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坚义博开通推特#】5月23日,推上出现了一个ID为富坚义博的新账号,简介上写着这是一个报告原稿进度的“官方()”并发布了一条推文:“总之还有4话”。对于账号的真伪一度众说纷纭,后经漫画家村田雄介和集英社确认,该账号为富坚本人。据悉,2018年11月至今,富坚义博笔下的《猎人》已经休刊3年半。
#江歌妈妈 善款#关于网友们对善款的质疑不应该被认定为诽谤,我建议还是靠法律文书说话,之前的判决可以作为参考,实际上之前网友谭斌认为“借女儿之死敛财、骗取捐款”之所以没有被认定为诽谤,是因为江歌母亲未提供该部分其接受社会捐款的具体金额及支出情况的证据。
且看上海二中院查明如下:
关于江秋莲认为谭斌诽谤其借女儿之死敛财、骗取捐款一节,经查,江秋莲在江歌被害后通过网络轻松筹平台发起筹款,去掉手续费,筹得钱款29万余元。江秋莲在日维权支出律师费、认证费、翻译费、机票等费用共计30余万元。同时,江秋莲又通过自己的微博公布支付宝、微信帐号以及工商银行账号,接受社会捐赠,但是未提供该部分其接受社会捐款的具体金额及支出情况的证据。因此,江秋莲指控谭斌捏造其借女儿之死敛财、骗取捐款对其进行诽谤的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但谭斌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不应在网络上随意发表言论揣测、指责他人。
由此案可以看到,对于善款的质疑,最好的办法是提供接受社会捐款的具体金额及支出情况的证据,既然江歌母亲说已经取证,我建议不妨在网络或者后续法庭上提供完整的证据,以澄清事实。
关于网友们的质疑,我认为不要被信息所污染,枚举几点需要关注的:
1.有部分网友声称“在日维权支出律师费、认证费、翻译费、机票等费用共计30余万元”并非由网络轻松筹平台发起的筹款支出,而是他人代为垫付的说法。建议不要以讹传讹,如果有知情或者亲历者,建议给出有效证据譬如代为垫付的银行流水等证据,任何观点背后必须有证据支持,否则就是传言;
2.质疑本身需要就事论事,任何与善款无关的事情,其实不必讨论太多,对于个人的攻击本意一般都是削弱其可信性,在公众事件里,网友们必须要穿透事件,关注焦点,而不是被其他花边吸引带偏;
3.关于网友举出的“江秋莲与陈群民间借贷纠纷”涉案90余万元(此案件裁判文书网公开可查),对于查明善款具体问题大有帮助。不妨推理如下,如果最开始发起的网络轻松筹时,江歌母亲就有大于90余万的资金,则属于民事欺诈乃至涉嫌诈骗罪,因为江歌母亲公开表示自己没有工作属于贫困家庭;如果江歌母亲最开始的确因贫困需要筹款,后续日本跨国诉讼之后,按所言支出30万各种费用,这民间借贷的90余万元来源于何处?如果说短短几年内生财有道,倒令人大为佩服,然而这90余万如果来自于微信、微博打赏、支付宝或银行账户打款等,则网民们的质疑更具有合理性,网民们有权了解自己的善心善行到底落地何处。
关于退款,如笔者之前发表于《咸鱼法学》的文章所言,如果打赏的人们发现文章存在虚假或编造,就属于民事上的民事欺诈,这种欺诈是可以撤销的,原《合同法》规定了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可撤销,《民法典》第148条延续了前序合同法有关“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规定。
按最新的《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21条而言,“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无疑,假如被打赏人在文章中虚构事实或编造虚假内容,打赏人就可以主张撤销打赏,要求退钱——这是法律给予明确支撑的;
4.目前作为最大质疑者的陈岚已经表明愿意走法律途径,希望江歌母亲报警和起诉,而江歌母亲也公开对媒体表示已经取证:涉及“诽谤侮辱”的案件,终究绕不过司法机关查明善款具体金额、开支和去向。由此大家稍安勿躁,不必打口水战,既然双方都打算用法律手段解决,关于善款的质疑争执总会在法庭上一决雌雄。
额外说,目下网友所求,无非是善款具体金额和善款开支、去向,每一个捐款打赏和关注的网民只是求一个说法而已,各方何必觉得跳脚和反应过度呢?
当初集合网民的力量获得帮助,现在网友们希望了解始末,也总该给个回应,而非顾左右而言他为是,对吗?
