。
陆女士上诉的理由看起来很多,但归纳起来就是:
第一、她购买的都是真烟,且可以说明来源;
第二、她买烟的目的是为了妹妹结婚,而不是转卖牟利,且提供了妹妹准备结婚的相关证据;
第三、快递公司作为专业公司,如果不能运输,她投递时就应该指出来;
第四、她只是投递,还没有开始运输,情节非常轻微,罚款一万多元太重。
该案由于是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因此,烟草局向法院提供了他们查扣的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即:
第一、1993年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规定,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二条(400支)为限(二者合寄时亦限二条),且每人每次限寄一件。
第二、《烟草法》第52条规定: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烟草局综合上述两条规定,对陆女士取中间值处以30%罚款,计10080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烟草局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备,就驳回了陆女士的起诉。
实际上,我们仔细研究该案,发现烟草局的处罚和法院的判决看起来合法,但实际上存在很多疑惑。
第一、《烟草专卖法》规范的是经营者,而不是消费者。换句话说,只要法律不限制消费者购买数量,消费者就可以携带。
正如网友质疑,某个烟民担心香烟涨价,事前购买了很多。突然,他要搬到外地居住,难道自己购买的香烟还不能携带?
第二、烟草局处罚的依据是1993年的一个通知,当时的邮电部现在都不存在了。
而且现在的法律允许个人自带香烟的数量限制是50条,陆女士邮寄48条,没有超出数量;
第三、陆女士购买的香烟都是真烟,并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准备自用也不会扰乱当地烟草市场秩序;
第四、陆女士目前只是投递,且获得快递公司同意,尚没有运输,情节非常轻微。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特别轻微的,可以不予处罚。
所以,陆女士如果对判决不服,仍然可以选择上诉或者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提起再审,并同时要求法院对烟草转卖局和邮电部的通知进行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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