尤其是一个普通的跨国刑事案件,一个普通的生命权纠纷案件占据了大量社会资源,人们口耳相传的时候就成了公共事件,不能在维权的时候认为有重大意义(希望网民们支持发声),而在被质疑的时候则不予置评:须知公众事件风口浪尖的人物,欲戴皇冠,必承其重。
#微博新知博主#
且看上海二中院查明如下:
关于江秋莲认为谭斌诽谤其借女儿之死敛财、骗取捐款一节,经查,江秋莲在江歌被害后通过网络轻松筹平台发起筹款,去掉手续费,筹得钱款29万余元。江秋莲在日维权支出律师费、认证费、翻译费、机票等费用共计30余万元。同时,江秋莲又通过自己的微博公布支付宝、微信帐号以及工商银行账号,接受社会捐赠,但是未提供该部分其接受社会捐款的具体金额及支出情况的证据。因此,江秋莲指控谭斌捏造其借女儿之死敛财、骗取捐款对其进行诽谤的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但谭斌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不应在网络上随意发表言论揣测、指责他人。
由此案可以看到,对于善款的质疑,最好的办法是提供接受社会捐款的具体金额及支出情况的证据,既然江歌母亲说已经取证,我建议不妨在网络或者后续法庭上提供完整的证据,以澄清事实。
关于网友们的质疑,我认为不要被信息所污染,枚举几点需要关注的:
1.有部分网友声称“在日维权支出律师费、认证费、翻译费、机票等费用共计30余万元”并非由网络轻松筹平台发起的筹款支出,而是他人代为垫付的说法。建议不要以讹传讹,如果有知情或者亲历者,建议给出有效证据譬如代为垫付的银行流水等证据,任何观点背后必须有证据支持,否则就是传言;
2.质疑本身需要就事论事,任何与善款无关的事情,其实不必讨论太多,对于个人的攻击本意一般都是削弱其可信性,在公众事件里,网友们必须要穿透事件,关注焦点,而不是被其他花边吸引带偏;
3.关于网友举出的“江秋莲与陈群民间借贷纠纷”涉案90余万元(此案件裁判文书网公开可查),对于查明善款具体问题大有帮助。不妨推理如下,如果最开始发起的网络轻松筹时,江歌母亲就有大于90余万的资金,则属于民事欺诈乃至涉嫌诈骗罪,因为江歌母亲公开表示自己没有工作属于贫困家庭;如果江歌母亲最开始的确因贫困需要筹款,后续日本跨国诉讼之后,按所言支出30万各种费用,这民间借贷的90余万元来源于何处?如果说短短几年内生财有道,倒令人大为佩服,然而这90余万如果来自于微信、微博打赏、支付宝或银行账户打款等,则网民们的质疑更具有合理性,网民们有权了解自己的善心善行到底落地何处。
关于退款,如笔者之前发表于《咸鱼法学》的文章所言,如果打赏的人们发现文章存在虚假或编造,就属于民事上的民事欺诈,这种欺诈是可以撤销的,原《合同法》规定了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可撤销,《民法典》第148条延续了前序合同法有关“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规定。
按最新的《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21条而言,“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无疑,假如被打赏人在文章中虚构事实或编造虚假内容,打赏人就可以主张撤销打赏,要求退钱——这是法律给予明确支撑的;
4.目前作为最大质疑者的陈岚已经表明愿意走法律途径,希望江歌母亲报警和起诉,而江歌母亲也公开对媒体表示已经取证:涉及“诽谤侮辱”的案件,终究绕不过司法机关查明善款具体金额、开支和去向。由此大家稍安勿躁,不必打口水战,既然双方都打算用法律手段解决,关于善款的质疑争执总会在法庭上一决雌雄。
额外说,目下网友所求,无非是善款具体金额和善款开支、去向,每一个捐款打赏和关注的网民只是求一个说法而已,各方何必觉得跳脚和反应过度呢?
当初集合网民的力量获得帮助,现在网友们希望了解始末,也总该给个回应,而非顾左右而言他为是,对吗?
尤其是一个普通的跨国刑事案件,一个普通的生命权纠纷案件占据了大量社会资源,人们口耳相传的时候就成了公共事件,不能在维权的时候认为有重大意义(希望网民们支持发声),而在被质疑的时候则不予置评:须知公众事件风口浪尖的人物,欲戴皇冠,必承其重。
#微博新知博主#
【#陕西省盘点2022年12起公安部门查处造谣传谣案件# 】 疫情防控以来,部分网民利用微信、微博、抖音等平台散布虚假不实信息,发表涉疫不当言论,干扰疫情防控秩序,破坏清朗网络空间,网信和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违法违规个人和组织的法律责任。陕西省网络举报中心盘点了2022年来12起公安部门查处的造谣传谣案件,呼吁广大网民遵守相关法规,文明理性用网。
案例一:汉中张某编造“抬着麻将桌游街”谣言被拘三日
1月11日,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查处一起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经查,1月5日,张某(男,32岁)为吸引关注,将他人拍摄的近期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一起赌博案件过程中扣押麻将机的视频发布到抖音上,并编造“抬着麻将桌游街”的谣言。1月11日汉中公安南郑分局依法对张某处行政拘留三日。
案例二:西安张某篡改疫情防控信息造谣传谣被拘七日
1月9日,西安市碑林区张某(女,43岁)“想着西安疫情形势逐渐好转,我就私自把咸阳解封的消息改成西安,发在了微信群里,本想让大家轻松一下”,将咸阳市发布的疫情防控通知落款编造更改为“西安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在其居住小区业主微信群发布。严重误导群众,干扰西安市疫情防控。西安公安碑林分局依法对张某处行政拘留七日。
案例三:西安张某编造“4位老人确诊、800人沙漠隔离”谣言被拘五日
1月8日,西安市灞桥区居民张某(女,47岁)编造“某公寓4个老年人确诊,800多人被拉去定边沙漠隔离”涉疫谣言信息在微信群散布,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扰乱公共秩序,西安公安灞桥分局依法对张某处行政拘留五日。
案例四:西安穆某微博发布“第三次物资已收到”谣言信息被拘五日
1月8日,穆某(男,20岁)为吸引关注、增长粉丝,在自己微博上虚构内容发布了“第三次物资已收到”的信息,并故意将信息发送位置虚假标记为省政府家属院。穆某的行为扰乱网络传播秩序和社会秩序,西安公安新城分局依法对穆某处行政拘留五日。
案例五:商洛高某微信群散布涉疫谣言信息被拘七日
1月6日,微信名为“网络科技公司”的高某,在自己组建的微信群内,发布未经核实、没有明确来源的疫情信息,引发微信群友转发,严重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制造社会恐慌。1月8日,洛南县公安局依法对高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案例六:西安曹某编造“西安学生向秦岭转移隔离”谣言被拘五日
1月3日,曹某将一段外地学生放学视频虚构为“西安某学校学生向秦岭转移隔离”的谣言信息在网络发布,造成社会恐慌,干扰正常疫情防控秩序,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依法对曹某处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案例七:西安刘某编造“同事一家被带往某地看守所隔离”谣言被拘五日
1月2日,刘某虚构“隔离都在看守所,我同事一家被带往某地看守所”的信息在网络发布,扰乱网络传播秩序和社会秩序,西安公安雁塔分局依法对刘某处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案例八:咸阳郜某某造谣“长武来的几百人,快一百人感染了”谣言被拘五日
1月2日,咸阳长武县一网民在业主微信群散布“长武来的几百人,快一百人感染了”“隔离了”等涉疫谣言,引发群众恐慌。经查网民郜某某为博眼球,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扰乱正常防疫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影响恶劣,长武公安对郜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案例九:西安秦某微信群散布不当言论、孙某录屏转发扩散双双被拘七日
1月2日,西安鄠邑区居民孙某(男,30岁)将近2个月前秦某(男,33岁)在“户县馍店”微信群内不当言论录屏转发至多个微信群,有意误导舆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西安公安鄠邑分局依法对秦某、孙某分别处行政拘留七日。
案例十:榆林学生伪造核算检测阳性结果微信传播被依法处理
1月1日,榆林靖边县学生张某(女,15岁)使用P图软件伪造《检测报告单》阳性结果利用微信发给袁某(女,15岁),袁某明知实情仍将该报告单发至微信群,引发恐慌和社会广泛关注。1月3日靖边县公安局对二人依法进行处理。
案例十一:西安吉某编造“花费2400元购买到捐赠抗疫物资”谣言视频被拘五日
1月1日,吉某(男,30岁)与某药公司因购买口罩发生纠纷,遂虚构“花费2400元购买到捐赠抗疫物资”谣言视频在网络上传播,扰乱疫情防控正常秩序,西安公安新城分局依法对吉某处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案例十二:西安禹某发表不当言论造成扩散被拘七日
1月2日,禹某(男,32岁)在名为“西安馒头协会”微信群内,使用侮辱性语言发表不当言论并造成扩散,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西安公安雁塔分局依法对禹某处行政拘留七日处罚。
陕西省网络举报中心郑重提醒: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疫情防控特殊时期,造谣传谣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影响全社会疫情防控大局,危害巨大,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严惩。(陕西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抗疫情 西安有力量#
案例一:汉中张某编造“抬着麻将桌游街”谣言被拘三日
1月11日,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查处一起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经查,1月5日,张某(男,32岁)为吸引关注,将他人拍摄的近期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一起赌博案件过程中扣押麻将机的视频发布到抖音上,并编造“抬着麻将桌游街”的谣言。1月11日汉中公安南郑分局依法对张某处行政拘留三日。
案例二:西安张某篡改疫情防控信息造谣传谣被拘七日
1月9日,西安市碑林区张某(女,43岁)“想着西安疫情形势逐渐好转,我就私自把咸阳解封的消息改成西安,发在了微信群里,本想让大家轻松一下”,将咸阳市发布的疫情防控通知落款编造更改为“西安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在其居住小区业主微信群发布。严重误导群众,干扰西安市疫情防控。西安公安碑林分局依法对张某处行政拘留七日。
案例三:西安张某编造“4位老人确诊、800人沙漠隔离”谣言被拘五日
1月8日,西安市灞桥区居民张某(女,47岁)编造“某公寓4个老年人确诊,800多人被拉去定边沙漠隔离”涉疫谣言信息在微信群散布,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扰乱公共秩序,西安公安灞桥分局依法对张某处行政拘留五日。
案例四:西安穆某微博发布“第三次物资已收到”谣言信息被拘五日
1月8日,穆某(男,20岁)为吸引关注、增长粉丝,在自己微博上虚构内容发布了“第三次物资已收到”的信息,并故意将信息发送位置虚假标记为省政府家属院。穆某的行为扰乱网络传播秩序和社会秩序,西安公安新城分局依法对穆某处行政拘留五日。
案例五:商洛高某微信群散布涉疫谣言信息被拘七日
1月6日,微信名为“网络科技公司”的高某,在自己组建的微信群内,发布未经核实、没有明确来源的疫情信息,引发微信群友转发,严重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制造社会恐慌。1月8日,洛南县公安局依法对高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案例六:西安曹某编造“西安学生向秦岭转移隔离”谣言被拘五日
1月3日,曹某将一段外地学生放学视频虚构为“西安某学校学生向秦岭转移隔离”的谣言信息在网络发布,造成社会恐慌,干扰正常疫情防控秩序,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依法对曹某处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案例七:西安刘某编造“同事一家被带往某地看守所隔离”谣言被拘五日
1月2日,刘某虚构“隔离都在看守所,我同事一家被带往某地看守所”的信息在网络发布,扰乱网络传播秩序和社会秩序,西安公安雁塔分局依法对刘某处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案例八:咸阳郜某某造谣“长武来的几百人,快一百人感染了”谣言被拘五日
1月2日,咸阳长武县一网民在业主微信群散布“长武来的几百人,快一百人感染了”“隔离了”等涉疫谣言,引发群众恐慌。经查网民郜某某为博眼球,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扰乱正常防疫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影响恶劣,长武公安对郜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案例九:西安秦某微信群散布不当言论、孙某录屏转发扩散双双被拘七日
1月2日,西安鄠邑区居民孙某(男,30岁)将近2个月前秦某(男,33岁)在“户县馍店”微信群内不当言论录屏转发至多个微信群,有意误导舆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西安公安鄠邑分局依法对秦某、孙某分别处行政拘留七日。
案例十:榆林学生伪造核算检测阳性结果微信传播被依法处理
1月1日,榆林靖边县学生张某(女,15岁)使用P图软件伪造《检测报告单》阳性结果利用微信发给袁某(女,15岁),袁某明知实情仍将该报告单发至微信群,引发恐慌和社会广泛关注。1月3日靖边县公安局对二人依法进行处理。
案例十一:西安吉某编造“花费2400元购买到捐赠抗疫物资”谣言视频被拘五日
1月1日,吉某(男,30岁)与某药公司因购买口罩发生纠纷,遂虚构“花费2400元购买到捐赠抗疫物资”谣言视频在网络上传播,扰乱疫情防控正常秩序,西安公安新城分局依法对吉某处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案例十二:西安禹某发表不当言论造成扩散被拘七日
1月2日,禹某(男,32岁)在名为“西安馒头协会”微信群内,使用侮辱性语言发表不当言论并造成扩散,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西安公安雁塔分局依法对禹某处行政拘留七日处罚。
陕西省网络举报中心郑重提醒: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疫情防控特殊时期,造谣传谣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影响全社会疫情防控大局,危害巨大,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严惩。(陕西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抗疫情 西安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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